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共领域建设视角下的欧盟制宪过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欧盟论文,视角论文,过程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7)02-0038-06
一般认为法、荷公民投票对欧宪草案的否决使欧洲一体化进程遭遇了重大挫折。本文则从欧洲公共领域的视角对欧盟制宪过程进行重新解读,对欧盟制宪推动欧洲公共领域建设的积极意义作出评估。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欧洲公共领域提出的背景、含义、基本内容及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欧盟制宪过程对欧洲公共领域建设的积极影响。第三部分结论,认为从公共领域和公民身份建设的角度来看,法、荷对宪法条约的否决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是一种倒退行为。
一、欧洲公共领域——背景、内容与现状
1.欧洲公共领域提出的背景及其含义
欧洲公共领域可以说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发明。“公共领域”原本是哈贝马斯用来分析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变迁的核心范畴。它是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在公共领域,人们通过有批判精神的意见交流,“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加以调节”。① 最初,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这一范畴仅用于国家内部状况的分析。哈贝马斯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坚定支持者,他的理想就是希望欧洲联盟能超越现在“政府间组织”和单纯的经济货币联盟的性质,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欧洲联邦国家。他把“公共领域”的概念运用到了欧洲一体化分析中,创造了“欧洲公共领域”这一新的范畴,把它作为欧洲迈向真正的超国家组织的关键因素。“从规范的视角来看,如果不能在共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一种欧洲范围的公共领域,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组成的公民社会,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政党体系,——一句话,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主意义上的欧洲联邦国家。”② 尤其是欧盟制宪问题提出以后,关于欧盟未来发展模式的争论更加激烈。欧洲公共领域的概念则是为构建一个欧洲联邦模式而提出的,它主要针对的是欧盟的民主赤字和欧洲公民身份(European citizenship)问题,这也是欧盟饱受批评、争论尤为激烈的两个问题。“当前,人们对欧洲公共领域的讨论,不仅是学者们试图使理论规范化的一种努力,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新自由主义主导的欧盟经济以及政治上民主的公民身份的不满,也是对经济一体化上的不懈努力和政治一体化上的漫不经心这种不平衡的一种反应。”③ 欧洲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对于对联邦模式持怀疑态度的人来说,建立欧洲的公共领域无疑是一个新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因此它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④ 欧洲公共领域是一个欧洲范围内超越民族国家边界就欧洲人民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意见交流、沟通、讨论、辩论的空间。这一空间既不是一种制度,也不是一种组织,要确定它的外部边界非常困难,⑤ 因为它始终是开放的和可渗透的,因此我们最好把它理解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通过这一欧洲范围的交往网络,最终形成某种大众意见和观点,进而对欧盟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公共领域的讨论并不是国家之间的谈判和利益妥协,而是欧洲公民跨国界的平等交谈、意见交换和讨论。作为一种交流和讨论的网络,它为欧洲后民族民主(post-national democracy)的发展提供跨国的交流空间。尽管欧盟既不是一个国家(state),也不是一个民族(nation),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政体(polity),它的发展同一个共同的交流空间的形成密切相关。⑦
2.欧洲公共领域的基本内容
学者们认为,欧洲公共领域一般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为交流中介的欧洲大众传媒(European mass media);作为基础的欧洲公民身份;作为交往规则的协商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影响欧盟实际决策过程的欧洲政党体系(European party system)。这四个方面相互影响,构成一个互动的网络。在欧洲公共领域当中,大众传媒的功能居于中心地位,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才得以形成。大众传媒是欧洲公民参与欧洲议题争论的最有效的中介,它也是各种交流平台中最重要的部分。⑧ 只有通过欧洲交流媒介,人们的注意力才会从民族国家向欧洲层面转移,“欧洲”才能真正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共同体,中介是大众传媒。同时,建立了这样一种大众传播媒介以后,同样的政治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就会引起广大公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从四面八方展开热烈讨论,进而形成一种公众舆论,使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政治影响。⑨ 在欧洲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上虽然有很大的争论,但在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欧洲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各个国家媒体(national media)的欧洲化(europeanization)来建立。⑩
欧洲公共领域的活动主体是“欧洲公民”,跨国界的意见、观点交流沟通过程的核心是公民对欧洲事务的关注,并将其视为个人意识和身份的一部分。欧洲公民身份建立在参与式民主、积极的对话参与(active dialogic participation)和欧洲公共领域的基础上。(11) 从法律角度来讲,欧洲公民身份在《欧洲联盟条约》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都被视为欧洲公民,被赋予一系列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并且欧洲法院也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权之内。(12) 从社会角度来讲,欧洲身份就是一种“欧洲认同”(European identity)意识,它超越民族国家认同,而将欧洲作为一种命运共同体,人们在欧洲范围内互相感知,互相认同,并能相互预知“他者”的思想和行为,在这里有一种休戚相关的政治意识,“原则上,一国公民必须视另一国公民为‘我们中的一员’”。(13) 当前,公共争论和民主参与还主要发生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民族国家是集体认同意识和公民身份的主要来源。(14) 只有各国公民获得了欧洲公民身份以后,他们关注和参与欧洲公共领域讨论和交流的意愿才会真正提高。
欧洲公共领域另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是超国家的欧洲政党。欧洲公共领域的意见和观点,最终要通过政党活动对欧盟的政策制定过程产生影响。“作为联盟内部一体化因素的欧洲政党是至关重要的。欧洲政党应为欧洲意识的形成和欧洲公民政治意愿的表达作出贡献。”(15) 这需要一个欧洲的政党体系,它关注和活动的中心不是民族国家,而是欧洲事务,追求目标是欧盟组织的权力。但是还没有证据显示,现在欧洲已经存在这样一个体系。(16) 欧洲公共领域如果缺少了欧洲范围的政党体系,那么它对欧盟机构和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将大大降低。“政党如果不想维持现状,就需要有一个超越现状的视角。……政党如果还相信自己具有创造力,它们必须在其他方面也要预先作出决断。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国家范围内——在这里他们才真正有用武之地——预先进入欧洲的活动空间。反之,他们必须制定纲领,揭示这个活动空间,而且目的有两个,在建立一个欧洲社会的同时,使之具有大同政治的意义。”(17)
欧洲公共领域的对话和交流以及对欧盟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应该采取协商式民主的原则。协商式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的根本差别在于:后者的目标是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将个人偏好集结为群体的选择,个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性,其偏好被认为是神圣、不容随意影响和改变的;前者则视民主为透过公开自由的讨论以求达成共同决定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将他人的看法、感受纳入自己的考虑,并对自己的偏好进行评估和修改。(18) 协商(deliberation)的价值在于它能为欧盟组织的“再想象”(re-imagination)提供一种政治战略和途径。协商式民主需要一个超国家的政治交流和争论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参与者可以培养相互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找到解决争论的方法、约束过度的民族国家权力。协商的过程中参与者能够通过争论和说服产生一种集体的自我理解,(19) 显然,在欧洲公共领域的背景下这种集体的自我理解将是一种共同的欧洲意识。
3.是否已经存在一个欧洲公共领域?
欧洲公共领域已经是欧洲的一个现实抑或仅作为一种概念停留在学者们的理论中?这是最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欧洲学术界总体上有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以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为代表,认为现在欧洲确实已经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同样不应该忘记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这一天,伦敦和罗马、马德里和巴塞罗那、柏林和巴黎等地分别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反对美国的突然袭击。这些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是‘二战’以后规模最大的,它们发生在同一个时间里,现在看起来,这标志着欧洲公共领域的诞生,并将被载入史册。”(20) 其他一些学者也运用一系列的实证研究论证了欧洲公共领域的存在。荷兰学者施蒂(Steeg)以奥地利极右翼海德尔(Haider)为首的自由党加入政府引起的争论为案例,对1999年到2000年欧洲14个成员国的主要报纸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和争论进行了量化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欧洲存在一个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以及一个形成公共舆论的平台,因此已经存在一个欧洲的公共领域。(21) 德国学者特伦茨(Trenz)选取了6个欧盟成员国的11份日报为样本,分析了2000年它们关于欧盟治理和政策制定方面新闻的覆盖程度,认为以传媒为中介在欧洲已经出现了一个公共领域。(22) 第二种观点认为,欧洲正在出现一个公共领域,但是同国家内部的公共领域相比,它还非常不完善。挪威学者埃里克·奥德华(Erik Oddvar)认为欧洲的合作和问题解决过程虽然已经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public space)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产生一个单一的、全面的(single and general)欧洲公共领域。(23) 英国学者约翰(John)和托马斯(Thomas)认为,尽管不存在一个欧洲范围的大众传媒,一个欧洲公共领域正在出现,因为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强度,有关欧洲的一些议题在全欧洲范围内借助于欧洲的“意义结构”(the structure of meaning)被进行激烈地争论。(24) 德国学者迪特尔·格瑞姆认为,一个欧洲意义上的公众社会与一个覆盖全欧的商谈讨论,虽然已经出现在精英阶层,但大众却参与甚少。假如目前存在一个有能力建立起全欧意义上的讨论关系的公共媒介,那么它只存在于专业出版物的范围里,并没有出现在人人可以接触到的大众性传媒领域中。(25) 第三种观点以英国学者施莱辛格(Schlesinger)为代表,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欧洲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能表明欧洲公共领域存在的证据几乎没有。(26) 荷兰学者库珀曼斯(Koopmans)也持同样看法。(27)
二、欧洲公共领域建设视角下的欧盟制宪过程
欧盟制宪(EU constitution making)问题提出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尤其是2005年法国和荷兰公民投票否决了宪法条约草案,紧接着英国宣布它将暂时搁置就欧盟宪法举行全民公决的计划以后,一时间从欧洲到世界的各大媒体和专业刊物一般都认为欧盟两大创始国的公投结果以及英国政府的决定对于《欧盟宪法条约》来说是致命的打击,欧洲一体化运动因而也将面临巨大的危机。我们在分析欧宪遭遇挫折的同时,也应看到欧洲制宪过程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欧洲公共领域建设的促进作用。欧盟制宪不仅仅是宪法的制定与表决,从更宽泛的视角来理解,实际上它是包括了“欧盟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为什么需要一部宪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宪法”、“怎样制定”、“如何通过”、“如何实施”等一系列议题的复杂过程,它所涉及到的欧洲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一个议题遭遇挫折并不意味着整个制宪过程的终结。围绕制宪过程所产生的欧洲层次面上的广泛的大众争论、社会运动和公民政治行为对于正在形成中的欧洲公共领域来说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宪法争论、东扩的挑战、对尼斯会议的不满、制宪委员会的成立以及正在慢慢出现的欧洲公共领域构成了一个围绕制宪过程的动态体系。在这一动态的体系中,精英、制度、条约、政策、欧盟法律谈判以及公共领域的欧洲化是共同演进(co-evolve)的,构成体系的要素是独立的,又是相互依赖的。(28)
1.欧盟制宪促进了欧洲大众传媒的发展。欧盟制宪过程伴随着激烈的大众争论,这种意见交流的过程是跨国家的。“欧盟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的核心特征表现为一个实践的争论过程。”(29) 围绕着“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以及“一部什么样的宪法?”,全欧洲的人们早就开始了热烈的讨论。(30) 从政府官员到知名的公共领域的知识分子如哈贝马斯、德里达,从媒体记者到普通民众都加入到了这一欧洲层次的大讨论。(31) 尤其是法、荷公投以后,欧洲各大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更是连篇累牍,民众讨论和表达意见的愿望也进一步提高。这一政治议题几乎席卷了欧洲任何国家的每一个角落。也就是说,同样的政治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引起了欧洲各国民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从四面八方展开热烈的争论,进而形成了一种公众舆论,使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了政治影响。在这一争论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关于“欧洲新闻”的报道在覆盖面和深度上达到了新的水平。这样一种跨国界的不同政治立场、观点、意见交流和沟通的过程,将极大地推动欧洲公共政治领域的发展。
2.欧盟制宪促进了欧洲公民意识的增强。民众对制宪过程的积极参与,尤其是欧宪在一些欧盟成员国的全民公决,对于欧洲公民意识的形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各国公民在宪法问题上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例如,法国与荷兰民众的投票率都相当高,法国达到69.3%,巴黎75%的民众都参加了投票,(32) 荷兰民众的投票率也达到了63%,远远高于2004年欧洲选举时39%的投票率。(33) 同时,欧盟已经有10个成员国通过了该宪法。法荷民众对欧宪说“不”的原因十分复杂,很多民众并不一定都是反对欧洲宪法本身,而是由于对其他问题的不满投了反对票。根据公投后公布的各种调查数据来看,在法国,对土耳其的入盟(the accession of Turkey)问题是导致很多民众(大约占投票总人数的14%-30%)投反对票的主要动因。同时在投反对票的人中,72%的人表示他们依然支持欧洲的一体化。(34) 荷兰有22%的反对者之所以投反对票也是因不同意土耳其入盟,78%投反对票的人表示他们仍然支持一体化。(35) 这都充分说明在制宪和政治一体化问题上人们有着巨大的参与热情和意见表达的愿望。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关于欧宪的公投是民众在相同的欧洲议题上的政治行为,这种共同的政治行为促进了人们对“我们”身份的重新理解,欧洲公民意识就建立在这种对自我身份重新认识的基础上。
3.欧洲制宪过程,尤其是欧盟制宪会议(The European Convention)的运作方式体现了协商式民主的精神。从组成来看,制宪会议的105名代表中,只有15位政府指派的代表,其他为30位会员国国会代表,16位欧盟议会代表,39位新会员国政府和国会代表,1位主席,2位副主席。这大大不同于以往政府间会议(Intergovermental Conference)的形式,其成员并不是代表各国政府来谈判的代表,而是一群共同为欧盟寻找出路的欧洲人民的代表。(36) 从透明度来看,制宪会议的所有讨论、记录、文件、书面意见、所有制宪委员的联络方式等,都在会议网站上公布,以便民众及时查阅,与委员联络,表达意见;民众也可参加会议,进行旁听。从民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来看,制宪会议鼓励市民社会的参与,成立了一个由各国民间和非民间组织组成的论坛,包括了政府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学术单位和智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正式登记参与论坛的社会团体超过了500个。(37) 制宪会议充分咨询这些团体和市民的意见,通过讨论、交流的方式制定宪法,这对欧盟各种议题的解决方式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对协商式民主是一种推动。
4.从欧盟宪法本身来讲,这是一个具有巨大的开创意义的政治文件,它对于“欧洲认同意识”的产生具有巨大的政治诱导作用。“欧洲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不能只以欧元的形式渗透到民众的意识中。各国政府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协定,缺少只有一个政治开创行为才具有的象征凝聚力。”(38) 这一“政治开创行为”就是制定一部欧洲宪法。欧洲宪法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作用,还能发挥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效果,它能够使欧洲联盟深入欧洲人民之心,并构成欧洲民主认同感的核心。同时,宪法规定了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原来一直存在各种争议的“基本权利宪章”全部纳入其中作为第二部分,这就赋予了宪章以法律约束力,也赋予了欧洲公民身份以实质性内容。宪法对欧洲政党体系的发展作出了规定:“欧洲层级的政治性党派有助于形成欧洲的政治意识,有助于表达联盟公民的意愿。”(第Ⅰ-45条,第4款。)宪法还规定了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原则,“联盟各机构应通过适当手段,给予公民和代表性社团在联盟的一切活动领域中表达和公开他们的看法的机会。”(第Ⅰ-46条,第1款。)“联盟各机构应与代表团体和市民社会保持一种开放、透明和定期的对话。”(第Ⅰ-46条,第2款。)(39) 这些原则对公民、政党和社会团体在欧洲公共领域的平等对话和交流提供了宪法保障。同时,这也对欧盟机构在公共领域担负的责任提出了要求。欧洲范围的公共争论同决策过程多大程度上发生在欧洲层面密切相关,一旦一个议题被列入到欧盟议程,那么这一议题将会以明显的跨国家的“欧洲方式”(European manner)被讨论。(40)
三、结论
超越各欧洲民族国家的公共领域是欧盟政治活动的公民社会基础,没有这一领域和欧洲公民身份特征,长期困扰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后民族(post-national)的政治公共领域包含着一种启蒙的人文主义思想,从欧洲公民身份特征的角度来看,这种欧洲范围的政治运动具有“思想启蒙”的意义。(41) 因为它将人们的目光和政治热情从原有的民族国家层面聚集到了欧洲层面。欧洲政治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影响越来越深,公民对欧洲治理的支持就变得越重要,因而积极公民就会试图对欧洲治理发挥主导影响,这样一体化速度的减慢就不应被视为是一种倒退行为。(42) 法、荷对欧宪的否决并不意味着欧盟制宪问题就此终结,制宪所包含的其他广泛议题还在并将被继续讨论,而这种公共领域的讨论随时都有可能影响欧盟实际的政策过程。例如,2006年10月11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就表示,德国将利用2007年上半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机会,再次推动欧盟宪法进程。(43) 宪法条约被否决虽然暂时延缓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但从整个制宪过程包含的意义来看,不应简单地把它视为是倒退行为,相反,它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欧洲公共领域建设和欧洲公民身份的发展,而这才是欧洲政治一体化运动的本质所在。但是一个真正的、全面的欧洲公共领域尚未出现,还需要欧盟作出不懈努力。
注释: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0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6页。
③Splichal Slavko:In search of a strong European public sphere:some critical observations on conceptualizations of publicness and the( European) public sphere,Media,Culture Society,Vol.28,No.5,Sep.2006,p.695.
④关于欧洲公共领域的争论与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解释和探讨参见Beus Jos:A European Public Sphere,Conference Paper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2002 Annual Meeting,Boston,MA,pp.1-39.
⑤由于议题和参与者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公共领域的边界非常模糊,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讨论的具体议题和讨论的媒介来确定公共领域的性质和特征。参见:Marianne Van De Steeg:Does a public sphere exist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of the debate on the Haider case,European Jou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45,No.4,Jun.2006,p.611.
⑥[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
⑦Eriksen Erik Oddvar:An Emerging European Public Sphere,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Vol.8 No.3,Aug.2005,p.341.
⑧Marianne Van De Steeg,op.cit.,p.611.
⑨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76页。
⑩Machill Marcel,Beiler Markus:Europe-Topics in Europe' s Media,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21,No.1,Mar.2006,p.57.
(11)Kostakopoulou Dora:Ideas,Norms and European Citizenship: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Modern Law Review,Vol.68,No.2,Mar.2005,p.240.
(12)Dimitry Kochenov:The European citizenship concept and enlargement of the Union,Roman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3,No.2,Winter.2003,p.78-80.
(13)[法]德里达、[德]哈贝马斯:《论欧洲的复兴》,曹卫东译,《读书》,2003年第7期,第72页。
(14)Ruud Koopmans,Jessica Erbe,op.cit.,p.97.
(15)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局编:《欧洲联盟条约》,苏明忠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第7页。
(16)Caramani Daniele:Is there a european electorate and what does it look like? evidence from electoral volatility measures,1976-2004,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9,No.1,Jan.2006,pp.17-18.
(1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
(18)David Miller: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0,p.9.转引自卢倩仪:《欧洲制宪会议对欧盟民主化之影响》,《问题与研究》,第44卷,2006年1、2月。
(19)Damian Chalmers:The Reconstitution of European Public Spheres,European Law Journal,Vol.9,No.2,Apr.2003,pp.129-131.
(20)德里达、哈贝马斯,《读书》,2003年第7期,第71页。
(21)参见Marianne Van De Steeg,op.cit.,p.609.
(22)Hans-Jrg Trenz:Media Coverage on European Governance:Exploring the European Public Sphere in National Quality Newspapers,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19,No.3,Sep.2004,pp.291-319.
(23)参见Eriksen Erik Oddvar,op.cit.,p.341.
(24)Downey John,Koenig Thomas:Is There a European Public Sphere?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21,No.2,Jun.2006,pp.165-187.
(25)[德]迪特尔·格瑞姆:《我们时代最伟大的创举》,《读书》,2003年第10期,第43页。
(26)Schlesinger Philip:Changing Spaces 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Union,Political Communication,Vol.16,No.3,Jul.-Sep.1999,pp.263-279.
(27)参见Ruud Koopmans,Jessica Erbe,op.cit.,pp.99-100.
(28)Christine Landfried:Difference as a Potential for European Constitution Making,European Law Journal,Vol.12,No.6,Nov.2006,pp.765-767.
(29)Damian Chalmers,op.cit.,p.131.
(30)一般认为关于欧洲宪法的大讨论开始于2000年5月12日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柏林洪堡大学所作的关于欧洲宪法的演讲。参见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61页。实际上,更早的争论可以追溯到1995年格林和哈贝马斯的欧洲宪法之争。参见曹卫东:《曹卫东讲哈贝马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5-108页。
(31)参加争论的主要人物的演讲和文章,参见童世俊、曹卫东编:《老欧洲与新欧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32)Ivaldi Gilles:Byond France' s 2005 referendum o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treaty:Second-order model,antiestablishment attitudes and the end of the alternative European utopia,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9,No.1,Jan.2006,p.48.
(33)Besselink Leonard F.M.:The Netherlands:Double Dutch:The Referendum o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European Public Law,Vol.12,No.3,Sep.2006,p.345.
(34)Ivaldi Gilles,op.cit.,pp.58-67.
(35)Besselink Leonard F.M.,op.cit.,pp.346-350.
(36)http//european-convention.eu.int/docs/speeches/1.pdf.
(37)http//register.consilium.eu.int/pdf/en/02/cv00/00167en2.pdf.
(38)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58页。
(39)《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5-156页。
(40)Marianne Van De Steeg,op.cit.,p.627.
(41)Splichal Slavkov,op.cit.,p.695.
(42)[德]贝阿特·科勒-科赫:《欧洲治理的演变与转型》,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01页。
(43)www.ft.com/cms/s/eb37ealc-5c43-11da-af92-0000779e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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