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理论发展的阶段性认识_科斯定理论文

对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理论发展的阶段性认识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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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结构的建立和运作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理论的认识则是对有关实践的逐步升华。最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我国农村和农业方面产权运作的有力推进和最新发展。

在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和教训之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理论和认识进行科学的系统梳理与提炼,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所有制和产权

所有制和产权都具有法律的含义,在规范性上都需要为法律所界定和保护。但二者更具重要性的却是其在经济运行中的意义。所有制是特定社会形态中法定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它主要涉及一个社会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属及运用等相关问题。而产权则主要涉及对在法定所有权之下、派生于人们各种财产所属关系及运用过程的权利的界定和规范,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产权涉及的范围比所有制更广泛,更细致,更具灵活运用的经济含义,而所有制涉及的对象更集中和更明确的体现在占有者的社会性质方面。研究或关注的对象不同,二者的意义也不同。因此,我们在对产权加以研究和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二者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般说来,在研究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的生产关系性质,以及探讨社会基本形态及其发展趋势时,会更多涉及所有制方面;而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管理操作,以及人们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的关系时,会更多涉及产权方面。这也就是说,在所有制既定情况下,产权是可以进一步细分和灵活使用的。

西方产权理论所谈的“产权”既不是单指“依法占有财产的权利”,也不是单指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处置及分配其收益的权利。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说:“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使用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① 科斯在这里强调,产权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② 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也说:“所谓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③“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承诺。”④“产权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的动力。”⑤ 阿曼·阿尔奇安(Armen A.Alchian)在经济学界权威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于产权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⑥

可见,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产权主要并不是与所有权和所有制完全一致的,它是在后者既定基础上引申出来、并关乎利益得失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行为权利。事实上,我们发现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委托代理问题、寻租问题、合约问题等,都从不同角度涉及产权运用问题。因此,借鉴西方经济学关于产权的某些论述,区分并明确所有制和产权,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产权问题,是我们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既涉及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改革,也涉及了产权运用方面的变化。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成功起点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成功的产权运作实践。随后城市经济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产权制度的变革紧密相连。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上取得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在对于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问题的区分和深入理解方面。

二、产权与效率

产权包含多个种类和层次: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政府产权、法人产权,以及各类产权之下具体派生的产权,比如,占有权、控制权、支配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还有更为具体层次的产权运作形式。当然,产权也涉及一些原来并不涉及所有权或并不明确涉及所有权的权利运作问题。

所有制下的产权结构系列,只是在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活动经常化出现后才发展起来,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时至今日,产权系列的发展和运用已经不限于有形的物品,而是扩展到了更为广泛的经济活动的空间。

产权的存在涉及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需要解决的一些难以处理的矛盾。阿尔奇安说:“私有产权是给予人们对物品那些必然发生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强加的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⑦ 他认为,“根据著名的比较利益原理,在一个知识扩散的社会里,要使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协调得以顺利进行,人们就必须得到有保障的可转让的私有产权,即以双方同意的价格,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生产资源和可交易产品进行转让的权利。这样一种协调扩散信息的制度,能增加高价值产品的可获性,并能使得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⑧ 当然,通过清晰产权下的市场交易活动,也可以使资源向使用效率更高的方向流动和转移,因而,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产权对效率的关系,是产权经济学家研究产权问题的核心命题。在大多数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是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罗纳德·科斯是西方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公认的奠基者和创始人。他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产权和交易费用对于经济效率的重要性。“科斯定理”则是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对科斯核心观点的概括和总结。由于每个经济学家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所以,“科斯定理”也被给予了不同的解释。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⑨ 已故美国经济学家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 J.Stigler),最先把科斯的理论概括为“科斯定理”。他说:“科斯定理这样断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⑩ 不过,“科斯本人不赞成使用这个术语,他认为这个术语会造成一些误解。在这个问题上,他是正确的,因为他所做的只是确定一些条件,而具有这些条件,传统交换定理便开始起作用。”(11)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出了三种西方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的不同解释和定义。其一,是说“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12) 其二,说“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13) 其三,认为科斯定理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14)“科斯定理”这三种定义表面上看有一定差别,实际上是异曲同工的,本质是完全相同的。

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对“科斯定理”是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理解的,因而,就产生了所谓“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直接从正面去看时,“科斯定理”似乎表明无论产权的最初界定或分配情况如何,对于经济效率来说都是无关紧要的。从这个角度讲,上述三种定义都持有相同的观点。但后面的给出的条件却不完全一样。第一个定义要求产权能够自由交换。第三个定义要求产权间的交换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进行交换。这两个定义要求的条件可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为真正的自由交换就是完全竞争条件下那种没有障碍的自由交换。微观经济学认为,真正的自由交换能够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效率上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商品和劳务的自由交换实际上就是产权的自由交换。所以,当产权能够自由交换时,也自然会达到经济效率最优。第二个定义强调了交换过程的无成本或无障碍,即交易费用为零。表面上看,这一条件与另外两个条件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它们也都是一致的。因为交易费用的范围很广,一切妨碍自由交易的障碍都可以通过付费得到解决,像界定产权的费用也属于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为零意味着不存在需要付费解决的障碍,也就是交易是完全自由的了。

如果从相反的角度去看这三个定义(这也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却会发现,产权的状况对于经济效率来说,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事实上,经济社会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完全竞争和彻底的自由交换,当然也从来没有过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于是,人们自然就会得出产权的分配状况对于经济效率至关重要的结论。这才是产权经济学派的核心观点和最为关心的问题。我国有些人也由此得出我们只要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经济效率就能够得到保证的结论。应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因为“科斯定理”本身就存在着值得怀疑之处。

罗伯特·D.库特(Robert D.Cooter)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中“科斯定理”的词条中就说,“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15) 首先,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外部性正是阻碍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重要障碍。正是经济的外部性造成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没有这种差异,当然私人部门和社会公共部门的经济效率可能是一致的。科斯本人研究的外部性案例恰好说明了这种成本差别和完全自由交换的困难,由此才引发出对产权问题的讨论。这既说明了产权问题的普遍性,也说明产权问题和自由交换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二者无法分开。因为产权的自由交换和说明产权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的自由交换条件,是同样的问题。所以,科斯定理中的表述,不过是同义反复。产权的界定和交易问题不解决,真正彻底的自由交换就无从实现;没有真正彻底的自由交换,产权的界定和交易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从而,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也是无法做到的。它和完全自由竞争、自由交换的条件一样,和产权问题的阐述形成了同义反复。一方面,交易费用为零并不表明解决外部性的谈判一定会成功。它充其量表明依靠谈判解决问题也许只能在少数人之间实现。但这少数人就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了,他们也可能是价格的制定者。于是,这里就不存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最佳经济效率也就无从实现。另一方面,交易费用为零意味着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也为零。这也就谈不上解决外部性的产权和自由交换的问题了。罗伯特·D.库特说:“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做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16)

无论“科斯定理”成立与否,科斯毕竟提出了提供私人协议解决经济外在性的一种可能性,触及了西方经济学中一个重大争论问题的核心,导致了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一个重要派别的产生。他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当然,由此而引发的对产权和交易费用问题的研讨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也产生了一定的启发作用。

阿尔奇安认为私有制的产权效率要高于公有制的产权效率,因为私有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公有制的产权是不能转让的。阿尔奇安是笼统地将所有制与产权当作一回事来看的。他认为所有权和产权的自由交易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好处。其一,“如果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所有权的专业化将产生收益,如果人们要增加财富,他们将会在自己认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某些领域内集中他们的所有权。正像在打字、音乐或各种劳动形式方面的专业化更具生产性一样,所有制方面的专业化也是如此。”(17)“所有制专业化的第二个方面是风险承担。……如果各种风险或资源代表不同的价值前景,那么所有制的交换将能够使风险在人们中间重新分配,并导致和商品交换同样意义上的更大效用。”(18) 在降低风险方面,阿尔奇安推崇的是股票所带来的风险模式。他说:“用这种方式,一个人能区分知识的生产率和在因承担风险而拥有的企业中的努力。如果需要的话,他就能通过掌握一个公司的股票把这两者结合起来。”(19)

阿尔奇安认为,由于公有制产权不能转让,“公有制实际上消除了所有者(然而不是公司雇员)专业化的可能性”(20),因而便降低了经济效率。他说:“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推论:较之私人产权制度下,在公有制下的任何决策或选择的费用较少地由选择者全部承担。换句话说,这种成本—收益激励体制是朝着较低的费用方向变化的。这个结论的逆命题是:对任何所有者来说,从任何成本—节约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这并不意味着真实成本有所减少。这意味着,在由任何选择者承担的费用与做出某项特定选择的费用之间的相互关系更松散了。类似地,进行这些行动的所有者捕捉利益的能力也降低了。”(21)

对此,阿尔奇安认为,“如果在私有产权制度(所有的人数差不多)下采取同样的行动,所有者要比本来的情况更少地全部承担成本。”(22) 而除了将公有制的产权出售或转让这一私有化途径之外,当然也可以在维持公有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别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他说:“根据这个原理,为了抵消或平衡这些减少的成本负担,人们可以期望公共机构将把特殊的额外费用或限制强加到公有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身上。这些被授权花费公有资金的公共代理人应该受到用额外限制形成的更严格的制约,这恰恰是因为他们行动的成本并不能非常有效地强加在他们头上。当然,这些额外的约束确实存在。由于这些额外约束,或由于这些约束的费用,与私有财产机构相比,公有安排的费用将变得更高(意味着“较低效率”)。”(23)

当然,阿尔奇安也谈到,“在承担费用的意义上,私有制即使是它最纯粹的形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他认为,私有制下的产权效率比公有制下的产权效率更高,所以,经济制度必然要选择私有制及其产权结构。他不赞成选择公有制的产权结构。他明确地讲:“我们不应当假设在市场在某些方面不如譬如公共所有权或政府控制的那些场合,我们应当从私有产权市场转变为政府。一种相对缺陷的存在不能证明向另一种制度转换是正当的,因为另一种制度也存在别的缺陷。”(24)

哈罗德·德姆塞茨则从另外的角度说道:“有些社会中私有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国有制则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在社会状态为给定情况下,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相对价格的变化,作为反应就会出现新的私有产权或国有产权。”(25) 尽管这与阿尔奇安有所不同,但德姆塞茨也同样倾向于社会的产权采用私有制的产权结构。

总之,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们对于私有产权清晰界定和交易有利于增进经济效率的论述,以及对于私有产权下的经济效率和国有产权下效率比较的论述,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具有一定解释力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共性,他们对于产权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我们的改革开放还是具有某种启发和借鉴意义的。因而,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参考和借鉴其相关的产权理论和实践,是完全应当的。我们国有经济的产权改革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产权改革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清晰界定后的效率会怎样?多种经济成分下的产权交易情况如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产权问题,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却基本没有涉及。他们的研究在这方面是个空白。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自己进行独立的、深入的研究。这一任务尚有待完成。

三、私有产权与市场经济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在制度经济学领域内对产权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罗纳德·科斯和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 C.North)先后因此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产权经济学家纷纷涌现,产权经济学派也随之逐渐形成。

产权经济学派主要研究的是私有制下的各种产权关系。在绝大多数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和所有制密切相关,但主要与私有制以及私有制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虽然他们也会研究公共产权或共有产权,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所提到的产权,不言而喻,基本都是指私人产权。阿曼·阿尔奇安说:“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即它们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制以及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我们称为私人财产在使用中的许多约束包含有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26) 阿尔奇安在这里所说到“任何社会”,显然是指任何私有制的社会。他还进一步提到:“私人产权之所以是一种权利,不仅是因为国家正式对它们做了那样的规定,而且因为个人也要求行使这样的权利,至少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如此,这似乎也是一个事实。”(27) 国家的存在就意味着至少广义的私有制是已经确立了的,因而,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个人产权和私有产权理论上就具有了合法性。

在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看来,私有制及私有产权是交易的前提,至少在没有实际界定产权的情况下,交易是无法发生的。罗纳德·科斯在其《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明确地说“对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28) 市场经济是交易活动的发达形式,私有产权的界定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他们认为,由于资源或物品的稀缺,造成了人们获取和占有它们的排他性,引起了人们之间的竞争,导致了私有制和私有产权的出现,并进一步导致了交换行为的发生。一旦私有产权和交易联系到一起之后,二者似乎就是不可分割的了。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看,事实上的私有产权的出现的确是先于私有制的。原始社会公有制下的绝大多数情况并不存在今天所说的产权,或者说不存在明显的、经常性的和规律性的产权活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是生产的社会分工造成了氏族集团或部落之间在集体的、小范围的共同事实产权基础上的产品交换,而家庭内部自然形成的性别分工则造成了个人占有的基础,或者说事实上的个人产权。恩格斯说:“在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的伴侣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29)“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商品生产逐渐地成了统治的形式。”(30) 恩格斯还讲到:“在这个阶段上(指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前的更早阶段——引者注),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绝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而且,即使是部落内部的交换,也是一种例外的现象。相反地,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间通过各自的氏族首长来进行交换,但是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31) 的时候,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32) 恩格斯的论述说明,事实上的私有产权是随分工自然而然产生的,自然法或习惯法使其得到确认和确立,而私有产权的确立才使交换成为了经济活动的经常性重要内容。至于真正的广泛的公有产权事实上尚未出现。

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不仅将私有制和私有产权看做经济活动自然而然的前提,而且看做永恒不变的前提。他们集中探讨的产权问题,并不是一般私有产权的问题,而是对那些私有制和私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界定尚属模糊的产权,或者某种范围的共有产权的问题,比如,走失的牛吃了别人的庄稼所引起的纠纷所牵涉的产权问题,以及公用地的使用所牵涉的人们之间的产权纠纷问题。阿尔奇安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差别产生于一个公有制的所有者不能出售公有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股份(并且获得这一股份也不需要购买它的所有权)。”(33) 在他看来,“如果公有所有权可以出售,那么就其作用来讲,它变成了私有所有权,并且至少会在第二个例子(指“联合的私有制”——本文引者注)的情况下产生向某种所有权集中的运动。”(34) 阿尔奇安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认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利己动机,或者说追求利润的动机是必然的、天然合理的、自然而然的,和无可非议的。他认为,“我们一直不主张离开一个基本的原则——利润刺激或标准来讨论这个问题。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两者都寻求利润。然而,消除或禁止这种盈利刺激的作用的愿望常常是社会采取公有制的原因。然而,公有制寻求的这些目标不仅仅是对那些管理者或经营者满怀期待地宣布:劝告对于达到目标而言,或者是充分的,或者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一般的假定是,作为个体的人们,总是寻求增加他们的效用,而财富是效用的源泉。我们不能期望人们改变他们的目标或愿望。相反,我们相信:当他们寻求提高他们的效用或期望的满意水平时,成本结构的变化将会改变他们的活动。并且我们将试图揭示的许多差别(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行为差异确实存在),反映了所有制的差别——即有没有将一份所有权卖给别人的权利。”(35)

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还做不到完全消除公有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形式在实质上属于私有制),那些所有制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所以,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私有产权问题的研究,对于我们是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的。不过,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毕竟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国外有关的产权理论究竟需要如何具体进行参考和借鉴,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

四、马克思的产权思想

马克思早在百十多年前就曾经深刻论述过所有制和产权的问题。西方学者S.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化过程》中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产权学派的产权理论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36) 道格拉斯·诺思对于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贡献也给予了肯定,并承认他的研究也受益于马克思。我国著名学者吴易风教授对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以及西方国家的产权理论曾经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看法。(37)

马克思对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产权的基本社会性质和它们对社会基本矛盾的作用与影响方面展开的。马克思首先研究了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他认为前者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属于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而所有制则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它涉及实际的经济归属关系。他认为,所有制涉及人们以生产资料归属为前提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整个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皆由此生发出来。实际占有关系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是涉及法律规定的。就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权而言,历史表明,私有制是先于所有权出现和存在的,“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38) 所以,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所有制决定所有权,“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39) 同时,所有权也会影响和作用于所有制。

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是历史的和辩证的。他不仅研究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研究了产权的变化及其各种形式。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性质,马克思加以强调的是,“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40) 马克思把这看作资产阶级所有权两条规律中的第二条。他说:“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41)

马克思的产权思想颇具现实意义的是,他对于产权是一组“权利束”的观点,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一百多年后的当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研究所证明,而且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借鉴,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研究,实际上是把产权当作一组“权利束”看待的。他的研究不仅涉及所有权,也涉及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继承权和剩余索取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对于这组“权利束”,马克思同样采取了辩证的观点进行研究。他既研究了产权“权利束”统一运作的情况,也研究了它们分离运作的情况。比如,马克思在研究个体经济时,指出个体生产者既是简单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也是使用者和支配者。这时的产权“权利束”在运行时是统一的。在研究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则指出了产权“权利束”在不同层次上的分离和运作。在个人和公社共同体之间,马克思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42) 由于公社共同体有层次的情况更为多见,马克思更进一步谈到:“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43)

在马克思的研究中,地主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乃至资本家所有制经济中,产权“权利束”基本上都是分离的。尤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财产和资本的概念被泛化和“异化”,劳动力也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财产”和“资本”,产权“权利束”的分离运作更是达到了普遍化和深入的顶峰。当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中许多具体的产权运作,进行了大量研究,其成果都是这方面的有力证明。在对资本主义下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运作,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产权“权利束”的分离运作进行大量分析的同时,马克思也对“劳动”——这个财产和资本概念被泛化和“异化”的典型,进行了“产权”分离运作的分析。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产权分离运作所涉及的权利分离条件、性质和特征,马克思都给予了深刻的论证和说明。在这方面,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基本上很少涉及。这是他们的产权理论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之间的最大不同。

马克思深入探讨了资本主义下劳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分离运作,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对劳动的剥削。马克思也深入探讨了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运作情况。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济中不仅资本的产权会发生分离,而且资本的职能也会随着发生变化。他以资本的借贷活动为例,说明资本本身职能的变化。他说,同一资本“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或商业资本。”(44) 马克思也特别对股份公司中的产权分离情况进行了说明。他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45) 这时,“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46)

马克思还从资本家集团对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分割角度,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产权分离运作所导致的剩余索取权的相应变化。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整个资本家阶级都要求获得和分享利润或社会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都有剩余索取权。但这些剩余索取权却未必都与资本所有权相联系。对此,马克思明确地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47)

由上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中产权问题的分析显然早于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有关理论。不过,马克思的研究侧重点在关注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性质及其未来的变化趋势。尽管,马克思也涉及不少资本主义经济中产权运作的统一和分离的情况,但也是从资本和劳动的基本生产关系角度来谈的,并不涉及资本主义经济中产权具体运作的效率等细节问题。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家恰恰只是研究产权的具体运作及其效率问题,而不涉及其根本社会性质问题。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强调产权的最初获取及后来运用时,产权所包含的根本社会性质;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产权却在默认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产权既有性质的合理性,或(有意)忽略产权上述属性的情况下,强调产权的效率和利益分配。

从当前来看,马克思对产权问题的研究起码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是对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中产权运作问题的基本规律和性质给予了明确的阐述;其二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运作具有指导意义。它们与西方产权理论既有区别,也存在某些一致性。

所以,我们既要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思想为指导来认识产权问题所涉及的根本的社会性质,理解产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特点,也要借鉴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于某些产权运作问题的具体分析,建立和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权理论。

五、资本主义产权与社会主义产权

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了不少产权运作的具体问题。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大有帮助。比如,对于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他们就认为,私有产权的可分割、可分离、可转让的性质,不仅能使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得到加强,而且能使合作组织参与到现代股份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来。

阿尔奇安的研究认为,“股份公司的一个优越之处,是它能为大规模经营集聚充足财富作为公司专用资源。”(48) 因为代表所有权的股份是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因而消除了人们在消费时间的安排上对公司专用资源投资收益时间格局的依赖;另外,由于股份只负有限的责任,从而使每个股东都能免于对其他股东的全部财产负责,于是,实现股份转让就更加容易。“产权要素的可分离性可以使人们得益于以下专业化:有的人专门选择与监督资源的使用,有的人专门评价资源使用的成果,有的人则专门承担随之而来的资源未来的用途和价值方面的风险。”(49) 产权的“这种‘分离’作为控制和调整的方法,可以使人们在行使私有产权方面实行有效率的富于生产性的专业化,而不是破坏或削弱了私有产权的效率。”(50)

从阿尔奇安的分析可以看到,股份制在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眼里,依然是私有产权。

马克思在肯定股份制的基本性质仍然是私有制的同时也认为,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也就是说,它在一定范围内变成了社会共有制。因为股票可以在社会上自由交易,因而,它所代表的所有权和产权就在具有具体的个人或法人私有性质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的社会公有性质(有限范围的集体所有制)。所以,股份制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纯粹是公有制。我们说,股份制在我国也具有不能完全确定的性质。如果国有股份为主,社会股份为辅,则基本属于公有制;职工内部股份为主,外部股份为辅,也可以属于较低层次的公有制;集体股份(法人股份)为主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归入较低层次的公有制;至于完全由社会分散的个人持股的情况,则属于有限范围和较低程度的社会公有制,但也带有一定的私有性质。其余情况的股份制则可归入私有制范围。所以,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制基本上也同样可以认为是公有制占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但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就认为股份制完全是公有制,并不正确。只是,不管何种情况,股份制所带来的产权分离,导致的便利的股权转让都会使得资源使用和经营管理的配置更加专业化与合理化,而且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效率。这是应该肯定的。

由于公有制产权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上的私有制产权和公有制产权一起都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和运作,提高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营效率。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基础

毛泽东在20世纪40年代初所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我国革命胜利后的经济制度进行了大致的勾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51) 《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更进一步明确了,“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52) 我的理解,这种“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和制度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较为接近的。其实质就是,在我国社会生产力仍然落后,各种经济成分较为复杂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的基础上,还不能迅速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社会主义经济过渡。这个阶段可以附属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说,仍然是处于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准备的前期。

实践证明,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可能立即全部消灭私有制,也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目前在我国只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不能并存的。在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那里,市场经济也只能和私有制并存,而不能与公有制并存。对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必须认真加以鉴别,必须从实际出发给以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社会主义,是指在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成熟基础上产生的,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的否定。他们是根据发达成熟的资本主义条件下来推测未来社会主义情况的。他们并未遇到我们这样的情况,因而在否定在公有制之外的其他所有制,也否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外的市场经济。他们是将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相联系的,而公有制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在本质上都是私有制。对此,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要求对我们遇到问题的既有答案。因为,他们毕竟也要受到时代和实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想到我们今天的具体情况。对此问题,我们只能在实践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创造性地自己解决问题。而我们今天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就正是这种努力的一种尝试。

至于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将市场经济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看法,也需正确认识。西方学者始终身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下,将私有制看作“最自然的”和“最合理的”所有制,也将私有观念和市场交换看作人的本性。他们熟悉的是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活动,认为公有制是“违反人性的”,因而根本不去考虑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和运作。关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问题,同样也是他们研究的空白区域。我们必须自己对此加以认真研究,而不能指望西方经济学家给我们提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现成正确见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在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机制提高经济效率,这就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权结构问题加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结构包含几个层次: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结构;其次是各种所有制下的产权结构;其三是具体的产权之间的交易和运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结构是相关产权结构的基础,各类产权问题都在此基础上产生出来。由于生产力和相关方面现存条件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前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中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所有制结构,显然是不相适应我国实际的生产力状况和要求的。这已经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所证实。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在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建立与这些现存条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即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只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具有和以前有所不同的特点,即范围更广,所有者更为明确、清晰。现在,广泛的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国有制、合作制、合伙制、股份制、法人所有制和社团共有制等集体所有制。严格地讲,这些公有制的程度不是最高,而是处在不同的公有水平上,有的还带有一定程度的私有制成分。比如,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法人所有制和社团共有制等。在这些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之下,产权基本随之确定后,就可以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和运作了。比如,属于国有产权的管理经营权、生产决策权、生产流程外包权、剩余索取权等,都可以灵活运作。

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制,那也是和现实条件相适应的,是现实条件的要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没有这些私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我们的经济发展在某些方面就会受到限制。

总之,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不仅在实践中探索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模式,而且产权改革和产权理论的创新方面,也在不断取得进步。最近,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生产和经营管理权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决定,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运作的新发展。它必将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许多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个体经济都还面临着诸如产权交易的法律保障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管理监督问题、合作与竞争问题、激励问题等影响经济效率的一系列与产权运作相关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对此,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继续认真加以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寻找出适合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和理论,建立可靠的产权基础,以求推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

注释:

① R.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23页。(引文中黑体字为本文作者所强调。)

② 同上书,第90页。

③ 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美国经济评论》1967年第57卷,中译文转引自:《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年第6期。

④ 同上书,第49页。

⑤ 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盛洪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82页。

⑥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1101页。

⑦⑧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1101页。

⑨ 同上书(第一卷),第498页。

⑩ 乔治·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文版,第113页。

(11)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497页。

(12)(13)(14) 同上书(第一卷),第498页。

(15)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499页。

(16)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500页。

(17) 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6页。

(18)(19)(20) 同上书,第77页。

(21)(22)(23) 同上书,第78页。

(24) 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9页。

(25) 同上书,第83页。

(26)(27) 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69页。

(28) 转引自: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497页。

(29)(3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

(30) 同上书,第170-171页。

(31) 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版中此处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

(33) 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74页。

(34) 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76页。

(35) 同上书,第74页。

(36) 转引自吴易风:《当前经济理论界的意见分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88页。

(37) 参见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3、4期。

(3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0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1页。

(43) 同上书,第473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19页。

(45) 同上书,第494页。

(46) 同上书,第493页。

(47) 同上书,第426-427页。

(48)(49)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合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1102页。

(50) 同上书,第1103页。

(51)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一版,1967年11月横排袖珍本,第639页。

(52)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一版,1967年11月横排袖珍本,第1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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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理论发展的阶段性认识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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