弗协调逻辑的哲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11-0025-04
“弗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又译作“次协调逻辑”、“超协调逻辑”,是非经典逻辑的一个新兴分支。它是一种不能从矛盾推出一切的逻辑理论。巴西逻辑学家达·科斯塔(Da Costa,1929-)在“不协调系统的命题演算”(1963)和“不协调系统的理论”(1974)两篇论文中构造了弗协调命题演算系统,从而开创了弗协调逻辑。“弗协调逻辑”一词是由秘鲁哲学家奎萨达(Quesada)在1976年的国际逻辑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它表示在这种逻辑中,当矛盾律被削弱、不再普遍有效之后,仍能保持一种稍弱的协调性。由于这一词更恰当地表达了科斯塔创立的“非协调形式系统”的本质特征,所以很快得到逻辑学界的认可,从此为大家所使用。与经典逻辑(指弗雷格开创的一阶逻辑)相比,弗协调逻辑有以下两个特点:(1)矛盾律在其中不普遍有效;(2)在其中从相互矛盾的两个前提推不出一切公式。但是另一方面,在保证了上述两点的前提下它又包含了经典逻辑中最重要的定理模式和规则。弗协调逻辑适合作为经典逻辑所无法处理的弗协调理论的基础。自科斯塔创立弗协调逻辑之后,许多逻辑学家开始沿着科斯塔的系统做更为深入的研究,并将它应用于其他非经典逻辑,得到了许多全新的逻辑系统,例如我国逻辑学家张清宇将弗协调逻辑推广到模态、时态层次。(注:张清宇:《弗协调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虽然弗协调逻辑诞生有近半个世纪,但是它对于我国逻辑学界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逻辑分支,本文以科斯塔的弗协调逻辑系统为例来分析弗协调逻辑的哲学含义。我们不能把弗协调逻辑中的否定当作日常用语的否定。弗协调逻辑只是容忍矛盾,而无法消灭、解决矛盾;它所能容忍的也不是逻辑矛盾。矛盾律在弗协调逻辑中失效不意味着经典逻辑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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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协调逻辑与经典逻辑相比,其独特之处几乎都可归因于它对否定联结词的理解与经典逻辑不同,因此我们从分析弗协调逻辑的否定开始。在下文中我们以~表示经典逻辑中的否定,以表示弗协调逻辑中的否定。我们知道,经典否定词联结~的特点就是~A与A既不可同真亦不可同假。我们一般都认为经典逻辑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推理的一种抽象。这是因为它对联结词等的解释,分别与我们日常推理中对“不”、“如果…”、“那么…”、“而且”、“或者”、“当且仅当”等词的直觉理解比较一致(尽管不是完全一致),尤其是在非常本质的地方是相吻合的,例如,“~”与“不”作用于一个句子后,所得的句子与原来的句子都是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的关系。而弗协调逻辑的否定的特点是:A与A不可同假,但可同真。前面已经指出,经典否定是对日常用语中的否定“不”、“并非”的一种刻画,而弗协调否定与经典否定有根本的差别,因此它与我们日常用语中的否定词“不”也就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把它视为对日常用语否定如“不”、“并非”的一种刻画。很多人想从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一些用“不”、“并非”所得的否定句子来理解弗协调逻辑否定,这样必定会产生困惑。例如,“嫌疑犯于案发时间在现场”与“嫌疑犯于案发现场时间不在现场”这两个句子是不可能同时为真的,“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与“北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亦是如此。那么弗协调逻辑的否定是对现实世界中哪种否定的刻画呢?什么场合下的否定用弗协调逻辑否定来表示合适呢?这一直是困扰弗协调逻辑的一个问题。虽然弗协调逻辑在诞生后人们也为它构造了严格的语义学解释,但是相比于直觉主义逻辑它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它的语义学不是非常直观的,我们从中很难找到线索。尽管直观不是一个逻辑语义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一个逻辑的解释缺少直观的背景,缺少现实世界的原型,那么它的被认可程度,它的推广无疑都将受到影响。这从直觉主义逻辑及模态逻辑的发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直觉主义学派在无穷场合中为其理论找到了很具说服力的理由,诞生了直觉主义数学流派;同时克里普克语义学也为直觉主义逻辑提供了非常直观的解释,使得抽象的直觉主义逻辑系统更进一步得到大家的认可。模态逻辑虽然早先已有代数语义学作为严格语义解释,但是它的迅猛发展是在可能世界语义学诞生之后。弗协调逻辑的否定与辩证否定有一种比较粗略的相像。弗协调逻辑诞生之时从数学、物理学等学科出现的一些不协调现象中受到启发,而这些表面上不协调的现象并没有像直觉主义对排中律的挑战那样产生与原有学派针锋相对的流派,而是在学科内部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同时对这些不协调现象运用一种哲学理论也可以得到较好的阐释,这种理论就是恩格斯的辩证法。辩证法探讨的否定不是经典逻辑中的否定,而是辩证否定。恩格斯说:“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注:转引自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84页。)。辩证否定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扬弃。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在包含了肯定自身因素的同时都包含了对自身否定的另一面,也就是肯定的一面与否定的一面同时存在于一个事物之中。这与弗协调逻辑对否定的解释有一致的地方。但是,因为弗协调逻辑只是允许A与A可以同时成立,并不要求它们一定同时成立,而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同时包含了肯定和否定,二者之一不可能离开另一方而单独存在,所以我们说弗协调逻辑中的否定只是与辩证否定有相像之处,而并不是对辩证否定的刻画。
因此,对包含深刻辩证矛盾的“光既具波动性又具有粒子性”,由于波动性与粒子性的对立性,而将具有粒子性简单地理解成是对波动性的经典逻辑意义上的否定,表示成“A∧~A”就不正确了。上面那句话的含义表达了光是波动性与粒子性的相反相成,是这二者的对立统一,因此粒子性乃是对波动性的辩证否定,因此用弗协调逻辑将它表达成A∧A更能体现那句话的真正含义。中国古代先秦名家、法家的先驱邓析的“两可之说”也适合用弗协调逻辑表达。《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有邓析“两可之说”的一个故事,大意是,郑国一富家人溺水而亡,有人得到了尸体,死者家人欲向其赎回尸体,但是得尸者要价很高,家人求告于邓析,邓析跟他说“放心,他不会把尸体卖给别人的”。得尸者知道后着急了,也求告于邓析,邓析跟他说“放心,他在别处是买不到的”。从双方的买卖交易过程,邓析得出买卖双方都放心的结论。如果将卖方放心视作是对买方放心的逻辑否定就会像《吕氏春秋》那样,认为“两可之说”,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注:《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第210页。)。我们认为这种评价是不正确的。买卖双方构成了交易这个矛盾统一体,从整个交易来看,买方欲买、舍卖家无处可买,因而卖方放心;卖方欲卖,舍买家无处可卖,因而买方放心。卖方放心不是买方放心的简单的逻辑否定,而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如果将构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这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割裂开来就是静止、片面地看问题,无法理解这种辩证的否定,无法理解邓析的辩证分析。因此如果要将买卖双方的情况都以逻辑形式表达出来的话,那么弗协调逻辑比经典逻辑确切,也就是A∧A。
但是要直观而准确地说明弗协调逻辑否定的确非常困难,可以说到现在它的含义仍不很清楚,至少还没有像直觉主义逻辑那样有直观而准确的含义。当然有人认为这种否定对应着含糊性,也对应着辩证否定,同时还对应着某些悖论中相反命题间的对立等。但我以为,说弗协调逻辑的否定对应这么多种不同的否定,表面看来似乎说明了弗协调逻辑的应用性广,但实际上无助于准确说明弗协调逻辑的否定所刻画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就目前对弗协调逻辑的认识来看只能模糊地说它刻画的是一种部分的否定,或更准确地说,它是比经典逻辑的否定弱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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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否定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弗协调逻辑对待不协调,即矛盾的态度。前文已指出,弗协调逻辑对经典逻辑中矛盾律发起挑战,认为矛盾律不再普遍有效,同时从矛盾的命题中也不能推出一切命题。但是弗协调逻辑所说的矛盾就是经典逻辑所说的矛盾吗?如果不是,那它又是一种怎样的矛盾呢?为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矛盾律所指的矛盾是什么。一般认为,它是指思维领域的逻辑矛盾,“矛盾律所要求排除的只是思维中的逻辑矛盾”(注:《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第123页。),其中的逻辑自然应视为经典逻辑,逻辑矛盾的形式表示为A∧~A,矛盾律的表示为~(A∧~A)。而我们知道在弗协调逻辑中可以根据和∧定义经典否定~,说它是经典否定就意味着它具有经典否定的一切性质,所以中自然也有~(A∧~A)。因此弗协调逻辑也承认经典逻辑中的矛盾律,它也要排除逻辑矛盾。我们通常说弗协调逻辑不承认矛盾律是弗协调逻辑意义上的,即形如中也承认A∧~A→B。那么弗协调逻辑矛盾是一种怎样的矛盾呢?与对否定的分析类似,我们也大致可以说,弗协调逻辑所说的矛盾与辩证法所讲的辩证矛盾比较相似。弗协调逻辑能够容忍矛盾,不会因为它眼里的矛盾而将一切推出。而辩证法认为,矛盾就是“在客观现实中,对象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对立统一关系。”(注:转引自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65页。)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世界本身就充满着矛盾,矛盾无处不在。因此弗协调逻辑与辩证法对待矛盾的态度是类似的,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容忍矛盾,只是作为一种逻辑,弗协调逻辑并不认为现实世界就一定存在矛盾,在这一点上它与辩证法有区别。而在具体对待矛盾上,辩证法认为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因,人们虽然无法取消它,但可以利用这种矛盾,使得事物朝着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而弗协调逻辑则是将矛盾圈起来,让它不危害到整个理论。一个理论中即使出现了这种矛盾,也并不会由此推出一切,导致理论的崩溃。由于这一特点使得弗协调逻辑适合于作为不协调理论的逻辑基础。但是弗协调逻辑并不能消灭矛盾本身,逻辑本身也无法解决矛盾,那个矛盾事实上依然还在那里。这就像辩证矛盾一样。但是弗协调逻辑创始人认为,利用弗协调逻辑将有矛盾的理论系统化,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将矛盾解释为因为我们的知识有限而引起的困境,而且他认为这并不是弗协调逻辑最有意义的引用。最有意义的是将矛盾解释为现实,因此有理由认为,科斯塔也是将弗协调逻辑所讲的矛盾解释为现实世界中所含的矛盾。(注:科斯塔:《弗协调逻辑的哲学含义》,《哲学译丛》1989年第2期,第72页。)
很多人看到矛盾律在弗协调逻辑中不再成立,就认为这证明了现在许多革新派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所主张的“逻辑知识”可误的观点,从而也就证明了逻辑不可误的观点是错的,同时还认为当前我国逻辑界知识无误论的影响很强大,这就可能成为逻辑进步与发展的思想障碍,强调可误论是每一逻辑改革者必备的思想基础。我觉得要探讨逻辑是否可误应先从逻辑系统的构造开始谈起。任何一种学科理论都是对现实世界某一方面系统而严密的整理、概括与抽象。逻辑学科亦是如此。逻辑学作为研究推理的学科,它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推理进行分析、整理和概括所得。由于现实生活丰富多彩,推理也是各种各样。对这些多样性的推理总结就得到各种类型的逻辑,它们分别是从现实当中人们在某一领域中所用的推理提炼而成,例如,从日常生活中来的归纳推理,科研开发领域中所得的归纳、类比推理,从数学家论证中分析所得的严密的演绎推理等等。如果再细分,就演绎推理而言,又有命题层次、谓词层次、模态层次、非模态层次等等,它们分别模拟不同的方面、不同层次的推理,各有不同的特点,各自适用不同的对象。为模拟某种推理,现代逻辑所采用的方法往往是构造一个逻辑系统。为评估这种模拟是否恰当,往往建构一套严格的语义解释,但是因为目的是要模拟某种推理,因此语义解释经常受这种实际所用的推理启发来构造,往往是这种推理的一种精确而抽象的表述。评价一个逻辑系统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是系统所推出的是否全部为语义解释下有效(也就是所模拟的那种推理认可的);第二个是语义解释下有效的是否全部为系统所推出;第三个是逻辑系统的构造应尽可能地简洁明了。如果前两个标准满足了,我们说所构造的语义解释刻画了这个逻辑系统,此时电说该系统的公式相对于这种语义是有效的。但是从构造逻辑系统的目的来看,如果这个语义解释是逻辑系统所欲模拟的推理的一种精确贴切的表述,那实际上反倒可以说这个逻辑系统刻画了这种实际推理(这里不排除由于逻辑的高度抽象在人们最初期待它适用的领域之外它也同样好地适用)。以经典逻辑为例,它是弗雷格为了模拟数学推理,为数学基础研究而构造的。它最适用于数学这一点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注:Gabbay,D.M.,& Guenthner,F.,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Second Edition,Vol.6,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另一方面,尽管其中经典逻辑中的→与我们平常所用的充分条件有较大差别,但是对某些联结词来说(如否定),经典逻辑还是刻画了我们生活中所用的一些联结词。总之,从纯逻辑研究的角度说,有效是相对于某一语义解释而言的。矛盾律普遍有效实际上是矛盾律相对于经典的语义解释有效的简单说法。只是因为人们都知道有效是相对某种语义解释而言的,因此我们通常略去“相对……”这一限制语。而且一般我们都认为经典逻辑中的否定确实刻画我们生活中常用的否定词,认为逻辑矛盾确实会引起思维混乱,应加以排除,因而又特地加上“普遍”一词以强调它在我们日常思维中的广泛作用。因此弗协调逻辑不承认矛盾律普遍有效仅是指矛盾律相对弗协调逻辑的语义解释不是有效式,矛盾律不适用于弗协调逻辑所言的矛盾。这里根本就没有“逻辑知识”可误问题,只是一个适用不适用的问题。(注:Priest G,Routley R.,& Norman,J.,Paraconsistent Lonic:essays on the inconsistent,Philosophia Verlag,Munich,1989.)承认经典逻辑不适合处理弗协调理论,并不等于经典逻辑有错误。事实上经典逻辑本来就不是为处理这种问题而造的,它不适合处理这种问题也就毫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