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普遍实现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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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有制的演化重新界定股份合作制

追溯公有制的初始含义,主要包括:公有制是未来社会唯一的占有方式,而且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即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与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相互兼容的;公有制是社会直接占有,不需要任何中介;公有制是“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既能保证各个劳动者平等地占有和使用共同的生产资料,又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但这些公有制的初始含义,只不过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设想。他们并没有过多地去设计未来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回顾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我们在公有制上得到的启示是:(1)公有制必须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也就是劳动者真正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和主要动力,而社会进步的成果又应当保证为广大劳动者占有和分享。(2)无论是公有制本身, 还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迁而改变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都必须是社会化的、有效率的。(3 )公有制范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发展,丰富了它的形式,充实了它的内涵。它不再是抽象的理念,具有了实践的品格。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实践日益深入结合的生动体现。这个过程还没有完结也不会完结。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正在为公有制范畴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能用静止的、僵化的观点看待公有制。(4 )公有制的发展轨迹,清晰地显示出与市场经济的贴近。市场经济虽然曲折地却是难以阻挡地向公有制切入。这是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中的规律性现象。我们应当满腔热情地研究它,逐步认识它,按它的要求办事。

遵循以上的启示,我们可以看出公有制及其国有制实现形式具有一系列缺陷,主要有:(1 )公有制及其国有制实现形式具有非社会化的倾向,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市场经济要求资产、资源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公有制及其国有制实现形式却把资源、资产当作行政权力的体现给分割掉了,形成了资产、资源流动的严重障碍,从而造成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下降,造成生产力的大量虚耗和浪费。(2 )公有制及其国有制实现形式严重忽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公有制在名义上是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行使所有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有权是按行政权力的大小来划分的,劳动者并没有一条正常固定的渠道或方式去行使自己对公有制资产的所有权,也不能把自己的财富、收入的增长与公有制资产的形成和壮大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群众无法感受到他们自己就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里,生产资料的“归属”虽经宪法宣布为“全民所有”,可是“全民所有”却无法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得到贯彻与实现。名为“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却变成越来越“疏远于”人民群众的一种物质力量,有时甚至成为凌驾于人民头上的一种物质力量,这种公有制实际上在逐渐丧失其“全民所有的社会经济性质”。

由此可见,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国有制不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且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国有经济改革的重重困难以及它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告诉我们,因为产权的非交易性质、公有产权的非人格化、对劳动者主体的忽视和所有者代表的行政地位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功能取向,公有制及其国有制实现形式难以广泛而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然是组织社会生产的最有效的手段,因而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如果不能打破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国有制的理论上的束缚和现实上的垄断地位,不能找到更能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根据公有制的演化、我国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公有制的普遍实现形式只能是股份合作制。

1.股份合作制既是公有制中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公有制中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尽管集体所有制早在列宁、斯大林的理论以及我国几十年的实践中,已被确认下来,但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在理论上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片面强调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在实践上,对集体所有制独立的权、责、利也未能给予应有的尊重,甚至“一平二调”,集体经济逐步演变成为“二全民”,劳动群众变得不再那么关心本属于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兴衰存亡,缺少一种利益的切肤之感,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正是基于集体所有制的这种状况,改革以来,我们探索了集体所有制多样化的实现形式,诸如:承包制、生产经营责任制、租赁制、拍卖制、合作经营制、股份合作制等。学术界和实际部门也就把股份合作制就事论事地界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股份制与合作经济的结合形态。我认为这种界定人为地把股份合作制限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太实证化而起不到理论抽象及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事实上,股份合作制同样可以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比我们现在作为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合作制要宽泛得多。因为:(1 )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基于显著经济差别和劳动差别,对劳动条件和产品提出了占有权要求。劳动者不满足于仅仅以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权,他们同时也关心对于劳动条件的占有权。现实使他们懂得,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不同,对个人收入和生活福利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2)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表现的所有权、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物权等多样化所有制财产权结构,为股份合作制的实现提供了内在可能。(3)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还没有可能达到由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程度,劳动的谋生需要还十分突出的时候,从社会范围来看,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仍然把个人的劳动首先看作私人劳动;由这样劳动者结合的生产单位,仍然把它的集合劳动首先视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存在部分,仍然需要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而不能直接作为它的构成部分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就不仅是局部劳动和整体劳动的关系,这部分劳动与另一部分劳动的关系,也不仅是局部劳动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全民所有制劳动的私人属性。这就需要用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者的资本相联合的股份合作制来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4 )公有制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只有股份合作制才能作为如此复杂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2.我国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组成,职工既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又联合投资,按资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内涵特征为:(1 )全员入股。企业职工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本或买断全部资本。在企业中,职工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从而实现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2 )民主决策和管理。(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的分配原则。(4)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的财产结构为基础,以股份制的治理框架为依托的企业形式。(5)股份合作制的根本是“劳者有其股”, 它是在吸收股份制和合作制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资产的联合与劳动的联合合而为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耕者有其田”成为我党的革命纲领,为民主革命的胜利起到了巨大的动员和指导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劳者有其股”的提出将具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更深远的历史意义。所以,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根据对股份合作制的界定及其内涵特征可知,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纯粹的私有企业。私有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企业所有者——雇主本身掌握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经营,决定企业的方向和命运。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已开始分离。企业生产资料的掌握和运用者不是股东个人,而是企业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企业的经营。单个股东既不能抽回股本,又不能干预企业经营。只有全体股东通过“共益权”、“请求权”,才能对企业重大决策发生影响。实际上,全体股东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劳动者共同占有企业的财产,每个股东均处于企业的主体地位,按平等的原则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具有选举权和决策权。作为个人,无法单独行使自己在企业中的产权,而只能通过一定的集体行动来行使并实现他们的产权。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按一定比例提取扩大再生产基金,虽然这项基金可以按股东入股比例划归股东名下,参加股份分红,但股东并不能抽走,仍是完整的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而且,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一定的不可分割但“按份共有”的公共积累,这也是有别于纯粹私有企业的。

根据对股份合作制的界定及其内涵特征可知,股份合作制企业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合伙企业是不同的。一般的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合伙人(或合作人)所组成的,为了盈利目的而共同从事业务活动的企业组织。合伙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人的联合”(即合伙人的联合),这样形成的联合体一般是合同式的,即在各合伙人保持其独立性条件下的松散的联合。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以后,还可以独立对外。合伙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合伙人退出或死亡,合伙一般予以解散。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比合伙企业稳定。它有完整的企业财产,股东不得随意退出股份。股东负有限责任。企业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资分配。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比较健全)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法人组织。

根据对股份合作制的界定及其内涵特征可知,股份合作制企业与我国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办企业也是不同的。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大集体”还是“小集体”,企业资产都归劳动者集体所有,企业财产不能分割或量化到个人。企业完全实行按劳分配。企业税后提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也都归企业集体所有。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春企业财产来说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财产,但又明确和量化这些财产是属于投资者——股东的;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按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产权关系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它促使投资者从关心自己的投资出发,提高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

根据对股份合作制的界定及其内涵特征可知,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单纯的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也是不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不同之处是,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是本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外部人员一般不得入股,因此,它的财产结构具有内部封闭性的特征,不同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社会开放性特征,其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不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仅限于体内,不像一般股份制企业那样须定期向外界公布企业的财务、经营等信息,受到体外监督。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不同之处是合作制企业仅仅实行一般的民主管理,企业内部一切重大问题均按一人一票制共同讨论解决。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分权制衡的管理制度,兼有民主管理与专业管理的双重功能。

二、股份合作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概念作了精辟的阐述,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有了更加清醒的思想准备。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虑,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理解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有统一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为此,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建立起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完善的所有制结构。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应得到发展,都应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对于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强有力的再揭示。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由此可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国情来看,股份合作制在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很广

从总体上说,股份合作制只适用于众多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大了,它的优越性会受到制约。大企业适宜搞股份制,按公司制的规则运行。中小企业适宜于实行股份合作制。

(1)城镇原集体企业。因为城镇原集体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很大, 职工人数也不很多,它们的改革出路是恢复合作制原则,纳入股份制机制,变“官办”为“民办”。

(2)国有中小型企业大多数适合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目前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不景气,“嗷嗷待哺”,而国家无能力也无财力继续为其注入资金,“背着它们步入市场经济”,通过股份合作制,把其推向市场,适者生存,优胜劣汰。

(3)乡镇企业中的乡办、村办企业,以及农户联办体, 可以推行股份合作制。目前,全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占乡镇企业总数20%以上,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达30%以上,其中江苏、山东、浙江高达50%以上。可以说全面推进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4)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集体企业和部分个体企业, 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绝大多数为技术人员自愿结合而办起来的,很少有国家投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但有些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运行机制不科学,尤其是技术投入没有定股,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5)劳动服务企业。 这类企业全部是为安置待业青年就业而由劳动部门的推动办起来的,自负盈亏,共同劳动,合作经营。但职工绝大多数没有投资入股,因而,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两年前,劳动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了一个在劳动服务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按规定进行,就可以把所有的劳动服务企业逐步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6)劳动者自愿联合新建的企业。 这类企业实行凡参加者都入股集资。企业资产为个人所有,民主管理,共同占有使用。这样不改变个人投资的所有权,又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所以一开始就可以办成真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今后新建立的集体企业都应当走股份合作制的路子。

(7)有合作经济基础的企业,如商办企业、供销社办企业等。 这类企业合作经济基础较好,纳入股份制运营机制,量化资产到个人,有利于激发活力。

(8)其他企业。主要有:一是工作无法标准化, 且产品升级换代特别快的企业;二是服务对象分散,并有直接的个人服务需求的企业;三是产品或劳务创新中具有不同个性或艺术表现的企业;四是利润率比大企业低得多,而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经营的企业;五是受法律或其他规定不得不小范围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均适应搞股份合作制。同时,这类企业由于处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瞬息万变对企业经营者的主动积极性的要求比其他企业更为迫切。股份合作制的劳动者以企业主体地位参与企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身特色,捕捉并创造市场潜在的要求,扩大企业发展的空间。

3.股份合作制是众多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

明确地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选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国有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但是首选的重要形式无疑是股份合作制。这是因为:(1)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添了生机和活力;(2)实行股份合作制, 不论对老集体企业来说还是对国有小型企业来说,都是产权关系的重要改革;(3)有利于政企、 政社的职责分开;(4)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 建立了企业的新的经营机制;(5)形成和建立了有效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6)形成和建立了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动力机制;(7)开辟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 有效地集聚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8)实现了生产要素的有效聚集,推动了横向经济联合和规模经济的发展;(9 )有利于实现小企业集约化经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10)实行较彻底的民主管理;(11)能够更好地调动职工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办好企业的积极性;(12)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规范化的建设,可以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制接轨。

4.股份合作制是“放小”的首选模式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近年来发展较快。自中央提出“抓大放小”以后,以整体上放开放活为基本方向,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小企业改革,其势更加迅猛。

股份合作制是放开国有小企业,使其回归市场主体的改制形式。小型国有企业不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雄厚实力和政府对其重点扶持的优惠政策,又不如非国有小企业,有利益直接、灵活善变的经营机制及较低的运营成本,相反还要承受国有企业传统体制造成的负债和历史负担。如何通过放开改制增添活力,为小企业的发展筹集资本金,一直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股份合作制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供给成本与收益的比值较小,在市场经济的转制中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企业员工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谋求共同富裕提出了一种较理性的选择而受到多方的认可。与承包制或租赁制相比较,它有着更为长远的企业发展行为,并有着更为有效规范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与出售或破产兼并相比较,有利于保留企业原有的优势和整体适应性。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小企业的市场化行为和创造性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旦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形式,对国有小企业重新建立市场快速反应的机制极为有利,完全有可能在新的条件下创造新的增长点。

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是“抓大放小”的重要内容。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放”,在于利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企业直接面向市场。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着力点就在于放活小企业,使企业更快地转变经营机制,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当然,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小企业都会搞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好的会做大,差的会淘汰,包括出售、转让、兼并、破产等形式。改制的目的在于形成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根据最近中央一些领导对“抓大放小”的指示和十五大的精神,在放活国有小企业,搞股份合作制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地放,大胆地改,只要不影响到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的控制力这一边界,都可以大跨步地进行“放小”。不能层层搞“抓大放小”,地方无“大”可抓,真正意义上的“大”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包括中型的国有企业,都属于“放小”的范围,而其首选的模式只能是股份合作制,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必将成为现阶段中国公有制最具普遍性的实现形式。

诚然,改革中的股份合作制还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甚至会有这样那样的制度缺陷。诸如在思想认识方面、政策法规方面、政府行为方面、资产评估方面、产权界定方面、股权设置方面、资产量化到个人方面、管理体制方面、收益分配方面、配套改革方面、竞争条件平等方面、改制费用过高方面等还存在很多问题。实际运作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统一,存在多种模式,如浙江温州模式、上海模式、广东顺德模式、山东诸城模式、山西朔州模式、四川宜宾模式等,但这些股份合作制模式都是对现阶段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我认为一定的所有制并不简单地对应于一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在不同企业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可以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而且,所有制的某一实现形式本身也可以多种多样。因此,不能简单、笼统地说股份合作制的多种模式的存在就是不规范、不科学,甚至有人否定股份合作制概念的科学性。事实上,改革与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很难说哪一种就规范,哪一种就不规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取得共识而较固定的界定标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大标准,都应该允许其发展,并积极予以扶持,这一点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给予了明确肯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公有制普遍实现形式,我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扶植它、引导它、规范它、完善它,使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健康成长。我深信,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普遍实现形式,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定会健康、快速地发展,把由国家推动的市场经济改革转变为全民自觉行动的市场经济改革,显示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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