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政党论文,充分发挥论文,政权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562(2014)04-0040-07 2013年2月6日,习近平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1]。这就从政党关系、政党性质、政党地位相统一的角度精辟地概括了各民主党派,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简述参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本质属性,阐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的重大意义,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的基本路径。① 一、参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本质属性 国家政权问题是政党制度的根本问题。政党制度是政党执掌、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权的政治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领导着拥有中国十三亿多人口的国家政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加国家政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确立过程、科学内涵、重大意义问题,我已经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理论思考》一文中作了阐述②,在这里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各民主党派作为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既不是领导国家政权的执政党,也不是西方国家的在野党或反对党。参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本质属性。参政既不执政,也不在野,更不反对,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特有地位和独特优势,是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一把钥匙。 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主张。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2]676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不断推进,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由“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发展成为“一个参加、四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如果说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主要是在协商于决策之前,那么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协商主要是在协商于决策实施之中。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协商,具有更加广泛内容,既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2]676,并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占有适当比例、担任领导职务等具体要求[2]676-677。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团结合作,支持他们发挥参政党作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国家政权建设。”[3]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一)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的比例低。2013年换届以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有18.7万人”[4],所占的比例只有“我们270万各级人大代表的总数”[5]的6.93%,远远低于占有不少于35%的适当比例;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828人,只占总数2987人的27.72%③,低于占有不少于35%的适当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在一届、二届、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分别占有的比例45.51%、42.25%、45.16%,而且低于在六届、七届、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分别占有的比例37.51%、33.13%、31.6%,只是与在五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分别占有的比例27.22%、28.5%、27.01%、26.85%相当或者接近(只远高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75年在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占有的比例2.98%);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这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共有16117人,其中党外人士只有4739人,只占总数的29.4%,除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广东、甘肃、新疆这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达到不少于35%的适当比例,其余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都没有达到不少于35%的适当比例④。 (二)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有的比例低。2013年换届以后,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48人,只占总数161人的29.8%,低于占有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462人,只占总数1702人的27.2%,低于占有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其中,除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到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其余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没有达到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 (三)在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的比例低。2013年换届以后,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42人,只占常委会委员总数204人的20.59%,低于占有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333人,只占总数1650人的20.18%,低于占有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其中,除上海、浙江、广西、四川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达到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其余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没有达到不少于30%的适当比例。 (四)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人数少。2013年换届以后,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有5人,只占领导班子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数15人的33.33%,除高于四届全国人大的20.83%、五届全国人大的22.73%,都低于一届全国人大的46.67%、二届全国人大的44.44%、三届全国人大的40%、六届全国人大的45.45%、七届全国人大的42.86%、八届全国人大的42.86%、九届全国人大的42.86%、十届全国人大的41.18%、十一届全国人大的40%,都没有达到不少于40%的适当数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领导班子中担任常委会副主任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有36人,只占总数269人的13.38%,其中,除北京、上海、河南、重庆、西藏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领导班子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常委会副主任都有2人,其余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领导班子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常委会副主任都只有1人,也没有达到不少于40%的适当数量。 (五)在各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少。虽然在各级政府部门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人数仍然较少。截至2014年4月1日,担任国务院各部门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只有17人,只占国务院各部门领导职务总人数413人的4.12%⑤;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担任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的只有29人,仅占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正副省长、主席、市长)总数267人的10.86%⑥。截至2012年9月,省(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分别安排党外干部382人;市地政府工作部门安排党外干部4047人,只有少数省市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达到一半以上[6]。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国务院副总理中一直没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这大大低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与比例⑦。 (六)在各级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少。尽管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明显增加,但是人数仍然较少。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只有2人,占有的比例仅为11.11%,低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0%。“截至2012年9月,31个省(区、市)级法院、检察院中分别配备党外领导干部44人、347人”[6],占有的比例不到15%。在相当多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中还没有配备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中基本配备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只占少数。 (七)在各级人大和政府很少有专职副秘书长。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天津、内蒙古、山西、安徽、河南、贵州等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党外人士担任副秘书长,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很少有党外人士。目前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地方政府副秘书长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中共党员。 (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正职少。虽然2007年以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正职的力度有所加大,但是担任领导正职少、副职多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013年换届以后,只有1位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国务院部门领导正职(万钢任科技部部长),在国务院74个部门中只占1.35%、25个组成部门中只占4%,其余16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务院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都是副职;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没有正职,都是副职;在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没有正职,都是副职;截至2012年4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正职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只有22人[7]。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以后一个时期有一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领导正职仍然形成鲜明的反差。⑧ (九)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领域比较狭窄。目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逐步向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领域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监督等领域拓展,但是仍然主要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而在宏观经济管理、财税金融资产、人事社会保障、农林工商交运、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信访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较少甚至空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存在突出问题有以下主要原因: (一)思想原因:党内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关门主义、宗派主义的倾向。不少党员干部仍然不愿意和不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有些人存在“清一色”思想,或者把民主党派当“花瓶”、当“摆设”,甚至极少数人视民主党派为异己力量,“出生于资产阶级”,防范、戒备多于信任,认为民主党派的人是靠不住的,致使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和无派党派人士在内的党外人士在国家政权中拥有的人数、占有的比例与其人民民主专政的爱国统一战线政权战略地位和重大作用极不相称。 (二)理论原因:对各民主党派性质和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的认识不完全清楚。一是对各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不完全清醒。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共对各民主党派性质问题的认识既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到“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再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又到“资产阶级政党”的反复曲折,又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到“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再到“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不断深化。直到2013年初习近平代表中共中央才明确肯定各民主党派是姓“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二是对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一战线政权问题的认识不完全清醒。许多人认为,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了,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存在统一战线了,就不是统一战线政权了。他们不懂得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同统一战线的内部构成之间的根本一致性,不敢承认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存在统一战线、仍然是统一战线政权,不敢承认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联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五者”政治联盟的爱国统一战线政权,不敢承认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一战线政权贯穿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因而在认识和处理统一战线政权问题面前显得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 (三)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经历了繁荣发展、曲折发展和恢复发展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无论是所占有的比例还是所居于的层次都比较高,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深刻印象。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逐步占据上风,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逐步减少,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丧失殆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拨乱反正,巩固和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政权,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在人数上逐步增多,但是要在比例和层次等方面恢复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水平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实现的,仍然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才能达到。 (四)现实原因:党内外干部队伍建设严重失调。目前我们党是一个长期处于执政党地位、领导着拥有13多亿人口的国家政权、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长期以来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党员干部。全国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干部有60多万人,他们中的许多人需要在国家政权机关进行适当安排。相比之下,长期以来党外干部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目前我国8个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成员只有95万人。“目前全国已有3.5万名党外干部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8],不到县处级以上中共党员干部的6%。这种党内外干部“一多一少”的分布状况必然反映到国家政权机关建设中来。党内外干部队伍建设严重失调是我国五大关系中政党关系失调的集中反映。在政党关系方面,截至2011年底,各民主党派成员88万余人,只是中共党员总数8260.2万人的约1.1%,即使加上无党派人士人数,也只有2%左右,在其他四大关系中的比例最低。在民族关系方面,截至2010年底,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万人,占汉族人口133972万人的8.5%;在宗教关系方面,截至2013年底,“中国有上亿信教群众”[9],估计约占非信教群众的10%;在阶层关系方面,“根据各方面材料推算,我国新的社会阶层总人数约为7000万人”[10]215,加上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共约1.5亿人,估计约占其他社会阶层总人数12亿多人的12.4%;在海内外同胞关系方面,截至2013年底,港澳台海外侨胞8119万人(香港721.97万人、澳门60万人、台湾2337万人、海外超过5000万人),约占大陆同胞136072万人的6%。 (五)制度原因:没有建立统一、明确、具体、过硬的统一战线政权人员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爱国统一战线政权中占有比例有若干规定,但是从总体上讲,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还缺乏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三三制”那样统一、过硬的比例要求,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以后一个时期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较大差距。 (六)国际原因: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如何建立、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政权,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没有现成答案和成功先例。苏联长期实行一党制,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外人士数量很少且有职无权,致使统一战线政权的党与非党联盟名存实亡,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统一战线政权建设产生消极影响,苏联一党制下形成的关门主义、官僚主义、特权、腐败等严重弊端,使苏共渐失人心,最终导致苏联解体。由于东欧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受苏联模式影响等原因,这些国家的党外人士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逐渐减少,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作用逐渐下降,许多国家的多党联盟、党与非党联盟同样有名无实,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东欧剧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学习苏联经验,逐步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与此相适应,在我国统一战线政权中,共产党员越来越多,党外人士越来越少,以至“文化大革命”走到极端,时至今日,积重难返。 三、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建设 一是加强统一战线学学科建设。目前,党建和武装斗争这两大法宝的学科党史和军事学已经纳入国家学科,唯独还没有把统一战线这个法宝的学科统一战线学纳入国家学科,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理论和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理论落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实践和爱国统一战线政权实践,也使包括扩大各民主党派参政在内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建议把统一战线学纳入国家学科,即纳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纳入国务院学委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纳入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纳入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点学科,纳入国家科技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设立或者认可的学科,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科院所、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重要内容,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重要内容。重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理论和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理论研究宣传,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提高理论支持、人才支撑、舆论支点。 二是坚持不懈地克服共产党内存在的关门主义、宗派主义的不良倾向。必须教育共产党员特别各级党员干部懂得:在政权问题上,我们党历来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共产党员不能太多,“多则无力,不多不少则力量大”[11]15。那种“不相信自己的主张正确,怕见人,怕通不过,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殊不知这是麻痹党腐化党的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12]11。充分认识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因此,我们“要教育我们党内的各级干部要善于跟党外人士共事,克服和防止关门主义的倾向”[13]。要把是否懂得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方针政策、是否会做统一战线工作特别是统一战线政权工作、是否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作为考察党员干部特别是在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制度建设 一是建议制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多党合作条例。把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参政作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硬化。例如,可以设想,制定阶段性的比例规定,首先在本世纪30年代,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安排比例和数量,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中有适当数量,达不到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就由超过比例和数量要求的共产党员自动退出,由党外人士依次递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要有适当数量,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应通过交流选配,达不到配备要求的,应留出空额,以后增补。除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应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加大党外正职安排力度,并逐步达到适当数量。在各级人大、政府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在参加国家政权的党外人士中,各民主党派成员大体上占二分之一,无党派人士大体上占二分之一,在县级以下政权中,无党派人士可以略多于各民主党派成员。其次,到本世纪中叶,“把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的人员分配制度确立为‘二二制’比较适宜,即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中共产党员大体上占1/2,党外人士大体上占1/2”[14]。爱国统一战线“二二制”政权构想,借鉴于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的创新实践、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我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斗争实践、来源于新中国初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的成功实践、总结于国内外统一战线政权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根据于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既能保证会议由我领导、又能养成民主精神”[15]337、“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还是一半一半好”[16]14、“共产党员人数太多总不好,还是要保留原来比例”[17]392等统一战线政权思想观点。 二是将“爱国统一战线政权”写入宪法。爱国统一战线政权集中反映了我国全体“五者”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集中反映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其他基本政治制度,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政权的一贯主张。历史上中共有将其所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优良传统和良好效果。1941年中共向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政会提出了反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三三制”原则主张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纲领获得会议一致通过,使抗日根据地建立的“三三制”政权成为“民主中国的模型”。1949年我们党关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的主张载入《共同纲领》,获得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爱国统一战线政权”载入宪法,必将产生新的良好效果和深远影响。 (三)加强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组织建设 一是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首先是思想建设问题。这是根本建设。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目标,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其次组织发展问题。这是基础建设。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总是以一定数量成员为对象的。在中国这样拥有13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里,在拥有8700万中共党员的旁边,目前全国各民主党派成员95万人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要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为主和为辅的关系。没有一定数量就没有一定质量;为主不是唯一。重点是把拥护中共领导、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认民主党派章程、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代表性中青年吸收到民主党派。适当放宽发展民主党派成员的范围、地域、年龄等限制规定。 二是积极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要进一步拓宽党外人士的选拔渠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中应有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为做好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党外人士的选配工作创造条件。加大从新的社会阶层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方面选拔党外人士的工作力度,使党外人士队伍素质更优良、结构更合理、数量更充足。要广开党外人士的推荐门路。运用社会推荐、自荐报名、评优比先、论坛竞赛、公开招聘等多种多样的形式,面向全社会开放式举荐优秀党外人士及其后备人选,目前所谓“党外代表人士少”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要加强党外人士培养教育。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在培养教育党外人士的主渠道作用。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根本保证。加强和改善党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领导,必须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国家政权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必须推荐更加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重要领导职务,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亲民执政、廉洁执政;必须搞好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保证党外领导干部有职有权有责;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照顾同盟者利益,帮助他们解决政治待遇、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 ①2014年3月18日作者在参加中央统战部“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略有改动。 ②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确立过程、科学内涵、重大意义问题,我已经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发表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理论思考》一文中作了阐述,在这里不再赘述。 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2月27日审议确认并公布的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和中国人大网提供的全国人大代表信息进行统计获得的数据。 ④根据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披露人大代表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统计的,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西藏、陕西没有公开披露人大代表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⑤这里的国务院各部门领导职务是指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并在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 ⑥根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网站公布的政府领导信息进行统计获得的数据。 ⑦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中,党外人士有28人,占50%;副主席6人中,党外人士有3人,占50%;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党外人士有2人,占50%;政务院委员15人中,党外人士有9人,占60%;32个部级单位104人正副职负责人中,党外人士有44人,占42.3%。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党外人士在国务院各部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与比例在1/3—1/5之间,党外人士担任省部级政府领导职务仍然有92人。 ⑧1949-1954年期间,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务院所辖32个部级单位领导正职13人,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人(沈钧儒),担任省级政府领导正职6人;1954-1959年期间,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部级单位正职15人,担任省级政府领导正职3人;1959-1964年期间,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部级单位正职10人,担任省级政府领导正职3人;截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部级单位正职9人,担任省级政府领导正职3人。标签:中国民主党派论文; 爱国统一战线论文; 中国共产党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时政论文; 全国人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