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论文_陈开滨1,叶阳2

1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

摘要:摘取新版建规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中涉及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结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及《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与住宅相关条文,对照异同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住宅建筑 防火 异同

201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称《建规》)合并了此前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简称《高规》)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补充了许多内容。然目前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不少条文不同地方理解不同,有些情况新版建规中找不到依据的情况。本文摘取新版建规以及配套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简称《建规图示》)中涉及住宅建筑防火的若干问题,结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简称《浙江消技指南》)及《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简称《江苏住设标》)的与住宅相关条文,对照异同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1.大于54米住宅建筑安全疏散及构造

①《建规》第5.5.25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规图示》给出的案例如图1。

图1

②《江苏住设标》8.7.5条文解释:“为保证两个疏散出口的安全有效,住宅疏散时不应采用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穿套前室的形式(图 2),两个前室之间应通过疏散走道相连(图 3)”。8.8.1条规定“住宅通过敞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敞开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6.00m,当连廊的外侧有局部遮挡物时,遮挡物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连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 20%;2 敞开连廊两侧上下层之间应设置不低于 1.20m 的窗槛墙;3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宜超过两户;4 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5 敞开连廊内侧距住宅建筑外墙不大于 2.00m 时,面对连廊开启的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窗。”

图3

③《浙江消技指南》第37条:住宅建筑的天井应设置成 U 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 A和 B 宜对应设置,当 B>6m 时 B 可取 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 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 3 樘。

图4

图5

上述条文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组织这两个两个分布的楼梯。《建规图示》给出的案例是一个内廊式单元住宅,每户住宅的疏散均是:户门→内走道→安全出口→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在内走道处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选择。《江苏设计标》给出的是外廊式住宅案例,也完全符合《建规》的要求。浙江允许将住宅外廊式单元住宅的外廊兼做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图2所示的做法认为是允许的。而有些省市不仅允许图2所示的做法,甚至图5所示的做法以及图5中将前室与合用前室之前隔墙取消的做法(实际上将外廊兼做三合一前室了)。前室穿套前室的做法他的疏散流线:户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楼梯间,户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外廊→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楼梯间。这种疏散流线在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时候有两个方向(而不是安全出口),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认为每一户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前室穿套做法是否可行呢?曾经有过类似规定的是《高规》6.1.1.2条“…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如果我们将外连廊左右两边各视为一个住宅单元的话,图2所示的做法是符合的,新版《建规》此条文消失了,原因不详;另外住宅的住户对于居住环境都比较熟悉,一旦发生火灾疏散相对公建要简单。

第二个问题是内天井的构造要求问题。《江苏住设标》规定了天井严格的的构造措施,后面的条文解释:“敞开外廊与住宅外墙间形成的天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灾向上蔓延的通道,天井对外的开敞度决定了烟气扩散的程度。对外廊提出两侧窗槛墙的要求主要考虑火灾发生时热和高温对在外廊上疏散人员的影响。”;《浙江消技指南》对天井的敞开宽度不做硬性要求,天井进深的要求也相对宽松,似乎认为天井的危险性并不大;《建规》中没有没有类似案例,也未对此进行讨论。

2.住宅剪刀楼梯间的设置

三个规范都对54米以上住宅剪刀梯楼梯间的形式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其整理归纳成表1,可以看出:(1)《建规》严格要求户门→内走道→安全出口→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形式,在内走道处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选择,这种最安全的做法全国都适用;《建规》对于户内有两个安全出口的方式未做讨论,浙江与江苏对于这种做法有分歧。(2)《江苏住设标》不允许前室穿套前室的做法,对于用户较少时规定相对宽松,允许不多于三户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而不需要在进入前室之前有两个选择。(3)浙江允许前室穿套前室的形式存在延续了楼梯间分设时的规定,与国标、江苏相比都更为宽松。

3.商业网点

《江苏住设标》5.5.2、5.5.3条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1)每个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2)商业网点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m;(3)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0 ㎡;(4)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浙江消技指南》191、192、193明确了如下几个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3)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4)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5)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防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6)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我们从地方的规定来反推实际上或者说地方认为国家规定中的难点或者不明确之处:(1)楼梯间梯段的净宽、踏步的高度和宽度、楼梯间设置成封闭楼梯间二层的疏散距离计算;(2)商业网点的高度以及面积是否限制换言之就是商业网点的体量;(3)商业网点分隔单元之间的构造问题;(4)住宅以及非住宅、纯商业中类似商业网点是否适用规范的问题。上述四个方面其中梯段净宽在《建规图示》5.5.17条【图示3】注释4已经明确为1.1m,其他均为实际中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规》中目前依然有不少难点和盲点的存在,有些地方基于实践或者讨论总结出来提出了解决办法,让设计者和审查者都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值得肯定;而其他没有出台类似规定或者办法的地方设计者或者审查者都会无所适从。但是我们也看到江苏和浙江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地域也靠近的地方对于不同的问题有完全相反的规定,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协调,希望能够在规范重新编制中或者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表1、图5自绘

2.图1选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

3.图2、3《江苏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4.图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论文作者:陈开滨1,叶阳2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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