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新探索——“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研讨会”的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中国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研讨会论文,理论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5年第2期《法学研究》期刊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的论文。此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李步云教授主持。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学者对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认识,深入持续地探讨中国人权问题,课题组于2015年4月12日于广州召开了“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研讨会”,围绕此文展开学术探讨。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出版社等单位的近20位人权法学者与会参与讨论。研讨会分为四个环节,分别对“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人权的本质与属性”、“人权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人权实现的原理与机制”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等人权理论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 李步云教授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和“人权的概念”的解读来阐述关于人权理论体系的建构。李教授认为,在研究人权理论时,不能回避以下五个问题:其一,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问题;其二,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主要人权的问题;其三,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其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问题;其五,人权的本原问题。这些在国际上争议很大、分歧众多的问题,课题组没有刻意回避。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问题,李教授认为,人权基本问题主要包含人权理论、具体人权和人权保障机制三个组成部分,本次研讨会是对“人权理论体系”的探讨。人权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而且对于人权教育,宣传中国人权实践经验等,亦非常重要。人权理论的体系研究与争取人权“话语权”问题密切相关。寻求理论的话语权不是为了单纯强调中国特色,也不是为了人为地与西方国家人权观针锋相对,而是为了展示人权理论的中国特质,从而为“中国特色”获得世界上更为广泛的认同和赞扬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因此,应当适当吸收西方人权理论中合理的、具有普遍价值的观点,并培育和发掘自身具有独特性的、能够获得普遍接受的更为全面和深刻的人权观点,这样才能在国际上真正享有“话语权”。我们的人权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内容,我们要善于运用它的唯物观、辩证法等哲学方法来研究中国的现状,为世界上不抱有政治偏见的国家所接受,从而树立我们的话语权。 关于“人权的概念”,李步云教授将“人权”定义为“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①这一定义揭示了人权概念的四个基本内涵与要素,即“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存在形态”和“人权的本原”。第一,关于“人权的主体”。它是指什么人应当或可以享有人权。只要是“人”,即应当有资格享有权利,②此处所谓的“人”主要是指个人,但也包括各种群体。第二,关于“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内容”是指人应当享有哪些具体权利。人权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其种类及其内涵与外延将会不断丰富;人权作为一个文化概念,某些自由是否属于人权范畴,颇受争议。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学者能够就人权的内容列出一份详细而又被一致认同的清单,但普遍认为,人权与权利相关、与自由相连。第三,关于“人权的存在形态”。人权的存在形态是指人权是以何种形态和样式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以及人们的观念中的。李教授将人权的存在形态区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形态。③人权的这三种存在形态具有基本的发展规律,即“‘应有权利’随着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断扩展其内容和丰富其内涵,而‘应有权利’的丰富和发展又推动法治的人权保障功能,使‘法定权利’切实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转化为‘实有权利’”。④第四,关于“人权的本原”问题。这一问题是对人权的根源所进行的探讨,即人为什么应当享有人权?国家为什么应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还是国家与法律所赋予的?李教授认为,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此问题的三种基本理论——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论、规范法学派的“法赋人权”论和社会法学派的“社会权利”说都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合理因素,但都过于片面而不甚科学。李教授通过从人的本性和本质出发,回答了人为什么应当具有“人格、尊严和价值”等问题。他认为,“人的本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即通常所说的人性,包含“天性”、“德性”和“理性”三个方面的内容,而人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人与人相互依存关系之中。⑤ 在点评和自由讨论阶段,针对论文和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和“人权的概念”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杨勤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教授、孟庆涛副教授和梁洪霞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传星教授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方面,梁洪霞副教授对李步云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限定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要突出两性:一是中国性;二是社会主义性。中国性需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地域特色中去寻找,如儒家思想、民权思想、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及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主义性,要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定性来发掘,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和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等。还要考虑到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政治、经济特殊性,从上面两点来寻找适合中国的人权理论体系。另外,其建议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应明确该问题属于实然层面还是应然层面的问题,如果是实然层面,那么就是立足于过去数千年或最近几十年中国人权发展状况而做的实际阐释;如果是应然层面,那么就要做一个相对理论化的分析,作为中国未来将要遵照执行的理论指引。 叶传星教授认为,既然研究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那么研究还是要在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谱系中展开,它应当是一种有着鲜明时代背景、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中国背景的理论。就研究的基本立场而言,要注重结合中国传统、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脉络等来理解和阐释人权问题;要注重构建一种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权基本理念,基于中国国情和人权道路的人权发展理论;要注重吸纳人权文明发展的优秀成分,充分尊重和扩展在人权方面的基本共识;要注重寻求扩大各层次人权对话的空间,促进人权的自由主义话语与社会主义话语、人权的西方话语与中国话语、人权的民间话语与官方话语、人权的“全球性共识”与“地方性建设”等之间的积极对话和互动。 在“人权的概念”方面,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人权的本原”,尤其是李步云教授对于“人性”的解读方面。 杨勤活教授在点评中评价,李步云教授对于人权的定义、内容、存在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其已有理论的巩固,又在某些方面颇有新意。如在关于人权本原的论述中,李教授在以往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得到强调的同时,增加了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的三性之说。在关于三性的具体解说上,其十分尊重李老师在“人权理论体系论纲”中的解说,并愿意在保留自己看法的基础上,同意三性说确实是一种中西合璧式的关于人性的适当描述,进而也可以成为人权的依据。人之三性,除理性一词源于西学的引入以外,天性和德性都是中国传统中加以特别强调的关于人性的说法。众所周知,德性是中国传统中关于人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是儒家传统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五德(其他德:忠孝节勇和等),对于中国人成为中国人起到了关键作用。关于三性说是一种中西合璧式的关于人性的说法,可以简单地借助西方的启蒙运动和人权兴起的历史来论证其何以能够成为人权的本原和基础。在被称为启蒙运动的那段时期之初,新的科学发现诸如对地心说的怀疑、否定,突破了基督教的传统教条、禁锢,动摇了西方世界的精神基础,促进了人性解放的步伐。这是人类理性的胜利,大胆运用理性,尊重人、尊重人性,成为有理性的人的必然选择。尊重人性,就必须尊重人的天性,突破基督教传统中的禁欲主义,使人的自然欲望得到正视;否则,谈何人的生存。这就导致了人之所欲应当得到普遍尊重,以人为本、以人为美的文艺复兴运动得以在科学、人文的精神下展开。理性既然如此重要,当然要尊重人的理性;是理性使人获得新的知识,是理性使人成为自由的人;进一步讲,按照孔夫子的说法就是“仁远乎哉?吾欲仁,斯仁至矣!”。据此,人不仅可以成为自由的人,还可以成为有仁德的人,可以成为有仁德以外其他德性的人,即人可以自己塑造自己,进而人可以也应当成为自由、自律、自治的人。理性是人自由的基础,更是人发展仁义礼智信德性的基础,而德性则是人使自身天性可欲得到满足的智慧,是人发展和塑造自我的方向。这一切正是人之所以发展为人、人之能够成为自由、平等、自尊、敬人的人、人之如何成为自己并成就自己的人权的意义所在。作为总结,杨教授认为,这次在“论纲”中所提出的三性说,不管是以李老师在“论纲”中所阐述的那样,还是以中西合璧式的方式并借助西方启蒙运动和人权兴起的历史加以阐述的那样,在通过一番细致的描述和论证后,一旦被接受和确信,就可以成为一种别样的人权论证的基础。 赵树坤教授关注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根据李教授的主张,似乎人权的内涵基于“人”的内涵,所谓“人之为人”所拥有的权利,只要是一个人,就拥有人权。赵教授认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的内涵并非是先在的,从历史的视角看,一个生命体是否获得人的地位,被承认为人,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过程。奴隶即使是生物体意义上“人”,但其并非是人权的主体。从这点看,将人作为人权内涵形成的逻辑前提,同样是需要论证的。其二,李教授认为“人性”包含了天性、德性和理性三个方面,赵教授认为这三个范畴在中西不同语境下具有非常不一样的内涵,如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的问题意识出发,需要对这三个复杂范畴进行更精细的梳理和论证。 孟庆涛副教授认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需要将“承认”作为一个思考的基本背景和出发点。这需要考虑两个层面:首先,在国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需要得到民众的认同,民众不但能够认识到这种话语是他们所理解的,而且是为他们所接受的。其次,在国际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要得到非中华文化的文明的承认。基于文明之间的分歧与可通约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在理论基础上,必须包含世界上公认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内容。基于宗教背景的差异,甚至意识形态的差异,这种关于人权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基础,只能回归到“人”本身。因此,对于人的属性的界定(这种关于人的属性的界定必须得到不同文明的承认),将在根本上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 梁洪霞副教授针对人性所包含的天性、德性和理性“三性”提出自己的困惑,其一,人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由此决定人权的种类和内容,但往往无法将这两者截然分开,因此二者分开来讨论本身可能会有一定的缺陷;第二,自然属性中的三性,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且其中的德性和理性,更像是社会属性的内容。 二、人权的本质与属性 “人权的本质与属性”部分由课题组成员陈佑武教授主笔,其在研讨会上主要针对报告的写作思路进行陈述。 关于“人权的本质”问题,“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本原”不能等同,人权本质不能虚无化,否则会导致有关人权问题的认识、理解与处理无所适从。课题组认为,可以将人权本质归结为“利益”与“正义”两个要素,换句话说,人权本质上是利益与正义两个要素的统一。⑥关于“人权的属性”,课题组将其概括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人权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人权优位于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具有决定性”四个方面。⑦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目前学界争论很大,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其一,主张辨证理解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既讲普遍性又讲特殊性;其二,在人权的应然属性层面理解普遍性,在人权的实然属性层面理解特殊性;其三,从文化相对论角度认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只是不同文化的理解;其四,人权只有普遍性没有特殊性。陈佑武教授综合考量四种观点后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应然层面的属性,是承认和肯定人权的底线,人权的特殊性是人权实然层面的属性,是人权多样性与差异性的体现。关于“人权优位于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具有决定性”问题,陈教授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应有内涵,联系到马克思关于这一观点的论述可以看到,人权创立了现代国家,同时也创立了现代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东北财经大学鲜开林教授在点评中认为,“人权的本质与属性”及“人权的分类”就是围绕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展开的。“人权的本质与属性”就是人权的内涵,在人权的本质与属性中紧紧抓住利益和正义两个核心元素来分析,既简明扼要,又抓住了人权本质的内涵。鲜教授赞同课题组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和“人权优位于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具有决定性”的观点,对于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而言,其将其比喻为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不能截然分开。 山东大学李道军教授首先就“人权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讲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不可分解的关联性的同时,也应当关注人权与责任尤其是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希望课题组能够注意这个问题。其次,李道军教授谈到“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这一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之间与之外,还存在着政权这个范畴。他认为,与人权这个范畴的价值性、目的性及主权这个范畴的集合性、基础性相比较,政权这个范畴更带有形式性、手段性。因此,期待课题组在探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这一部分时,把政权这个范畴考虑进去,或直接将政权融入到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研究中去。 赵树坤教授认为,关于人权本质的思考路径有很多,“本质”是关于事物“是其所是”的规定性,对应着的是“人权是什么”问题;而“是什么”可以表现为实质的“是”和形式的“是”两个维度;再有就是认识到了人权是什么,那如何将之表述出来,这属于“语义学”范畴。建议可将人权的实质要素确定为自由,形式要素确定为平等,将人权的利益要素和正义要素都归入人权的实质要素中去。 暨南大学法学院沈太霞博士对于人权的本质和属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一,关于人权的本质,沈博士认为用要素来揭示和阐释人权的本质是一种方法,但将人权的本质归纳为利益和正义两个要素不足以全面揭示人权的本质。人权的本质需要揭示人权本身是什么,与其他概念和事务有哪些“质”的不同?其二,关于人权的属性,沈博士不同意“人权的政治性和非政治性”的提法。 三、人权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杨松才教授在其写作的“人权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部分将人权划分为如下几类:即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原生权利与派生权利。⑧ 第一种分类是,依照人权主体的不同将人权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个人人权是基于个人基础之上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人权,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所应当享有的人权。二者相互依存并相互联系,但界限并不绝对。第二种分类是,按照国家公权力保护人权的方式和人权实现的模式将人权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此分类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分类是紧密相连的。第三种分类是,根据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架构把人权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将以上权利割裂开来的观点是错误的。第四种分类是,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二者的范围不尽相同,基本权利较基本自由的范围要广泛,广义的基本权利包括基本自由,此外,二者的主体也有区别,基本自由的主体只能是个人,但狭义的基本权利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第五种分类是,原生权利和派生权利。原生权利也称原权利或“第一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即可行使的权利;派生权利则是从原生权利中派生出来并对其予以补充和完善的权利。 在点评和自由评论阶段,东北财经大学鲜开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赵树坤教授和梁洪霞副教授、暨南大学沈太霞博士等对“人权的分类”表达了较为接近的观点。 其一,对于人权分类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标准感到困惑,如原生权利与派生权利、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其二,对某些分类的阐述应更具时代性,如关于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的分类问题。梁洪霞副教授认为,社会发展到今天,原来属于消极权利的人权,如言论自由等,都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确保这项权利的充分实现,其中包括国家提供网络、通讯设备等,提供救济;原来属于积极权利的人权,也都包括了消极权利的内容,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同样包括国家不得侵犯其自由选择学校或就业单位的权利。 四、人权实现的原理与机制 本部分由课题组成员刘志强教授撰写。刘教授主要就“人权实现的原理”和“人权实现的机制”问题作了主题报告。⑨第一,在“人权实现的原理”方面,刘教授认为人权实现应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四类。其中,国家是人权实现的主要义务主体,理由在于国家权力是手段,而公民权利是目的。国际组织作为人权实现的另一主体,其作用更多体现为监督性质。非政府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人权教育、培训和研究等领域。个人也逐渐成为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的另一主体。关于“人权实现的原理”问题,刘教授认为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论颇多,并不存在统一的实现标准,但其认为人权涉及对抗权和合作权。按照古典人权原理,人权先于国家先于法律,所有国家政府都必须尊重保障人权,从这个角度说人权原始形态是一种对抗权,从对抗权里面派生出合作权。人权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护,公民需要和政府公权力进行合作,人权就是需要在对抗之中求合作,在合作当中又产生对抗,如此往复,不断地进行扬弃,不断地螺旋上升,把人权保障推向更高水平。第二,在“人权实现的机制”方面,刘教授将公权力划分为三种,即事实的公权力、法定的公权力和社会的公权力,人权的实现需要公权力的保障,这种保障需要通过具体的机制予以转换,人权实现机制方面可分为三类,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徐爽副教授在点评中认为,人权问题不光是理论问题,也是原则问题,在人权实现这一领域,更是一个现实的经验问题。人权实现以及人权实际享有的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各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各国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国家社会成员能够享有的人权就不同。对中国来说,人权实现和人权保障的任务既光荣又艰巨。最近30多年,中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决策层的治国理念、立国精神、我们的政治制度逐渐从注重国家利益、追求国家光荣的管制型制度转向法治化、转向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社会福利的法律体系之治。我们的经济,从过去的计划经济逐步变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然后是越来越规范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生活,因为网络技术的深度渗透而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从总体上,如果我们跳出我们身处的社会,站在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之外来观察,我们的人权实现问题,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或者局部改进的问题,而是一个整全性的社会组织方案和制度架构的问题。我们乐观地期待,繁荣而自由,应是每个国家、或者说每一个人类生活共同体的最终归宿,而在这其中,人权实现便悄然生焉。在中国,人权保障,是一个政治发展目标,是制度成熟的标志。中国的人权保障和人权推进,需要放在宪法实施和社会转型这个大进程中来解决。目前,国内缺乏这样的实现土壤,我们还没到这个阶段。 叶传星教授就“人权原理与机制”部分应涉及的重点内容提出若干建议。在“人权原理与机制”部分的体例上,建议分为“人权实现的基本原理”和“人权实现的专门机制”两部分。在“人权实现的基本原理”部分,叶教授建议从个人与国家、国家和社会、国内和国际等角度来研究。其一,考量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权实现方面探讨这二者的关系,也是人权概念理论在人权实现这一部分的延伸。要充分发挥个人在人权保障中的积极性。人权作为一种制度性机制,其核心就在于为个人提供一种监督、约束和敦促国家权力履行其人权义务的渠道。其二,制度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或称之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人权的实现,要考虑到制度创新的社会接受度,考虑到社会变迁的渐进性和社会改革的顶层设计理念等问题。其三,国内和国际的关系问题。我们处在人权全球化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要善于把外部的压力转化为内部的动力以推动人权实现。在此,也要注意一个前提性问题,即主权和人权问题。这一个问题深刻地影响着人权的实现。诸如人权干涉和主权独立、促进人权的国际因素、国际公约在国内实施等人权实现的重要问题,都可以在国内和国际的框架下来谈。关于“人权实现中的专门机制”部分,叶教授建议,完善人权实现的专门机制应当注重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展开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鉴于人权的制度建构与各国历史、政治以及文化背景的密切联系,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和完善人权实现的保障和促进机制,而不能迷信西方某些国家那种过度依赖司法机构的做法。重要的机制包括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专门的基本权利保障机构(如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在基本制度框架内扩大人民法院的基本权利审查职能等)、人权专员或人权监察员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化国宇博士认为,在“人权实现的机制”问题上,除文中已经提到的国家应当做到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以外,完善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追责机制是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我国目前应完善侵犯人权的追责机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政治、经济权利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的刑事、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对责任人判处刑罚或作出行政处理,并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通过完善错案追究制度、逐步建立重大人权案件特殊司法程序等,来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实现对侵犯人权案件的责任追究。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马得华博士认为,从“人权实现的原理与机制”这一部分可以看出,我国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为法律权利,但是这一方式也存在问题,一是还有些重要权利未能法律化和具体化,特别是一些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还不够,二是这一方式必然伴随立法机关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因此,客观上需要我们限制和控制立法机关可能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但是我国现有的宪法实施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委员会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许是中国特色人权实现的重要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严冬博士针对两个问题提出疑问,其一,当前中国在实践层面,公民权与社会权的发展和实现是否存在某种权利优先的状态?其二,20世纪初中国讲“民权”与“民生”,当前亦强调民生发展,那么强调“民生”可否理解为对“社会权”的一种阐释? 五、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 “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部分由课题组成员袁兵喜教授主笔。袁教授认为,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⑩第一,市场经济是人权实现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其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内在的平等和自由必然促使市场主体,即“人”对民主、平等和自由等权利的进一步渴求。第二,民主政治是人权实现的政治前提。公民的民主权利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而民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与人权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第三,法治国家是人权实现的制度保障。第四,理性文化是人权实现的思想基础。作为一个哲学概念,理性与感性相对,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主流文化,理性文化的建立是构建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在我国,需着重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第五,社会和谐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因素。和谐社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第六,反对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是人权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赵树坤教授在点评中谈及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本课题的主题要求研究要有深刻的中国问题意识,倘若将这种问题意识贯穿始终,则会避免现在文本中出现的一些遗憾之处。赵教授建议主笔者在这部分的撰写和论证时,对中西材料的处理应更为谨慎。第二,在全球化的视野下讨论人权问题,不能缺少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分意识。换言之,在何种时候我们是在主权语境下谈人权,在何种时候我们是在人类视角下谈人权,这种意识要明确。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赵倩博士作为对思想史研究较多的历史学专业的学者较为感兴趣的是关于理性文化的提法。她认为,“理性”本是西方哲学思想的一大主题,其本质、内涵及对人类文明发展意义的探讨深刻而多样。它无疑是探讨西方文明及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同样表现出高度的理性特征。注重自我修养及高度的道德感,常被视作中国文明的长处。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文化的强势挑战,不少中国人着意由此阐发并建构中国现代文化。中国人权理论若能在此深化讨论,将有助于沟通中西人权话语,建构中国人权理论体系。 暨南大学法学院沈太霞博士建议,关于“人权保障的社会条件”问题应该先研究中国目前人权实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然后根据中国存在的问题来阐释实现的条件。近年来中国的人权教育对于人权意识的启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建议将人权教育一并写入。 鲜开林教授就“社会和谐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因素”和“反对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是人权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提出两点建议:对于前者,建议将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入其中;对于后者,建议更改具体表述以达到与前几条款语境一致之目的。另外,他建议增加一条,即“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的崇高目标”,这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伟大思想相契合。 梁洪霞副教授认为,在“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部分中,各大标题的排列有一定问题,“理性文化是人权实现的思想基础”与“社会和谐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因素”二者同属于文化观念层次,建议合并或者发掘中国的和谐价值观,对二者统一阐述以契合题目。此外,“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还应该增加“对人权的信仰”这一思想意识条件,由此在人权实现机制中增加进行人权教育的机制,同时还应提倡寻找如人民调解、信访等中国特色的人权实施机制。 化国宇博士认为,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还应包括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权教育的普及。理性文化和道德风尚同时构成了人权实现的思想基础,人们基于理性文化,越来越认识到人权对自我的重要性,强化了“自我”的人权的观念。而基于道德观念,则认识人权对于他人的重要性,强化了他者人权的观念。只有自我人权和他者人权达到和谐与平衡,才能避免人权之间的互相抵消,实现人类最大程度的人权和解放。也正是由于人权的实现与人的道德水平息息相关,才使得人权教育十分必要。人权教育除了普及人权知识,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够塑造高尚的道德人格,这种道德人格有助于人权的进一步实现。 本次“人权理论体系研讨会”汇集了我国多所高校人权研究机构的理论研究人员,与会学者针对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所撰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中国人权理论研究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持。 ①参见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②参见上注。 ③参见上注。 ④参见上注。 ⑤参见上注。 ⑥参见上注。 ⑦参见上注。 ⑧参见上注。 ⑨参见上注。 ⑩参见上注。标签:人性论文; 理论体系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炎黄文化论文; 文化属性论文; 人性本质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