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监狱视野下,科学认识罪犯、科学管理罪犯和科学矫正罪犯成为监狱发展的主路线图。监狱运行围绕着这个路线图而展开,从而不断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监狱在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和社会分工。无论是对罪犯的科学管理和科学矫正,都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今天,科学认识罪犯更需要从技术和方法体系上进行全面的创新和突破,通过对罪犯的精准的评估,能够对罪犯个体的心理、行为、秉性、特质等构架起定量化的系统性的因子分析评价标准,从而为罪犯在行刑期间的管理、教育、矫正建立可推广的监管与矫正模式,达到有效干预罪犯、有效改造罪犯的目的。本文对罪犯评估问题进行探讨。 一、罪犯评估的基本解读 监狱从监禁罪犯的第一天起,就存在着如何评价和认识罪犯的问题。不论在什么阶段、什么时期,为了保障监狱的安全,都需要对罪犯个体进行必要的评估,监狱管理人员对每一名罪犯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符合其特性的整体描述。监狱工作的经验表明,对罪犯评估一直是监狱有效管控教育罪犯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样态和走向,因而,监狱基层民警对罪犯评估工作比较重视,希望在具体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中能够有效实用。但是,由于评估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方法体系,使罪犯评估工作的精准性严重不足、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工具比较单一、评估流程不够规范、评估结果运用不够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发展。从我国监狱罪犯评估工作的现状看,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监狱工作的质量,社会和公众也提出了较多的批评。而监狱的目标定位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监狱的应有作用。因此,在建设现代监狱的背景下,提升罪犯评估的科技含量,在传统和经验评估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技方法,建立系统完备的罪犯评估体系和技术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罪犯评估是监狱运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对罪犯可能危及监狱秩序与稳定的行凶、脱逃、自杀自残以及重新犯罪可能、矫正需求和改造质量情况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与预测。这种预测不是传统经验上的主观判断,而是通过一定的流程和规范,在荟萃分析的基础上对罪犯个体所作出的精准的评价,它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范式化,无论是预测运用的方法步骤,还是预测的阶段内容,都在预测之前就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并被证实了其信效度和可行性。 在与环境、文化、制度、家庭等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人的行为和心理总是不断变化的。尤其对罪犯而言,这一变化更加明显,这关键在于监禁状态与正常社会生活的巨大差异所决定的。由于罪犯在初次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的反社会的行为与态度在监禁时会持续产生影响,个体的犯因性因素以及消极因素更会决定罪犯的行为方式和处事风格,这使罪犯在监狱服刑更具有功利主义色彩,行为与心理更为复杂、多变,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因而对其评估的难度明显增加。现实工作中评估为何总是受到责难,其根本在于评估的精确度不够。即使是现代意义上使用专门的工具量表进行的评估,同样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受到罪犯个体因素的制约,但从科学的统计概率而论,这并不能否定评估的意义和价值,相反,只要坚持使用科学的方法和综合的研判方式,评估的精确性和准确率会得到有效的保证的。 尽管罪犯评估的内容是复杂多元的,但在评估体系中是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关联的,并可以通过对不同因子和内容对犯罪的推动力的贡献度进行数理分析计算得出。从对罪犯评估的内容分析,可以把评估内容分为危险评估与需求评估两个方面。在危险评估方面包含在囚危险和再犯危险,在囚危险与再犯危险尽管在特定的个体下表现为一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在人的范畴下的一个系统而彻底的显露,但由于两者考察与评价的维度与因子的差异,在评估的方法与内容上是各有其内在的要求与规范的,可以把在囚危险与再犯危险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开展罪犯的危险评估,但在具体的评估中,作为评估人员应该能够充分了解其内在的逻辑关联与差异程度,保证危险评估的完整性与科学性。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无论是罪犯的在囚危险与再犯危险,影响其危险等级与类别的因子,既有反映历史性的在其初步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静态性因子,也有在监禁状态下所产生的现实性的动态性因子,尤其是动态性因子仍不断处于变化的过程中,从而使罪犯危险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变量状态之下,这使我们认识罪犯危险的难度加大。对于再犯危险,更需要考虑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刑满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罪犯危险的动态变化决定了评估是一个持续跟进的过程,需要依据罪犯在服刑的不同阶段以及特定的情景进行针对性的评估。就罪犯评估而言,危险评估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内容,没有危险评估就没有现代监狱对罪犯有效的干预和矫正。但要对干预和矫正能够起到导向性作用,还需要对罪犯的矫正需求进行评估。矫正需求评估是针对罪犯犯因性因素中的动态性因子的测量所进行的界定,它是罪犯危险因素在现实监禁状态下的延续,其排除了危险因素中的静态性的历史因子,因而对认识罪犯更具有现实的重要作用。 监狱工作始于评估,科学认识罪犯源于评估。由此可见,罪犯评估作为监狱矫正罪犯的一项基础性的标杆技术,它显示了监狱的科学化水平。从罪犯评估的内容和流程分析,罪犯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动态评价过程,需要持续不断的积累,并在积累中不断修正和优化评估的方法体系和内容,从而达到对罪犯精准评估的要求,实现科学认识的目标。 二、当前罪犯评估的现状分析 在现代矫正体系下,对罪犯评估技术的重视和运用源于罪犯矫正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多变性。评估作为罪犯矫正的入口,是认识罪犯和评价罪犯矫正的关键。从对罪犯评估技术的发展历程看,在方法上其经历了一个从经验和主观为主的评估体系到以量表和工具为基本手段的客观评估的发展过程;在内容上从简单的狱内现实危险的评估到在囚危险、再犯危险和矫正需求等多元构成的一个综合评估;在评估主体上从监狱一方到参与刑事活动的主体和社区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并不断与审前与刑满释放后的诸环节相互连接;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从满足于罪犯分类分押到管理、矫正、刑期安排等罪犯矫正的全过程:从而使评估上升为监狱管理矫正罪犯的一个比较专业的技术,并成为了矫正罪犯科学化的一个重要的评价体系。可以说,没有系统科学的罪犯评估体系,就没有成熟的现代矫正体系。 精准评估需要科学的评估工具,一些西方国家从20世纪开始开发了一系列的罪犯危险评估工具,有的危险评估工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的在有关国家或地区正在推广运用,其中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的危险评估工具最有代表。 加拿大的水平评估量表1(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是安德鲁(Andrews)和博塔(Bonta)博士于1995年设计并开发的,它是一个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要素于一体的评估再犯的危险的评估工具,该评估工具通过对犯罪史(10分)、教育就业情况(10分)、财产情况(2分)、家庭情况(4分)、住宿情况(3分)、娱乐情况(2分)、交往情况(5分)、使用酒精或毒品情况(9分)、情感问题(5分)和态度(4分)10个维度54个因子的测试来确定罪犯的危险等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它将罪犯刑满1年后重新犯罪可能性确定为5个等次:低度、低中度、中度、中高度和高度,并有0分到47分不同的5个等级范围。但其在美国宾州的使用中将危险等级划分为高度、中度和低度3个等次,并对具体的分值作了修正,其分别为29分以上、21~28分和20分以下。该量表使用的领域主要包括:判断适用假释、是否违反监规、是否重新犯罪等。用来划分监管等级、罪犯安全等级与分类、危险程度等,水平量表是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危险评估工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韦伯斯特(Webster)教授等人于1995年开发、1997年推出的历史因素评估工具(Historical Clinical Risk,简称HCR-20)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危险评估工具,其对历史变量(10个要素)、诊断变量(5个要素)和管理变量(5个要素)三个维度的考察区分实施暴力危险的高中低。此外,加拿大的汉斯(Hanson)博士与英格兰监狱局的落摩通(Thormton)博士还开发了静态-99(Static-99)量表,主要运用于性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预测。 英格兰与威尔士所使用的罪犯危险评估工具是“罪犯评估系统”(OASys),这个系统是1999年4月英国监狱当局与社区执行部门联合推出的罪犯危险评估工具。这一评估工具包括的评估要素主要有:犯罪史,犯罪的情节,犯罪住居情况,教育情况,培训就业情况,经济背景,社会关系,生活方式,与人关系,是否吸毒酗酒,情感状况,突出的思维方式、行为特征,生活态度,在监狱内的表现等。OASys是一个系统和全面的评估工具,评估的要素非常丰富:既对重新犯罪的危险进行预测,按霍华德(Howard)的报告,OASys分值分别在0~40、41~99、100~168之间,重新犯罪的危险分别为低度、中度和高度;又对监禁期间实施暴力的危险、自杀自伤的危险、脱逃的危险、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等进行评估;并通过“罪犯危险评估与分析小组”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到2005年,有75 000名罪犯参加了评估。根据英国2006年的报告,该评估系统认定的低重新犯罪率的罪犯实际重新犯罪率为26%,中度的为58%,高度的为87%,其准确性比LSI-R有效。该系统被认为是世界上同类系统中最先进的。 美国罪犯危险由于各州的司法制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工具,既有借鉴加拿大的水平评估量表,也有结合实际开发的。对于危险评估工具,既有运用于罪犯假释的,也有运用于罪犯在监狱和社区的。美国的危险评估更重视对监禁期间罪犯的危险的评估,并把危险等级与罪犯的分类体系有机衔接。如特拉华州监狱局将监狱安全等级分为4类:最高安全级,适用于有逃跑危险或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中等安全级,适用于有逃跑危险但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最低安全级,适用于没有逃跑危险,不会有严重的内在管理危险的罪犯;还有社区安全级。由于罪犯危险不同,监狱安全等级不同,罪犯危险评估的标准也不同。①美国联邦监狱局为了将罪犯分配到合适的监狱,建立了定量与定性因素相结合的罪犯安全等级评定体系,其中定量因素是基础,定性因素是补充。联邦监狱局将罪犯是否自行报到、距离释放的月数、当前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史、暴露史、逃跑或企图逃跑史、扣押令类型、年龄、受教育程度、药物酒精滥用10项内容作为罪犯安全等级评定的定量因素,每项定量因素具体化为不同档次,并针对不同档次设置了不同分值,相加后综合形成一个安全总分,这一安全总分是安全等级划分的基础分。但是,罪犯的安全分数并不是决定其安全级别的唯一因素,公共安全因素和管理变量的适用也可能导致罪犯安全等级变化。公共安全因素包括破坏性团伙、最严重犯罪、性犯罪人、威胁政府官员、可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刑期长度、暴力行为、严重逃跑、监狱骚乱、青少年暴力、严重滥用电话11个因素。管理变量包括司法建议、项目参与、公共安全因素撤销等11个因素。罪犯监管级别分类与安全级别分类相似,也是依据一定的定量因素以及相关管理变量和公共安全因素来确定。另外,在分类中还考虑了监管偏差分值。 如何精确认定罪犯危险的高低不同等级是美国等研究循证矫正的主要实质性内容。在此,就必须对影响罪犯再犯罪的危险因素的范围与重要性进行实证分析。从西方的研究进程看,对危险因素的精确认定是通过对使用工具的改进而获得的,其对危险评估工具的研发和实证运用成为了危险研究的中心。从危险评估的发展历程看,一是在评估因素上从静态因素到动态因素的发展,二是在评估方法上从主观性定性评估到客观精细的定量化评估,三是在评估的因子上从简单到复杂。目前,危险评估发展的四个阶段被普遍接受。②第一阶段危险评估基本上采用一种临床的主观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心理专家、精神科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主观判断来进行的。邦塔将20世纪70年代的危险评估技术的发展时期称为第二阶段,即一个被称之为非理论和基于静态因素而创制的精准危险评估工具发展阶段,主要有霍夫曼(Hoffman)、贝克(Beck)等人。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对第二阶段危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公允性产生越来越大的怀疑,鉴于此,危险评估应当充分考量一种基于证据的、动态的因素对再犯风险度的显著性影响,博塔(Bonta)将之称为危险评估第三阶段,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有安德鲁斯和邦塔。第四阶段危险评估主要采用了系统和综合的方法,将保护纳入到评估体系中。杨波教授等认为,危险评估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由精神医生主观评判,他们通常是通过对个体的非结构化访谈和查阅档案,对个体未来的危险性做出主观判断;第二阶段通过有条理地统一收集信息开发精准的风险量表,这些方法一般是简单的,并且包含的几乎是全部的静态因素;第三阶段提出犯罪的犯因性需求概念,把静态的危险因子与动态的犯因性需求相结合;第四阶段整合了危险管理与危险评估实际方式,更加注意危险评价和个案管理的联系;第五阶段在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加入了生理因素、神经生物学信息,以更准确地根据个体的犯罪类型提供可能的心理生物学治疗,并能够监测干预前后个体的改变,更直接和客观地评估再犯危险。 随着循证矫正的兴起,对罪犯的危险评估也从关注罪犯在监狱内的危险到共同关注在囚危险与再犯危险,并把再犯危险的评估与罪犯矫正需求的评估有机衔接起来,使监狱矫正的科学化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从“马丁森炸弹”开始,监狱矫正的效能受到怀疑和责难,如何提高监狱的矫正质量成为了监狱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对罪犯危险评估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又突出对罪犯的需求评估,并把需求评估贯穿于罪犯矫正的全过程,通过开发系列化的矫正项目,实现对罪犯的有效干预。在矫正需求评估方面,以加拿大的矫正需求评估量表最为先进。该量表通过对罪犯就业问题、婚姻与家庭问题、交往问题、滥用毒品问题、对社区需求问题、个人情感问题和态度问题7个维度46项指标的评价确定罪犯需要矫正的犯因性问题,并通过对非犯因性问题的筛选,使对罪犯的矫正集中在犯因性问题上,这样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罪犯的矫正,提高矫正的效能,节省矫正的资源。 我国对罪犯的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工具量表的开发运用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从国内对罪犯开展评估工作的现状看,尽管现实需要十分紧迫,多个省份也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总的来说罪犯评估工作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评估的技术和方法体系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突破,无论是评估的内容、方法、流程,还是评估的制度设计和组织体系等都与精准评估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评估始终在主观评价的范畴内进行,评估的标准化和精准度难以取得实证性的保证,评估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评估工作难以向更深的科学化层面推进。尤其是评估使用的基本工具量表既没有系统地开发研制规划,更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量表可以使用,这从根本上制约了评估工作的发展。即便是现在进行的评估探索,也仅仅主要满足于监狱安全的狱内罪犯危险的评估,而且多是监狱自发式的、小样本的、经验性的,与能够可以广泛推广的相对成熟的量表还有很大的距离。今后几年,努力建立我国罪犯评估的工具体系和技术规范是提升罪犯评估工作水平的根本所在,更是评估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依托。目前在罪犯评估方面,江苏省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量表、华东政法大学邬庆祥教授等开发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量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黄兴瑞院长等设计的罪犯危险评估量表③等在国内影响较大,特别是江苏省开发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在国内监狱系统的运用较为广泛,为科学认识罪犯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 三、罪犯评估的内容体系 罪犯评估的内容决定评估工作的生命。现代社会监狱的定位和功能突出了监狱的矫正与改造。在罪犯服刑周期内,行刑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随着时段的不同其行刑的内容呈现一定的差异性。罪犯评估就是要满足于管理与矫正的需要,以罪犯不再危害社会,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导向;要根据罪犯服刑的阶段来科学设定评估的内容,其评估内容的界定既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指向性,又具有内在的逻辑规律性,并随着改造的时序推进。从国外罪犯评估的经验看,我国开展罪犯评估的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衔接的内容体系:危险评估、矫正需求评估和改造质量评估,其评估的内容和作用在罪犯的服刑过程中是各有侧重的。 (一)危险评估 在罪犯评估体系中,危险评估处于关键的地位,是整个罪犯评估工作的开端,其他评估需依托罪犯危险评估的精准度。危险评估的目的在于通过科学的工具和方法,能够准确筛选出罪犯危及监狱安全的行为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高低,因此危险评估不仅是入监时甄别、筛选罪犯普遍使用的一个基本工具和方法体系,而且也是罪犯假释、出监时需要运用的。 危险评估对罪犯的危险程度的等级与类型以及重新犯罪的因子与可能性的高低作出科学的预测与判断,它不仅包括在囚危险,即罪犯在狱内影响和危及监狱安全的行为,也包括再犯危险,即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可行性,这种评估是对监狱安全与社会安全的危险预测。在囚危险与再犯危险,对于一个特定的罪犯而言是同时存在的,是有诸多因子所决定的,反映了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走向犯罪的综合体验,因而其构成危险的因子,特别是有关犯罪违法史与犯罪的思维和态度等是一致的,但由于其评价的要求不同以及由此衍生的监控矫正措施不同,使我们对这两种危险的评估应该采取不同的工具和方法体系。在囚危险突出对罪犯狱内行为的预测与评价,重在监控;再犯危险突出再犯因子的分析,重在矫正犯因性因素的有效干预。在囚危险是对罪犯危险的等级与类型的甄别与判断,在划分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等级类别的基础上,对其在狱内可能发生的暴力行凶、脱逃、自杀等行为的预判;再犯危险是对罪犯犯因性因素的筛查,通过对影响罪犯犯因性因子的多少与严重程度来判断其再犯的可能性。 无论是在囚危险还是再犯危险,对其精准评估都需要成熟的工具,在此构建符合我国罪犯特质的量表就成为精准评估的关键所在。据我们在国内对罪犯进行的大量实证调查与研究,国外开发的量表在我国监狱使用由于文化、环境、制度等差异,其信效度受到较大的影响,需要依据我国罪犯的实际状况自主进行设计开发。在囚危险针对的是罪犯在狱内的人身危险性,我们在2004年开发的RW检测量表将因子选定为6大类25项:一是犯罪状况。主要包括[1]6项评价指标:Fc过去被判刑的次数(FC)、Fn本次被判刑时的年龄(Fn)、Fq刑种刑期(Fq)、Fx犯罪形态(Fx)、Fl犯罪类别(FI)、Ft共同犯罪成员或黑恶势力成员(Ft)。二是社会化状况。主要有7项:犯罪前居住状况(Zz)、受教育状况(Zy)、婚姻状况(Zh)、与家庭成员(或主要联系人)的关系(Zg)、家庭经济状况(Zj)、犯罪前三年内就业经历(Zi)、犯罪前掌握劳动技能情况(Zn)。三是恶习状况。主要包括5个因子:犯罪前交往状况(Ew)、犯罪前在娱乐场所(或在发屋、保健中心、洗浴中心等)消费或工作经历(Ey)、犯罪前赌博状况(Eb)、犯罪前酗酒状况(Ej)、性行为状况(Ex)。四是生理心理状况。主要有5项:情绪稳定状况(Xq)、精神或心理状况(Xj)、适应环境状况(Xh)、身体健康状况(Xk)和自杀心理产生情况(Xs)。五是吸毒贩毒状况。六是犯罪归因状况。主要是:自己原因、家庭原因、他人原因、社会原因。 从这6项指标的测试内容看,可以划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性指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社会化状况以及个人的自然情况、犯罪情况等进行评价,主观性指标主要是对罪犯的心理状况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评价,通过对其项目的分值设定、标准差的建立以及临界点的确定,将罪犯危险程度的测试结果划分为3个区域,分别为稳定、相对稳定和危险,从而在测试分值的基础上确定罪犯的危险等级。④尽管该量表目前在我国监狱系统仍在广泛使用,但由于跟进的修正缺乏,其构建的因子也以静态因子为主,而且近10年来我国罪犯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随着第三代罪犯涌入监狱,以及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需要从更高的技术层面对罪犯的狱内危险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构成更为成熟的在囚危险评估量表。在囚危险的评估,既要充分考虑到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也要考虑其犯罪的历史与严重等级,更要考虑罪犯在监狱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以及特定事件对个体的影响。我们在对我国罪犯现状综合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狱内罪犯危险评估量表,认为应该从犯罪情形、个人经历、家庭状况、社会成长环境、生理状况、精神心理状况、成瘾状况和监管状况8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架我国在囚危险的因子以及这些因子对其人身危险性的作用度。 再犯危险评估同样需要以再犯危险评估量表为基本的工具。再犯危险的量表设计需要定位于4G,在因子的构架上,既需要考察有关犯罪类型、性质、严重程度、家庭状况、经济职业等静态性因素,又要考察犯罪思维、行为倾向、心理结构等动态性因素,还要考察参与监管教育等现实性因素,通过对各因子在推动犯罪中的作用和份额的精准的数理分析和统计,按照量表开发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体系,建立量表的科学的常模,从而保证量表构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并不断在运用的过程中修正和完善。量表中的维度和因子是精确预测再犯危险的基准,众所周知,推动犯罪的因素很多,一个人走向犯罪是由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在具体的犯罪中,不同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能够推动犯罪实施的是犯因性因素,非犯因性因素尽管对个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犯罪产生没有明显的关联作用,因此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内需要密切关注的犯因性因素。同时,一次犯罪和再次犯罪,尽管从犯罪的起源上具有相似性,但发生的规律与因子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再次犯罪往往以原来的犯罪经历和刑罚体验为基础,是犯罪的一种更高级的形式,其复杂性、欺骗性和严重性更值得关注,这也是在犯罪研究中对再犯问题更加关注的重要原因。为了能够对我国再犯危险的推动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开展对再犯问题的实证研究,分别对目前关押的1次和2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问卷调查。从我们对9个省13 000名相关罪犯的比对分析发现,推动犯罪的因素,两者之间既有明显的差异,也有一些基本的核心因素是相同的,这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安德鲁(Andrews)和博塔(Bonta)研究认为的核心四要素(Central Four)。从我们的研究发现(除了少数民族罪犯和特定的暴恐罪犯不在研究样本内),我国男犯与女犯在再犯危险的因子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依据性别单独进行论证研究。从男犯再犯危险的因子分析,主要体现在犯罪与违法史(12个)、婚姻家庭状况(11个)、居住状况(3个)、教育就业状况(7个)、成瘾状况(3个)、犯罪思维与态度(12个)和交往与行为倾向(8个)7个维度56个因子,而女犯在这7个维度上的因子为55个。从这些因子的具体构成看,两者在7个维度上因子相同的有43个,也就是说这些因子对男女犯实施再次犯罪共同起着推动作用。同时,男犯有13个因子,女犯有12个因子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这种差异源于男女在社会化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分工,也源于因男女的生理差异而形成的心理和行为倾向。再从这些因子对犯罪的推动力看,通过对样本的计算分析,各因子对犯罪的作用存在较大的差异,总的来说,静态性因子对推动犯罪的点系数明显高于动态性因子,特别是犯罪人在18周岁以前家庭、教育、居住、行为、思维态度和首次犯罪情况。 在囚危险和再犯危险构成一个完整的罪犯危险评估的内容。当然,对罪犯危险的判定,仅仅局限于量表测试的内容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罪犯的科学全面的认识和系统的行为观察,量表的内容仅是危险评估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矫正需求评估 危险—需求—干预是现代矫正的理论原理和逻辑脉络。危险评估仅是罪犯评估的起点和基础性工作,要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矫正,需求评估是链接危险与矫正质量的中介。如果说危险评估是认识罪犯的起点,那需求评估是有效矫正罪犯的源头。 矫正最大的价值目标是尽可能降低重新犯罪率,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有效路径是降低罪犯的犯因性需求。对犯罪人而言,其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犯因性需求的推动下所形成的。因此,有效矫正罪犯就需要对罪犯的犯因性需求进行系统和综合的分析,对特定个体的犯因性需求的差异进行准确的测试诊断。犯因性需求是指导致个体表现出违背社会规则或犯罪行为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如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价值观、态度、行为、心理、环境等因素。像亲犯罪态度已经被多次证明直接与成人的犯罪行为和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相关联。⑤美国《加州循证矫正项目评估训练手册》(CPAP)认为,犯因性因素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的因素,已经被证实了的男犯犯因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反社会的态度、信念和价值、犯罪思想、决定能力低或解决问题的能力差、教育水平低或职业成就感差、自我控制力差和物质滥用。按照NIC的研究,女犯的犯因性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居住安全、心理健康程度、物质滥用、父母压力、自我效率、自尊、关系混乱和家庭冲突等因子。加拿大研究者对1970年的131个研究成果进行元分析,其研究结论为:罪犯的态度和价值观、支持犯罪生活方式的行为、犯罪史、所受的教育、培训与就业、年龄、性别、种族和家庭状况等因素与重新犯罪关系较为密切;而罪犯智力因素、焦虑与自尊水平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与重新犯罪关系比较弱。因此,罪犯的各需要因素对重新犯罪的作用力具有差别,对罪犯需求分析的评估因素必须从中做恰当选择。2001年,学者库塔克(Cottk)与海伯让(Heilbrun)通过元分析法进行二次研究而发现四类动态性犯因性需求因素:一是家庭与社会性因素,如存在家庭问题、业余时间使用不当、有不良交往;二是教育因素;三是吸毒史;四是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2004年,学者札杰克(Zajec)发表研究报告认为犯因性需求包括:反社会的态度、信念与价值;犯罪思维;具有反社会的关系网;个人决策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差;所受教育水平低、职业技能水平弱;自控能力差、自我管理能力差;使用毒品。[2]但是,对犯因性因素研究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的安德鲁斯和邦塔等人,他们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对罪犯的风险与需求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4+4”模式的罪犯风险需求因子,这些因子包括了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的内容。核4(C4)因子处于核心地位,对罪犯的重新犯罪具有最大的推动力,它们分别是反社会行为(的历史)、反社会个性、反社会认知和反社会的交往。另外4个重要的因子分别是家庭与婚姻、教育与工作、休闲与娱乐以及物质滥用。从近20年来西方关于犯因性需求因素的研究来看,成果颇多,我国有学者对其作了大致梳理和归纳,国际共识度较高的犯因性需求因素包括:犯罪人以前服刑的情况;出狱后的住宿;教育、培训与就业;人际关系;生活方式与社会联系;使用毒品;酒精滥用;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思考与行为方式等10个方面。[3] 犯因性需求分析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求分析与危险评估成为“命运共同体”而呈现出共态态势。矫正的目的就在于降低罪犯的危险,而危险程度高的罪犯不仅是监狱控制重点,也是矫正项目的重点使用对象,矫正项目对危险程度高的罪犯效果更为明显。国外研究表明,对于具体的罪犯而言,犯因性需求高的人,罪犯的危险也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⑥英国矫正机构设计评估工具时,直接将需求分析与危险评估合二为一,其罪犯危险评估系统(OASys)量表便是此类典型的评估工具。当然,罪犯需求评估与风险评估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两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在循证矫正领域内,风险评估是通过评估罪犯风险程度,从罪犯群体中甄别出风险程度较高的罪犯,为循证矫正确定矫正对象;罪犯需求分析则是从罪犯个体本身测查其犯因性需求,为循证矫正确定矫正目标方向。矫正的有效性依赖于犯因性需求分析的科学程度。犯因性需求与主体的犯罪行为呈现了一种共态关系,通过对罪犯风险与需求因子的分析,能够准确诊断个体实施犯罪的动力机制与原因所在。 从犯因性需求分析的因子看,以北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罪犯犯因性需求评估实现了从定性到定量、从主观到客观的革命性转变,由此,需求评估凭借评估工具而迈入科学客观、量化精确的运行轨道,需求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得以显著提高。加拿大是在矫正领域引入循证实践较早的国家之一,并在多个司法区予以立法支持。在罪犯需求分析基础上所开展的项目矫正是加拿大循证矫正的重要特色。加拿大矫正局对犯因性需求的分类具有代表性,他们将罪犯需求分为7个类别:罪犯就业方面的需要、婚姻与家庭方面的需要、社会交往方面的需要、滥用毒品酒精方面的需要、对社区的需要、个人情感方面的需要和态度方面的需要。各类需要包括若干项目指标。加拿大矫正局对犯因性需求的分类及其内容细目定位,较好地反映了需求分析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状况,在国际矫正界的接受度和影响力较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推进循证矫正项目,评估过程所使用“矫正项目评估量表”(CPAI)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项目应解决犯因性需求。当前,美国各州在广泛开展循证矫正实践中,罪犯犯因性需求分析作为重要实践原则得到贯彻落实,对罪犯犯因性需求因素的分析评估是安排矫正证据项目进而实施有效矫正的一个基本前提。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犯因性需求分析固然重要,但对于一个特定的罪犯而言,其整体的需求包含了犯因性需求与非犯因性需求,尽管非犯因性需求对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但研究表明,在罪犯的矫正过程中,重视罪犯的非犯因性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罪犯的认知和满足度,有利于促进罪犯的犯因性因素的改变。 矫正需求评估针对的是犯因性因子,犯因性因子的类别与多少决定了矫正的内容与方向,为此,在需求评估中如何科学筛选出一个特定罪犯的犯因性因子就成为有效矫正的关键所在。那么,犯因性因子来源于何处呢?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再犯危险评估的内容就是罪犯的犯因性因子,其再犯危险的高低是由其因子所构成,因而矫正需求的评估是再犯危险评估的深化和拓展,其关键的差异在于内容的区分和方法的选择上。再犯危险评估是对产生再犯可能的历史性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的综合评判,由于历史的静态因素是存在于罪犯过去的阶段,具有无法改变的特性,因而,矫正需求评估就没有意义将其成为评估的内容,矫正的内容应该是可以矫正的,也就是说是可以改变的罪犯的价值观、认知、心理状况和行为倾向等,这些动态性的因素决定一个人的社会生存样态,对其进行有效的矫正或干预就能够有效预防再犯发生的可能。因此,对罪犯矫正需求评估工具开发时,可以与再犯危险评估工具的开发一体化进行,在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上,将再犯危险评估中的动态性因子单独进行分析,而且针对这些因子及所从属的具体的维度来确定罪犯需要矫正的犯因性因子。 (三)改造质量评估 按照危险—需求—干预的矫正模型,对罪犯矫正进程内的评估更能体现监狱价值的是对罪犯干预效果的评估,也就是改造质量的评估。改造质量评估是在罪犯出监前对罪犯在监狱内改造情况的一个综合评价,显示了罪犯在监狱内接受改造的程度,既包括罪犯危险程度的降低或消除,也包括犯因性因子的改善。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我国的探索,首先是从理论研究开始的。尽管对罪犯改造质量问题的理论探索在20世纪90年代就进行了,但进行系统的研究是从2004年初开始的。江苏省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开展攻关式研究,其研究成果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专著,这也是目前国内第一部对罪犯改造质量问题全面、系统阐述的专著。 在监狱和矫正领域,建立一个体系严密、要素完备、结构科学、便于操作的改造质量评估标准,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在构建这一标准时,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又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改造罪犯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更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能够对罪犯的心理、认知、人格和行为进行准确的评价和判断,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在罪犯的参与下制订符合罪犯个体的个别化矫正方案,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以及方案的实施。 在研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时,率先要考虑的是,该标准如何建立?其基本的定位是什么?因此,在研究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时,研究本系统的构建要素的内容和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作用是制定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基石。制定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一是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罪犯。标准具有普适性,对罪犯,不能因为个体的差异和特殊性而造成对标准的不适用。对所有罪犯的改造进行测试和评定,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该标准适用于罪犯改造的不同时段。罪犯改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反复性、曲折性,而且每一名罪犯改造的进程和时段都有差异,标准能够对罪犯的进程加以监控,能够在不同的时段进行测试。三是构建要素的周全性。罪犯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其质量的评定必须作为一个系统工作来考核,标准的要素要按照系统论的要求进行构建,才能科学地评定罪犯改造的绩效。四是要科学分析其构建要素在系统中的作用。各要素在整个系统中,对罪犯改造的时段、作用和力度是有差异的,对改造质量的影响有大有小,因而,标准的制定需根据要素的内涵来分析其在整体中的地位,并由此建立系统的定量化计算模式。 有效干预是改造质量评估的内在要求,要达到对罪犯的有效干预,需要制订科学的矫正方案,使用验证的矫正项目,并对其实施效果建立系统的监测工具和标准。矫正方案是执行矫正的总体规划和内容安排,在其内容中所使用的矫正证据对罪犯个体来说是矫正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执行矫正方案也是运用和寻找矫正最佳证据的过程,这种证据既来源于严格的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包含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的有效的证据,但是,就对罪犯的矫正而言,不仅体现在形式上,而且其内涵的差异性更大。众所周知,矫正的复杂性在于针对特定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心理结构需要集约化的持续的努力。因而,在矫正领域内,证据的表现不是单一的、线性的,而是以矫正项目的形式体现在矫正的方案中。在此,建立符合我国罪犯的矫正项目对于矫正实践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西方,对于矫正项目的研究相对较早,也形成了一批针对罪犯不同犯因性问题的矫正项目,这些项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但主要是针对罪犯的认知与行为,表现为价值观与态度、家庭与婚姻、教育与职业技能、交往与人际关系等影响或导致犯罪的主要方面。在项目的研究上,既重视了项目本身设计的科学性,也对项目使用的对象、时段、频次和强度进行评估,从而保证项目效果。对于矫正项目的开发由于特别复杂,需要进行专门的论述。 可以说现在国内还没有专家组对矫正项目进行论证,更缺乏对矫正项目的实证研究与推广运用。我们认为,研究符合中国罪犯特质的矫正项目需要从对罪犯的风险和犯因性需求分析入手,通过对罪犯犯罪的主要因素的调查论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之归纳、提炼,来确定矫正项目的研究范畴。为了确保项目运用的高效,在研究与设计项目时,需要从我国押犯构成与重新犯罪的特征出发,对两次以上犯罪的罪犯的数量和类型进行实证调查,以主要类型作为项目研究的依据,尤其要针对盗窃、抢劫、毒品等多发性犯罪来研究矫正项目。在矫正项目的内容设计上,应尽量提高对某一犯因性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导向明确,内容编排由浅入深,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体系,使一个矫正项目的科学性得到实证检验,并便于规范化操作。 在矫正方案的编制与执行上,需要在对个体风险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对编制方案的原则、内容、方法与目标体系进行整体性安排,以期形成一个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在探索与建立适应不同犯因性问题的矫正项目的前提下,如何科学在罪犯个体身上运用这些矫正项目才是发挥项目效用的关键所在,这需要在矫正方案体系内得到解决。因此,在方案中,矫正项目的使用时段、强度、频次、项目间的吻合与协调,多项目的交替与匹配,效果的评估与项目更进,解决犯因性需求的类型与程度等都是体现方案科学性的重要标志,这需要在试点与探索中不断予以总结、提炼、完善。 因此,对改造质量的评估显得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察罪犯的危险、需求与犯因性问题的改善程度,并形成一个严密的内在的工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对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实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罪犯现状的改造质量评估体系。 此外,评估方法决定评估的效果。由于罪犯评估的内容复杂,对不同内容的评估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鉴于评估使用的方法与量表工具体系存在较大的关联,又相当复杂,需要单独论述,不在本文中详细阐述了。 ①有关危险评估的量表可以参阅翟中东教授的相关专著和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编印的有关循证矫正参考资料。 ②可以参阅黄兴瑞等《如何科学评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资料汇编。 ③有关具体的量表体系可以参阅于爱荣主编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书。 ④有关具体分值的设定以及均数、标准差、临界分等,可以参阅由于爱荣主编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⑤参见G.Zajec在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Camp Hill: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2004)的表述。 ⑥参见P.Howard的研究。P.Howard.The Offender Assessment System:an evaluation of the second pilot[M].London:Home office,2006.论罪犯的评价_系统评价论文
论罪犯的评价_系统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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