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科技评价体系研究与借鉴_科技论文

法国科技评估体制的研究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体制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237(2004)04-0001-05

法国是一个充满浪漫和骄傲的国家,也是一个独特的国家,她的独特体现在历史和现实的方方面面,科技管理也不例外。它拥有西方国家最具政府干预色彩的科技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与我国有着相似之处;而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民主制度又使其科技发展遵循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原则。这样的混合体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究竟有多大,本文的探讨希望能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科技概况

法国是目前世界第四大经济、科技强国,在诸如空间科学、核电、航空科技、电子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近50年中培育出十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核能、阿里亚娜火箭、空中客车飞机是其世界级科技水平的杰出体现。由于法国素有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因此它的科技管理体制也体现了强烈的政府干预特色,国家控制的科研系统构成了整个科技体系的支柱。政府对科技活动的管理范围广、投资力度大,注重对关键技术和科技发展战略的预见、选择以及政府对科技投资方向的引导。现已建立起了系统、完善的科技管理、研究、咨询、评估和法律保障体系。

二、科技评估体制的界定

如果以我国的科技成果评审制度作为参照,我们会发现:在法国,科技方面的评价活动并非“评审”(examiner),而是评估、评价(evaluer);对评估内容的界定也并非使用“科技成果”(注:法语中虽然有科技成果的原文,即les fruits des sciences et technologies,但并非科技评估对象的通常称谓。)层次上的综合概念,而是将广泛的评估内容细化为具体方面,包括机构、项目、人员、计划、政策,等等。可以看出,法国的科技评估是全面地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管理和绩效进行的评价,是整个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以此保证整个科技体系运行的高效、有序。

另外,虽然法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色,但其科技评估体系从整体上还是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企业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的科研项目,是否进行评估、委托哪一个机构执行评估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无需任何机构的认定、审查,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对应用型技术成果,由于其直接应用于生产或服务过程,通过满足市场需求取得经济效益,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专利制度),以市场的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无需经过评估程序。因此,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政府参与的评估以及对国立科研机构、人员,国家科技政策及计划的评估上。

三、科技评估体系

法国从19世纪50年代起开展科技评估活动,至今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按照评估执行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

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的设立与法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紧密相连,体现了议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20世纪80年代,为了独立地评价政府对科技政策的重大方针,法国国民议会决定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评价机构。于是在1983年创立了议会科技选择评价局,以便对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评价并且为政府选择科技发展方向提供论证。其法定任务为:“将科学技术选择的结果报告议会,帮助决策”,职能包括“搜集信息、实施研究计划和进行评估”。

人员及机构构成: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部分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附属秘书处和办事机构构成。多数成员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中部分人长期担任政府部长等职务。下设的科学理事会由15名非国民议会的科学家组成。

经费:完全由政府承担,除人员工资外,评估经费每年500万法郎,以保证整个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评估程序:在本局内部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评估报告的起草负责人;报告起草负责人向议会评价局提交可行性报告,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如果起草可行性报告需要调查,负责人可以组织议会以外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也可聘请独立研究机构(国内外均可)参与。报告起草负责人具有很大的法律权限,可以检查全部国家机构的任何层次和部门,可以接触行政部门的任何资料(国防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除外)。报告所得结论可以在立法和预算讨论中直接运用。

特点:评估活动重点突出,范围仅限能源、环境、新材料和生命科学四大领域。评估所得报告作为特殊资料,在文献馆、国民议会报告厅和参议院书店公开销售。

第二,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

成立于1989年5月的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评估政府的科研政策、计划、项目、法规,评估公共研究机构,制定有关科技评估的政策、规定,认定评估事务所和人员的资格,培训评估人员。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由10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构成,具体情况如下:4名自然科学家(来自法国科学学会和研究技术高级委员会),4名社会科学家(经济、社会、文化、科技领域),1名法国审计法院成员,1名法国行政院成员(国务顾问,相当于我国的国务委员)。这10名委员由内阁会议任命。在项目进行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经费:由政府全部承担,除工资外,年度经费350万法郎。

特点:法国国家评价委员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权威性,负责确定评估方法,挑选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制定详细的招标规则。评估过程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并进行辩论,得出集体意见作为评估结果。整个评估过程采取异议制方式,允许被评估机构阐述其观点甚至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被评估机构必须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采取措施,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989年至2001年,法国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已经完成了23项重大的评估活动:10个公共研究机构、10个国家级计划、3个专业法规的评估。共编写了近11000页的报告,法国文献出版社整理出版了5本文献。

第三,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

法国各科研机构内部均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已经形成完善的、制度化的对实验室和人员的评估体系。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评价委员会,按学科和学科组分类。委员会中2/3的成员从研究人员中选举产生,另外1/3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请国内外专家。评价委员会定期(一般为4年)对本机构的实验室和研究人员进行评价。其主要职能:评价本机构的发展方向,机构内部设置,科研课题、国家投入的合理性,科研人员是否称职。

以国家科研中心的评估机构为例:全国科学研究委员会被誉为法国的“科学议会”,共有40个专业委员会,总计1325名成员。内部机构主要有科学理事会、跨学科委员会、学部理事会、跨学科计划行政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等。全国科学研究委员会每两年对科研中心直属或协作的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创建、更新和撤销,科研人员的晋升,以及经费需要和人员聘用等方面的建议。评估工作通常采取同行评议制,例如对科研人员的招骋和晋升会根据其档案,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科技评估由国家评价委员会负责,其评估体系、理论、方法、标准与上类似。

第四,中介机构

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法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整个科技评估体系中数量不是很多,发挥的作用不是十分显著。中介机构(或个人)只要经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认定,符合法定条件,便可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评估工作。

我们选取其中很有特色的法国科技创新与转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ST)作一简介。FIST是一个以科研机构为后盾,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服务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在全国及欧洲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和许可证贸易,它的一部分业务即是科技评估。该公司由一些公共科研机构以股东的身份参与董事会,由独立的法人牵头注册并实行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自负盈亏。

在技术转移的选择项目阶段,FIST会对这些成果进行分析评价,向用户提供技术分析的可行性报告,以此为结论服务于下一阶段的寻找转移对象过程。由于FIST转移的科研成果大部分来源于法国的科研机构(截至2000年该比例为90%),其工作相当于对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评估。

四、科技战略与计划评估的指标体系——科学与技术瞭望台

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将科技评估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三类,我国的科技评审主要是事中、事后评估,而法国更重视事前评估。为了科学地制定科技战略、计划和政策而进行的事前评估(或称预测),需要依靠可靠、完善的科技指标,以此反映法国各领域的科技实力状况及变化。为此,法国于1990年创建了科学与技术瞭望台。

科学与技术瞭望台由13个政府机构和科研机构(注:包括科研机构秘书处、国防部、工业部、国家科研中心、原子能总署等。)及一个工业部门机构(全国技术研究协会)组成,在行政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由其成员提供资金,年经费达700万法郎。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个公共机构,在行政理事会的领导下具有财政和法律自主权。

科学与技术瞭望台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与技术指标,每两年出版一次指标总报告,其研究成果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此外,它还从事制作新指标的方法论研究,并按合同方式为其成员机构或外部机构进行专项研究。

科学与技术瞭望台制定的主要指标包括:法国科研国务秘书处用于公共科研和工业研究的投资数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科技投入数据、列入SCI库和欧洲专利数据库的数据。有时按领域可以分为:地区级的科技发展指标、国家级的科技发展指标、欧洲范围的科技发展指标和世界范围的科技发展指标。

五、科技评估体制的特点

第一,人员资格的认定

所有四层次的科技评估机构,其评估人员都必须从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处取得从业资格,否则所作评估无效。法国有专门的评估师培训学校,大学毕业生要经过专门的学习、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成为评估师。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制定了有关法规以规范评估师的行为,评估师必须遵守。评估师必须对其所作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评估一经做出,就会受到政府、社会的广泛承认,比如:税务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计算税额。

第二,评估收费

法国所有机构的评估活动均按工作量大小进行收费,并不采用依据被评价项目的价值按比例提成的方法。

第三,科技评估的法律保障

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第85-1376号),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第5款“研究政策与技术开发的评估”中第14、15条规定:“法国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根据各自的指标受到评估。评估的指标和评估方法在计划实施之前就已确定——公共研究机构按照定期评估的程序开展评估。”并且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科技评估不能启动。

第四,科技评估的公开性

在法国,科技评估的活动和结果都不是封闭运行,而是形成了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办法。评估委托方和接受方可以交涉、协调,如果双方存在争议,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高度透明,一方面被评方可以实施查询;另一方面,在国家保密制度范围内,很多结果经委托方允许可以成为公开的文献和资料,供公众查询。科技评估的这种公开性保证了整个科技管理体系的透明、公正、有序。

六、科技奖励

在我国,科技评审与科技奖励有着紧密的联系,相当一部分科技评审活动的目的仅仅是为获取奖励提供依据,而科技奖励的结果又成为科研人员评定职称、科研项目争取经费、科研机构确立或提高地位的重要砝码。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科技奖励实质上执行了很多科技评估的职能。内容往往决定手段,这种功能上的错位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科技评审和科技奖励方面的种种弊端。以人之长补己之短,研究法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对于改革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规范科技评审和科技奖励制度都大有裨益。

法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与科研人员评职称、科技项目经费划拨是截然分开的,仅仅是鼓励科技创新、奖励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而且,法国的科技管理制度虽然带有明显的政府集中干预特征,但在科技奖励方面却实行了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体现出明显的分散性。没有系统的、层次鲜明的科技奖励体制,各个奖励之间互相独立,更不存在我国各种科技奖励之间森严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一,法国科技奖励的特征

1.人物奖多于成果奖。例如,最负盛名的法国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奖章,法国科学学会(注:法语原文:Trie Académie des ,法国国家联合学会(The lnstitute of France)的五个机构之一,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我国通常错译为法兰西科学院,由于其并非实体性机构,正确译法应是法兰西科学学会)。每年平均95个奖和资助都是颁发给个人的。人物奖是对累积成果的奖励,一般其成果都经历了足够的检验,评奖过程相对公正。

2.自然科学奖多于发明奖,对应用成果奖不给予特别的重视。自然科学奖主要针对基础研究进行奖励,其数量多体现了法兰西民族崇尚科学的传统,也是欧洲国家与美日两国的奖励制度方面的区别之一。法国对应用成果的奖励绝大部分在企业内部完成,很少采取奖励形式,而是依靠专利制度以及系统的晋级制度达到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效果。

3.民间奖多于政府奖。即使是政府奖,其评审也采用了同行评议制,政府并不介入。

4.纯精神奖励很多。比如科研中心的金、银、铜大奖,法国大金质奖章,等等。很多纯精神的奖励都是相应领域内相当高规格的,被全社会高度认同。这一方面体现了科研人员对真理的追求,以及科学研究活动的纯粹性和高尚性;同时也体现出科研人员不仅有充足的个人物质生活保证,而且其研究需求也有完善的支持体系,并不依赖科研奖金,减少了评奖的弊端。

第二,科技奖励的评审

以法国科学学会为例。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科技奖励的一般程序。评奖委员会由科学学会会员组成;涉及应用方面的大奖,评奖委员会则由科学学会会员和其内部的应用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奖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由科学学会执行局(由院长、副院长、两位终身秘书组成)在征求各学部意见后推荐初步名单,再经过科学学会内部的秘密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最终成员,每年选举一次。

评奖委员会按照研究领域分成若干专业评选委员会,各委员会平均每年召开2~3次会议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2/3才算有效,形成评委会最终意见,并送交科学学会的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的40%即可进行表决,确定奖项的归属。

七、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第一,用科技评估替换科技评审,政府不介入对科技项目、机构的审查(国防等特殊领域除外),让整个社会的科研开发与技术转移活动依据科研开发本身的属性和市场机制运行,减少人为的扭曲、干预。政府逐步从具体项目的评估中撤出,在目前科技评估领域市场化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考虑学习FIST的模式,由政府引导私人资本逐渐介入。尽快完善法律、政策系统,确保整个科技评估体系的规范化运行。

第二,在应用成果方面,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国家级评审和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代之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专利制度),走市场化道路。从机构、项目、人员等方面实现全面的社会化,让企业作为应用成果研发的主体,依靠企业的内部管理、分红制度、晋级制度等实现对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政府仅仅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若有提供资金的必要,则采用严格的合同制。

第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类似法国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的机构,对关键技术领域的科技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独立于政府的评价。这一机构将由少量的(比如20人左右)具有科技工作背景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不设常设机构,实行项目责任制,每个成员负责相应的项目。机构下设顾问委员会,集中极少数的权威专家(非人大代表),协助成员进行工作,依据项目需要还可以聘请国内外专家参与。所得评估结果享有高度的权威性,被评估方必须根据其建议改进自身工作,而且可以直接作为人大立法的依据。

第四,实现科技评估的公开性。从评估人员、方法到结果都要建立一套全社会广泛了解并认可的程序,以开放的姿态接受全社会对科技计划、政策、机构、项目、人员的全方位监督。评估过程实施广泛的异议制,将不违反国家保密制度的信息充分公开,学习法国经验,将国立研究评估资料制成文献公开发表,并在网上发布。

第五,保证科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至少保证其资金上的独立(既独立于被评估方,又独立于评估接受者)。评估人员的认定也可以学习法国,实行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并以法律规范其行为,以此来保证评估者的高素质和独立性。

第六,强化国家制定科技战略的职能,重视科技预见活动(事前评估)以及对科技政策和机构的评估。建立完善的科技指标体系,科学地引导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力争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抓住科技革命的机遇,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此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七,制定法规,规范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引导私人资本建立评估师培训学校,推广全国统一的科技评估师考试(类似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及统一管理。

第八,净化科技奖励的目的,切断科技奖励与科技评估的联系,完全打破原有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科技活动的内在属性,实行“一进一退”:即政府从应用技术奖励中退出,转而加大对基础研究的奖励力度。增加人员奖,大力鼓励民间参与。

第九,推行科技评估活动的平民化,彻底革除其固有的高高在上的官僚习气,将其定位为科技管理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而不是普通民众可望而不可及的精神权威。提高整个社会的参与程度,不仅中介机构要越来越多地参与评估,更重要的是提高全体公民对科技评估活动的关注和监督力度,以此保证整个科技体制运行的高效、有序。

标签:;  ;  

法国科技评价体系研究与借鉴_科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