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十年历程综述_企业兼并论文

企业并购十年历程综述_企业兼并论文

纵观企业兼并的十年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程论文,企业兼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兼并是促进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的有效手段,学术界对此进行了长时期的研究和探讨,政府部门也对此作出了多方面的准备和安排。尽管由于今年我国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较为平稳,年内出现产权交易和企业兼并热潮的可能性不大。但目前正在推行的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及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试点,赋予了企业自身扩张及企业兼并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已经开始的工业企业普查也为国有资产评估打下了基础。因此,可以作出判断: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增强和宏观条件的逐渐完善,我国即将掀起一个产权交易和企业兼并的新热潮。

我国企业兼并始于1984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企业兼并呈现加速发展态势

我国企业兼并的基本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企业兼并最早发端于河北省保定市。1984年初,为解决预算内企业大面积亏损的难题,保定市政府一改以往被动输血扭亏的思路,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亏损落后企业。促成4 户亏损企业并入或卖给优势企业,首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兼并之先河。

继保定之后,河北、湖北、四川、江苏、山东等省市的企业兼并日趋活跃起来。据27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到1993年底,总计有近2万家企业被兼并。这一阶段的企业兼并始于1984年初,并在1987 年到1989年6月和1992年初到1993年底,形成两次加速浪潮。

这次长达10年的兼并浪潮的基本特点是:

1.企业兼并无论在广度、深度上呈日渐加速发展态势。

我国企业的兼并浪潮从总体上来看,是随时间推移呈日渐加速发展态势的。初始起步时,企业兼并仅在若干个城市发生,兼并对象仅限于中小型企业。兼并仅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和同一个行业之间。随着时间推移,企业兼并迅速在全国许多省市推开。企业兼并已不限于大兼小,亦有大企业之间相互兼并以及小兼大。兼并超越单纯的国有企业边界,出现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之间相互兼并。且兼并开始从一个行业内转向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兼并。

2.企业兼并和产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是承担债务式,购买吸收、控股兼并等是次要方式。

在这次兼并浪潮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兼并和产权转让方式是承担债务式,约占企业兼并总额的70%,而购买吸收、控股兼并等各种方式只占总额的30%。承担债务式兼并的特点是,兼并企业将被兼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交易不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

承担债务式兼并为主是同我国企业兼并初期不发达形态和发展阶段特点相适应的。西方国家的企业兼并已有近百年历史,我国的企业兼并才刚开始,因而无论从兼并的目标、过程、机制、环境等方面,还是从兼并的规模、类型、方式上,我国企业兼并都处于初始不发达形态。从目标动机看,初期企业兼并主要是政府甩包袱(亏损包袱),减震荡(避免破产失业等震荡),将长期亏损国有中小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嫁出去。因而只要愿承担企业债务,接下这个包袱,政府就乐意了。从兼并的机制、环境等方面看,我国的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交易的机制、法律、法规还远不规范,产权流动、重组渠道狭窄,无需兼并企业出资掏钱的债务承接式较易于接受,出资购买、控股收购很难发展。况且我国初期的企业兼并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兼并双方都是同一政府主管部门下的国有企业居多,以行政协调为依据的债务承接式企业兼并易于进行。

此间,购买吸收式、控股兼并式等企业兼并方式也有发展,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有长足发展。例如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杭州和宁波、福建泉州及山西运城大规模收购兼并;上海股市多起控股式收购兼并等。较之承接债务式兼并,购买吸收式、控股兼并式的企业兼并方式在规模上明显放大,运作上更加规范,机制上更贴近市场,标志着我国企业兼并正在向纵深拓展。

3.企业兼并的动机主要是获取单一资源和追求规模扩张。以资产存量优化、整体结构重组为动机的兼并比例不高。

在此次企业兼并浪潮中,我国兼并企业的主要动机是为获取单一资源,特别是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资源。据部分省市调查(城市地区),为获取被兼企业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兼并的占被调查兼并案例的60%以上。越是大中城市、中心城市,为谋求土地使用权的兼并比例越高。

此外,为企业扩张、发展作准备,寻求未来扩张机会的企业兼并也占有相当比例。

但是,为通过企业兼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产存量结构,重组企业组织、管理架构,提高整体竞争力的兼并,并以此为动机和目的的还不占主导地位。持这种动机和目的的兼并,包括利用被兼企业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存量,扩大各牌、主导产品的产量或配套生产能力;利用被兼企业的销售渠道、产品生产能力,扩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拓展新的经营领域和业务范围;利用企业兼并提高兼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规模经济程度,实现生产同类或相关产品生产有效重组等,从1984年至1993年间的企业兼并来看,这种存量重组、结构优化、效率提高型动机的兼并,尚没有成为主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总体经济效率提高不快,国有企业亏损面、亏损额居高不下,国有企业市场销售额,净资产额扩张速度较慢,高效率、超大规模的现代企业不多,都从结果上显示企业兼并的动机低下、范围狭窄、规模不大。

4.企业兼并活动从总体上看仍处于不规范的自发状态中,缺乏规范性控制和宏观总体协调。

此次我国企业兼并浪潮,从总体上看是随改革开放推进自下而上自发产生、发展起来的。企业兼并由一个地方、几个企业而起,蔓延到其他地方、其他企业。各地并无规范的标准化的兼并规则和程序,中央亦无全国统一的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企业兼并的报批、审核与协调规划。总体上缺乏规范和宏观协调。

一是各地企业兼并基本上均在缺乏一个公开、统一、开放、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形或无形)条件下进行的。企业兼并的部门封锁、地方分割十分严重;一对一的私下协商,偶然性很大;信息不通,兼并中矛盾多,遗留问题多。

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自订规则、自作主张、各搞一套、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体系,形成混乱和无法调控、引导的格局。领导重视,态度积极的地区,步伐迈得大;善于抓住机会、敢于利用政策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兼并类型、方式多样,搞得有声有色又不动声色,反之则形式单调、方式单一,效果不好。

三是企业兼并的中介组织和中间机构极不发达,大量兼并均是企业之间直接磋商、谈判和设计方案。由于企业兼并是极其专业化的经济活动,企业之间直接实施全过程活动,难免存在许多技术性、法律性、经济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然而我国的中介组织、中间机构又不发达,专司企业兼并活动的中介机构更是微乎其微。这也是我国企业兼并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我国企业兼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路

纵观我国10年左右的企业兼并历程,尽管企业兼并日趋发展并呈加速态势,但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明确,是影响、制约有效率兼并和大规模产权重组的内在障碍。

尽管国有企业产权在名义上和法律归属上都清晰、明确,但是在产权具体运作、管理及收益分享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清晰之处,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兼并活动进行。一是高效率、有潜能的成长型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目标偏好是人均收益最大化,而非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增值,不愿兼并吸收低效率国有企业。二是被兼并企业除非连续亏损、扭亏无望,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才愿意“放行”,否则实际上的部门所有、企业所有必然反对兼并。三是兼并引起的产权转让费用的归属实际难以界定,造成争抢现象,阻碍了兼并。

2.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妨碍了企业兼并的发展,扭曲了兼并机制。一是由于政企不分,部门和地方握有企业兼并的生死欲夺大权,常常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阻碍兼并。二是政企合一又常常使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硬性搭桥,强令企业之间兼并、合并,造成企业兼并机制扭曲,影响和妨碍了企业兼并合理展开。

3.负担太重、债务太多严重拖曳了企业兼并的步伐。我国国有企业兼并通常限于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或债务沉重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兼并企业一般均要承接这些企业所有债务,接收这些企业的全部员工。而通常这些被兼企业不到亏损严重、债务累累、人才流失完毕,是不会同意被兼并的。因此,当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实施兼并时,它必然要承接庞大的债务负担,并为安排大量并不需要的剩余劳动力支付较大的安置成本。这就使许多欲图实施兼并的企业望而却步。近年来不少兼并企业因为兼并了负债高、亏损重的国有企业,而被拖进债务陷阱难以自拨。因安置大量并不急需的劳动力,导致工资、福利成本迅速上升,企业效益下降。

4.缺乏开放的、发达的产权转让与重组市场和有资金实力及资产重组、管理经验好的金融中介组织,是企业兼并困难重重的重大制约因素。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产权转让、重组,没有开放的发达的产权转让交易市场,产权转让、重组过程势必十分困难,企业兼并难有大规模发展。况且,企业兼并通常应有资金实力雄厚、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介入,为企业兼并出谋划策,提供融资和兼并后重组计划。然而我国企业兼并却往往没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介入。使企业兼并难以迅速推展。

5.法律规制不全,政策措施不配套,思路不清,是影响我国企业兼并进程拓展的一大障碍。规范、有序、高效的企业兼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规则,有效的配套的政策措施,以及清晰的思路战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兼并虽有长足发展,但是相应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法律、政策仍很不健全、完善,政府和企业实施兼并的思路战略并不明晰,这就阻碍了企业兼并进一步拓展,影响兼并的规范化推进。导致企业兼并很难超越1984年—1993年第一轮高涨阶段的层次、水平,步入新一轮高涨、发展新阶段。一是关于企业兼并的法律虽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缺乏专门的《反垄断法》、《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二是没有全国性的企业兼并的促进、协调政策,某些部门性政策仅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有效,且各部门政策不配套。三是政府的促进兼并思路战略主要局限于消灭国有亏损企业,甩掉亏损包袱,而不是优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宏观资源配置效率。

深化和拓展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兼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从全国的宏观层面来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产权关系理顺;制定全国统一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培育、完善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鼓励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兼并重组等,是中央政府应当积极去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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