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起重机械 监督抽检 监管
一、前言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机械设备,应用广泛,作用重要。建筑起重机械往往具有重心高、吊运荷载重、流动性大、装拆频繁等特点,风险高、危险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三个重大危险源之一。为了摸查广州市花都区建筑起重机械现状,发现租赁、安装、维保、使用方面的问题,排查危险,消除隐患,督促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直接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安全,规范管理,执行到位,保障施工安全,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对辖区内在监工程项目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抽检检测对象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两类起重机械。
二、广州市花都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管理现状分析
(一)监督抽检检测的总数量及合格率
2019年08月05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完成56个在建项目中总计216台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检检测,其中塔式起重机140台,施工升降机76台。
数量台次及合格率如下:
1、塔式起重机140台,其中91台合格,合格率为65%;49台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5%;
2、施工升降机76台,其中57台合格,合格率为75%;19台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
整体情况见表1.
(二)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保证项目分析
对此次监督抽检机械实体不合格的具体项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出现的频次较多不合格项目,针对每项不合格的事实,进行责任分析,不但可以明确防范的重点内容,还可以明确每个关联单位(责任)在形成不合格问题中所起的影响与作用大小,从而形成针对性强,具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特点,促进监管效率,更好地保障安全。
对每一类建筑起重机械,对其出现的每个不合格项目的内容进行汇总,对其发生的频次进行统计,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项目经常发生不合格,哪些项目容易出现不合格,并据此采取事前预防性的措施,事中检查并整改性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
从表2可知塔式起重机出现频次最高的问题是存在于结构件的连接螺栓无性能等级标志,其型号、规格及数量不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在缺件、裂纹、长度不足、锈蚀严重等缺陷的情况;结构件锈蚀或变形及混装;力矩限制器设置不符合要求;附着装置无制造合格证明及安装不规范、非标附着无专项方案;附着未安装内撑杆,附着穿墙螺杆长度不足、单螺母,无防松措施;两电气设备接地线未接线;零部件存在各种缺陷;两塔机架设之间的安全距离大于2m;以及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和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等等。因此监管部门根据可以上述这几方面的加强管理,责令各方责任主体加强以上各方面的维保、检查。
从表3可知施工升降机出现频次最高的问题:层门网破损;楼层内部人员可打开层门;部分楼层层门可突出至升降通道上;附墙架非标,与所提供资料不符,附墙架斜撑杆缺失,附着装置与说明书不符等问题;登机平台未独立搭设;正面临边未做防护;标准节斜腹杆脱焊,标准节腹杆私自焊接等问题;部分标准节、附墙架连接螺栓采用单螺母无防松措施,吊笼安全钩的连接螺栓长度不足。
建筑起重机械是一个高危行业,但是目前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参与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流现状堪忧: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知识缺乏;敬业精神、责任感缺失;专业技术水平低下;工作经验极其匮乏。导致具体工作不规范、不到位、不可靠,埋下了太多安全隐患,甚至直接造成安全事故,这就是虽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贯重视,一直强调,但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却仍然在不断发生的深层次根源所在。保障安全的关键在于改变一线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现状!
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绝非一个单位、几个人就能解决、改变的,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个人、企业、行业、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制定政策,建立机制,采取措施,并坚决、坚定贯彻、落实。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对策探讨
(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进场环节的监控,杜绝报废、存在缺陷的设备进场,保证设备配套资料的真实性、齐整性。(对租赁单位)
1、制定管辖区域内租赁单位的准入制度。提高租赁单位的准入门槛,可从租赁单位的设备数量规模、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在省建筑机械协会获得的诚信等级、办公场所、仓库配置等方面设置准入限制。
2、有关设备产权备案登记,对在管辖区域内进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严格检查其实物状况、质量,辨别设备配套资料的真伪。专业技术有限时可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即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尤其对“外来”的产权备案登记设备更加应严格检查其实物状况、质量,辨别设备配套资料的真伪,设备产权备案登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管理不严现象。
3、设备进场安装前,进行多方(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做好设备各结构件,运行机构,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部件、装置的检查合格清单记录表。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即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
4、对违规严重的租赁单位,暂停或取消其在管辖区域内的相关业务。
(二)注重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动态环节的监控,防止特种作业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发生。(对安装单位)
1、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动态环节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对人对证,做好旁站记录,拍现场视频、照片反馈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随机抽查或全查(如安装人员数量、资质、工具配置、人员是否酒后作业)。加强对非标专项安装方案的查处。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杜绝租赁单位挂靠安装资质(可能存在实际作业人员为租赁单位人员,非安装单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非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欠缺等现象。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动态环节,尤其顶升加节是最容易发生特种作业时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环节,必须放最大精力在此环节,管理好此环节。
3、加强对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好后的自检行为的管控,加大对弄虚作假、“编”自检报告的处罚力度。如可进行随机抽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自检结果进行验证。
4、对违规严重的安装单位,暂停或取消其在管辖区域内的相关业务。
(三)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维保环节的监控,防止设备“带病运作”。(对维保单位)
1、加强对维保人员证件查处,杜绝租赁单位挂靠维保单位资质(可能存在实际维保作业人员为租赁单位人员,非维保单位人员)现象。
2、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对维保单位刚维保完的设备进行抽查,检验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
3、加大对维保单位人员维保时走过场,维保记录流于形式等行为处罚力度。
4、对违规严重的维保单位,暂停或取消其在管辖区域内的相关业务。
5、组织、发挥租赁协会管理租赁单位自身的规范性,自律性,规范市场,避免恶性竞争。
(四)开展多轮次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监督抽检。(对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检测单位)
1、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技术机构(公正起见,应委托不在本管辖区域内进行验收检测业务的检测技术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检。
2、建立起重机械专家库,不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检查。
3、对违规各相关单位,包括检测单位,进行约谈、处罚,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在管辖区域内的相关业务。
(五)加强管理部门内部起重机械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建立管辖区域内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检测单位的管理台账。(对管理单位)
1、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台账,严格管控起重机械的产权登记、追踪及注销。
加强对“外来”设备资料与实物的符合性核查。
2、引进专业的起重机械技术人才,加强组织管理部门内部起重机械专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宣讲,包括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与反思以及先进方法的学习与交流。
3、鼓励、引导有技术能力的施工单位、规模较大的租赁单位成为起重机械维保单位。
4、建立一套完善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从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外来”设备的准入开始,到起重机械进场、做资料、安装告知、安装、自检、报检、顶升加节、维保、拆卸、追踪、注销各环节都有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常规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因为参与建设的企业的资质、归属等不同,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模式、来源、规格等不同,管理人员的经验、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不同,导致施工现场对于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方法参差不齐,在实际施工中出现很大问题。作为监管部门对设备进行监管的重要的信息来源,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检测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通过认真、细致的检验检测,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这对各有关参与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既是一种震慑,也是一种促进,逐渐提高设备安装质量,提高对设备管理效果,使设备安全使用在一个可控的状态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论文作者:王志洪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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