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寻租论文,外贸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围绕贸易保护政策的寻租竞争往往是十分激烈的,因而寻租问题的讨论在这一领域十分活跃。由于寻租理论的影响,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已从过去对比较利益和贸易壁垒的研究,转为探讨贸易壁垒的形成和拆除的社会机制。
过去15年中,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在理论上也有所突破,但用寻租理论来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问题却很少有人涉足。
并存的过程
“寻租活动”(rent-seeking activities)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近20年来,经济学家越来越多地关注到种种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他们用寻租来描述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
从寻租理论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既是一个租的消散过程,同时也为新的寻租活动创造了异常肥沃的土壤。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外贸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国家垄断的外贸体制,外贸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因此也就没有寻租活动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高保护,高补贴”的外贸政策,这一政策的受益者是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是租的获得者。在10多年的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有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国家获得的经济租开始消散。例如,前几年我们实行的是外汇汇率双轨制,一部分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得到了国家计划的外汇(即平价外汇),企业使用平价外汇进行零部件产品组装,经济效益比同类企业高出许多。现在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汇率已实现并轨,这种经济租便消散了。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这类政策的改革很多,比如:出口补贴政策的取消、外汇留成比例的取消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有益的。然而,更应该看到,我国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经济下的分配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致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大量的租,有人曾经测算,1988年价差、利差、汇差及其它杂项高达4000亿元,占当年国民收入的40%。此外,还有大量的难以估价的租金。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在计划体制下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它一部分被削减了,而绝大部分仍然存在。由于这种垄断权力的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利益集团为了对这些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必然会展开激烈的寻租竞争,前几年出现的“倒卖进出口批文”便是一个典型的明证。这类寻租活动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布坎南(Buchanan 1980)曾举例说明过这点。 假设一个城市的市政府用发放有限数量的经营执照的办法,人为地限制出租汽车的数量,那么,市场上的出租汽车数量就可能少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出租车业主就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即租)。人们受这种超额利润的吸引就会想办法从主管执照发放的政府官员那里得到营业执照。如果执照的发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官员的个人意志,寻求执照的人们就会争相贿赂讨好这些官员,从而产生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因为这些活动而使官员们享受的特殊利益,又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如果全部或部分的出租车超额收入以执照费的形式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各个社会利益团体又有可能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之战。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的外贸运行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过渡性和不彻底性,又为新的寻租活动提供了方便。例如,外贸行业仍然是一个受国家政策保护的垄断行业,尽管其垄断地位已大大削弱,但其它企业仍不容易进入该行业。再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仍然是我国进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许可证的发放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管官员的个人意志,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类寻租活动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导致了其它层次的寻租活动,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但这并不是改革的结果,而是改革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因此,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租的消散与租的创新是并存的,这是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
影响
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是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制度变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始终是这个制度创新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体制改革的原因,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现存的体制结构是真正无效率的,那么必然存在着某些改变或改造这种结构的因素,以致于为社会中全体成员或所有集团造福,如果一个经济学家不能指出改革的方法与途径(客观上当然存在着许多方法与途径),那么,他就无权说现存的结构“应该被改变”(Buchanan 1986)。也就是说, 体制改革的结果应该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寻租活动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影响有以下几点:
1.外贸体制改革中,租的消散无疑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计划体制中,“高保护、高补贴”外贸改革所产生的租长期得不到消散,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很大的。一方面,“高保护、高补贴”政策保护了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却使得这种政策所产生的租长期得不到消散,企业普遍缺乏竞争力,其结果是企业经济效益长期低下,产品质量不高,社会福利损失很大。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取消了高补贴政策,降低了贸易保护程度,从国家财政角度来看,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增加了社会其它福利的可支出部分。从企业角度来看,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产出增加。因此,外贸体制改革中,这种租的消散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它也是外贸体制改革得以进行的强有力的动力。
2.外贸体制改革中租的消散必然会遇到强有力的抵抗,这就是改革的社会成本。李和奥尔(Lee & Orr,1980)从寻租理论的角度研究了政策干预经济政策的延续性问题,指出,由于寻租的性质,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将呈现这样的规律:一项政府政策造成的市场扭曲越是严重,有关人员和利益团体享有的租或剩余就越多,于是这项政策就越是难以得到矫正,因为任何矫正扭曲的努力都会遇到来自既得利益维护者的强有力的抵抗。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阻力也是相当大的,就拿取消外贸补贴这项政策来说,为了使该项政策得以实施,首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人民币对外大幅度贬值,实行汇率双轨制、提高外汇留成比例等,其次才开始在有条件的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业品等进行试点,经过几年的过渡最后才完全取消了外贸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个最大阻力来自于外贸企业的银行债务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外贸企业资金90%以上来源于国家银行贷款,在计划体制下,国有银行按照政府的指令无条件无担保地给外贸企业提供贷款,由于经营上的失误和政策性的问题,外贸企业长期积累的银行债务十分沉重。有的外贸企业为了逃避银行债务,开始采取并实施了企业破产策略,例如,武汉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已宣布破产。国有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遭受了巨大损失,但这个损失很显然最终还是转移到了每个社会成员身上,从而使得每个人的社会福利受到损失。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这实际上是少数人在改革之际,利用合法手段进行寻租的行为,其结果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加大了改革的社会成本。
3.外贸体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改革取得的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的比较过程。我国近几年在外贸体制改革中取得的进展只能说明我们取得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然而,应清醒地看到,随着外贸改革政策的逐步出台,改革所取得的边际社会收益有下降的趋势,而改革的边际社会成本却有上升的趋势。如果在某一时刻,改革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改革的边际社会成本,则改革就失去了动力。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寻租活动的增加,改革的社会成本将大大增加。例如,外贸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而进行的寻租活动,外贸企业为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向政府施加影响争取到的有利政策,各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等。这一系列活动只能导致某些利益团体福利水平的增加,相反地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这无疑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来不利的影响。
4.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制止和减少寻租活动刻不容缓。在外贸体制变迁过程中,寻租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导致了东西部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两极分化严重。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其实是社会既得利益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间的重新分配,让部分特殊地区和企业享受其它地区和企业的“输血”,从而获得的一种经济租。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于:因为寻租的存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被破坏了,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发生了根本怀疑,于是人们更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来弥补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这样反而提供了更多的寻租机会,产生了更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外贸体制改革中,首先要考虑制止寻租活动,也就是要改掉对社会负面影响太大的租源的存在;其次应逐步减少寻租行为,直至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公正、廉洁的政府行为。同时,还应认识到,寻租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非短时间所能消除的。例如,对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在改革10多年中所享受的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这一问题,现在虽然内陆城市也对外开放了,政策也优惠了,但内陆城市仍无法同沿海城市公平竞争,因为经过10多年享受特殊政策的沿海城市已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正如缪尔达尔的“循环积累因果原理”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已积累的优势反过来又加强了对优惠政策的进一步需求,从而形成了积累的循环发展趋势。
5.掌握对外贸易政策出台的时机,最大限度地增加改革的边际社会收益。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的类型来看,目前常用的无外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关税壁垒在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现在已开始大幅度削减关税,但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仍不可低估。诚然,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使国内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租,但同时也使国内企业缺乏竞争力。塔洛克(Tullock 1989)举例说,假设一家美国垄断钢铁公司面临来自韩国钢铁公司的竞争威胁可以采取两种对策,一是游说美国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来维护国内钢产品的垄断高价,一是投资建设新的炼钢设备,降低成本,用低价优质把韩国产品挤出美国市场。假定对该公司来说两种对策的成本是一样的,对公司而言,采取何种对策都无所谓,但对社会而言,采取第一种政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塔洛克的这种观点对美国来说也许是适用的,但对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却未必是好事。以我国飞机制造业为例,由于贸易保护程度低,大多数生产厂家处境十分艰难,几百万飞机制造业职工面临工资发放的困难,从整个社会收益的角度而言,实行一定程序的贸易保护或许更为有利。不少国家曾采用过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许多产业实行过保护。它将一个产业保护一段时期后就转移,保护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护期内,让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和自行不断壮大的能力,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保护的时间是短暂的,保护的行业是不断变动的,吉文斯(Givens,1982)将其称之为“狭窄的、移动的保护带”。总而言之,对外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函数,当一个国家综合国力足够时,它的对外贸易政策中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将弱,反之亦然。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出台的时机应充分考虑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情况,以使整个社会的边际收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