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分布:表面图像与结构的合成_吉登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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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1)02-0096-18

亚历山大·温特曾指出,虽然结构这一概念在国际关系学界占据中心地位,但很多学者对这个概念的了解却相当贫乏。①其实,“结构”这一概念不仅在国际关系学科如此,就是在结构概念起源的哲学和社会学学界也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尚未取得学理性的共识。②核心概念的模糊与混乱导致了国际关系学者在使用“结构”一词时,其所指的可能不是同一事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者们在探索国际关系大理论时所做的诸多努力。本文在借鉴、整合哲学社会学相关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对结构进行分析性分类与综合,并以此为基础从施动者—结构的视角对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进行分析与综合。笔者认为,国际体系的深层结构表现为规则的分布,通过观察国际社会围绕规则设置展开的合作与斗争,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国际社会结构的性质与变迁,进而为国际关系大理论的探索奠定基础。

一 结构的面像与综合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曾经指出,“可以将结构分解成要素、组织和器官。对社会有机体,我们也可以进行同样的分析,甚至使用同样的名词。”③因此,当我们对结构的本质及其定义未能达成共识时,对结构的组成要素进行辨识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出路。

(一)结构的分析性分类:三个面像

在枝繁叶茂的各种结构理论中,笔者认为,最具综合性的理论应该是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④而德国社会学家伯恩哈德·吉森(Bernhard Giesen)则对宏观社会学做出了杰出贡献;在国际关系领域,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的历史结构主义也具有较大影响。为此,笔者借用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吉森的宏观社会学理论和考克斯的历史结构主义理论对结构的基本构成(尤其是国际政治中的结构)进行了分析。

图1 国际政治结构的基本构成

资料来源:[加拿大]罗伯特·W·科克斯:《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超越国际关系理论》,载[美]罗伯特·基欧汉主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考克斯认为,历史结构的观念是一幅具体的力量配置的图景,这种力量配置不以任何直接的、机械的方式决定行动,但对行动施加压力和限制。这种作为个人行动框架的历史结构有三个相互作用的力量范畴,即物质力量、观念和制度(见图1)。物质力量是生产和摧毁性的潜能,这些潜能存在的动态形式是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如自然资源、储存装备(如工业和军备)以及能够支配这些东西的财富。观念则有两类,即主体间观念和集体概念。制度是特定观念和物质权力的混合物,制度化是具体秩序得以稳固化持久化的一种手段。⑤可见,考克斯的历史结构具有三个面像:物质、观念与制度。

图2 社会结构、社会系统以及关系的模态

资料来源:[美]乔纳森·H·特纳著,邱泽奇等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七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53页。

吉登斯认为,结构可以概括为行动者在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互动情境中”利用的规则(roles)和资源(resource)。⑥规则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一般化的程序。⑦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即行动者用来处理事务的工具。⑧虽然吉登斯强调了结构的二重性(duality of structure)特点,即结构虽然具有制约性,但相对于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而是“内在于”人的活动,具有使动性。⑨但他认为,为了集中研究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我们必须将主体的能动作用“悬搁(bracketing)”起来。据此,吉登斯进一步将结构(规则与资源)区分为三种维度:表意、支配与合法化。⑩其基本理念如图2所示:(1)资源是控制和支配的要素,包括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权威性资源表现为对人或者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能力;配置性资源表现为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2)规范性规则界定特定情景下的权利和义务,使事物看上去恰如其分,从而为行为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说明。(3)解释性规则提供给人们看待和解释事件的方式,赋予事件特定意义,并促使特定情境下必然正确的知识的存在。(11)虽然吉登斯在提出规则和资源的分类时,其表述相当含混和不精确。(12)吉登斯也强调,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他才将规则和资源分别对待,因为在真实的经验世界中,两者同时存在于互动的行动流⑧之中,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概括出吉登斯所强调结构的三个维度:其一,由于吉登斯强调权力是行动者所具有的“转换能力”,这种能力的大小以行动者所能动员的资源为前提,而资源的动员、使用必然赋予行动者权力,因而资源将产生权力,权力则依赖于资源,因而资源结构可概化为权力结构;其二,解释性规则包括了符号秩序与话语型态,作为一种共享的观念,它提供了行动者付诸行动的意义,作为一种广义的规则,它实质是一种文化或观念结构;其三,规范性规则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规则,具有共享的特征,因此,规范性结构可以概化为制度结构。为此,我们也可以将吉登斯结构的三个维度(支配、表意与合法化)转化为权力、观念与制度结构这三个面像。当然,正如吉登斯所强调的,这种区分只具有分析性质的作用,因而并不存在三种完全独立的结构面像。

德国社会学家伯恩哈德·吉森在一项有关宏微观互动的研究中提出了进化理论模型,(14)该模型将社会现实(即宏观结构)划分成三个面像,即符号现实、实践现实和物质现实。从表1可以看出,吉森所谓的符号现实相当于观念结构,实践现实则相当于制度结构,而物质现实则与权力结构相对应。

综上所述,当我们对结构的本质不能达成一致时,通过对结构进行分析性分类也可以加深对结构本质的理解。笔者在此将结构概化为权力、制度与观念三个面像。简单地说,结构就是所有行为体在这三个面像中所占据的空间位置的综合图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类只是分析性的,在实际的社会结构中,因为结构的不同面像具有内在的可转换性与统一性,所以并不存在截然分开与完全独立的三个面像。相反,这三个面像是以不同方式或比例相互组合在一起的,也正是这种可转变性为寻找深层结构(deep structure)、实现结构的综合提供了可能。

(二)结构的综合:规则的分布

关于结构问题的讨论,其实质在于如何处理施动者与结构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结构的本质如何,它最终只能通过施动者表现出来。对于这一问题,哲学社会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论。以乔治·齐美尔(George Simmel)和赫伯特·布拉姆(Herbert Blummer)为代表的互动主义者认为,“社会结构”的存在依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这种观点认为,能动主体是最重要的,社会结构仅仅是互动的结果。与此相反,以曼弗雷德·库恩(Manfred Kuhn)为代表的结构主义者则认为,社会生活是被组织的,如果没有社会系统,行动者不能决定其所思、所感以及其所做。吉登斯认为,任何把社会系统和个人截然分开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因为两者分开后都将不存在。无论强调“社会结构”还是强调“行为体”,这两者都不能令人满意。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中创立了结构化理论,力图在社会性(客体性)与个人性(主体性)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交叉点。虽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提醒我们要注意结构的二重性问题,但该理论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将二者统一起来的机制。

汤姆·R·伯恩斯(Tom R.Burns)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规则系统理论(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这一理论在行动者与结构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我们理解社会结构提供了新视野。社会规则系统理论认为,人类行动者(包括个体、群体、组织、社区及其他团体)既是社会规则体系的创制者,又是负载者。也就是说,一方面,行动者将参与对规则体系的诠释、遵守和重建;另一方面,规则体系建构并支配着社会交易与社会组织的活动。行动者有时会相互争斗以维持或重建特定的规则体系,如产权的制度架构、政治权威或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度架构以及各种管理原则(诸如管理市场、地方政府和集体谈判机制等制度的组织化原则)等。(15)这一理论还认为,规则创制、规则解释和规则运行是人类社会基本和普遍的过程。(16)行动者将有意识地、能动地使用、诠释、遵守规则体系,同时也创造性地改良和改革现存规则体系,其结果导致了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并形成人类历史的“深层结构”。因此,“人类过去与现在的大部分斗争都围绕着主要规则体系、社会核心经济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变革而进行。”(17)可见,社会规则体系理论不仅企图通过规则将施动者—结构问题联结起来,而且赋予规则以本体论地位,即规则构成了人类深层结构的核心。

那么,规则具有哪些内涵?它与日常生活中我们讲的概念有什么不同?汤姆·R·伯恩斯对此并没有进行精确定义,他认为,规则(rule)概念比社会学家所熟悉的“规范(norm)”的含义要宽泛得多。不同类型的规则和规则体系可以从其认知、行为和制度化的地位等方面得到确认和区分,比如像规范、法律、道德原则、行为守则、游戏规则、行政规章和程序、技术规则、惯例、风俗和传统。因此,规范仅仅是规则的一个类型。(18)故此,伯恩斯认为,所谓规则其实就是行动的一种调节器,(19)其具有不同认知和制度化层次。大卫·德斯勒(David Dessler)也指出,规则是使行动可能发生并能促使行动改变的媒介。(20)简而言之,规则就是调节行动的媒介。

如果规则是构成人类深层结构的核心,那么它与结构的三个构成面像有何种关系?其互动整合的机制是什么?根据伯恩斯的论述,社会规则的形成与权力、知识有关,他归纳了三种制度化模式或策略,即法理模式、民主模式或协商契约模式。这些归纳无疑是极具说服力的,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伯恩斯虽然强调权力在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但没有单独将权力与规则形成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伯恩斯虽然强调不同规则与不同观念的冲突,但他并没有归纳出相应的观念认知机制。笔者认为,权力与观念不仅在规则的形成中具有干预作用,而且它们本身具有独立的形成机制。因此,根据上述关于结构的三个面像的论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三个规则的形成机制:即权力结构下的强迫型、制度结构下的协商契约型以及观念结构下的认知型(认同或冲突)(见表2)。由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不存在拥有最高权威的世界政府,因此权力发挥着突出作用,笔者归纳的这三个机制可能更加适用于国际社会。

对于结构的三个面像与规则的形成机制,笔者总结如下:其一,不同的结构面像具有不同的规则形成机制,它们相对独立。其二,不管是通过何种机制形成的、具有不同形式或层次的制度都是规则,对行为者均具有调节器的作用,因而结构的三个面像可以通过广义的规则统一起来。其三,由于各个面像在结构中的效应不同,其形成的规则之效应也不同,这种差异取决于行为体所处结构的具体环境。其四,如果结构中权力结构占优势且起主导作用,那么强迫型规则将居优势地位;如果观念结构(认同或冲突)占据优势,那么通过认知形成的规则将发挥主要作用;如果制度结构占优势(即社会结构制度化程度较高),那么协商契约型规则将发挥主要作用。其五,规则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一定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辨识规则来观察结构的具体存在状态及其性质。

需要强调的是,结构的三个面像只具有理论分析的性质,还只是一种“概念拆解游戏”。实际上,三者相互重叠,彼此具有可转换性,绝不能将之截然分开。因此,由不同面像、不同组合比例构成的结构并不是持久不变的,而是随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转变的,进而改变结构的形态与性质。既然围绕规则的斗争与合作是人类社会最基本和最普遍的社会活动,通过观察不同结构面像下的规则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结构面像的组合形态,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结构的形态、性质与变迁。所以,结构不仅表现为权力、制度与观念的分布,而且在更深层次上表现为规则的分布。

二 国际政治中的“结构垄断”与“层次回落”

由于物质资源与信息的不断交换,不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国际系统,具有了自身独特的国际结构。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形式,国际结构同样具有多个面像。然而,由于研究者的不同理论取向,在国际结构的研究中出现了三种结构理论:结构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这三种理论构成了一种“结构垄断”现象,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主导话语与理论范式。虽然这三大理论为我们认识国际社会的诸多现象与问题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但它们毕竟还只是“片面的真理”。也正是如此,在最近的二十多年来,国际关系研究中出现了“层次回落”现象,试图去弥补这三大结构理论的不足。

(一)“结构垄断”与局限

围绕个体与整体关系的问题,哲学社会学学界产生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或内在论与外在论)的分歧。根据个体主义/内在论的观点,“思维在逻辑上是先于社会的,”(21)社会可以还原到相互连锁但又各自独立存在的“个体语型(idiolects)”的集合体上面。然而,虽然内在论的依据是强有力的,但当今大部分研究思维的哲学家却是外在论者。根据这种观点,思维不仅不在逻辑上先于社会,而且在本质上就依赖于社会,因此也就不可能把社会还原到独立存在的个体语型的集合体。(22)当“外在论”或结构主义在哲学社会学界受到追捧的时候,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结构理论”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出现了一种“结构垄断”现象。

1.肯尼思·华尔兹与结构现实主义

《国际政治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结构主义转向: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学者从以前的“不关心结构”(23)变成“言必称结构”的信徒。一些公认的理论创新(如新自由制度主义、结构建构主义)也都借用了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Waltz)的思路。(24)有学者形容国际关系理论界形成了一种“华尔兹效应”。(25)

肯尼思·华尔兹不仅认为“体系是由结构和互动的单位构成”,而且强调结构也使“体系成为一个整体”。(26)结构需要独立于单元并抽象掉单元的属性,华尔兹因此认为,结构的定义应省略一切单元层次的特点,即一种结构“不能通过列举系统的实体性特征加以界定,而是系统组成部分的排列及那种排列的准则来界定。”(27)他认为结构应当从三方面加以界定:首先,结构是根据系统排列的原则进行界定的,而这种排列原则只有两种,即等级制原则和无政府原则;其次,结构是根据不同单元的功能来界定的;最后,结构是根据单元之间力量的分配来界定的。(28)由于国际政治中的单元始终是按照无政府状态原则排列的,并由此导致了单元动能的同一性,因而华尔兹对结构的定义其实就是单元间能力的分布,进一步而言就是大国权势的分布,即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结构实际上就是权力结构(结构的三个面像之一)。

可见,结构现实主义虽然具有简约之美并构建了一个所谓科学的国际政治理论,但它仅仅只是抓住了结构的三个面像之一,虽然这个面像是国际结构中极为重要的、甚至通常是最重要的一个侧面,但由于结构现实主义省略掉了结构的其他重要内容,因而必然会受到不断的批评。(29)

2.罗伯特·基欧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

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否认华尔兹的权力结构,也承认大国间的权力分布是国际体系结构的重要因素,但国际结构的特征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认为,“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权力分布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国际体系层次上的人类活动同样会产生重要的作用。”(30)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仅仅强调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国际体系的进程,因为进程同样是国际体系的重要特征。影响国际进程的体系因素有两个:体系结构和国际制度。国际体系结构的变化是相对缓慢的,要等主要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后才能完成。于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就将国际体系结构假定为常数。在国际体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国际制度就成为国际体系的最主要特征。(31)可见,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承认结构中权力结构的根本作用的前提下,认为国家行为主要受制于国际制度结构。

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了国际结构的制度面像,该理论对于解释国际体系中的合作具有相当效力,对于认识当今国际社会中日益发展壮大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机制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只是在结构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变量——制度,其制度结构对国家行为起作用的机制仍然与结构现实主义一样,都体现为一种单向度的因果机制,而行为体与结构的互动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为建构主义的发展留下了理论空间。

3.亚历山大·温特与结构建构主义

在施动者与结构的相互关系上,与单独强调结构而将施动者预先给定的结构理论相反,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强调两者的“互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往往把国际社会的最典型特征——无政府状态——视为既定状态或永久的存在,而温特则明确地指出,无政府状态实际上是国际社会的诸多成员即国家造就的。(32)因而,国际体系结构有着多种形式,而不是只具有单一性质。由于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认为社会的核心是观念而不是物质,虽然物质确实存在,但必须通过观念才能使其具有意义。因此,建构主义对国际结构的考察是从观念或者文化视角进行的。温特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国际体系结构: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因此,根据温特的理论,国家所处的国际体系文化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利益,因而最终决定了国家的对外行为,文化结构才是国际体系结构的根本特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温特将文化定义为“社会共享知识”,(33)是社会成员通过互动产生的共同观念,是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因而,温特所强调的文化结构是一种共有观念的结构,虽然他也认为不同的私有观念、自有知识在诸多行为体之间积累起来后,也会给国际体系结构增加某些能够影响结果的互动内容,但他认为,即使是自有知识的“分配”也不能构成体系层次的文化内容。(34)事实上,不管是共有观念结构还是私有观念结构,它们都是国际观念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对于那些缺乏互动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私有观念显得更加突出。(35)因而,温特的结构观只是关注了结构的观念面像,且将其放在了共有观念上。

4.“结构垄断”及其不足

“结构垄断”反映了整体主义结构观在国际政治研究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现实。作为与个体主义相对立的观点与立场,整体主义可以追溯到孔德那里。孔德认为,在物理、化学、机械力学中盛行的原子主义方法并不适合对社会的研究,“如果把社会分割为若干部分而分别进行研究,就不可能对社会的条件和社会的运动进行科学的研究,”在社会学中只有一种正确的途径即“借助于整体的系统观察部分”的方法论整体主义。(36)作为孔德思想的继承者,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更是指出,“社会是独立存在的客体,尽管社会是由无数个体联合而成的,但它本身是属于高于个人的相对独立的实体,具有超越于个人的独特性质,这种独特性质无法在单个个人身上找到。”(37)可见,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是不同于个体集合的真实存在,因而社会整体不能被还原为个体,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只能在社会层面内寻找原因,而不能用个体现象去解释,同时,个体现象也只能通过社会整体得到解释。

从上述分析可知,从结构现实主义到新自由制度主义再到结构建构主义,尽管国际关系理论取得了不断的发展,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但是,如果从个体—整体或者施动者—结构(agent-structure)的视角分析,这三种看似不同的理论都属于整体主义的结构理论阵营,即都重视体系、结构层次因素对单元的作用。结构现实主义突出强调了国际结构中的物质尤其是权力面像,强调这种权力结构对国家行为产生了一种因果效应。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承认权力结构作用的基础上注意到了制度进程的作用,强调制度进程对国家行为产生了因果效应,对国家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的认知更进了一步。而结构建构主义则批评了前两者对施动者认同及其利益形成的漠视,只看到了物质结构的因果作用而忽略了结构对国家身份、利益的建构作用。同时,建构过程是通过观念即共享知识进行的,因而强调只有充分认识国际结构的观念面像,才能充分认识到结构对施动者的建构作用。因此,“总结三种体系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结构现实主义的体系特征是权力,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体系特征是制度,建构主义的体系特征是文化。”(38)上述三种理论都分别强调了国际结构的某一个面像,并关注该结构对行为体的作用(因果或建构作用),属于整体主义结构研究。

虽然上述三种整体主义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简洁、优美的国际政治分析工具,但它们在三个方面表现出不足:其一,过度强调结构的作用,而将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省略掉了,即忽略了国家属性、自主性能力的存在及其对结构的作用。其二,它只关注结构的某一面像,将结构的三个面像人为地进行了分裂。其三,由于整体主义结构观只关注结构,结构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对行为体与结构间如何联结与统一的问题基本未涉及;而温特的建构主义虽然关注了行为体的施动性问题,但其在建构结构理论的过程中弱化了施动者对结构的作用,而将其关注点集中在结构对施动者的作用上,因而并没有解决施动者—结构关系的问题。这些不足导致了上述三大结构理论在分析国际政治现象时均出现了“供应不足”的困难:一方面,它们只能为国际政治现象提供“片面”的解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由行为体内在属性与行为所导致的复杂的国际现象,它们更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二)层次的回落与局限

鉴于上述不足,理论界对“结构垄断”现象产生了某种“不满”。近二十多年来,各种各样要求把非结构因素“带回来”的研究不断出现,比如“把跨国关系带回来”、(39)“把国家带回来”、(40)“把国内政治带回来”(41)以及“把政治家带回来”(42)等。这些对国家内部和政治家的关注和研究体现了国际关系学科中“层次回落”的现象。(43)

新古典现实主义企图从单元层次内部来解释国家对外行为,试图把国内结构同国际体系结构联系起来。(44)在现实主义传统下,杰克·斯奈德(Jack Snyder)借助国内因素提出了解释国家对外过度扩张的新理论。通过考察英国(1830—1890年)、德国(1866-1945年)、日本(1868-1945年)、俄国(苏联)(1845-1989年)和美国(1945-1989年)对外扩张的历史,他发现,帝国过度扩张的原因在于国内利益集团挟持政府来实现其自身利益,是穷兵黩武的总参谋部人员、战略性的神话制造者和帝国主义的卡特尔导致国家走上了过度扩张的道路。(45)

斯蒂芬·范·埃弗拉(Stephen Van Evera)则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国家偏好和国家对权力的感知上,其关注点不再是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在他看来,国家对权力的感知受到四个因素的影响:处于统治地位的政治精英、自利的官僚、军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这些偏好和社会利益集团的相对权力决定着国家对权力的感知。埃弗拉还把国家的行为与国内多元利益集团的偏好和权力联系在一起,认为强大的利益集团联合起来,通过误导和胁迫弱小集团发动战争来获取自身狭隘的利益。(46)

法里德·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发现,在美国内战之后,美国虽然逐步跻身工业强国之列并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但仍不愿卷入国际事务,出现了“帝国扩张不足”的现象,新现实主义理论对此无法做出解释,(47)扎卡里亚提出的“国家中心现实主义(state-centered realism)”将国内变量(即国家能力)引入到体系理论之中对这一现象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兰德尔·施韦勒(Randall Schweller)同样强调外交政策不是单纯由民族国家之权力所决定的,而是由国家能力决定的。他还认为,单从权力分配入手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国际政治现象,尤其不能解释国家究竟会采取制衡政策还是会采取追随强者的政策。若要寻找原因,这就需要考察国家的目标,即国家是维持现状的国家还是修正主义的国家。(48)

当然,除了现实主义内部掀起的“内斗”对结构现实主义进行修正之外,自由主义还从外部重新提出层次回落的问题。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国内、跨国社会的关系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偏好,从而塑造了国家在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虽然自由主义内部也有不同的具体假定,但基于社会偏好和国家行为关系的核心假设,自由主义在总体上认为,国家是拥有不同利益取向社会行为体的代表机构,发挥着传送带的作用,将个体和集团的偏好和权力转化为国家政策,故国家的性质以及社会利益集团才是国家国际行为的决定性因素。(49)可见,自由主义强调国家偏好对国家对外行为的影响,突破了结构理论将国家“黑箱化”的假定。

然而,尽管这种“层次回落”为我们描绘了多姿多彩的国际关系画面,但其本身也存在不足。这种微观层次分析比较注重研究个体的行为,关注行为体之间的差异,这一层次上的解释必然会导致变量的增加,在建立宏大理论框架和明辨国际体系的宏观变迁上就显得优势不足。(50)更重要的是,不管是整体主义研究,还是在“层次回落”后集中于单元层次及内部的研究,它们不仅将不同面像和不同因素人为地进行了分裂,而且还将施动者与结构人为地割裂了。因此,“层次的回落”只是对几乎垄断国际关系研究的结构范式进行的某种“纠偏”,是从施动者—结构的整体主义一端转移到了个体主义的另一端,因而并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能为国际关系大理论的创建提供灵感之光。

三 规则的分布:对国际结构面像的综合

在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提出之前,学界对国际关系的传统研究主要是从人性和国家内部的结构出发,因而,“层次回落”之后的“个体主义”只不过是重新回到了古典主义的立场。然而,不管是“整体主义”的研究还是“个体主义”研究,它们都忽视了结构与施动者的互动联结问题。“整体主义”的研究将施动者“悬搁”起来,而“个体主义”则将结构“悬搁”起来了,虽然这种简化有利于得出“片面的真理”,但毕竟以此为基础的知识与理论仍然是“片面”的,而不是综合的。

施动者—结构的关系其实是一个“一体两面”的问题,“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研究都各有自己的优势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二者不能相互否定,而需要相互融合。因此,当下的“层次回落”不能是仅仅停留在“回落到个体层次”这个意义上的“回落”,还必须是一种在继承了“整体主义”研究优势之后的“回落”,即应该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

当然,实现这种综合是艰难的,(51)但并不是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即使是严格区分国际政治理论与外交政策理论的肯尼思·华尔兹也没有否定这种可能性。温特也曾指出,完整的国家行为理论也需要参考国家的内部结构。社会学家汤姆·R.伯恩斯提出的社会规则系统理论就在施动者与结构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我们理解社会结构提供了新视野,为我们对“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进行综合提供了一个思考方向。伯恩斯认为,人类过去与现在的大部分斗争都是围绕着主要规则体系的形成与变革进行的。因此认为,规则构成了人类的“深层结构”,从而给规则赋予了某种本体地位。

无独有偶,在伯恩斯于1987年出版《社会组织的形成:社会规则系统理论的应用》(52)一书的两年之后,尼古拉斯·奥努弗(Nicholas C.Onuf)出版了奠定其在国际关系领域一席之地的专著——《我们造就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与统治》(53)。从该书的内容与参考文献看,奥努弗并没有参考伯恩斯的著作,然而,他们都发现了一个“真理”:即规则构成了人类活动的中心,联结着个体行动和行动环境。(54)因此,规则为国家间以及国家与结构间的互动提供了媒介。为此,“规则成为了理解事物的关键。”(55)因为规则是始终将国家与结构联结在一起的第三要素,弥补了过去那种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结构或个体)的局限,为施动者与结构的互动架起了一座桥梁。

在国际关系领域,奥努弗通过借用哲学社会学的理论成果,发展了规则建构主义。奥努弗认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建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规则之所以是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因为规则使人成为了社会的积极参与者(或称行为体),而且规则赋予了社会独有的特征(或结构)。规则借助于结构要素来界定着行为体,同时规则也借助于行为体来界定结构……由于规则在数量、种类、相互关系和内容上发生着变化,它们因此也不断重新界定着行为体和结构,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始终都是彼此间借助于对方完成相关的活动的。”(56)为了考察这个持续性的双向过程,我们必须从介于行为体与结构之间的中间要素开始。这个将两者联结在一起的中间或第三个要素就是“规则”。规则是指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的陈述。(57)那么,规则到底是如何实现这种联结的呢?

国际关系中的整体主义研究着重分析体系层次的结构与互动,基本上把人“简约”掉了,与这种整体主义研究相比,奥努弗更强调人作为施动者的作用和相互之间的互动,其分析重点偏向以规则为中心的微观层次,但对结构层次涉及较少。笔者在这里力图把结构层面与个体微观层面整合起来,对国际体系的结构进行概念整合与拓展,旨在能为国际关系大理论的创建提供知识基础。综合上述论点,笔者的主要观点是:国际结构是通过三个面像呈现出来的,而在结构的各个面像的后面,潜藏的是人类的实践活动,不同的实践活动形成了不同的规则分布,而施动者在规则分布中的位置就决定了其行动的大致范围,同时也建构着施动者的属性与行为。因而,国际结构最终表现为规则的分布。行为体或施动者的地位取决于其在规则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见表3)。

第一,国际结构中存在三种分析性面像,即权力结构、制度结构与观念结构。权力结构主要呈现了不同行为体在物质实力排列中的基本位置,在国际社会中表现为国际格局或权力的分布;制度结构则呈现出各行为体在制度化的组织、机制中所享有的地位分布(如决策权、提案权、表决权、议程设置等);观念结构则是各行为体在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理理由”的观念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从另一个角度看,观念结构体现出行为体的行为所具有的适当性或合法性程度。

第二,人是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历史实践的,这种实践活动主要通过言语行为表现出来。言语行为由三种类型组成:即断言性言语行为、指令性言语行为和承诺性言语行为。(58)

第三,受到结构不同要素、面像的限制,规则形成机制也不同。权力具有强制性,制度具有协商性,而观念则具有认同或冲突性。因而,通过这些不同的机制,不同的言语实践所形成的规则也就不同。

第四,指令性言语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说话者说你必须做某件事情,他其实就是想让你相信你应该做这件事。以指令性言语行为形式出现的规则,即“指令性规则(directive-rules)”,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效应。承诺性言语行为涉及说话人所做的诺言,说话人做出了为听众所接受的承诺,当相关的听众也作为说话者通过自身承诺的方式做出回应时,承诺性言语行为就演变成了规则。而一旦这些承诺被充分提炼为某种独有的术语时,它便具有了规范效应,它们就成为了“承诺性规则(commitmentrules)”。(59)通过断言性言语行为表现出来的规则,将世界的本来面目(即世界的特征和运转方式)展现在行为体面前,并告诉他们,如果忽视相关信息会导致何种的结果。以此类形式构成的规则就是指导性规则(instruction-rules)。(60)虽然大多数哲学家和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学者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建构性规则与规定性规则,但奥努弗认为,所有规则始终都同时具有建构特性和规定特性。(61)而人的行为实践正是通过不同规则的组合而进行的。

第五,规则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即不同行为体在不同规则类型上有不同的优势,同一规则也有不同的层次优先性,因而在不同规则体系间必然存在竞争与斗争。由此,不同行为体对同一规则就将有不同的实践态度,或遵守或违背,从而形成某种稳定的社会安排,从而赋予社会新的“结构”或统治形式。

第六,不同功能性类别的规则将产生不同的结构或统治形式。根据主导性规则和社会特征的不同,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理想的统治形式:即霸权统治、等级统治和他治统治。在“霸权统治(hegemony)”形式下,指导性规则是主要规则,地位(status)是社会的典型特征,观念与信念起支配作用。在这种统治形式下,行为体通过树立榜样或灌输的方法,促使其他行为体接受其观念和信念以实施其统治。在“等级统治(hierarchy)”形式下,指令性规则是主要规则,职位(position)是社会的典型特征,有关的交流信息是通过指令性链条的方式垂直组织起来的,权力起着支配作用。如果指令性规则具有法定效应,那么就进一步形成了“权威(authority)”。在“他治统治(heteronomy)”形式下,承诺性规则是主要规则,角色(role)是社会的典型特征,制度起着支配作用。在此种统治形式下,行为体担当起了一系列不同的角色,而这些角色是通过参照其他行为体所担当的角色而被界定出来的,没有一个角色或者制度能将特定的行为体演变为统治者。由此,行为体的行动自由受到其他行为体行使权利和自己应当承受义务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他治关系”。(61)因此,总结起来就是,当权力结构成为主导性结构时,规则主要通过强迫的方式建立,指令性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形成物质性等级结构;当观念结构成为主导性结构时,观念起着支配作用,指导性规则广泛存在,由此形成了一种观念性霸权结构;当制度结构成为主导性结构时,承诺性规则界定了行为体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形成了一种制度性他治结构。

综上所述,国际关系大理论的创立需要我们跨越不同理论的界限,需要我们去整合施动者—结构的关系并将二者加以综合。作为人类行动的调节器,规则构成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核心,是理解事物的关键。因而规则是联结施动者与结构的中介,规则的分布是人类社会的深层结构。同样,在国际社会中,虽然国际结构具有三个面像,但其深层结构却表现为规则的分布。通过观察、理解国际社会的规则分布,我们可以借此对国际社会结构的性质与变迁进行更深刻地理解,这也将为国际政治大理论的创立奠定基础。

[收稿日期:2009-08-27]

[修回日期:2010-12-29]

注释:

①[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②虽然社会学的诸多理论都以“社会结构”或“结构”概念为中心,但“结构”的概念仍然存在被含糊地理论化问题,与其说它是一个界定精确的理论术语,不如说它更倾向被当做一个比喻。参见[美]乔纳森·H·特纳著,邱泽奇等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七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29页。

③August Comte,System of Positive Polity or Treatise on Sociology,London:Burt Franklin,1875,pp.239-240;转引自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22页。

④其基本理论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现过,但是较为综合、详尽的阐述可参见: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 in Social Theory,London:Macmillan,1979; Anthony 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Oxford:Polity,1984;[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李康等译:《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⑤[加拿大]罗伯特·W·科克斯:《社会力量、国家与世界秩序:超越国际关系理论》,载[美]罗伯特·O.基欧汉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203页。

⑥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451页;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87-100页。

⑦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85页。

⑧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77-78页;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452页。

⑨参见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89-93页。

⑩参见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96页。

(11)参见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98-99页;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452-453页。

(12)Anthony Giddens,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p.29; 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 in Social Theory,pp.97-107.

(13)安东尼·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对此词使用较多,行动流意在说明不间断的行动不是静止的,是互动和变化的。

(14)吉森也讨论了其他几个联系模型,例如协调模型(主要探讨个人行动与宏观社会效应的关系)、分类分析模型(主要探讨语言与言语行为的关系)、对抗模型(主要探讨社会压制与个人自主的关系),参见Berhard Giesen,"To Unpack Micro and Macro:Link Small with Large and Part with Whole,"in Jeffery Alexander,et al.,eds.,The Micro-Macro Link,Berkeley:University of Colifornia,1987。

(15)[瑞典]汤姆·R·伯恩斯等著,周长城等译:《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Tom R.Burns and Helena Flam,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7,pp.8-32。

(16)Tom R.Burns and Helena Flam,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p.9.

(17)汤姆·R@伯恩斯等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第177页。

(18)Tom R.Burns and Helena Flam,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p.10.

(19)Tom R.Burns and Helena Flam,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p.11.

(20)David Dessler,"What's at Stake in the Agent-Structure Deb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3,No.3,1989,p.467.

(21)Margaret Gilbert,On Social Fact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9,p.58.

(22)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23)在肯尼思·华尔兹之前,也有少数学者提到了系统、结构概念,如默顿·卡普兰对系统概念的应用,斯坦利·霍夫曼也使用了结构概念,但他们的系统与结构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都是个体主义的,因此,还算不上真正“关心结构”。

(24)薛力:《从结构主义到国际关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0期,第29页。

(25)[美]彼得·卡赞斯坦等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译者前言,第12页。

(26)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Mc Graw-Hill,1979,p.79.

(27)[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页。

(28)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119页。

(29)关于这种批评可参见[美]罗伯特·O@基欧汉编,郭树勇译:《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26.

(31)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政治学的三种体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6期,第7页。

(32)Alexander Wendt,"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 of it: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2,1992,pp.391-452.

(33)Alexander Wendt,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41.

(34)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00页。

(35)这对研究不同行为体之间由于缺乏“文化”而造成的误解与冲突是有意义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博士论文中提出了与温特三种文化相对应的第四种文化,即“亨廷顿文化”。参见李志永:《国家自主性视角下的外交政策分析——结构、模式与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51页。

(36)[美]刘易斯·A@科塞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37)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修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38)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政治学的三种体系理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6期,第7页。

(39)Thomas Risse-Kappen,ed.,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Non-State Actors,Domestic 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40)Peter B. 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and Theda Skocpol,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John M.Hobson,"'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Kicking the State Back Out':Reconstructing the Identity of the Disciplin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Vo1.37,No.4,2002,pp.437-444.

(41)Helen V.Milner,"Rationalizing Politics:The Emerging Synthesis of International,American,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759-786.

(42)Daniel Byman and Kenneth Pollack,"Let Us Now Praise Great Men:Bringing the Statesman Back In,"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1.25,No.4,2001,pp.107-146.

(43)李巍、王勇:《国际关系研究层次的回落》,载《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3期,第112-142页;陈小鼎:《国际关系研究层次的上升与回落》,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7期,第48-51页。

(44)[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45)Jack Snyder,Myths of Empire: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Ambition,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

(46)Stephen Van Evera,Causes of War:Power and the Roots of Conflict,Ithaca:Comell University Press,1999,pp.9-10.

(47)Fareed Zakaria,From Wealth to Power:The Unusual Origins of America's World Role,Princeton:Print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p.5.

(48)Randall Schweller,"Bandwagoning for Profit:Bringing the Revisionist State Back In," in Sean M.Lynn-Jones and Steven E. Miller,eds.,The Cold War and After:Prospects for Peace,Cambridge:MIT Press,1993,pp.249-286.

(49)Andrew Moravsick,"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A Lib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4,1997,p.518.

(50)J.David Singer,"The Level-of-Analysis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orld Politics,Vol.14,No.1,1961,p.83;秦亚青:《层次分析法与国际关系研究》,载《欧洲》,1988年第3期,第9-10页。

(51)关于理论综合的难度可参见周方银、王子昌:《三大主义式论文可以休矣——论国际关系理论的运用与综合》,载《国际政治科学》,2009年第1期,第79-98页。

(52)Tom R. Burns and Helena Flam,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 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7.

(53)Nicholas G. Onuf,World of Our Making:Rules and 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lumbi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89,

(54)Tom R.Burns and Helena Flare,The Shap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Rule.System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pp.8-32; Nicholas G.Onuf,World of Our Making:Rules and 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65.

(55)[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肖锋译:《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4页。

(56)Nicholas G.Onuf,"Rules,Agents,Institutions:A Constructivist Account," Working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Institutions,Global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 a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Irvine,1996,p.6,转引自哈里·古尔德:《行为体—结构论战的实质意义》,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96页。

(57)尼古拉斯·奥鲁夫:《建构主义:应用指南》,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69页。

(58)尼古拉斯·奥鲁夫:《建构主义:应用指南》,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79页。

(59)尼古拉斯·奥鲁夫:《建构主义:应用指南》,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80页。

(60)尼古拉斯·奥鲁夫:《建构主义:应用指南》,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79页。

(61)尼古拉斯·奥鲁夫:《建构主义:应用指南》,载[美]温都尔卡·库芭科娃、尼古拉斯·奥鲁夫、保罗·科维特主编:《建构世界中的国际关系》,第81页。

(62)关于统治的不同形式,参见Nicholas G.Onuf,World of Our Making:Rules and 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9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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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分布:表面图像与结构的合成_吉登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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