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执政初期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以浙江省为例_农民论文

国民党执政初期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分析&以浙江省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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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执政初期,中国农村社会仍然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占据着主导地位,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延续的社会矛盾继续普遍地存在,同时,这一时期由于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农民的生存环境更趋恶化,中共加强了在农村的政治动员,农民暴动时有发生,国民党为了稳固其统治基础,缓解农村社会矛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文仅以浙江省为例,简要地探讨国民党为缓解农村社会矛盾所作的努力及所达到的程度。

一、浙江农村社会基本状况

概括地讲,国民党执政初期浙江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是: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失衡,粮食短缺;连年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农民的赤贫;传统的租佃关系导致了农民生产动力的不足。

土地与人口的矛盾:浙江省土地与人口的矛盾非常突出,全省土地总面积共310621方里,其中平原区的面积不到山地和滨海区面积的一半,全省能生产粮食之地3896万余亩,而全省的人口据1928年民政厅的调查达20647896人,人口密度据邮局调查为每平方英里601人,在全国仅次于江苏,居第二位。(注:余绍宋:《重修浙江通志稿》第15册,第13页。)人多地少,必然产生粮食的短缺,浙江各县平时每年产粮有余并能供其它县的只有19县,能自足的有10县,其余则为粮食短缺县。据统计,在正常年份,浙江省的粮食总产量可以达到8221143900斤,但如果遇到灾年,其产量有时可减五六成或七成,如1928年全省的粮食产量为39060万石,1929年产量总数为33075万石,全省的粮食消费额每年需40162万石,所以1928年和1929年全省的粮食亏少总量都比较大,所亏之数除了靠一部分杂粮来代替外只能从外省调进。

自然灾害: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每年6、7月间是梅雨季节,6至9月间气候炎热,并往往伴有台风登陆,因此常有水、旱、风等自然灾害。

1928年,杭州、诸暨等34个市县遭到水、旱、风、虫灾害,受灾农田达88.25万亩,被灾人口达72.76万人,其中长兴、吴兴、新登、宁海四县因灾死亡193人,杭州、缙云、诸暨、义乌、宁海、武义、吴兴7个县被毁房屋8365间。1929年9月,临海、黄岩、仙居、海宁、玉环、乐清、新登、龙游等县遭水、虫灾害,粮食减产2000万石,饥民四处逃荒。1928年到1929年两年内,浙江遭水灾平均为33.5个县份,旱灾平均为14.5个县份,风灾平均21个县份,虫灾为30.5个县份。1933年6月,龙游、汤溪、桐庐、金华、兰溪、宣平等县遭大风暴雨侵袭,田地大量被淹,受灾1.6万余人。

1934年是浙江遭受旱灾相当严重的一年,许多县份两个多月无雨,海宁连续晴83天,于潜连晴120多天,宁波在4至8月基本无雨,持续的干旱使土地干裂,作物枯萎。此次旱灾的受灾范围遍及全省96%以上的地区,受灾面积达2179万亩,主要作物损失,估计为1.64亿元。(注:浙江省政协文史委员会:《浙江解放前五十年间的自然灾害情况》,《浙江文史集粹》(社会民情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5页。)随着旱灾而来的是虫灾,有的地方则是先旱后涝,农民生活处境更加困难。

落后的租佃关系:浙江虽然自古就可称得上是全国较为富庶的地区,但长期以来落后的租佃关系严重地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活在农村社会底层的农民处境非常艰难。

浙江农民社会阶层大致可以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四类。有时界限也并不是非常明显,有的中小地主在监督雇工劳作的同时也参与耕种,有点类似自耕农;有的自耕农如果田地略多,自己难以顾得过来也雇长工或月工来帮忙,如果自己的土地略少,家庭人口又较多也揽地主的田地来种。

浙江农村各阶层在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在衢县,自耕农占50%,地主占20%,佃农占15%,雇农占15%;在义乌,地主约占10-15%,自耕农半自耕农约占30%,佃农约占25-30%,雇农占15-20%;在鄞县南区,雇农占50%,佃农占35%,地主占10%,自耕农占5%。(注:孤芬:《浙江衢州农民状况》,《农民状况调查号》见《东方杂志》第24卷16号,第56页、129页。)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全省农民中佃农所占的比重最高,可占到全省农户的35%,半自耕农占33.6%,自耕农占23.6%,雇农占7.8%,佃农和半自耕农占到了全省农民的70%左右。(注: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1935年,第15页。)这个比例说明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农民是很少拥有土地的,他们只得租地主的土地来耕作以维持最简单的生存,因此租佃关系构成了浙江农村主要的生产关系。

佃农租种地主土地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定期承租,即在契约中讲明租用的时期;二是不定期承租,它虽未明确规定租用的时期,但一般普通佃农若不欠租,业主亦不得撤佃,撤佃须在事先一年提前通知;三是永佃制,佃者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有部分占有的性质。有永佃权的农民若无欠租情形,业主不得无故撤佃,但一般欠租满三年,业主可撤佃另招。在永佃制中,业主收租完粮,佃者耕作与缴租,双方都有田权,属于业主的称田底权(又称大业),属于佃者的称田面权(也称小业)。在浙江,农民的永佃权往往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得来的,其价格有的超过业主田底权价格数倍,取得田面者也可以将这种“小业”转佃于另一佃户,此佃户则须向大业与小业纳两重地租。除上述情形外,在浙江还有一种包租制,主要盛行于浙东地区,包租制是由包租人向大业主或公共租田管理者将田包下,并言明缴租数额,然后再转租与佃户,从中居间盘剥。

农民向业主租田时往往要先付出押租(有的地方称填租),这是业主为防范佃农欠租、逃租的一项措施。如果佃农在当年无法交足地租,地主便以押租或填租作抵押,并于冬季或第二年的春季另招别的佃农来耕作。如果佃农一时无法支付押租时,业主又另立名目,每年在租额之外另加租米,作为押租的利息,押租的金额各地不一,每亩最少的也有2-3元,一般为10元,但在有的地方押租的数额很高,如平阳县的江南区每亩收押租50-60元。

浙江的田租种类一般有米租、谷租、钱租、落田分租等,杭、嘉、湖地区多盛行米租,即佃者向业主交米为租;谷租是浙江最通行的缴租方法,即佃者以谷为租交纳于业者;钱租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钱折谷米,还有一种是预付,即农民在向业主承种前就先付租金,业主并不管年成与收成如何,一般公田、学田、祀田多采用此法。此外嘉兴、湖州、宁波等地一些住在外地的地主为了避免收租的麻烦,也多在当年秋收时用投标方式决定明年的租户,预收租金,农民承佃此田自然有很大的风险,若遇灾年,很可能是颗粒无收。

浙江各地的地租租额因人口多少、土质优劣而不一,但租额普遍比较高,如在义乌,每亩地的产量不过250斤左右,佃农纳租可达140-200多斤,所剩无几,即使有一点杂粮可由佃者自由支配,但这项收入也只能弥补种子、肥料等项支出,佃者生活根本没有保障。在鄞县南区,佃者向地主的纳租一般分别在每年的六、七月间和九、十月间分两次进行,前者为纳旱租,后者称纳晚租,大业每亩可达180-200斤左右,称为大租,小业每亩可达80-100斤,称为小租,大小业每亩可达300斤左右。浙东租额高于浙西,一般占全收获量的40-60%之间。嘉善每亩米租平均6斗,平湖7斗,临安谷租业佃对分,钱租每亩2至5元,绍兴农民大多有永佃权,租谷自22斤到30斤不等,温岭租额平均一石六斗。

农民向业主缴租的场所也有不同,一些住在城里的业主多在秋收时亲自或派人下乡收租,农民直接交与他们;而住在本地的业主多要求农民直接将田租送至其家中,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较大的业主在田亩众多的乡设立租庄或租栈,农民直接将田租交至租庄或租栈。

田赋的完纳本为业主的责任,但也有的业主要求佃农代完,不但如此,除了正税外的一些附捐有的是由业主与佃农分担,有的则径由佃农负担。

租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由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的分离使土地成为农村地主剥削农民的物质基础,在这种制度下的农民生活异常困难,浙江一些土地贫瘠的地方一年只能收获一次,佃农所得的正产——谷物除了交足租额外自然所剩无几,可以收获二三次的地方佃农就只能靠正产以外的副产如麦、豆、粟、油菜等来维持生存。就国民政府建立后的情形而言,以海宁为例,普通农家(自耕农)在中稔之年若种稻6亩,收获后种小麦3亩,种蚕豆3亩,又桑地4亩,再栽桑4亩,养鸡鸭、种蔬菜等,合计全年的收入为238.2元,全家四口人,全年的支出为220.7元,每年余17.5元。如果是佃户,大约还须交21.2元的租金,每年不但无余,还得负债。(注:《浙江建设月刊》第5卷第8期。)在义乌,佃农农产收入除纳租外,剩余粮食不能维持一家的生活,每当青黄不接的时候,家无馀粟,只好东筹西措,若借贷无门,只得并日而食,数米而炊。(注:《东方杂志》1927年第24卷第16期,第129页。)至于雇农的生活则更为困难,他们的工作时间长,一般春秋两季每日工作达11小时,夏季约12小时,冬季也有9小时,而全年所得的收入也只有二三十元。(注:《东方杂志》1927年第24卷,第16号,第129页。)

二、国民党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矛盾严重的现实,执政初期的国民党地方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加强对地方政治控制的对策,同时,也力图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农村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928年6月,朱家骅担任民政厅长期间,浙江省在县以下推行街村制,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在城镇以街、在乡间以村为单位,作为推行基层政治和筹办自治的行政组织,它以10家为邻,5家为闾,合3至5闾为村(在城镇则为街)。为了推行此制,朱家骅选派考试录取的县长备用人员分赴各县指导。1929年9月,浙江省根据国民政府《县组织法》,改街村制为村里制,县以下设区和村、里。1930年在县以下设区公所,区以下改村、里为乡、镇。到1932年时全省设有4232个乡镇,乡镇下设闾邻,25户为闾,5户为邻。1934年,乡镇以下废闾、邻,立保甲,以10户为1甲,10甲为一保,置保长、甲长,保甲组织的任务是“管、教、养、卫”,相邻三保还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这样,国民党使政治逐步向下扎根,对农村的控制有所加强。

国民党地方政府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所采取的最主要措施是“二五减租”。早在1927年5月27日,浙江省政府在公布的《浙江省最近政纲》中就提议“减轻佃农佃租25%”。9月,在省政府第21次会议上,省政府委员庄崧甫提出了核减田租具体办法,11月,省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1927年浙江《佃农缴租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有:定正产全收(指本年正业农产之全收获量)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的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限制撤田、不缴租、限制预租;佃业纠纷的仲裁机构分初级、中级和最高三级,乡村农民协会与区分党部为初级仲裁机构,县党部与县政府为中级仲裁机构,省党部和省政府为最终仲裁机构。

1928年,浙江省政府又通过了《浙江省十七年佃业缴租章程》,主要针对1927年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如如何处置大小租问题在1927年的条例中未作规定,故此次规定“其有大小租之分者,由佃业事务局乡区办事处斟酌当地情形办理之”;(注: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1935年,第55页。)其次,针对有些地方的业主故意不收租,等待政府改变政策,章程明确规定了业主收租的期限为“自收获期限二个月租事了期”;第三,对业主撤佃的条件也作了规定,即只有在佃农不遵守章程纳租的情况下,业主先一年通知佃方,并由佃方同意并签名,业主方可撤佃。如系自耕农收回或买得田亩,须证实基自耕农的身份。此外将租佃纠纷交由县、省佃业事务局仲裁。

浙江的“二五减租”是1927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但到1929年,省政府就不赞成继续实施“二五减租”,其理由是:第一,实行“二五减租”后政府税收特别是田赋逐年短少;第二,佃农于减租后并无利益,佃农应得利益大半皆入地痞流氓之手;第三,浙江佃农据“二五减租”所得与原来相比并无多大益处;第四,租佃纠纷不断,佃业事务局每年费省帑数十万元;除此之外,省政府还认为“二五减租”只有江、浙两省试办,其它地方并不一致,因此省政府在217次会议上决定自1929年起暂停减租。省政府停办“二五减租”激怒了浙江省党部,一时出现了党部与省府的对骂,经国民党中央派戴季陶出面调停,才由省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了《浙江省佃业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一直实行到1931年。1932年7月,省政府以1929年所订的减租法规、程序手续太繁烦,于是又作了修改,取消了省县两级仲裁委员会,将佃业纠纷改由法院来办理。

由于“二五减租”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地主的利益,因此开始实施后,遭到了地主的普遍反对,他们采取各种办法抵制或消极执行。萧山山后乡的地主在对待落田分租上,如看到收成不好,便在收获时故意不到,佃户见稻已成熟,恐防脱落,待之不及,只得收割,业主反说是丰收,佃方瞒不邀请,私自收割,于是业主便擅自定每亩全收获量最低率净谷二石,作为缴租标准。(注:杭州《民国日报》1930年9月7日。)有的地主则干脆我行我素,拒不照规定的减租标准收租,在临海县永宁乡,如全收获量为一石,照三七点五折算,实应收三斗七升五,而地主则强量租米为四斗五升,又加脚米五升。(注:杭州《民国日报》1930年1月12日。)有些地方如天台西上区则是官绅勾结,伪造省府训令,说实行“二五减租”要以共党治罪,当时正值国民党清党时期,若被告以是中共党员自然要被逮捕,致使减租无法真正实行。

地主对付“二五减租”最普遍的手段是撤佃,浙江省建设厅从1929年6月9日起至8月14日止共2个月时间里就受理达67件佃业纠纷,撤佃者占了35件,占整个纠纷的50%以上。(注:《浙江建设月刊》第4卷第4期。)

浙江省“二五减租”的实行基本上是虎头蛇尾,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相同,推行较好的县份主要有萧山、诸暨、寿昌、鄞县、嵊县等地,多数县份推行不力,在那些地少人多的地方如东阳、丽水、缙云等县,业主往往因佃农众多,供求关系不平衡,拒不实行,只是虚以委蛇,应付了事;有的县份如衢县、温岭等地由于地主势力较大,佃农畏于其权势不敢坚持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原来租额较低,与“二五减租”的额度不相上下,自然也就不会实行“二五减租”,如长兴租额原来平均在正产全收获量37.5%左右,与“二五减租”所规定的情形大致相当,因此并未推行“二五减租”。开化县原来的最高租额也仅等于减租标准,因此也未实行。“二五减租”开始实行时,佃农的热情较高,但自从租佃纠纷改由司法机关办理后,他们就不再如过去那样对减租持积极态度。(注: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1935年,第69-78页。)

1927年以来浙江省实行的“二五减租”没有触及最根本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问题,统治者最终还是维护了其在农村的统治基础——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二五减租”并未能缓解农村的租佃关系,没有真正起到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作用。

浙江省政府在赈灾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1928年,省政府转颁内政部《勘报灾歉条例》和《义仓管理规则》,规定被灾九分以上者,蠲正赋8/10,被灾七分以上者,蠲正赋5/10,被灾五分以上者,蠲正赋2/10。此外,规定各地义、社各仓一律改为义仓,至少要储备当地贫民3个月的粮食,储粮派募对象有地主、房东、商人、富户。富户指有田地百亩以上者,房东指每月房租收入在百元以上者,商人指资金每月生息百元以上者,储粮用于灾民贷放、散与和平粜等。1929年各地整顿义仓,规定按田亩收取积谷,有田地2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1升,30亩以上,每亩收谷1升5合,4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2升,5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2升5合,10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3升,50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4升,1000亩以上者,每亩收谷5升。商店、工厂等资本在1000元以上者,每铺收取1元,每年营业额在1000元以上者,每铺收1元,每增加1000元,加派1元,万元以上者,每1000元派收2元,10万元以上者,每千元派收3元,经过整顿,全省有43个县市义仓共积谷27万余石,存银58万余元。(注:《浙江省民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第170、171页。)

省政府的一系列赈灾措施,实际上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按规定收成不满一半要停征田赋,地方官员怕停征影响地方收入,往往采取重灾轻报的手段,如鄞县1934年所受的旱、虫灾情极大,灾重的地方颗粒无收,轻的地方也只有三四成的年景,但县政府却仅以一分灾情上报;长兴县大约仅有25.8%的收成,而该县县长却报为50%以上,至于政府所发放的赈款或实物,由于层层克扣,手续烦苛,要么是官员从中截留,要么是拖延时日根本不能济急,就连国民党浙江省省党部也承认“各县办理赈务人员,其中仍不免有不良分子胥吏乘机渔利,及土劣扰杂其中,致各县赈务团体或机关往往遇事敷衍,甚或从中舞弊。”(注:《国民党浙江省第二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国民党浙江省省党部编印,第5页。)而地方上的地主则趁大灾之年发放高利贷,进行盘剥,一些富商大贾囤积居奇,抬高粮价,一般百姓在天灾人祸的重重压迫下为了活命,或请减免租税,或结队乞食,也有的掀起暴动。

向东北移民是30年代初浙江省政府为了缓解浙江人口压力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1930年3月,浙江省政府鉴于浙江省连年灾荒,又且向来人多地少,粮食缺乏,遂由民政厅长朱家骅负责组织实施浙江人向东北移民。为了实施向东北的移民,浙江省政府首先成立了东北移民考察委员会,在征得东北方面的同意后,到黑龙江、辽宁、吉林等省进行了实地考察,然后又组织了东北移民委员会,筹划向东北移民的各项具体事项,同时要求各县调查灾民及登记志愿移垦人数。为了调动灾民移民的积极性,浙江省民政厅大力宣传移民东北的好处:“东北地方荒地甚多,土质肥沃,凡属高粱、大豆、小麦、谷稷、水稻之类皆能种植,牛羊亦可牧畜,交通则有铁道、汽车,治安则有屯垦军驻扎,以资保护。”(注:余绍宋:《重修浙江通志稿》第15册,第30页。)省政府要求各县市督饬各村里委员会切实认真办理,还请省党部、教育厅等转令所属党部及学校代为宣传,另外要求各地新政指导员、自治学校的学生到灾情比较重的温州、台州、金华等地发动灾民报名,对象为灾区贫苦灾民,年龄在15至40岁,无疾病,志愿赴东北移垦者。经发动,全省当年共报名移民的有603户,1990人,为了便于统一行动,在这次移民中,浙江省民政厅确定将永嘉、海门、宁波、杭州、嘉兴、吴兴六处作为各地移民在省内的集合点,待他们在省内集合后再到上海总集合。但正当准备之际,东北方面来电称辽省稻田无多,又皆民地,且为时稍晚,一切设置赶办不及,请等秋后或第二年春再行布置,经省民政厅的再度交涉,东北方面才同意接纳少量的移民。而实际上尽管当时浙江报名者较多,真正准备移往东北的人数并不多,到集合时仅有90户,309人,究其原因,当时的温属督促专员姚景文有如下的分析:第一,人民乡土观念太重,非万不得已不肯离乡背井;第二,人民疑东北寒冷,植物不茂;第三,家中年迈父母或妻舅家坚强挽留;第四,集合期促,有许多村里未曾接到通知集合公文;第五,近城镇之已登记人民存心观望。(注:余绍宋:《重修浙江通志稿》第15册,第33页。)

1930年5月2日,309名浙江移民到达辽宁省营口。此前,省民政厅派海盐县长李光宇到辽宁先行接洽,辽宁方面一开始打算将浙民安排到各县地主处作佣工,李光宇经过调查发现这里的佣工工价不同,作佣工最多能解决佣工者的生活,如果有家属,断难解决生计,于是再设法联系。辽省又议决将浙民安排到营口一个由私人经营的水田区田庄台,浙民的建屋、籽种、家具等费用先由辽宁垫拨3万元,将来由浙民归还,到秋收之前的灾民生活仍由浙江省负责维持。稍后,有人介绍怀德县八屋山村有私人熟田5000余亩,浙民如果到此租种,一则住屋、耕具可由田主提供,地租可按当地的每10亩年纳租谷2石7斗(一般每10亩可收15石),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办法:第一,浙民租种5000亩熟田,第一年每10亩纳租谷2石,如遇荒灾则减免。第二,本年应纳之水利经费请省政府准予免纳。第三,5000亩地的200石稻种款由辽省垫借,秋后归还。第四,因耕种期迫,230名壮丁耕种5000亩地时间不够,须佣工代耕,代耕费2500元由辽省垫付,浙民秋后归还。第五,住屋及耕具由地主供给使用。第六,浙民当前到秋后的生活费由浙江省负责。

5月24日,浙江移民从营口到达了怀德县的八屋村,由此开始了他们在东北的生活。浙江省政府虽然对这次移民高度重视,但从结果来看离当初实施移民的初衷相去甚远,根本起不到缓解浙江人口与土地矛盾的作用。

综述以上各点,可以看出,国民党执政初期对农村存在的社会矛盾是意识到的,地方政府的确也采取了不少对策,有些甚至已经接近触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了,但总的来讲,国民党地方政府为缓解农村社会矛盾所作的努力离真正解决农村社会矛盾还有相当的距离,农村严重的社会矛盾一直成为动摇国民党执政基础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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