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的冲突及应对
林韵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摘 要 :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气候贸易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又经常处于多边贸易协议的“灰色地带”。许多国家以“例外规定”作为掩护,挑战多边贸易原则,影响多边贸易的有序进行。在对气候贸易措施以及多边贸易原则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基础上,文章分析了二者冲突缘由,并提出通过坚持共同且对称的责任、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和构建国际贸易与环境沟通平台的路径达到协调二者的目的,以保证气候贸易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发挥出应有作用的同时,不会对多边贸易的公平有序进行造成消极影响。
关键词 :多边贸易原则;气候贸易措施;冲突
国际贸易如同一张巨型的网将世界各国囊入其中,各国间的联系与交流日益密切。为保证国际贸易有序进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和相关贸易谈判提炼出当今多边贸易框架下的基本原则。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比如全球气候变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及《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现今的国际气候制度基础后,在国际气候制度谈判中,“贸易与气候变化”议题迅速上升为各国争论的焦点,同时也成为学术研究的前沿和热点。
一、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的具体冲突
参照亚太经合组织报告[注] 该报告中“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是指围绕环境保护目的国内政策以及出于环境考虑而根据区域或多边协定采取的行政措施、法律和法规,主要是直接调整或者限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有效地、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生命与健康及动植物的生命。 ,可以赋予“气候贸易措施”这样的定义,即各个国家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出于该方面考虑根据区域或多边协定采取的行政措施、法律和法规。当今,世界各国都采用这一方式平衡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但在现实的具体情况中,尤其在多边贸易原则上,二者频繁冲突。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偶而不以三偶反,则不复也.”由此可见通过问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启发学生的思维,符合学生认知难度,具有趣味情境或真实情境的开放性问题是学生小组合作学习效果的关键.太容易的问题学生稍微思考就能得到答案,合作的意义不明显,太难的问题学生各种尝试都无果,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只有具有挑战性、难度适中、答案开放的问题才能更有效的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
1.与非歧视原则的冲突
(1)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 非歧视原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被规定于GATT1994第1条,强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非歧视。气候贸易措施作为通过影响贸易来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的策略,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产生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GATT1994第1条中“相同产品”界定,二是GATT1994第20条例外规定中“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该款通常为各国滥用气候贸易措施的“挡箭牌”。
机关事业单位身为我国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实施权益的重要基础。所以,单位合理的内部建设不仅会影响到到单位自身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呈现出单位自身的工作质量和经济水平。虽然当前我国各大单位的建设工作都有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非常多的漏洞,特别是对于管理会计的运用。
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成员方货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即便都属于“同类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差异,在适用气候贸易措施上会存在区别。但是施行差别待遇将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碳排放上限和红利法》中,美国对适用边境调整措施的国家、适用的产品和计价方法进行规定,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美国本土产业,赋予实施的自主性和任意性[1]。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总统令宣布将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官方宣称不会针对特定国家豁免关税,但在正式的关税征收方案中,美国还是对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墨西哥给予了暂时豁免权,这一不公平举措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在奥地利强制标识争端中,盛产热带木材的东南亚国家认为,奥地利出台“含热带木材”和“有热带木材制成”强制性标识有意图保护奥地利本国温带木材产业的嫌疑[2]。因为奥地利本身是一个以温带木材作为贸易出口的国家,有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可能。碳标识对消费者的引导将会带来对不同国家热带木材制品生产商的歧视待遇,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了上述措施外,我国政府部门还需积极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规定,理清各个部门在国土管控方面的职责。在国家层面上,已确定由同一个部门进行空间综合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与管控等工作的执行,并要求国家对地方的发展、土地的使用进行宏观的管控干预,借此来改变以往行政管理为主的局面,从而实现简政放权。此外还需相关部门根据空间规划体系的具体架构,构建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对我国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进行系统的优化与完善,使得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 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国民待遇原则[注]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贸易歧视性实现贸易自由化。 体现在GATT1994第3条,该条强调“国内与国外”的非歧视性。各成员国在实际中贯彻该条原则能对国际贸易往来产生积极作用,营造并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达到促进就业、保证生活质量水平、削减货品或服务交易的阻碍、世界资源物尽其用以及扩大商品交换范围的目标。但另一方面,有些国家采取气候贸易措施常以GATT1994第20条(b)款、(d)款、(g)款[注] GATT1994第20条(b)款内容为“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d)款内容为“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4款和第14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g)款内容为“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作为所谓的实施依据。1995年“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就判定美国区分汽油销售市场和确定汽油质量的两种标准违背GATT1994第3条第4款。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确立两项新计划,适用对象是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目的在于将燃烧汽油产生的排放量控制在同年同水平甚至以下。这两种标准包括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根据自身数据计算的标准和美国环境保护总署根据1990年汽油平均值计算出的汽油标准[3]。但是这种区分毫无疑问会造成美国国内汽油和进口汽油的差别待遇,并且是难以避免地构成了对相同条件外来产品的变相限制。
2.与透明度原则的冲突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前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远高于后者,国际贸易是它们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双方有着截然不同的立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原因在于如今世界气候变暖的局面并非全由它们自身引起,恰恰相反,正是因在工业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不重视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局面的严峻性。不同于经历过工业革命,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的发达国家,经济、技术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承担相同责任、履行相同义务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在环境与贸易的价值取向上,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选择贸易,因为改变落后的经济状况是当务之急。这些国家认为在多边贸易中环境保护已经得到充分的重视,相较而言非歧视原则不能仅仅是纸上谈兵,还需要实践的验证。也有学者认为通过强化WTO规则能够减少气候贸易措施给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9]。
同其他多边贸易原则一样,透明度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而气候贸易措施也会引用这些例外条款。比如GATT1994第10条[注] GATT1994第10条内容为“缔约国可以不公开妨碍贯彻执行法令、有违公共利益和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第3条[注] GATS第3条内容为“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贸易措施其出发点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维护人与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是广大公民所能享有的利益,气候变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各国在采取气候贸易措施的同时,很有可能以“与公共利益”相关而不予以公开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这些国家往往都会强制要求进口产品必须遵守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却不存在事先预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不给国外出口商预留合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弥补,设置不具备合理性的环境贸易壁垒从而剥夺其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无疑造成对国际贸易环境的破坏,打破多边贸易稳定秩序。
3.与关税减让原则的冲突
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也无法回避关税减让原则的有关内容。关税减让原则是一种默示性原则,但是关税减让表则是在关税减让原则统领下的具体规则。出于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考虑,GATT1994第2条第2款[注] GATT1994第2条第2款内容为“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a)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b)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c)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明确WTO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可见,各国征收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税费是被多边贸易规则所允许,但是并不是不存在束缚。依据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注] 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内容为“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a)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规定,各国征收税费的前提是必须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美国对汽油及某种特定物质征税”案中,美国依据《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和《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不仅改变当时的汽油税率,而且将征税对象范围扩大至特定进口物质[5]。欧洲共同体、加拿大和墨西哥认为上述做法违背WTO原则。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要确认美国在对待进口汽油与对待美国产汽油是否存在差异,考证分析国内产品所征收的税率与进口产品所折算的税率,最终得出结论是二者等同且并未超出多边贸易规则所容忍的限度,因此裁定美国并没有违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设定的义务。
二、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产生冲突的缘由
(2) 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弥补现有缺失 贸易是国际社会寻求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的重要形式,而当前的多边贸易环境主要是以WTO为主导,进一步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有助于减少气候贸易措施给多边贸易原则带来的摩擦。这方面可以借鉴国际法上的调整方法,有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这两种选择。前者是指冲突规范,而后者主要是指同一实体规范。这对多边贸易政策的发展有很好的启示,主要是国际间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目前对于贸易规则的调整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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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崇尚环境保护理念的人们并不认同自由贸易理念的说法。气候贸易措施的诞生正是体现着环境保护理念。该理念认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将会为环境保护设置屏障。自由贸易理念忽略了生产外部性中额外环境成本的存在,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也会影响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影响贸易的有序进行。在气候问题方面,如果不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将会产生隐含碳和碳泄露问题,引发跨国转移碳排放问题。贸易自由化也将增加环境资源的压力、影响环境承载能力,从目前来看这一切的影响结果都是不可逆的。
(2) 现存多边贸易体制的机制缺失 防止气候继续变暖、实现稳定全球范围内二氧化碳浓度的目标,仅仅依靠技术减排措施发挥出实际效果是远远不够的,应对气候变化还需要其他措施的相互配合。于是负有强制义务的国家便在各国范围内实施或者计划实施一些诸如气候贸易措施的经济手段。然而事与愿违,在实际生活中采取的气候贸易措施往往会与多边贸易原则发生冲突,尤其是以此掩盖贸易保护主义的真实目的。可见,现存多边贸易体制的机制仍存在缺陷。
1947年首次签订《关贸及贸易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指明方向,而贸易自由化正是实现自由贸易理念的一项重要手段。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全球范围内资源,自由贸易理念认为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应参与到国际贸易中。通过自由贸易,在这种状态下的各国都能够实现合作共赢,获得的利益将会超过之前未参与贸易状态或者处于贸易保护状态[6]。自由贸易理念并不认可贸易保护的存在,因为后者的出现将会打破全球范围内的产出水平、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之间的平衡。最理想的自由贸易就是没有国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同时也不存在国家干扰贸易的状态。自由贸易理念认为这样的贸易不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截然相反,贸易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与进步,还能增加应对环境的能力,提高环境容量。在提高环境容量方面可以有这样的理解:自由贸易扩大了产品和资源的流动范围,这也意味着当一个国家出现产能过剩的现象时,他们能够通过自由贸易将这些多余部分转移至对这些资源稀缺的国家,这些参与贸易的国家都能享受到自由贸易带来的福利,反之亦然。
多边贸易体制,尤其其中的多边贸易原则在内容上、适用上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也显现出法律原则更强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在注重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下,产生了诸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即SCM协议)、GATT1994、GATS等的多边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中虽然没有对所有贸易措施的采用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却在条文中表达其指导思想和中心内涵。多边贸易的基本原则是由一系列规则和例外规定组成,气候贸易措施往往是处于例外规定之中,一些国家会滥用这类例外规定,影响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1) 坚持共同且对称责任,平衡贸易与环境理念 自由贸易理念和环境保护理念上是存在着摩擦,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本身的存在就有着矛盾,但这类摩擦也并不是完全不可调和。自由贸易理念与环境保护理念存在的摩擦只是说明具备引发冲突的可能性。但实际冲突的产生不只是理念摩擦的反映,还有各国在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上的实际选择和行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倡议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在这之后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延续了这一原则。根据《公约》,为了当代全人类及其后代生存发展的福祉,保护气候系统各缔约国责无旁贷。“共同责任”并不代表等同,所谓“区别责任”,就是在公平基础上,赋予发达国家明确的减少温室气体的目标和义务,同时要求这些国家肩负起更重的责任,要给予发展相对落后国家在经验、知识、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上的支援,从而提升它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水平。该原则同时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虽然这些国家不必承担强制性义务,但要定期汇报国内情况。
(3) 国家利益主导下的价值取向选择 对于气候贸易措施会与多边贸易原则产生冲突的原因,西方学者持有的观点是,造成二者冲突来源于二者价值取向的冲突[7]。环境贸易措施的设置初衷是为克服因环境遭受破坏而引起市场未能正常有效地分配商品以及劳务的状况,气候贸易措施同样具备该设置目的。市场障碍、市场调整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后果甚至是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8]。这也要求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克服、弥补市场的缺陷,保证社会经济能够平稳运行。与环境保护措施不同,推崇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原则的出现则是为了克服政府在运行过程中的失灵,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利益决定观念,观念决定行动,加之各国情况存在的差异,实际生活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对待二者冲突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国家利益从中起着主导性的决定作用。国家利益一般包括逻辑上所必需的利益和因外界环境变化生产的利益。前者利益为一直以来所固有并且是核心的利益,比如领土完整、国家安全。而后者是会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衍生的利益。崇尚利用气候贸易措施抑或者是积极维护多边贸易原则都将对上述的两种利益造成深刻的影响。各国对于各自国家利益的考虑都会在环境和贸易的选择上发生连锁反应。
发达国家热衷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原因是利用该举措可以管制进出口贸易,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限制。发达国家汲取了完成工业化进程中因忽视环境保护而遭受损失的经验。这些国家具有更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故纷纷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避免重蹈覆辙。发达国家有意推崇气候贸易措施,并且希望措施不会对贸易的自由流动造成负面影响,能够被多边贸易环境所容许。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发达国家不得不正视这种严格标准带来的消极影响——即降低本国产品竞争力和影响本国人民就业率。一些来源于采纳严苛环境标准国家的商品,因为成本中含有较贵的环境保护费用,价位必然增高,从而导致该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为符合严格的环境评价标准,企业必须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研发减排技术、提升减排能力,产品生产成本势必增加。在利益因素的刺激下,发达国家的重污染企业会将工厂转移到环境标准相对宽松的国家。工厂的境外转移一方面减少了发达国家人民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会引发“碳泄漏”问题。为保留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形势,扭转不利商品发展的局面,这些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相应的气候贸易措施。对未采用严苛环境保护标准的他国施加压力。此外,依据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协定,发达国家承担着主要的两项义务,第一是适应资金给付,即向多边气候变化基金提供一定金额的适应资金,并且能够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该国承诺的强制减排义务量。第二是强制减排义务,但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被赋予这项义务。这样的区别虽然是有原因的,但这样的区别必会触及发达国家利益的红线。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巴黎协定》赋予的强制义务在美国看来是“不公平”的,因此选择退出。特朗普政府希望重新谈判“有关条款”,且对美国来说是公平的,它们才会重返该协定。特朗普政府要求谈判的“有关条款”是指关于发达国家“每年筹集1 000亿美元支援发展中国家”的强制义务的条款。美国政府认为这种做法将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它们需要一切形式的能源(包括热能、电能、光能等)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可见在国家利益的指挥棒下,各国的价值取向选择也不同。
研究表明,降低RC框架结构底层结构的损伤是提高框架结构抗倒塌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措施.通过研究柱边墙增强RC框架结构的成功案例,考虑将与柱边墙等面积的抗震墙[1]放置于框架结构跨中,研究抗震墙布置位置不同和抗震墙在结构中受力情况不同对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
透明度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透明度原则的概念虽然至今还未有统一的说法,但是其实质内涵可总结为以下三点要求。首先,各成员国政府能够及时、迅速、不加隐蔽地公布影响贸易进行而制定或者采取的政策、法律、行政准则和相关措施。此项要求旨在削减因不公开带来的国际贸易影响,保证贸易透明度,拓宽出口国企业组织知悉进口国实际贸易环境的渠道。其次,各成员国还应将这些政策、法律、行政准则等按照多边协议具体规定向WTO特定机构通知报告。最后,该原则不仅仅是实体部分的要求,也是程序部分的要求[4]。
三、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冲突的应对思路
适用现存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立法自身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实际操作中的欠缺。在立法方面,因气候贸易措施在原则性规定中的措辞模棱两可,导致例外规定极易被滥用。以GATT1994第10条规定为例,对于“普遍适用的措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国家均可以自行解释,无意中增加了各国采取措施的自由度。气候贸易措施的设立初衷应是促使各国切实履行减排义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而不应该以此初衷掩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真实目的。当出现意见分歧大的案件时,就需要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分析判断,但含糊其辞的规定增加了理解的难度,引发理解上的冲突。而正是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就会利用“保护环境”的名号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序发展。在社会实际中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也是困难重重,透明度原则的公开程度说法不一,各成员国执行效率低,监督机制和考评制度欠缺。
减排义务分配方案的确定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关键所在。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身的优势地位不被超越、国家利益不遭受损失,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下会重点突出“共同责任”。2006年11月内罗毕会议上发达国家就认为减排任务仅有发达国家参与效果不显著,主张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中的“影响”扩大化,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污染者范围,强调以一致性的客观标准承担共同责任[10]。可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有了新的趋势——即依据同一客观标准,在保持适度的同时各缔约方承担同质不同量的责任。
“共同且对称”责任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延伸,是由“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这两个部分组成。《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置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并未分配强制性任务,由此产生“两类国家两种义务”的现象。在以往,许多国家都过分突出和强调“区别责任”在该责任中的地位,甚至作为迟迟不主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借口,而初衷是希望世界各国积极主动加入应对气候变化的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共同且对称”责任之下,依据同一客观标准将会把责任的重心回归到出发点即“共同责任”,明确各国应肩负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同时也对“区别责任”作出发展性解释,一方面发达国家毫无疑问承担首要性主导性人物的重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称、与发达国家义务强度相对称的义务。区别责任的存在不能成为各国背离共同责任道路的依据和理由。依照该责任的同一客观标准,有助于多边气候谈判的独立性,回归应对气候变化的初衷,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目标,落实具体减排责任和措施,避免借气候变化措施之名掩盖实施贸易保护的事实。
玉树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抗震救灾任务异常艰巨。高原缺氧,低温高寒,路阻电断,余震不断。艰难险阻面前,我们看到的是水利人更加迅捷、更加统一、更加有序、更加科学、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抗震救灾行动:迅速反应,统一指挥,科学研判,艰苦努力,成效显著。目前,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震损情况初步摸清,震损供水、供电设施快速修复,应急排险和防范次生灾害工作抓紧进行,水利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各项协调保障工作有序开展。4月19日,震区第一项水利灾后重建工程——禅古水电站水库大坝除险开工。水利人以最快的速度,用最短的时间,让灾区群众重新用上了电,喝上了干净的水。
(1) 自由贸易理念与环境保护理念的摩擦 多边贸易原则的出现以及气候贸易措施的诞生都有其自身的理由和初衷。前者是自由贸易理念的体现,后者则是环境保护理念的体现。二者所代表理念的不同也是二者发生冲突的导火索。
第一,条款解释(interpretations by the parties)。条款解释对于协调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冲突的作用在于在保证贯彻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实际情况的特殊性,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条款解释可以更好地处理WTO相关文件与《京都议定书》的关系,在不阻碍各国采取合理的气候贸易措施的前提下,确保多边贸易原则的实际执行。此外,条款解释也能预测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在解释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当使用一种解释方法去解释多边贸易规则得出的结论与使用另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不同时,应坚持有效解释原则。在符合善意目的和协议宗旨的要求下,排除让条文失去意义和效力的解释方法。在该原则下,首先要确认这些规则所有具有的意义和效力,不能排除部分语言文字的意义。其次要避免“沉默即排除”的错误逻辑。对于相关问题或者相关条件,在同一份多边贸易协议中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有些规则明确了某些条件或问题,而在其他规则中并没有体现。不能因为该规则没有体现就认为该规则排除了这些条件的适用。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由于起草者的疏忽或者语言习惯造成的。最后,还要将解释置于整个多边贸易协议中,解释不会引起协议内容的自我矛盾,不会破坏整体性。条款解释的调整方法能够协调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确保在之后缔结的新条约不会破坏已有条约的稳定性。条款解释在实际运用的可能性高,并且能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得到较为广泛的推崇和认可。
第二,条款修改(amendments)。对于WTO现行的条款进行直接修改,列明一些减排措施不适用WTO规则的例外情况。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后法优先”或“特殊法优先”原则,就能解决WTO规则中减排措施不适应性问题,避免二者直接冲突,转向寻求WTO体系外的解决途径[11]。例如瑞士就主张事先修改的方法,使修改后的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能够与多边环境协议相互协调兼容。但是出于保持条文的稳定性、维护条文的权威性,考虑和平衡成员国各方的利益诉求,条文修改是十分谨慎的,而且还需经历十分复杂的过程才能完成,需要面临各方的政治压力。正因如此,进行条文修改也是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成本,而且不能够及时解决眼下的冲突与矛盾。
等待终局的ofo正在用各种方法自救:卖蜂蜜做微商;押金变理财,倒流用户给P2P平台;到日本、新加坡做区块链开发骑车挖币,向一个更疯狂但风险也更大的领域融资等等,但这些自救方式并不被外界看好,甚至被指“不体面”。
第三,义务免除(waivers)。这方面的建议是指在WTO条款中修改或者增加一些义务免除条款,将针对产品生产过程和方法的减排措施纳入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WTO要求的某些具体义务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免除,从而达到协调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的目的。不难看出,义务免除的方式同条款修改在实际中举步维艰,因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差异决定着核心利益难以调和、重要部分难以作出让步,而条款的解释可以较好缓和二者紧张的关系。
(3) 构建更多国际贸易与环境沟通平台,加强国家联系 在国家利益主导下,结合自身具体国情,各国对于贸易与环境的选择都相差甚异。但不可否认的是,贸易与环境这两大主题与世界各国息息相关,在全球范围都会产生蝴蝶效应。因此,构建更多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沟通平台,有效加强国家联系,能够正确反映各国诉求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利用现有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沟通机制,积极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时时关注当前国家贸易和环境动态,充分了解并且熟练运用WTO贸易机制项下的具体规则和组织机构,深化国家层面的沟通,及时表明立场,适时反映国家利益诉求,采用多边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同时,增强WTO与环保组织、各协议机构秘书处的联系,拓展与其他机构的多方面合作渠道,明确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间的冲突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从制度制定层面上减少、弱化二者的矛盾。
第二,坚持平等互利的谈判基础,贯彻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原则。谈判是各国联系交流的重要表现形式,谈判磋商的成功与否意味着各国合作的成功与否。气候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原则的冲突不是仅与个别国家和人民有关的问题,它牵涉到全球化的贸易形态和全球化的环境保护问题。通过谈判磋商,及时洞悉贸易与环境问题新动向。发达国家,在谈判中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提议和对策,充分发挥自身经济和技术优势,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促成国际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则不能一味被动接受发达国家的建议,应把握主动权,积极参与涉及贸易环境话题的讨论,真正最大限度地使各种多边经贸和环保机制能够反映各国的正当利益和要求。
第三,鼓励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发展,同时广泛开展环保科技和产品的国际合作。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为各国有效进行交流谈判提供契机,非政府组织间的良性互动也为国家层面的沟通联系拓展了渠道。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合作发展为妥善处理纠纷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方式,同时有助于建立起贸易和环境领域内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进而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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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s between Climate-related Trade Measures and Multilateral Trade Principles and Countermeasures
LIN Yunjia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rade globalization, climate-related trade measures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coping with climate change,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y are often in the “gray area” of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With the “exception” as a cover, many countries challenge multilateral trade principles and affect the orderly conduct of multilateral trade.This paper forms a relatively complete understanding of the climate-related trade measures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e principles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contradiction.By adhering to common and symmetrical responsibilities, improving the rules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building a common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nvironment, the goal of coordinating the two parties can be achieved.It is to ensure that the climate-related trade measur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ping with climate change and will not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fair and orderly conduct of multilateral trade.
Key words :multilateral trade principle; climate-related trade measure; conflict
中图分类号 :D996.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34(2018)01-0056-07
收稿日期 :2018-03-26
作者简介 :林韵嘉(1995-),女,福建福州人,硕士生。
(责任编辑 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