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地那土地关系初探_土地所有制论文

麦地那土地关系初探_土地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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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地那国家自622年穆罕默德移居叶斯里卜,至661年倭马亚王朝在大马士革建立,历经39年。此时,阿拉伯人从野蛮状态跨入文明时代,一跃成为西亚北非广大地区的统治民族,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而土地关系的发展无疑构成这一转变过程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国内学者对此问题尚未涉及,国外研究亦不多见。本文试图从伊斯兰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及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包含的现实形态入手,就麦地那国家的土地关系作一初步探讨。

麦地那国家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在所谓的“查希里叶时代”(即伊斯兰教以前的蒙昧时代),血缘关系广泛存在于阿拉伯半岛,氏族公社构成基本的财产单位,部落则是血缘联系的极限。由于特定的生态环境,土地作为财产形态主要表现为广袤的牧场;贝都因人大都生活在属于各自部落的牧场,沿着较为固定的路线追逐水草,牧养牲畜。在南部沿海和零星点缀于内陆的绿洲,耕地构成土地财产形态的表现形式;定居人口依靠地下水源和雨水的灌溉从事农业生产。麦地那国家诞生前夕,阿拉伯半岛一些地区固然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私有制财产关系的萌芽,但是土地尚属氏族公社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贝都因人仍然以血缘群体的形式占据牧场,定居人口则大都依旧保持着集体耕种土地的农作方式。“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①。特定的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明显排斥着个人对于土地的权利,私有土地的概念尚未形成。

穆罕默德时代,伊斯兰教自麦加兴起并向周围地区逐渐扩展,麦地那国家则借助于“温麦”(即“安拉的民族”)的形式而初步实现了阿拉伯半岛的政治统一。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和麦地那国家的成长,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古兰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这标志着土地关系的崭新概念通过宗教的形式被引入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血缘群体诚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旧构成世袭占有土地的基本单位,但是麦地那国家至少在理论上开始超越血缘群体而获得了支配土地的最高权力,进而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②。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渐趋否定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形态,构成了阿拉伯半岛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

穆罕默德时代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主要表现为征收天课的宗教规定。伊斯兰教关于天课的概念,早在麦加时期初步形成;622年穆罕默德移居叶斯里卜以后,天课逐渐由自愿而为的善行(sadaqah)发展成为全体穆斯林必须承担的义务(zakat)③。自628年穆罕默德与古莱西人签订侯德比耶休战和约至630年穆斯林征服麦加期间,麦地那国家先后向分布在希贾兹一带的贝都因人朱海纳部落、穆宰纳部落、阿斯拉姆部落、阿什加尔部落、吉法尔部落、莱斯部落、达姆拉部落、凯尔布部落和苏莱姆部落规定了缴纳天课的义务。到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前夕,阿拉伯半岛绝大多数地区皆被纳入天课的征收范围④。穆罕默德在委派穆阿兹前往也门征收天课时明确规定:征收于耕地的天课包括小麦、大麦、椰枣和葡萄四种作物,凡年收成超过5瓦斯格(相当于3石)者皆须缴纳天课;自然灌溉的土地缴纳收成的十分之一,人工灌溉的土地数额减半。麦地那国家在游牧地区征收的天课,主要是骆驼、牛、羊三种牲畜;凡拥有骆驼超过5只、牛超过6只或者羊超过40只者,皆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天课⑤。在当时政教合一的条件下,天课的征收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⑥,天课则意味着宗教形式下租税的合一。然而,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状态,毕竟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穆罕默德时代,天课的征收在阿拉伯半岛的多数地区往往局限于一种要求和“法律的虚构”状态,尚未完全成为社会现实。

穆罕默德时代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还表现为国家对于血缘群体占有土地的确认。据文献资料记载,基拉卜部落自查希里叶时代长期占据达里亚地区作为其牧场,并于穆罕默德时代皈依伊斯兰教,麦地那国家则承认该部落继续占有达里亚牧场的合法权利⑦。穆罕默德在致信泰伊部落首领阿米尔(Amir b.Aswad)时,规定泰伊部落在其游牧地带享有独占权;穆罕默德在写给阿萨德部落首领的信中,则明确禁止该部落成员随意进入泰伊部落的牧场⑧。穆罕默德曾经将希贾兹北部杜麦特·詹达勒绿洲周围的水源、牧场和荒地收归国有⑨。也门北部朱拉什绿洲的居民皈依伊斯兰教后,麦地那国家赐予他们独享在绿洲周围地带牧养马、骆驼、耕牛和羊群的权利,外来者不得侵权⑩。正是由于麦地那国家的确认,使得许多血缘群体对于土地的占有由既成的事实而转变为正式的权利。

穆罕默德时代,“斐伊”(即伊斯兰国家通过征服而获取的土地)作为土地关系的崭新形式在阿拉伯半岛始露端倪。625年,穆斯林将犹太人纳迪尔部落逐出麦地那绿洲;根据《古兰经》(59:7-10)的规定,穆罕默德作为新兴政权的化身直接占有纳迪尔部落在麦地那绿洲的原有地产,是为“斐伊”之始。627年,犹太人古莱宰部落被逐出麦地那绿洲,其原有地产亦被纳入“斐伊”的范围,处于穆罕默德的支配之下。628年穆斯林征服希贾兹北部绿洲海巴尔、法达克和瓦迪库拉以后,这些地区作为“斐伊”由麦地那国家直接役使土著的犹太人耕种,每年按照分成制的原则征收农产品的1/2(11)。不同于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传统形式,麦地那国家通过征服而以“斐伊”的形式获得了支配土地的绝对权力,从而使得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与现实状态初步趋于一致。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阿布·伯克尔出任第一位哈里发(632-634年),麦地那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对外扩张的阶段。哈里发欧默尔时代(634-644年),拜占庭帝国辖地叙利亚、埃及和波斯帝国大部领土皆被纳入麦地那国家的版图。麦地那国家的扩张,不同于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主要表现为军事占领的过程,并无明显的迁徒倾向。军事占领无疑直接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麦地那国家根据伊斯兰教规定的原则,在被征服地区广泛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然而,麦地那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并没有将土地分配给穆斯林直接占有。进入被征服地区的穆斯林大都只是作为麦地那国家的战士,集中驻扎在贾比亚、拉姆腊、弗斯塔特、库法和巴士拉等军事营地;他们既不善务农,亦无暇耕作。根据欧默尔确定的原则,被征服者以“迪米”的身份构成依附于麦地那国家的直接生产者,穆斯林战士则构成与被征服者截然对立的军事贵族集团。在此基础之上,麦地那国家禁止穆斯林战士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和从事农耕,所有被征服的土地皆作为“斐伊”而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产。雅姆克战役以后,许多圣门弟子要求分配叙利亚的土地并使被征服者成为他们的奴隶,遭到欧默尔的拒绝(12)。卡迪西亚战役以后,穆斯林将领赛耳德向欧默尔反映,他的部下要求直接占有伊拉克的土地,欧默尔则表示,所征服的土地必须留给原有的耕作者并且使这些土地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富(13)。欧默尔在致信征服埃及的穆斯林将领阿慕尔(Amr b.As)时亦明确规定:“把埃及的土地留给原有的居民,让他们世世代代在土地上耕作”(14)。

麦地那哈里发在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并非“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实。欧默尔规定:穆斯林战士不得将被征服者作为奴隶据为己有,亦不得随意侵吞他们的财产或通过其它形式加以奴役;安拉所赐予的土地必须留给被征服者耕种,向他们征收贡税并由全体穆斯林共同享用(15)。广泛的贡税关系不仅体现了麦地那国家的主权在被征服地区的存在,而且构成了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权所“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麦地那国家在沿袭拜占庭帝国和波斯帝国原有农作方式的基础之上,以贡税的形式建立起全体穆斯林与被征服地区原有居民之间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迪万”制度和年金的分配,体现了全体穆斯林对于被征服地区直接生产者之剩余劳动的集体占有。

麦地那国家在被征服地区征收贡税的方式和数额由于具体环境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土地无疑构成征收贡税的主要对象。穆斯林征服埃及以后,麦地那国家根据耕地的面积向被征服居民征收贡税,规定每加里布(折合1592平方米)的耕地缴纳1第纳尔和3伊尔达布(折合16.5蒲式耳)谷物。在叙利亚,穆斯林战士每人每年从被征服者缴纳的贡税中得到的份额为24穆德(折合100蒲式耳)的谷物和36奇斯特(折合4蒲式耳)的橄榄油(16)。欧默尔时代,埃及每年缴纳的贡税大约折合1200万第纳尔,叙利亚每年缴纳的贡税大约折合1400万第纳尔(17)。在上述地区,贡税总额不因耕作者改变信仰或弃田逃亡而予以减少(18)。在原属萨珊王朝的地区,集体缴纳贡税的特征更为明显。“萨珊王朝时期,赋税由城市或村庄全体成员共同负担。阿拉伯人最初沿袭了这种制度……因此,即使被征服地区的人口构成发生改变,贡税总额并不随之减少”(19)。633年穆斯林攻占希拉以后,规定该地全体居民每年向麦地那国家缴纳8万迪尔汗(银币名称)作为贡税;637年穆斯林再次攻占希拉后,贡税总额增至19万迪尔汗。在伊朗高原,霍尔木兹吉尔德全体居民每年向麦地那国家缴纳100万迪尔汗的贡税,来伊每年缴纳50万迪尔汗,扎兰吉每年缴纳100万迪尔汗,阿比沃德每年缴纳40万迪尔汗,纳萨每年缴纳30万迪尔汗,突斯每年缴纳60万迪尔汗,麦尔夫每年缴纳125万迪尔汗,麦尔夫·卢泽每年缴纳60万迪尔汗,巴勒黑每年缴纳40万迪尔汗,哈拉特每年缴纳100万迪尔汗,内沙浦尔每年缴纳70万迪尔汗,等等。上述地区的贡税总额大都根据耕地的面积而由耕作者分摊(20)。

然而,麦地那哈里发在被征服地区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极不完善,大都仅仅局限于贡税的征收。被征服者在向麦地那国家缴纳税的前提下,拥有支配土地的广泛权利。由于土地构成贡税的征收对象,而土地占有状况的改变并不直接影响贡税的征收,所以麦地那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禁止土地的继承、转让和买卖,文献资料中关于土地交易的记载亦多。后来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将这种土地称为“穆尔克”。拜占庭帝国和波斯帝国时期私有土地的现实状态,明显延续于麦地那国家统治时期,进而形成了对新兴伊斯兰国家土地所有制权力原则的广泛制约。

麦地那国家在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将一部分土地收归国家直接经营。这种形式的地产被后来的伊斯兰教法学家称为“萨瓦菲”。欧默尔时代,“萨瓦菲”包括萨珊王朝的国有土地、萨珊王室成员的土地、拜火教神庙和祭司的土地、战死者的土地、逃亡者遗弃的土地、无主的荒地和沼泽地等十种土地,主要分布在伊拉克南部的塞瓦德,面积约3600万加里布。叙利亚北部相当数量的无主土地亦属“萨瓦菲”,麦地那国家在属于“萨瓦菲”的土地通过租佃制的形式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耕作者作为佃农直接向国家缴纳租赋,国家则根据土地的面积和质量以及作物的种类和灌溉的方式确定租赋的标准。穆斯林征服塞瓦德的初年,麦地那国家规定的租赋标准为每加里布麦田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折合48.75公斤)谷物。643年,欧默尔获悉塞瓦德一带许多农民并未种植谷物而种植其它作物以逃避缴纳租赋,于是根据作物的不同种类重新规定了租赋的征收标准:凡种植谷物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谷物;种植三叶草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5迪尔汗和5卡菲兹饲料;种植葡萄、椰枣和其它果树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0迪尔汗和10卡菲兹产品(21)。阿里时代(656-661年),进一步根据耕地的质量将麦田的租赋标准分为三等:优质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5迪尔汗和1.5卡菲兹谷物,中等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谷物,劣质土地每加里布征收2/3迪尔汗和2/3卡菲兹谷物(22)。“萨瓦菲”的耕作者往往享有世袭租佃的权利,然而欧默尔严格禁止“萨瓦菲”土地的私自转让和买卖;这表明麦地那国家在当时对于“萨瓦菲”土地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力,国有土地的权力原则与现实状态差异尚微,从而使得“萨瓦菲”明显不同于前述的贡税地“穆尔克”。

伴随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伊克塔制度渐趋兴起,构成麦地那国家土地关系的重要内容。伊克塔(iqta)亦称卡提亚(qatiah,qatai'),两者的共同词根盖兑拉(qatara)本意为“整体之分割”。《古兰经》中曾经提到“相邻的地产”(奇塔尔·穆塔加维拉)(23);伊克塔是这一概念的延伸,特指“整个地产之一部的赐封”。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希吉拉后初年,穆罕默德首先在麦地那绿洲以伊斯兰国家的名义将一部分土地作为宅地赐予来自麦加的“迁士”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奥斯曼、祖拜尔、托勒哈、赛耳德、阿布·萨拉玛、阿玛尔、阿布达拉以及阿拔斯、哈立德、诺法勒等人,是为最初形式的伊克塔(24)。

穆罕默德时代另一种形式的伊克塔,是耕作权利的赐封(iqta tamlik)。624-625年,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绿洲以伊斯兰国家的名义将被逐犹太人纳迪尔部落和古莱宰部落的一部分农田赐予来自麦加的诸多“迁士”以及缺少耕地的贫困“辅士”。穆罕默德晚年,耕作权利的赐封扩展到麦地那绿洲以外的地区。据文献资料记载,穆罕默德曾经将福凯尔、比尔·凯斯和沙加拉的四处农田赐予阿里(Alib.AbiTalib),将法伊德的一处农田赐予宰德(Zayd b.Hayl),将巴赫尔(平原)与沙赫尔(岩石)之间的一处农田赐予比拉勒(Bilal b.Harith al-Muzani),将法勒吉的一处农田赐予凯勒卜部落的某个穆斯林(25)。穆罕默德所赐封的农田,均为无主土地,其中未垦荒地尤多,大都面积较小,除缴纳天课外并无任何附加条件。穆罕默德规定:所赐农田应由主人亲自耕种和收割,且不宜占地过多(26);这表明穆罕默德赐封的农田处于自耕状态,受封者即为直接生产者,并不存在剥削关系,而耕种土地构成受封者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方式。穆宰纳部落的比拉勒因无力耕种穆罕默德赐封的全部土地,其中一部分在欧默尔时代被国家收回(27)。

穆罕默德时代,更多的伊克塔表现为土地产品之份额的赐封(iqta tumah)形式。628年穆斯林征服海巴尔之后,穆罕默德将土著犹太人每年缴纳的椰枣和谷物的二分之一分别赐予1540名穆斯林战士和由埃塞俄比亚返回的40名“迁士”,供他们享用。瓦迪库拉征服之后,穆罕默德亦将土著犹太人每年缴纳的农产品中五分之四作为伊克塔赐予诸多穆斯林享用(28)。产品份额的赐封使得穆斯林征服者与土著犹太人耕作者之间形成了深刻的经济对立,体现了接受赐封的穆斯林占有直接生产者之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

阿布·伯克尔时代,尤其是欧默尔时代,麦地那国家广泛实行年金分配制度,伊克塔的赐封尚不多见。哈里发奥斯曼(644-656年)即位后,废止穆斯林不得在阿拉伯半岛以外直接占有土地的原则,将分布在塞瓦德一带,尤其是库法周围的国有土地大量赐予穆斯林,伊克塔数量急剧增加,国有土地的“分割”逐渐取代土地产品的“分割”而成为伊克塔的基本形式。据文献资料记载,接受奥斯曼的赐封而在塞瓦德占有地产的穆斯林多为古莱西人和其他部族首领,其中包括托勒哈、祖拜尔、阿玛尔、赛耳德、赛义德、沃伊勒、哈巴卜、阿迪、哈立德、阿什阿斯、贾里尔、欧萨玛、伊本·哈巴尔(29)。奥斯曼时代的伊克塔,既非穆罕默德时代农产品份额的赐封,亦不同于早期的耕作权利的赐封,而是租佃权利的赐封(iqta igrah)。受封者并不亲自耕种土地;他们大都生活在远离地产的军营城市(即阿姆撒尔),将土地出租给土著农民耕种,征收往往高达收成1/2的地租,同时向国家缴纳什一税,而地租与什一税的差额则构成受封者的收入。受封者与土地耕作者在经济地位上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存在着明显的剥削关系。不仅如此,奥斯曼放弃伊斯兰国有土地的传统原则,允许穆斯林用阿拉伯半岛的地产交换塞瓦德一带的地产,或者用塞瓦德一带的地产交换阿拉伯半岛的地产。据文献资料记载,托勒哈曾以其在希贾兹的地产换取了塞瓦德的地产,阿什阿斯亦以其在哈达拉毛的地产换取了塞瓦德的地产,许多穆斯林则以塞瓦德的地产换取了阿拉伯半岛的地产(30)。地产的交换导致了地产的买卖,从而加深了伊克塔的私有化程度,并且引起了地产的集中和大地产的形成。奥斯曼时代末期,宰德拥有价值10万第纳尔的地产,雅尔拉拥有价值30万第纳尔的地产,阿卜杜勒·拉赫曼拥有价值30万第纳尔的地产,奥斯曼本人亦拥有价值20万第纳尔的地产,而托勒哈在塞瓦德拥有的地产年收入达1万第纳尔(31)。地产集中的程度和大地产的规模由此可见。奥斯曼时代由农产品份额的赐封向租佃权利的赐封这一转变过程,反映了伊克塔在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下逐渐私有的运动趋势,而伊克塔的私有倾向不断侵蚀着“萨瓦菲”的国有原则,为倭马亚王朝时期穆斯林贵族地产与异教贵族地产的合一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麦地那国家的土地关系形成于伊斯兰教兴起和阿拉伯人军事征服的特定历史环境,由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向私有土地制度的过渡和封建剥削形态的建立构成这一时期土地关系演变的主要内容。穆罕默德时代天课的征收无疑意味着土地自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过程的开始,而伊斯兰教关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提供了实现这种转变的基本形式。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穆尔克”的出现、“萨瓦菲”的建立和“伊克塔”的演变,标志着私有制土地关系的最终确立和封建地产的广泛形成。

(本文承蒙东北师范大学孙义学教授和北京大学马克垚教授提出宝贵意见,谨表谢忱。)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2页。

②《马格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3页。

③《古兰经》,14:31;29:45;30:39;2:177;3:92;9:60;58:12。

④M·杜耐尔:《早期的伊斯兰扩张》M.Donner,The Early Islamic Conquests,普林斯顿1981年版,第71页。

⑤叶赫亚(卒于818年):《税收论》Yahya b.Adam ,Kitab al-Kharaj,莱顿1967年版,第78-79、94页。

⑥《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25卷,第891页。

⑦F·洛克伽尔德:《古典时期的伊斯兰税收》F.Lokkegaard,Islamic Taxation in the Classic Period,哥本哈根1950年版,第29页。

⑧W·M·瓦特:《穆罕默德在麦地那》W.M.Watt,Muhammed at Medina,牛津1956年版,第357页。

⑨白拉祖里(卒于892年):《诸国征服记》Baladhuri,Kitab Futuh al-Buldan,纽约1968年版,第61页。

⑩《古典时期的伊斯兰税收》,第31页。

(11)《诸国征服记》,第18-34页。

(12)D·R·希尔:《早期阿拉伯人扩张中敌对行为的结局:634-656年》D.R.Hill,TheTermination of Hostilities in the Early Arab Conquests 634-656,伦敦1971年版,第75页。

(13)《诸国征服记》,第266页。

(14)《诸国征服记》,第214页。

(15)阿布·尤素夫(卒于798年):《税收论》转引自B·路易主编《伊斯兰教,从先知穆罕默德到君士坦丁堡的陷落》B.Lewis,Islam,from the Prophet Muhammedto the Capture of Constantinpole,伦敦1976年版,第2卷,第223-224页。

(16)《诸国征服记》,第215、125页。

(17)E·阿什托尔:《中世纪近东经济社会史》E.Ashtor,A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Near East in the Middle Ages,伯克利1976年版,第63-64页。

(18)《税收论》,第26页。

(19)R·N·弗里耶:《波斯的黄金时代》R.N.Frye,The Golden Age of Persia,the Arabs in the East,伦敦1975年版,第70页。

(20)《诸国征服记》,第243、317、393、404-408页。

(21)《诸国征服记》,第268-270页。

(22)S·A·侯赛因:《光荣的哈里发国家》S.A.Husain,The GloriousCaliphate,勒克瑙1974年版,第211-216页。

(23)《古兰经》,13:4。

(24)M·Y·M·希迪奎:《先知时代的政权组织》M.Y.M.Siddiqui:Q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the Prophet,德里1987年版,第335-344页。

(25)(26)《税收论》,第62-64、63页。

(27)《古典时期的伊斯兰税收》,第17页。

(28)《税收论》,第38-40页。

(29)《诸国征服记》,第273-274页。

(30)泰伯里(卒于923年:《历代先知与君王史》Tabari,Tarikh al-Rusul Wa'l-Muluk,莱顿1879年版,第1卷,第2854-2856页。

(31)《中世纪近东经济社会史》,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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