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论文

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论文

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

和晓强1李玉洁2

(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西安 710061;2.72959部队 济南 250031 )

摘 要 [目的/意义] 考察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的历史,为我国情报立法工作提供借鉴。[方法/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的时代特征和具体内容,分三个时期对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进行了历史考察,分析了各个阶段立法的主要侧重点,并对美国国会未来情报立法的趋势进行了前瞻性思考。[结果/结论] 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对美国情报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使情报工作的开展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促进了美国情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 美国国会 情报立法 情报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促进了美国情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战后,为避免国家安全的政策弊端,减少情报工作失误,美国国会根据变化的国内外环境和情报工作需求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及修正案。这些情报法案不仅使情报工作的开展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更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情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其相对完备的情报法律制度为他国情报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内对美国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已有较多研究或者涉及。卢东的《二战后美国情报与安全立法工作研究》对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法律类别、特点和动因等进行了分析,但成文时间较早,对于21世纪的情报工作改革及立法工作涉及较少。黄爱武的《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剖析了美国现代国家安全体制、机构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过程,揭示了美国行政、法院和国会三方对国家安全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历程。赵国军的《美国国会情报监督失灵—动因与前景》,张秋波、闫妍的《美国情报监督立法及启示》等论文从情报监督的角度对国会的相关立法工作进行了阐述。以邓娥荣的《美国<国家安全法>情报条款修正研究》为代表的一类论文,侧重于对具体法案的分析和评价。而齐文远、魏汉涛的《英美反恐立法的得失及其启示》等文章则侧重于对美国的反恐情报立法工作进行考察。相比较而言,吴素彬、徐亚光的《我国国家情报立法发展与体系化构想研究》一文中的少许内容对美国情报立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分析论证还相对简单,同时,对美国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逻辑分析不够。

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研究还较为零散,仅在一些研究安全立法、国会职能、情报工作改革或情报法案的成果中,可以见到部分有关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论述,且以对美国国会立法职能的发挥或专项情报法案的评述居多。

从可见的文献资料看,美国学者对情报法案及情报立法工作的研究在诸多报告、论文及著作中均有涉及,这些文献资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侧重于描述情报法案或情报条款的制定、修正或实施情况,一类是着重于分析国会与行政部门、情报界的互动关系的著作。总体来看,美国学者对情报立法工作的研究比较系统深入,但这些成果大多从现有法案的施行、情报立法中的条款修正、国会与情报界的关系等角度出发,研究法案的合理合宪性或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等,却较少从宏观上探讨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内容特点或发展趋势。

本文按照立法工作的时代特征和具体内容,分三个时期对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进行了历史考察,从法案的内容、立法的动因分析了各个阶段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主要侧重点,并对美国未来情报立法的趋势进行了前瞻性思考。

1顺应国家安全需要,着力构建现代情报体制,授权性立法居多(二战后至 20世纪 70年代初期)

二战结束后,美苏对抗的两极格局已然形成。美国逐渐摒弃孤立主义转而奉行全球主义策略,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和较量。随着国家安全目标的扩展和战争手段的进步,美国情报工作进入了一个革命性的新时代——“现代情报时期”,情报开始成为美国外交政策和战略决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1]。在汲取第二次世界大战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美国通过《1947年国家安全法》积极构建现代情报体制,并顺应冷战时期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颁布其他安全和情报法案,对情报工作、情报体制予以调整和改革。这一时期是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初始阶段,由于美苏冷战的严峻形势,美国情报界在国会内部赢得了一定支持,国会对情报工作的监督主要以缓和的结构性监督为主,虽然国会议员们也开始反思其“监督”职能,但几乎未通过实质性法案,情报立法的重点在于奠定美国情报体制的基础、确立情报机构的合法地位、明确情报机构的职能划分等。

1.1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家情报体制

1.1.1 明确情报机构的合法地位 在世界各国的情报体制中,英、法等国采取先成立情报机构而后通过立法确定其地位的方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是先立法,之后依法成立相应的情报机构。这种“立法先行”的模式有助于预先确立情报机构的合法地位,保证情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1947年7月26日,杜鲁门总统签署了参众两院各自通过的758号及2319号议案,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安全法》的诞生。这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主要涉及情报、军事、国家安全资源等三大方面,是美国现代国家安全机构产生的前提,奠定了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法律基础。中央情报局依据该法正式成立,这也拉开了美国构建现代情报体制的序幕。在该法的指导下,美国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并依此成立了多个国家安全及情报机构,例如国家安全局、国家侦察办公室、国防情报局等。随着美国情报界的发展壮大,美国的情报工作逐渐走上正轨,现代情报体制已然形成。此外,为了明确新成立的国家情报机构的职能,美国国会针对各情报单位通过了一系列指导性法案,如1949年6月20日通过的《中央情报局法》(National Securiy Agency of 1949)及 1959年5月29日通过的《国家安全局法》(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Act of 1959)等。

1.1.2 初步构建情报界的协调指挥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证明了情报工作协调的必要性。战后,美国不仅建立了现代情报机构和情报体制,而且把情报工作协调放在了重要位置。1946年成立的中央情报组(Central Intelligence Group)就是一个情报协调机构。1947年颁行的《国家安全法》,不仅阐明了情报与军事机构的地位作用,而且对情报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及情报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划。该法规定,中央情报局局长兼任中央情报主任,是总统的首要情报顾问,也是整个情报界名义上的首脑。国家安全委员会也依据《国家安全法》正式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不是情报界的组成部分,但却是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最高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向总统提供有关国家安全及军事政策的建议,从而确保军事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间的有效合作。由此,一盘散沙的美国情报界实现了情报工作上的初步协调。

以往美国实施情报监督一般依赖于情报机构以外的部门实施,此次调整在保持原有监督机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加强了情报部门的内部监督。此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及《首席财政官法》等,这些法律加强了对行政管理系统的审查力度,并再次确认了总监察长评价政府项目有效性和财政诚实性的职责。

20世纪50年代,反共、反民主的麦卡锡主义(McCarthyism)在美国盛行。1950年9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麦卡伦-伍德法》(Ma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 of 1950),即《国内安全法》或《麦卡伦法》。根据该法案,凡属共产主义性质的组织(或其外围组织)及其成员均应向美国司法部登记,并汇报组织及个人的财务等情况,禁止其成员在政府及国防单位中任职,也不准他们领取出国护照。1954年8月,国会再次通过了《布朗纳尔·巴特莱法》,即《共产党管制法》(Communist Control Act of 1954)。该法将加入共产党或支持共产党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甚至宣布美国共产党为“非法组织”,近万人因此被确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物”。尽管以防颠覆、反间谍为初衷,但上述法律实质为政治迫害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观察组总有效率为89.19%高于对照组的83.78%,差异无统计学意义(X2=0.463,P=0.496>0.05)。

1966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虽然该法旨在促进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让公民行使知情权,但最终仍将9类机密信息排除在政府必须公布的内容之外。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和国会在鼓励情报公开的同时,始终将保密作为重要前提。

2注重对情报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情报立法更趋科学合理( 20世纪 70年代中期至“ 9· 11”事件前)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11”事件前,随着美苏关系的缓和以及冷战的最终结束,美国的国家安全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对国家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像前一时期那样急切,冷战初期形成的国家安全至上的统一观念逐渐崩溃。同一时期,美国国内的民主呼声日盛,对情报机构和情报工作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情报沙皇”的出现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同诉求。“水门事件”的爆发最终促使国会向情报机构发难,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开始发生重大调整。国会迅速成立了两院情报委员会,相继出台《情报监督法》等众多法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法案和条款进行修订补充,不断提高情报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1强化对情报机构的约束和规范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国会议员们对情报责任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参众两院通过立法不断加强情报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立法机构对情报机构的有效监督。

此外,国会还出台了《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爱国者法案>修改与再授权法》(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爱国者法案>落日条款延长法案》(PATRIOT Sunsets Extention Act of 2011)等数部针对恐怖主义的情报法案。《爱国者法案》旨在扩大情报搜索、监听和监视的范围,并要求在情报界内部共享反恐情报,增进阻止、调查和起诉恐怖行为的执法能力,为美国政府掌握潜在恐怖分子的信息奠定良好条件。法案允许情报机构窃听恐怖嫌疑分子的所有电话,可在全国搜索、追踪恐怖嫌疑分子的计算机信息等;美联邦执法机构将有权延长拘留可疑非法移民的时间,并在必要时可请求军队支援。《<爱国者法案>修改与再授权法》从国会监督、司法审查和执法部门内部监管三方面加强了《爱国者法案》所确立的对反恐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修改了有关条款的效力权限,并从刑法角度提高了对恐怖分子的处罚力度,例如将《爱国者法案》第214条授权执法部门针对非美国公民使用电子监控和物理性搜查命令的有效期限从120天延长到1年[5]。2011年5月,《<爱国者法案>落日条款延长法案》(PATRIOT Sunsets Extention Act of 2011)获得通过,该法案将《爱国者法案》中的三个关键条款(机动式窃听条款、搜查记录条款以及对无隶属组织的恐怖嫌疑分子的监视条款)的有效期延长了4年。

1974年,国会对1961年制定的《外国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起草通过了《休斯-瑞安修正案》(Hugnes-Ryan Amendment Act) 。这两部法律进一步规定,中情局未经总统同意不得借国家之名从事秘密情报活动;禁止挪用专项款项从事外国情报活动;总统应及时向国会报告情报活动的执行情况。此外,《休斯-瑞安修正案》还规定,国会参众两院的外交委员会也有权对中央情报局进行监督[3]。同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权法》,这在美国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专项法案。该法规定,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占有、使用、处理、修正等环节加以限制,未经许可禁止公开、滥用有关个人信息。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对政府及执法机构应当如何收集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如何向大众公开等作了规定。1978年,国会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再次确认了《休斯-瑞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规定中情局必须向国会递交年度报告,待国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下年度对情报部门的拨款;同时授权中情局经法院同意后,可对涉嫌与外国间谍、恐怖主义等组织交往的人员实施监听。

体育教师的工作比较繁忙,课堂教学、早操、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器材室管理,学校的杂活等都离不开体育教师,事务多,任务重,很难有更多的时间静下心来进行阅读积累,体育教师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阅读,如教师进行教学案例方面的撰写,就可以参照最近三年的《中国学校体育》杂志社举办的案例评比,以及发表在学体杂志上的获奖案例,按照上面的格式再结合自己的经历,加以修改、润色就能写出很好的案例。

国会参众两院的情报委员会均把每财年的情报授权法作为重要的立法载体之一,内容包括对情报单位的拨款、设置新增单位及授权相关活动等,有时会加入与情报有关的专项法案。年度情报授权法会根据情报界存在的问题和现实需求作出规定,如面对情报界屡屡爆出的情报丑闻和泄密事件,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1997财年美国情报授权法案》,其中规定高级情报官员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外国政府部门或工商贸易机构任职;禁止中央情报局利用美国新闻记者从事间谍活动等。

通过基于最大似然度变换(MLLT)的LDA算法来减少混合和音素的数量并减少特征矢量的数量。如表5所示,将维数从39个减少到32个,结果识别错误率提高2%。在实验语料库的测试中,使用了每个句子64个混合词、1750个句子以及LDA+MLLT的模型。

根据《总监察长法》,国会在近60个部、署、局内设立了总监察长,旨在审查和监督政府部门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法案详细规定了总监察长的职能及其办公室的结构和功能。总监察长可强制提取有关记录,但不能从事行政事务的管理且需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总监察长的独立地位和职权保证了他能以司法公正的面貌行使监督权。情报部门内也设置了监察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审计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行情况,调查涉嫌受贿、贪污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总监察长所在情报机构的负责人则承担监督总监察长的职责。因此,总监察长需要合理平衡监督权与所在机构管理权的关系,在顺利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不得妨碍情报部门的正常工作。这种“制衡”理论也是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有效体现。

2.1.2 完善监督领导体系 1978年是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关键一年。年内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情报重组改革法》(National Intelligence Reorganization and Reform Act of 1978)、《总监察长法》(Inspector General Act of 1978)、《外国情报监视法》(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等多项法案。

1.3.2 腹内压(intra-abdominal pressure,IAP)测定[8] 通过膀胱内压法间接测定IAP,每6 h测定1次,记录干预期间IAP水平。

1.2防间保密成为关注重点 在两极对抗格局中,美国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为头号威胁,认为“反对共产主义世界的斗争需要一副坚强的情报盾牌”。这一时期美国制定了大量保密和反间谍法规,如1946年、1947年相继颁布的《原子能法》和《资料检查自由法案》等,这些法规多属于事务型法案。美国国会在1949年《国家安全法修正案》中设立了“内部安全部际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并对如何保护美国情报人员的身份和安全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80年代曝光的“伊朗门事件”彻底打破了国会和行政部门间的互信关系,国会试图制定更加严厉的监督措施。1990年国会通过的《1991财年情报授权法》提出,总统应在48小时内告知国会所有隐蔽情报活动,但最后该法案被老布什总统否决。

“我为这些同事们感到骄傲,也非常敬佩。虽然可能有些委屈或痛苦,但他们一定都还是会克服这些困难,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荣鹰说。

1.2.3 结果验证 NIPT结果提示低风险的孕妇定期常规产检;提示为高风险的孕妇,建议进一步行羊水或脐血穿刺,通过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检验NIPT结果的准确性。

2.2实现对情报工作定期和具体的指导 继70年代末参众两院相继建立情报委员会后,美国国会的情报监督逐渐制度化。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由参众两院共同审议通过的情报授权法案(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 of 1979),此后近30年内,国会每年都会通过一部情报授权法用以指导下一财年的情报工作。每财年制定的情报授权法已逐渐成为一种长效的情报改革机制,实现了国会对情报工作的定期、具体的指导。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情报监督法》(Intelligence Oversight Act),该法从法律上再次明确了国会对情报界及情报工作的监督权。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国会的知悉权,要求各情报部门所有重要隐蔽行动均须向国会递交书面报告,国会监督机构能够完全及时地获知所有国家安全机构的活动情况,包括计划中的重要情报活动。此外,为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该法在关于将秘密行动向国会报告方面制定了详尽的规则,相应的关于秘密行动相关信息的共享也仅限于参众两院的情报委员会,从而把情报活动的知情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4]

科尔沁沙地植物共计有115科1030种,其中, 草本植物89科912种,木本植物37科118种。物种最多的9个科为:菊科(Asteraceae)、禾本科(Poaceae)、莎草科(Cyperaceae)、豆科(Fabaceae)、毛茛科(Ranunculaceae)、蔷薇科(Rosaceae)、百合科(Liliaceae)、蓼科(Polygonaceae)、藜科(Chenopodiaceae)。这9科植物占总种数的54.08%。

2.3制定、完善、修正相关法案,提高法规的科学合理性 这一时期,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突出了对情报机构的监督,但基于情报工作的特殊性和情报斗争的现实需要,国会还是出台了一些对情报工作人员及情报工作的保护性法律,如《1980年机密情报程序法》《1982年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等,这些法案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情报人员和避免情报泄密,从而提高了情报工作的效率。

同时,美国国会基于现实的变化,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对情报法案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订,不断提高情报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使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趋于完善。战后初期美国国会制定的部分情报法案,也逐渐在这一时期得到相应的更新或修正。如1980年9月21日颁布的《情报监督法》(Intelligence Oversight Act of 1980)就是对1974年《休斯—瑞安修正案》重新修订的结果。同时,年度情报授权法案也会对先前存在的安全及情报法案进行修订或删改,其中对《国家安全法》的修订频次较高。

3致力于推动情报工作改革,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9· 11”事件后至今)

冷战结束后鉴于国际形势进一步趋于缓和,美国情报机构的地位和规模开始受到削弱,从1990 年至“9·11”事件爆发前,美国情报界已经经历了十年的财政预算削减。同时,共和党与民主党在情报事务上互相争夺和攻击,严重影响了情报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及其职能的发挥,情报机构陷入了难以确定出路的矛盾之中。虽然1996年10月11日,国会通过了《情报革新与改革法》,该法案通过修正《国家安全法》的情报条款,加强了中央情报主任的权责,并对反情报机制作出了规定,但情报工作的漏洞依旧十分明显。直至“9·11”恐怖袭击事件的突发,引发了冷战后美国最大一次规模的情报工作改革,国会为此出台了多项安全与情报法案,旨在弥补漏洞、推动改革,情报立法的重点也从此前对情报机构进行监督和规范转移到完善情报体制、推动情报工作改革、避免情报失误上来。与此同时,随着情报机构违法行为的不断曝光,国会试图通过法案加强对情报机构的监督,但却并不顺利,立法监督在曲折中发展。

3.1以“反恐”为重点突出情报协调方面的立法 “9·11”事件的发生再次凸显了美国情报界缺乏统一领导的问题。大量事实表明,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在情报工作上缺乏协调,各情报机构对所掌握的情报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共享,无法把分散在各情报部门的情报资料联系起来综合判断,因此错失了本可阻止“9·11”恐怖袭击发生的多次机会。因此,将情报界从松散联盟变成统一整体成为美国各界的呼声。2004年12月,国会通过《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of 2004),该法案授权设立国家情报总监(DNI)及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赋予情报总监监管并指导各情报机构的广泛权力,特别是确保国家情报计划(NIP)的顺利实施。该法案成为美国继《1947年国家安全法》后最重大的情报改革法案,也是美国当前情报体制改革的主要法理依据。

《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规定,中央情报局局长不再兼任中央情报主任,转而接受国家情报总监的管理和监督。与中央情报主任相比,国家情报总监拥有更广泛的预算及人事权力,便于更好地管理协调情报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情报力量完成国家情报任务。至此,情报界的“割据”局面得到改观。此外,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下设国家反恐中心、反扩散中心及国家情报中心,各中心根据自身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对各个情报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此举将原本分散的资源集中起来,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情报总监对情报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2.1.1 明确监督职责 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国会将情报监督的任务主要交由参众两院的军事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负责。在此期间,总统权力在情报领域居于支配地位,国会基本上依从总统的决定和安排[2]。1974年“水门事件”发生后,国会意识到长期以来自身对情报工作的放任和疏忽,开始谋求“监督权力”的回归。随后,参众两院围绕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始着手调查各个情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情况,并不断提出有关情报改革的议题,制定了多部情报法案。这一时期的国会监督以调查性监督为主,参众两院分别于1976年、1977年成立情报委员会,旨在加强国会在防务(特别是情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这些法案的的制定,将反恐作为情报工作的重点予以明确,为情报活动开展提供了更宽松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扩大了情报机构的权限和工作范围,有利于促进情报界的交流与资源共享。

3.2通过专项法案推动情报机构改革 “9·11”事件给美国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并最终成为美国情报改革的强力催化剂。美国民众纷纷对情报机构在危机前的预警能力提出质疑和批评。“9·11”调查委员会认为,目前情报界的组织体制、人员素质及运作模式还维持在冷战水平,无法适应新时代的挑战和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情报界展开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大规模的改革与调整。美国国会顺应情报界的转型需求,通过立法形式对情报工作加以改革。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造就人类物质生产的生活状态。“知识改变命运”,让人类意识到认识世界的重要性。人类在实践与思考的不断交替中,创造出专属于人类的意识形态与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的创造为人类提供了强大的力量,也为人类对自然的掌控带来了极大的信心。科学技术来源于人的认识与实践,同时也是帮助人类深入认识与实践的工具。主体的能动性实践行为与主观性思维探索所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成为人类毁灭自我的无形力量。肉体的自然属性是见证人类是否走向自我毁灭的最好依据,而肉体的自然状态在体育中可以得到直接的检验,并以身体指标来考察主体的危机。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设立国土安全部,并成立恐怖主义威胁协调中心,这被视为自1947年以来最大的情报机构改组。国土安全部不仅承担独立的情报搜集任务,还接受其他情报单位及执法部门获取的一手资料及经分析后的情报成品。2003年1月,美国政府宣布成立“恐怖主义威胁整合中心”(Terrorist Threat Integration Center, TTIC),由中央情报主任管辖,国土安全部可以获取其报告和分析结果。该中心于2003年5月1日正式运作,并协助国土安全部分担了许多恐怖主义情报的分析任务。此外,其他情报机构也经历了相关调整。2001年12月28日,《1947年国家安全法》的修正条款获得通过,该条款将海岸警卫队的情报机构纳入美国情报体系,成为情报界的第14个成员。2003年11月,美国总统签署《2004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国家图像与测绘局”更名为“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

3.3立法监督在曲折中进行 “9·11”事件的爆发引来了对情报机构的大幅改革,国会相继通过法案扩大了情报机构的权力。2005年以后,随着中情局等机构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曝光,国会的重点才开始转向监督情报界的行为失范,并于当年通过的《2005财年度情报授权法》对情报监督的相关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但是情报监督措施的立法仍旧困难重重。如2008小布什总统就曾经否决了《2009年情报授权法案》, 理由是该法案含有限制情报部门“ 强制性审判” 的条款, 而所谓的“ 强制性审判” 实质上包含了对囚犯动用酷刑等非法手段。《2010财年度情报授权法》是“9·11”事件之后,对于情报监督立法调整的重要法案,该法案有助于情报监督立法的整体化和体系化[6]。事实上,该法案的通过也是困难重重,尽管两院情报委员会在要求形成参议院对情报领导人选的确认制度以及设立情报界总监职位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众议院议案中要求扩大国会对隐蔽行动的知情权的建议遭到了行政当局的强烈反对,因此众议院的议案未能获得大会通过,该年度情报授权议案被延期表决。

2013年6月,斯诺登揭露国安局非法监控后,情报机构违法滥权的问题达到一个新的高潮,美国社会和舆论对于情报界的黑幕,以及国会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开始有了全新的认识。国会在舆论压力下也发出要加强监管的声音,但这股声音未形成主流。2015年,美国国会经过投票表决,最终只同意终止被斯诺登曝光的情报监控项目中的一项:国安局不再秘密大批量搜集美国民众的国内手机通话记录,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监听行为仍未受到约束。奥巴马政府虽然承诺对情报监控项目实施改革,但一直以反恐等理由为该项目辩护,拒绝为监听行为道歉,更不承诺终止监听[7]

颇受争议的《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第702条于2018年1月获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致通过[8]。这部法律最早在2008年制定并通过实施,根据702法条规定,美国情报部门可以对境外外籍人士的电子通讯方式如手机、电子邮件等进行监查,以获取任何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情报,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对美国公民的监控。斯诺登事件爆发后,该法条在美国国内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部分国会议员也呼吁终止此规定。该法条本将于2017年底到期,而此次再一次通过意味着,国家安全局的互联网监听计划将延长六年,情报机构无需法院许可便可对外国人进行监视监听,从而为美国政府的外国情报收集计划的全面重建扫清了障碍。

4结 语

二战以来,美国国会通过颁布大量情报法案日益加强对情报工作的监督和规范,有效完善了美国的情报法律体系。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对美国情报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使情报工作的开展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促进了美国情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情报工作长远、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情报工作授权和实施情报监督是国会实施情报立法的最重要的职能,但由于受国家安全环境、利益集团博弈、行政体制改革、情报机构表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美国的情报立法工作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和调整之中。对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评价应当秉持一种公正客观的态度,既看到其历史成绩,也不能忽视其不足和缺陷。但从总体而言,美国国会的情报立法工作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情报工作发展的趋势。

Truesdell,Fournier等(1977)提出了硅-焓混合模型,该模型不仅能定量研究地热水与浅层冷水的混合比例,还能定量计算地热水的初始温度。目前常使用硅-焓图解法与混合模型法,其中硅焓图解法是利用石英溶解度曲线及热水焓值曲线计算混合比例与热储温度;混合模型法是通过混合水中的硅含量来反演混合前处于平衡态的深部热水端元的初始条件,进而通过混合模型得出各热水中X1、X2的值来求解混合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美国发布了新的《国家情报战略》。该战略将中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视为“主要威胁国家”,认为“战略环境多变,美国处在复杂的不稳定世界中,威胁多样且相互关联”,强调美国面临来自太空、网络及其他新兴技术领域的威胁,必须加强自身的情报获取和反情报工作[9]。这一定位本身是美国国家战略和国防战略“从反恐到大国竞争”的自然延伸,表明美国将在这些关键领域与中俄等大国进行竞争[10]。在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严重的今天,美国依旧不愿放弃霸权思维,致力于大国博弈,将新兴大国的崛起视为日益强劲的挑战[11]。在此背景下,美国情报界顺应这一战略将视中俄等国为情报工作的主要对象国,可以预见,国会内部有关加强情报监督立法的声音容易被淹没,而授权性情报立法的出台或将增多。

除了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地作家之外,江西还吸引了大量的流寓作家。江西地处“吴头楚尾”,南抚百越,北望中原,地理位置极其重要。宋代以后随着江南的开发和政治中心的南移,江西一度成为南宋京畿地区的屏障,并自宋至晚清一直拥有着巨大的交通区位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政要官员、文人学士出入江西、流寓江西,促进了江西文学的发展及与全国文学和文化的交流。这其中最典型的是辛弃疾,辛弃疾是南宋爱国词人的领袖,他虽生于山东历城(今济南),不是江西人,但他长期生活于江西,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江西度过,终老于江西,他融入了江西的文学和文化中,对江西文学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晓军.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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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istory and Practice of the US Congress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Post World War II

He Xiaoqiang1 Li Yujie2

(1.Shaan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CPC, Xi'an 710061;2. Army No. 72959, Jinan 250031)

Abstract [Purpose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studies the history of the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of the Congr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give some references to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in China.[Method /Process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features and the main contents, this paper does a historical research on US intelligence work from 3 different phases, analyses the main focuses of the legislation in different time and predicts the trend of legislation of US intelligence work.[Result /Conclusion ]The intelligence legislation of US Congress poses a deep influence on the intelligence work of America, which gives a basic framework to the intelligence work, making it more legalize and standardize.

Key words U S Congress intelligence iegislation intelligence work

收稿日期: 2019-02-23 修回日期:2019-03-27

作者简介: 和晓强 (ORCID:0000-0003-4647-7296),男,1987年生,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国家安全理论、国际关系;李玉洁 (ORCID:0000-0003-2556-7030),女,1987年生,硕士,翻译,研究方向: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7G3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1965( 2019) 07-0017-06

引用格式 和晓强,李玉洁.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J].情报杂志,2019,38(7):17-22.

DOI 10.3969/j.issn.1002-1965.2019.07.004

(责编/校对:王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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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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