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变化与思考_公司法论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新变化与思考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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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面临着如何适应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种新旧交替、如何适应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全新变化的新课题。本文就目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变化和建议谈点浅薄之见:

一、变化

(一)审计的客体和客体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本来不是一项新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建立初期就积极探索并开展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还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而目前我们所进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却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

一是审计的客体环境发生了变化。现在我国处在积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变革时期,而且是在新旧制度差别极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均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国有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政府用行政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而现在政企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原则下,实行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使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管理国有企业。

二是审计的客体内容发生了变化。过去国有企业是以厂长、经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而现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这种法律及规章的形式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管理模式。这种变化由过去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从企业的决策开始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整个过程实行负责制。而现在的管理体制形式就不同了,《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只做组织经营决策和检查决策实施情况的决策、督导性工作,而组织实施工作则是由执行机构层的总经理负责了,实行了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因此,过去的审计以厂长、经理个人负责制为主体,现在的审计是董事长领导下的董事会集体负责制为主体。这是因为《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实实在在的决策权,从而使审计客体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就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而言,过去厂长、经理的职权是比较大的,往往个人说了算,容易出现问题。而现在同样作为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的个人职权相对减少了,《公司法》对董事长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因此,董事长超出《公司法》规定行使权利,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所作出的决策、决定将是违法的,或者说是无效的。所以尽管审计的客体都是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但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了。

(二)评价的依据和体系发生了新变化。以往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主要是与其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承包合同、协议等,这些是由外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而在实际的审计评价中,又往往只注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评价。当时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比较粗。而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但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而且目前的审计评价依据比较多,相对之下也比较细了。就《公司法》来说,对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职权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就为审计评价提供了层次较高而又细致的评价依据。过去企业的经营目标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现在这些目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这些评价依据就由过去的外部评价依据变为内部评价依据。另外,过去一般没有将企业的章程作为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而现在企业的章程应该作为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主要依据了,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章程以较高的地位,所以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和议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就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较重要的依据。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依据发生了全新的、深刻的变化。

(三)经济责任的划分多元化了。在以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中,经济责任评价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这是由当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样的管理体制决定的,一般说来,评价的主要对象是厂长、经理个人,审计罗列的成绩和失误绝大部份都集中反映在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身上,一般情况下都没有让班子成员承当责任,评价的重心是法人代表个人,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大的失误的评价,这种评价的作法是由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决定的。而现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当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划分的单一性的评价原则,实行审计责任划分多元化的原则。其主要理由:

一是《公司法》赋予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职权较之以前有限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经理行使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让其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在这一制度下,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董事长的职权较之以前是有限的,既然职权是有限的,权责是分明的,权力是多元的,所以审计责任的划分和评价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二是《公司法》注重了集体决策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在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时,要改变过去那种与以往企业管理模式相一致的决策和经营成败都由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的审计评价作法。现在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时,就要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管理模式进行审计评价,在重点考虑董事会集体决策责任的同时,分清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的经济责任。这种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负责的多元化责任是由《公司法》所设定的。

三是企业的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应负重要责任。在审计的评价过程中,除董事会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是因为我们在开展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重点是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审计工作量绝大部分是企业的财务收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为,企业的监事会是平行于董事会的监督机构,如果监事会不履行其监督职责,是违背现代企业制度的,也是违反《公司法》的。所以,在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一定责任,如果监事会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经济责任,这就与法律权责对等原则不相适应的。

二、建议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单一的生产单位向集团化转变;由政府管理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过程。审计评价也应有一个随其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审计评价体系也应随之发展。过去的审计评价体系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今天企业发展变化的形式了。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而这个评价体系应该是以《公司法》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原则,以企业董事会为核心,法人代表董事长为重点,并重视分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责任的多元化责任主体的审计评价体系。

(二)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的新特点。随着我国立法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逐步建立,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还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就要求每个审计人员强化学习,不但要学习新的审计知识,学习新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还要学习科学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尽快适应新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新特点,才能完成好这一审计工作任务。

(三)坚持用实事求是和发展的观点,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责任人员。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3年的时间, 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前无古人,需要大胆探索。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更是空前之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建立在这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上的,其审计评价也应有破与立交替发展的观点。因此,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只有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指导思想。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这一指导思想,这是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是建立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发展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的,脱离了这个实践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或是不用变革的观点去评价,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将有可能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所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发展的、历史的审计评价原则,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才能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审计评价结果才真正具有其历史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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