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初犯分析--对广东省10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_父母关系论文

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初犯分析--对广东省10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_父母关系论文

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探析——对广东省未管所的100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广东省论文,罪犯论文,未成年人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访谈、个案研究和100名未成年犯的抽样问卷调查,以未成年人初次犯罪为切入点,来了解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基本情况,试就家庭因素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相关因素作一分析。

本次调查采取访谈法和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由53个问题构成,主要询问了未成年犯个人及家庭特征、初次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家庭关系、在校时的表现、同伴的情况。实际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份,有效回收率99%,实际调查样本的构成男性为80人,占有效比例的80.8%;女性为19人,占有效比例的19.2%。全部问卷资料由笔者核实后进行编码,然后输入计算机,利用SPSS11.5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双变量的交互分类和相关分析统计。

根据赫希控制理论,所谓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在做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感情。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这种感情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困难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青少年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埃米尔·迪尔凯姆说:“(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越微弱,他对群体的依赖就越小,他就会越多地靠自己,就会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不考虑其他的行为准则。”

以下笔者就家庭因素这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影响因素。

一、家庭结构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今天,典型的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越来越多,过去那种大家庭的控制力已逐渐趋于瓦解。调查显示:在抽样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单亲家庭占11.2%,继父继母的联合家庭占2.0%,由其他亲人代为照顾的占4.1%。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因素,往往容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访谈中了解到未管所的未成年犯中单亲家庭占了将近1/3。

心理学家陈会昌等人认为: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离异家庭子女与同伴关系、与父母关系较差,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人数比例较高,其中不容忽视的是心理破裂的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犯罪更有影响。案卷中记录的少年犯刘某(16岁,抢劫罪,判3年)就是一例:父母离异,各自忙着组合新的家庭,维持新的家庭关系,都将刘某当作包袱,谁都不管,只给他买了间小房子独立生活。一日一个朋友引诱他吸毒,说吸了后什么烦恼都没有了,结果试了几次就上瘾。为了吸毒,欠朋友很多钱,最终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

二、家庭关系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W·Gove)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引人注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1]”未成年初犯是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某种偏差的人。所谓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依自身的角色,在共同生活中的人际互动或联系,是家庭的本质要素在家庭人际交往中的表现形式,是家庭成员之间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和亲子关系是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家庭关系。其中夫妻关系(父母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基础、支柱;亲子关系是最稳固的关系,具有不可解除性。

1.父母关系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父母关系是否和谐,是影响子女个性发展的主要因素。父母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实在的教育因素。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父母之间的真正爱情,这是教育儿童最重要的精神力量。”他告诫父母:“我们做父母的,应首先以自己的相互关心的行为来教育孩子,关于这些应该永远记住。[3]”美国社会学家W·古德曾指出:“有研究表明,凡是父母经常吵架但又避免离婚的家庭,其孩子会比离婚家庭的孩子遇到更多的感情上的问题。[4]”案卷中记录盗窃抢劫少年陈某(16岁,抢劫罪,判8年),盗窃、合伙抢劫作案达9次之多。他谈到其父亲和母亲关系不好,父亲在外打牌赌博欠了几万元债,母亲和姐姐离家出走,从此家里没人管,父亲长期不回家,把房子也卖了,他只好以偷抢来维持生活。

2.亲子关系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亲子关系是以血缘关系及共同生活为基础,以抚养、教养、赡养为基本内容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结合[5]。良好的亲子关系对促进子女的社会化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早期家庭教育中的亲子关系对子女的社会化具有决定作用。日本学者诧摩武俊说:“不管你立足什么理论,在从婴儿期到儿童期、青春期的孩子的人格形成(其中特别是社会化)过程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构成因素。[6]”本调查主要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交往亲密度、子女对父母的感情认同、父母对子女的有效监督方面,来考察家庭的亲子关系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相关关系。

(1)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交往亲密度。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未成年犯与父母缺乏沟通,其中与母亲一起分享思想和感情的比例明显高于父亲,与母亲的交往亲密度在40%左右,与父亲的只有30%多。这种交往的核心在于它能够大大影响青少年在进行犯罪行为时想起父母的可能性。许多研究都证实,少年犯与父母的联系没有正常少年那样密切。这种依恋制约着少年的适当社会化和对行为准则的内化。如果在面临犯罪诱惑的场合,少年不考虑父母对他们行为的态度和反应,那么他们就很可能做出犯罪行为[7]。从回答问题和“初次犯罪的年龄”的相关分析来看,与“你与父亲一起讨论你的前途吗?”呈明显负相关(皮尔逊相关系数为-.281,P<0.01),即越少与父亲一起讨论自己的前途的未成年人越有可能更早地涉及初次犯罪。

(2)子女对父母的感情认同。感情的认同(affectional identification)、爱或尊重,被看成是与父母关系中的关键成分。那些对父亲认同的人可能会与他们的父亲讨论自己的问题,反之,就不可能。这种依恋的道德意义直接存在于依恋本身之中,少年对父母的依恋越强烈,他与父母的期望的联系就越密切,因此他就更有可能遵守社会的法律规范[8]。调查反映出子女对母亲的感情认同要高于对父亲的感情认同,但总体上两者的比例都只在50%左右(回答“愿意成为父亲那样的人”占49.5%;“愿意成为母亲那样的人”占55.6%)。通过相关分析看出,子女对父亲的感情认同与新刑期负相关(皮尔逊相关系数为-.198,P<0.05)。也就是说,有半数的未成年犯对其父母持不认同态度,且发现对父亲的感情不认同与其犯更重的罪行之间有很大的关联。

(3)父母对子女的有效监督。这里的“监督”并不是指他们的父母实际上限制了他们的行动,而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是因为他和他父母一起关心他的活动;不是因为他的父母实际上知道他在哪里,而是因为他自己感觉到他的父母知道他在什么场所。少年越习惯于征求父母对其行动的意见,他就越会把父母当作自己的社会心理场(social and psychological field)的组成部分,他就越有可能在做违法行为时考虑可能会使父母陷入窘境或惹上麻烦[9]。调查表明,父母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抑制少年犯罪。“当你离开家时你父母知道你在哪儿吗?”和“初次犯罪的年龄”的相关分析显示两者是负相关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222,P<0.05),即过早失去父母的监督,更容易导致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龄提前。

三、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作为基础的家庭教育,一旦出现失误和偏差,在教育对象身上便会形成深深的烙印,是很难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弥补或剔除的。家庭教育是培养个性化人才的摇篮。从实际统计数字来看,少年犯罪的高发阶段正是青少年逐步脱离家庭进入社会的转折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最容易发生犯罪行为的,又多是那些家庭教育不当或失去家庭温暖的少年。

1.家长素质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调查显示,抽样的100名少年犯中,父母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初中及以下,分别占74.7%和 85.6%。与父母的文化程度相适应的是其所从事的职业。一般来说,文化水平较高的家长职业为干部、教师、科技人员等;文化水平较低的家长职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调查显示,一般犯罪少年父母的职业 80%以上是农民、工人。将父母的文化程度与职业进行相关分析,得出都呈明显的正相关(两者的皮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239,P<0.05和.338,P<0.01),其中母亲的相关度更明显。再把父亲的职业与新刑期作相关分析发现,两者也是正相关(皮尔逊相关系数为.233,P<0.05)。说明父亲素质越低的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涉及重罪的可能性越大。另外,父母文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养育观念和教养方法,也会对未成年子女发生犯罪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2.家庭教育方式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笔者认为,家庭的不良教育方式或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重要因素。心理学家认为,青少年个性发展及特征与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关系很大,决定着青少年成长的命运。根据《家庭教育学》一书中的划分方法,把家庭教育方式分为四种:娇惯型、忽视型、支配型、专制型。本次调查结果也证实了不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犯的影响。其中娇惯型(占 15.3%),即父母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容易养成子女的骄横、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忽视型 (占8.2%),即父母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这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疏远、互不关心,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怪癖、冷酷、自私;支配型(占 8.1%)和专制型(占9.2%),这两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的、正确的教育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对子女的矛盾教育现象,即家长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影响的不一致或时松时紧(占57.1%)。前者突出表现在家庭中父辈与祖辈对儿孙辈要求不一致,如在教育儿孙的期望、教育方式等方面具有鲜明差异。矛盾教育会使子女无所适从,教育影响相互抵消;后者表现在家长对子女同一行为的不同态度。

3.家长的行为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未成年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往往以别人特别是父母的评价为转移的,所以家长对于孩子不良行为的默许、鼓励和纵容,常常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起点。家长行为有失风范主要是指家长文化素质、道德水准低下,行为不检点、不文明或具有不良嗜好,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案卷中的张某(16岁,卖淫罪,判3年),家里开一间小店,其母亲有时用姿色招揽客人,并且经常带男人回家过夜,她也慢慢习惯了。母亲有时也鼓励她招揽客人,于是她学会了在异性面前卖弄风骚。后来发展为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鬼混,最终因卖淫罪被管教。

道德观念是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家庭在人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作用。受父母直接教唆而犯罪的少年为数极少,而受父母不道德行为和反社会性影响而犯罪的就不是少数了,不道德家庭中的少年犯罪一般来说不是暗示和教唆,而是模仿和潜移默化感染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亲犯罪行为的影响及直接教唆,对未成年子女的危害更大。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占了6.2%。

在问卷中,对“如果在家庭外面饮酒就是自己的事”这一观点持“赞同”态度的占45.2%,“不赞同”的占39%,“不知道”的占16.8%,由此看出,现在家庭中家长的权威受到挑战。家长对子女的影响是言传身教的,如果父母平时有不良嗜好或品行不端,或者自己说一套做一套,比如自己抽烟、酗酒,却教育子女不能抽烟、酗酒,其效果显然不会好的,反而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极坏的负面榜样作用。

四、家庭居住区域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不良的家居环境指家庭居住的环境和条件,包括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因素。青少年往往因年幼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家庭居住区有犯罪行为或事件发生,必然对其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古代“孟母三迁”的故事,也说明了避开不良社会诱因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调查显示,抽样的未成年犯家庭居住区60.2%有犯罪行为或事件发生,其中经常性的占13.3%。

五、家庭经济情况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从调查显示,未成年初次犯罪中家庭经济因素不是第一位的因素,真正比较困难的家庭未成年初次犯罪的只占22.2%;相反,家庭经济一般和比较富裕的家庭的少年犯罪占大部分。从对经济生活水平的自我认定来看,未成年人对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价与其发生初次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关系,认为家庭经济一般的犯罪人数最多,达72.4%,且初次犯罪年龄更低。从两者的相关分析看,也是正相关关系(皮尔逊相关系数为-.267,P<0.01)。

调查显示,如此多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十分困难的未成年犯发生犯罪行为,包括很多是涉及金钱的盗窃、抢劫行为的发生,其原因可能更多地还在于前面分析的家庭教育的不当。

总之,不良的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影响是深刻的,应引起充分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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