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师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_师范类专业论文

中国教师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_师范类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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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087(2012)02-0006-07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制定的规范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行动准则,是对教育利益的表达、分配与整合,其目的在于确保教育事业朝着制度化、绩效化、程序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和强烈的指向性。教师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教师教育政策的合理性建构,就没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教师教育要取得较大规模的发展和较高质量的提升,教师教育政策理应是教师教育事业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近些年来,教师教育政策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是,教师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存在着众多研究的困惑和障碍,而对这些困惑的解答和障碍的克服本身也是研究领域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在这些困惑和障碍中,探究教师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对教师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未来走向具有关键性、根本性的意义。

一、坚持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地位,是教师教育政策的基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推动先进文化的生力军,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动力源,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发展成败的关键,是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源泉。

因此,教师教育是教育工作的母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关键在于优先发展教师教育。优先发展师范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师范教育在整个教育发展中占据着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地位。师范教育担负着为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的重任,是实现我国教育事业复兴的根本,其发展水平事关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立科学统筹,分类推进,按适超前原则,带动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我国教育改革具有战略意义。

在优先发展教师教育中,首先是建立教师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教育经费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任职学校和教师本人合理分担保障机制,推进教师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实行教师教育经费来源以政府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与教师教育事业专项经费为主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探索教师教育助学贷款补助、专业奖励、在职补偿等投入方式,通过经费投入引导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财政投入的针对性和使用效益。教师培养经费的投入要保持师范专业学生人均拨款数高于其他专业;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要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按照当地中小学在职教师年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并逐步提高;加大教师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国家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各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教师教育基地和机构建设;鼓励社会机构设立教师教育基金,帮助贫困学生学习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弱势群体参加继续教育。

其次是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制定教师教育标准体系,促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教师教育机构依法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育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增强学校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加强教师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与境外高水平大学的强强合作、强项合作,持续选派中青年教师教育专家学者出国学习和交流,继续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教师教育项目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教师教育资源和经验,促进我国教师教育事业发展。

再次是建立教师教育责任机制和督导机制。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制定《教师教育条例》,将教师教育的制度、机构、实施、经费与条件保障、责任等规范化,将教师培养、入职教育和教师培训等制度化,形成政府主导、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促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教师教育督导评估纳入国家教育督导体系,成立国家教师教育质量鉴定委员会,由政府授权对教师教育机构、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质量等进行评估认定,对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将教师教育作为核心指标,从而加强中小学校和社会对教师教育的监督。

二、坚持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教师教育体系,是教师教育政策的体制基础

在我国,关于师范教育到底是独立设置呢?还是取消独立建制的师范院校,在普通大学设立教育学院来完成对师资的培养工作?抑或是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培养培训师资的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早在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期间,湖南教育会在提出的《改革学校系统案》中,就指出“教授中等学校之技术,易于初等远矣,本无须专门养成,至于三年之久,且教授中等学校之学识,原不在专门大学各科之外,更无独设一校之必要”,要求取消师范院校。[1]对师范教育独立地位提出了质疑,但由于缺乏思想氛围和制度环境,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而对于师范教育地位是独立还是合并的争论高潮则出现于1921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七届年会决议的《学制系统草案》公布后,主张师范教育独立设置的代表人物有常乃德、俞大同、李建勋、经亨颐等人,他们认为,“现在的教师,一方面要具有科学家研究的头脑,一方面又要具有宗教家献身的热诚。像这样伟大的责任,超绝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恐怕除了教育家以外,也再找不出第二个要负这样困难的使命的了。明白这个,便晓得师范教育的责任,绝不是普通学校所能分担的了”,[2]而主张师范教育合并的代表人物有顾树森、蔡元培、陈独秀、姚学修、廖冰筠等人,他们认为“既今之师范,可照新案改名中学;高专与高师,均可改为专科大学,或并入大学,殊不必为此骈赘”。[3]

在上述争论的基础上,1922年民国政府颁布《学制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引入美国的“六三三制”,同年11月颁布了《学校系统改革令》。在这两个法令中,师范教育独立建制的地位受到了削弱,要求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与普通大学合并,或改为普通大学。之后,更有人提出废止教师教育,1932年教育部拟的《改革我国教育之倾向及办法》中提出:“大学以农工学为主,并将现行师范教育一律取消。”“师范教育不应另设专校,以免畸形发展之流弊”,并要求“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应立即停办”。[4]然而,这种情况导致了师资严重缺乏、教师素质急剧下降的现象。

因此,1938年初国民政府颁布《各级教育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师范学校教育,应为培养小学健全师资之教育”,“小学师资应逐渐集中于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应独立设置,或将大学教育学院改为师范学院”。在此基础上,1938年国民党教育部颁布《师范学院规程》,而且该法案于1947年、194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明确指出,“养成中等学校德智体三育之师资,并应参酌从前高等师范之旧制而亟待设置”,师范学院应单独设立,但与可在大学中设置,并得设女子师范学院;师范学院除设本科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修部、第二部、职业师资科、教育进修班等,这一师范学院制度的确立,是对抗战前师范教育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改变了1922年以来师范教育体制的混乱局面,标志着我国独立设置师范院校与综合大学师范学院、教育系共存的混合开放性制度的形成,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师范学院制度,是对美国模式的改革与调整,从而使我国师范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师范教育恢复了独立设置的模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5年。比如195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高等师范教育会议上,明确要求现在大学中的师范学院(或教育学院)应以逐渐独立设置为原则,成立独立的师范学院,建立、巩固和加强了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虽然在1980年召开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有与会代表指出,目前师范院校学术水平不高,其原因就在于强调“师范性”,因此提出将重点师大和综合大学“打通”,“融合起来”,“打破师范框框”,但这一观点遭到了多数同志的反对,而且1987年召开的高师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教委副主任柳斌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一些师范院校盲目地向综合大学看齐,保证各级师范学校沿着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方向健康的发展”。

然而,随着国内外教育环境的变化以及教师教育专业化、终身化、一体化的发展,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在培养教师方面存在着综合素质不高、知识面狭窄等诸多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教师培养培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国家教师教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逐渐形成了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非师范院校参与培养培训教师的新的教师教育体制。在1996年召开的第五次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培训教师的主渠道作用及非师范院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的积极作用,但“必须坚持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师范教育体系”。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工作要点》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师范教育结构、布局调整,探索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非师范院校共同参与、职前职后相沟通的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8条规定:“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的课程。”2002年3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初步形成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它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国家鼓励其它高等学校特别是高水平的综合大学参与教师培养、培训,或与师范院校联合、合作办学,为中小学教师特别是高中教师来源的多元化作出积极贡献。”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教师教育一体化、综合化、大学化、专业化的程度有了较大的发展。2004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地提出了“全面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灵活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总体目标。其中也相应地制定了具体的目标,指出要“改革教师教育模式,将教师教育逐步纳入高等教育体系,构建以师范大学和其它高水平大学为先导,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协调发展,职前职后教育相互沟通,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比较完整地描述了我国未来的教师教育体系,反映了我国教师教育政策发展的基本走向。也就是说,今后我国教师教育政策的体制基础是坚持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教师教育体系。

三、坚持教师教育的免费性,是教师教育政策的核心

教师教育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教育的产物,是公共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教育是随着基础教育的产生而发端的,因此现代国家关于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导致了教师教育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表现为其“非经济目标”或“外在经济效用”,即国家为了形成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为了促进地区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为了国家政治的稳定和国防的安全,国家对义务教育和相关的教师教育的投入、生产和分配,“由国家宏观决策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国家或地区按低于成本的费用向教育需求者提供教育服务”,[5]或者直接实施免费的教师教育政策。

免费教师教育政策的实施,曾吸引大量的优秀青年投身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为我国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基础,提高了国民素质。在中国教师教育百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历届政府均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干预免费教师教育的走向。教师教育除1922-1932年和2000年之后较短时段内实行收费政策之外,师范生在更长时间内接受的是免费教育。1904年,清政府《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生无需纳费”;《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由官费支费。”《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师范生勿庸缴纳学费。”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第3条规定:“师范教育经费,以省经费支给之。高等师范学校经费,以国库金支给之。”第9条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酌给校内必要费用。”虽然1922年民国政府颁布《学制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取消师范生的公费待遇,但1932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师范学校法》,又恢复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师范学校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学校不得征收图书本及体育任何费用,学校应设置奖学金额。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7月政务院发出通知,为积极改进青年学生的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费用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同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中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第十七条规定:“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分配工作”。197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高等师范的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1978年10月,教育部重申师范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待遇”。1983年,改革师范生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助学金与奖学金相结合。1987年,改师范生人民助学金制度为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制度。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对高等教育逐步实行收费制度。而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师范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师范生仍然被规定必须服务基础教育。1996年《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说:“对免交学费,享受师范专业奖(助)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实行五年任教服务期制度;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保证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师范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规定,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毕业后无正当理由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应当偿还培养费”。1997年以来,随着大学的全面扩招,师范大学开始收取部分学费。2000年6月5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对享有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等学校学生可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师范大学开始正式实行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并轨”招生,师范生除过师范专业奖学金外不再享受以往的种种优待。当然与此同时,师范生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变为可不受限制、自由就业。这致使了报考师范院校的优秀生源明显减少,师范院校的比较优秀的毕业生不愿从事教育工作,且教师资源分布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2007年温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将在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有一个庞大的基础教育体系,中小学教师的需求尚存很大的缺口。而且就现有的师资队伍来看,城镇地区教师饱和,严重超编,而农村和贫困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高素质的师资匮乏,这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必须要通过国家公共师范教育来解决,而这类教育是非竞争性的,不可能在市场中得以实现,所以要靠国家的直接投入和管理来保证。国家对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能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并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任教,促进我国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的职责就是促进社会公平。而通过公共教育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是指,让那些在物质、经济和文化方面处于最低层者尽可能通过教育得到补偿。因此,国家实行免费的教师教育,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教师教育公共性的守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家庭贫寒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四、坚持国家对教师教育的有限干预与规范,是教师教育政策的关键

教师教育的发展,是百余年来多数政府的选择,是国家教育权的充分行使与展现。国家教育权是教育权利的一种,由政府代表行使,是由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教育权利和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利。到了近现代社会,社会发展要求提高国民素质,国家被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教育的介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管理教育事务,如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二是直接举办教育机构,为国家教育目标直接服务,这些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性机构。应该说,正是国家教育权的依法存在和行使,使教育成为现代国家依法履行的重要公共职能之一。而由于教师教育是教育系统的内部循环,是教育事业的“基础工程”,在整个教育系统中起着“先行官”的作用,是教育事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所在。因此,既然政府要直接举办教育机构,当然就得为教育机构不可缺少的师资负责。但国家对教师的干预与规范是有限度的,在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应该保持必要的张力。

一般来讲,国家干预方式可分为过程干预、目标干预和选择性干预。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对师范教育的干预方式有所不同。由于过程干预过多地介入大学事务,从而损害了大学的学术自由,造成官僚主义;目标干预则可能推卸政府对大学的责任;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选择性干预,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拨款、政策扶持、评估与监督,引导大学发展,提高大学质量。[6]

政府对师范教育的干预主要是通过公共财政手段来调控师范教育的发展。其干预是局部的、引导性的,而非全面的、强制性的。其目的是引导师范大学坚守“师范性”的特色,持续地为基础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并不涉及对学校事务的全方位干预。

同时,从政策的视角来看,国家干预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干预行为的合法性。[7]合法性首先是合宪性,即政府出台的教师教育政策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高等师范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大学,承担着为基础教育培养合格师资的神圣使命,因此,国务院及其国务院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针对高等师范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出台相关教师教育政策,比如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干预师范教育的走向,是履行其“领导与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合法性是指合乎教育法律的规定性,即国家对师范教育的干预是要有法律依据的,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14、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7、8、13、14条,在赋予政府管理学校、实施教育改革权力的同时,也对学校的权利做了详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具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生、学生管理、学业证书颁发、教师聘任与处分、经费管理与使用、拒绝非干涉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1-38条规定,高等学校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国家依法具有管理教育、推进教育改革的权力,学校作为法人则享有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国家教育权与学校自主权在这个层面形成张力,这就要求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在行使国家教育权时,必须恪守“法律授权即拥有的原则”,从实体法的授权出发,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8]因此,国家的干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蚀学校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国家干预的基本信条。

清代末期,建立近代资产阶级教育制度作为维新运动的重要内容受到积极宣传与提倡,不能不引起清政府的注意。“今日中国之言革新者,不论保守党、进步党、急激党,莫不公认教育为当今唯一之问题矣。即就教育而论,不论官立学堂、民立学堂,莫不公认师范为当今唯一之急务矣。”[9]1904年《奏定学务纲要》中提出:“学堂必有师”,“宜首先急办师范学堂”。国民政府对师范教育仍力谋发展与推进。1929年《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认为“师范教育为实施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1938年《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提出:“对于师资之训练,应特别重视。”先后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修正师范学院规程》以及《改进师范学院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来发展师范教育。到了改革开放后,师范教育更被提到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强调“师范教育是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母机,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办好师范教育”。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可见,办好教师教育的责任已经由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下来。当然,历届政府并不是单纯从字面上来重视教师教育,而是实实在在的设置了某些条件以示重视。师范生的公费待遇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由于教师教育的公共性,所以政府应当承担发展师范教育的重责,实施对教师教育的有限干预与规范,坚持把教育发展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以便不断地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从事师范教育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特别是在待遇上,应当高于其他高等院校;提高师范生的生活待遇,坚决取消对师范生的各种收费;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使人们愿意读师范、当教师。”[10]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教。

五、坚持师范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教师教育政策的法律保障

“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学范畴,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结构相关、功能互补、数量相当、价值主从的关系。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

我国师范生自产生以来,即仿效外国的做法,享受公费待遇。清末的优级师范学堂皆以支给官费为原则。民国初年,师范学堂规定亦有公费生、半费生和自费生三种之别,但几乎全为公费。1922年新学制颁行后,师范生则多改为自费制,偶有免除学费。1933年公费制又重新恢复,且提高了师范生的生活待遇,规定师范学院学生一律免缴学、膳费,优秀学生还可获得奖学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师范生的待遇从公费制改为人民助学金,再到1987年师范生专业奖学金制度,都实行免交学费政策。政府给予师范生较厚的公费待遇,能够吸引更多莘莘学子报考师范并潜心研习,有利于优良师资的养成。公费制度与师范生服务办法有密切关系。有公费待遇之规定,则有遵守服务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契约的。这与给予贫寒或优秀学生之奖学金或补助金性质不同。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实行的是人民助学金以及奖学金制度,但由于我国当时实行的是毕业生统分政策,所以仍旧要遵守执教服务。

因此,自清末以来,就开始实行师范学堂师范生毕业后有为教育事业效力义务的制度。清朝规定师范生毕业后任教义务年限均为6年。在义务期满,根据情况“奖给官职”。如愿仍留教职者,若干年后积有资劳,还可受“从优奖励”。并且规定,任何师范毕业生在执教义务期间,如尽心尽责、期满无过失,都能获得一定官职或其他形式的奖励,且允许进入高一级学堂深造。反之,此期限内营谋教育以外的事业,回避教育职责,充当别项差使,或因故撤销教员凭照,将追缴其校方供给费用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受其他形式的处罚。民国初始,师范学校本科公费生义务任教6年,但经教育总长特别指定职务及服务于边远地区者,可以减为4年。在义务任教期间,经教育部许可,可升入高等师范学校或者普通大学研究科深造。到后来,执教义务年限减少到5年,但任何师范生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升学或担任教育以外职务。新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师范学校毕业生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由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分配工作。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毕业后无正当理由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应当偿还培养费”。政府明确规定师范生的义务执教期以及按服务优劣定奖惩的制度,能促进师范毕业生专心服务于教育,对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稳定、教师专业化以及师资供求的适度调节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指出,“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教育的发展与繁荣是教育发展、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基石。在当下“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促使下,我们应在坚持教师教育的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综合化、确保教师教育公共性、强调国家的有限干预与规范、实现师范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师社会地位、提升教师职业声望、提高教师经济待遇、满足教师职业内在回报、注重教师内涵发展、塑造教师高尚而光辉的形象、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让人人愿意“报考师范,当教师”,从而树立终身从教的意愿,造就一大批未来的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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