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敏论证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图尔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2)07-0012-06
一、引言
论证是公开的、人际的、社会的。任何概念或思想,只要它向公众的批评敞开,就能依据理性(reason)的标准被“理性地”考察和批评。因此,论证不是表达思想的方式,而是批判地检验思想的方式。它不太关心人们如何思考,而是关心人们如何共享他们的思想。进行论证时,我们在特定的情景或语境中向特定的人群表达意见或主张,并在支持它们的过程中提供恰当的“理由”。这样,一个论证至少涉及一个论证者A和一个提问者Q。
对于论证的分析和评价涉及到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一个论证的自然“起点”是什么?什么是其合适的目的地?它必须遵守何种程序?一个论证将经过哪些阶段,这些相续阶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检验一个特殊论证是否完全合理地通过时,我们必须问何种问题,使用何种检验[1]?在论述论证的特殊领域时,图尔敏再次指出,在论证样式及其构成要素方面,实际论辩包括相似的因素,遵守相似的程序。在不同类别的情景中,在处理不同种类的问题时,能提出同样的问题:
“给出理由”要达到什么目的?
不同的陈述如何组成论辩的序列来成功支持另一个陈述?
在支持任何特定主张时,什么使得某些理由或考虑是相关的,而其他的考虑是离题的?
为何某些支持理由是充分的,而其他理由是不充分的?
这一类问题规定了论辩或推理的批判性研究包括的主题[1]。
图尔敏发现,法律话语有许多不同功能:陈述主张,确认证据,出具证言,条文的解释或其有效性的讨论,排除一个法律的适用,轻判的请求,陪审团的裁决,宣判等等。所有这些不同类的命题在法律过程中都有自己不同的作用。这样一来,传统三段论仅仅区分前提和结论的模型就显得过于简单了。同时,他从法律程序得到启发,注意到论证的模式可以描述为一种程序性模式。就像法律程序一样,任何论证的第一步都是提出一个特定的主张(claim)。然后如同提出法律证据一样,提出该主张所基于的根据(ground)。①接下来,提出确保从根据得出主张的规则、原则或推论许可即保证(warrant)。②如裁决的得出不仅要基于法律事实,更要依据法律规则或原则一样;当保证的权威性遭到怀疑时,就提出支援(backing)用以核定保证。然而,有些案件构成了一个法律规则适用的例外,类似地,有一些可能的例外或特殊情况,或许推翻这个论证,它们是该论证的反驳或反证(rebuttals)。最后,整个论证给主张提供的证明能有多强?受理上诉的法院通常会清晰地界定他们的裁决中蕴含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如果给定的规则仅仅在特定条件下或带有特定保留地适用,法院通常会对此加以说明。因此,需要给主张添加一个限定词(qualifiers)。在完全明晰的论证中,可以发现这6个要素:主张、根据、保证、支援、可能的反证和模态限定词。
二、主张
主张是为普遍接受而公开提出的断言。一开始,论证者A的任务是向其听者提出一个明确的论点以供考虑和讨论。在其他人能够自己恰当地判断那个主张的可接受性或正确性之前,论证者给予任何提问者引出其他材料的机会。其他参与讨论的当事人将需要探讨论证的核心——“根据”或其他能够支持论证者初始主张的“理由”,从而对这个主张提出一系列批判性建议。当我们分析论证的效力和程序时,相关主张既规定起点也规定程序导向的目标。接着,当继起的讨论使所有必要的材料明晰起来后,Q和A的论证将以一个完全合理的结论而结束。起初形成的未得到支持的讨论的出发点即主张,在受到批判性分析之后,现在变成了一个或多或少有充分支持的目标或结论。“主张”(claim)一词原初的用法之一与合法权利或权利有关(特别在关于财产权的争议中)。当人们被要求提出一个论证时,总是预设某个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分析和评价论证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该目的究竟是什么。所以,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你真正在主张的东西?关于这个问题,你的立场准确地说是什么?你正在要求我们同意的、作为你的论证的结果的论点是什么?
三、根据
在澄清了主张之后,我们必须考虑,如果一个特别的主张被认为是稳定而可靠的并被接受,那么,需要何种理由作为支撑它的根据?主张的类型决定根据。根据可能包括口头的证言、实验观察、常识、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共同的观察、统计数据、历史报告、法律先例的准确陈述、先前已建立的主张或其他可参照的“客观资料”(factual data)。但在任何情况下,讨论中的主张不可能强于为其提供根基的根据。因此,下一个问题是:你正在何种信息的基础上前行?你的主张以什么根据为基础?如果我们要明白是否采取你提出的步骤,并因此最终同意你的主张,那么,我们自己必须从哪里开始?根据是详细说明关于一个情景的特殊事实的陈述,是支持一个既定主张所依赖的具体事实,其目的在于澄清和实现先前的主张。在上述情形下,Q对根据的要求不是对一般理论的请求。更准确地说,它是对A在讨论中提出具体“案件事实”的请求,它可能被同意作为双方都可接受的安全的起点,因而“没有争议”。什么使得一个特定的根据或事实集对于这个目的或具体主张是可接受的和相关的?在某些方面,仅当我们说明A的主张需要更多支持,根据的相关性条件才可被完全理解。A的主张的精确性(作为科学假说、医疗诊断等)决定选择信息的标准。极少存在完全普遍的、适用于所有论坛和论证类型的“相关性条件”。
四、保证
知道一个主张建立在什么根据之上仅仅是为获得其坚固性和可靠性而迈出的第一步。接下来,我们必须检验是否这些根据的确为这个特殊主张提供真正的支持,而并非是一大堆对处理讨论中的主张无用的不相关信息。所以,下一个问题是:确定起点之后,你如何证明从这些根据到主张的推演?从这个起点到那个目标,你走的是什么道路?同样,对这个进一步问题的回答也取决于所讨论的主张的类型。在法律、科学、政治和其他地方,从根据到主张的步骤以不同方式被“保证”。保证在自然科学中是自然规律;在法律语境中是法律原则、制定法、先例和提供保证的规则;在工程中是工程公式;在医疗中是诊断说明;在日常生活中是经验法则。图尔敏提醒注意,一些保证是完全可靠的、全称的概括(如科学和工程中的),它们既可靠又精确。人们常常使用精确和普遍的数学公式,根据相关的、早已知道的变量的值,来演算未知值的大小,但另一些保证却是近似的、粗糙的概括(如法律和伦理学中的)。保证之间的这个差异引导我们考虑一个关键问题:注意“十分可能”、“很可能”和“假设地”等限定词的力量。从另一个视角看,还存在另一种差别:保证是否以明确的规律、规则或原则的形式存在或被表达。在法律、科学和工程这三个领域中的常规情形是,有精确和可靠的决定程序可用于根据某些给定的无争议的事实或根据得出有效的结论或辩护主张。但是,在其他领域,则很难认为所有在论证中使用的保证都具有明确的规律、规则或原则的形式。比如,在医学中,医生的论证通常是不完整的,他更多只是依靠自己累积的但不适于表达的“经验”。临床医学实际上是一个实践决策领域而非理论科学。有时,开始处置的迫切必要性优先于完满的智力理解或专业的一致意见。并且,医疗“艺术”将一个有经验的医生的个人判断作为接受其结论的保证,也可能是相当合理的。在美学讨论中,我们并不提出无争议的数据、事实或根据来支持我们的美学主张,不期待用任何严格的公式或演算联结G到C。在艺术批评著作中,我们的目的是澄清我们主张本身的含意。在心理学中,Q得出的结论不是“我知道了”或“那是一个有效证明”,而是“现在我理解你的意思了”或“那使我更理解了”。可见,在从一个理性事业和推理论坛转移到另一个,或从论证的一个类型转移到另一个类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领域起保证作用的不同类型的一般陈述。在自然科学中,这个功能由自然的一般规律或类似物执行;在司法语境中,它由制定法、先例和规则执行。③
五、支援
保证本身并不完全可信。陈述保证是一回事,表明它是正确的、相关的、有分量的、靠得住的保证,则是另一回事。一旦我们知道论证中所依赖的规则、规律、公式或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可能表达对保证本身的担忧。Q可能进而继续问这样的问题:保证归根结底是可靠的吗?保证真的适用于现时的具体情形吗?这表明Q在要求A提供带有支援的保证,即论证在其论证进程中所依赖的保证既是正确的(即可靠的或可信赖的)而且也是切题的(即对考察中的特殊情形是相关的)。要证明保证是正确的和相关的,下一个问题可能随之而来:这能将我们安全和可靠地带上达致目标的道路吗?你需要什么更一般的信息支援你对这个特殊保证的信任?图尔敏依然强调,在推理的不同领域,要核定论证所依赖的保证需要不同类别的支援。如法律的制定法必须被有效地立法;科学规律必须通过检验等等。在任何给定的论证中,除了用作根据的特殊事实而外,我们需要找到一般的信息或支援,它是在论证中所需求的保证预设的。当保证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遭到挑战时,我们如何为保证寻求不同类别的支援?在应用科学的例子中,当研究者面临对保证(科学概括)的挑战时,他可以说清楚他的保证所依赖的深层的理论和假说;他也可能综述能使我们接受那些理论和假说的科学证据。在法律中,诉求一个制定法或先例作为论证的保证时,另一方现在通过质疑所涉及的制定法或先例仍旧有拘束力,或者通过提出它从没有涵盖像当前这样一个案例,来挑战这个保证。如果保证遭到这种挑战,人们现在就必须引入另外的证据,用于确立现时的制定法和先例的拘束力,这通常会诉诸于形成一个历史报告——引证适当的立法机构的相关法案或先前的司法裁决。如果他以良好的文件证明的方式完成这个任务,他的保证就得到合适的支援。正是以这种方式给出所需要的法条或其他支援,从而驳回了另一方的反对。因此,被挑战的保证的权威性所依赖的基础将被肯定。类似的模式在其他不太正式的情景中也成立,比如一个球迷对某一杯赛的预测的论证。图尔敏指出,在论辩的不同语境中,保证与其支援以非常相似的方式相联系。但是,在不同的论证事业和域之间,实际地支持我们的保证的实质考虑的类别却是极大地不同的。在不同领域,保证从不同类别的支援获得它们的基础和权威性。对于某些保证类型,它们的正确性和相关性(如在制定法中)依赖商议的、集体的、人的决定。其他的(如在自然科学中)依靠我们对自然界的一般模式的认可。另一些(如在大量的对人类行为和动机的日常理解中)依靠熟知的、被认可的人类事务中的规律性。图尔敏认为,从学徒走向熟练的专业人士(科学家、工程师、医生、律师以及数学家等)的关键正是对支援的理解。在具体情形中,专业训练能使得学徒认识到相应的论证产生力量的深层来源。这涉及到任何领域的专门技术都需要的一种结合一般和特殊的技能:对现时一般的观念和原则的熟悉;以及掌握一种特殊技能,从而能将一般模式应用于新问题和新情景的实践中[1]。
六、限定词
并非所有的论证都以同等的确定性支持它们的主张或结论。从保证方面看,需要在完全可靠的、全称的保证与近似的、粗糙概括的保证之间做出区分。某些保证一定会将我们导向所需的结论;一些保证多数情况下但并非百分之百可靠地会导向结论;其他保证仅是有条件地导向结论或带有重大的限制(通常地、可能地等等)。所以,我们必须继续问:这个保证赋予从根据到主张的给定步骤的分量有多可靠?它绝对地保证该步骤吗?它是有限制地支持该主张吗?或者,它至多给予我们或多或少冒险赌一把的基础?保证的不同使我们论证的程度和力量的等级极大地不同。某些保证导致很可能的结论,其他保证仅建立假设的结论。大多数实践推理事实上关涉很可能、假设的或可能的情形,而非只是必然的情形。所以,我们需要仔细审视不同实践推理类型的限制短语(模态词)的不同类型的特性。这引导我们考虑一个关键点,即诸如“十分可能”、“很可能”和“假设地”限定词的力量。附加的模态限定词表明初始主张的力量和限制,该短语表明给结论何种和什么程度的信任。甚至在A提出了所有的根据、保证以及他所依赖的支援之后,两个进一步的问题仍可能被提出:(1)所提出的论证具有的力量(强度)。(2)有效性的条件,即在初始主张C和支持材料总体之间的联结。在现实生活中,保证并非总是如此:要么整个充分地支持主张,要么完全不支持主张。Q问A“你的主张有多强”的问题可以扩展为:“我的意思是——你无条件地和没有限制地作出这个主张吗?你是在说,它是必定和必然如此,还是很可能的、甚为可能或十分可能是如此?”一句话,每一论证都有某种模态。模态限定词或修饰语(modifiers)习惯上被用于标记这些模态,它们的功能是指示,基于C对G、W和B的关系,分配给C的理性力量(强度)。这样的副词有:必然地、肯定地、假设地、很可能地、目前为止的证据达到的、我们所能说的一切、甚为可能、可能、看起来、似真地、大约看来是,等等。它们产生这种模态上受限的陈述:G,所以,很可能C;G,所以,肯定C;G,所以,看来C。当我们拥有所有能合理要求的根据,保证是无歧义的和显然相关的,其支援的坚固性未遭到挑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有力地和无条件地提出被合理化的主张:G,所以,肯定C。我们也可能处于一个较弱的位置,可利用的根据可能有力地指向C,但并不是终极性的,或者我们保证的支援可能指示一个强的但不是百分之百地和现时主张相关的事实。在此情形下,我们能合适地以不太有力且更受限制的方式陈述论证:G,所以,很可能C。
无论在适合于我们不同活动和事业的论辩之间存在何种其他差异,我们通常都有机会:(1)在不完全信任主张的情况下,暂时地提出我们的主张;(2)仅仅为了讨论的目的,以某种方式将主张提交辩论;(3)把主张当作严肃的但有条件的结论来对待;(4)把主张只是作为一个值得一赌的结论提出来。
结果,相关的模态限定词就成为所有类型的论证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不用适当的模态限定词重建我们的陈述的话,就会把我们的更普遍的信任置于危险中。取代以不受限的术语表达我们的主张之后,我们自然而然地给结论加上丰富的限定短语,如“看上去好像……”和“我想象……”,或者像这样不同的限定副词“显得……”和“通常地……”。以这种方式,我们使自己免于粗心思考、不严谨谈论和鲁莽地做事等指责[1]。
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模态词发挥作用。我们需要知道,在什么环境下,我们的论证活动遭到挫败。因此,我们最后的问题是:何种因素或条件能把我们从论证道路上赶走?何种可能性或许颠覆这个论证?在信任这样一个步骤时,我们隐含地依靠的假设是什么?图尔敏认为,除了必然性论证之外,任何论证都向反证开放。反证可能在一些情形中是非常不可能的、难以预见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们是稀少但有可能的,那么,我们就能完全理解讨论中的论证的理性品质。归根结底,只要我们已经正视了这些不太可能的可能性,我们就能肯定,在现实的实践中我们有权忽略它们。对于我们而言,反证是可能破坏支持论证力量的特例。“反证”一语在所有相似情况中有一个确定的用法:一个一般假设由于某些例外事实被驳回,一个曾经是正确的论证由于发现一些特殊环境的结果而被无效化。一般规则产生支持常规结论的一个假设;而特殊情形的例外事实可以用作该假设的反证。提出可能的反证时,Q向A提出这样的问题:“你肯定你总是能论证这个?”或者“何种信息或许削弱你的论证?”图尔敏提醒我们注意,我们使用的词是或许削弱而不是会削弱,因为“G,所以,假设地C”形式的陈述,仅仅在我们没有事先的理由假设我们在处理一个例外情形时,才被适当地使用。一旦例外变得如此频繁,以致我们持续地发现我们自己必须允许它们,那么以另一种形式提出我们的论证更为恰当。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使反证的特性明晰起来:“G,所以,非常可能C,但取决于是否R”;“这是正规的上呼吸道感染,所以非常可能你应该服用盘尼西林,但是取决于是否你对它过敏”。例外变化有一个规律:真正的例外有可能演变为频繁的或几乎普遍的现象[1]。
这样,我们有两个不同的理由表明为什么主张常常必须作为不太肯定的而被提出:或者因为 G、W和B只是给予C部分的或弱的支持;或者因为它们仅仅在特定条件下支持C。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以指明它的不完善的强度,即通过说“G,所以,很可能C”等来限制我们论证的陈述。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以指明它的有条件特性,即通过使用不同的形式“G,所以,假设地C”来限制。使用在第二种情况中的限定词的特殊力量(假设地)直接与反证的概念相联系。它记录的是这样的事实:仅仅是在那种削弱(即撤销该推论的保证的权威性)该推论的某种特殊的例外情形缺失时,推论才被保证。
七、总结
绝对论者认为三段论是证实主张的唯一适当的方法,数学尤其是几何学是判断所有领域论证的标准。他们把论证看成是高度数学化的、非个人的行为,要求给所有问题以确定的答案。图尔敏认为论证是以人的活动为中心的,一个个人参与的过程。从事论证的人在论证实践的理性评估中极其重要,合理的程序不存在于空气中,它们是被论证的人学习、使用、修改,偶尔甚至抛弃的东西[4]。
总之,只要能提供一种合适的和相关的充分根据来支持主张,现实生活中的论证所包括的主张就因此奠定在良好的基础之上。这些根据必须通过可靠的、可适用的保证和主张联结起来,保证的可靠性是通过诉求相关类别的充分支援而得到证明的。将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的论证的总体结构必定能被承认为具有确定性或可能性,而它的可靠性依赖某种特殊的例外或其他反证环境的缺乏。论辩(argumentation)是提出主张、挑战它们、通过生成理由支援它们、批评这些理由以及再反驳这些批评等等的整个活动。而推理(reasoning)外延相对窄一些,它指在支持主张的过程中提出理由的核心行为,表明理由如何成功地给主张赋予力量。在推理链的意思上,论证(argument)是内在联结的主张和理由的序列。凭借论证,一个特殊言说者正在加以论证的论点的内容和力量得以确立[5]。由这些因素构成的论证的程序性的一般模型可表述为图1。④
给定根据G,我们可以诉求保证W(它依赖支援B),在某种特殊的反证(R)缺失时,来证明(justify)主张C或者至少假设C(M)。
图1 论证的程序性的一般模型
图尔敏强调这些因素相互依赖。首先,任何事实信息(根据)对一个主张的相关性部分地依赖一般规则、原则或其他使得讨论中的那类主张成为合理的可利用的保证。这是说,为了确保我们的根据不仅是真的同时也是有分量的和相关的,我们必须使从这些事实到提出的主张的步骤所依赖的保证更权威。其次,除非已经考察保证所依赖的支援,否则我们不能信任一个保证的可接受性。最后,一个结论达到的确实性的等级,取决于其他因素(根据、保证和支援等)达到的等级。比如,一个必然的结论要求更为严格的形式论证,其中保证的支援比做一个实践的假设或一个只是可能的结论要满足更多的标准。在某一整体论证之内,各种要素在功能上相互依赖,以多种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1]。
图尔敏指出,他之所以使用根据、保证和限定词等术语并无特殊的理论目的,只不过是归纳自我们在日常论辩中的实际用法。而《论证的使用》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他选择了这些人人能理解的通俗语词。而且,这些术语和法律有密切关系。
注释:
①对此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中使用data(资料)。data是任何研究或推断由之开始的材料或信息,是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必不可少、最低限度的前提。在《推理导论》中,并用data和 ground,明确表示“事实”。在图尔敏模型的原始形式中,无论 data或ground都是“无争议的”事实,因此不再可能有其支持根据或支援。
②图尔敏这样解释“保证”一词:从历史上说,保证一语总是既和许可(license)或准许(permit),也和授权(warranty)或担保(guarantee)概念密切联系。当一个中世纪的君主授予他的一个臣民某个贵族称号或权位时,授予(权威化)个体履行其职责的公文被称作王室委任状(royal warrant)。Warrant一词在熟知的“逮捕证”的意思上的继续使用,即由一个法官以国家的名义向警察发布命令,是这个古老实践存活的一种遗迹。因为它的效果是要指出权威化或合法化正被讨论的步骤(给定有烟,你有权利推出有火)。尽管warrant被广泛通俗地使用的意思,并不是“许可从根据到结论的论证”的意义,但其他与之密切联系的语词恰恰有这个意思。比如,人们常常谈论一个结论是“无保证(根据)的”(unwarranted)。本文作者过去曾将warrant译为正当理由,但后来重读图尔敏著作时发现,这个词也用作动词,而“正当理由”只能作名词。斟酌再三,觉得“保证”既可作名词亦可作动词,更符合图尔敏warrant的用法。James F Klumpp也强调将warrant一词用作动词(to warrant)对理解和应用图尔敏模式的重要性,见参考文献[2]。
③学者们提出了解释图尔敏“保证”的不同方案。Bermejo-Luque的方案是将它当作单称的、本质上的真值函项条件句,希契柯克认为它是条件句推论许可的概括,维尔希基把它当作是单称可废止条件句的概括,弗里曼认为是支持反事实条件句的、类似规律的概括,Klumpp当作是权威化的行动,品托认为是(推出)权利的权威化。见参考文献[3]。
④学者们提出了解释图尔敏“保证”的不同方案。Bermejo-Luque的方案是将它们当作单称的、本质上的真值函项条件句,希契柯克认为是条件句推论许可的概括,维尔希基把它当作是单称可废止条件句的概括,弗里曼认为是支持反事实条件句的、类似规律的概括,Klumpp当作是权威化的行动,品托认为是(推出)权利的权威化。见参考文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