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及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思想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刘少奇作为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从历史与现实出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对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提出“民主化”是新中国建设的基本口号
1951年,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提出:“我们的基本口号是:民主化与工业化!”[1]他主张在进行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同时,还应该抓民主化的建设,二者并重成为新中国的建设目标。他从政治与经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出发,反复论证了新中国民主化建设对工业化的保障作用。他说:“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必须有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来领导和保障”。“以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就只有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建立之后,才能加以组织并使之发展。”[1](p.60)旧政权被推翻并不能使旧经济制度自动消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凭借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力量才能实现。所以,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民主化,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人民经济事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工业化,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没有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发展,就不能保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1](p.60)民主化对经济建设具有导向和促进作用,是实现工业化的前提条件。只有实行民主化,人民做社会的主人,“把自己的和国家的命运操在自己手中,由他们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和国家的事务”,[1](p.59)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工业化建设。“反过来,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工业化,又要大大地加强和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础”,[1](p.60)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必须有社会主义民主:“因为我们是全民所有制,东西是大家有份的,群众敢于讲话,有权利讲话,有权利对分配问题提出意见。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物质基础。”[1](p.304)。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厚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刘少奇指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实现这样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1](p.144)1956年,刘少奇在修改八大政治报告时写道:“我们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发展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国家的民主制度更加完善起来。”[2]刘少奇反复强调只有实行民主,建立和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发展国家的民主生活,保证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才能尽快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新中国建立后,刘少奇在构思新中国社会发展战略时强调民主化的意义,把民主化与工业化并重,强调民主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是一个远见卓识。这个思想在当时党的文件和其他领导人的著作中尚不多见,是其独到之处。
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措施
“民主”,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呢?刘少奇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大力培育民主精神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不仅是人民群众没有民主意识,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而且“民主精神在我们干部中间,有许多人不大够的”,“能懂得民主,而且真正在工作中以民主精神对待旁的同志的并不多”。“我们与经过民主革命及几十年民主训练的欧美人民有些不同的”。[3]因此,早在20世纪40年代,刘少奇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党内外及人民中“进行民主教育”[3](p.318),培育民主观念,提高民主精神。他提出:“应该指定同志去研究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的民主主义(法国的、美国的、孙中山的),苏联无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及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研究各国的宪法,写出必要的文章、小册子及教材。”同时,“各级宣传部教育科,应在关于民主的研究及宣传教育工作中进行必要的努力,多写文章、小册子,多到各种会议上去作报告”[4],造成一种广泛的学习和宣传民主的气氛。他认为,如不充分发扬民主,放任封建等级思想与官僚主义横行,民主革命就不会取得胜利,甚至会“革出大批的官僚来”。[3](p.315)1955年,他在《给张难先委员的信》中说:“依法罢免人民代表或者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很重要的权利”,在这方面需要多加宣传,“写文章,登报纸,用以教育干部和人民,使人民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1](p.174)这就是说,要通过宣传我们的民主政策,让人民学会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依法罢免人民代表或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利。针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的失误,刘少奇很大程度上是从充分发扬民主的思路去进行总结与反思的。他说:“这几年,我们吃了不调查研究的亏,吃了不讲民主的亏。我们不发扬民主,不善于听人家的意见,不充分在人民中间讨论,不认真取得他们的同意,这是一条很大的经验教训。”[3](p.716)他特别要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必须加紧对民主的学习、修养和锻炼,使自己具备充分的民主精神,并在各阶层人民中运用民主,总结各地实行民主的经验来教育党员和群众。
(二)建立基本的民主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主的基本组织形式。
1.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的,刘少奇作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刘少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精辟的理论阐述。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1](p.56)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参照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而形成的。它根植于中国革命实践之中,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广大人民所熟悉和接受。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和便利人民行使权利。刘少奇指出:“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p.156)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们的监督,并可以由它们罢免。依靠“这一个有伟大功效的制度,把全国人民紧密地团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周围,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形成为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力量,去履行我们全国人民迫切需要履行的建设任务和国防任务。”[1](p.57)这就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关于人大和人民、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大与党的关系,实际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刘少奇和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道搭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系统建立,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2.关于政治协商制度
在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共同监督”的原则。刘少奇对此非常重视,在1953年7月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均从理论上反复论述了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共同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我们的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1](p.242)针对一部分共产党员抱有的“清一色”(即不愿意党外人士参加国家机关工作,有事不同党外人士商量,不尊重党外人士职权)的错误观点,刘少奇指出:“我们的党员必须同党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同党外的人合作”,“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存在,在各党派之间也能够起互相监督的作用。”他认为,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共产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工作中的一些自己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因此,“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1](pp.246,247)刘少奇的上述思想是希望通过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和约束,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宪法地位。
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1](p.163)宪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我国都是不合法的。宪法草案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而且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适应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去规定。”[1](pp.164~165)
(三)确保人民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基础,如何使这些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真正发挥权威作用,刘少奇作了深入的探讨,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选举制度应适合国情,循序渐进
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刘少奇认为代表的选举应尊重我国的实际,尽可能地采用群众熟悉的、便利的方式进行,重视选举的实质。当时采用的选举制是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比例,实行多级选举,并且在基层选举中多数采用举手表决的办法。对于“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他指出,“如果拿到今天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底下要求立即实行,对于中国人民目前的实际情况则是还不完全适合的”,“中国大多数人民群众,主要是劳动人民还不识字,过去没有选举的经验,他们对于选举的关心和积极性暂时也还不很充分”,因而贸然实行之反而是有害的,“这只有在各种准备工作均已做好,中国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经过了相当长期的选举训练并大体识字之后,才能最后地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方式”。重要的是保证人民能“选举他们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并要代表能忠实地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政府中去”。[1](pp54,55)刘少奇的这个认识是务实的。
2.各级人民代表要反映人民关心的要求和意见
新中国成立不久,刘少奇就要求“在人民已经有了相当组织的城市,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了的乡村,人民已经开始能够选出自己的代表的时候,就应该不迟疑地让人民直接地或间接地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1](p.54)他强调:为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可能迅速地成为我们国家从下至上的、系统的、经济的、巩固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国家的和地方的各种政策交给人民和人民的代表会议去作充分的讨论和决定”。[1](p.59)对于被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要责令他们经常地、密切地联系自己的选民,向政府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将政府的政策、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人民作解释。
3.建立监督制度
刘少奇指出:“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因此,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实行监督”。[1](p.174)他号召要认真研究人民代表怎么工作、如何监督政府,“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1](p.249)1955年1月15日,他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名义给人大代表发出通知,要求代表们把“在生产中、工作中、社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向你反映的问题和你的意见,随时告知常务委员会”。[5]为此,他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的意见》,决定在各省、市、区的首府以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以便利各地人大代表的活动和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他首倡建立人民代表的视察制度。他在人大常委会上说:“我们去视察,反映下面的情况和问题,看看他们有什么缺点,同时也要看看我们中央下去的东西有没有缺点,合不合情况。这样就可以改进中央的领导,也可以改进地方的领导,使工作做得更好些,有什么问题也可以更快一点解决。”①在中共八大上,他也呼吁“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1](p.249)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国家大事、通过重要决定时,刘少奇都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向委员们详细汇报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讨论,听取委员们的意见。这也成为一种惯例。此外,刘少奇还要求研究报纸如何起监督作用。他曾指示新华社说:“你们要认真地讨论一下:新华社做国家通讯社好,还是当老百姓好?我看,不做国家通讯社,当老百姓好。”“我们如果不敢强调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报道,只强调立场,我们的报道就有主观主义,有片面性。”②在刘少奇看来,只有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才能集中群众的智慧,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4.把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很关键。刘少奇非常注意这一点。1949年11月2日,他在《对东北局关于召开各级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通知草案的修改和指示》中强调:关于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各项重大问题,“都必须由人民政府用法令、决议、指示等来宣布,而不应该用党的名义来宣布。”党关于这些问题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政府的法定机关的宣布,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召开,既不应代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也不应使其完全重复,而应使其密切地合理地相互配合。”[6]但在实践中,在不少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党组织包办代替人民代表大会的现象。针对这种弊端,1962年1月,他在“七千人大会”上尖锐地指出:“不错,我们党是国家的领导党,但是,不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它们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很危险的。”[1](pp.402~403)在同年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又一次语重心长地强调:“一定要有人民代表大会,要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人民代表要能够反映各方面的声音。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代替人民委员会,党委代替一切,在党内也代替了党代表大会,这是个大错误。如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如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个大问题”。[3](p.716)在“很危险”、“大错误”和“大问题”这些严厉的措辞中,可见刘少奇反对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当摆设的坚决态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纠正。刘少奇关于党与人大关系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把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机关,规范国家的政治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密切结合,这是刘少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他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说:“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1](p.253)因为只有国家法律和法制的完备和健全,才能使人民政权按人民的意志行使职能,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得到保证,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七千人大会”后,刘少奇指出:不搞好法制建设,就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可见,他重视法制在调整、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当时盛行的视法制为专政的工具与手段的认识,充分体现了他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这一思想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的人民主体原则。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1](p.133)立法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制定法律法令,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社会主义的立法是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进行的民主立法,而且宪法的“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1](p.168)这使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政明显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人民主体性。
第二,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刘少奇指出:“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1](p.452)依法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刘少奇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系统介绍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家庭、人身等各个方面的权利。用法律将人民的民主权利加以规定,为人民民主提供了保障。刘少奇指出:“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1](p.253)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起模范作用。刘少奇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宪法的公布,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获得了伟大胜利的一个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公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他特别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1](pp.169,168)“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1](p.452)这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精神。1962年,他对1957年以来出现的公、检、法“合署办公”的错误做法提出批评,重申了公、检、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和工作要逐步走向正轨。
四、推动完善民主运行机制
新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列主义理论的理解和苏联模式示范作用的共同结果,但随着苏共揭露斯大林晚年的错误并在苏共二十大上进行“揭盖子”式的批判、波匈事件的发生、国内1956年下半年至1957年初出现政治风潮及“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的失误,刘少奇开始关注、思考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运行机制。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在党和国家生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也很容易发生违反民主集中制的事情,主要是出现集中多、民主少的问题。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指出此前所犯严重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在党内和国家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削弱和损害了民主集中制。他说:“过去这几年,有集中过多的偏向。这种集中过多,不是真集中,不是无产阶级的集中制,而是独断专行。”在这段时期,刘少奇的讲话和著述中,民主集中制是他提得最多的问题之一。他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保证。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也是一种保证。最基本的制度,就是这个。”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其中,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充分的民主,不可能集中”。[3](pp.713,718)他说:“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决不能离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民主”。[1](p.364)“离开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离开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任何少数人的领导都不会是正确的、有效的和巩固的。”[1](p.200)刘少奇提出了发扬民主的重要原则,包括党的领导机关必须由选举产生;各种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在未决定之前可以自由讨论,决定后则一致执行;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事等。同时,民主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认为实行高度的民主就要削弱领导上的集中,是错误的。”[4](p.366)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民主与集中是互为前提、互相依赖、互相渗透的,缺一不可。
(二)加强基层民主
刘少奇认为只有发扬民主,才能有真正的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这当然包括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提出在基层单位、工厂应组织工人代表大会、工厂管理委员会,合作社应组织社员代表大会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到20世纪60年代,我国除了有全国的和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外,还有工会、青年团体、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工业企业有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农村人民公社中有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在科学、文化方面也有各种协会和学会。他指出,“我们党应该认真地而不是形式地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应该学会经过这些组织来活跃人民群众的民主生活”;“应该尊重这些组织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经常地向他们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加以研究,吸取他们的有益的意见”;“有关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问题,应该分别地交给有关的组织进行讨论。在作出决定以前,要有充分的酝酿,允许自由发表不同的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作出决定之后,要经过这些组织,去动员群众,使大家心情舒畅地,自觉地执行。”[3](pp.697,698)只有扩大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民主,人民群众中间的民主,人民民主制度”。[3](p.714)
(三)限制领导人的权力
刘少奇除了号召研究制定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制度外,还提出不能让领导人的权力毫无约束:“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的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应该有一种限制。”[3](p.645)这实际上是对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的理性思考和探索。
(四)要借鉴资本主义的某些具体制度和方法
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是不合理的,是必须否定的,但是它的某些具体制度却是可资借鉴的,可以成为我们进行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参考。刘少奇为此进行过大胆的探索,他主张“我们国家领导人员的生活水平应该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过分悬殊”。一些特殊的待遇和警卫制度也应该取消。针对我们的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刘少奇提出了实质上是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设想。[3](pp.645,646),这种思想也成为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共识。1956年9月,毛泽东在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向中央建议设立名誉主席职务,准备到适当的时候不再当党的主席,“请求同志们委我一个名誉主席”。[7]
刘少奇的这些探索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提到全党面前,大胆提出废除“社会主义之下的等级制度”、建设限制和监督权力主体的体制的政治改革任务,在当时的环境中,毛泽东、刘少奇甚至大胆提出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有益之处,足见其思考、探索时开阔的视野和勇气。
综上所述,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刘少奇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尤其是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所作的努力方向正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了较好的铺垫。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是我们的目标之一。
注释: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记录(1956年5月8日)。
②刘少奇1956年5月28日对新华社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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