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一种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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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当前,我国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形式

目前来看,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主要有“四路人马”,其做法也各不相同。

股份合作制作为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来路不少,我看主要有“四路人马”:农村两路,城镇两路。农村部分,一是原来的社区集体企业转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由农户、个体自发地集资联合而成的。城镇部分,一是原二轻系统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恢复合作制原则而形成的;二是近些年来城镇国有小企业在“放小”改革中通过向本企业职工出售资产改制而成。

二、股份合作制的含义

规范意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职工都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而且股份大体相近;职工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

股份合作制为我国国有小企业改造、乡镇企业进一步改造、农村个体经营的合作化找到了一条好路。通过改革,产权更清晰了,政企也分开了,把职工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县市财政状况好转了,税收增加了;但也有一些是不符合股份合作制性质或不规范的,应当认真采取措施,使之规范发展。

我认为,现在广泛兴起的股份合作制潮流,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尽管这里面有许多不规范和亟待改进的东西,但其主流是符合改革大方向的,我们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加以引导,而不应站在旁边指手划脚,更不能挡住它不让其前进。要站在前头加以引导,如果不加以引导,也很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有其特定的含义。我个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本企业劳动者的合作组织,它吸收了股份制的因素,包括了资本的联合,因此它主要是本企业职工劳动的联合,加上本企业职工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这是极其重要的,符合这一条才能称其为股份合作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职工都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而且股份大体相近,不能相差太多;职工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这样,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

三、股份合作制要规范

不能什么企业都安上股份合作制的“帽子”,一些名不符实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是什么就叫什么。

这里所说的股份合作制特定含义,当然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有的企业职工愿意让企业经理、厂长拿较多的股份,这是与其责任相联系的,是应当允许的;但是如果达到个人控股当“大头”的地步,那就要改变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了。另外,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也可以让其他法人或个人用参股形式来进行技术、供销等方面的联合协作;但这类法人股或个人股只宜采取优先股而非普通股方式,比例不宜过大。还有,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时,在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也可以视情况的必要,保留一部分国有股或集体股,这也应采取优先股形式,比重不宜过大。本企业职工以外的法人股、个人股、国家股等如果份额过大,并且实际控制了企业,那么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性质也都会改变。

这里还必须着重指出,股份合作制绝对不可以是几个人各出一点钱搞个企业,雇佣工人,自己不参加劳动,这不是股份合作制,这是合伙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不能什么企业都叫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些名实不符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地把它们叫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或国家控股、法人控股、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等;是什么就叫什么,这也不是不可以。

四、股份合作制不是搞私有化

作为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企业,股份合作制很接近于解放初期农村和城市中的生产合作社,其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是不能否定的。

50年代初期,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者,带着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在按劳取酬的同时,取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投入的报偿。这种合作社对促进5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是在原合作社基础上的一大进步,其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是不能否定的。这是因为,尽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最终属于职工个人,但是作为出资者的职工又是本企业的劳动者,他们联合起来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并共同占取和分配劳动成果,共享税后利润,这里没有不劳而获占取他人剩余劳动的情况,因而如果从生产关系总体而不是单纯从法权关系上来看,股份合作制属于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应当也是无疑的。

五、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

不能因为目前股份合作制还不够规范,还存在一些问题就限制它,否定它,从而影响我们改革发展的大方向。

有些同志看到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出现资产低估和流失的现象,因而对这一改制趑趄不前。但是,应当看到,一些经营不好、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即使不转为股份合作制,国有资产也在不断流失。在转换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中,当然也易于出现由于压低评估价值造成资产流失的现象。这不光是股份合作制的改制中有这种问题,国有企业在搞股份制过程中,在实行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和流动的过程中都有这个问题。对此,我们当然都要认真对待,防止非规范的做法,如不评估、乱评估、低评估等等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但当前主要问题是国有资产不流动造成的损失比流动造成的损失要严重的多,而且前者是一种看不见的“暗流”。与其让国有资产、国家财政悄悄地流失,还不如实事求是地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让职工愿意来买,关键是能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使原来亏损的企业不再亏损,并重新为国家创造财富。但绝不能让少数人从压低资产评估价值中获利。

六、积极引导是当务之急

现在不少人觉得股份合作制这顶帽子不错,都争抡着要戴这顶“红帽子”;有人则因此否定股份合作制。其实他们只是看到其中的问题的一面,而这些问题恰恰就是缺乏规范造成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限制自己,从而影响了我们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各地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正确实践表明,它对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效应,突出的是,明确了产权关系,实现了政企分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职工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对于股份合作制,我是个积极的支持者,但我赞成加强规范、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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