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闻法制研究的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法制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学者在研究媒介的“表现自由”问题时多强调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作为民众代言人而享有的社会独立地位。学者们作为新闻媒介的“辩护士”站在新闻界立场上为争取媒介的新闻与言论出版自由而批判官方权力的干预,甚至分析批判国家某些具体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过多或不当制约,把批判矛头主要对准国家权力方面。如60-70年代颇为盛行的有关“情报公开”和“知晓权”问题的研究,都反映了这种立论取向。从80年代后期至今,有关“情报公开”和“知晓权”问题的研究,开始偏重新闻传播如何保护基本人权问题,如普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多数日本权威学者认为,日本新闻媒介在保护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方面做得较差,远远落后于北欧及英、德、法等国家,但比美国要好一些。所以,有关学者在涉及这一学科领域的著述中,在坚持前一阶段强调保护新闻与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法理依据主要是战后宪法第21条、11条等)的同时,对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活动中不断出现的滥用自由权利造成的伤害普通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现象进行了分析、批判。这反映出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的立论取向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此过程中,有关“参与权”、“接近权”问题的一些著述,也是以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而展开论述的。我认为,这可以看作是有关“情报公开”和“知晓权”问题的概念及其理论研究,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由表面到实质的一种过渡或曰理论准备。基于这种发展趋势,有关新闻法制和新闻自律的理论研究,开始摆脱前期只重视抽象的法理概念和政治学概念的研究模式,很自然地向微观领域演变,开始更多地结合新闻传播实践中的具体事例、案例,从新的视角开展新闻法制与新闻自律方面的研究。
这种新的研究动向,我认为有以下三大特征。
其一、多数学者的立论取向发生转移,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味强调“无冕之王”的重要性,把民众的个人权利作为为新闻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辩护的筹码,站在维护民众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立场上谈论新闻与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的问题,如“参与权”、“接近权”等新概念的引进和渐次深入,把上述“情报公开”、“知晓权”的概念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其二、这种微观研究中,对新闻媒介滥用“表现自由”而发生的伤害普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现象多有批判。而且,这些批判性研究,促使日本新闻媒介在社会新闻采访报道中有所改进。如对有关人犯在法庭判决前的报道中,一律改用“容疑者”的称谓,不再使用“犯罪者”称呼;电视报道中对有关人员采取打花脸部、改变说话声音的手法,以保护受害者或相关者的个人权利。在日本来说,这是一种进步。这需要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的真正理性与良知的觉醒和自觉性。迄今为止,日本所发生过的民事新闻诉讼案件,法院判处新闻界被告一方的赔偿额,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是最低的,最高赔偿额未有超过百万日元(不足一万美金)的。和美国、西欧国家类似案件相比,这个数目简直微不足道。对于惯以耸人听闻的社会新闻吸引读者、视听者来维持经营并追求利润的日本商业性新闻媒介来说,能在上述条件下对维护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方面有所改进,确实是一种进步。日本有关学者对此也有相当肯定的评价。当然,这种变化并不完全出于新闻界的自觉,主要还是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迫使新闻界不得不在这方面作出一些相应的改变。
其三、这些微观的具体事例、案例的分析研究,也并非完全就事论事,有的学者已开始在新的理论层次上将这些问题和传统的争取新闻与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的基本概念相结合,进行带有宏观性的理论探讨。如日本新闻协会研究所编辑的《新·法与报纸》(1990年4月出版)和中年学者松井茂记(大阪大学法学部教授)所著的《大众传媒法入门》(1994年9月,日本评论社出版)等书,虽体裁不同,但都是近年来这一课题的代表作。又如,一些学者在这一时期论述有关“知晓权”问题时,都加有“国民”二字前置定语,称为“国民知晓权”,并认为“国民知晓权”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自由权利概念,还是国民的社会生存需要和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进而主张“国民知晓权”还应包括国民有权直接向政府提出请求的含义,其法理根据就是日本战后宪法第25条保障国民生存权的规定,并将“国民知晓权”和宪法21条保障“表现自由”的规定联系起来加以论证;进而又要求政府对“国民知晓权”也能提供积极的保护。从学术观念上来看,多数学者已指出,“知晓权”不仅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也不仅仅是新闻媒介用来争取和保障自身享有采访报道自由的理念根据,和要求国家权力一方“情报公开”的武器,还应将其视作国民社会生存需要的一种具体权利,即将其视作是国民应实际享有的信息接受权、信息收集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请求权和要求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进行多样化、客观公正报道的参与权、接近权等等。这样,随着有关“知晓权”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化,知晓权观念被社会所普遍承认(但至今尚未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有关新闻诉讼案件中,已多次从原则上承认了这一权利概念。日本不少县、市一级地方政府,基于“国民知晓权”观念的社会普及,也相继制定了有限度的“情报公开”地方条例,开始实施限定范围的“情报公开”制度。这也可以看作是“信息化社会”衍进过程中的产物。当然,随之而来又产生了另外的社会问题,如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案件反而增多等。但从新闻法制学术研究方面来说,“知晓权”等观念的社会普及和某些社会实际应用,又反过来影响一些理论工作者,促使他们在研究有关保障新闻与言论出版等“表现自由”的问题时、不再把立论取向局限于信息表达者、传播者和大众传播媒介方面,而是转向信息的利用者、接受者方面,并以此去重新认识和理解保障“表现自由”的法理意义。如,不再把法律规定保障表现自由理解为“单纯保障表现行为”的自由,而是理解为“应保障从信息收集行为始(前提条件)、经过表达传播直到接受表达信息的一系列完整的信息流通全过程”的“自由的信息流通权利”。这种新的解释,就和传播学强调的“沟通”、“交流”的基本理论概念逐渐靠拢、衔接起来。
标签:国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