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论文

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论文

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

贺汉魂

[摘 要] 财富分配正义是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强调幸福是人生的最高追求,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才是真正合理的分配。马克思从财富的性质阐析了分配真实的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础;从财富的形成阐析了按真实贡献分配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强调劳动创造财富,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财富主要应分给劳动人民;从正义的局限阐析了超越按贡献分配是增进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强调生产力越发展,财富越丰富就越应该超越按贡献分配;从分配的实现阐析了人民主导是财富分配能够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强调确保人民主导财富分配的根本基础是建立、健全公有经济,确保权为民使用。

[关键词] 马克思;人民幸福;分配正义

物质财富是人类经济利益的最基本形式,分配是人们获取物质财富的根本途径,正义常被视为财富合理分配的最根本标准,“正义性是财富伦理的基础,必须坚持正义原则”[1](P4)。其实幸福才是人民的根本追求,合理的分配正义应是增进人民幸福的分配,否则便是虽正义却不合理的分配。在马克思之前,英国学者威廉·汤普逊(1775—1833)已明确提出:“分配财富的目的和用劳动来生产财富的目的一样,便是借此尽可能地给那个生产财富的社会以最大的幸福。”[2](P27)威廉·汤普逊的财富分配思想是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欧文的社会主义思想与李嘉图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的产物,唯心与空想性非常明显。与威廉·汤普逊不同,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明确论述了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才是真正合理的分配。财富合理分配是当今人类的伦理难题,是新时代中国人民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对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思想进行新的正义追问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分配真实的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础

经济领域的分配,人民常言的是收入分配,意指通过分配使人们实现某种收入。财富是人们的最基本需要,自然也是最真实的收入,就如威廉·汤普逊所言:“和社会利益攸关的,主要是财富的使用和分配问题,而不是财富的多寡。”[2](P6)这就是正义成为判断财富合理分配根本依据的重要原因,因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P7)其实正义的分配未必就是合理的分配,亚里斯多德早就指出“只有幸福才有资格称作为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东西”[4](P10),马克思更明确提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5](P291-292)。马克思念念在兹的是增进人民的幸

福,在中学时他就立志:“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6](P459)马克思从不否定创造、占有财富是人类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7](P531),但始终强调财富增长不应妨碍增进人民的幸福,所以强调“劳动本身,不仅在目前的条件下,而且就其一般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而言,在我看来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7](P123)。由此看来增进人民幸福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分配是合理的分配的根本标准。

无疑,增进人民幸福,人的生命、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基本权利也应该成为分配的重要对象。马克思对此有过详论:如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人权分为人的权利(the right of man)和公民权利(the rights of citizen);马克思还明确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8](P227)。马克思的权利分配正义论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强调人民享有权利,增进幸福的权利分配才是合理的分配,这也是马克思批判剥削制度的重要原因,如批判“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必要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5](P293);二是强调公正分配财富是公正分配权利的根本基础,因为“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对对象化劳动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对象的关系,那么他对这一对象所以发生这种关系就在于有另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人是这一对象的主宰”[11](P165)。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抽象权利观的重要原因,“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5](P294)。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公正地分配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础。

何谓财富?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9](P420)。财富的性质决定了增进人民的幸福,一切没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财富,如不安全食品,本就不该分,公正(正义)地分更加害人,因而更不合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批判资本家把不安全食品分给工人,“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10](P289)。财富应是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财富同时意味着:其一,分配财富的表现形式,主要指货币,不能等同于分配真实的财富,这就是真实收入与名义收入的区别所在;其二,人的生命、器官及其功能、健康、情感等虽可泛称为财富其实并非真正的物质财富因而不该分,马克思批判粗陋共产主义重要的一点便是这种共产主义把私人所有的普遍化和完成看成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首要目标,这会带来分配女人的“公妻制”,“这个用普遍的私有财产来反对私有财产的运动是以一种动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公妻制——也就是把妇女变为公有的和共有的财产——来反对婚姻(它确实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有财产的形式”[7](P183)。那么,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财富就应该分配吗?依然未必,其一,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财富,如大型机器,若分与私人将严重影响其功能实现,因而不该分。这就是马克思强调生产社会化决定了生产资料应社会化,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原因。其二,使用价值真实却对增进人民幸福无益的财富也不应该分,否则容易导致过度消费的消费主义现象。马克思指出过度消费在商品经济社会容易发生,因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了拜物教性质”[10](P90),财富因此成为一些人生活中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美好需要,人本身因此而物化。

点评:“流动党校”重在“流动”,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活动室、田间地头,都可以随时开课,政治、经济、法律、农业技术方面,党员群众需要什么就讲什么,并且让党员群众根据需求自己选学。黄土岭镇的“流动党校”名副其实。

财富是客观的,幸福却是主观的,甚难判断,康德就言:“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至于虽然人人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定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12](P24-25),以增进人民幸福作为判断财富分配合理性的根本标准似乎定然产生“难以度量”的问题。其实这种“难以度量”并非真问题:其一,财富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基础,人民幸福否本就应由人民自己来判断,人民主要是从得到的实惠来判断,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如果我们的发展不能回应人民的期待,不能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样的发展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13](P213)。其二,幸福虽是主观体验,幸福的性质与实现程度却是客观的,“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意识形态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7](P571)。事实上,增进人民幸福完全可以客观化为人民的幸福指数,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的根本基础依然是满足人民对真实财富的需要,因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手段来实现”[5](P293)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财富成为分配的对象必然意味土地等自然资源与劳动也成为分配的重要对象。马克思认为土地等自然资源只是“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10](P56),分与私人将从根本上妨碍人民幸福的增进:如“他们(指地主,引者注)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11](P700),私人拥有土地后大多会追逐短期利益,如投资房地产,马克思曾引用房产老板的话:“一个人要想发迹,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11](P876)但是劳动总得在有限又“拿不动”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上进行,由是划定空间分配资源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成为分配自然资源的基本方式,资源所有权由此产生,“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11](P695)。劳动分配实际就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体现人的自由本质,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途径,所以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劳动的意义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实现,所以劳动又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权利与义务应该公正地分配,否则回避劳动义务者享受不到劳动增进人生幸福的意义,劳动义务过重者则会因为过度劳动减损人生幸福。

首先,按贡献分配主要针对财富分配,而非一切可以分配的对象。马克思指出人并非纯粹的感性动物,人类实践活动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追求物质享受的感性活动,“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7](P503),强调“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6](P459),同时批判所有事物严格按贡献分配实际是人性在异化,“你拥有的就越多,你的外化的生命就越大,你的异化本质也积累得越多”[7](P227)。与马克思不同,资产阶级主流经济学以财富最大化而不是增进人民幸福为根本宗旨,“国民经济学这门关于财富的科学,同时又是关于克制、穷困和节约的科学,而实际上它甚至要人们节约对新鲜空气或身体运动的需要”[7](P226),特别是“国民经济学不考察不劳动时的工人,不把工人作为人来考察,却把这种考察交给刑事司法、医生、宗教、统计表、政治和乞丐管理人去做”[7](P124)。由此也可见资产阶级幸福经济学的虚伪性,“既然按照斯密的意见,大多数人遭受痛苦的社会是不幸福的,社会的最富裕状态会造成大多数人遭受这种痛苦,而且国民经济学(总之,私人利益的社会)是要导致这种最富裕状态,那么国民经济学的目的也就是社会的不幸”[7](P122)

二、按真实贡献分配财富是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

真实贡献是财富分配正义的根本依据可谓是常识,“每个人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16](P3)。劳动是财富之父,是人们对财富生成的最基本贡献,劳动同时也是对劳动者体力与脑力的消费,“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17](P31),而且“劳动不可能象傅立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游戏”[9](P108)。正义的实质是等利害交换,“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所失的中庸,交往以前与交往以后所得相等”[18](P03)。通过分配使劳动者获取财富,进而消费财富自然是确保分配正义、增进人民幸福的根本要求,基本内容便是不劳不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马克思此思想可以简称为劳动的才是正义的。

在财富生成中,生产要素的贡献无法否认,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合理性的根本依据。马克思并不反对之,但强调生产资料是劳动者的物化劳动,是劳动者做出的贡献。所以正义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实际是另一类型的按劳分配,即按物化劳动分配,基本标准是“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或者说,是以生产它们自身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为限”[10](P239)。马克思同时指出“人最初并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与自然对立,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20](P109),此言意味与自然共生之人成为自然物的所有者当然合正义。人是社会的人,国家产生后便成为国家的人,马克思强调“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8](P232-233),所以增进人民幸福的所有制应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P874)。这同时意味所有国民均可依据自然资源的资格权分得一些财富,而且由于任何国民一生中总有一些时间是无法劳动的,所以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应保障“按需分配”的部分能够优先进行。

最后,任何贡献都难以准确地计算,严格地按贡献分配根本无法实行。以按劳分配而言,同质的事物才好进行量的比较,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恰在于劳动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劳动质的不同主要因为劳动能力不同,劳动能力的形成虽是个人天赋加勤奋的结果,却也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且劳动能力越强者,无偿占有的社会资源就越多,社会为此付出的培育成本就越大。所以个人能力既是个人的财产也是社会的集体财产,个人贡献必然内涵了社会的贡献,二者的界限确实难以准确区分,这就是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同时又承认这是弊病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劳动不同在于不同劳动者使用着不同的生产资料,这种“不同”是生产力系统质量与数量组合的必然要求,算清不同生产资料“不同”导致劳动贡献“不同”的程度显然也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根本不可能。生产要素的真实贡献那就更难准确区分了,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在活劳动作用下才能形成,“生产资料只有在劳动过程中丧失掉存在于旧的使用价值形态中的价值,才把价值转移到新形态的产品上”[10](P239)。严格地按贡献分配甚难更加说明了分配是社会关系决定的,同时也意味为了增进人民的幸福,在无法准确计算每个人的具体贡献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超越按贡献分配,让人民共享财富是现实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至少保障人人可以得到生存、发展最起码的物质保障,这就是马克思强调“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8](P435)的重要原因。

真实的劳动贡献应如何计算?劳动的质与量当然是计算的基本维度,主要表现为生产出财富的质与量。但是不同财富的重要性实难比较,在正常的社会里总不能认为吃饭比穿衣重要。由是只得另寻其他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时间,因为任何劳动都表现为人的生命力消耗,人的生命长短均以时间计量,时间长短是客观的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过计划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确带来了平均主义的后果,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首先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就是说,即便在社会主义社会,多劳者未必多得,少劳动者也未必少得。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也是一种空想吗?当然不是。其一,按劳分配是分配原则,原则的合理性首先在于价值的合理性,按劳分配的价值合理性主要在于它是合劳动正义的分配原则。其二,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劳动者能各尽所能。无疑,此种情况下,劳动的质与量大体是可以衡量的:质主要表现为工作性质不同,量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的多少。其三,在集体经济中劳动者主要凭劳动贡献从所在单位获取分配而来的财富,这一点与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是一致的,“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8](P434)。其四,马克思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行方式也有所论,如明确提出价值“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1](P722)。这实际上说明了劳动者的真实贡献不能只看其本人的劳动时间,还得看劳动者的劳动的时间得到社会承认的情况。其五,马克思指出任何劳动都是联合劳动,均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离不开社会管理的作用,“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7](P188),财富是社会成员在国土上集体共创而成,自然应该大家都有份,“如此一来,‘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8](P433),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8](P434)

但是劳动的未必都是正义的,劳动贡献因而未必就是真实的贡献。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贡献成为真实的贡献还应合另外两个劳动正义原则,即正义的才应该劳动与劳动应该是正义的劳动的根本要求。所谓正义的才应该劳动主要指生产者或组织生产者获取生产资料的行为应合正义。马克思指出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因劳动才成为工具与对象。根据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正义要求,劳动者使用自己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或者通过公正交换、分配获取他人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由此作出的贡献才是真实的劳动贡献,所以马克思强调应分清楚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它人的劳动为基础”[10](P876),不应片面地认可废除一切私有财产,“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9](P45)。所谓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主要在于具体劳动可能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劳动,主要指破坏自然环境由此招来自然报复的劳动,如“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了社会生产过程的技术和结合,只是由于它同时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源泉——土地和工人”[10](P580),与生产对人体直接有害的物品,如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劳动。显然,不能将有用的财富分配给那些进行无用,特别是进行有害劳动的劳动者,他们的贡献也不是真实的贡献,相反,社会应按等害交换的正义精神对其进行惩罚。

对比马克思,在按贡献分配方面,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有两大根本缺陷。一是否定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正义要求,主要表现是混洧生产要素贡献与劳动贡献。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最为典型: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地主得地租都是正义的,因为这三种要素在生产中共同创造了产品的效用和价值。马克思批判指出这种分配理论“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11](P936)。二是否定正义的才应该劳动的正义要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要来自掠夺本国与他国人民的财富,即使初始资本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结果,由于初始资本的价值随固定资本价值转移而总是一个近于消失的量,他们不断获得的利润实际上仍然是剥削而得。至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财富越来越多,主要来源是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无偿占有自然生产力,工人协作劳动产生的社会劳动的自然力,“这些自然力,和由协作、分工等引起的劳动的社会自然力完全一样,是被资本家垄断的”[11](P725),通过暴力或不等价交换、操纵金融资本等手段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在解决“分多少”方面,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主要理论是边际生产力理论,基本要义是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减某一要素导致产品数量的增减就是该生产要素对生产力的贡献。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根本假定是边际产品递减,实际上边际生产力取决于要素比例搭配的性质,未必递减,而且技术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要素的生产力无论是增是减均是所有要素生产力的共同增减。资产阶级之所以青睐边际生产力理论,重要原因在于生产是由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组织的,在边际贡献无法准确度量的情况下,各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实际是由资产阶级说了算。

实施科技小巨人计划,在全市选择10家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自主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档次较高、经营业绩较好、企业家素质较高、发展意愿较强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建立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签订不超过三年的相关投资协议,到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供担保建立“互助协会”。

三、超越按贡献分配是增进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超越按贡献分配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根本而言源于正义的局限性。关于正义之德的局限,人们容易想起休谟所言:“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1](P536),随着人性越来越不自私,财富越来越不稀缺,就应该越来越超越正义的分配。其实马克思也有过类似的论述,如指出按劳分配原则确保的平等权利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原则,这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进入财富极其丰富,全面超越人性有限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P436)。这其实也意味越是具备这些条件,就越应该积极超越按贡献分配。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分配,除了它没有真正做到按贡献分配,也在于它没有实行应有的超越按贡献分配,如只有少得可怜的失业保障,而且把它当作对付工人阶级罢工的手段。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先得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以保障再生产,在此基础上再扣除一般管理费用和用来满足学校、保险设施的公共需要及设立失业保障基金,而且明确指出“至于扣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但是这些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8](P433)。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超越按贡献分配与按贡献分配并存的原则,而且超越按贡献分配的程度应越来越充分。对此,我们认为马克思从分配的对象、领域、实现途径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析。

早在夏天,白玉儿为公公烂眼阿根哭得贼伤心,就有人说东道西,张翔就跟白玉儿闹,白玉儿一气之下跟苏秋琴走了;现在男人婆就地正法,吃了钢花生,张翔去收尸前,找过白玉儿,要她一起回来给他娘办丧事,但白玉儿死活不肯,她说她已经决定跟他离婚了,从此跟他们家浑身浑脑不搭界了。

与马克思不同,西方资产阶级主流经济学以实现个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研究主题,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伊的表述很经典,“政治经济学根据那些总是经过仔细观察过的事实,告诉我们财富的本质。它根据关于财富本质的知识,推断出创造财富的方法”[14](P18)。在自由主义财富经济学的流毒下,不少人以占有、消费物质财富取代对幸福人生的追求,人文与经济的双重危机由此随财富增殖而不断加深。西方学者的权利分配正义论大多奠基于回避财富分配正义的基础上,普遍做法是以交换正义替代分配正义。这种做法的实质,斯密有所说明:“财产对他(指财富拥有者——引者注)直接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产物的支配权。”[15](P15)认可资本主义私有制天然合理和永恒存在是资产阶级分配正义的根本特征,“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7](P155)。马克思则从生产方式中追问实行分配正义、增进人民幸福的答案,所以马克思既批判资产阶级分配正义论的虚伪性,“难道经济关系是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法的关系吗?”[8](P432)也批判主张不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却谋求政治权利平等思想的空想性,“纯粹是资产阶级的人民党、和平和自由同盟的回声。所有这些要求,只要不是靠幻想夸大了的,都已经实现了”[8](P445)。现代西方学者伍德认为马克思没有经济正义论,特别是没有分配正义论显然忽视了马克思是从生产方式理解分配关系、分配正义的,这依然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庸俗社会主义观点,“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8](P436)

例 5:It is not knownhow many people are involved in informal recycling in the region,but the number of people picking wastes on the streets is quite high.

其次,在所有领域按贡献分配财富将妨碍增进人民的幸福。西方学者米勒将人类社会概括为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联合体三种基本人类关系模式,指出团结性共同体内部“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22](P32);“就人类群体间的关系接近于工具性的联合而言,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22](P33-34),公民身份联合体中“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及政治社群为其成员提供的各种服务”[22](P37)。其实马克思对此早有所论: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价值时将家庭生活视为一个整体,“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10](P199-200),深刻地批判“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19](P34);高度赞扬工人在联合劳动中形成了联合精神。这些都说明在马克思看来按贡献分配的正义原则并不适用于家庭和无产阶级的同志式友谊。事实上,超越按贡献分配,包括按劳分配,对作出贡献者并非不利,因为按贡献分配是一种事后分配(只有事后才能计算人们的贡献),出现严重亏损时,作出贡献者必然所得甚少,甚至一无所得,这就是马克思强调应事先进行扣除的重要原因。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实行按贡献分配要以超越按贡献分配为前提,否则不要说增进人民幸福,人民恐怕连起码的生存都无法保障。

到了高三,学生的主要精力会很自觉地集中在学习上,很多同学不愿意当班干部,此时,为了保持班内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一般会沿用原来的班干部队伍,但同时设立多个副职,分工到位,变成班内人人有事做,人人做小事。这样一来,既让更多的人体会了当班干部的不易,也锻炼了部分同学,争取他们支持班级建设,同时又减轻了我这个班主任的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超越按贡献分配的思想实质仍然合乎分配正义:其一,在财富创造中,劳动是主要贡献,劳动同时是表征人类生命自由的活动,实现人类自由的根本方式,“具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是自由的”[7](P335)。这就意味在非异化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本身就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劳动者“多劳”本身就是社会给予了更多的权益,相反,劳动者“少劳”恰可能是为了他人能劳动而作出了自我牺牲。这时,一些劳动者少于“多劳”的“少得”和一些劳动者多于“少劳”的“多得”其实并非不正义。其二,马克思强调合正义精神的各尽所能是实行按需分配的基础,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是共产主义社会,正义原则依然是社会运行的根本基础,不应该把按需分配庸俗地理解为想要什么就分什么,想要多少就分多少,“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9](P52)。其三,马克思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P435),“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7](P538)这实际上说明了普遍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必须以长期实践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

四、人民主导是实行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的根本保障

就财富分配实行而言,显然是“谁来分”决定着“如何分”,包括分什么、分多少、分给谁。马克思认为这就是资产阶级分配正义论虚伪性的根本所在,“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11](P994)。马克思指出“谁来分”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里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17](P37)。马克思所谓分配先于生产意指“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7](P37),这就意味主导财富分配的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而未必是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劳动者,那种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简单理解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的观点显然是庸俗的[23](P14)。事实上,剥削阶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人民的幸福感不断下降往往是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增加的必然结果,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7](P156)

“谁来分”决定着“如何分”同时意味按劳分配并非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事实上,奴隶主给“多劳”的奴隶多分一些食物,农民交租后劳动越多自己所获越多,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时间越长,劳动质量越高,工资便越高,形式上均做到了按劳分配。反言之,社会主义社会也应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只要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取生产要素的途径合正义,分配后所得不过度。那么应由谁主导财富分配呢?当然应由劳动者来主导分配,确保劳动者主导分配的基础当然是废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9](P45)

现代社会,财富分配多经过初次与再次分配两个阶段,主导二次分配的主要是政府,初次分配也必然受到政府的影响或管控。马克思指出政府具有阶级性,但是政府也是人,难免有私心,“首先是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8](P430)。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那个旧社会的痕迹”[8](P43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因腐败产生的财富分配不正义是普遍现象。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官员有的似乎很清廉,其实在于资本主义政府官员或只是资产阶级的雇员,或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的富有者,精打细算的资产阶级会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对他们进行监督。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官员的清廉是根本制度不正义基础上的清廉,因为资产阶级政府“要满足各种私有者的的要求,因为各种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基础,如此等等”[8](P430)。正如托马斯·皮凯蒂所言,“若以为腐败是导致极为不公的财富不平等和财富过度集中的唯一根源,那就想得过于简单了。其实私人资本的积累和分配过程本身就具有使财富集中且往往过度集中的强大推动力”[24](P4)。至于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可能出现严重的腐败情况,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公共财富更多,行使占有、提取、分割和使用公共财富权益的是公共权力机构,的确容易发生分蛋糕者利用规则不完善偷蛋糕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制度的建设、实施,确保主导分配者不敢贪、不想贪、不必贪。

与马克思不同,西方学者往往从原初状态、个人权利等抽象先验的观念设想正义原则的实行方式,罗尔斯的正义论最为典型,“原初状态纯粹是一种假设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3](P120)。马克思对此早有批判,“我们不要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当他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7](P156)。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则认为市场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反对分配正义。自由主义经济学鼻祖斯密强调“各个人源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通过市场会逐渐形成一种完善的经济社会秩序,因此个人利益或追求自身利益是合乎道德、善的”[15](P27)。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哈耶克对此赞扬:“斯密的决定性贡献,是对一个自发秩序作出了证明。”[25](P331)马克思早就批判这种自由观忽视了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控制着劳动力,劳动者并无真实的自由,增进人生幸福只能是奢望,“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7](P572)。这就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者虽然也讲正义,却大多只讲规则正义的重要原因,“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26](P81-82)。几乎所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者都反感“政府”主持分配正义,其实他们反对的是政府减损资产阶级的自由,需要的是政府保障资产阶级享有更充分的自由。马克思努力要维护的是人民的自由,“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9](P47)。维护人民的自由,在分配方面自然要突出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的作用。无疑,实现此功能的前提是政府行事合正义,但这与要不要加强政府的作用是另一回事。

S P F级T L R 4基因敲除小鼠7 0只,6周龄,(20.3±2.5)g,雄性,购自南京大学模式动物研究所,合格证号:201800971.普通饲料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动物实验中心提供,高脂饲料由上海普路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提供,动物饲养于湖南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SPF级动物实验室。实验过程中,所有研究人员均人道地进行动物实验,严格遵守动物实验的各项伦理条例。

[参考文献]

[1]唐凯麟.财富伦理引论——为庆祝《中国社会科学》创刊三十周年而作[J].北京:中国社会科,2010(6).

[2]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M].北京: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亚里斯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0]马克思思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14]让·巴蒂斯特·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M].郭大力,王亚南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6]约翰.贝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M].王翼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亚里斯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0]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大卫·休谟.人性论(下)[M].北京: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2]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3]鲁品越.生产关系理论的当代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1(1).

[24]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M].巴曙松 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25]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6]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M].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贺汉魂,博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 “新时代中国民企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马克思体面劳动观的伦理应用研究”(18YBA092)

标签:;  ;  ;  ;  

马克思增进人民幸福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