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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经验表明,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是政府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同时,如果国家还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税收优惠,那么就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建立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以达到鼓励和刺激企业建立该计划的目的。”太平人寿董事长谢一群先生在解释税收优惠对于建立企业年金机制的重要性时,作了上述阐述。
“根据企业或个人缴费、基金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养老金三个环节征税(T)或免税(E)情况的不同,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分为,EET模式、ETT模式、TEE模式、TTE模式、EEE模式,但大多数国家都采用EET模式,即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朱俊生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介绍道。
朱俊生认为,与普遍遵循的综合所得税的课税原则相比,EET的征税模式无疑是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一种税收优惠。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中国也不例外。除了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指导性政策外,政府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扶持更应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美国自1970年代以来,各种税收优惠促成了企业年金的大发展,目前总资产已经超过8万亿美元。
曾经参与香港强积金计划制定工作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志强认为,年金与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是一种自愿设立的保险计划,虽然设立年金可以塑造企业文化和增强企业向心力,但法律为企业年金提供的税收优惠还是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的主要内在动力。尽管,我国现行政策只规定,企业年金只限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个人缴费和在工资总额4%之外的企业缴费,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吴志强分析认为,一个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给员工带来诸多好处,例如,职工当期的货币工资虽然会有所减少,但这笔缴费资金,即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仍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且职工当期还不用就这笔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最终也能够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中获益。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太平人寿总经理何志光的认同。何志光在接受多家媒体共同采访时被记者问及,如何评价国家在辽宁进行的完善社会保障试点方案中的规定: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成本中列支,何志光说:“是一个不错的开端,能够说明国家的税收政策开始为企业年金的建立开了道,这也第一个允许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规定。如果税收优惠政策能得到很明确的规定的话,无论是对那些有意向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来说,还是对新成立或者即将成立的企业年金公司来说,都是一个莫大的促进——由于有4%税前列支,企业能够节约更多的成本,为了留住人才,也愿意积极参与;而对企业年金公司来说,也更有利于开展业务,在此过程中,能更直观地向客户介绍,参与企业年金的诸多益处。”
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事实情况就是,自今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后,仍然没有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仍然没有明朗。国务院于2000年下发了第42号文中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享受工资总额4%税前列支的这一规定,目前仅限于试点地区,全国大多数地区无法落实这一规定。这无疑将成为了制约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一大瓶颈。
“不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诸多困惑,还将会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成为大家都不愿过多谈起的话题。”某家保险公司的团险部负责人无奈地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