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亚洲“四小龙”价格管理比较_反托拉斯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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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国际比较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必须根据不同的市场构造、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特征来选择价格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作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市场构造,价格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式暂不宜为反垄断制定反托拉斯法,而应为完善交易法规,整顿和维护竞争秩序,以及适当提高市场集中度,防止过渡竞争。作者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价格管理的重点不应放在抑制社会总需求的扩张上,而应放在有效供给的稳定高速增长上,并主张尽量谨慎地使用紧缩的货币政策,避免给有效供给的增长带来过多的不利影响,即使使用亦应辅之以积极的微观供给政策,以消减紧缩引起的消极影响。

战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代表了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而亚洲“四小龙”则堪称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市场经济运行典范。这些国家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微观领域,制订的反垄断法规,维护自由竞争的流通秩序,完善价格形成的市场环境;同时依据不同的市场特点,采取各种直接介入价格形成的干预办法,修正不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结果。二是在宏观层面上,运用宏观货币财政政策、收入政策,并辅之以一定的微观供给政策,保持价值总水平的稳定,从而使得价格总水平,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间形成一种协调的关系。

一、微观领域价格管理的比较研究

微观领域的价格管理是指通过政府的干预修正不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美、英、日、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亚洲“四小龙”,其价格形成方法基本上属于企业自由定价方法。但由于这些国家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垄断性质以及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供给增长极不稳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自由定价难以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各国政府通过种种干预手段修正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效率偏差做法便应运而生。这主要有三种方式:

1.制订反托拉斯法规,维护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形成环境。上述国家的政府决策者充分认识到形成一种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形成环境,是保证市场充分发挥资源合理配置功能的必要条件。垄断的产生使得企业谋求垄断地位制订垄断价格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使资源配置向垄断组织和垄断集团倾斜,从而最终导致“市场失灵”,另外垄断力量的存在使垄断企业产生价格共谋、价格引导、掠夺性定价、欺骗性定价等特殊价格行为,影响了合理竞争的开展。有鉴于此,美、英、法、日、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反托拉斯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限制性商业做法,并在有关条款中对价格行为作出了规定。

美国是最早通过立法反垄断的国家。美国反托拉斯法一般包括三个主要法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委员会法》关于价格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中,《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四种非法的限制商业做法和垄断行为,其中有两种是违法的价格行为:一种是价格歧视,即依据不同交易对象确定不同价格,造成不公正竞争的局面;另一种是独家交易和搭售安排,前者是指只准经销一家产品而不得经销其他同类竞争产品,后者是指用畅销货搭售滞销货,实际上抬高了畅销货的转售价格。

继美国之后,德国于1909年颁布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日本在1947年在参照美国反托拉斯法基础上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欧洲共同体在其基本条约《罗马条约》第85款和第86款中明确规定了反托拉斯法都是在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基础上产生的。一般认定以下价格行为为违法:(1)价格歧视。(2)固定价格各竞争者之间明示或默契的协议,将其产品的售价固定在一个统一的水平上。(3)维持转售价格,即同买方达成协议,规定买方必须按固定的价格转售其商品。(4)搭售,即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新产品。(5)通过不正当廉价销售或不正当高价买入以击败竞争对手的行为。

尽管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反托拉斯法及其中的有关价格行为规定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为了反对垄断性定价行为,保护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但由于各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特别是立法背景不同,所以在对有关价格行为的具体限定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在美国,任何限定价格的协议都被认为是当然违法,即使这种做法最终有利于社会甚至有利于消费者,也并不能改变这种安排的违法性。但在欧共体,只要合谋一致的价格行为“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和分配,或者促进技术、经济的发展,并使消费者在价格、产品或劳务的质量方面得到充分的利益,可以认为是正当的,在法律上可以获得例外。日本对国内某些工业通过价格方式进行扩张发展或成立不景气卡特尔克服结构调整中的困难,在法律上也有例外规定。

另外,在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处办法上,美国规定凡触犯Sherman Act包括其中有关价格行为规定条款,要处100万美金罚款。违法的个人处罚10万美金,并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同时规定私人或企业如因控告他人违反“反托拉斯法”而遭受损害时,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他所有损失的三倍金额并加上诉讼费用。日本对此亦有类似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卡特尔课惩金。课惩金的计算公式为:

此外,还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责任者实行刑事处罚。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上,多数国家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构执行,法院复审,只有美国坚持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来执行。

日本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价格同步上涨”申报制度。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凡属价格同步上涨行为均须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交价格上调报告,阐明涨价理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收到企业价格同步上涨理由的报告后,在每年向国家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要有记载并公开发表。价格同步上涨行为包括:(1)年内销售总额超过300亿日元,在规定的事业中3家最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0%的企业的价格行为;(2)包括最大事业者的两个以上主要事业者作为交易标准的价格;(3)在3个月之内主要的企业已提高了价格,其上涨额或上涨率相近。为了控制价格同步上涨行为,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实施价格同步上涨的商品目录。

与美、英、日、德、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亚洲“四小龙”中小企业发展较为普遍,为了增强本国或本地区中小企业在外向型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力,避免过度竞争,同时也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中间机制,亚洲“四小龙”都没有制订反托拉斯法,相反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发挥其中介作用。在亚洲“四小龙”同业组织协调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在台湾省、香港地区等中小企业较多的区域,同业工会通过协调价格,保证一定的平均利润,避免过度竞争引起的消极后果。同业组织协调下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统一提价或降价。同业工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提出统一提价或降价的幅度,各企业据此确定自己的价格和产量。二是限制个别企业随意提价或降价。为了便于同业与其他行业竞争,在价格方面统一对外。一般同业工会确定的协调价格是一个统一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同业成员只能在最高价和最低价范围内浮动,不能随意突破。如果个别厂商随意突破同业工会的限定价,重者将受到同业组织的经济制裁,以保证同业工会协调价格的权威性。

2.根据市场的自然垄断性,用政府直接的价格管制代替市场直接形成价格的做法。这主要是指对公用事业中产品的价格或劳务的收费的管制。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像电力、煤气、城市供水供热、电话、航空、邮电通讯、铁路及公路运输等都被认为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即这行业由于技术上的特征要求往往由一个厂商集中垄断经营,如果对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公用事业的价格行为不加管制,厂商就会凭借其垄断地位制订垄断价格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另外一些公用事业虽不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但在这些部门发展初期,因所需资本大,投资回收期长,在许多国家都由政府经营,延续到现在。这些行业的价格绝大多数还是由政府进行指导或管制,一般来说这种价格管制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直接规定价格,另一类是由政府根据国际成本、平均成本、投资报酬率等指标规定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如在美国,为了保持规模经济效益,在大多数公用事业领域包括煤气、电力、电话、通讯、铁路和其他交通部门,基本上实行独家垄断经营,对这些部门的价格政府实行直接控制即通过对这些企业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来控制价格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通过各公用事业委员会来对公用事业的价格进行管理。在美国垄断经营公用事业的不单单是政府,而在英、法、日、德的公用事业则基本上是国营企业。国家对国营企业在价格上的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尽管各国对于这些亏损进行的补贴均以严格核实企业有关收支为基础,但显然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管制已使得部分价格形成机制偏离了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承担了实现部分宏观经济目标如稳定总体价格水平的职能,陷入了福利主义的陷阱。但是,在许多国家公用事业中,政府价格管制依然存在,变化的只是价格管制的范围及方式而已。

亚洲“四小龙”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管制,基本上分为以台湾为代表的政府既直接经营公用事业又控制价格形成,和以香港为代表的政府基本上不直接经营公用事业但干预其价格的形成,与美国不同而与英、法、日、德等国相似。亚洲“四小龙”控制公用事业的收费和价格是作为直接控制通货膨胀的微观政策之一。香港、新加坡在这方面较为典型,台湾也较注意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的控制。如香港政府对水、电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价,为此港英政府还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等签署《管制计划协议书》,对其利润、费率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做了许多明确规定,以便企业以合理的最低价提供服务的同时,赚取合理利润,不致造成通货膨胀。

3.根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性,政府通过各种补贴政策直接介入市场价格形成过程,校正不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结果。这主要是指农产品市场,一般来说农产品价格的需求弹性较小,在决定农产品的价格过程中供给力量要大于需求量的作用。农业生产固有的特性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长难以摆脱自然条件的影响,因而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由供给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直接介入市场价格形成过程的措施以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主要有这样一些方法:

(1)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许多国家对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实行了最低保护价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当农产品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生产者可以自由出售其产品,如果市场价低于保护价,则其价差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最早实行这一价差补贴制度的是美国。美国一开始实行的是平价制补贴。1933年美国政府在《农业调整法》中把1910~1914年间(这一时期被认为是美国农业的黄金时期)农产品比价水平称为“平价”,作为制定农业品支持价格的标准。1933年美国政府规定以平价的90%作为支持价格;1954年的《农业法》规定以平价的82.5~90%作为支持价格;1955年后以平价的75~90%作为支持价格。这一比例一直沿用到1972年。从1973年起,美国政府把平价制改为目标价格制。以目标价格为标准来确定农产品的支持价格。目标价格是依据该种农产品现实的生产成本再加上一个合理的收益额确定的。政府每年对各种主要农产品规定“目标价格”,并据此确定支持价格。收获后,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可得到政府的差额补助。补助额为支持价格与自由市场在收获后头五个月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日本的这一制度较为复杂。主要有价格稳定带制度,最低保护价格制度,交付金制度及稳定基金制度。价格稳定带制度主要是针对牛肉、猪肉、部分乳制品、蚕茧、生丝,由农林水产省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规定标准价格(稳定带的下限价格)和最高限价,并通过官方的事业团的卖出买进,保证由市场形成的上述农产品价格处于稳定带以内。最低保护价格制度主要是针对糖料(甜菜、甘蔗)、砂糖、麦类、土豆等产品,为了使这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供过于求时不急剧下跌,日本政府制定了最低保护价。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格时,由官方的事业团如茧丝、砂糖价格稳定事业团通过买进卖出来稳定价格,亏损由政府承担。交付金制度主要对象是加工乳制品的鲜奶、大豆、油菜籽。当这类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政府预先决定的价格时,由政府给生产者以补贴。其目的是使农户具有再生产的能力。稳定基金制度主要针对蔬菜、加工用水果、肉用牛、鸡蛋等。当这些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水平时,其差额部分从生产者与政府共同出资的“稳定基金”中给生产者以补贴,但同时指定产地按量按季上市。

(2)对出口农产品供给过剩的矛盾,纷纷制定鼓励农产品出口的价格补贴办法。即当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时,各国政府给出口农产品以价差补贴,补到国内市场价格水平。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法国等。美国政府规定:农业部门有权以每年关税收入的1/3用于鼓励家产品出口和扩大国内消费。鼓励出口主要采取补助或提供信用贷款两种方式。补助就是直接的价格补贴,其数额相当于美国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差额。提供信用贷款是为了鼓励外国进口商购买美国产品。如1983年美国给墨西哥17亿美元的信贷用于购买美国当年的农产品。

(3)提供各种低息贷款。为了支持国内农业生产的发展,各国政府通过银行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利息同国内金融市场利息间的差额由政府补贴给银行。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法国等。

美国政府规定,凡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如果在收获季节市场价格低落,他们可以暂不将农产品投入市场销售,而以产品作抵押,从商品信贷公司(联邦政府中具体执行这一制度的政府部门)取得贷款。贷款额大小由农产部制定,以保证农场主不赔本为限,贷款利率则由财政部确定。在贷款期间,如果市场价格上升到农场主所得到的贷款额以上,农场主可以收回农产品到市场上出售,并偿还贷款,缴付利息,赚取其中的差额。如果市场价格跌至贷款以下,农场主可以用抵押的农产品来抵偿贷款,由政府承担贷款利息和价差。

(4)设立灾害补助金。主要有美国、法国。美国政府根据1973年的《农业法》规定,凡同政府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因遭自然灾害而无法耕种所确定的限额耕地面积;或已经耕种但产量大大低于正常年景的产量(如低1/3),则可获得相当于该年支持价格1/3的补贴额。法国政府规定,在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时,国家将给农场主以适当的补助。

(5)对自愿进行种植限制的农场主提供奖励性津贴。实行这一规定的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56年在农业法规定,如果农场主自愿对那些生产严重过剩的农作物实行种植限制,即对种植这些作物的耕地完全实行休耕或实施土壤保护措施,不改种其他作物,并与政府签订合同,那么他可以得到政府用实物或货币支付的高额补贴。这种补贴相当于休耕地的平均产量按高于市价水平出售的收入。休耕补贴由政府专设的土地银行执行。凡与政府签订了休耕合同的农场主,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不仅会失去补贴,还要被处以罚款。日本亦有类似的规定。日本政府规定,在大米生产过剩时,农户根据政府安排改种其他作物,其收入的降低部分由政府补贴。

亚洲“四小龙”多为人多地少的国家或地区,其政府或当局非常重视保证粮食供给,为此都对农产品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进行了直接的干预。台湾和南朝鲜一方面对粮食实行“肥料换谷”制度和“双重半价”的政策,保证粮食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又控制粮食销价,稳定粮食价格。香港和新加坡则几乎不生产粮食,为保障粮食供给,因而只能从价格形成上进行干预。如香港通过控制粮食进口配额,规定销量及通过代理商提出零售价格等办法,干预粮食价格的形成。尽管亚洲“四小龙”农业在其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但其对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价格管理在其整个价格管理中占居相应重要的作用。

二、价格总水平管理的比较研究

无论是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看,还是从亚洲“四小龙”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看,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并不能保证宏观层面上价格总水平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尽管每个企业都是严格依照符合自由竞争原则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来制订各自产品的价格,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格总水平仍然有可能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其他目标如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居民整体生活质量提高等相矛盾。这种矛盾集中表现为通货膨胀。因此,各国对总体价格水平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治理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中。各国管理价格体水平的手段大致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利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流通总量,即通过中央银行的三种政策工具(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法定存款准备金)来影响利率水平或者货币供应增长速度,进而影响价格总水平,达到控制通货膨胀的目的。

自70年代后半期以来,美国政府主要运用货币政策对整个物价水平进行宏观管理。主要对策是:(1)只控制货币总量指标,而不管市场上货币利率的变化,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为货币政策控制指标,并动用联邦储备银行的三种政策工具(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贯彻既定的货币供应总量政策。(2)美国政府在70年代后期特别重视采取长期固定货币供应增长率的办法。联邦储备银行按照经济发展长期规律把货币供应增长率确定为4%。(3)联邦储备银行在确定每年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目标时,通常采用三种货币供应量测定办法即M[1]、M[2]、M[3],每种货币供应量都有一个特定的增长率和范围。美国货币政策的优越性在于给经济活动规定较为固定的范围,不致引起价格总水平的过大变动,同时确保不破坏微观市场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利率机制发挥正常职能。

2.利用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主要措施是减少政府开支、增加税收、谋求平衡预算、减少财政赤字,以抑制通货膨胀。所谓减少政府支出就是削减政府预算。限制公共部门开支,降低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减少社会福利费用,除了失业救济、养老金等福利费用外,其他福利、津贴都将随经济的过热而压缩。所谓增加税收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及由此带来的货币超量发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少利润所得而遏制过度扩张的投资需求。

美、法、英、德、日等国都曾主要运用紧缩的财政政策来对付本国通货膨胀,但由于紧缩财政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减少财政赤字从而控制货币发行,同时由于紧缩财政对供给具有直接影响,尤其是增税措施的出台将导致供给的减少,因此紧缩的财政政策很有可能在遏制社会总需求膨胀的同时,导致供给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最终出现“滞胀”局面。为了避免在治理通货膨胀中导致“滞胀”局面,或为了摆脱经济“滞胀”的局面,只得把紧缩的财政政策作为治标的辅助性手段。此外,许多国家在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时一般均辅以供给政策以消除其消极后果。

3.供给政策。价格水平的急剧上涨,从需求角度看是社会总需求过度膨胀,但从供给角度看,则是有效供给不足。尽管刺激有效供给的增加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供给弹性的限制、因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不管怎样,有效供给的增长对总体价格水平的稳定具有直接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运用紧缩的货币财政政策有效抑制即期社会总需求的同时,均采取各种供给政策,把刺激有效供给的增长作为一种长期的反通货膨胀措施。供给政策主要包括:(1)通过减免税收,削减社会福利开支,减轻企业的社会成本。(2)运用特殊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3)推进非国有化政策。通过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减少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支出,从而减轻财政赤字对货币过度发行的压力。更重要的是通过非国有化引起的企业有关制度安排的变动,形成更具有活力的供给机制。

4.收入政策。许多国家把工资过度增长作为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并把奉行合理的收入政策当作反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办法。所谓收入政策是以各种方式控制工资和物价的轮番涨价,抑制需求,降低成本。

德国是运用收入政策控制工资过度增长从而抑制价格总水平持续大幅度上涨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政府严格奉行平均工资的增加应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除70年代以外,德国单位产品的工资成本的增长均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两项比值:50年代为0.35:1,60年代为0.94:1,70年代前期为2.68:1,后期为1.6:1,80年代开始降至0.5:1。由于德国一直严格奉行合理的收入政策,因而长期以来成功地保持了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5.汇率政策。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防止国外通货膨胀的输入给国内总价格水平带来的上涨压力,或为了抑制已输入的通货膨胀的蔓延,许多国家均采用汇率政策,以减轻国际通货膨胀通过国际贸易或国际资本流通渠道对本国的冲击。

由于日本的主要工业原料大部分依赖国外进口,因而日元汇率的高低对其总体物价水平影响甚大。当日元升值时,进口商品价格低廉,国内物价趋安定格局。当日元贬值时,进口商品价格趋升,从而带动国内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就对石油进口依赖程度很高的日本电力事业来说,当日元对美元产生1日元的变动时,其一年的石油付款金额将出现150~160亿日元的变化。因此,日本政府一直努力保持“日元高值的基调”,并尽力防止出现短期内日元汇率忽高忽低的现象,以保证国内价格总体水平的稳定。

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亚洲“四小龙”的通货膨胀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略间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可以说,亚洲“四小龙”的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通货膨胀。亚洲“四小龙”在治理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总体水平的稳定方面,存在着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上述政策措施相似的一面,但更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调整经济发展战略成了亚洲“四小龙”抑制通货膨胀的根本性措施。如韩国为了改变慢性高通货膨胀制约经济生活的局面,改变经济高速增长和出口扩张导致的高通货膨胀机制和结构,近年通过“综合物价管理对策”,试图把通货膨胀控制在18%内,以稳定物价带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建立稳定优先的经济发展机制。

台湾的战略转移亦与控制通货膨胀有关。台湾长期以出口扩张带动经济发展,导致对外贸易盈余迅速膨胀,外汇储备高居不下势必使国内货币供给量大幅增加。尽管货币供给巨增对通货膨胀的压力部分会被台币大幅升值所抵销,但长期高居不下的外汇储备最终必然引发通货膨胀。因此,近年来台湾开始变出口扩张为进出口协调,改利用外资为扩大对外投资,改外汇管制为外汇开放,并实行金融国际化等战略,以消除或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

(2)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亚洲“四小龙”治理通货膨胀的措施更偏重于刺激有效供给的稳定增长方面。尽管亚洲“四小龙”也曾运用紧缩货币政策来遏制通货膨胀的势头,但在很多场合均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一直保持比较高的货币供给增长率以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对货币供给增长的需要。即使在运用紧缩货币政策时,也总是积极采取刺激有效供给增长的供给政策和财政政策,尽力消除紧缩的货币政策对有效供给增长的消极影响。如台湾近几年在通过紧缩的货币政策把货币供给增长率控制在20%以下的同时,还通过积极的供给政策和财政政策以促进有效供给的增长,稳定物价总体水平。一方面,台湾通过发行公债扩大公共投资来把游资引导到公共事业建设中去,对于控制流通领域和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稳定价格总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近几年加速了公营企业民营化进程,民营化既有利于破除部门垄断、改变原公营企业的供给机制,又有利于吸纳长期淤积于岛内的游资,遏制通货膨胀。

三、借鉴成熟的和成功的市场经济运行经验,完善我国经济市场化运行过程中的价格管理行为

根据美、英、德、日、法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展中国家成功的市场化经济运行的经验,我们认为:

1.正如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题中之义,排斥政府对价格必要的有效管理不仅不利于自由竞争的价格机制的形成,而且,即使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自由竞争的价格机制,也难以保证价格机制调节的结果在社会总体上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近几年来,市场形成价格的范围越来越大,但是,与以往14年改革中宏观调控体系改革严重滞后相同,我国价格改革过多地依赖“放”,即通过放松政府对价格形成的直接管制,而借助于市场供求关系的自由变动以期形成和完善市场机制。至于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如何适应新的运行格局,有效协调和引导微观价格运行及其结果等重大改革问题始终未能充分及时地体现在以往的改革方案的设计中,结果是每次价格改革都受到通货膨胀的困扰,而微观自由竞争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亦每每被行政性经济整顿所中断,以至于有一段时期学术界和政府有关决策部门很少再提价格改革问题,而且试图通过其他改革绕开去。然而,从价格改革的现状看,只能说现在只完成了一半,后一阶段价格改革的重点应由“放”转向“立”,及时调整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目标和方式,进一步完善政府的价格管理行为。

2.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宏观层次上协调价格总水平与稳定高速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宏观经济运行目标之间的关系。政府之所以要对宏观价格总水平进行管理是因为市场机制按微观主体个人偏好次序引导要素流动和配置资源的结果,不一定符合社会的偏好次序,其表现就是建立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的由微观价格水平加总而成的宏观价格总水平与稳定高速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等宏观经济目标间发生了矛盾。这就是众多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经常面临的通货膨胀问题。从这里我们觉得有必要修正人们通常对通货膨胀的理解。通货膨胀不单纯是一个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问题,因为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经济环境中,单凭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幅度及持续时间难以准确判定通货膨胀的程度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当局必须根据价格总水平的持续上涨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宏观经济运行目标的影响程度来判定通货膨胀的具体形势。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从而反通货膨胀政策的制订不能仅仅围绕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做文章,因为如何对“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进行量化通常无法单独作出。如果“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就是指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变,那么冻结工资物价的办法最有利于通货膨胀的抑制,而从前面我们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价格管理的考察中发觉,这种办法在所有这些国家均是运用最谨慎的,而且实施的时间也很短。由此可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的政策内涵同样需要结合经济稳定高速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等宏观经济目标来具体界定和量化。

另一方面是在微观层次上政府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运作环境,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同时应针对某些特殊市场的供求特点,不排除用政府及某些中间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直接形成价格或采取限价的办法去替代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以校正不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机体结果。政府有选择地直接或间接地适度介入微观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应构成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适度介入”就是政府对微观市场价格形成过程的干预以不损害市场机制的总体运行目标为前提。也就是“适度介入”的目的正是在于保证和促进市场机制的总体运行最终不仅符合微观单个市场(主体)的帕累托最优条件,而且满足宏观总体市场(即社会)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所谓“间接地”就是通过完善微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运作环境来改进价格调节的方式和效果。微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作环境的完善包括这样三方面:(1)完善微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效运作的自由竞争基础。价格机制合理引导要素流动、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是自由竞争。由此,借鉴国外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订和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交易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完善微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作环境的首要方面。(2)完善微观市场价格形成中的供给机制。除了发达国家中已普遍实行的分别以反垄断和防止过度竞争为目的的反托拉斯法和中小企业法以外,发展中国家为改善农产品储运条件所做的种种努力均是政府间接地干预市场价格形成过程的方式之一。(3)完善微观市场价格形成中的需求机制。现代微观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垄断的产生与特定行业或市场的需求机制有关。使垄断成为可能的原因是大规模经营的效率,从而长期成本曲线递减;而使之划算的原因是需求曲线的斜率,即需求弹性小于等于1。当需求弹性小于1时,垄断者总是乐意限制产量,提高价格,直到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才停止其提价行为。由引可见,通过消费政策和收入政策的实施,改善需求机制,对抑制垄断,扩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调节范围是完全可行的。所谓“直接地”就是政府或别的中间组织如行业协会采取限价、补贴及直接定价等办法来修正或代替不完善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运行,由于市场供给机制或需求机制所固有的特性存在着不适合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情形,在这些场合,若听凭市场自由形成价格,并以此价格引导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必然给市场带来过大的震荡,从而价格出现大起大落,并由此导致供给机制和需求机制的紊乱,在这种情形下用某个组织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去修正或代替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也算是一种基于现实考虑的次优选择。

3.既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由市场形成价格是最优的,既然在某些场合用某个组织去修正或替代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是一种基于现实考虑的次优选择,那么我们认为,即使是在自然垄断行业,宏观决策当局运用市场营销学理论,依据不同消费者的收入弹性特征细分市场,扩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范围,也应该成为政府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市场化运行过程中,由于尚未形成统一市场,同时经济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平衡性,分布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获利机会和赢利水平有很大差异,不同阶层间收入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即使是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某些产品,不同阶层的消费者以及分布于不同地区、行业的企业需求的收入弹性有很大差别。政府决策当局应根据不同消费者的收入弹性细分市场实行倾斜的价格政策。如对公用事业中的居民用水、电、煤的收费以及公交客运中的月票可实行定额级差收费。在一定定额以下实行计划平价,而超过这一定额水平则实行累积级差收费。根据消费量的大小确定收费标准,消费量小的,收费标准相对低些;消费量大的,收费标准可以收得相对高些。这种做法对于缓解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基础产业的瓶颈制约,意义不可低估。

4.宏观当局必须根据不同的市场构造,确定价格管理的内容及方式。从我国的市场构造看,影响价格机制正常运作的不是垄断而是过渡竞争。如果对我国的市场构造进行分类便不难看出,从国有经济的市场构造看,影响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作的是行政性行业垄断和区域性过渡竞争。目前不少生产公共产品的企业和部门凭借其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大搞行业垄断,通过搭售其兼营的非公共产品以谋取私利,这就是目前某些行业不正之风中的乱收费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作。而分布于不同区域的企业和行业则在其对内对外的竞争活动中,借助于各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或谋求本地政府的种种政策优惠和补贴进行掠夺性竞争,政府部门必须把消除行政性行业垄断和规范地区间竞争行为作为其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如果从非国有经济的市场构造看,影响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作的是交易规则短缺引致的竞争秩序的混乱和由市场集中度过低引起的过渡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等交易法规尽管有的已经颁布并开始执行,但交易规则短缺引致的竞争秩序的混乱依然十分严重。上述法规的认真落实和贯彻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是解决竞争秩序混乱之关键,必须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能之中;同时,制定《中小企业法》,并积极促进行业中间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适度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过渡竞争,对于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积极功能意义十分重大。政府通过行业组织协调各企业价格行为,防止竞争过渡,也应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支柱产业和幼稚型先导产业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根据我国的市场构造,政府价格管理主要不应该是制订反托拉斯法,反垄断,其主要内容是整顿竞争秩序和防止过渡竞争,主要方式是完善交易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以及适当提高市场的集中度。

5.宏观当局必须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具体特征,确定价格管理的内容及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政府宏观当局对价格的管理重点不应放在抑制社会总需求的扩张上,而是应该放在促进有效供给的稳定高速增长上。政府在管理价格总水平过程中应尽量谨慎地使用紧缩的货币政策,以避免给有效供给的增长带来过大的不利影响。即使使用紧缩的货币政策,也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辅之以积极的微观供给政策,以缓和紧缩对有效供给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政府在管理宏观价格总水平时,可借鉴美国及亚洲“四小龙”的经验,实行“略为宽松而稳定的”货币政策。所谓“稳定的货币政策”是借鉴美国的做法,把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作为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直接干预市场上货币利率的变化。同时,还可根据我国十多年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确定一个长期固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对不同的货币(M[,1]、M[,2]、M[,3])均给出一个特定的增长比率和范围。这种货币政策通过给经济活动规定一个较为固定的活动空间,既能防止价格总水平的大起大落,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幼稚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进一步发育和正常职能的充分发挥。所谓“略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是借鉴亚洲“四小龙”的做法。由于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初期,同时又正经历着巨大的市场化变革,所以在确定长期固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时必须充分估计今后几年内高速增长以及国民经济市场化变革过程中对货币供给产生的巨大需求。过于保守地确定这一长期固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很有可能使得高速增长的经济以及经济市场化变革的进程因缺乏必要的润滑剂而发生梗阻。经济的过热有两种,一种是货币供给增长过猛引起的高热现象,另一种则是由于货币供给没有满足经济发展以及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而出现的低热现象。这两种现象都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宏观决策当局在价格管理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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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亚洲“四小龙”价格管理比较_反托拉斯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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