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住所制度是我国民发上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不管是之前的民法通则还是在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当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仔细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就不难发现,我国的住所制度与其他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我国住所制度是与户籍制度紧紧相关联的。想要完善我国的住所制度就得从问题入手,本文便是从此目的出发,探讨现行民事制度下的住所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住所制度 户籍制度
1.现行住所规范中相关概念的混乱
首先关于“住所地”与“住所”的关系,不管是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总则》中都没有明确的交代。《民法典总则》的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称之为住所,而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则称为住所地。但是住所与住所地本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住所地的内涵明显小于住所,仅仅是指住所所在的地方行政辖区。而住所是一个更抽象的概念,是自然人生活的中心场所,与家的概念更为密切,住所应该有它自己独立的价值。根据《民通解释》的第九条,公民在户籍所在地迁出之后,在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依照该规定户籍所在地即使住所,这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目前的《民法典总则》对于住所的概念都不相同。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住所明显不是户籍所在地,因为其后写明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因此,民通解释是混淆了住所与住所地的区别。虽然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上,住所的确定是依赖于住所地的,但是涉及到司法文书的送达,甚至于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上,住所以及住所地之间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在明确了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住所,而并未仅仅只是一个人生活的范围的时候,这些事项才是能够达成的。另外,对于住所的侵犯也并不只是对住所地的侵犯。因为住所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家有相关联系,并非是一个符号化的门牌号,或者是仅仅是一个地址,一种居住的地理范围。住所是自然人生活的中心场所,与外界是一个相对隔绝的空间。将住所地与住所相混淆,并不利于与外界沟通。
2.现行住所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在司法实践当中住所承担一个看似不起眼但是十分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司法文书的送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是可以依照经常居住地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文件大部分都是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复印件,因此在送达的过程中,经常居住地几乎不被法院等机关采纳。同时,随着经济发展而暴增的流动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住所仍旧是原户籍登记的居所,与其当下的住所是并不相符合的。总所周知在诉讼的过程中,起诉方会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然而被诉方不一定会配合法院的调查。因此,在诉讼过程当中,寻找当事人也成为了诉讼的一个较难的问题。部分当事人消极诉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不花费大力气去寻找当事人。因为当事人的实际住所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住所不一致,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前去身份证件上的住所往往都是白费力去,进而最后只能经行公告程序。又或者,当在审判程序之后当事人对审判产生不满情绪之后,拒绝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程序,此时对于这部分产生的司法文件又只能安装当事人提交身份证件进行邮寄。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与其实际住址是不相符合的,不少当事人也并不愿意在诉讼过程当中留下自己的实际住址,因此司法机关也并不能依照其他的有效证件来确认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3.住所的设立问题
从前文可以得知,住所制度与户籍制度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依照我国的户籍相关的法律法规得知,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离开户籍地到异地居住的,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此时,依照民法,经常居所应当视为该人的住所。但是根据户籍的相关规定,此人在该地只是拥有暂住的权利,在公法的层面上他并未去的永久的居住权。经过当地的行政机关的授权,该人可以在该地去的暂住证、居住证等各项证明。且不论去的该证还需经过各种各样苛刻的条件,无论如何授权暂住证、居住证等都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住所。那么,违反户籍规定设立的住所是否成立?这个问题就目前来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涉及到民法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应当如何去协调的问题。
从一个折中的视角来看,住所始终会关乎着自然人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且住所的设定也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但也不可以一概而论。住所的设立必然是需要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至于违背强制性的规定是否成立住所,则不可能一概而论。就强制性规定明文禁止的行为,违反该行为设立的住所,认定无效是可能的。余下的情况那么便需要结合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不能一概都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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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遥(1993.08-),女,四川省资阳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肖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1
标签:住所论文; 户籍论文; 制度论文; 当事人论文; 司法论文; 是一个论文; 自然人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