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德强[1]2016年在《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学习借鉴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是研究解决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有益途径。本文是对国外马克思主义新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的专题研究。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采用归纳与演绎相结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方法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研究分析了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理论渊源及其发展历程,从对“后社会主义”时代正义现状的批判、对“后社会主义”时代正义相关理论的批判、批判的正义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叁个方面阐释了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的“问题域”,并从南茜·弗雷泽对批判的正义理论的建构及其应用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概括了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上述研究揭示了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受到分析的政治哲学和欧洲风格批判理论的重要影响,继承了纽约新学院大学一贯秉持的批判性、欧陆性和多元性的学术传统,是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和批判的欧洲哲学相结合的产物。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既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矛盾的揭露与批判,对西方社会相关正义理论局限的超越,也是对正义理论建构所进行的积极有益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完善了符合时代特征的西方正义理论。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提出的核心理论观点,在总体上与我国政治文明、意识形态导向,以及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正义现实的需要。该理论的研究成果拓宽了中国社会正义理论研究的视野和领域,启发国内理论界深入思考社会正义理论应当涵盖的问题域,有助于探寻我国社会正义理论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虽然该理论仅停留在思想实验的层面,但是其关于社会微观领域的制度建构和模型设计等真知灼见可以启发中国理论界为政府建言献策,应用于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政策制度,切实解决困扰人们的社会正义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该理论的立场和指导思想回避了革命性问题,理论建构的前提和对文化维度的强调缺乏实践指导意义,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总体上陷入折中主义,方法论的本质属性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师远志[2]2014年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是指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站在区别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对马克思的学说以及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与批判所形成的理论思潮,是一种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区别的、又不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左派思潮。西方马克思主义萌芽于恩格斯逝世之后,形成于青年卢卡奇之手,与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相结合获得发展,在法兰克福学派时代达到顶峰,经过了七十年代的消沉,在八十年代逐步复兴,苏东剧变之后重新获得的学界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它与当代流行的思潮与社会运动紧密相连,形成了以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空间城市学派、第叁代法兰克福学派等为代表的社会批判思潮。本文所指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我们在哲学意义上所理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哲学意义上,“西方马克思主义”是指西方社会中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对立的西方社会批判理论思潮。从逻辑上来讲,这一思潮自1968年“五月风暴”之后便已终结。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逻辑意义上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消失,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终结意味着新的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发端,这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七十年代以来的以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空间城市学派、第叁代法兰克福学派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经济伦理思想则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哲学家们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观点与看法。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就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研究经济伦理问题时所形成的思想与观点。从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研究内容来看,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异化”思想方面,即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生活的“不自由”状态;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经济伦理思想所探讨的中心议题则围绕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展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生活的“不平等”状态。本文主要讨论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同角度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生活“不平等”的批判而形成的主张,并对其进行系统地总结分析,从而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给我们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文章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选题背景与缘由,以及文献的综述与分析;第二至五章分别介绍了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派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第叁代的代表人物与主要经济伦理思想。其中,第二章关注分析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的基础性贡献;第叁章重点介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第四章则聚焦于社会空间尤其是城市空间分配的不平等问题,空间的位置与城市权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争论的核心;第五章则重点介绍法兰克学派第叁代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对公平正义的关注是当代法兰克福学派伦理转向的表现。第六章则总结与归纳出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在经济伦理思想上的异同,并指出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理论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赵威[3]2017年在《罗尼·佩弗的社会正义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代着名思想家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中国政府也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公平正义都是十分值得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那么公平正义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社会安排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正义?社会正义制度的设计要以社会正义理论为基础,除了西方学者所提出的社会正义论之外,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是否有它的社会正义论?这个理论问题并没有十分确切的结论,至今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对此,当代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Analytical Marxism)的主要代表人物罗尼·佩弗(Rodney Peffer,1952—)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研究、分析、修正,给出了一个清晰和明确的回答。在当前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社会之际,佩弗的正义理论可以为我们增添了一个深入认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的新视角。佩弗所构建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大致由“缘起”、“中介”和“旨归”叁个环节组成:其理论“缘起”是通过分析马克思道德观、解读马克思的自由观、修正马克思的权利观,以重构马克思的正义论。在与“马克思非道德论”者和“马克思反道德论”者进行争论的的过程中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道德哲学基础进行了诠释,指出马克思确实有一个规范性的道德视角,马克思的道德观由叁个非道德的价值组成:自由、人类共同体和自我实现,其中最核心的价值就是自由。其理论“中介”是通过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左翼学者对罗尔斯的批判的论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假设等做出了一定的辩护,对“最低福祉”和“机会平等”等做出了修正,并补充了社会和经济的民主原则。其理论“旨归”是在继承马克思正义论和修正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的”马克思主义道德和社会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由满足基本的安全权和基本的生存权,最大化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大化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民主权利等叁个原则构成。在佩弗看来,这就是民主的、自我管理的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它具有先验的道德上的优越性。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既是人类一直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佩弗的正义论为中国建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他对平等的强调,对社会和经济民主权利的论证,以及他对正义论和马克思理论之间关系的阐发,对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中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建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都具有积极的、建设性的意义。
张炜[4]2009年在《自由与正义之辩:哈耶克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哈耶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杰出代表,哈耶克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自由,无论是演化的制度还是政府设计的制度都以不能侵犯个人自由为前提。然而,同是作为20世纪西方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却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正义,即作为一种分配的正义。哈耶克的思想在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罗尔斯的观点在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构建以及政治作为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使得我们在探究社会制度发展的理路方面不应遗弃两位大师的思想,所以本文试图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理路方面,比较两位大师的福利思想,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提供合意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哈耶克的知识分立学说可以为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化提供了理论基础,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可以为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本文还认为社会福利制度应该是建构与演化的统一,所以应该将两位大师的思想结合起来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形成。
孙国东[5]2016年在《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叁大历史规定性条件:转型的"进行时",需为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道路保留必要的想象空间,并兼顾理论建构的开放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需要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正义问题统合起来;重大"正义事项"的未决性,需仍将视角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正义是"一致性"与"应得"(dues)的结合,即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的统一。前者界定了正义的形式要素;后者包括法律权利(rights)和道德应得(deserts),界定了正义的实质要素。所谓"反正义的公平",是指符合一致性要求、但不符合"应得"要求的一种正义观念。它包括两种形态:"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和"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这种正义观念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既使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证成依据,亦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落实"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建构公共商谈(公共自主)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是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叁个方向。从罗尔斯自尊的社会基础及自由优先性适用的特定文明条件出发,转型中国作为"非丰裕社会",应当坚持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优先性。基于对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制度前提、转型中国经济正义问题特殊性等的分析,转型中国的经济正义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配给正义"。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原则)与政治正义原则(商谈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吴兴德[6]2017年在《佩弗的正义思想及其价值与局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解析马克思主义原着和剖析现实社会制度基础上,佩弗试图建构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论",展现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佩弗深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试图以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论为基础,将罗尔斯正义两原则发展为正义四原则,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不断完善为五原则和五原则的升级版。佩弗对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论和正义思想的建构,一定程度上深化了罗尔斯正义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但是,佩弗的理论高估了社会道德的反作用,消解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革命理论和阶级斗争学说,损害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威。
梁保菊[7]2017年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对我国分配领域改革的启示》文中指出罗尔斯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着名代表人物,他一生致力于正义事业的研究,分配正义理论是其正义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界公认研究正义问题应始于罗尔斯,罗尔斯发表了《分配正义》(1967)、《分配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均围绕分配正义系统的阐释了他对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理解。论文发表后引发公众热议,不同学者纷纷着书立说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探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关乎平等人最广泛的自由,倡导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最重要的是罗尔斯重视最少受惠者的权益,对财富经过初次分配后最少受惠者是否拥有更好的生活前景颇为关心。罗尔斯认为应该在宪法的保障下设计一整套正义的制度体系,主张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对财富进行平等的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贯穿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始终,涉及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等的分配问题。罗尔斯特别提到了正义的存储原则,本文将存储原则列为分配正义二原则的附加原则,从长远利益来看,当代人必须考虑下一代人的分配正义问题。同时,罗尔斯将道德因素考虑其中,他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可以是正义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针对社会体系中的每个人特别是最少受惠者有利。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克难时期,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处置不好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十叁五规划期间,我国领导人更加重视解决此问题,政府、市场、社会等叁个主体是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力量。社会公平正义是中西方共同的价值追求,财富经公平合理分配后国民可以实现共同富裕,解决好分配正义问题将有效推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导论,简要介绍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背景及意义,同时说明国内外研究情况及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追根溯源,回顾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渊源以及发展现状,包括该理论的基本内容即财富的分配对社会不同阶层中的人将会产生的影响,还有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分配原则和核心等;第叁部分探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与局限性,主要从社会制度和最少受惠者角度论证其分配正义的合理性,其局限性表现在忽视了政府之外的力量并打击富人竞争的积极性等;第四部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探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对我国分配领域的改革产生的启示。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视社会组织的力量等路径,构建我国分配领域公平正义的美好蓝图,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得以共享,公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获得感,将改革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目标落到实处。
马永[8]2017年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集中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上,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正义是由基本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存在于不同阶层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决定的,所以他的第一个原则旨在解决政治层面中的权利和自由分配问题,第二个原则是用来处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这两个正义原则的设立是罗尔斯对社会价值和权利义务的重新设计与分配,是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初基点和要遵守的根本原则。以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建构公平的社会、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批判地否定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使每个人都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之处。而且罗尔斯从最不利者的视角去看待社会的不平等,以差别原则来补充机会平等原则,合理调节低水平的平等和高度不平等两种制度安排,缓和贫富差距,是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巨大贡献。虽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论证严谨、逻辑缜密,但也有其局限性。如无法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自由矛盾,混淆正义原则的正义性和自由性,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从抽象人性出发,没有涉及分配不公根源,无法给人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结合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和经济伦理视域中的机会公平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供社会成员选择的条件和时机应当是平等的。在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活动的权利与机会是平等的,即参与机会的平等;第二,社会要提供全体成员平等的享有发展个体潜力的机会平台,使个人增加把握机会的能力,即发展机会的平等。同时,根据差别原则及在其基础上可以针对性、层次性地实行救济性再分配、保险性再分配和可持续性再分配。
赵文静[9]2008年在《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一个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新发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儒家正义理论与现代西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比较研究,从而试图创造出既能体现传统伦理精髓又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正义观念。文章首先阐释了正义的内涵、本质及特征。正义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恪守的规范尺度。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一定的正义观念,因此正义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特征,是政治生活的首要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论述了儒家正义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儒家伦理政治,其正义观主要由“道、仁、礼、义”理念所构成,以“天命”信仰为其正义理论的基石,以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来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论通过设置完备的原初状态理论而获得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公平和利益的分配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正义秩序。经过系统地阐释,对两种正义理论进行共性特征与异性特征的分析,其共性特征是:追求道德与政治的融合;其异性特征是:一个是强调权利支配下的社会长治久安,一个是建构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通过系统地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对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苑银和[10]2013年在《环境正义论批判》文中指出正义是法的价值基础,也是法律的理想,正义在人类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史上可谓是最有生命力的话题之一。现代社会,重要领域的正义多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作为环境领域的正义最有效的实现途径无疑令环境正义论者寄希望于同时代兴起的环境法。目前,环境正义的理论主要是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构建的,继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发表以后,一些环境法学家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环境权等主张。然而以权利为本位构筑的环境法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带给人们的却是失望,环境法律体系在任何一个哪怕是最简单的环境问题面前都不堪其用,环境法制的完善与环境法律实践总是脱节,这就不得不令人对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提出质疑,同时对作为环境正义理论基础的罗尔斯正义论在环境领域的适用性产生了怀疑。究竟是平等即为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不适于环境领域,还是适用者们适用的错误?作为不同环境背景下产生的不同领域的问题尚需不同的应对策略,环境正义理论是在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亟待解决的是环境问题而非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分配制度问题。环境领域与其他领域最大的区别体现为公益和私益的不同,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正义原则主是建立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的;而环境法所要保护的是公益并非私益,是以义务为基础,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牺牲个人利益。因此,环境正义的实现应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成逆径,如果以正向思维的角度适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最终将产生逆向的结果。从环境正义的内容而言,种际正义论者以自然与人具有共同的内在价值以及敬畏生命和自然体具有利益为由要求赋予自然体权利。然而对于自然体内在价值而言,判断价值的唯一标准是对象性关系的理性活动,只有人符合这一标准自然体不可能与人达到平等,自然体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对于敬畏生命而言,是人类永远应该遵循的道德约束。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无论是从道德最高境界的佛学还是休谟命题都无法推导出自然体能够拥有权利。对于利益权利论,应该指出的是,权利是利益的基础,但是利益并不等于权利,离开人,从自然体拥有利益的事实无法推出自然体就应该有权利的价值判断。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看,《德国民法典》90a“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动物“客体物”的本质,至于美国和日本存在的自然体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并不能就此确定自然体权利的成立。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种际正义都无法实现。代际正义论者以代际信托关系、罗尔斯的代际契约理论和跨代共同体为由,通过后代人的权利主张试图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另外一些规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宣言等明确规定保护后代人的利益及后代人的权利,同时部分国家法院支持后代人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然而无论是代际信托关系还是代际契约理论或跨代共同体都是虚构的假设,在虚构的前提下又何以能推导出实际的后代人权利?同样,有关规范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宣言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都无法确定后代人权利的成立。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代际正义都无法实现。环境正义论者在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基础上,要求在国内和国际间公平平等地分配环境利益,并试图通过环境权的主张实现环境正义,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的明文规定为由认为环境权的存在。然而,从理论上来看,环境权的概念极为模糊,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宪法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大部分国家都未给出关于公民环境权的准确界定,更谈不上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细节问题,环境权是从其他基本法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通过环境权的主张,环境正义都是无法实现的。笔者通过对环境正义从理论基础、分配原则、内容以及实现环境正义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分析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正义论者忽视了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相悖性,错误地将罗尔斯所倡导的公平平等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正义原则适用于环境法领域乃至于整个环境领域,以环境利益的平等分配为核心的环境正义只能是对环境资源不断地索取,不但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相反只能造成环境的继续恶化。在环境法及环境领域,环境正义的实现只能依靠人类自身,遵循普遍义务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能者多劳原则,在国内及国际间公平平等地分配义务和责任。环境正义的实现应该是以环境义务为本位,所有公民(不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对大自然都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南茜·弗雷泽批判的正义理论研究[D]. 许德强. 大连理工大学. 2016
[2].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 师远志. 武汉大学. 2014
[3]. 罗尼·佩弗的社会正义论研究[D]. 赵威. 华侨大学. 2017
[4]. 自由与正义之辩:哈耶克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比较研究[D]. 张炜. 河北大学. 2009
[5]. 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J]. 孙国东. 人大法律评论. 2016
[6]. 佩弗的正义思想及其价值与局限[J]. 吴兴德. 国外社会科学. 2017
[7]. 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对我国分配领域改革的启示[D]. 梁保菊. 山东大学. 2017
[8].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 马永.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7
[9]. 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D]. 赵文静.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10]. 环境正义论批判[D]. 苑银和.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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