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历史观--社会历史理解的最高视野及其观念转变_社会价值论文

树立社会历史观--社会历史理解的最高视野及其观念转变_社会价值论文

确立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点——社会历史认识及其观念转变的最高视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历史论文,视野论文,观念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历史的本质问题,是一切社会历史哲学实际上都在自觉不自觉地不懈探求的最高问题。但是,无论是前苏联学者所制定的传统教科书哲学将此归结为“社会物质世界”及其“自然的客观事变行程”,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它解释为某种“精神意识世界”及“精神意识自我发展过程”,或是现代西方历史哲学将它说成是某种“文化文明世界”及“文化文明的发展演变过程”,都不是对社会历史自身本质问题的真正解决;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才是社会历史本质的深刻揭示,才是社会历史之谜的真正解答。

然而,要想真正理解、认识和把握这一点,不仅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重新恢复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而且必须彻底转变历史遗留下来并长期支配我们头脑的传统社会历史观念,确立以实践观点为其理论前提和基础的现代价值观念。其中,最主要、最根本、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确立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点。

社会历史深层本质的揭示,依赖于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点。这一观点,既是马克思实践观点哲学思维方式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又是现代社会历史哲学的历史的价值观点的进一步升华和发展;它是社会历史认识的最高视野,又是社会历史观念转变的核心之点,因而也是社会历史哲学研究和认识的最高方法论原则。它意味着,社会历史的最深层本质,是人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

社会历史的社会价值本质,并非直接显露于外,而是作为社会历史的内在规律潜藏于人们的各种价值矛盾、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之中,并作为一种客观力量和历史必然性制约着人们的价值活动及社会历史的发展。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历史的社会价值本质,必须全面、深入、辩证、科学地分析和认识社会历史中的各种价值活动和价值矛盾。

一、社会生产实践本身的双重价值意义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历史开始于人们为了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因而,这种活动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第一个历史活动”;“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马克思进一步强调:“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通常人们从这一“基本事实”所看到的仅仅是它的物质结果和生存意义,而忽视了它本身对于人的生成性质和升华意义。事实上,正是马克思首先发现并强调物质生产活动本身的这种双重性质和意义:“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种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页。)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对那种“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而“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的联系上,而总是仅仅从外表的效用方面来理解”的所谓“科学”表达了强烈不满和批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96页。)。

生产实践的这种双重性质和双重意义,之所以受到马克思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实际上蕴藏着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全部矛盾、全部内容、全部本质和全部秘密。因而,它也就成为我们求解社会历史之谜,揭示社会历史的社会价值本质的真正钥匙。

从价值观点来看,任何实践活动都是一种价值活动,都是人们追求价值、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物质生产实践同样也不例外。问题是,这种价值活动仅仅是一种创造物的价值、客体价值的活动,还是说它同时也是一种生成、实现和表现人的价值、主体价值的活动。物的价值、客体价值侧重于客体对象对于人的意义;人的价值、主体价值则主要在于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实践活动对于价值(包括人自身价值和对象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从生产实践的二重性来看,实际上,它本身就具有既创造和生成物的价值、客体价值,又实现和表现人的价值、主体价值的二重性和意义。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自觉目的,自然是为了求取某种物的价值、客体价值,但在这种自觉目的背后所隐藏的不自觉目的,却是为了人自身的价值、主体价值;物质生产实践过程直接是物的价值、客体价值的创造,但与此同时它也就创造了人的价值、主体价值;生产实践的结果人们所得到的是直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各种物的价值、客体价值,但在其中所实现和包含的却是人的价值和主体价值。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价值、主体价值只是物的价值、客体价值的附属品,只是物质生产实践的次要的、辅从的方面。恰恰相反,从价值生成关系来看,实际上,正是人的价值构成物的价值的生成本原,物的价值不过是人的价值的现实表现;主体价值创造客体价值,客体价值则表现主体价值;只是由于物质生产实践首先是实现了人的价值、主体价值,它才能创造出物的价值、客体价值,物的价值、客体价值归根到底不过是人的价值和主体价值的实现结果和外在表现。因此,从本质上看,物质生产实践乃至社会历史中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不过是人们通过对物的价值、客体对象价值的追求和创造,来实现和表现人的价值和主体价值的活动。

二、从个体和群体价值中发现社会价值

作为主体,人总是要追求价值的,实际上人也都在追求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需求和价值目标;不同主体也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和价值存在形态。由此,便产生了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等不同主体价值存在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无论是哪种主体价值存在形态,都总是表现为一定主体对某种价值目标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但由于价值主体不同,他们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意义也就各不相同。由此,就决定了不同形态的主体价值,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不同。在这里,重要的问题是,要善于通过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发现其中所蕴涵的社会价值。

在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发展中,首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各个个人的各不相同的个人价值追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需求,都在追求着各自的价值目标,但这种追求同时又都受到其他人的价值追求的制约和影响。其结果,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多数场合都彼此冲突,互相矛盾,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43页。)个人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弊端和缺陷,必然导致群体价值追求的产生。但是,由于群体主体本身存在形态的多样性,群体价值的追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成为本群体内各个个人价值实现的共同基础和条件的同时,另一方面,它又使自身陷入个人价值与群体价值、以及不同群体价值之间的无休止的新的矛盾冲突之中。其结果,与上述恩格斯所指出的个人目的追求的结果一样。于是,人们又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某种更高形态的目的动机和价值追求,这种动机和追求是“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它“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伟大历史变迁的行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45页。)。这种追求、动力和行动,在直接意义上是为了某种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而在更高意义上,则是人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因为“所谓物质利益在历史上从来也不会是独立的主导的目的,而总是有意无意地为指出历史进步方向的原则服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47页。)。

社会价值并不是与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完全分离的某种独立自在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讲的历史过程中“许多单个意志”与“历史总的合力”之间的关系一样:历史合力“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含在这个合力里面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8-479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价值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实际上就是人站在社会主体的立场与高度,对人之为人的价值的追求。但这种价值及其追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不是现实的,而是理想的;不是特殊的,而是普遍的;不是显现的,而是隐藏的。因而,它也就不是自觉的,而是不自觉的。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作为许多单个意志的“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它是“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8页。)。因此,就其形式和特点而言,社会价值是一种在各种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撞击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且体现众多个人和群体的共同意志,表达人之为人的类本质追求,表现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根本社会目的,而又区别于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社会主体生活价值、社会理想性价值、社会普遍价值和社会客观价值。

三、社会价值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本质

社会价值的本质取决于人之为人的类本质和类价值。作为社会主体价值,社会价值其实也就是人类主体价值,类主体价值,亦即类价值。类价值当然要以个体、群体的生活和存在为前提,但它又不等同于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不能以个体和群体的特殊生活、存在和本质为根据,而只能以类主体的类生活、类存在、类本质为根据。

在其现实性上,人既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又是一种“社会存在物”。或者说,人是一种具有双重生命本质的存在,是“自在生命本质”和“自为生命本质”的统一。与此相适应并由此所决定,人的价值也是双重的,是“自在生命价值”和“自为生命价值”的统一(注:《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 ,第1卷第5页。)。但是,人之为人,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并不在于人的自然生命存在和自在生命本质,而在于人的自为社会存在和自为生命本质,这种存在和本质也就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实践既是人之为人的特有生存方式,又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自为生命本质,亦即类本质。

人的类本质决定了人之为人的类价值,本质上是人的自为生命价值,而不是自在生命价值。正像人的自在生命本质脱离开人的自为生命本质,只是一种动物式的自然生命本质;人的自在生命价值如果离开了人的自为生命价值,就只能是一种类似动物的自然生命价值。人的生命价值最终取决于人的自为生命价值,而不取决于人的自在生命价值,自在生命价值是由自为生命价值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注:《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卷第95页。)。社会价值与人的自为生命价值是内在统一、同一的。社会价值的追求,也就是人的自为生命价值(类价值)的追求。

社会价值的实质内容,是人对人的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人之为人、人之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的类本质。但是,人的类本质与动物的种本质是根本不同的。动物的本质由它所属的种群本质所决定。这种本质不仅是先天的、自在的,而且从生到死都是确定不变的。因而,对动物来说,根本不存在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问题。人则不同。大自然并没有给人规定某种先天本质,人的(类)本质不仅只能靠人的后天实践活动来创造,而且即使人已成为人,人的本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践作为人的类本质,本身就意味着,人的本质是未完成的,永远处在不断地生成之中。就个体来讲,人一生下来,只是有了人的自然生命本质,还不具有人的自为生命本质,还不是一个完全的人,甚至还不等于就是人。因而,才需要“长大成人”、“培养成人”、“教育成人”、“努力做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已“长大成人”的人,也未必就一定都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完全的人,他还可能丧失人性,丧失人格,丧失人的本质,而蜕变为“行尸走肉”、“人形动物”或“衣冠禽兽”,这正如人们常说的:某些人“不是人”,“不够人”,“不说人话”,“不做人事”。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人并非天生就是人,就具有人之为人的本质,人的本质要靠人后天自己来不断追求、不断创造、不断实现才能逐渐生成。自为生命价值产生的根据和存在的意义正在于此。因为人的本质是后天的,人才需要自为生命价值的追求,去创造人的自为生命本质;由于人有了自为生命本质,人成了人,人才可能进一步产生并不断升华自为生命价值的追求;因为人的本质是未完成的,所以,才需要通过自为生命价值的不断追求,去不断创造人的本质、生成人的本质、发展人的本质和完善人的本质。社会价值作为类价值,与人的自为生命价值的本质同一性表明:自为生命价值的根据,就是社会价值的根据;自为生命价值的意义,就是社会价值的意义;自为生命价值的内容,也就是社会价值的内容。人对自为生命价值的追求,也就是人的社会价值追求;而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其实质也就是人对人自身类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

四、不断实现人的本质是社会历史的深层本质

人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是作为社会历史规律而贯穿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始终,并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内在动力和最深层本质。毫无疑问,社会历史与自然过程一样,也是有其自身客观规律的。但社会规律区别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质在于,它不仅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规律和主体价值实践规律,而且是社会价值规律,是社会价值实践及其社会价值发展规律。

马克思指出:“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被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81页。)恩格斯关于“单个意志”与“历史合力”相互关系的思想表明,社会历史规律实际上也就是这样一种规律。它是通过社会历史发展的潜在趋向、一般趋势、近似平均值所表现出的历史必然性。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必然造成一种历史合力,这种历史合力作为一种“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其实就是在各种个人价值追求和群体价值追求的相互冲突的波动中,所形成的人的社会价值追求,亦即人对人的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而这里所表现的正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亦即社会历史的规律性。由此来看,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如果说历史事变、历史结果“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8页。),那么,同样可以说,它也是人对社会价值的不自觉地追求的结果。实际上,正是人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决定和制约着各种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活动,决定和制约着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各不相同的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追求,能否实现及其命运如何,归根到底取决于它们是否与人的社会价值追求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历史的发展,本质上是社会价值的发展,即人自身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生成过程,亦即人对人的本质的不断追求、不断创造、不断实现和不断发展过程。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而马克思关于人和社会发展的“三形态”和“三阶段”的理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正是对社会历史过程的这种内在发展规律和深层本质的深刻揭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历史从一开始就是人对社会价值的自觉追求过程,也不意味着社会生活和历史过程所呈现的具体现实直接就是人对人的本质的自觉追求、创造和实现。恰恰相反,在社会历史发展到目前为止的大部分时间里,人们对社会价值追求大都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它淹没在形形色色的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追求之中;人对人的本质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也不是直接呈现的,而是隐藏在人对物的价值、客体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实现之中。但是,这一点也并不奇怪。它正是社会价值,亦即人的本质自我实现所采取的途径和形式。人作为类存在物,不仅表现在人是一种通过自身实践活动,超越自然存在、创生自我本质的自为存在物,而且表现在人总是追求一种与其他存在之间的本质性的统一关系。“类就代表着一种最高的统一性,体现着不同物之间本质性的一体关系”,“类的统一体是以个体的独立性为前提,内含自由个性差异的多样性、多元性的统一”(注:《高清海哲学文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卷第24页。)。社会价值通过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追求创造来实现;人的(类)本质通过对象化活动和对象性存在来生成——这正是人的类本质、类存在、类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人类社会历史,本质上就是通过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追求和创造,来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同时,它也是通过个体本质和群体本质的实践创造活动,去不断追求、创造和实现人之为人的类本质的过程。

社会历史的社会价值本质,常常被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追求的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所遮蔽;历史发展过程的人的本质生成实质,也往往被客体价值和物的价值创造的生存意义和功利欲求所冲淡;而人的社会生活和历史活动也因此常常发生变形或者被异化。确立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点的意义,正在于以此为指导,消除遮蔽,凸现人性,克服异化。这意味着,它使人们在追求他们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同时,自觉地以社会价值追求为范导;使人们所追求和创造的物的价值和客体价值,变成创造和实现人的价值和主体价值的形式和手段;使人们的社会实践和历史活动,在实现他们自己的现实目的和个体价值的过程中,自觉升华为人的类本质和类价值的实现活动。换句话说,它将使人类社会生活变得更美好,变成真正的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使人类社会历史变得更人化,变成真正的人的社会和人的历史;使人自身变得更崇高,使其更像人、更是人,更具有人的样子、人的形象、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而所有这些不过是意味着,在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中,更多一些人性,更少一些兽性;更多一些创造,更少一些豪夺;更多一些辉煌,更少一些罪孽;更多一些文明,更少一些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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