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的途径与方向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入世后论文,外贸企业论文,途径论文,方向论文,产权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入世之后,外贸企业处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前沿,并受到内外两种压力的冲击:一方面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我国承诺5年入世过渡期内,将继续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等歧视待遇限制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另一方面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的产权改革还十分滞后,不少国有资产并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规范操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制约外经贸发展步伐,影响中国入世后外经贸的增长速度和实现十五计划的目标。
国有外贸企业的产权改革关系到中国外贸发展能否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加快国有外贸企业的产权改革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紧迫性。为了抓好机遇,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我们认为,应充分利用我国产权交易的平台,拓宽改革渠道,加快改革步伐,减少改革成本,实现在更高层面上制度创新。
一、加快产权交易是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的有效途径
产权交易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委托代理,依据一定的规则并在要素市场媒介的作用下,对其所有权或持有产权进行置换、重组与收购的行为。产权交易的基本作用是为各种所有制之间的资产流动和组合服务,从而达到要素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具有促进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的历史作用。国有外贸企业改革要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战略性重组的任务,无论是资产结构的优化,还是组织结构的重构,都可以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改革的进程。在这个意义上讲,国有外贸企业加快产权交易步伐,扩大产权交易规模,有可能形成新的改革动力。
1.信息存量巨大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国有外贸企业获取改革信息资源,科学制定改革决策的重要渠道。按照我国的改革步骤,我国将在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在2005年以前履行对WTO的承诺,基本完成体制转换与政策法规调整,国内企业结构、所有制结构、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和显著变化。其中市场竞争结构的变化和企业主体的创新必然通过产权交易反映出来,这将给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带来示范效应。产权交易市场巨大的信息存量是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可以利用的宝贵资源,借鉴中外不同企业产权改革经验,可以减少改革的代价,为改革决策科学化提供重要依据。
2.多种产权交易方式是国有外贸企业实现战略性重组的重要工具。我国产权交易的范围已经由过去的部分产权和实物形态扩大为整体、部分、有形和无形等多样化产权交易并存。交易方式也出现了出资收购、有偿兼并、转让经营权、融资租赁、参股、拍卖和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这就为国有外贸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的兼并和合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和一定范围的“国退民进”,实现战略重组提供了广泛灵活的操作工具。
3.规范的产权交易规则和程序是国有外贸企业依法进行产权改革的重要保障。在产权交易市场上,通过中介组织,由交易双方提供委托申请和证明文件并接受资格审查,国资管理部门确定成交价格(底价、一定的流动价、限底价),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公证手续,签发产权成交确认书,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交易的出让与受理方责任义务明确,交易监管到位,不仅为国有外贸企业在产权交易中正确测估交易成本的收益,防范交易风险和决策失误,避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如将企业“一卖了之”或“一送了之”)提供了保障,同时在源头上为防止政府“拉郎配”或治理“寻租行为”与“权钱交易”提供了保障。
最近,我国已启动新的外资政策,允许跨国公司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除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产业都可以允许外商持股超过49%,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全和产权交易的发展。总之,通过加快产权交易步伐促进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符合我国以股份制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总方向,也是加快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加快规模扩张,迎接入世挑战的重要途径。
二、加快产权交易的市场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但从整体上看,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需要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评估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1991年财政部国资局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对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范围,以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其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后,国务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1991年),三线搬迁单位国有资产有关问题(1993年),上市公司国家股配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1994年),森林资源产权变动(1995年),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1996年),集体科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1996年),中介机构资格认定(1996)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规定了评估国有资产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对资产评估收费,机构管理、培训,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协会报送股票上市企业资产评估的情况,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执业人员自律、土地使用权评估有关问题,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以及国有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机构等级制、操作规范,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资源性资产评估,从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为界定与评估国产资产产权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走向成熟化和规范化
在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的基础上,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的单位以及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依法办理登记,并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法人财产权及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7月,全国八届人大第20次会议通过了《拍卖法》,为规范我国境内拍卖企业的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和拍卖活动各利益方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1997年,国务院就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分别做出了行政性文件规定。
从国有资产产权营运来看,继1994年上海组建产权交易所之后,广东、福建、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湖北、重庆等省市纷纷组建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促进了产权营运市场的迅速发展。目前,在总结试点经验,规范交易行为和程序的基础上,产权交易出现了区域会员制的发展趋向。例如,9省1市联合组建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于1997年9月在上海成立,并先后举办了一系列产权交易活动。一些地方还发展了二、三级产权交易市场,仅湖北省1997年就批准了5个市、县设立产权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199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就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审批权限,中央、地方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的归属及其转让审批,企业资产评估、产权变动、注销登记、评估值确认及其转让底价确定、产权收入分配、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不准以赊销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这就为实现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与置换,或者转换产权形态以及资产保值和增值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化和规范化。
3.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层次走向高级化和国际化
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体系包括行政法规、民法、刑法和国际公约与条约四个方面,近20年来逐渐形成体系。除大量的行政法规之外,《民法通则》对法人包括产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在“法人”专章中予以规定。新修订的《刑法》第169条首次增设了“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对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国际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利、微生物备案、保护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商标、商标注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保护产地名称、商标、商标注册、商标图形分类、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分类、发明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录音制品、许可复制TRIPS、WCT、WPPT等32个公约协定中,我国1980年以来先后加入其中的7个,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版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将在知识产权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推进技术进步,扩大产权资源的国际交换空间。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走向正规化和市场化
产权产易在“政策推动、市场导向、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指导方针下,逐步排除行政于预,向国际市场规则靠拢。交易主体的出让方由过去的政府包办转变为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监管代理部门,受理方由单一的国有企业发展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境外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由中介组织建立的产权交易的“安全通道”取代了过去在行政首长干预下出让方与受理方之间的“暗箱操作”;产权交易监管由行政垂直分级监管发展到与区域会员制监管相结合和司法审查的适度介入;对产权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单纯的行政处罚发展到民事处罚、刑事处罚和市场法规则相配套的处罚体系。上海市2001年初率先规范产权交易的挂牌、确认、登记、范围、中介、监管及违规处罚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近年来在沿海和内地一些省市举办的产权招商会越来越成为当地改革与开放的亮点。
三、加快产权交易为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服务的方向定位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有外贸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促进产权改革方向定位的依据。
从我国外贸的发展趋势分析,中国入世三年后,外贸领域将实现放开经营,外经贸经营主体将出现多元化格局,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变化,并通过产权交易和产权改革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对真正形成“大经贸”、“大流通”和“全球化”经营格局将产生重要影响。要做到主动有序地进行产权改革,可以确定下述方向定位。
1.大型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向中小型制造业领域发展
大型国有外贸企业可根据国际市场环境和自身条件,以外贸业务为依托,以产权交易市场为桥梁,联合规模经济不显著的中小日用品生产企业,建立以贸易为龙头的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将外贸经营优势和生产企业的技术优势相结合,制定产品升级和新型产品开发的决策,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技术外溢效应,实现技贸工联动,以“干中学”方式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将技术视为内生变量;提高要素生产率,并调整业务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加速企业实业化进程,实现企业组织结构更新。
2.大型国有工业企业通过产权改革向外经贸领域发展
国有大型工业企业可根据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优势兼并和收购外贸企业。如重化工业、机械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大。这类企业可以以产权交易为纽带带领众多的中小加工企业与国有外贸企业实行重组,并充分发挥外贸企业人力资本和客户资源的优势,扩大资本和半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出口,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并逐步发展成为有实力的跨国企业。推进这种产权交易和产权改革,不仅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而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企业规模经营。
3.中小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向民有民营方向发展
根据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国有资产需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和盈利性的领域。通过加快产权交易,可以使大部分中小国有外贸企业“退一步海阔天空”。由于我国各类工业企业有近八百万家,促进这些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很大的潜力。“退”出来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以组建以专业外贸代理公司为主体的民有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可以避开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比重大之短,扬专业人才的优势之长,致力于某一专业产品的领域经营,通过扩张营销网络,发挥国际国内双向代理功能,逐渐形成该领域的垄断优势,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一是向内部股份合作制外贸公司发展,一是向有限责任制外贸公司发展。在产权结构上,通过职工持股,逐步实现由单一的国有产权转向多元化产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股权应向经营和管理骨干集中,除资产直接入股外,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客户关系等人力资本都可以折价入股,使职工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紧密相联,通过开辟多种收入渠道,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条件。对无效益或低效益的小型国有外贸企业可以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民营企业,同时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为它们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
4.企业产权改革面向外资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禁区的开放,外贸等竞争性行业领域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增加。这将为一些国有企业顺利退出竞争性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引进跨国公司经营理念和技术优势,推动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提供新的机遇。国有外贸企业产权改革应抓住这一机遇,创造条件,适应跨国并购潮流,通过产权交易尽快实现企业机制转换和国际化发展目标。
总之,通过产权交易和产权改革,使国有外贸企业组织结构得以重组,形成以工贸结合的实力型企业集团为主导,有众多不同所有制的中小型企业参与的新型企业群体,营造既有集中经营,又有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避免改革进程中单一化倾向和业务经营的重复建设,加快我国外经贸制度的创新。
四、在加快产权改革中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与其相关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等的培育和发展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主要问题是:(1)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改革的现实,在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例如:至今仍没有颁布一部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法》或《外资并购法》,(现行的《关于企业并购的暂行办法》是10多年前的部门规章,尚未升格为法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非国有企业并购、产权交易却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外资收购国企的法律依据;(2)产权交易市场基本上处于买方市场,主权产易的主体意识尚处在自发阶段,缺乏内在的动力;(3)全国统一的对外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交易范围仅仅局限在省属、市属、县属行政区域内;(4)交易规则易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政企分开不彻底导致产权交易的一些项目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机关“撮合”,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产权价格被人为扭曲;(5)交易手段落后,产权交易缺乏现代网络技术的支持和交易中介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资源配置功能,也是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解决的问题。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不可能通过产权交易活动自发地实现;需要政府正确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支持。其意义对国有外贸企业和其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目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l.加强完善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和执法。根据产权改革实践的需要,尽快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中央政府和相关部委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要尽快通过完善补充升格为法律条文,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在产权交易中应加大执法力度,防止一些行政部门或地区各自为政,以行政手段拼凑企业集团和搞行政性公司,以及对小型国有企业放任自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现象发生,保障国有资产与其它资产合理有序流动与配置。
2.打破行政垄断,消除产权市场分割,加强统一开放的市场秩序建设。产权交易同地方行政部门剥离,完善由政府委托的产权交易监管会(委)组织下的区域监管体系。按经济规律要求,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和反映区域特色的二、三级市场,形成健全的市场体系。
3.改善非国有企业参与产权交易的条件,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任意高估或低估产权价值的行为,在更大的范围内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在法制的基础上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
4.完善产权市场应同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资投资与并购法律制度统一起来,确保我国加入WTO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WTO规则和对外承诺,保证我国市场改革进程取得预定的成效,并在市场成熟的基础上实行产权交易对外开放。
5.运用高科技手段装备产权产易市场,提高产权交易队伍素质,扩大产权产易的开放度与透明度,使产权交易经济、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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