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对外贸易的障碍与战略选择_wto论文

WTO框架下我国对外贸易的障碍与战略选择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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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外贸易未来发展面临的障碍

1、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问题。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 条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的规定,在加入WTO后12年内, 如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一WTO成员领土时, 如果后者也有这种产品或有直接竞争产品,由于我国产品进入而造成了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 的成员可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同时,如任一WTO成员方认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扰乱市场,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也可请求与我国磋商解决。在收到磋商请求后,我国应同意将所涉及产品的装运量减少到一个很低的比例。它严重背离WTO非歧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特保条款实施的条件低于反倾销、保障措施等WTO规则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 并可以仅针对我国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而且当其他国家引用这一条款时,我国的报复能力受到更多的限制,在进口国是基于我国产品进口相对增长的情况下,我国两年内不能采取报复措施。在这种没有制衡措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特保条款的滥用,我国出口产品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遭到限制。

2、关于反倾销应诉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根据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相关规定,当一WTO成员方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一项补贴和倾销投诉时,如何确定我国出口商品的国内成本和价格?如果在我国生产的这个商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就用它;如果不能清楚表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运作的,那就可以找个其它国家的相同产品来比较,即替代国方法。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我国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时,不得不接受“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待遇。而采取所谓的按照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成本的方法来判断与推算我国产品的倾销事实与幅度。这将对我国出口可持续增长带来极大威胁。

3、关于贸易政策过渡性审议机制问题。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8条关于过渡性审议机制的规定,WTO将在我国加入后8年内,每年审议我国实施WTO协定和履行承诺的各种贸易政策,我国必须在审议前向WTO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此后才能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这是我国加入WTO的义务与一般WTO成员的不同之处,它对我国的过渡性审议不仅频繁,而且更加深入,将有16个WTO的下属分支机构参与审议,每个机构将就自己负责的领域对我国遵守承诺的情况进行评估。这一义务使得我国外贸政策的透明度空前提高,但国际贸易中的灰色区域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所以,我国的外贸促进措施和支撑体系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4、关于国内出口欠退税问题。

国内出口企业对出口欠退税问题可谓怨声载道。 产生出口欠退税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国家安排的预算资金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长期的巨额欠退税不仅大量占压企业资金,加大企业出口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而且严重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挫伤不少出口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解决对外贸易发展问题的战略措施

1、制定新时期的外贸发展战略。

首先,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外贸易。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反映了动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提升一个国家的贸易结构。

其次,要扩展贸易空间,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是我们应首先关注和重视的市场,但对这一市场的开拓也要注意均衡。

第三,要创造竞争优势,重视企业制度创新。开拓国际市场归根结蒂靠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实施都应该围绕是否能够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是否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要增强环保意识,努力占领国际绿色市场。政府应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使企业改变传统的局限于企业内部利润的最大化或者成本的最小化的经营决策,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之中,采用社会经营决策,统筹协调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2、积极应对入世的不利条款。

世贸组织有一整套完备、明确和细致的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它们的熟悉程度是决定我们能否抓住机遇的关键。我们要想参与国际分工,要想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占据有利形势,必须要抓紧学习世贸规则。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要有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熟悉WTO的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了解WTO制度,可以有效地利用WTO的原则解决在国际竞争中遇到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密切跟踪WTO的活动,从而影响未来的谈判;可进一步利用自由化措施,将关税减弱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同时深入研究WTO的各种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以最大程度地利用WTO规则,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

3、稳妥解决国内出口欠退税问题。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中央作出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策,这是着眼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积极措施。一方面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欠账和负担机制作出改革;另一方面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具体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在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流通型企业出口退税等具体操作办法保持不变、对退税部分继续实行指标管理不变的基础上,确保从今年起不再新增欠退税;第二步采取有效措施,每年从中央财政增收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逐步解决历史欠退税问题,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消化解决; 第三步继续完善和推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因出口欠退税增加的利息负担给予贴息或补偿,缓解中央财政的资金压力。通过分步实施,消除出口稳定增长中的退税政策隐患,促进外贸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4、努力营造我国外贸稳定增长的外部环境。

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大力宣扬我国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适时提出中国经济机遇论。一方面,我国市场扩大开放,投资环境更加完善,进口快速增长,将为各国厂商提供大量新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增长加快,收入水平提高和市场规模扩大,也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增加新的投资和发展场所。我国对世界经济、贸易和直接投资的贡献将有新的提高,我国经济发展将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引擎,为一国家经济渡过难关作出应有的贡献。

万晓琼摘自《广东行政学院学报》(广州),2005.2.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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