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秩序转型中的制度供给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秩序论文,当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的村治变迁发生在同一时期中国现代化恢弘而曲折的历史进程中。现代化给中国农村带来的是从传统到现代的秩序转型,国家为满足对乡村的治理需要,尝试着不同类型的制度供给。选择性制度的实施冲击着传统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激荡着乡村社会秩序,从总的趋势来看,从人民公社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政村治的制度探索,呈现着政治社会化的乡村政治大格局。在当代中国农村秩序转型背景下的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国家制度体系本身与其相关背景的政治文化,国家主义的制度供给和现实的规则演变过程,国家的制度规则进入乡村社会的实际绩效等等都是了解中国政治社会化历程,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演变的关键问题。
一、传统宗族制度与乡村政治文化
所谓“转型”就是指事物从一种型式向另一种运动转变的过渡,转型期则是这种过渡过程的时间界线,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1]因此,首先做的就是对传统制度有一个认知。在传统中国正式权力鞭长莫及的情况下,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宗族制度,“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负责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2]韦伯也认为传统中国是“家族式的社会”,宗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同一地域生息劳作的家族依靠地缘关系组成村落共同体,构成以共同风俗习惯和规范为纽带的自治组织。[3]传统的宗族制度决定着乡村中人们的社会活动,这种制度是乡村实行经济、政治和法律控制的主要工具。
所谓宗族,是指以父系世系联系起来的同一男性祖先的所有后代,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自然形成的血缘团体。[4]在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宗族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到了西周,政治上的分封制以及族权与政权的完全合一,使宗族逐渐制度化,建立起了复杂却又清晰的宗族制度。宗族制度“是一个以血缘为核心的家庭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个是以孝悌伦理为主的思想意识结构;一个是实现孝悌伦理的组织机构,即设置族房长,建祠修谱,制定族规,借以宣传孝悌,实现睦族,约束族众,一个是为聚合族众追宗祭祀而设置的祭田,有的族性还置有赡给族众的族田。”[5]这集中体现了传统宗族制度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血缘性、礼俗性和差序性。血缘性是宗族文化的生长点,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之间的牢固的亲族血缘联系,是这种血缘联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密切交融的产物,血缘关系愈直接,其聚合性就愈强,所有家族共同体的成员都凭着血缘相同的身份相互认同,组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家族共同体依照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和习惯来维持秩序,而没有正式的规范和法则,这就是家族制度的礼俗性,礼俗实际上外化了家族共同体的秩序,调节着共同体中各个成员的关系,家族成员也根据礼俗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如法制外化了现代社会的主导价值一样,无数只能体会领悟的格言萦绕着人们的头脑,人们把它们看作是天地赖以永存,社会生活赖以维持和延续的生命攸关的原则。宗族的差序性则体现在其严格的等级制,宗法制是在同宗同祖的血缘亲情基础上区别尊卑长幼,以确定财产、地位的继承秩序以及不同身份的宗族成员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宗法制的实质在于借宗族的血亲、世系、长幼等关系把人与人的关系确定为上下尊卑关系,一个人在门第系统中的社会地位是给予的,而不是凭业绩获得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反映出他所属的家庭、民族或部落的地位,可以说,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宗族制度是传统中国农村在社区组织、社区结构、社区控制和农民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最重要特征。这一特点充分地为历代国家政权所利用和发挥,成为其在基层乡村确立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基础。无数分散的乡村家族经过一定行政权力的串联,便成为国家的主体,这是理解农村基层与国家关系的关键。[6]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指的是中国所特有的、在过去产生、经历了历史的社会化过程、至今仍在政治生活中有影响的东西,是积淀于中国民众心理层面上的政治价值与习惯取向,是中国政治物体和政治运作的观念依托。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使传统农民对家的认同自然而然地延伸为对国家的认同,“在农民的心目中,理想的皇帝就是‘爱民如子’的慈父。”[7]与中国封建“家国同构”体制相联系的政治文化,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家族文化,治国和治家的规则是通用的,“三纲五常”既界定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也规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国以父家长制和宗法组织,虽然是在专制——官僚的政体实现以后更加强化了,但在这以前,却显然存在着这样一个可供官僚政治利用的传统。国与家是相通的,君权与父权是相互为用的。”[8]如“保家卫国”,“家不可一日无主,国不可一日无君”。传统农民对家庭的忠诚很自然地就转化为对国家的认同。“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和顺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现政权的训练基地。”[9]“皇权主义最深厚的根基,正是这种家长制”。[10]因此,传统乡村政治文化的核心是臣民文化,是传统农民拜权主义的文化表征,这种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是宗法社会——专制社会结构的主观反映。在政治领域,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历来贯穿着浓厚的血缘情感,血缘关系构成政治权力分配和传递的基本依据。宗族文化对政治的辐射主要表现在古代政治的伦理精神和宗法精神,中国古代政治实际上是从统治家族的血缘逻辑上延展而来的,自然对家族文化格外缱绻。梁漱溟将此种趋向称之为政治的伦理化,即把政治作为伦理间之事,讲情谊而不讲权利,用礼教以代法律,把阶级国家融摄在伦理社会之中。[11]乡村政治文化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但绝不是凭空产生的。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这种皇权主义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作为维持的主要纽带,这种皇权制度也是以家庭小农经济作为社会基础的。”[12]因此,社会基础的变动也必然影响着制度的变迁。
二、秩序转型中的制度供给与政治社会化
传统乡村社会组织结构——绅士主导的宗族组织,借助“保护型”的精英人物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维持乡村基层的社会秩序。产生这种组织机制的基础是国家正式权力鞭长莫及、乡村保持农业定居状态和社会文化稳定。一旦国家权力大力渗透和出现乡村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乡村社会原有的组织机制就要改变。
1.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供给与政治社会化及其弊端
人民公社的本质特征是政社合一,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公社这“政社合一”的组织,把村民纳入了更大的组织范畴中来,保证了社会体制的有力下渗。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体制和行政指挥等环节的确立,使村落有了完整的正式组织。同时这种正式组织又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大的后盾,成为村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宗族发挥几乎礼俗性功能在人民公社时期表现的比较典型,此时的人民公社体制企图把原来的宗族和聚落改造为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和工作单位,宗族变成为一种松散的结构,对其成员缺乏强制的作用,人们只是依据习俗来行事,相对传统宗族,家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平等性,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严格的等级、从属关系。因而这一时期宗族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几乎不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是说,它已经被排拒在乡村权力体系之外,在乡村政治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人们被重新组织起来,纳入自上而下的支配性政治体系之中,受到国家权力的严密控制。黄树民利用民族志的叙述方式,对人民公社进入基层农村社区作了细致的描述,“传统上下型、半自治而独立的农村社区,慢慢被中央政府为主的大众文化所取代。高层的决策,极有效率地一路贯彻到最底层,只作了些微观调整。政治机构深入村级单位……这一切似乎撤除了传统上地理的及祥会的藩篱……”。[13]如果说,土地改革是将组织因素带入农村的话,人民公社化运动则将组织的控制能力推向极端,村民和村级组织的领导人在组织的框架内几乎无法选择。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多干预,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在社会自主性空间上,农村社会的自主性丧失殆尽,农村社会成为了国家机器的附庸,农民个人成为了“身份共同体”的附庸,全能主义政治完全窒息了社会自治能力。
人民公社体制完全是国家力量介入乡村社会的结果,是国家强制力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内生型的,因此人民公社化这种组织运动缺少组织内部的动力。这也意味着国家强制力一旦放松对乡村的管制,乡村社会结构必然会即刻崩解。吴彤用自由恋爱和包办婚姻做比喻:前者是“自组织”,后者是“被组织”,总体上讲,自由恋爱优于包办婚姻,而包办婚姻之所以会出现和谐的局面也在于它经历了一个转化过程:从先前的父母包办到后来的自由恋爱(“被包办”的双方恰好找到了某种默契或感觉或共同语言等)。[14]从而出现了“瓜熟蒂落”,否则就会“强扭的瓜不甜”。因此,当人民公社推行的政治运动及平均主义延缓损害了民主也牺牲了效率时,反过来也必然致使其自身的终结。
2.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与政治社会化
从维护社会治安和弥补公共管理缺失的目标出发,进而发展成为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多项功能的村级管理实体,村民自治填补了公社解体后的制度短缺,弥补了公共权力的真空,满足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而创新了农村组织的管理形式。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得以收缩,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根据法律规定,在自治体架构内具有最高权力的组织是村民会议,其次是村民代表会议,然后按职位权大小分别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等,由此形成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村委会作为执行村民会议决策、负责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村党组织虽然不在自治体范围内,但处于领导村民自治的核心地位;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政体在基层的延伸,是村民自治的推进者和主导者,其作用和行为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发展。此四者,即乡镇政权与村自治组织、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群众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村民自治体制下重要而矛盾交织的乡村制度关系。
从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的作用来看,村民自治并不是要求国家政权从农村最基层的村完全“退出”,相反还必须强化国家政权对农村基层现代化的引导,这里提请注意的是“引导”并非“主导”,因为就现代中国农村的现实而言,乡村政治人的未成型使村民自治还不是绝对完全由农村村民自发并自理的“自治”,它实质上是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加强政权对广大农村社会的治理,以形成国家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高度集中资源的要求的反映。所以与国家近现代化进程相伴行的,国家权力往往侵袭了社会自治权利,导致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错位,同时就政治社会化的要义而言,政治社会化是社会个体在社会政治互动中接受社会政治文化教化,学习政治知识、掌握政治技能、内化政治规范、形成政治态度、完善政治人格的辩证过程,是社会政治体系的自我延续机制和功能运行机制。这与目前政治社会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具体实施所滋生的状况相悖反,因此,村民自治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项制度安排,人们期待它能“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国民主建设的微观社会基础”,至少也要成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训基地”,就要加强对乡村社会及农民自身缺乏民主的资源和能力的培育。
三、现代法理型制度供给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的激变,农民的流动,乡村经济基础的变化,乡村政治体制的改革都改变了传统政治文化的乡土基础,法理型行政体制的建立及制度供给实现着乡村的政治文化向现代转型。从整体趋势来看,国家正在形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法治指的是政治统治所依据的原则是法律规范。“所谓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15]法理型的制度供给指的是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制度的安排、执行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准则,这是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
1.对现代性政治社会化的促进
现代化是20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主题,政治文化的理性化是政治现代化的一项内容,事实证明,传统中国社会的血缘政治、宗法政治一旦受到外来的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的冲击,传统的权威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动摇。当前推进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的单向供给,因为“完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6]
所以,政治社会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在中国,正如梁启超在其《新大陆游记》中所指出的,“中国有族民而无西洋之市民,有族自治或乡自治而无西洋之市自治。西洋之市自治为其政治能力之滥觞,而中国之族自治乡自治则为其政治能力之汤灶。”[17]传统的政治文化的皇权观念、清官思想、宗法观念以及有限参与和非参与意识也不时表现在中国人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中,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亚政治文化,乡村公民文化的缺失阻碍了现代性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在我国,现代政治文化的建构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从根本上说是相一致的,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这就为新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广大的农民群众在广泛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参与能力将自然而然地形成,特别是基层的直接民主更有利于推动现代性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从另一个方面讲,政治文化对社会政治系统和政治生活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赋予政治制度以规则,给予个人行为以社会意义,使政治体系具有价值取向,维护和保证政治体系的运转,可以说,通过现代性政治社会化的促进的目的是为现代法理型制度供给提供了保证。
2.对宗法政治文化的克服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宗法的思想和制度长期束缚着农民,控制着农村基层社会。宗法制与现代民主制的一般原则本身就存在障碍:民主要求平等,宗法讲究阶层等级;民主要求个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宗法讲究家族意愿;民主要求人民主权,宗法讲究少数权威,在这些原则上,宗法和民主表现为相互冲突,很显然,宗法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障碍,不利于现代法理型体制的建构。特别是在一些社会体制相对松散的乡村,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的侵入,导致了裙带风的增强,在社会监控不健全的地方,腐败现象蔓延开来,但我们并不是说复兴的宗族文化完全没有积极的意义,而是在体制转型期,往往也是体制较为虚弱的时期,社会中的各种消极因素比较容易侵入,在这些消极因子进入公共权力的领域中之后,便会遗患无穷。[18]法理型制度供给的本质是实现民主化,因此,这一供给机制的渗入将有助于克服和消解传统宗法的政治文化,首先是法的权威取代了传统权威,农民在乡村社会中地位不再依赖于血缘关系,政治社会化过程改变了农民对传统和权威的认识和评价,他们不再迷信传统和权威,而是根据自己新的社会位置和生活经历对传统和权威进行重新估量。这就为塑造现代人奠定了基础,农民现代性提升一般会导致农民政治文化的现代化,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形成,如,英格尔斯等人的研究表明,“现代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迷信传统和权威”“个人在获得现代性后,必定会变成活跃的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公民。”[19]其次,法理型的制度模式取代了血缘等级制,村落是传统乡村政治社会化的全部空间,农民传统政治文化也深刻地烙上了村落的印迹。例如,村落的自给性决定了农民传统政治文化的封闭性,村落稳定性对应着传统农民政治文化的保守性,村落的礼俗性对应着传统农民“人情大于王法”的政治文化传统。法理型的体制打破了宗法政治文化赖以生存的制度载体。
3.政治社会化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良性互动
现代民主政治的兴起,是现代法理型政治文化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动因。民主政治在本质上是法制化的、程序化的政治,势必要求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村民自治是乡村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成果,但是,更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通过重构农村社会的公共权力结构与基础,以在保持国家统治能力和合法性的前提下,构建充满活力的农村社会自主发展机制。应该说,村民自治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参与制度,构造了村民将村内事务由民主参与的办法予于解决的机制,但目前的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下的自治,对于自治的内生性根源仍挖掘不够,这只有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才能加以解决。同时农村基层的民主化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治社会化,法理型政府权威是一种民主的权威,而不是一种专制的权威,因此较高程度的民主是法理型政府权威的要件之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引起公民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愿望的增强,这就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原有政治体制下的社会控制方法和手段,通过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政治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以容纳社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要求,协调和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正如亨廷顿所说: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农民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内化了现代政治文化,这是完成政治社会化的另一层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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