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多人获得财产收入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_财产性收入论文

为更多人获得财产收入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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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内涵丰富、充满新意。作为一个专业经济术语,“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与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新的形势下重新理解公有制。公有制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个观点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怎样理解公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是什么?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我们深入地进行探讨。

一、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有制是指公共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我国历史上,公有制是千百年来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境界。近代思想家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他们认为土地资本收归国有就是实现了理想的公有制。现代也有不少人把国有和公有相提并论。其实,公有制与国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联系又有区别。国有经济一般都是公有经济,因为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或代表公共的利益来掌握这些经济成分。但公有经济不都是国有经济,公有经济既有国家的公有制,也有民有的公有制。

邓小平说:“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1]邓小平在这里指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十分有意义的。因为公有制经济既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有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非社会主义公有制。

何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呢?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它应该是:

第一,“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实现劳动和劳动条件的结合,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2]。

第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4]。

第三,“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奴役的生产条件”[5],是“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制度”[6]。

在这里,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劳动者必须占有生产资料,即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对此,马克思在1878年写的15年后才由恩格斯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更有明确的交代: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7]。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在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是结合还是分离。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共产主义是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结合在一起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改造社会的最后目标就定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共产主义社会。这里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劳动者必须占有生产资料,即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这是劳动者得以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和国家主人的物质基础。

在这里,我们不能把国有制同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等同起来,为什么?道理在于这里有个原则问题,因为剥夺绝大多数人的财产,剥夺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是资本主义产生和赖以存在的条件,无产阶级革命是剥夺剥夺者,而决不是剥夺被剥夺者。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者应该是有产者,而不再是无产者,应该保障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权。如果把全部生产资料永远集中在国家手里,尽管这个国家是代表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但对劳动者来说,这种所有权毕竟还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的概念,充其量只能是间接占有。可惜,长期以来由于理论上没有清楚认识这一点,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满足于国家所有制,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社会占有整个生产资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公有制的形式当成公有制的实现,没有在公有制的实现问题上深入进行探索,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界已经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政府所控制的国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因为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它对利润追求的排斥,在经济上最多只能在公共领域行使其经济行为。由非利润主体来掌控企业,必然不能将企业引向追求利润的轨道,这在逻辑上具有必然性,无论是前苏联、东欧的改革,还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西方国家的民营化趋势,已在实践中为中外历史所屡屡证明。政府主导下的国有制,可以以多种实现形式存在,但不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细胞。实现传统公有制向现代公有制的转型,即“计划型公有制”向“市场型公有制”的转型,就是要坚持以公有制为基本制度前提来探寻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与此相适应,印在人们心中的旧有的公有制的观念更新也势在必行。

二、社会主义制度的劳动者应该是有产者

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广大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很显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不再是无产者,而应该是有产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生不是以消灭个人所有为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大程度上的、最普遍的公平合理的个人所有。与此相应,社会主义自然要承认产权,这里不仅包括公有产权,也包括私有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产权关系的基础,但产权关系并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同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因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文化观念不同、文明发展水平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会有很大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清晰以后,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其他一切权、责、利关系也都清晰了。在清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否清晰,以及它们如何清晰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权清晰应包括人与人之间权、责、利关系的清晰,而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清晰。可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产权清晰的实质内涵应是,让劳动者能够尽量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得各种权利,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财产所有权按物的贡献获得社会伦理认可的各种产权,社会在优先保护劳动所得的同时保护财产所得。如果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那么人们的产权只应该由他们的劳动贡献差异来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经济学界某些人对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存在一些误解。有人孤立地从马克思的某些语录推断说,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反对个人拥有一切私有产权,要求个人放弃占有生产资料。例如,他们在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的一句否定私有制的话时,常常不引前面对这段话的意义所作的重要界定,只引这段话的最后一句话,而这段完整的话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8]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家和工人的关系主要不是阶级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制度可以保证企业家和工人之间在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下分享产出成果,这样形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私有制有所不同,并不是消灭的目标。那种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即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反对的不是个人拥有财产本身,而是有人利用这种私人财产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无偿占有尽管对于封建社会存在的个体小生产来说,是一种进步,但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来说,已经不能适合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了。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利用私人产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意义上,私人财产所有权收益才是相对于劳动者劳动所得收益来说,需要反对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9]

因此,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由劳动所得而形成的私人产权不仅不应反对,而且需要保护。对这种私人产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和劳动所得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对劳动所得支配权的保护,就是对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保护,就是对生产力发展动力根源的保护。

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时指出:工人阶级要知道“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资料去代替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方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10]。关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问题,马克思虽然没有提供直接具体的答案,但他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思路:改变剩余价值的分配方法,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同时在此基础上探索创造新的生产组织形式。

按照马克思的提示,我们设想把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作为税收上交国家;第二部分作为利润归国有资产所有部门作为收益和积累;第三部分留在企业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将这部分产权分配给企业劳动者。劳动者每年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结果,他们在企业中的产权必将逐年增加,经过一段时间企业将成为劳动者与国家联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公有制做到劳动者获得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由于产权的多元化从而也会使企业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提高企业资本的运行效率。

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它同“私有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这些公有财产全部是劳动者创造的,归劳动者所有是物归原主,更何况分配给劳动者的仅仅是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第二,企业工人得到的工资仅仅是他们劳动力的价值,是他们必要劳动的报酬,这一点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工资没有什么根本区别。如果认为工人获得的工资就是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应再分享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样岂不是把我们国家降低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

第三,劳动者所占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仍属公共所有,它是国有企业内部不同于国有制的另一种公有制形式。这里的公有,指的是劳动者群体所有。

根据马克思的理解,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由此产生的私有是资本家所有,相反,社会主义个人所有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的,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所有是一种全面的彻底的占有,不仅意味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而且意味着是整个社会的主人。不难发现,20世纪社会主义在观念和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失误,就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动因:克服资本主义社会中以剥削为基础的,绝大多数人失去财产,绝少数人占有财产的不合理现象,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全体成员占有支配财产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生不是以消灭个人所有为目标,而恰恰是为了实现最大程度上的、最普遍的公平合理的个人所有。

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的兼容性

公有制是指一部分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的制度形式,或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经济组织中占支配地位的制度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公有制组织主要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主要为少数资产者利益服务的制度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是可以和劳动者的私人产权同时并存、相互兼容的。就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内部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在这种公有制组织里,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权、责、利的清晰划分:一方面,使公有制组织的赢利不断增长,劳动者的公共财产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个人主要按劳动贡献为主获得个人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一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内部的劳动者,也可以到其他企业兼职或从事风险投资(公务员以权谋私等非法活动除外),通过这些劳动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他们还可以把自己的收入储蓄起来,或购买房地产以后出租,主要按照他们获取和运用它们所花费的劳动贡献,以及物与物相比较的贡献,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还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和共同发展,存在着多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可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主要指政府)的调节下和其他机制(如劳资集体协商)对市场交换基础机制的补充下,通过投资办厂、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生产服务等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获得报酬,形成自己的私人产权。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可以到公有制组织兼职或从事风险投资,通过这些劳动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从公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组织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同时,他们和公有制组织中的劳动者一样,都可以把自己的收入储蓄起来,或购买房地产以后出租,主要按照他们获取和运用它们所花费的劳动贡献,以及物与物相比较的贡献,获得报酬,形成私人产权。

有人从目前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推断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是没有前途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普遍实行才是各国产权制度发展的前景,这是一种以偏概全、似是而非的说法。事实上,国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一种实现形式。国有制特别是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在实行产权清晰和兼容私人产权的基础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反,被马克思批判过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少数人控制企业或社会全部财产,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少数人无偿占有的私有制,确实有走向没落的趋势。

就西方先进的大企业来说,出资、创业、管理“三位一体”,企业主独占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原始资本主义私有制已被三者分离,企业乃至社会劳动者可以分享其剩余索取权的含有较多公有制因素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所取代。在大企业中,企业的一切权利由一个家族控制的情况正在减少,公有因素正在增加。日本学者松本厚治早在20世纪80年代搜集的资料,并在《企业主义——日本经济发展力量的源泉》一书中论述,发达国家相当多的大企业已出现不在一个家族控制之下的现象:美国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大约只有30%是家族企业;日本这类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只占23.6%;英国这类企业在116家最大的公司中占29%;法国这类企业在最大的200家公司中占50%;西德这类企业在150家最大企业中占48%。同时,我们知道,即便是在家族企业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变迁和文化观念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共同占有和分享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因素同样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

我国和世界各国产权关系的演变趋势都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私人产权是可以兼容的,和私人产权兼容、产权清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这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其实现程度以及实现的质量,都有待于社会主义实践的检验,但最终不能偏离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为此,我们在认识公有制,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时,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目标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点。

第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劳动基础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合作劳动和股份制。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对英国工厂合作制的分析中,就充分肯定了劳动合作制的未来意义:“工厂组合可以有效地管理商店、工厂以及几乎一切工业形式。”[12]因为它是“联合劳动”,在这种劳动中,工人自己结合在这些生产关系中,属于他们的东西,是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共同形成的东西,是他们真正的统一体,因而工人是“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1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当时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和劳动合作社作了比较,认为两者都是把资本变为生产者个人所有的“过渡点”,“不过这些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4]。马克思还把股份制企业看作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15]。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国有企业正在进行的改制;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采用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这些改革正是朝着马克思当年设想的“联合劳动”的方向发展,它必将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物质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会死灰复燃。”[16]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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