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现状与选择_民间借贷论文

私人借贷:现状与选择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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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农村高利贷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早已不仅仅是农村高利贷了,因为民间借贷早已冲出了农村的范畴,在工、商、服务、流通、消费等领域无处不有。其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以及在社会融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了惊人程度。

现在我们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已经不能仅停留在“好和坏”的是非判别上了,要在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状况、特点、地位的基础上,针对已经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考虑给它以法律定位。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根据调查资料,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都在80%以上;从资金量上来比较民间借贷又远远多出金融机构对上述群体投放的金额。

从山东聊城、湖南常德、浙江宁波的相关调查可知,民间借贷占据农村、城镇中小企业资金借贷的很大比例,尤其在个体工商户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差别,中等企业,国有、集体企业民间借贷相对少些;小企业、私人企业、个体就多。因贫富差别,从比例上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银行资金充足,民间借贷所占比例相对量弱些,反之则强。从量上来说,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地方,民间借贷发生额就大,反之则弱。

具体考察民间借贷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一是生产领域,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及服务、运输、农村种植、养殖等等,从投资启动到运转、扩大均需大量的资金借贷支持,这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用途,占有决定性的地位。二是消费,消费借贷的行为在农村经济落后地区较多,如农民建房、婚嫁、医疗、子女上学、添置大件生活用品等等。由于农民收入渠道少,必需的生活消费迫使借贷已经成为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一种普遍现象。三是乡村财政用于发放教师、干部工资、吃喝招待,以及修桥补路等乡村建设。四是其他用途,为天灾人祸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的需要,甚至个别人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等用途的借贷。

2.民间借贷的种类。从广义上来讲,本文“民间借贷”的含意包括借款、集资、“互会”等融资形式。一是直接借贷,这是民间金融最广泛的形式,它包括盈利型和非盈利型两种。盈利型又可分为一般利率和高利贷两种。二是集资,集资概念的严格界限不好划分,一般是指企业向内部职工个人强迫性或利诱性筹集资金,现在借款的主体又由企业发展到基层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借款的客体也突破了企业“内部”走向社会。其他还有民间互助会,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等形式。

3.民间借贷的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差别很大,就目前而言,多在月息1分-2分之间,个别高达3分,极个别甚至高达1角!如河南商丘农村一般月息为1分-1分5厘,但是前几年银行利率高时,可达2-3分。这是比较低的水平。山东聊城的情况也类似,一般为1分-1分5厘,部分1分8厘。湖南常德调查反映,200个农户借贷,163户在月息1分以上,8户在月息3分以上。江苏新沂的调查反映,一般为月息1分5到2分,个别3分。而山西晋北做煤窑生意的由于利润大,民间借贷利率也高,一般消费用途的月息就达3分,生产用途的为月息5分,个别竟高达1角。

就目前而言,一般农村月息在1-2分的,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倍,比较普遍。月息3分以上的就高出银行6倍多,而5分和1角的就高出银行利率10-20倍!

4.民间借贷双方成分。民间借贷的债主方一为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工商户,这部分资金多为经营盈利资金;二为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这部分资金以工薪节余为主(不排除有灰色收入),附带有房地产、生意、继承等经济来源。三为“专业”食利者,这部分人占有多大比重还说不清楚,其资金来源也很复杂,但是,所谓“专业”食利者,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以放贷食利为职业,他们更多的是以工商业者或干部职工的面目出现的,只是说他的这块资金往复使用,周转借贷。其中也有些以食利为职业者,没有其他职业遮掩,甚至个别地下钱庄。四为农村小额放贷,这部分资金额度小,几万甚至几千块钱,多为农副业收入节余,在农村也只是应付一些婚丧嫁娶用,但很普遍,遍布广大农村。五为原来从事银行、信用社储蓄代办业务被精简清退的代办员。这部分资金有不少是银行贷款,他们从银行贷款再转放高利,赚取利差。六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高利贷,这部分资金来源不正,多与违法犯罪活动有牵连,借助暴力等非法手段,其放贷对象也多为赌博、吸毒等非正常社会生活之需。

民间借贷债务方一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这是负债的主力,主要用途是经营;二为农户,这类群体人数最多,但负债额小,主要用途有生产和消费两种;三为乡村政权,这部分借款金额大,面广,期限长。这部分负债方很特殊,主要在贫困地区,借款的用途是弥补财政收入不足,也有修路、开渠等基本建设,而且形成愈演愈烈之势。四为大中型国有和其他性质的企业,这类借款主要是以“集资”面目出现,也有少数借贷方式的,多有强制性质。再为城市消费群体,这类群体主要是大额消费,如房屋、汽车也包括医疗、教育等生活需要。

5.民间借贷的手续,一般来讲民间借贷的手续比较简便,多为借款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主动找资方,双方协商期限、利率等,然后立借据即可。个别的仅有口头协议,口头承诺。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一些专业资方采用银行的方法,还要收抵押、请担保等。而“集资”方式的大中企业,则给一张简单的收据完事。

6.民间借贷的偿还情况。由于民间借贷的私人性质,多属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贷款,所以,大多数民间借贷都能及时还本付息,即使有一些“延期”或者少付利息的,也多属正常的风险范围。但是,不能正常归还的也不少,个别的还酿成了民事纠纷案件。

不能正常还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借款人无力还贷,发生利息争议,借贷双方责任不明,中间人责任不清,手续不完善等等。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市场必然性

民间借贷能够长期存在,有它自己独特的市场地位。

1.民间借贷的市场优越性。要认识民间借贷的市场优越性,必须考察银行借贷的缺憾。大企业贷款难,个体工商户更难,前几年贷款要担保,说穿了,实际上是靠熟人关系。没有熟人介绍,银行不会接受贷款申请;没有熟人介绍,也找不到担保的企业。近几年银行害怕风险,为防借款收不回来,而强调抵押、质押。一些银行明说了,质押物就是存款折和国家债券,其他物品一概不予抵押。群众说“我有存款折还贷款干啥?”从正规金融机构借不到,只有找民间借了,这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民间借贷的优势在哪里?一是信用性。民间借贷多为信用借贷,不需要抵押,首先就解决了借方苦于没有抵押物的难题。再者借贷双方是一种信用的结合,如果没有一定的诚信度(对民间借贷来说,诚信度是可知的),借贷双方就不会形成实际借贷关系。二是灵活性。与银行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的手续则简便得多,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手续再简也比民间借贷复杂得多,再加上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根本不能适应借款户瞬息多变的商业活动需要。而民间借贷则能做到。三是信息分布合理,去银行借款,最起码得有人介绍(知道找谁),以掌握银行的位置(在什么地方办手续),了解银行的办事程序,这些看似简单的信息,却不是人人都能掌握的,而民间借贷的信息对每一个工商户、企业而言,则是同样的。各人都有各自的信息来源。民间借贷的这些优势应该说是目前(包括未来相当长时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2.民间借贷的市场合理性。首先,民间借贷是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民间借贷资金是分布在“民间”的一块巨大的资金资源。尽管我们目前对这个资源的认识还很肤浅,但它是客观存在的。既然存在,它就要参与市场配置,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成立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发行债券、股票以调动这部分资金的合理流动。但始终不可能完全奏效。不论是用“货币市场不发达”也好或用其他解释也好,事实是,现在甚至未来,上述渠道都不能代替它们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发挥作用。而实际上这种资源的配置方式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非常合理的。

其二,民间借贷是信用性质的,它是“信贷”市场的自然占领者。我们银行现在信用贷款的路子走不通了,只好搞抵押,甚至质押。从理论上讲“抵押”是背离信用轨道的,“信用”和“抵押”是不相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不能搞信用放贷,无疑是银行正常功能的缺陷!它是否是制约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不作深讨。但是搞银行而没有“信用”,则必然要让出信用借贷这块蛋糕,即失去信用借贷的市场,而由别人占领。民间借贷恰恰是信用性质的,它也就毫不犹豫地去分食这块蛋糕,去占领这块市场领域。还有比这更顺理成章的事情吗?

(三)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因素

1.积极意义。

其一,为发展经济提供了重要的资金资源。要了解民间金融在发展经济中所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正规金融机构所处的位置。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指规模而言)、个体、私营企业(指性质而言)所创造的价值在整个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浙江省,非公有经济对全省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4%,而像温州、台州等地已高达80%。可是国家银行投入到这个领域的资金却少得可怜。如宁波余姚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个私经济”的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60%以上,而信贷资金的总额仅占25%左右(人总行《金融研究报告》)。又据河南商丘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底,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仅短期一项为65.7亿元,而“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两项加在一起为4.8亿元,仅占短贷总额的7%!不论什么原因,金融机构对个体、中小企业的投入的确是十分有限的。而民间借贷却自然弥补了这个巨大的融资缺口,起到了正规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所不能起到的作用,解决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中所解决不了的难题。

其二,民间借贷对目前调整经济结构有积极意义。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投向主要是“小”、“个”、“私”,即小企业、小作坊、小生意、小商店;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私有产权、私人运作。这类经济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于拉动经济、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符合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对于它们,国有金融部门无暇顾及,力不从心,而民间借贷正好发挥其自然优势,独领风骚。

其三,民间借贷对展现市场化利率水平有示范作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利率实际水平,能起到银行调查无法达到的效果,这对于国家制定利率政策、调整银行利率水平以及推动利率市场化等都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其四,它给民间资金资源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大大提高了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五,促进金融业改革落后的制度和经营手段。由于民间借贷优势的示范作用,有利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业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促使其自醒、自律、自我完善。

2.消极意义。

在肯定民间借贷积极意义的同时,对民间借贷本身或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因素也不可轻视。它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争夺了金融机构的储源。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资源存在于民间,由于民间借贷渠道的利益引诱,使之转移投向,通过“体外循环”直接投向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从而客观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

二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民间借贷资金通过体外循环,使之在“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和“银行利税”等环节逃避了国家税收,在造成税款流失的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成本低,对金融机构形成了不平等竞争。

三是利率问题。利率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由利率对正常金融秩序的冲击,给人民银行利率监管和宏观调控设置了障碍,产生深层次的金融经济问题。另一个方面是民间高利贷。“高利贷”是一个历史现象,在当今金融领域仍然有一定的破坏力,它在通过利息手段剥夺债务人盈利能力的同时,又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四是有助长“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不受宏观控制,特别是在投资方向上,极易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如山西小煤窑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正规金融机构不会借款给他们,只有民间借贷。另外如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不受监管造成环境污染等等问题。

五是其他不利因素。一如由于民间借贷的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集资欺诈等问题。再如高利贷剥削加重债务人负担,诱发暴力行为。又如乡村政权借款,长期不还,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扩大。

(四)民间借贷的政策选择建议

1.民间借贷的政策定位。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应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有不少人一直在探讨,但总也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鉴于民间借贷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应是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一个合适的定位的时候了。

首先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过去多数时候是对民间借贷的否定,有一些肯定的成分也是零散和不系统的。现在很有必要旗帜鲜明地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地增加中小企业、个体企业生产投入以及方便群众生活,激励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也要明确指出其缺陷和消极成分。

其二,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这里的“市场”是广义的。要在我国整个融资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只有把民间金融纳入整个金融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金融市场比例,这对于正确认识国情,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其三,民间借贷不仅能够监管而且必须规范引导。如前述,由于对民间借贷的不可控制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使本来一种有益的经济活动由其本身或伴随而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但是,如果对民间借贷实行了有效控制,有效管理,就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这种破坏,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增强,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必须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市场。涉外民间融资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情况会更复杂。如果继续实行放任状态,它的破坏作用也许会更大。所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已成为非常迫切的现实的需要了。一曰规范,使民间借贷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二曰引导,使民间借贷置于政府有效地掌握监督之下,并自愿接受政府的信息导向。

2.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位。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它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它们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即专为民事纠纷“打官司”而做的解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规范此事。现在,仅有几条“判案的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在呼唤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因为从理论上和政策上定位的东西,必须付出实际,一旦与实际结合就要形成可实践的法规制度,否则理论就不能发挥作用。

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的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营业税;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

3.管理建议。

其一为登记制度。可以建立借贷登记制度,通过登记的借贷行为为“合法”,不通过登记的借贷行为为“非法”。毋庸置疑,“登记”与否就是出现纠纷时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很显然,为规避风险,债权人会自觉选择“登记”。“登记”的好处一是取得了法律的认可;二是取得了“公证”:三是可以签订正规的借贷合同。“登记”的不利因素,对债权人来说可能有利率限制、税收、登记收费等,但这都不影响登记的优势。

登记机关的办事原则:一是依据有关《条例》给予民间借贷行为登记备案并进行统计;二是规定合理的利率范围;三是提供借贷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四是询问借贷资金用途并告知以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五是向税收机关提供收税依据;六是确定不予登记的条件。

登记机关的不为原则:一是不负责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情况;二是不负责贷款及利息的收回;三是不负责对借贷双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民间借贷登记机关与公证处的区别是:登记机关手续简单,收费低廉,专业性强。与银行监管的区别是:登记机关的监管行为仅限制于登记过程而不负责该行为时间前、后的延伸。同时要说明的是,民间借贷登记机关不是惟一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机关,如对民间借贷双方纠纷处理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还要靠司法机关来解决。

其二为利率管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无疑是市场化的,但还要不要管理?如何定位?这是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历史的敏感点就是利率,现在发生争执的焦点也是利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四倍。目前借贷纠纷案都是以此办理的。银行利率是经过国家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是根据物价水平,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现在“不超过银行四倍”的利率是以银行利率为基准点的,虽然上下可浮动,但仍是“固定”到银行利率基准点上的。这就难免有“银行”导向之嫌,不利于市场利率导向作用的发挥。那么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首先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是市场化的,市场化利率是目前世界各国银行追求的一个目标,民间借贷更应该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甚至可以给银行以示范作用。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是有管制的,从历史和现实来分析,借贷利率无管制将会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所以,民间借贷利率就应选择有管制的市场利率。

(五)民间借贷公开化结果分析

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以后,必然带来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形成一批放贷“专业户”,再发展为“钱庄”、“银行”。

1.民间投资规模大幅扩张,中小企业得以发展,银行居民存款下降。民间借贷合法化公开化以后,将会使蕴藏在民间的长久压抑的投资能力爆发出来。居民直接投资的优势出现,民间借贷会进一步活跃而更加积极,更加大胆,更加热情。这无疑会带来中小企业、个体企业一个空前发展的高潮。使得受困于资金资源限制的中小企业因被注入新的能源而有一个大的发展机遇,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的契机。但由于居民投资的这部分资源,有很大比例是原来存放银行的,现改为直接投资后,必然形成银行储蓄存款大幅下降,从而削减银行的投资能力。这是不言而喻的。可这非但不是坏事,反是好事。因为这块资产通过银行渠道所产生的效益远不如居民直接投资效益高。资金从银行“搬家”,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在起作用。

2.民营私有银行将成为必然。

有人担心民间借贷公开化可能会出现“地下钱庄”、“地下银行”、“食利者”。所谓“地下钱庄”是一种传统说法,“地下”即非法的意思,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政策产物。地下钱庄实质是民间放贷的专业化、固定化。如果民间借贷合法了,“民间钱庄”也就不为其“地下”之说。民间借贷开放以后,从事专门放贷的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专业借贷再往下发展就是小银行。

开放私人银行最大的危险莫过于对社会公众存款的安全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加以研究。对私人银行可否采取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如规定私人银行不得对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而可以采取“风险投资”的方式,即只准吸收公众自愿的、有风险的“投资”。而主要凭自有资金从事贷款活动,即非完全功能银行。总之,只要有规章,有监管,难道还能怕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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