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研究

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研究

卢余群[1]2004年在《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由此使大量的农民失去了土地。目前,全国被征地农民的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构建合理的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对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推进城市化、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嘉兴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地方特色,提出并实施了“以土地换保障”为主要特征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办法改革,由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并为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安置。政府将所有安置费和部分土地补偿费转入到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保专户,直接落实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上,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长期生活出路问题。但这一做法存在着安置资金渠道单一,利益补偿标准低,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许多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等实质性的问题。 本文在评价嘉兴市“土地换保障”机制的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经济学有关理论,从制度保证、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区域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当前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实质性融入城市等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占鹏飞[2]2012年在《被征地农民生存方式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有发生,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土地被征收之后其生活方式往往发生变化。因此,研究被征地农民生活方式问题,对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通过问卷调查、文献收集、入户访谈等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了昌吉市周边的北沟一村120名被征地农民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问卷120份,排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104份。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并结合个案访谈的定性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叁个主要结论:第一,在劳动就业方面,被征地农民就业率低、劳动强度大、稳定性差,并且工作流动性大。随着被征地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内部差异现象开始延续,并且贫富差距日益明显。其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偏弱、改革开放意识不强等;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第二,在收入和消费方面,被征地农民仍然是生存型的消费,消费水平还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他们的经济收入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由于城市消费比较高并且消费支出多元化,从而导致消费支出有所增加。第叁,闲暇生活方面,被征地农民的闲暇生活安排比较单调,闲暇生活的内容不丰富,和农村的闲暇安排区别不大。这主要是受其经济收入所影响,以及被征地农民社区规划建设的局限,公共空间明显不足,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相对缺乏等原因造成。根据上述研究结果,为帮助被征地农民更好地适应并融入城市生活。本文主要提出了叁个方面的建议:一是通过加强培训、鼓励创业等方面入手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提升就业质量;二是通过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和家庭力量等方式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叁是加强被征地农民社区建设,营造社区市民文化,促使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崔香芬[3]2012年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被征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的伴生群体,部分农民失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背景下,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同时也担负着包括就业、养老等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那么,农民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其无法继续维持从土地获取社会保障的传统模式,同时也因其被征地农民的特殊身份而未能享有城市居民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面对被征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客观生存现状;同时考虑到养老保障在社会保障众多项目中的特殊性,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以养老保障为主的公共政策,旨在通过引入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以更好地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却在事实上忽视了对政策客体差异性养老需求和选择意愿的考虑,也没有实现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效果,并同时导致了“碎片化”政策局面的形成,不利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统一整合和可持续发展。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中异常迫切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城市化战略决策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全局性的政治、经济、社会均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由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是什么?既有政策供给是否恰当“符合”政策问题的解决?政策客体——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政策的现实需求是什么?如何从我国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宏观社会背景出发,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思路创新,实现政策供给恰当“符合”政策问题解决,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有鉴于此,本研究选取江苏省为研究地点,以政策供给解决政策问题为基本研究取向,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既科学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又在对既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客观描述的基础上,科学评价既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供给,从而发现既有政策供给是否恰当“符合”政策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深入考察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政策的倾向性,这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降政策决策科学化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前瞻性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框架,提出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践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对策。通过上述研究,得出如下研究结论:第一,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实质是市场化转型特定社会情境下的养老风险分配问题。我国市场化转型时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及相应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逐渐弱化,被征地农民只能主要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竞争实现养老需求,并产生大量社会不满情绪,政策问题由此被感知;进一步,通过问题搜索可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元问题为城市化进程中因失去土地而引致的养老风险预防与控制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问题界定可知,转型时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质问题是基于一定价值观指导下的养老风险分配问题;在此基础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可以正式表述为:如何在综合政府、集体与个人叁方利益基础上,基于恰当的政策价值取向,对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在政府、集体与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责任分配,并进一步确定政府、集体与个人养老责任范围,从而明确由哪些主体以何种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何种水平的养老保障,以最终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以至整个社会总福利的增进。第二,既有政策供给未能恰当“符合”政策问题的解决。在政策目的与目标方面,既有政策目的顺应功利主义价值引导的主张,更多地顾及眼前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既有政策目标选择多以“低起点、低标准”为基本原则,无法有效解决该群体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且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长远规划性等。在传递利益与服务的形式方面,将原本属于补偿权范围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与原本应由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定数额的、用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货币补贴混为一谈,混淆了“补偿”与“保障”,因而在适度性方面有待商榷。在适用权益的规则方面,由于参保条件缺乏规范、统一性可能导致相同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均等地实现养老保障体系覆盖,有悖分配公平的原则;养老保障受益资格的一次性缴费条件规定过于苛刻,可能导致被征地农民放弃缴纳养老保障费用造成养老保障基金损失;对于达不到受益条件的个体也存在相对意义上的不公平等。在服务提供的组织结构方面,面临地方政府政策决策民主化程度不够、科学化水平不高,政策执行重视程度不高、且存在背离“自愿原则”而片面执行养老保障政策的行为,以及缺乏有效的政策监控、导致政策执行失真等现实困境。在筹资方式方面,“统帐”结合类型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上未能严格界定,实际上依然要个人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资金;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也面临基金保值增值与同城保衔接困难等多方面困境。同时,既有筹资方式还面临低补偿水平基础上的筹资比例不恰当以及筹资安全隐患和不经济性等现实困境。作为实现政策要素互动的重要环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评估由于存在着评估主体不尽全面、评估指标不尽合理以及评估方法不尽恰当等多方面的问题,阻碍了政策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发展和完善。第叁,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政策倾向性存在差异。老年、中青年被征地农民群体之间以及中青年被征地农民群体内部对养老保障政策倾向性存在差异。就中青年被征地农民群体而言,年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调研地性质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倾向性呈负相关,而受教育程度、非农就业程度、征地补偿款评价以及获得保障性安置与否等因素则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倾向性呈正相关。具体而言,年龄越小的中青年被征地农民群体越倾向于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反之,其参与意愿也越低;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青年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参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的意愿更强;相对于中远郊而言,城乡结合部的中青年被征地农民对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参与意愿更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群体,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参与意愿越强,反之,其参与意愿则越低;非农就业越稳定,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参与需求越高,反之,则越低;对征地补偿款评价越高,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参与需求越高,反之,则越低;相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人员,获得保障性安置人员对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参与需求更强。就老年被征地农民群体而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龄、征地后收入变化与老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性安置政策倾向性呈显着正相关: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被征地老年农民越倾向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安置,反之,则越倾向于获得一次性征地货币补偿;低龄老年农民倾向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安置,而随着被征地老年农民年龄的增高,则越倾向于一次性征地货币补偿安置;相对于因征地带来收入增加的老年农民,因征地带来收入减少的老年农民更倾向于选择由政府提供养老保障安置。第四,城乡统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构建需要基于“作为公正的发展”的价值理念,并同时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现实养老需求,实现养老风险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公正分配。其中,政府、个人、集体构成了被征地农民主要的、正式的制度性养老保障供给主体;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符合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的应然选择;应该在坚持广覆盖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定位为政策目标群体。在此基础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构建的核心内容是形成合理的政府—个人—集体责任结构,以合作共担方式共同提供。其中,政府养老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基础性地位,其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公平;个人养老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养老保障的个体缴费,其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效率;集体养老责任范围应定位于合理分担个体部分缴费责任,其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合理性。在政策具体设计方面,应着眼于社会风险的可偿性,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群体之间以及群体内部之间的差异性养老保障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实施分类保障,最终实现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最后,为确保政策的有效推进,应坚持“结构—功能”的方法论基础,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制度化建设为核心,同时加强政策外部环境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执行过程、改革既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创新被征地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制度以及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等多方面。

赵嵩年[4]2012年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成为了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再就业困难、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诸多的社会保障相关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满意现行政策。究其根源,在于农民拒绝接受“被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因此被征地农民问题成为解决我国“叁农”问题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也随之成为解决“叁农”问题的一条新途径。本文依托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研工作,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分两部分:一是通过执行层面的政府填写相关的实施情况;二是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此方法调研以准确掌握各地的经济发展、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出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供基础数据。文章使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研究从而对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策要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费用和保障标准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与培训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准备金设立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公众满意度进行细致分析,并且通过具体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分析得出多个目前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一系列针对目前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地方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促进城乡社保一体化进程;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全文共分“绪论”、“国内外研究综述”、“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分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公众满意度分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分析”、“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建议”七部分。

杨翠迎[5]2004年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以浙江省10个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年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 ,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浙江省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尚属首创 ,它对浙江省实施城市化战略目标 ,推进城市化进程 ,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以浙江省的 1 0个市为例 ,从中观层面对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归纳与总结、分析与评价 ,在此基础上 ,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张文心[6]2012年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国际城市蓝皮书称,中国已成为“城市化”国家,预计到2020年城市化率将达55%。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这就意味着被征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预计,在2030年,我国被征地农民将超过1.1亿人。如何保障从被征地农民到市民的平稳过渡,保障这批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各地一直以来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很多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社会保障政策。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从农民参保的情况看,这些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是相当低的。另一方面,国内外关于被征地农民的新闻报道较多,但是专题性研究不多,且多是站在政府的角度研究被征地农民的需求,采用对二手资料的分析,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不十分全面和具体。笔者以河南省周口市的被征地农民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被征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从施众和受众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为当地政府今后的改革提供一个建设性的参考。

孙民[7]2007年在《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由此产生了一个庞大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各地普遍存在重征用轻安置的现象,造成被征地农民多数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障无份”的“叁无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温州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早的地区,土地征用方面也有其自身特点,并被国土资源部列为第一批征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温州政府制定了一些政策,但从根本上讲,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系统介绍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理论,全面回顾温州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揭示当前温州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安置工作失效的原因,提出改革的思路及具体措施。希望为温州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为其他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借鉴作用。本研究认为温州现行的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叁种途径相结合的安置制度,理论上是有效的,但具体每一种安置政策设计上都还有不少缺陷。另外通过研究认为被征地农民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不仅要对征地安置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相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保障安置工作取得成效。

谭静[8]2007年在《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民失去耕作的土地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我国目前正处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伴随这一进程,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大批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由于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以及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叁无农民”,成为既失地又失业的困难群体。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失地农民现状、失地农民保障法制建设状况以及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保障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与城镇社会保障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形成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江苏省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一步的政策与立法建议。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理论与法理分析,主要介绍相关的理论与现行相关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江苏省及浙江省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上的相关探索。第二部分为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主要介绍了目前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及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情况。第叁部分为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计,包括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保障资金的来源与标准、被征地人员年龄段的划分及保障人员的产生以及保障措施等。第四部分为结论与建议,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2)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的效果;(3)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成效显着。并结合现有工作的经验,从政策和立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李国健[9]2008年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产业用地,与此伴随的是大量农民失去了土地。然而,由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滞后,被征地农民数量大,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的存在,加之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能力较差、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一些被征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弱势群体。被征地农民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如何通过相关政策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来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和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是解决“叁农”问题的一个焦点,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我国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本文以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理论依据为指导,对国内外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做法进行了分析比较和经验借鉴,对我国农民被征地引发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山东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实践探索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我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总体方略,并提出了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全文共由七章内容构成。第一章,导言。本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简要综述了国内外研究动态,阐明了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理论依据。本章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地租理论、土地价格评估理论、征地过程的博弈及行政寻租理论、“可持续生计”理论是指导我们在实践中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的依据,并分别分析了这些理论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现实指导作用。第叁章,中外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经验借鉴。本章首先对发达国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了介绍与比较,总结了其对我国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的启示:(1)严控土地征用,最大限度保护可耕地资源;(2)土地征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3)土地征用必须出于“公共目的”;(4)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给予多样化的补偿;(5)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使土地征用过程合法有序;(6)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然后在对我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成因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各地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实践探索进行了归纳总结,分别是留地安置模式、物业开发模式、房屋租赁模式、股权分红模式、土地银行模式、以“土地换社保”模式、“叁位一体”的综合保障模式、失业保障模式、养老保障模式、最低生活保障模式、就业促进模式。第四章,农民被征地引发的问题分析。本章分别分析了农民被征地后引发的身份问题,就业问题和补偿收入问题,并对引发这一系列问题的源头进行了探究。(1)在被征地农民身份方面,存在身份转换滞后问题。许多被征地农民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成为事实上的非农居民,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似农非农”的身份使他们在社会保障、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2)在被征地农民就业方面,存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受有地农民劳动力冲击等现实问题。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都较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差,加之受到有地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冲击,再就业十分困难。因此,对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而言,失地就等于失业,他们生计缺乏来源,极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3)在被征地农民补偿收入方面,存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收入偏低;支出与补偿收入存在矛盾;医疗和教育支出大,被征地农民不堪重负;投资支出具有盲目性和无计划性等问题。(4)被征地农民问题产生的源头探究。农民因土地被征用所引发的身份、就业和补偿收入等方面的问题,究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六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对征地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征地的范围和目的等具体范畴不明确,因此就无法从根本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征地补偿规定不合理,我国对土地征用补偿遵循“适当补偿”原则,而不是依据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在我国即为土地使用权交易价)确定,从而造成了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在确定补偿额时,严重脱离市场,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叁是征地安置不到位。货币安置是目前我国征地中最主要的安置方式。除此之外,各地还尝试了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和农业生产安置等辅助性安置措施。各种辅助性安置措施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弊端,主要是地方政府主导色彩浓,辅助性安置措施挤占了给被征地农民的货币补偿。四是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不完善,由此导致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土地浪费现象的发生。五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耕地入市交易机制不健全,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不利于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保护耕地,也不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六是土地征用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征地的随意性很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的补偿。第五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实证分析——山东省的实践探索。本章以地处沿海、经济快速发展但省内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山东省为例,对其各地在解决城市扩张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所进行的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山东省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许多做法值得推广。主要包括:统一征地标准,多种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调剂资金”制度;通过实施住房安置政策、建设“城郊新居”、建设中心村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住房安置;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安排;促使被征地农民顺利转变身份;引导被征地农民合理安排补偿收入投向以及拓宽被征地农民收入来源等六个方面。第六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总体方略。本章构建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总体方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主体,并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进行明确的战略规划。在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情况下,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必须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指出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主体,提出要确保政府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从切实转变观念、严格界定和限制各级政府的征地权、强化征地的全过程监督叁个方面转变各级政府职能,明确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群众利益优先原则和短期经济补偿与长期妥善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战略规划包括四个方面: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保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作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出发点;以引导农民用好用活土地征用补偿金,形成长效收益机制作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关键;以指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实现职业转换作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重要环节;以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基石。第七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鉴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结合我国人多地少、市场经济体制正趋于完善的实际情况,本章对当前和今后时期我国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给出了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优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规范土地征用及补偿程序;变土地“征用-出让”(征让)单一土地转移途径为征让、征购双途径,通过引入征购这一土地用途转移方式,有利于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性质的征地行为,从而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改进土地定价评估工作,科学、合理评估土地价格;允许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并运用相关理论设计了土地增殖收益分配模型,使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能够实现定量化,在实践操作中有科学的参照标准;将功能性补偿与产权补偿相结合,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2)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实体,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明确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除因公益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并由国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外,其他所有非公益性的建设用地,应由农民与建设用地者直接谈判,农民与政府、建设用地者处于同等的谈判地位。(3)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合理经营补偿收入。在土地被征用的同时,被征地农民会得到数目不菲的一笔征地补偿款。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进行资产经营,既是改善其生计、确保其持续发展、生活状况不断改善的一种有效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安全网之一。结合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可从叁个方面着手:一是抓好被征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居有定所,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村集体获得了大量的补偿款。利用征地补偿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关键是选准项目,还应倡导进行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避免产生过去集体企业所产生的问题,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叁是运用资本运营手段保障资产增值。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有必要对补偿收入资金进行运作,使之增值,既使被征地农民有了持续收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又可以提高非农化程度。(4)促进被征地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努力开拓就业渠道,拓宽就业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挖掘第叁产业就业潜力;将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现就地就业与拓展劳务输出实现外出就业相结合。(5)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全面社会保障的目标和标准要因地制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确保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行机制。论文的创新之处有:(1)提出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被征地农民与城市之间不是简单的土地供求双方这样一种关系,被征地农民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体之一,是重要的参与者。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帮助被征地农民继续生存和发展,完成被征地农民的职业转换(从事农业生产到从事非农生产的转换)和身份转换(从农民到市民的转换),完成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工业的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否实现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2)提出允许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出应当在科学、合理评估土地价格的基础上,允许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运用相关理论设计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型,使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能够实现定量化,在实践操作中有科学的参照标准。(3)提出区别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征地目的,实行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提出应按照征地目的的不同,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性质的征地行为,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对于公益性征地,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相应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益性征地,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完全补偿为原则,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与农民个体(集体)自行谈判确定补偿和安置标准。

张明[10]2007年在《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工商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征用,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导致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土地。我国每年有数百万农民失去土地。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一直延用的一次性发给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办法,给工商业和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留下了严重的隐患。对“土地换保障”这一新的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与实践,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找到了新的出路。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近年来在大开发、大发展的进程中,为保护被征地居民长远利益,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快实施富民优先工程,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该办法实行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本文在考察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评价了现行制度的优越性与不足。最后根据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开发区经济工作的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研究[D]. 卢余群. 浙江工业大学. 2004

[2]. 被征地农民生存方式变化研究[D]. 占鹏飞. 新疆农业大学. 2012

[3].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D]. 崔香芬. 南京农业大学. 2012

[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分析研究[D]. 赵嵩年. 浙江大学. 2012

[5].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以浙江省10个市为例[J]. 杨翠迎. 中国农村经济. 2004

[6].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研究[D]. 张文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7]. 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的研究[D]. 孙民. 同济大学. 2007

[8]. 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立法研究[D]. 谭静.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9].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D]. 李国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08

[10]. 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政策研究[D]. 张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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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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