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类论文,现代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现代汉语词类研究的现状和问题
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多数人同意的妥善解决,这就影响到建立一个能得到公认的,并且在实践中基本可行的语法体系。但是,词类问题经过长期研究,又经过三十年代和五十年代两次大讨论,有些理论问题已经逐步接近解决,尽管还有不少具体问题没有很好解决。所以,目前迫切需要做一些踏踏实实的具体工作,以便检验和修正已有的理论观点,而一些长期以来困扰语法学界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根据一定数量的语言材料进行深入的考察,寻找可能的解决途径,或采取某种处理办法,然后再在语言实践中去加以检验和修正。
和词类有关的理论问题实际上只有两个:1)划分词类的目的问题,也就是词类和句法分析之间的关系问题;2)划分词类的标准问题。
划分词类的目的,或者说词类和句法分析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和词类问题有关的带根本性的理论问题。语言中的语汇单位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各种不同的分类,而词类不是一般的分类,划分词类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句法分析,因此词类和句法分析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这一点早在三十年代末的文法革新讨论中就已经有了明确的阐述。陈望道根据索绪尔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理论明确指出词类就是一种聚合类,而聚合类只能在组合关系中来确定,反之,组合关系又体现为聚合分类,也就是词类的线性序列。〔1〕这就是说, 划分词类不是为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进行句法分析,因此划分词类必须考虑句法分析的需要,而不能脱离句法分析的需要来划分词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人还不熟悉索绪尔关于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理论,因此不自觉地把词类问题和句法分析割裂开来,单纯就词类问题讨论词类问题,甚至认为词类问题和句法分析无关,走了一段为分类而分类的弯路。
划分汉语词类的标准问题经过三十年代和五十年代的两次大讨论,意见也在逐步接近,但是直到现在仍有较大分歧。目前大致可分成两派:一派是多重标准派,一派是单一标准派。
多重标准派主张综合运用多重标准来划分词类,但是具体采用哪些标准,多重标准中侧重哪一种标准,意见还不完全一致。有人主张从意义着手,兼顾形态和语法功能;有人主张从形态着手,兼顾语法功能和意义;有人主张从语法功能着手,兼顾形态和意义。
单一标准派主张采用单一标准来划分词类。主要的一种意见认为划分词类只能采用语法功能标准,但是不同的人对“语法功能”又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语法功能主要是短语组合功能,有人认为语法功能主要是句子成分功能,还有人认为语法功能应该既包括句子成分功能,又包括短语组合功能。另外,这一派在单一标准的适用范围上也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在划分词类和处理兼类问题上都坚持采用单一的语法功能标准,有人则在划分词类时坚持单一的语法功能标准,但是在处理兼类问题时由于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就主张采用意义标准。
词类问题不仅有理论问题,也有很多具体问题,而理论问题和具体问题又是无法完全截然分开的。如成为当前词类问题的症结的兼类问题,就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体问题。有的具体问题可以说是非实质性的,如各类的名称术语问题,大类小类的数量问题。
具体问题和理论总有不同程度的联系。理论问题没有解决会影响具体问题的处理,而具体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遇到较大的困难,也会影响理论问题的解决,或者影响语法学家的理论观点。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究竟应该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恐怕见仁见智,很难有统一意见,而且也很难说哪种意见绝对正确,哪种意见绝对错误。我们认为,继续进行理论探讨还是有必要的,但是正如吕叔湘先生早就指出过的:“认识问题的复杂性,我想,该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第二步呢,就要占有材料。说句笑话,咱们现在都是拿着小本钱做大买卖,尽管议论纷纭,引证的事例左右离不了大路边儿上的那些个。而议论之所以纷纭,恐怕也正是由于本钱有限。必得占有材料,才能在具体问题上多做具体分析。”〔2〕因此我们想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一些具体的考察。
§2 考察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2.1 理论原则
在对词类问题进行考察时我们遵循以下各项理论原则。
1.词类是在组合关系中根据组合特征类聚而成的聚合类, 而组合关系正是由于不同聚合类的线性序列来体现的。因此,词类只能根据句法功能,也就是组合功能来划分,而这样划分出来的词类的线性序列就必然体现为一定的句法组合关系,也就是一定的句法结构。正因为如此,词类和句法结构,聚合关系和组合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互相依存的。
2.句法功能特征,或者说分布特征,都指的是全部功能特征, 全部分布特征的总和。但是这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语法学家在划分词类时采用的只能是典型的句法功能特征或分布特征。典型的句法功能特征或分布特征应该包括句子成分功能和短语组合功能,因为句法分析应该能根据词类序列判定句法结构。从这个意义来说,词类的划分是为句法分析服务的,词类的划分应该和句法分析协调一致,应该有利于句法分析。一般来看,句子成分功能对某个词类来说容易具有普遍性,但缺乏排他性,而短语组合功能,包括所谓鉴定词以及一些近似词尾的助词,由于是有意选定的,大多具有较好的排他性,但是又缺乏普遍性。因此,应该既考虑句子的成分功能,又考虑短语组合功能,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3.语言既有系统性的一面,又有非系统性的一面,既有相对静止的一面,又有绝对流动的一面。目前比较成熟的语法理论和分析方法大多是以语言的系统性和静止性为前提的。这些理论和方法都要求对语言事实作出全面充分的解释,要求没有无法解释的例外,还要求事事“非此即彼”,“说一不二”。这是现代语言学在语法研究领域内日趋科学化和精密化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但是由于语言有非系统性的一面,有绝对流动的一面,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因此,应该留有余地,区分一般和特殊,常规和例外,不能处处“非此即彼”,“说一不二”。
4.词类体系是语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词类体系应该和句法分析体系协调一致。任何语法体系,包括词类体系在内,都只是语法学家根据主观认识构拟的语法模型。不同学派的语法学家会构拟不同的语法模型。一种语法模型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最终只能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
§2.2 考察方法和步骤
考察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1.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考察,用语言事实去检验前人的观点和结论,“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2.某一类词的范围不清楚时,根据各家意见先在最大范围内进行考察,逐步缩小范围。
3.能找到规律的尽可能找规律,实在找不到规律的进行统计分析。
4.能解决的尽可能解决,解决不了的不强加解释,但可以提出某种处理意见。
§3 考察结果
现有的各家词类体系,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分类标准,总的说来是大同小异的。在第一个层次上分几类,分多分少有差别,名称术语有差别,但是结合第二个层次上的小类或附类一起来考虑,这些差别就大多是非实质性的,因为大类和小类在不同的词类体系中可以上下浮动,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所以是非实质性的。
现在意见分歧而争议较多的是三大类实词的句法功能问题,兼类问题,还有某些类的范围和划界问题。我们考察的重点就是这些意见分歧而争议较多的问题。我们明白这些问题本身非常复杂,是很不容易解决的,所以只希望通过具体考察,对问题的症结有进一步了解,对某些问题能提出某些处理意见,而大多数问题都还需要有更多的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有可能逐步找到多数人能认可的解决办法。
§3.1 三大类实词的句法功能问题
五十年代以前占主导地位的语法体系实际上同时有两个不同的词类体系,在讲词类的时候用的是一个体系,在进行句法分析的时候用的是另一个体系。讲词类的时候用的体系按意义标准分类,所以可能做到“词有定类”,但是这样的词类体系在讲句法分析的时候用不上,因为不是根据句法功能分类的,“类无定职”,那就无法根据词类序列去判定句法结构。因此,在进行句法分析的时候不得不使用另一个词类体系,改用句子成分功能来定类,也就是先根据全句的意义确定句子成分,然后根据句子成分功能给有关的词定类,这样可以做到“类有定职”,但是导致了“词无定类”,并且这样的词类体系要求确定句法结构关系,然后再定类,而且还认为“离句无品”,那么对句法分析实际上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在进行句法分析以前还没有词类,也一样无法根据词类序列来判定句法结构。五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到了八十年代,占主导地位的语法体系,在词类问题上采用了一种不彻底的句法功能标准,也就是在确定分类原则的时候采用句法功能标准,但是在确定单词归类的时候,由于非形态语言单词的多功能现象,担心会导致“词无定类”,因而改用词义标准,力求定于一类,结果尽管大体上做到了“词有定类”,却导致了“类无定职”。这样的词类体系由于夹杂了意义标准,和句法功能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因此也一样无法用来根据词类序列判定句法结构关系。这样,语法学家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做到了“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了“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怎样做到既“词有定类”又“类有定职”对一种非形态语言来说的确难上加难。这一切究其根本都是由非形态语言单词在句法上的多功能现象造成的。因此我们首先要对这种单词在句法上的多功能现象进行考察,看看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能不能加以适当处理,找到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
根据现行的语法体系,三大类实词几乎是无所不能的,形容词和动词可以充当任何一种句子成分,名词也一样,只是不能充当补语而已。但是三大类实词充当不同的句子成分的实际出现率却并不是一样的。莫彭龄和单青的统计如下:〔3〕
主语 谓语 宾语 定语 状语 补语
名词
21.2 0.18 49.04 20.9 6.50
动词
0.91 76.7 2.86 6.52 7.15
5.88
形容词 1.72 26.2 6.03 42.0 19.1
4.8
如果贯彻区分一般和特殊的原则,名词的句子成分功能是用作主语、宾语和定语,动词的句子成分功能是用作谓语,形容词的句子成分功能是用作定语和谓语,那么尽管词类和句子成分功能不是简单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也可以说是“类有定职”,只要对一些“特殊”现象进行深入考察,作出适当的处理,“类有定职”的要求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那样就有可能根据词类序列来判定句法结构。
§3.1.1 名词的句法功能
名词用作谓语的是“我北京人”“今天清明”这一类句子中的用法。在一个承认有基本句式和变式的语法体系中,这一类句子可以作为系词句来处理,名词就不再用作谓语。一般说来,能用作谓语的也可用作补语。名词不能作补语正说明名词本身没有谓词性。
名词用作状语的可能性是6.5%,不算低, 不过这里牵涉到一个统计标准问题。莫彭龄、单青的名词包括方位词、时间词和处所词,这三类名词可以用作状语,如果剔除这三个附类的用例,名词用作状语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但是有少数名词是可以用作状语的,如“集体参加”(某个组织)、“重点解决”(某个问题)、“原则通过”(某项决议)等等中的“集体”“重点”“原则”等等。我们统计了3892个名词,能直接用作状语的只有64个左右,只占1.6%。 这部分名词完全可以处理为兼类词。那样就名词的主体部分而言就不具有用作状语的句法功能,名词也就相对而言“类有定职”了。名词的句法功能是用作主语和宾语,大多数名词可以用作定语,大多数名词可以带名量词。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名词不能用作定语,还有相当数量的名词不能带名量词,这两项都缺乏普遍性。
§3.1.2 形容词的句法功能
语法学界关于形容词的句法功能存在分歧意见。早期的汉语著作大多认为形容词的主要句法功能是用作定语,但是吕叔湘先生在《中国文法要略》中认为形容词做定语和谓语的时候多。〔4〕后来赵元任先生研究口语语法就认为形容词主要用作谓语,朱德熙先生把形容词和动词归并为谓词,也认为形容词的主要句法功能是用作谓语,并且认为名词和数量短语才是典型的定语。〔5〕现在多数人也认为形容词的主要句法功能是用作谓语。但是莫彭龄、单青的统计数据给我们提出了问题。形容词用作谓语的出现率是26%,用作定语的出现率为42%,也就是说,形容词用作定语的出现率大大高于用作谓语的出现率。这样,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形容词做定语的句法功能而只考虑形容词做谓语的句法功能。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单独进行了一次统计。我们对典型的书面语材料分别进行统计,再合起来进行统计。结果是:在口语材料中用作谓语的出现率是53.4%,用作定语的出现率27.9%;在书面语材料中,用作谓语的出现率是17.4%,用作定语的出现率是52.4%;口语材料和书面语材料合在一起统计,用作谓语的出现率是34.1 %, 用作定语的出现率是41.2%。我们的统计结果和莫彭龄、单青的统计结果是接近的,但是我们对口语材料和书面语材料先分开统计,就显示出形容词在同语体的语言材料中句法功能有明显的差异:在口语材料中主要用作谓语,在书面语材料中主要用作定语,在混合材料中用作定语的机会比用作谓语的机会还是要多一些。这样看来,如果我们研究和处理的主要是书面语而不是口语,那么就不能无视形容词用作定语这种句法功能。因此,在我们的词类体系中,形容词就是既能做定语又能做谓语的一类词。当然,这里所说的形容词指的是通常所说的性质形容词,在这一点上前人和各种统计对形容词也是这样理解的。
按莫彭龄、单青的统计,形容词用作状语的出现率高达19.1%。这里边有一个统计标准问题。他们是把加“地”的形容词一律按形容词计算的。不少语法著作也是这样处理的,所以有些语法著作甚至说形容词大多能用作状语。我们认为加“地”和不加“地”完全不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只有形容词直接用作状语才能算形容词做状语的用例。我们的统计结果是:形容词用作状语的出现率,在口语材料中是3.4%, 在书面语材料中是11.3%。另外,我们还统计了1115个性质形容词,能用作状语的有168个,占15.1%。这部分形容词可以处理成兼类词,那样, 形容词就没有用作状语的功能了。实际上经常用作状语的形容词是一小部分表示数量、时间、方式、范围的形容词,如果把这部分形容词从性质形容词中分出去,把用作状语的功能归属于有关的小类,那么能用作状语的性质形容词就更少了。
大部分补语具有谓语性,所以能做谓语就自然能做补语。形容词能做补语可以说是形容词能做谓语决定的。因此可以不必单独考虑形容词能做补语的功能。
一般认为性质形容词都能做定语,那是不考虑做定语时加“的”不加“的”的区别的。如果认为有“的”和没有“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构,那么现在所谓的性质形容词就有几百个不能直接做定语,必须加“的”才能做定语,如“严肃”“大方”“美丽”等等。还有的即使加的“的”也不能做定语,还必须在前面加程度副词,如“惨”“昂贵”等等。还有的在任何情况都不能做定语,如“陋”“盎然”“昏沉”等等。这些不能直接做定语只能做谓语的形容词是唯谓形容词。但是这样处理,唯谓形容词的数量就多一点。再者就“漂亮”和“美丽”这两个意义很接近的形容词来看,“美丽”必须加“的”才能用作定语,“漂亮”可以加“的”,也可以直接用作定语,似乎仅仅是由于语体不同。“漂亮”是口语,“美丽”是书面语,而书面语总用得比口语少,所以要加“的”,用多了,也许就可以不加“的”。这样,我们对形容词做定语加“的”不加“的”开了特例,暂且不加区分,所以只把加了“的”也不能做定语的归为唯谓形容词。这样做也是为了随俗。
形容词还有一个可以不可以带宾语的问题。语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形容词带宾语是形容词固有的句法功能。一种意见认为形容词不能带宾语,带宾语的形容词不再是形容词而是及物动词。我们考察了“形+宾”的各种情况,看看有没有规律性,如果有比较明显的规律性,那么不妨处理为形容词的一种特殊用法。我们统计了“形+宾”的各种用法,发现66%是使动用法,但是还有34%的用法一时还找不到可以简单清楚地加以概括的规律性。这样看来,处理成形容词一种特殊用法不太行。我们又统计了在性质形容词范围内究竟有多少可以带宾语,统计结果约占14%,可以说是少数。考虑到让这少数形容词兼动词不至于引起混乱,同时又维护了形容词不带宾语的特点,处理成兼类词好一些。
形容词带动态助词“了、着、过”等以后不再表示静态的性质而表示动态的过程。这样一些形容词是不是不再是形容词而成了动词?这在语法学界也有不同意见。现在,大多数语法学家认为形容词本来就可以带动态助词,所以不能说带了动态助词就成了动词。但是究竟形容词是不是都能带动态助词,有多少形容词能带动态助词,还是心中无数的。我们这次考察了1360个形容词,结果是:能带“了[,2]”的占(474/1360=)34.85%,能带“过”的占(331/1360=)24.34%, 能带“起来/下去/下来”的,占(195/1360=)14.34%,能带“着”的,占(46/1360=)3.38%。合在一起去掉交叉用例, 形容词能带动态助词“了[,2]/着/过/起来/下去/下来”的共560个,占41.18%。句末的“了” 有的是语气助词“了[,2]”,有的是“了[,1]+了[,2]”。形容词能带“了[,1]+了[,2]”的占(110/360=)8.09%。这两部分加在一起共占49.72%,接近半数。 这样看来,形容词带动态助词不宜处理成兼类。
形容词用作主语的出现率是1.72%,用作宾语的出现率是6.03%。用作主语的可能性很小,并且主要见于书面语。用作宾语的除一部分小句谓语和形名兼类词外,还有一部分应该承认是形容词,尽管在语言教学用的语法体系中可以作出某种处理,如称之为“名物化用法”或“形容词用法”等。不过形容词用作主语和毕竟是少数,可以根据区分一般和特殊的原则处理,在计算机处理自然语言用的语法体系中可以给出用作主语和宾语的概率。
形容词和名词的兼类问题将在下一节讨论兼类问题时讨论。
§3.1.3 动词的句法功能
动词是用作谓语的一类词,大多数的动词能带“了、着、过”。就动词能用作谓语而言,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形容词也能用作谓语,这就有一个划界问题。如果说形容词既能用作谓语又能用作定语,而动词只能用作谓语不能用作定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就可以分开。至于不少人认为名词、数词、数量短语、“的”字结构等等都可以用作谓语,这一方面可以用基本句式和变式来处理,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区分一般和特殊的原则来处理。事实上,不考虑一般和特殊,常规和例外,最彻底的分类是一个词一个类,否则就无法分类。
按莫彭龄、单青的统计,动词用作状语的出现率是7.15%,这是因为他们把助动词和动词之间的关系作为“状+动”来计算的。如果把助动词加动词处理成一种特殊的动词短语或其他关系,那么动词用作状语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出现率会大大降低。少数动词能用作状语可以处理成兼类词。
动词用作定语的问题很复杂。首先是加“的”后用作定语算不算动词用作定语,莫彭龄、单青是把动词和动词短语加“的”后用作定语都算动词用作定语的,如果这部分不算,动词能直接用作定语的出现率就会更低,就可以按一般和特殊的原则来处理。但是像“生产关系”“生产价格”里面的“生产”怎么算?“计划经济”“计划项目”中的“计划”算是动词用作定语,还是动名兼类词用作定语?这一类情况不仅牵涉到动名兼类问题,还牵涉到现代汉语的词和短语的区别问题,专业用语和术语的内部结构问题。这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只能存疑。
§3.2 兼类问题
兼类问题的焦点在动名兼类和形名兼类,尽管几乎大多数词类大类之间和小类之间都有兼类问题。我们只考察了动名兼类和形名兼类问题。
§3.2.1 动名兼类问题
我们按以下三项标准对3036个动词进行考察:1)能带名量词(万能的“种”和特殊用法的“个”除外),2)能直接做“有”的宾语并能受前置动量词修饰,3)能直接受名词修饰并能受前置动量词修饰。结果如下:
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动名兼类词
不论是12.91%或19.33%,都还是少数,可以处理成动名兼类词。
我们采用这三项标准并不是因为这是唯一科学的标准,而是估计这三项标准多数人能接受。我们对后两项标准附加了“并能受前置动量词的修饰”的条件是因为在一个语言教学用的语法体系中最好只承认那些相对稳定下来的兼类词是兼类词。动词和形容词向名词漂移是一种欧化语法现象,不少动词和形容词正处在向名词漂移的过程中,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是不是这种漂移过程已经相对稳定下来了。但是在一个计算机处理自然语言用的语法体系中就不一定这样要求,而应该反映有没有用如名词的可能性,那样才便于进行形式分析。
我们还统计了不可能和不大可能兼名词的动词的数量。大多数口语动词和关系动词、助动词、本身带文言介词“于”和“以”的动词(如“勇于”“给以”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动结式的动词都不可能或不大可能兼名词。书面语双音节动词大多有可能兼名词,不大可能兼名词的有218个。 不可能和不大可能兼名词的口语动词和单音节书面语动词有1032个。这样,加在一起共1250个,占41.17%。
中国软件总公司高级工程师吴蔚天在研制汉英翻译系统时统计了7568个动词兼名词的情况,结果如下,可资参考。〔6〕
§3.2.2 形名兼类问题
我们对1538个形容词(包括性质形容词和非谓形容词)按以下四项标准进行考察:1)直接受名量词修饰,2)直接受“很多”“许多”“不少”修饰,3)直接做“有”的宾语,4)直接受名词修饰。结果如下:
百分之四当然是微不足道的少数,处理成兼类就可以了。
§3.3 助动词、副词、连词、介词的范围问题
§3.3.1 助动词的范围问题
助动词的范围很难确定。《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的助动词范围较窄,一共收了十六个,〔7〕马庆株定的助动词的范围就比较宽, 有七十来个。〔8〕助动词又称能愿动词,意思是表示可能和意愿的动词, 在语义和句法功能上有自己的特点。麻烦的是助动词和一些表示语气的副词有时候纠缠在一起,还有的助动词可以跑到主语前面去,如“他应该去”和“应该他去”,另外,像“准”和“许”是文言助动词,“甭”和“好”(可以)带方言色彩。这么多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只得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缩小助动词的范围,希望一方面有确定的形式标准来鉴别助动词,另一方面希望助动词在语义上限于表示情态和语气,那样,在对全句作出语义解释时能够把有关助动词这部分语义内容提出去,也就是能解释成“命题+情态(和语气)”。这当然只是一种处理方式,别人可以有别的处理方式。
§3.3.2 副词和连词的范围问题
副词是只用作状语的一类词。但是能用作状语的不限于副词。副词和方位结构、时间名词、处所名词,还有数量形容词、时间形容词等等之间在用作状语这一点上有交叉,不过前人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可以信从,划界并不太困难。比较麻烦的是副词,特别是语气副词和关联副词和连词的划界问题。不少语法体系的副词没有关联副词这样的小类,和连词的界限就更不清楚了。我们认为有必要分出关联副词一个小类,那样,像“只有…才…”,“即使…也…”等等连锁格式中后面的“才”、“也”等等也就都是关联副词。还有一种连锁格式,如“又…又…”,“越…越…”等等我们处理为关联副词的连锁格式而不处理为连词,因为这种格式连结和修饰的是动词和形容词,不能连接名词和句子。
副词和连词在可能出现在什么样的位置上也有纠葛。一般说来,副词不出现在主语前面而出现在主语后面谓语前面,而连词既可以出现在主语前面也可以出现在主语后面谓语前面,但是一部分语气副词也一样既可以出现在主语前面也可以出现在主语后面谓语前面,如“究竟他来不来?”和“他究竟来不来?”等等。这种情况如果限于语气副词还好办,但并不尽然,“忽然”也可以说“忽然天下起雨来了”和“天忽然下起雨来了”。这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我们只得采取列举副词和连词的办法来处理。
像“全速、大力、稳步、阔步”等等尽管在构词方式上有点像非谓形容词,但是只能用作状语,是一批新兴的副词。还有像“大规模”“高速度”等等一类名词短语也可以用作状语。这是一种欧化现象,但是不能不考虑。如果要分“语类”,应该和副词归为同一“语类”。
§3.3.3 介词的范围问题
介词和动词的划界一直是个难题。不过有一部分文言和近代汉语的介词是比较单纯的,如“自打、从、自从、打从、由、于、由于、对、对于、关于、至于、以”等,还有“往、替、连、把、被、同”等的介词特性也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一类也许可以称为纯介词。其他的介词或者介词的特性不明显,偶尔还可以带“了”“着”“过”,或者有时候用作介词,有时候用作动词,就看后面是不是另有作谓语的动词了。不好办的正是这一类亦介亦动的词。把这一类词全归动词,处理成连动式,毕竟和常规动词不完全一样,而且必然会增加连动式分析的困难,还不如把这一类处理成介动兼类词。
§3.4 代词和序列词的立类问题
代词有没有立类的资格一直有争议。传统的语法研究把研究范围限定在句子范围以内。在这个范围内的确找不到代词立类的令人信服的根据。但是如果把syntax(“组合”)的范围扩大到篇章,也就是超出句子的范围,扩大到句子和句子之间,那么代词的“组合”功能就是一种篇章连接功能。这就是代词立类的依据。代词还有一种语用功能,那就是在语境中的指称功能。
我们在考察过程中发现“甲乙丙丁”等和“子丑寅卯”等过去没有人明确归类。我们把这两类词称为“序列词”,归为数词的附类。不过这两类词还有一些差别:“子丑寅卯”等只有序列作用,“甲乙丙丁”等除序列作用外还有称代作用,如“某甲”“某乙”等。“ABCD”等也可以归为序列词。
附:现代汉语词类的大类和附类
1.名词(附:方位词、时间词、处所词) 2.形容词(附:非谓形容词、唯谓形容词) 3.动词(附:助动词、趋向动词) 4.数词(附:序列词) 5.量词 6.代词 7.副词 8.介词 9.连词 10.助词 11.叹词 12.拟声词
[*] 本文依据的材料和数据来自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的”对外汉语教学语法词类问题计算机辅助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该项目的研究论文将结集出版,但目前均未发表,因而没有一一注明出处。
注释:
〔1〕参看陈望道《答复对于中国文法革新讨论的批评》和《文法的研究》,载《中国文法革新论丛》,中华书局,1958年,第234 —260页,第273—276页。
〔2〕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71页。
〔3〕莫彭龄、单青《三大类实词句法功能的统计分析》, 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第55—61页。
〔4〕参看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修订本),商务印书馆, 1956年,第24页。
〔5〕参看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5页。
〔6〕吴蔚天、 罗建林《汉语计算语言学——汉语形式语法和形式分析》,电子工业出版社,1994年,第83页,第155页—164页。
〔7〕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商务印书馆,1961年, 第89—94页。
〔8〕马庆株《能愿动词的连用》, 见《汉语动词和动词性结构》,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47—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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