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_文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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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5)04-0026-06

      文物主权是指文物隶属于它所依存的文化所属国,该国对其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别国不得侵犯。近代以来,由于国人缺乏文物主权意识,导致我国文物大量流失海外。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在47个国家的218家博物馆中藏有中国文物164万余件,民间所藏数量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①。这些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大都发生在20世纪前后,除了列强通过战争掠夺外,很大一部分则是由于国人文物主权意识缺失而造成的。

      自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取得了到内地游历、经商的权利。随后,大批西方学者以探险、游历为名,到内地从事考古调查、发掘工作,并将其所获文物偷运出境,对我国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早在1860年前后,英国人印度加尔各答博物馆馆长安德逊(John Andersson)就曾到云南采集了许多磨制石器②,这是可查的第一个到中国进行考古调查的西方人,而最令国人难以释怀的则是敦煌藏经的流失。

      敦煌位于甘肃的最西端,曾是东西方多种文化和宗教的汇聚处。1900年6月22日,当地道士王圆箓雇人清理16号甬道时,无意中发现北壁的壁画后面另有一室。大量的写卷一层层堆积在里面,该石室体积大概有500立方英尺,除了经卷,剩下的空间仅能勉强容得下两个人③。这个洞中封存了公元四至十一世纪的佛教经卷、社会文书、刺绣、绢画、法器等文物。

      发现藏经洞的消息不径而飞,来此地的外国学者都想分得一杯羹。无知的王道士以低廉的价格将大量文书售予外人,其中收获最丰的当属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Marc Aurel Stein)和法国人伯希和(Paul Pelliot)。1907年,斯坦因以40块马蹄银换取了24箱文字写本(约9000卷)和五箱佛画④,斯坦因自己都认为“这笔交易简直有点不可思议”⑤。继斯坦因之后而至的伯希和只捐了500两的功德钱,就换走了五六千卷文书,还有相当数量的绘画。伯希和在敦煌考察完毕,将大批敦煌文书秘密运送出境。

      次年,伯希和再次来华,为巴黎国家图书馆购买书籍。此时,敦煌藏经洞的消息在国内学术界中已有传闻,但仅是传闻而已,直到伯希和将随身携带的几卷敦煌文书借给端方看,这一消息才被证实。北京学术界虽然一片哗然但国人的第一反应既不是亲自到敦煌一探究竟,也不是对掠走我国珍贵文物的“罪人”发起问责,而是在北京六国饭店设宴招待伯希和,目的竟然仅是为了一睹伯希和所携带的敦煌文书。面对这些珍宝,在场的学者都惊愕了,而对伯希和的“偷窃”行为,竟无一人对其进行指责。

      罗振玉在1909年8月19日给汪康年的信,可以反映大多数学者对此事的心情:“兹有一极可喜、可恨、可悲之事告公,乃敦煌石室所藏唐及五代人写本刻本古书是也。此书为法人伯希和所得,已大半运回法国,此可恨也;其小半在都者(皆隋、唐《艺文志》所未载),弟与同人醵赀影印八种,传抄一种,并拟与商,尽照其已携归巴黎者,此可喜也;闻石室所藏尚有存者,拟与当道言之,迅电毛实君,余存不知有否?但有,尽力耸动之,前车已失,后来不知戒,此可悲也”⑥。在罗振玉看来,伯希和近乎偷窃的行为只是出于感情上的“可恨”,而对于伯希和答应帮助影印、拍照之事,又觉得“可喜”,似乎对伯希和还存有感激之情。中国学者并没有要求伯希和归还敦煌文书,只是拟购回一部分,即便如此也被伯希和拒绝。

      清朝末年,中国学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文物对于一个国家及其国文化的重要性,普遍缺乏文物主权意识。对外国学者以非法手段将敦煌文书偷运出境、严重损害我国文物主权的行为,他们并没有力主将文物追缴回来。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出钱购回,当这一要求被拒绝时,只能请求对其拍照、抄录和索取影印本。中国学者的无知及文物主权意识的缺失,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是紧密相连的,也是由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主权都无从谈起,又谈何文物主权呢?而且,当时国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又缺乏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就使得西方列强对中国文物的掠夺更肆无忌惮。

      民国以来,中国与西方各国的往来日渐频繁,而接受西方近代教育和深受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国际法及西方国家的法律也有所熟悉。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文物主权意识逐渐萌生,这一点,从中国地质调查所与瑞典人安特生(Johan Gunnar Andersson)之间关于考古文物的分配即可看出。

      1914年,安特生以矿政顾问的身份受聘于民国政府农商部,随后进入中国地质调查所。安特生在从事煤矿等调查的同时,对搜集古代文物和古生物化石也有着浓厚的兴趣。1917年,他向地质调查所所长丁文江提出中瑞合作大规模采集古生物化石的计划,拟定由瑞典承担全部费用和对标本的检测分析,所收集到的标本由两国平分。此计划得到了农商部的批准。

      在此后的几年内,安特生对我国北方地区做过多次考古调查及发掘,获得大量的考古文物。对于安特生在中国期间所获采掘品的处理,在他1924年12月31日期满回国之前,代表支持他在中国从事科学研究的瑞典委员会,以通信的方式寄给中国地质调查所名誉所长丁文江、所长翁文灏一份关于采集品分配的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全部采集品的大多数(只有178具人骨留在中国)将被送至瑞典作科学的研究和描述,在安特生博士的照拂下,为中国地质调查所精心挑选一套采集品,目的是给地质调查所一套精美的、尽可能完备的、有代表性的各种不同组合的人工制品。归还中国地质调查所的这套人工制品(包括此前送还中国研究机构的部分),应该尽可能达到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的一半。

      这批材料的科学研究我们将与安特生博士合作,分派合格的专家承担工作,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任务,以便促成答应中国地质调查所的这套材料及时归还,避免没有必要的拖延。⑦

      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全部采集品将被先运至瑞典进行研究,然后由瑞方为中国挑选一套采集品,这一套采集品到底占总数的多大比例呢?这是一个未知数。瑞方只是说“尽可能完备的、有代表性”,并“尽可能达到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的一半”,而并非全部采集品的一半。哪些采集品“具有保存价值”,则完全由当时的认识和科学发展水平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价值”标准必会有所变化的。也就是说,当时认为没有价值的采集品,在今后未必就毫无价值。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批采集品归还中国的时间,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这样模糊的措辞显然不利于协议的执行。

      中方一个月后(1925年2月2日)对该协议做出了回复,并对部分条款有所补充,其主要内容为:

      安特生博士必须向农商部说明,在既有的协议上增加某些补充说明,使中国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满足,即所有的文物必须尽可能地平均分为两份,那些可以很快研究完毕的部分,自运出中国之日起两年内归还中国,其余则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他也同意驻斯德哥尔摩的中国公使可以察看这批材料并监督协议的执行。⑧

      中方对采集品的分配方法和归还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在分配上,中方要求“所有文物必须尽可能地平均分为两份”,而不是瑞方所说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的一半”;对于那些能很快研究完毕的采集品,则要求两年内归还中国,其余部分也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尽早归还。中方的回复,实际上为中国争得了更多的利益,但两个“尽可能”,即“尽可能地平均分为两份”、“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在实际操作中给瑞方留有很大的空间,其主动权和操控权仍掌握在瑞方手中。

      虽然,将在我国境内所获得的文物全部运至国外,且在采集品分配过程中无一中国人参加,完全处于不知情和被动的状态,这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文物主权。而且,以丁文江、翁文灏为代表的中方同安特生签订的有关采集品分配的协议,现在看来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的地方。但是无论安特生在中国进行的考古活动,还是关于其采集品的研究、分配方案,都是在中国农商部批准和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安特生的行为并不违背当时的中国法律。这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探险队在中国内地非法从事考察活动和考古发掘,并将文物暗中偷运出境,显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而且,从中国政府为获得最大利益的满足、尽可能争取权益来看,这在维护文物主权上也是极大的进步。

      近代早期国人文物意识淡薄的原因,一是由于对先进国家的文物保护状况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近代考古人才的短缺,由此导致对文物价值缺乏正确判断。若国内有从事近代考古的专门人员,则无需以妥协的条件允许安特生在中国从事考古活动,也不必将考古采集品运至国外研究,更不会导致采集品的分配权完全掌握在他国手中。在美国接受多年西方教育且获得人类学博士的李济归国后,这种不平等局面得到扭转。1926年,李济与美国弗利尔艺术陈列馆的公平合作就是一个例子,显示了国人文物主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李济先是学习心理学,后转入哈佛大学人类学系,受到了较为系统的人类学、考古学训练。1923年回国后,即从事考古活动。1925年,李济和地质调查所的袁复礼到山西南部进行考察,并发表了《山西南部汾河流域考古调查》。时任美国弗利尔艺术陈列馆馆长助理的毕士博对此调查报告产生了极大兴趣,建议李济做进一步的考古发掘工作。就李济而言,获得资金支持是他进行考古工作的关键。正因资金不足而困扰时,以毕士博为代表的美国弗利尔艺术陈列馆提出愿与李济合作进行夏县西阴村的发掘。

      在时局动乱的年代,资金短缺是阻碍科学研究进行的重要因素。有了经费,李济自然乐意与毕士博合作。但如何合作,特别是与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合作,李济心中充满了踌躇,他承认自己“虽说是在美国做过五年学生,但与外国人没有共过事”。于是写信向丁文江请教,丁文江的回复很简单,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最好开始就把条件讲清楚”,二是与他们相处“直道而行”(straight)⑨。李济采纳了丁文江的建议,在给毕士博的回复中,提出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做田野考古工作,必须与中国的学术团体合作;二是在中国掘出来的古物,必须留在中国⑩。最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1)考古团由清华研究院组织;(2)考古团的经费大部分由弗利尔艺术陈列馆担任;(3)报告用中文英文两份:英文归弗利尔艺术陈列馆出版,中文归清华研究院出版;(4)所得古物归中国各处地方博物馆,或暂存清华学校研究院,俟中国国立博物馆成立后归国立博物馆永久保存(11)。

      合作协议中的条件,正是李济针对当时中外考古合作中不合理的状况提出的。在此之前,中国境内的考古活动,多由斯坦因、斯文·赫定之类的西方学者暗中独自进行,日本人在东三省的考古活动更是明目张胆。即使后来中国人参与的考古活动有所增多,但多是在西方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如安特生在中国期间主持的考古活动)。李济要求与美国弗利尔艺术馆的田野考古合作,考古团由中国自行组织,或与中方的学术团体合作,这样就使得野外考古活动完全处在中方的控制下,就不会存在非法挖掘的情况。尤为重要的是,李济强调发掘物必须留在中国,这与之前的状况可以说是一个质的进步。虽然此次的考古发掘经费大部分由弗利尔艺术陈列馆承担,但李济始终坚持“所有古物归中国各处地方博物馆,或暂存清华学校研究院”。实现了第一次由中国人自己主持的近代考古田野发掘,维护了文物主权,并将所有考古文物留在了中国。

      如果说李济与美国弗利尔美术陈列馆的合作所反映出的文物主权意识只是个案,那么1927年的斯文·赫定西北考察事件,则可以看出社会各界文物主权意识的普遍兴起。

      斯文·赫定(Sven Hedin,1865-1952),瑞典著名探险家,1885-1909年期间,曾先后三次进入我国探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赫定结束他第三次中国探险后,一直梦想着再次踏上这个神秘的国度,以进一步做考古、地质等方面的考察。1926年,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为了开辟柏林到北京途经中亚的航空线,答应资助赫定进行他的第四次中国探险,组成了除了航空专家外,还有气象学家、地质学家、考古学家、动植物学家的考察队。

      斯文·赫定离开柏林,于11月20日到达北京。在安特生的引荐下,赫定会见了时任中国地质调查所所长翁文灏。翁文灏对赫定的考察计划非常感兴趣,双方经过多次会面商谈,最终达成一个合作协议。赫定在他的著作《History of the Expedition in Asia,1927-1935》(《亚洲探检记,1927-1935》)中将协议的主要内容概括为:①所有考古、古生物和地质标本应该留在中国,以体现中国方面应得的权益;②让两个年轻的地质学家王竹泉和赵亚曾及一名考古学家参与考察(12)。但作为后来组建的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成员的袁复礼,在其后来的著作中则认为地质调查所与斯文·赫定签订了一份“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的严苛协定,赫定要把前去内蒙古和新疆考察所得的地质和考古材料和历史文物先送瑞典研究,‘一俟中国有相当研究机构,再送还中国一套副本’”(13)。这份协议的真实内容现在已无从查找,但从后来中国学术团体与赫定的合作商谈内容看,赫定对此协议的叙述确实有值得怀疑的地方。

      赫定到北京后,其考察计划很快就取得了中国外交部的许可。但此消息很快就被外界获知。当时的社会舆论对赫定的考察计划进行大肆渲染,报纸消息称:瑞典人斯文黑顿组织大规模之远征队,赴我国西北各省考查地质,并特别注重采集古物,拟用飞机将所得之材料,运往外国(14)。报纸的报导虽存在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之处,但其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以阻止赫定的考察计划,以免我国古物再次遭劫。赫定虽然与中国地质调查所合作,但由于此前的安氏采集品分配事件,已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文物主权,再加上舆论的渲染,中国学术界担心悲剧重演,故联合起来反对赫定的考察计划。

      1927年3月5日下午四时,中华图书馆、中央气象台、天文学会、古物陈列所、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北大研究所考古学会、清华研究所、北京图书馆、京师图书馆、中国画学会等各学术团体约二十余人,在北大三院召开会议,讨论决议如下:一、由各团体组织一学术团体联席会,永久存在,进行一切;二、各团体互助以采集保存学术上之材料;三、各团体合力为探险掘发古物奇品事;四、监视外人购买发掘,并借名窃取古物;五、本上述之各决议,即日发表反对斯氏探险队之行为(15)。从出席会议的组织看,几乎汇聚了当时在京的所有重要学术部门,可见反对阵容之强大。

      随后,北京各学术团体又发起组织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以“采集、保存国境内所有之学术材料”为宗旨(16)。会上通过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章程》,并针对外人在中国境内调查和采集材料,致使学术材料散失的状况,制定了六条原则,涉及外人的主要内容有:

      (一)外人在中国境内调查,或采集者,应由上述合组之团体陈请政府绝对禁止之,但于必要时,得容纳外国专门人才或学术团体参加,以资臂助。

      (二)采集所得之材料,应在中国境内妥为保存,非经上述合组之团体,特别审查及允许,绝对不得运出国外。

      (三)采集所得之材料,应尽量予世界学者以研究上之便利。

      (四)国内其他学术团体有单独调查,或采集时,上述合组之团体,亦得予以帮助,但于有外国专门人才,或学术团体参加时,应有相当契约,以不侵犯主权,不损失国体为原则,否则应陈请政府绝对禁止之。

      (五)凡外国专门人才,或学术团体,前已与国内学术团体订有契约者,其契约须经上述合组团体确实审查,如有侵犯主权及损失国体者,即应废止或变更契约,其契约认为合法,而有未经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合组之学术团体得助其履行。(17)

      从这六条原则的内容看,主要是针对我国文物及其他学术材料流失海外的情形制定的。为了保护国内所有学术材料,禁止外人在我国的调查、采集、发掘活动;采集材料虽尽量为世界学者研究提供便利,但未经该协会审查和允许,不得将其运出国外。同时,该协会也允许必要的中外合作,但必须以不侵犯文物主权、不损害国体为前提。这六项原则既体现了学术界对中外学术合作的认可,但以维护文物主权为前提,绝不允许外人私自发掘以及将文物运至他国。

      赫定的考察计划虽然取得了外交部的许可,但在北京学术团体的强烈反对下,也不敢贸然前往。为了使筹备已久的考察计划得以实施,赫定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与北京学术团体合作。1927年3月11日,赫定主动致信沈兼士,表明此次考察绝无攫取学术材料之意,并“盼诸君择一考古或历史方面素有经验之人与敝人同行。将来此君一切费用当由敝人担负也”(18)。赫定在接到的回复中,其提议因“与原则第一项所规定由中国人主办之说相背”而被拒绝。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内,双方就考察路线、考察事项、人员组成、采集品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而反复商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考古发掘物的分配问题。在赫定看来,他负担探险队的全部费用,还为中方科学家提供野外考察机会,并提供全套设备的气象站系统,理应得到中方的回报,获得双份发掘物的一份,这也是为中国在国际上做宣传。赫定希望得到一部分发掘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认为没有考古发掘物,回去无法交代,会被人耻笑和攻击(19)。尽管赫定一再要求,中方始终坚持所有考察发掘物均应在中国境内保存。最后,赫定不得不放弃考古发掘这一活动。

      4月26日,中瑞双方签订了一份长达十九条的合作协议。其中关于收罗或采掘物的归属,规定“统须交与中国团长或其所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20)。

      自1926年11月斯文·赫定到达北京,到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签署合作协议,前后历经五个多月。赫定由最初的顺利拿到外交部的许可,到遭遇北京学术界、新闻界的强烈反对,再到无数次的合作谈判,在这一漫长过程中,自始至终争论的焦点都是采集品(主要为历史文物、古生物化石等)的归属问题。虽然赫定将为考察活动提供全部资金和先进设备,这对于当时资金短缺的中国学术界而言是一个极好的发展科学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有为此放弃文物主权,而是在这个问题上力争到底,丝毫不退让。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是我国第一个利用外资,又将考察主动权控制在中国学术团体手里的科学考察团(21)。它的组建标志着中国学术界的觉醒,它的实践开创了中外科学家平等合作的先河(22)。中瑞西北考察团成为此后中外学术合作的典范,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及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制定的“六原则”,也成为中外合作协议的模板。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是一个刺激-反应模式。可以说,近代中国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也是对文物流失的一个回应。在文物主权缺失的清朝末年,知识分子对于将我国文物偷运出境的外国学者,不但未加谴责和追讨流失文物,反而还以礼相待。随着社会的发展,国人意识到文物的流失将对文化造成巨大的损失。民国初年(1914年),政府发布了禁止文物出口的大总统申令,但该申令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1916年,政府又制定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严禁将文物私售于外人。虽然在关于安特生采集品的分配中,中国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但为了满足中国利益,他们已经做出了极大努力,与之前相比,可以说有了较大的进步。自从中国有了自己的近代考古人才,在中外考古合作中才真正做到维护我国文物主权,要求全部发掘物留在中国。不过,这尚属个别现象。但斯文·赫定西北考察事件,则反映了学界及舆论界文物主权意识的普遍兴起,为维护我国文物主权均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最终取得了胜利。1930年《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和颁布,更是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文物主权的不可侵犯,《古物保存法》规定“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采取古物有须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协助之必要时,应先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这些规定结束了外国学者在中国境内肆意妄为地掠夺文物的历史,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①彭蕾:《文物返还法制考》,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②陈星灿:《中国史前考古学史研究(1895-194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③[英]奥利尔·斯坦因:《斯坦因中国探险手记》,巫新华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702页。

      ④[英]马克·奥利尔·斯坦因:《斯坦因西域盗宝记》,海涛编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⑤[英]奥雷尔·斯坦因:《发现藏经洞》,姜波、秦立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⑥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169-3170页。

      ⑦马思中,陈星灿:《中国之前的中国》,斯德哥尔摩:斯德哥尔摩东方博物馆,2004年版,第61页。

      ⑧马思中,陈星灿:《中国之前的中国》,第98-99页。

      ⑨李济:《对于丁文江所提倡的科学研究几段回忆》,胡适等:《丁文江这个人》,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03页。

      ⑩李光谟,李宁:《李济学术随笔》,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11)李济:《西阴村史前的遗存》,北京:清华学校研究院印行,1927年版,第2页。

      (12)Sven Hedin,History of the Expedition in Asia,1927-1935,vol.I,P14,Sweden/Stockholm:G

teborg,Elandersbok-tryckeriaktiebolag,1943.

      (13)袁复礼:《三十年代中瑞合作的西北科学考察团》(一),《中国科技史杂志》,1983年第3期。

      (14)《京内学术团体联合反对瑞典远征队》,《晨报》,1926年3月6日。

      (15)《京学术团体反对瑞人探险》,《申报》,1927年3月12日。

      (16)《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西北科学考查团报告》,王忱主编:《高尚者的墓志铭》,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版,第591页。

      (17)《中亚调查团交涉决裂后学术团体协会之主张》,《大公报》,1929年4月26日。

      (18)《赫定声明赴新疆所获遗物尽赠中国》,《益世报》,1927年3月11日。

      (19)斯文·赫定:《中国西北科学考察团诞生经过》,王忱主编:《高尚者的墓志铭》,第591页。

      (20)罗桂环:《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综论》,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页。

      (21)朱乃诚:《考古学史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22)袁疆等:《西北科学考察的先行者-地学家袁复礼的足迹》,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部分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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