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欧盟集体认同构建模式分析_欧洲一体化论文

布鲁塞尔欧盟集体认同构建模式分析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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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4-0062-10

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生效确立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CFSP)是欧洲联盟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取代了1970年确立的欧洲政治合作(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EPC)而成为冷战后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新动力。而且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和演变呈现为一种“布鲁塞尔化”(Brusselisation)的独特一体化模式,即“在有关决策和行动过程中,成员国的主导和控制作用已经弱化,决策机制逐渐从一种水平的、离散的结构趋向垂直和集中,开始以布鲁塞尔为中心形成并输出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CFSP的机构、组织和决策的重心从各个成员国的首都向以布鲁塞尔为主的联盟决策中心转移和集中,并且在某些决策层面呈现出超国家主义的发展趋向。这一现象和过程可以称作‘布鲁塞尔化’”①。换言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成员国的政府间合作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一定超国家性质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从而在传统上属于“高级政治”的外交和安全领域里建构起了欧盟的集体身份,但这一集体身份又必须依托于成员国具体的外交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考察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行为是分析欧盟集体身份“布鲁塞尔化”的逻辑起点。本文运用建构主义学派的角色理论分析欧盟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领域的合作,探讨成员国的角色认知偏好和政策选择差异对欧盟集体身份的政治建构所产生的影响。

建构主义理论范式中的身份和角色

建构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将建构主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概括为:“①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物质力量决定的;②有目的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而成的,而不是天然固有的。”。②1 简言之,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的结构是一种观念结构,结构建构行为体的身份(identity),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其基本理论范式可简约为“结构——身份+利益=行为——结构”③。在这一范式中,身份是联结国际体系结构和行为体行为的桥梁,是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哲学范畴中的身份指涉的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即要回答“我或我们是谁”的问题。温特将国际政治中的身份界定为“有意图的行为体的属性,它可以产生动机和行为特征”②282。他探讨了四种身份:个人/团体身份、类属身份、角色身份和集体身份。个人/团体身份是行为体的基本身份,它由自行组织、自均衡的结构建构而使行为体成为独立的实体。类属身份是由国家内部的政治合法性原则建构起来的,是行为体的内生属性。角色身份是行为体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它存在于自我和他者的关系之中。集体身份是行为体超越自我边界使其包含他者的认同(identification)。在这四种身份中,个人/团体身份和类属身份是通过国家内部的互动过程而形成的,是国家作为自行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不需要他者的承认。角色身份和集体身份则是通过国家间的互动形成的。②282-289

国家间的互动是经由国家对外政策的选择和对外行为的实施而进行的。建构主义者以身份来分析国家的对外行为,将身份对行为体行为的影响归纳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间接的,身份使行动者能够诠释外部世界,它影响了行为体理解世界的方式;第二种来自于行为解释的社会身份理论,行为体的行为原因是由组织内外的差异所导致的;第三种与角色理论相关,行为体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就有与自己身份相对应的行为。④ 由此可见,要充分认识身份和国家间互动的关系,就要借用角色理论(role theory)这一理论工具作具体的个案分析。

角色理论将行为体的“身份”具体化为“角色”(role)概念,用社会学方法研究行为体层次上的政策偏好和行为特征,在国际政治理论谱系中可归类为建构主义学派的研究范式。社会学意义上的角色“是与特定的社会地位相联系,并在一定规范基础上所产生的期望”,可被视为“决定于各种集团身份的回应体系”。⑤ 角色理论认为,如同演员在舞台上对彼此的表演作出相应的反应,在社会体系中的社会成员也必须调整各自的反应以适应对方,“行动者由于各自不同的自我概念和角色扮演技巧而拥有独特的互动方式”⑥。凯尔·霍尔斯蒂(Kal Holsti)最早将角色理论引入到国家对外政策分析之中,提出了国家角色(nation al role)的概念,即“外交决策者对适合于本国的一般的决策、义务、规则及行动的自我确定,同时还包括了国家在持久性基础上对国际体系和区域次体系中应有功能的自我确定”⑦。李斯贝·阿格斯塔姆(Lisbeth Aggestam)认为国家角色包括角色预期(role expectation)、角色认知(role conception)和角色扮演(role performance)三个方面。角色预期是来自行为体外部的主观预期;角色认知是行为体在特定的对外政策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规范性预期(normative expectation);角色扮演是行为体在对外政策行为中实际采取的决策和行动。⑧88 国家角色是结构(structure)、相互作用(interaction)和意图(intention)三者相结合的产物。所谓结构是指社会关系及其实践模式和对现实的共有认知,它关注于制度如何确定规范和规则,强调国家和国际体系结构不仅由物质性因素构成,而且还包括规范性因素。相互作用是行为体学习并通过扮演角色而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说行为体在谈判进程中确定自己的角色,角色则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并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意图导致行为体的角色认知具有持久性和向心性,带有意图和目的性的角色是制度约束和行为体偏好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⑧89-90 简言之,角色理论将行为体视为追求合理目的的理性个体,有明确的利益和认知偏好,注重行为体的交流、感知和学习过程,将行为体的行为视为是经认知而内化了的制度规范的体现。

角色理论提供了阐释国家身份(对欧盟而言是欧洲身份)如何影响对外政策行为的有效途径,它在两方面有助于理解行为体的行为:“一是在方法论上,角色概念将身份建构与对外政策行为模式相联系,阐释了文化规范和价值是如何被转化为可预期的对外政策的文本声明和行为趋向的。……二是在认识论上,角色概念将对外政策的议程与结构相挂钩,结合了对外政策的意图与形成政策的制度。换言之,对外政策既不是一个简单的适应结构性力量的问题,也不只是一个政治意愿的问题。角色不仅涉及了判断和技能,而且在角色运作(role operate)中还包含了一种结构的观念。”⑧82-83 概括起来说,角色预期和角色认知反映了国家对物质性客观因素的主观认知,并通过角色扮演作用于国家的外交行为,从而将国家对外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与具体的对外政策选择有效地衔接起来。

欧盟集体身份的“布鲁塞尔化”进程

“欧盟集体身份的观念已成为当前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研究中的一个主要特征”⑨。国际政治中的身份“是关于‘我们’是谁的观念,它指导着行为体的政治行动和基本世界观。集体身份(collective identity)表明在一个与其他行为体相区别的特定集团中具有成员资格”⑧82。也就是说,集体身份是“我们”对“我们”归属于特定集团成员资格的认知以及这一成员资格对于“我们”的意义,同时集体身份也规定了谁属于“我们”、谁属于“他者”,从而划定了集团之间的边界。所谓欧盟的集体身份,也就是指成员国认知和接受自己作为欧洲联盟一员的观念,并在行为中体现出这一身份,同时也意味着欧盟作为一个国际行为体被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体所认可。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走向建立欧洲政治身份的一个关键的建设性要素”⑩12。《马约》在前言中明确宣布,成员国“决心实施一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包括最终制定一项可适时走向共同防务的共同防务政策,借此增强欧洲的同一性和独立性,促进欧洲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进步”(11)。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迈向了建立一个政治和防务共同体的更高阶段,是欧盟集体身份的集中体现。首先,条约第一次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共同体、司法与民政事务领域的合作并列为欧盟的三大支柱之一,使之在欧洲一体化中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其次,条约规定成员国的外交与安全合作“涉及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所有方面”,明确指出形成共同防务政策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归宿,并将西欧联盟正式纳入联盟的共同防务框架中,赋予了欧盟作为防务共同体的新功能。第三,条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这一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理事会以全体一致或特定多数通过的决议,形成共同立场并逐步实施联合行动,强化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手段。

《马约》生效后,欧盟不断充实和完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增加了共同战略(common strategies)的决策形式,并增加了“建设性弃权”(constructive abstention)的决策程序,即决策的基础仍然是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但弃权不意味着否决,不妨碍某项决策的通过。2003年生效的《尼斯条约》为推行“强化合作”原则扫除了障碍,在没有军事或防务意义的情况下,联合行动或共同立场可以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通过,即8个以上国家、54票的支持就可以通过和贯彻欧盟制定的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同时取消了有关西欧联盟的重要条款以反映科隆会议后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所取得的进展,此外还加强了政治与安全委员会(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的地位和作用。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签署《欧盟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正式赋予欧盟法律人格,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其他两大支柱合并在一起,融入欧盟的整体对外关系中,成为第三部分“联盟的政策和运作”(PartⅢ:The Policies and Functioning of the Union)第五编“联盟对外行动”(Title Ⅴ-The Union External Action)中的第二章,并设立欧盟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12)

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形成与演变进程中,欧盟集体身份呈现出一种“布鲁塞尔化”的政治建构态势,也就是“既不是在‘政府间化’,也不可能‘共同体化’,却又兼具两者的基本特性或某些特征”(13),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欧盟采取了介于国家和超国家之间的体制结构和权限划分。《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表明成员国已认识到对外政策作为欧盟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需要更多的一致性,有必要将各成员国外交机构之间的合作制度化为欧盟超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同时,欧盟三大支柱分立的结构又使成员国在这一政策中仍能保留相当部分的国家主权,保留了成员国的独立性。《欧盟宪法条约》将三大支柱合并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各种权限之间的界限不能因此而有任何混淆(Article Ⅲ-308)。这意味着政府间合作性质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超国家性质的共同体模式之间仍有明确的界限,不可混淆。按条约规定,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的权限主要是确定一般指导方针,包括欧盟采取的行动、立场以及为实施这两项“欧盟决议”(European decisions)而做出的安排(Article Ⅲ-294)。成员国的权限则在于积极并毫无保留地支持这一政策,与欧盟的行动保持一致,并避免采取任何违背欧盟利益或可能损害其有效性的行动。(14)100-101 所以欧盟的集体身份是依靠成员国在欧盟指导下采取的具体行动付诸于实践的,成员国仍然是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基本单位。

第二,欧盟建立了以政府间主义为主导原则的决策机制,但不断加大超国家机构的介入力度。根据《欧洲联盟条约》,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作为欧盟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原则、一般指导方针和共同战略;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是决策的核心,对如何界定和执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做出决定,有权采取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并有责任保证联合行动的一致、协调和有效,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并代表联盟处理纳入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事务;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参与欧盟理事会的工作,协调成员国的利益,同时代表欧盟向外国和国际组织派驻代表团,具体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则以知情权、咨询权和行政预算上的审议权间接地监督这一政策。《欧盟宪法条约》在此基础上新设立了欧盟外交部长(The Union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一职,取代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主持外交事务理事会,为制定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提供协助和准备,并确保欧洲理事会及其所做出的相关“欧盟决议”得到实施。欧盟外长在共同外交与安全事务上对外代表欧盟,并代表欧盟与有关的第三方进行政治对话,在国际组织合作及会议上阐述欧盟的立场(Article Ⅲ-296)。欧盟外长同时还是委员会负责外交事务的副主席之一(Article Ⅰ-27)。显然,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决策中,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两大政府间合作性质的机构占有主导地位,而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共同体支柱下作为主要的倡议和执行机构的作用,欧洲议会的作用就更为有限。尽管设立欧盟外长使得欧盟委员会能直接参与对外政策决策,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但外长是由欧洲理事会经特定多数投票后产生、由欧盟委员会同意任命的,这表明这一职务本身就是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

第三,欧盟在决策程序上也努力维持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之间的平衡。《欧洲联盟条约》中,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决策程序的基本规则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制的核心,其决议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成员国的弃权不妨碍有关决定的通过;同时,理事会还可以在以共同战略为基础所采取的联合行动、共同立场或其他决定,实施某项联合行动或共同立场的决定,任命特别代表等问题上采用特定多数通过某些决议。一致同意也就是国家享有否决权,这是政府间合作方式的根本原则。特定多数则意味着在欧盟内部,如赞成某一问题的国家达到了法定的特定多数而制定或通过了某些规则,那么就必须少数服从多数,并且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国家若违反这些规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欧洲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了其“超国家性质”。(14)98 特定多数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暴露了欧盟内部存在着少数反对者,而将各国之间的分歧公之于众,不利于欧盟在处理国际事务上树立其集体身份的权威性。因此《欧盟宪法条约》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决策程序上基本照搬了《欧洲联盟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仅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特定多数,并不能运用到有关军事或防务的决策中。(15) 同时条约还规定,如果理事会有1/3的成员投弃权票,并且这些成员代表了联盟人口的1/3,那么有关决定就不得通过(Article Ⅲ-300),这就为成员国变相地行使否决权留下了一个程序上的缺口。

欧盟集体身份中的国家角色认知差异

欧盟集体身份的“布鲁塞尔化”建构模式在本质特征上是政府间主义的,因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前提是主权国家间的自愿合作,每一个国家都保留各自的外交主权,并对任何共同政策的形成握有否决权。这就决定了欧盟作为一个对外政策行为体,“其稳定性取决于成员国一致采取共同的角色认知,并根据对彼此的角色和预期来调整各自的行为”⑧91。

李斯贝·阿格斯塔姆认为欧盟内部存在着“领导”(leader)、“伙伴”(partner)以及“独立”(independent)三种角色认知。“领导”是行为体如何认识权力,在安全共同体中,权力表现为对形成特定共同行动的规范产生影响。“伙伴”是行为体与其他行为体进行紧密合作而产生的对“特殊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的认知,和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有关,对集体身份的形成至关重要。“独立”包括保持行为体在对外政策上的独立性和强调国家利益的首要地位。⑧92 欧盟成员国对这三种角色的认知偏好在参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时就外化为各自的具体政策选择。法国、英国、德国是欧盟中的主导大国,而波兰则是新入盟的中东欧小国的代言人,它们在合作目标与合作形式两大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在合作目标上,欧盟是留守在大西洋主义内成为美国的平等伙伴,还是在欧洲主义的推动下成为国际政治中的独立一极;在合作形式上,是继续维持政府间主义,还是完全上升到超国家主义。这些国家不同的角色认知偏好以及由此造成的政策选择差异使相互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对欧盟集体身份的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对“独立”的追求牢牢扎根于它对欧盟的“领导”之中,没有“领导”欧洲一体化的支撑,法国的“独立”就是空中楼阁。法国历史上辉煌的思想文化成就与其在近代欧洲列强争霸中屡战屡败的屈辱记忆交织在一起,就构成了法兰西民族特性中以追求独立自主为目标的大国梦。戴高乐的“法国如果不伟大,就不成之为法国”的大国情结贯穿了法国参与战后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维护法兰西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力争恢复其世界大国地位一直被法国历届政府视为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对外政策的首要目标。然而,法国恢复和维持其大国地位的问题在于它拥有的文化、语言、历史因素及其大国意识构成的“软权力”有余,而其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硬权力”不足。冷战时期,身为“中等强国”的法国曾成功地利用了美苏矛盾和联合欧洲来加强自身地位,实现了“用二等车票坐一等车厢”的目标。正如保罗·肯尼迪所指出的那样,“法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4%,可是它对世界事务的影响却总是超过它的实力地位——这种情况不仅在戴高乐任总统期间是如此”(16)。但在冷战后,法国失去了在美苏两极之间发挥桥梁作用的政治舞台,军事手段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力明显下降又进一步弱化了法国的核大国地位,同时法国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上也落后于德、日。在这一背景下,法国在政治和外交方面开始更为倚重欧盟。法国始终坚信自己的强大与欧洲的复兴共命运,“法国应当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的核心动力,而一个和谐的欧洲共同对外关系也将带动法国国际地位的提升”(17)。这一角色认知赋予了法国参与欧洲一体化的政治合法性,即“法国负有领导欧洲走向一个政治联盟的历史责任和政治义务”⑧93。法国是推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最坚定、最积极的支持者。一方面,法国力主通过共同外交与安全合作使欧盟成为一个不依赖北约、拥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安全和防务共同体,壮大欧盟在国际事务上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底气。另一厅面,法国借此来进一步强化欧洲一体化这个牢牢套住德国的“紧箍咒”,抵消德国统一对法国在欧盟中的主导地位的冲击。为此,法国不仅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继续强化法德同盟,而且还积极推动建立英、法、德“三驾马车”,以让英国参与和分享欧洲事务的领导权来换取英国军事力量的加入,提升欧盟整体的防务力量,并分担法、德在共同防务建设上的巨额财政负担。同时,法国根深蒂固的大国情结又决定了法国政府不愿也不能在对外事务上完全受制于欧盟而失去本国的独立性。因此,法国始终走的是通过政府间合作采取联合行动但又不完全一体化的中间路线,主张建立某种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决策程序,在重要问题尤其是安全问题上由理事会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做出决定,而在一些决策的执行上可以采用特定多数同意原则。(18) 这种大力倡导欧洲主义而又紧抓着政府间主义不放的政策使法国往往在领跑欧洲一体化的同时,又不时地伸出脚来绊住欧盟前进的脚步。

英国作为昔日的世界霸主,一直从全球视野来认知其“独立”,认为英国的利益是世界性的,而不能只局限在欧洲。战后英国历届政府始终不渝地奉行丘吉尔的“三环外交”战略构想,即英美特殊关系、英联邦和一个联合的欧洲。英国希望通过“三环外交”来维持自己的世界地位,使之成为一个遍及五大洲的殖民帝国和英联邦的中心,又是一个起着维持欧洲大陆政治均势作用的欧洲大国,同时还是一个与美国保持着特殊关系的大西洋大国。这一战略构想使英国政府在对欧政策上采取了一种“既不想被孤立又不想过分介入”的观望立场(19),即一方面为了欧洲复兴的整体利益,它愿意和美国一起支持西欧的经济政治联合运动,另一方面却又担心过多的义务承诺会影响到它和美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特殊关系,因此英国在50年代先后两次拒绝加入欧洲煤钢共同体和关税同盟。然而事与愿违,“三环外交”非但没能使英国重振大国雄风,反而在欧洲一体化带来的经济繁荣中只能充当一个旁观者,步步踏空的英国政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决心重返西欧大家庭,于1973年正式加入了欧共体。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彻底放下了“世界大国”的架子,它对于欧共体内一切带有超国家性质的倡议,不是行使例外权,就是动用否决权,因而被其他成员国视为共同体中一个“难以对付”和“半心半意”的伙伴。冷战后,北约和欧盟的双东扩使欧洲的地缘战略重心东移,淡化了英国游离在欧洲大陆外的地缘优势,减少了它在美欧之间主动充当政治掮客的机会。为了防止英国在美欧关系中被边缘化,布莱尔政府推行“第三条道路”以在对欧和对美关系上形成新的平衡:一方面以融入欧盟来终结英国多年来在欧洲一体化中的孤立处境;另一方面将英国的观点和立场注入到欧洲一体化之中,主导欧盟的发展方向。科索沃危机使布莱尔认识到“做一个好的欧洲人和做一个好的大西洋主义者并不矛盾”,只有给予欧盟在防务和安全领域以一定的独立行动的能力,才能使欧盟满足美国责任分担的要求,才能在北约内发挥真正的伙伴作用,从而“加强和永续大西洋联盟”。(20) 因此英国转变了一贯反对欧洲独立防务建设的立场,同意将西欧联盟纳入到欧盟的框架中,并与法国发表了《圣马洛宣言》。英国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由消极抵制变为力图主导,旨在通过拉近与法国的关系而在防务合作上确立英法军事核心、制衡法德轴心,同时借助在欧盟内扮演“领导”角色将欧盟羁縻在大西洋联盟内以增加其维持英美特殊关系的筹码,扩大它在世界事务中的影响。布莱尔曾说过:“我们已经没有了帝国,也不再是超级大国,但是英国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扮演重要的枢纽角色。”(21) 英国可以利用其历史、地理和语言优势,以及英国与美国、欧盟、英联邦的独特联系,还有英国在北约和联合国的特殊地位,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积极的“轴心作用”。这表明英国的国家角色认知中仍没有放弃对世界大国地位的追求,不会轻易地完全融入欧洲。所以英国的欧盟政策总是围着大西洋主义和政府间主义打转,严重制约了英国融入欧盟的深度和速度,拖了欧洲一体化深化的后腿。

德国在参与欧洲一体化中重新获得了“独立”的角色认知,并以此找到了在欧盟中扮演“领导”角色的政治空间。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德国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主权沦丧,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战胜国的手中。面对内外交困的处境,阿登纳为代表的德国政治精英对德国的历史进行了深刻反思,开始认识到德国的政治文化以及外交政策都需要规定新的方向,德国必须告别“德意志特殊道路”而采取“西方一体化”的政策,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正在于遏制德国军国主义的死灰复燃,防止战争再次爆发。在德国看来,作为东西方冷战的“前线国家”,除了走与西方联盟的道路以外,没有别的前途。“西方一体化”可以使德国重新成为西方国家中的一员,而且能够重新赢得国家主权和获得外交活动空间。(22) 德国将维护欧盟内部的相互依存体系视为德国最重要的任务,是其一切政策实施的基础,视欧盟为德国对外政策最重要的行动体系。(23) 冷战后,面对欧盟各国对德国重新统一的疑虑和戒备,德国用积极支持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际行动来表明自己支持欧洲一体化的坚定立场没有发生改变,并以此促使法国在欧盟东扩上做出让步,使自己能充分发挥统一后连接东西欧的地缘优势,从经济大国跃升为政治大国。但由于德国还没有自己独立的核力量,在参与欧洲安全与防务合作时就不得不顾忌美国的态度,以求在北约内继续获得美国的核保护,而避免在安全上过于依赖法国,使法德轴心失去平衡。德国前外长菲舍尔认为“欧洲的立场在具有不列颠传统的大西洋主义和具有法兰西传统的戴高乐主义之间游移,它将成为给21世纪的欧洲外交政策打上烙印的一种摆动,不过,这种摆动也将越来越趋向居中”(24)。这番话形象地描摹出了德国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的角色定位,即通过积极推动欧洲议会加大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的介入力度等措施来强化这一支柱的超国家主义色彩,从而使德国能够发挥在英法之间居中调和、维持欧盟内部政治平衡的独特作用。

波兰对“独立”的认知是在冷战后“回归欧洲”中明确起来的。冷战后,波兰等中东欧国家面临着战略安全上的“权力真空”:在东方,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依然保持着强大的军事力量,并一直试图恢复在该地区的传统影响;在西边,出现了重新统一的、强大的德国。为了摆脱长期在俄、德两大国夹缝中求生存的历史宿命,波兰将“回归欧洲”确立为首要的政治和外交任务目标,选择加入美国领导的北约以寻求安全保障,加入欧盟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希望通过这些机制,牢固地锁定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以确保新生的独立和获得欧洲大陆两半部享有的同等的安全保障”(25)。“回归欧洲”是处在转轨进程中的波兰等中东欧国家政治领导人提出的口号,旨在向国内外表明其意欲摆脱苏联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控制及影响,迅速发展同西方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认同西方以民主制度为取向的政治价值观和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经济体制。正如波兰前总理齐莫谢维奇所言,“欧洲取向是由我国的根本利益所决定的,并且得到了波兰和欧盟共同表达的价值观的支持。这就是为什么一体化进程……构成了我国的战略目标”(26)。尽管波兰在入盟谈判中是被约束、被规范的一方,但波兰并不甘心沦为欧盟的“二等公民”,而是力争在欧盟中施加自己的影响。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波兰奉行积极的亲美政策,与法德轴心的反战立场背道而驰,被视为美国安插在欧盟内部的“特洛伊木马”,使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遭受了严重挫折。波兰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浓厚的“大西洋主义”情结折射出了长期郁积在波兰人心中对法德轴心主导的欧洲一体化的不满和愤懑。波兰前总统瓦文萨曾说过“西欧人对新欧洲几乎没有作出任何贡献,……我们这里始终存在着严重不信任欧盟的思想”(27)。波兰对欧盟的防务力量心存疑虑,它批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不是以中东欧国家的安全为重心,欧盟的外交政策缺乏力量支柱,离开北约的欧盟根本无法单独开展军事行动。(28) 在波兰看来,欧盟共同外交行动范围的重点应当是关注邻国及周边,而不是全球;共同外交政策的目标应当是实现欧盟与美国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损害或抛弃大西洋共同体;欧盟“所有防务改革的进行均应同时尊重与维持北约的作用”(29),而不是与北约相竞争和出现结构上的重复。但波兰仍然是立足于欧洲的大西洋主义者。波兰外长曾明确表示“波兰外交政策的首要重点是巩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欧盟中的地位。通过CFSP和ESDP平台,一方面寻求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克服当前欧盟内部存在的分歧,和预防新的分歧出现。第三项重点才是维持与美国的特殊关系”(30)。这表明波兰谋求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旨在使欧盟更多地关注其周边事务,从而能够在欧盟营造的稳定的周边环境中“搭便车”,满足自己的安全利益诉求。

在这几个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是欧洲主义阵营中的旗手,在合作目标上与德国有着共同的理想,但同时法国又是顽固的政府间主义者,在合作形式上与英国立场一致。波兰和英国都推崇大西洋主义,都有抑制法德轴心、引导欧盟发展方向的政策考量,但在增强欧洲议会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作用问题上,波兰和德国立场接近。(31) 因此,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布鲁塞尔化”实质上就是当前欧盟各国在各个具体议题中采取时而相互合作、时而相互制衡的方式以实现欧洲派和大西洋派、超国家主义者和政府间主义者之间的妥协与平衡,力求维持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稳定,从而渐进地推进欧盟集体身份的政治建构。

欧盟集体身份与国家角色认知的互构

外交政策是国家寻求和捍卫其主权并寻求向外传播其价值观的主要手段,因而“在集体身份的社会政治想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⑧83-84。就欧盟而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其进行集体身份政治建构的制度载体,具有将欧盟的规范——“集体所持的行为观念”(32)29 社会化的功能。

一方面,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是欧盟各国在政治合作中采取的立场与行动的制度化形态,体现了欧盟的价值观和规范,营造了一种建构欧盟集体身份的制度环境。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行为体的行为受到“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的支配。“社会结构——行为和社会制度的规范——能给国家提供行动的方向和目标。它们代表的价值和它们规定的规则及角色引导行为。……行为体把角色、规则内化成遵守的正本,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自觉的选择而是因为它们知道这些行为是适当的”(32)37。成员国参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不是为了获得一种能实现自身利益偏好最大化的有效手段,而是为了获得一个能去做符合于规范的“正确的事情”的有效途径。成员国在对外决策中首先考虑的是“我们的欧洲伙伴将说些什么,欧洲将是什么看法”,而不是“我们的立场是什么”,这种共有的行为观念使成员国之间发展出了一种互为“朋友”的集体身份,并将这一集体身份内化为具有一致性或互补性的政策立场。(10)11-12

另一方面,成员国在参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时,也不再以欧洲国家而是以欧盟国家的身份来确定自己的国家利益,指导自己的行为。欧盟的集体身份“提供了对‘国家利益’进行政治判断的认知框架”。(33) 德国统一后仍积极支持欧洲一体化,是因为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形成的超国家的欧洲身份已成为德国国家角色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决策者们已认识到德国国家利益的实现不可能脱离欧洲一体化,而是与欧盟的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波兰等新成员国而言,认同欧盟的集体身份是加入欧盟所必须接受的不可谈判的条件,欧盟的规范和制度重新建构并制约了这些国家的角色认知、利益和政策。不仅如此,欧盟集体身份作为“一系列与政治共同体相关的特定观念,这些观念被用来调动凝聚力以加强政治共同体的团结,使对共同体对外政策的普遍信任合法化”⑧84。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不仅旨在使欧盟能对某一国际事务做出有效反应或解决某个国际危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成员国通过采取共同战略、联合声明、共同立场和联合行动等集体对外行为,“在共同理解基础上对欧盟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行动形成预期”⑩18-19,从而加强了对欧盟集体身份的认同。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已将欧盟的规范内化为成员国的国家角色认知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成员国的国家角色也随着它们接受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融入了欧盟的集体身份之中,并以参与集体对外行动的方式强化了这一集体身份。换言之,欧盟的集体身份和成员国的国家角色认知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互构关系。由于欧盟集体身份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社会化的建构过程,因而它会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和扩大而不断增添新的内容,这就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超越当前的“布鲁塞尔化”状态创造了可能性。

注释:

① “布鲁塞尔化”(Brusselisation)最初是由西方学者在研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时用来区别于一般的政府间主义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陈志瑞对这一概念作了补充和完善。见:陈志瑞,试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布鲁塞尔化”.欧洲,2001(6):62。同时,陈志敏认为“布鲁塞尔化”贯穿了政府间主义的本质特征,它是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确立以来发展和演变中最突出的特征和趋势。见:陈志敏,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337-342,420-422

② [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③ 姚勤华.欧洲联盟集体身份的建构(1951—1995).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16

④ Abedelal R,Herrera Y M,Johnston A I,Martin T.Treating Identity as Avariables:Measuring the Content,Intensity,and Contestation of Identity//袁正清.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建构主义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43.

⑤ Yablonsky L.An Operational Theory of Roles.Sociometry,Nov.1953,16:350//庞珣.国际角色的定义和变化——一种动态分析框架的建立.国际政治研究,2006(1):134

⑥ 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430

⑦ Holsti K.J.National Role Conceptions in the Study ofForeign Policy.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Sep.1970,14(3):245-246

⑧ Aggestam L.Role Identity and the Europeanisation of foreign policy:a political-cultural

approach//Tonra

B,Christiansen T ed.Rethinking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4

⑨ Sedelmeier U.Collective Identity//Carlsnaes W,Sjurse H,White Bed.Contemporary European Foreign Policy.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2004:125

⑩ Tonra B. The Europeanisation of National Foreign Policy:Dutch,Danish and Irish foreign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1

(11) 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381.

(12)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16 Dec.2004,47

(13) 陈志瑞.试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布鲁塞尔化”.欧洲,2001(6):63

(14) 宋英.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分析.欧洲研究,2004(5):100-101

(15) 《欧盟宪法条约》中的特定多数是双重多数:一是指支持某项决策的参与国超过半数,二是这些过半数的成员国能够代表2/3以上的欧盟总人口。如果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不是依据欧盟外长的提案进行决定,则特定多数需要2/3以上的成员国,能够代表4/5以上的欧盟总人口(Article Ⅰ-74)。

(16) [美]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526

(17) Manners L,Whitman R.G.The Foreign Policies of European Union Member Stat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0 :23

(18) 吴志成,杨娜.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大国态度的比较分析.欧洲研究,2006(2):85-88

(19) 胡瑾,郇庆治,宋全成.欧洲早期一体化思想与实践研究(1945—1967).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234

(20) 陈志敏,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58-59

(21) 张晓.布莱尔欲打造“枢纽”国家.光明日报,2002-01-18

(22) Michale Staak,Handelsstaat Deutschland:Deutsche Aussenpolitik in einem neuen internationalen System Paderborn 2000,S1341//熊炜.论德国“文明国家”外交政策.欧洲研究,2004(2):126

(23) 连玉如.新世界政治与德国外交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62,366

(24) [德]弗兰克·阿尔吉利.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要求.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8):64

(25) Asmus R.D.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in an Age of New Uncertainty.Slovak Foreign Policy Affairs,Spring 2003 :13

(26) 摘自齐莫谢维奇(1996—1997年间任波兰总理)在1996年2月26日在议会的演说。

(27) 波兰团结工会前主席瓦文萨谈欧盟东扩.国外理论动态,2004(9)

(28) Gromadzki G., Osica O. Pro-European Atlantists:Po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after Accession to the European Union.Stefon Batory Foundation,June 2001 :7

(29) Cameron F.,Primatarova A.Enlargemeut,CFSP and the Convention:The Role of the Accession States.EPIN Working Paper,June 2003(5) :18

(30) Foreign Minister Adam Daniel Rotfeld to the Pollsh Parliament//金玲.欧盟东扩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内部决策环境的影响.欧洲研究,2007(2):88

(31) 欧盟各国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超国家机制建设的态度详见:金玲.欧盟东扩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内部决策环境的影响.欧洲研究,2007(2):83-86

(32) [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29

(33) Adrian Hyde-Price. Interests, Institutions and Identities in the Study of European Foreign Policy//Tonra B.,Christiansen T.ed.Rethinking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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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欧盟集体认同构建模式分析_欧洲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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