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的民族问题理论_民族问题论文

江泽民的民族问题理论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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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民族问题理论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毛泽东民族思想、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民族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怎样解决社会主义民族问题这个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问题,系统地回答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如何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江泽民民族问题理论的科学体系。

一、民族问题的含义:一个发展,三个关系

建国以来,我国民族理论界对民族问题内涵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形成了多种不同见解。有些人认为民族问题就是民族间的关系问题;有些人认为民族问题就是与民族相关的一切问题。如果说前一种看法失之偏狭,那么后一种看法却也明显失之宽泛。江泽民在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民族问题的含义作出了科学的概括:“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1](P29)这个概括,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方法论要求,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实践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虽然没有界定民族问题的含义,但他们都对民族发展的条件、民族关系及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就是以民族发展为中心,研究民族、阶级、国家这些不同范畴的人类共同体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和相互作用的规律的学说。江泽民对民族问题的概括,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范畴的科学界定。在各民族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民族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突出内容。所以,江泽民对民族问题的概括,又是他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现实要求,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二、民族问题的定位: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

对民族问题的正确定位,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非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价值取向分野的基本标志之一。早在1847年,马克思就指出:“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2](P309)列宁强调:“民族问题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3](P548)这就说明,民族问题与社会总问题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后者大于、高于前者,前者只能从属于或服从于后者。

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经典作家关于民族问题定位理论的基本观点,揭示了社会主义阶段民族问题与社会总问题的关系:“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革命时期是这样,建设时期仍然是这样。”[1](P3)在此,社会总问题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诸如政治、经济、文化和阶级、民族、种族、宗教等所有问题的总和,而民族问题只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子问题。明确了这两者的关系,就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科学的路径参考。为此,江泽民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1](P40)这些新论断,是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关于民族问题定位理论的创造性贡献。

三、民族问题的原因: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因素

马恩在分析私有制社会民族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时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2](P291)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时强调:“只有对各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要特别谨慎地对待被压迫民族的民族感情……清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4](P739)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经典作家都未能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民族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作出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江泽民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深入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一是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以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全消除的。二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三是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四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五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甚至违法犯罪。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日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1](P29-30)这些全面科学的分析,为我们认识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把握其发生发展规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民族问题的特点: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

江泽民要求:“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1](P29)他对民族问题这三个特性的强调和阐释,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民族问题奠定了基础。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江泽民指出:“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所以,“民族差别、民族问题将存在很长很长时间。”[1](P2)这决定了民族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问题具有复杂性。这是因为它既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内容,又包含着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民族与阶级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历史影响、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族问题具有重要性。江泽民指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1](P29)。“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1](P30)这是他从历史发展角度对民族问题的重要性的科学阐述。他还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来考虑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1](P91)

五、民族问题的性质: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

对民族问题的定性认识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在民族工作上的失误,主要是因为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5](P34-35)新时期,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再次肯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5](P439)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1](P93)在此基础上,还对与民族问题相关的不同性质的矛盾作了区分和处理原则的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1](P38)。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民族问题,“要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以利于增进民族团结。至于对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不论在哪一个地区,不论是哪个民族的,都必须依法处理。要把极少数民族败类同他们所属的民族严格区分开来,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决不要把个别人或极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一个民族的问题或民族关系问题。”[1](P44-45)这些论述是对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民族问题理论的重要创新。

六、民族问题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1990年,江泽民在内蒙古考察时指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是区别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标志[6](P32)。这是他对社会主义处理民族问题原则的理论意义的准确定位。

江泽民关于民族平等的思想,首先是民族平等主体的广泛性。他提出各民族不分规模大小、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应该一律平等,民族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分。其次,民族平等内容的真实性。他指出:“各民族人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权利,都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平等地商讨和决定国家大事。”[1](P25)再次,民族平等领域的全面性。民族平等“包括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发展经济文化的平等权利、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1](P2)。

江泽民指出了民族团结的意义,即“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1](P3)。“民族团结是维护祖国统一,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兴旺的基本保证。”[7](P203)他还提出了加强民族团结的思路:一要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二要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三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加快民族发展、实现共同繁荣作为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核心任务。江泽民指出:首先,这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其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不能任由地区、民族之间的差距无限扩大。再次,这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根本上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

七、民族问题的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成果,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指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最基本的经验之一。他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首先,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江泽民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1](P3)。他在十五大报告中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他的这个思想。其次,丰富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点的理论。江泽民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1](P214)。他还强调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1](P214)。这些创造性的论断,是对周恩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两个结合特点的补充和发展。再次,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江泽民指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他还反复强调,“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1](P35-36),从而使我国的民族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法制化轨道,摆脱过去单一依靠行政化手段开展民族工作的做法。这些论述和实践,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八、民族问题的出路:维护稳定、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江泽民在思考我国民族问题的出路时,始终牢牢地把握住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决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能否实现现代化的大局,在三者的协调互动中求得良性发展。

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首要任务。江泽民指出:稳定压倒一切。而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他要求对民族问题要讲政治,要“居安思危,有政治观念”[1](P93)。他还对如何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作了论述:首先,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在对待民族宗教问题上的麻木不仁和官僚主义等现象。其次,要高度警惕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分化、西化的图谋。再次,要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为经济发展是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中心任务。新时期的民族矛盾,主要表现为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生产的落后性与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因此,加快民族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就成为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矛盾的客观需要。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还就如何加快少数民族发展问题,创造性地提出并实施了五大发展战略:沿边开放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跨越式发展战略。这些战略的实施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现实途径。

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江泽民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1](P34)。他还对民族地区如何搞好改革开放工作作了说明:首先,民族地区的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慎重稳进,注意听取当地意见,先试点后推行。其次,民族地区要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再次,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要加强管理,兴利除弊,坚持发展与稳定并重的方针。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稳定当作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繁荣的前提,把改革开放当作各民族发展繁荣的动力和长期稳定的保障,牢牢把握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发展与稳定并重,统筹考虑当地生产力水平、社会发育等多种因素,把改革开放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以承受的能力结合起来,处理好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现实道路。

九、民族问题的关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江泽民论述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意义:一是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1](P40)二是少数民族干部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关键。经验证明,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关键是加强党内的团结,而党内的团结主要在于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三是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践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载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1](P23)这是我们党多年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

江泽民还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做好民族干部培养工作作了具体论述:如要提高少数民族于部队伍素质,重点是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调整和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级别结构上重视高中级干部培养,年龄结构上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要建立和完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管理机制。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对这项工作作出规划,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族干部要加强团结,共同为各民族人民谋利益。到目前为止,按照干部“四化”要求,我国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已近300万人。这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民族问题的关联:正确解决民族宗教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特别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搞民族分裂主义活动时,往往会打着宗教旗号,煽动民族分裂。因此,江泽民强调,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处理好与民族问题相关的宗教问题。

江泽民还对新时期如何做好与民族问题相关的宗教工作进行了阐述: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包括保护和尊重人们信教和不信教两方面的自由,目的是为了把不同信仰的人团结起来,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不是要求信徒改变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宗教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要求的制度和教条,利用自身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四是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这些论断是对我国宗教政策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新时期宗教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

综上所述,江泽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理论从含义、定位、原因、特点、性质等方面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民族问题,从原则、制度、出路、关键、关联等方面回答了怎样解决社会主义民族问题这两个当代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问题。这是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对“三个代表”思想的实践成果,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实现理论创新的体现,这也是指导我们在新时期顺利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理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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