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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日本金融市场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市场限制过多是其最主要的弊端。在战后初期的资金匮乏时期,加强限制利于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工业生产提供低成本的融资。在80年代资金充足时期,限制过多的管理体制就暴露出猫儿腻多、成本高、活力少等各种弊端。成本高是由于征收国际市场上少有的有价证券交易税,对期货征收“交易所税”造成;活力少是指对新商品的开发有限制,对业务领域有限制。日本对改革这些弊端的必要性在80年代虽有所认识,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的金融改革对日本震动较大,但由于旧体制仍产生“高收益”,所以丧失了彻底改革金融体制的紧迫感和最佳时期。即使日本政府在80年代推行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也是迫于国内外各方压力,主要的金融改革集中在取消利率管制,废除金融业务方面的部分限制,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仍然不高。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不良债权曝光,日本金融市场信誉出现危机,竞争力急剧下降,投资者纷纷撤离。面对困境,金融改革重新提上日程,成为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
对于日本金融改革进程的基本设想,桥本首相1996年11月曾表示,要在2001年初完成日本的BIG BANG(原意为大爆炸),即“金融大改革”。1986年英国的BIG BANG的对象是证券市场,而日本的BIG BANG的对象则是整个金融体制。在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范围上,日本和美国相近,但日本改革措施相对紧凑,大多集中在5年时间内。 改革的具体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在1997年度至1998年度初的第一阶段,旨在尽快放宽限制,解禁部分不需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实施1997年通过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其后在第二阶段,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业务范围和金融商品的数量。最后,在1999年秋至2001年初的第三阶段,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中的相互准入,最终彻底拆除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防火墙”。
1998年4月1日,日本金融大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取消准入壁垒、金融卡特尔和金融创新障碍,促进金融业增强竞争力,创造公平、自由和全球化的金融市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现存的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交叉和竞争;禁止类似固定经纪佣金的卡特尔行为:允许金融机构有更大的自由创新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鼓励金融业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重组;通过降低交易税来降低交易成本;取消退休基金的资产分配规定;增强金融机构帐目的透明度等。
这次金融大改革是以1998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修改后的《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日本银行法》和《早期修正措施》为先锋拉开金融改革序幕的。新外汇法的特征是把现行外汇法中的“管理”二字去掉,取消外汇交易的有关规则从而实行外汇交易的完全自由化。具体讲是实现内外资本交易自由化、外汇业务自由化及证券交易的自由化;废除外汇持有额度限制;废除对外直接投资事前申请制度;允许使用电子钱;外币(主要是美元等)可以在日本国内直接用于结算;日本人海外旅行时无须申请即可自由带出足够的外汇,同时可将在海外用剩的外汇自由卖出;日本企业间可用外币结算,可用外币直接进行进出口贸易;日本人可自由决定在哪家海外金融机构设立帐户,并与海外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等。自由外汇结算的实现,使得由企业自行管理外汇的“脱银行”时代的到来已为期不远。新的《日本银行法》旨在加强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日本银行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该法明确取消了原由大藏大臣对银行的业务决定权和央行总裁罢免权,从制度安排上确保了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并且,强化了金融政策最高决策机构——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权力。尤其是对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规定,使政策委员会必须定期公布讨论内容,向国会和国民说明金融政策。而《早期修正措施》则是针对普通商业银行的,那些自有资本比率达不到规定的银行将被勒令停业。
1998年6月5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法”以及与金融体系改革有关的三项法律,标志着日本金融体系改革的主要立法工作已完成,并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金融体系改革法”是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法律,它由证券交易法、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22项与金融体系改革有关的法律组成。该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将有力地促进日本金融业自由化的进程。在银行经营范围方面,银行可开设窗口买卖股票和各种投资信托商品。在证券交易方面,将证券行业的许可制改为注册制,允许上市公司股票在场外交易,证券公司必须公布总资产中的自有资本比率;严格实施客户资产和自有资产的分类管理;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2001年之前,保护投资者寄存在证券公司的全部资产;此后,每个投资者的最高保护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1999年之前实现股票交易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在保险业方面,设立“投保者保护机构”,在2001年3月以前, 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投保者保护机构”将从“投保者保护基金”中支付投保者的全部保险金;2001年4月以后,则保护投保人90%的保险费, 实施各种保险费的自由化,促进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在证券投资信托方面,将证券投资信托业由许可制改为注册制;允许个人设立证券投资法人,个人可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购买投资信托商品。
“金融体系改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将分别从1998年7月1日至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和1998年4月1 日实施的新外汇法等构成了日本金融法律新体系。可见,日本此次金融改革的内容广泛而充实,改革过程依据实际状况既自上而下又从下至上,灵活性较强。虽然目前以“自由、公平和全球化”为宗旨的日本金融改革对金融市场的作用还没有明显表现出来,但是它对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因素如金融机构、资本流动、金融资产配置等的影响已开始显露,由此可推断21世纪的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
第一,日本金融机构重组加速,“国内联合对抗外资型”和“跨国联合全方位竞争型”两类金融机构并存,竞争日益激烈。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的重组从目的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旧财阀为纽带,通过合作进一步密切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如东京三菱银行等4家三菱企业集团金融机构间的全面业务合作。 二是以发展和增强投资银行业务而展开的合作,如大和证券和住友银行、兴业银行和野村证券的合作等。而1998年9月28 日宣布的日本东海银行与旭日银行的全面业务合作类型则有点像美国国民银行和第一银行的合作形式,合作的原因和目的都在于地缘优势互补。这种新型合作形式有可能推动日本的银行,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地方银行重组加速。
随着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大型金融机构趁日本金融界剧烈动荡、金融机构破产或陷入经营困境之际,纷纷加快进军日本金融业的步伐,它们采取的首要步骤就是与日本金融机构合并或合作。1997年7月, 一家瑞士银行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决定合资设立证券公司,在日本从事证券业务。同年底,瑞士联合银行收购了山一证券信息公司;美国花旗银行和日本住友信托银行签订合约,决定在信托投资、开发新型金融商品等方面进行合作。1998年年初,法国最大的民间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也与日本三井信托银行签订合同,决定共同开发和销售新型储蓄性金融商品, 该银行还在1月收购了山一投资顾问公司85%的股份,进一步扩大了在日本证券投资市场的业务。1998年2月, 世界最大的证券公司美国美林公司正式宣布在东京设立独资的美林日本证券公司,并录用山一证券公司的2000余名员工,在日本全国各地开设31家分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要对象,展开股票交易代理以及投资信托等业务。此后,世界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GE金融公司正式宣布和日本东邦生命保险公司进行资本方面的合作,由GE公司参股东邦,并设立一家由GE公司占90%股份的子公司,接管东邦生命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业务。美国GE金融公司在参股东邦生命保险公司之前,已先后收购了日本一家专门从事个人消费金融业务的信用卡公司和丸红商社系统的一家租赁公司,在个人消费金融方面建立了一定的基础。1998年6月1日,日本日兴证券公司和美国大型综合金融机构旅行者集团在东京宣布,旅行者集团将出资2200亿日元,购进日兴证券公司25%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这两家公司还决定共同出资1400亿日元,设立一家面向法人客户的证券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总之,日本金融改革使其金融业进入合纵连横的加速时期,金融机构重组的结果是促成两种类型机构的并存,一是国内联合对抗外资型,由日本国内金融企业联手,着眼于与外资竞争;二是跨国联合全方位竞争型,由国际金融业联手,着眼于全球性的金融业全面竞争。显而易见,后者给日本金融业的冲击力更大,使日本金融企业调整经营战略的紧迫感大幅增加,这种跨国联合型的金融企业购并还将发生,日本金融市场上金融中介机构彼此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将超过以往任何时期。
伴随美欧资本争夺日本金融市场,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军日本金融业,必将加剧其竞争,致使一些实力小、竞争能力弱的金融机构倒闭,造成金融动荡。但是,现阶段,由于日本在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技术的开发与操作方面落后于欧美,若继续排除外国金融资本则不能实行真正的金融改革,因此,外国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军日本金融业可以带来新的经营方式,增强日本金融界的活力。而且,加强竞争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日本在新金融商品方面无疑会对日本的金融机构增加压力,但它也是日本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技术的一个动力,有助于推动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最终将提高整个日本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第二,日本金融机构大举收缩海外金融业务,保护国内市场。与泡沫经济时期日本金融机构大举进军海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日本金融改革大潮洗礼下,日本金融机构撤离海外业务正日渐盛行。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和国内市场的开放,欧美金融机构对日本这个具有1200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的庞大市场的抢占,使东京三菱等日本大型金融机构决定缩小海外业务,集中力量保护国内市场。继日本债务信用银行、大和银行之后,三井信托银行1998年10月29日也宣布,在1999年3月以前关闭其在纽约、伦敦、 香港的分行以及设在香港的当地法人企业,将业务活动向日本国内转移。目前已决定关闭海外据点的日本地方银行有广岛、足利、北陆、福井等,都市银行中的富士、樱花等银行也在制订关闭20余个海外据点的计划。此外,大和、野村等证券公司也纷纷考虑缩小在欧洲和亚洲的业务范围。
日本金融机构从海外撤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机构目前开展的海外业务存在以下两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是日本的各家银行目前的状况难以实现国际清算银行(BIS )对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规定其自有资产比率要保持8%以上水平的要求。据统计,截止1998年3 月末, 日本18家大银行的最终累计赤字额达3.7万亿日元, 自有资本比率根本无法达到国际清算银行要求达到的标准。如果日本经济形势继续恶化的话,1999年3月末许多日本大银行仍将处于赤字的状态。此外, 股票价格下跌使日本有价证券等帐外资产损失也在迅速加大,18家大银行 1998年9月末的损失累计额度已经达到2.7万亿日元。 大银行的实际自有资本比率因股票价格下跌已经减少约20%。(注:引自《国际经贸消息》1998年11月5日。)在这种情况下, 撤离海外业务而发展国内银行业务则可使日本的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最低降低到4%左右。 仅三井信托银行就可以因撤离海外业务产生6000亿自有资本的盈余,大和银行也因撤离海外业务获得了约4300亿日元的自有资本盈余。其二是日本的银行难以筹集到外汇资金。国际市场上的外汇资金对日本的银行的追加利率3 个月期限始终保持年0.7%不变。 这就给日本的银行从海外筹集外汇资金带来了成本负担重的困难,因此目前能够从国际上筹集外汇资金的日本的银行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多数银行筹集不到来自海外的外汇资金,因此就只有压缩海外资产。
到1997年6月底,日本的银行在国外的派出机构包括法人机构、 分行、代表处和出资公司等一共有1002家(359家分行),其中北美244(110)家、南美52(7)家,亚洲422(164)家,澳大利亚等36(2 )家,欧洲229(75)家、中近东19(1)家。(注:引自《世界经济统计研究》1998年第2期,第5页。)
在收缩海外金融业务的同时,日本大型金融机构还积极采取措施,冲销坏帐,在政府帮助下,使自有资本比例超过国际清算银行规定的占总资产8%以上的标准。日本金融机构希望通过这次战略性调整, 提高竞争力,在国内本土与来势汹汹的欧美集团决一高低。
第三,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和日元个人金融资产重新配置,加快金融市场国际化步伐。根据新外法的规定,日本国内将基本实现外币兑换、资本交易的自由化,使得外国法人经营的自由度大大提高,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市场上的融资额大大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提高他们在日本筹资的积极性。新外汇法实施后,日本人可以自由地在外国银行开设帐户,出国旅游时可直接在外币帐户转帐,节省在日本的银行内结汇时高昂的手续费。此外,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可使日本人不再一味把闲置资金存入银行收取低息,而是可以投资到外国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上。对于日本企业来说,新外汇法撤消其外汇出入境的限制,企业的海外投资不需要再为资金的出境向大藏省提交有关申请,加上国内经济的长期疲软,股市和汇市长期处于惨淡之中,日本企业将加速海外的投资。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借此机会涌向海外寻找新的获利点。也就是说,原来“困死”在日本金融市场的资金,可能大量流向世界其他的金融市场。日本将经受金融“空洞化”的考验。
同时,随着资本交易的自由化,日本国内较低的贷款利率反而会吸引外资企业的进入。为了和别国企业在同等的利率水平下竞争,日本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资本利用利率。投资基准将转为重视股东、重视股价的新的经营模式,使自己更具投资价值。
目前,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为1200万亿日元,虽然总额稍逊于美国,但却是人均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国家。从个人金融资产的分布状况看,现金、通货性存款比率日本为9.4%,美国为3.9%,德国为8.9%; 定期存款比率日本为51.9%,美国为12%,德国为36.1%。可以看出,日本个人金融资产的60%以上都集中在安全性较高的存款中,美国仅占日本的1/4,而风险性较高的股票持有率日本为6.5%,美国和德国分别为22.7%和13%(注:引自《国际经贸消息》1998年4月30日)。 日本个人金融资产的这种注重安全的特点,无法发挥其作为企业风险金提供者的作用,限定了日本企业可以期待获得的效益,甚至抑制了日本经济整体的潜在增长率。
实施新外汇法后,通过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日元个人金融资产将重新配置,安全性较高的存款减少,风险性较大的金融投资品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资本交易的自由化,滞留在国内的大量储蓄将去海外寻找新的投资机会,使投资者在盈利性和安全性的选择范围扩大。另一方面是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这些机构视1200万亿日元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其中60%以上的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资产,为一座尚待开发的“金山”。虽然外国银行很难替代日本的银行在国内传统零售银行业务和公司放款方面的优势地位,但是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会独占鳌头,会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近来,由于日本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势头日盛,日本国内出现了许多美国和欧洲的资产经理。许多日本投资者已通过像美林、高盛这样的基金管理公司买入基金,其中多数投资在海外的股票和债券上。金融产品的丰富多彩,将诱使个人金融资产转向风险投资,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日本金融市场的吸引力。
结果将是,日元资金流向海外,日元国际货币地位逐渐恢复和提高,而国内将主要转变为以美元为主的外币资产,依靠美元实现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美元兑日元汇率的变化将比以往任何时期对日本金融市场产生敏感而深刻的影响。
第四,金融市场风险加大。日本金融改革虽未就非居民的更大市场准入做出明确可信的承诺,但“自由化、公平化、全球化”的改革原则已为外国投资者创造前所未有的盈利机会。目前,西方公司已在日本养老基金和投资银行业占据很高的市场份额,外国银行在1997年占有东京股票交易量的30%,未来几年可能达到40%或50%。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直接方便了国际资金更大规模的移出流进,也方便了国际游资的投机行为。因此,金融市场风险将加大。减少市场风险的关键之一是日本能否迅速建立起以市场驱动为基础的透明的金融监管机制。如果日本不能迅速改革其监管机制,建立可信赖且具透明度的市场,那么就不可能重建一个全球竞争性市场所要求的市场信心,日本的金融改革也不可能成功,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难以提高。
第五,缩小与欧美金融市场的差距。在80年代,欧美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确保了伦敦、纽约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香港和新加坡也通过改革取得了跃进性发展,唯有日本金融市场改革缓慢。此番日本金融改革包括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化原则,建立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优先的市场;二是公开化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一个透明和可信的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全球化原则,建立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会计体系、税收体制和监管体制。此次改革涉及许多金融领域,包括金融监管体制、资本市场、外汇体制及保险业务改革等,目标是实现完全的自由化。日本政府准备用5 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完成所有的改革。到21世纪初,将东京建成与美国的纽约和英国的伦敦一样高度开放的自由的市场。可以预见,日本此次金融改革成功后,日本金融市场与欧美金融市场的差距将缩小,东京金融市场将重新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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