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和创新
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安排的基本做法是:(1)农地评估, 即以自然村为单位把实物的土地货币化。评估的方法或是按照政府对不同土地的征地价计算,或是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或者综合各种因素折算,总之以简便和大多数人接受为基本原则。(2)折股到人, 各自然村的土地价值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的原则分到社员个人。各自然村的土地向行政村入股,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3)产权界定, 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行政村集中掌握,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社员分得的土地股份不具有所有权,不能买卖、转让和继承,只是据此分红。没有设集体股的村在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4)组织管理, 多以现有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行政村)为组织载体区,不再另起炉灶,统一掌握土地的使用发包和整体规划。普遍设置了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商贸住宅区。董事会是具体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
1.产权制度的构建。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比所有权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而产权是所有权的具体化或落实。所谓产权是一套关于人们对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益受损原则的规定。完备的产权是复数概念,是一组可分解的权利集,一般包括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当我们说一个人或组织对某物拥有产权,并不是指他拥有的实物存量多大,而是指他拥有如何使用、如何受益以及转让的权利。人们在使用稀缺资源发生利益冲突时,就需要通过产权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结构来建立行为规范,从而有利于形成合理预期、降低或消除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我国传统理论偏好所有制概念,认为所有制的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解决了,实践证明这是错误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另辟路径,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合作组织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表现在他作为集体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单独投包承包或联合投包承包,或者是放弃承包土地。如果他选择承包,他将按承包合同缴纳承包金和各项提留,享有对剩余产品的完全支配权,任何人和组织无权干预他的合法经营。如果他放弃承包经营,他对土地所有权并不因此丢失,而是量化为土地股份标明的份额,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
2.流转机制的构建。世界土地制度的演进表明,一个灵活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土地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证。土地股份合作制下的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户放弃土地经营并不丢失土地权利,而且可以分享土地收益,这就使从事二、三产业者安心离去,发挥其所长。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这个中介,按社区最大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流转,因而更能目标函数最大化,吻合社区公共利益。如集体收归使用权后普遍设置了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商贸住宅区,打破了农户分散承包和自然村的界限,有利于合理地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3.效率机制的建立。产权的意义就在于规范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家庭承包制因人口增减对土地实物的调整替换为对土地股份价值量的调整。无论怎样调整(因为一下子还找不到一劳永逸的配股方法),都不会影响土地物质形态的完整性,从而土地零星分割并不断细化的问题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农户投包承包,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也就易于形成稳定预期,克服短期行为。竞包本身产生的激励和约束以及规模效益的取得,使土地资源获得了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承包制的关系
有一种说法,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出现以后就取代了家庭承包制。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承包制是什么关系?是对家庭承包制的替代还是完善?我们倾向于后者。认识这一点首先应当把握家庭承包制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笔者认为,家庭承包制作为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一种制度创新,其本质内容在于形成了初步的农地产权安排和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改变家庭承包制的这一本质内容,相反是进一步完善和拓展了这一本质规定。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未放弃土地集体所有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思想,但通过土地股份化进一步构造产权结构,这实质上是把集体经济从原来的社团产权转向集体产权。社团产权又称共有产权,其特点是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社团资源为自己服务或获得利益,但每个人都无权声称这个资源或者其中的某个部分属于自己,这个财产属于整个社团,不可以对象化到各个成员身上。而且,对于社团产权来说,每个人对于如何行使权利的决定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共有产权最大的制度悖论是参与者名义上人人所有,但实际上不能说哪一部分属于自己,即所谓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由此派生出种种外部效应和机会主义行为,而个别成员的外部性成本总是由全体成员所分担,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外部性激励,并引致极其高昂和日益增加的监督成本。这种怪圈式循环降低了经济效率。集体产权的财产可以以某种方式分解或对象化在其成员身上,虽然关于如何行使对资源的各种权利是由一个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但必须要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成员若不满意,可以选择自己意愿的方式表示,如反对、弃权,甚至“用脚投票”。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制因素的引入,将土地权益部分地具体化到成员身上,适应了个人对产权的需求,缓解了或者部分缓解了共有产权的外部效应,降低了交易费用。
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未放弃地权均等和土地福利的原则,但通过土地股份化引入了效率机制,使公平与效率得到更好的结合,中国农地资源稀缺,农村人口众多,均田的制度安排就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改革之初,农业是农村的主业,很少有劳动力转移,土地是农民唯一的主要的生活来源和财富来源之本。但这种分田原则是缺乏效率的。均等的权利不仅体现在承包土地数量的均等,而且质量上必须好坏远近搭配,这就导致经营规模细小和零星分散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集体”的成员具有动态性,不仅包括现时人口,而且包括未出生和尚未娶嫁的人员。人口变动对土地调整形成一再的压力,尽管强调几年或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但制度内在的均田原则使调整土地不可避免。重新调整土地的结局是规模不经济的问题更为严重,并引发恶性的掠夺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且均田的原则对农民人才资本的差异不予考虑,甚至不考虑农业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分化,这就使土地粗放甚至撂荒。在中国现阶段,土地的公平原则仍是不可违抗的制度约束,然而怎样使之与效率更好地结合。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土地股份化,折股到人时充分考虑公平因素,但是由于把对土地的实物占有转为价值占有,这就摆脱了过去调整土地就要重新分割土地的怪圈,既遵循了均田原则,又引入了效率机制。
第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未放弃家庭经营这个基本内核,但通过土地股份化实现土地流转,把均包发展为投包和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特征。现代制度经济理论认为,制度对人的行为的激励,除了产权安排,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经济组织对成员努力与报酬的计量能力。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被组织在“集体”(生产队物)内进行劳动,每个成员的劳动投入和成果关联度极低,能够计量的只是这个“集体”的总产出,单个成员对总产出的贡献份额很难确定,这种困难性导致每个人应得的报酬也不能准确确定,这就造成成员普遍的生产性努力激励不足。而生产队由于规模太大,以及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又使劳动监督成本高昂并成为不可能。家庭承包制最具魅力的创新就是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特征,充分的激励,无需任何监督。但是家庭承包制的均包原则所导致的规模不经济可能把家庭经营倒退为那种中世纪的小农经济。土地股份合作制抓住了土地均包这个症结,巧妙地以土地折股到人、土地股份分红化解一部分人既不愿耕种土地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的困惑,促使他们积极主动放弃土地,并顺理成章地把均包发展为投包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并非简单地把农民过去的承包地统统收归集体。在农民有口粮田要求的地方,土地股份合作制依然保存了作为口粮的份地;或者保证提供口粮,集中土地。土地集中起来以后,依然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所不同的是,竞包、投包和市场经济,必然使农民选择规模经营。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中的产权残缺
土地股份合作制虽说是对家庭承包制开创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但目前还远难说是完善的。传统的制度遗产和现实的制度环境具有过于严格的制度供给约束,使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还留有某些传统集体经济的影子。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存在所谓产权残缺的问题,即资源拥有者对产权中的一种权利或全部权利的享有受到限制或侵蚀。
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对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股份化配股时,就是否需要保留一定份额的“集体股”以避免瓜分公有制之嫌产生了困惑。鉴于既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导向,农民大众只能在政治风险和经济利益的边际上进行某种均衡。最大限度伸展自己的利益边界并相应减少政治风险。不少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村仍保留相当数量的集体股。如果不留集体股,也必须在分配时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性质相似于集体股分红。由于存在着集体股,农民群众所获得的土地股份之和小于土地股份总额,相当的一部分土地实际上并未纳入产权界定。反过来,如果全部土地股份都界定到人,但又规定分配时集体优先提留,于是股东们的收益又受到了限制。这里的问题说到底是怎样保证集体组织的利益。然而改革一时还找不到圆满的办法,只好以残缺产权作为妥协。
进一步看,由于社员的土地是由集体产权分解而来的,因而具有软弱的性格,个人只享有按股分红的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转让和继承,这就表现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要素是极不完整的,不具有转让流转这样重要的处置权。由于土地股东对土地股票不能处理,为了不放弃这份“天赋权利”,人们就不会轻易迁出社区,不招工不招干,甚至女儿也不外嫁,大量“洗脚上田”的农民滞留在农村,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制约农村的发展,也会滋生很多的社会问题。由于股票是不能流动的,股东也就失去了“用脚投票”这样重要的表态方式,因而在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有可能违背股东利益的时候不能进行监督,从而使股东拥有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受到损害。这种状况在行政组织还部分行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会显得更加严重。
股权不能流转肯定是不好的。但它是利大于弊,抑或相反,目前似乎很难说清。人们很难预期其成本和净利益,政治风险的担忧使人们选择了宁“左”勿右。其实,这里困惑的焦点是:如果承认农民对土地股份拥有处置权那就得承认农民对土地股份拥有所有权,但这是否就会导致农民对土地股份背后的土地也拥有所有权,并进而导致土地被实际分割?这里,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所引入的股份制产权机理进行认识。我们说,股份制产权机理的奥秘在于把原始财产所有权变成了股权,并进而形成了法人产权。原始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股份公司之外的、单个人手中的财产权。由于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财产所有者都能运用自己的财产从事物质生产,尤其是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这就客观上需要股份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把分散在许多人手上的财产集中起来,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来组织生产。为了记载每个人提供了多少数量的财产,人们发明了股票这个财产证书。股票把原始财产变为股权,原始财产所有者变为股票所有者。现在股票所有者只能说他对公司投入了多少财产,而不能说公司的某个财产是属于他的。而且,股票所有者不能退股,他对包括自己投入财产所有形成的法人财产的营运如有异议,只能在投票时采取弃权、反对,最后的办法就是“用脚投票”收回价值,一走了之。这种交易行为意味自己虽然不做股东了,但有人来顶替,因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无论在物质上还是价值上都不受影响。股票的交易过程告诉我们股权流转并不影响股份资产的完整性,更不会形成对实际物质财产的分割。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股票,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对社员个人的配股并非对土地本身进行分割,而只是价值的量化,因此即使宣布个人对土地股票拥有所有权,股东们拥有的也只是土地股份价值。如果有股东要出售自己的股份,也只是价值补偿,不会分割土地实物;而且股票交易是有卖有买,也不会造成股份合作组织财产价值上的流失。
这里我们发现,一旦我们宣布土地股东拥有股权,允许土地股权流转,真正受到损害的是那些社区的未出生人口和儿童。如果宣布人们对配给的土地股票拥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我们不再可能调整股份的分配,那些将来出生的人按照传统规则的天赋权利本来可以也分得一份,但将无股可分;那些目前的儿童们,按照目前成人一股儿童半股的分配原则,只能分得并将永远拥有较少的土地股份。可见,实现股权流转,在根本上就要求我们抛弃我们已经非常习惯的制度安排——地权的均等和福利原则。我们是否有必要保留这一制度遗产呢?或者以这一制度的变迁为代价,给农民以完整的土地产权,从而全面与市场经济接轨。如果这样的话,这一变迁带来的社会震荡是什么?我们能够承受吗?这倒是需要认真思考了。
在中国关于农地产权制度建设的探索中,人们实际上正朝着变迁地权均等原则一步一步往前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由试验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正式制度安排就是一个标志。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随着人口因素变动就调整土地的做法虽然符合传统价值规范,但人地关系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越来越紧张的恶性循环。而且带来很多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如不改弦易辙,矛盾会越来越尖锐,明智的选择就只能是“一锤子买卖”。
笔者也倾向于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创新中贯穿“一锤子买卖”的思想,按现有人口一次性配股,以后不再调整,由此建立起完备的农地个人股份产权制度。如果这样做步伐过于仓猝,也不妨“大稳定,小调整”,即留出一定机动股,或者利用存在的集体股,对新成长起来的人和一部分新出生的人口配给土地股份。由于这些人对集体财产的积累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可以调低对他们的配股份额;一俟机动股或集体股使用完毕,即宣布今后不再分股。如果要采取这种办法,那么在制度安排的设计时,我们就要考虑有一个过渡期,根据不同地方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制约的差异,这样的过渡期将有多长?在过渡期中需要哪些相关配套措施,以完成过渡?我们认为,以下基本点应是不可或缺的:(1)第一步,可以宣布成人股不再调股和允许继承。第二步, 允许土地股份流转,但必须坚持土地股份不抽退和股份合作组织统一掌管的原则,对大股东要采取适度限制。第三步,土地股份不再调配,过渡期宣告结束。(2)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尽可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通过办工业小区和建农民城把从事二三产业的人逐步稳定在农村的新兴城镇,改变他们的劳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实现与土地的“决裂”。(3)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青年的文化素质,使他们自身有足够的条件去适应和参与城市(首先是农村城镇)二三产业的公开竞争择业。(4)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对土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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