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的定义与王国维的戏剧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戏曲论文,戏剧论文,定义论文,王国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国维是我国近代戏曲理论研究的开山祖师。他最先将西方新学和我国朴学相结合,在搜罗、掌握大量戏曲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考证、分析和综合,写出了以《宋元戏曲考》为代表的一系列戏曲论著,填补了我国戏曲史领域的空白,为后来戏曲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一条新路,影响巨大而深远。他从纵的方面考察了巫优、百戏、拨头、踏摇娘、大曲、转踏、唱赚、诸宫调、参军戏、宋杂剧、金院本、元杂剧和南戏等等历代表演伎艺的形态特点,从横的方面考察了诗词、小说、音乐、舞蹈、杂技、曲艺、木偶、皮影、滑稽游艺、美术等等艺术门类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科学地论述了我国戏曲的起源、演变、形成和成熟等问题。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和杰出贡献。其戏曲理论,具有全国性、系统性、科学性、创造性的鲜明特点。
一
王国维的戏曲理论,是从我国宋元以后戏曲的高度综合性、歌舞性特点为出发点的。他在《戏曲考原》中首先提出了“戏曲者,谓以歌舞演故事也”这一著名的戏曲定义。然后,又在《宋元戏曲考》中进一步发挥:“必合言语、动作、歌唱,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的确,古今中外一切戏剧都是综合艺术,都是合言语、动作以代言的形式演一故事,但是,如果没有“歌舞”,就不能称为“戏曲”。中国戏曲的歌舞性,就是言语的音乐化和动作的舞蹈化;中国戏曲的综合性,除了美术之外,主要是多种技巧性表演艺术和歌唱性表演文学的结合。此外,中国戏曲还是音乐化言语和舞蹈化动作,通过脚色代言地表演故事的。这一切,王国维都已意识到,并或多或少地有所阐述。
他在考察历史上有记载的各种表演文艺时,根据其综合性、歌舞性的程度,在行文中运用了“戏剧”、“戏曲”、“真戏剧”、“真戏曲”等概念。首先,他根据有无歌舞性,划分出“戏剧”、“真戏剧”和“戏曲”、“真戏曲”。其次,根据其综合程度,划分出“戏剧”、“戏曲”和“真戏剧”、“真戏曲”。王国维认为,戏曲的的最基本条件是以歌舞演故事。无歌舞而演故事,或有歌舞而无故事的艺术形式,都不是戏曲。他说:“古乐府中,如《焦仲卿妻》诗、《木兰辞》、《长恨歌》、等,虽咏故事,而不被之歌舞,非戏曲也。《柘枝》、《菩萨蛮》之队,虽合歌舞,而不演故事,亦非戏曲也。”〔1〕 “而合歌舞以演故事,实始于北齐。”〔2〕自北齐至唐代, 其艺术形式和节目有《代面》、《拨头》、《踏摇娘》、《樊哙排军难》和参军戏等,他统称为“歌舞戏”。这些“歌舞戏”是不是“戏曲”呢?他没有明说。但根据他为戏曲所下的定义和论述,我们体会到,他是视为“戏曲”的。只是“雇其事至简,与其谓之戏,不若谓之舞之为当也。”也就是说,这些“歌舞戏”更像“舞”,作为“戏曲”,仅具雏形而已。自唐至宋,还有一种以言语为主、不被歌舞,而演故事的“滑稽戏”。这种滑稽戏,包括唐宋两代的参军戏和杂剧。因虽演故事,而无歌舞,所以,王国维明确称之为“戏剧”,而不称为“戏曲”。他还看到,唐宋时代的参军戏,已出现了萌芽状态的“脚色”——参军与苍鹘。宋代的杂剧已发展为戏头、引戏、副末、副净、装旦或装孤等更多、更固定的脚色。其实,参军戏和杂剧的表演形式,是比较复杂的。既有以歌舞演故事的“歌舞戏”,也有以言语演故事的“滑稽戏”,并不统一。他在考察了宋官本杂剧段数名目以后,发现大多数剧(节)目是有歌唱的。他说:“则此二百八十本(杂剧)中,其用大曲、法曲、诸宫调、词曲调者,共一百五十余本,已过全数之半,则南宋杂剧,殆多歌曲演之,与第二章所载(唐五代)滑稽戏迥异。”〔3〕 他征引了《梦梁录》北宋的孟角球曾做杂剧本子、葛守诚曾撰四十大曲后断言“北宋固确有戏曲。”说:“此项宫本杂剧,虽著录于宋末,然其中实有北宋之戏曲,不可不知也。〔4〕可知他已将这些有歌曲的宋杂剧以及大曲视为“戏曲”了。尤其是在他考察了宋代的小说杂戏和乐曲以后,“戏曲”和“戏剧”的概念就更为明确。他说:“可知宋代戏剧,实综合种种之杂戏;而戏曲亦综合种种之乐曲,此事观后数章自益明也。”〔5〕
王国维所说的“戏曲”,是指北齐至唐宋时代的“歌舞戏”;所说的“戏剧”,是指唐宋时代的滑稽戏”。但都是还不成熟、非纯正之戏剧。所谓不成熟,主要是指:一、“其结构与后世戏剧迥异”;二、因“其本则无一存。故当日已有代言体之戏曲否,已不可知。”〔6〕 所谓非纯正,是指,“兼有竞技游戏在其中。”〔7〕不过,“戏剧”一词的含义比“戏曲”更广,除了专指以言语演故事的“滑稽戏”外,又作为“歌舞戏”和“滑稽戏”的合称或统称。如“唐、五代戏剧,或以歌舞为主,而失其自由;或演故事,而不能被以歌舞。”〔8〕 因唐宋时代的“歌舞戏”(戏曲)和“滑稽戏”(戏剧),都是未成熟、非纯正的,故他又统称为“古剧”。他说:“宋金以前杂剧院本,今无一存。又自其目观之,其结构与后世戏剧迥异,故谓之古剧。古剧者,非尽纯正之剧,而兼有竞技游戏在其中。”〔9〕
二
至于已发展成熟并且较纯正之戏剧,王国维则称为“真戏剧”(真正之戏剧)和“真戏曲”(真正之戏曲)。他说:“综上所述者观之,则唐代仅有歌舞剧及滑稽剧,至宋金二代而始有纯粹演故事之剧;故虽谓真正之戏剧,起于宋代,无不可也。然宋金演剧之结构,虽略如上,而其本则无一存。故当日已有代言体之戏曲否,已不可知。而论真正之戏曲,不能不从元杂剧始也。〔10〕王国维是将元杂剧视为我国最早的“真戏曲”的。对“真戏曲”的特点,他主要以元杂剧为例加以阐述:一是在剧本结构上“成一定之体段”,即每剧皆四折加一楔子,故事生动完整,不像唐宋时期的歌舞戏和滑稽戏那样“故事至简”,也不像宋杂剧那样每剧分艳段、正杂剧、杂班,故事不连贯;二是“乐曲上之进步”,即“每折易一宫调,每调中之曲,必在十曲以上;其视大曲为自由,而较诸宫调为雄肆”;三是“由叙事体而变为代言体也。宋人大曲,就其观存者观之,皆为叙事体。金元诸宫调,虽有代言之处,而其大体只可谓之叙事。独元杂剧于科白中叙事,而曲文全为代言”;〔11〕四是“元剧脚色中,除末、旦外主唱,为当场正色外,则有净有丑。而末,旦二色,支派弥繁。”〔12〕比参军戏、宋杂剧更丰富多样;五是“(元)杂剧之为物,合动作、言语、歌唱三者而成。”〔13〕即比此前之一切戏曲,具有更高的综合性。元杂剧以前之戏曲,在一剧中,或有歌唱、舞蹈演故事而无言语(说白),或有言语、动作演故事而无歌唱和舞蹈。合歌唱、舞蹈、言语而演故事,且全为代言体之剧,或许亦有,但其剧本无一存,故无从断定。
被王国维视为“真戏曲”的,除了元杂剧之外,还有南戏。而且,他还认为,南戏比元杂剧更为进步。他说:“然元剧大都限于四折,且每折限于一宫调,又限一人唱,其律至严,不容逾越。故庄严雄肆,是其所长;而于曲折详尽,独其所短也。至除此限制,而一剧无一定之折数,一折(南戏中谓之一出)无一定之宫调;且不独以数色合唱一折,并有以数色合唱一曲,而各色皆有白有唱者,此则南戏之一大进步,而不得不大书特书以表之者也。”〔14〕
尤其可贵的是,虽然在当时《永乐大典戏文三种》还没有发现,他不知在南宋已有比元杂剧更进步的戏文剧本《张协状元》在,但从分析元代南戏剧本所用之曲中,以及明人对戏文(南戏)的记载中,得出了南戏比元杂剧更早的科学预测。他说:“南戏之渊源于宋,殆无可疑。至何时进步至此,则无可考。吾辈所知,但元季既有此种南戏耳。然其渊源所自,或反古于元杂剧。今试就其曲名分析之,则其出于古曲者,更较元北曲为多。”“以南曲戏文四字连称,则南戏出于宋末之戏文,固昭昭矣。”〔15〕这在当时是很了不起的发现。遗憾的是,在《张协状元》发现以后半个世纪才出版的权威性戏曲史论著《中国戏曲通史》,尽管明确元南戏之前身戏文形成于南宋,但在证据很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元杂剧形成的年代比宋戏文早,将元杂剧放在宋戏文之前加以论述。以至1992年4月出版的修订本,亦固守旧说而不易。
关于“真戏剧”的含义,按王国维的思维逻辑,也同“戏剧”一样,应该有二义:一是“真戏剧”与“真戏曲”相对举,“真戏剧”专指综合程度更高(合言语、动作以演故事)而不必有歌舞之成熟戏剧;二是“真戏剧”又包括“真戏曲”,是“真戏剧”和“真戏曲”的统称。但是,由于我国宋元时代发展成熟以后的戏剧,并没有合言语、动作以演故事而无歌无舞的民族戏剧,所以,这种“真戏剧”并没有加以论述。只是在论述“真戏曲”时,有时又称为“真戏剧”,说明他认为的“真戏剧”也包括了“真戏曲”。在他看来,中国的“真戏剧”是与“真戏曲”密切相关的。他说:“然后代之戏剧,必合言语、动作、歌唱,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故真戏剧必与戏曲相表里。”〔16〕在王国维写戏曲论著的年代,除了刚从西方引进的文明戏(后称话剧)外,站在民族戏剧的立场,不是以全球论之,的确没有无歌舞的“真戏剧”,所以,他这样说,也符合实际,并没有错。
综上所述,王国维所说的“真戏曲”,专指已成熟、较纯正的歌舞戏。“真戏剧”原指已成熟、较纯正的滑稽戏或正剧,但中国无此种民族戏剧,故主要亦指“真戏曲”。他所说的“戏曲”,专指未成熟、非纯正的歌舞戏;有时也包括已成熟、较纯正的歌舞戏,即“真戏曲”。他所说的“戏剧”,专指未成熟、非纯正的滑稽戏;但也泛指未成熟、非纯正的歌舞戏(戏曲)和已成熟、较纯正的歌舞戏(真戏曲)。在他的观剧观念中,以“真戏曲”的含义最窄而最成熟,“戏剧”的含义最广却最不成熟。
三
最近,冯建民同志在其《王国维戏剧理论再检讨》一文中认为,“王氏对‘戏剧’‘戏曲’二词的界说,扰乱了人们对总体戏剧发展的认识。”〔17〕冯氏说:“在王氏的戏曲史中,‘戏剧’一词乃指不完全的戏曲形态;而‘戏曲’一词则指完全成熟的戏剧形式”。“所谓‘戏曲’者,即其所谓‘真戏剧’也。”〔18〕
我以为,这是对王国维原意的曲解。
第一,如前所述,王氏所说的“戏剧”、“戏曲”均有二义。狭义的“戏剧”,是指不成熟的戏剧形式,不是指“不完全的戏曲形态”,他称为“滑稽戏”;狭义的“戏曲”,是指不成熟的戏曲形态,不是指“完全成熟的戏剧形式”,他称为“歌舞戏”。只有广义的“戏剧”,才指一切不成熟的和成熟的戏剧形式,包括“戏曲”、“真戏曲”、“戏剧”、“真戏剧”。
第二,在王国维看来,“戏剧”与“戏曲”、“真戏剧”与“真戏曲”的区别在于有无歌舞,“戏剧”、“戏曲”与“真戏剧”、“真戏曲”的区别在于其成熟程度。这在王氏的戏剧观念中是十分明确的。只是在中国民族戏剧中,并没有无歌舞的成熟戏剧,即“真戏剧”,而且广义地说,“戏剧”包括“戏曲”,“真戏剧”包括“真戏曲”,所以,他有时用“真戏剧”一词称“真戏曲”。但是,他从来没有用“真戏曲”称“真戏剧”,更没有用“戏曲”一词称“真戏剧”。所以,冯氏说“‘戏曲’一词则指完全成熟的戏剧形式。”“所谓‘戏曲’者,即其所谓‘真戏剧’也。”这不是王氏的原意,而是冯氏强加给王氏的观点。
冯氏还说:“他(按:指王氏)认为,中国戏剧发展成熟的唯一标志是达到‘以歌舞演故事’。亦即是说,中国戏剧必须发展至各类艺术互相综合的阶段——戏曲阶段,方为成熟的戏剧。(即王氏所谓的“真戏剧”)而在戏曲形成之前,中国没有真正的戏剧。”〔19〕
这段话,既有符合王氏原意之处,也有不符合王氏原意之处。一、王氏的确认为,中国戏剧必须发展至各类艺术互相综合的阶段,才是成熟的戏剧;却并不认为,必须发展到各类艺术互相综合的阶段才是戏曲。王国维是认为只有到了元杂剧和元南戏,中国戏曲才算发展成熟的,所以将元杂剧和元南戏称为“真戏曲”或“真戏剧”。在元杂剧、元南戏之前的一切中国戏剧形式,他都认为是不成熟的。可是,他已将宋代大曲和有歌曲的宋杂剧、金院本,明确地称为“戏曲”了。怎么可以将综合阶段的成熟戏剧(真戏剧)与不成熟的戏剧(戏曲)等同起来呢?所以,我认为,冯氏这段话,只有将“戏曲阶段”四字去掉,或者改为“成熟的戏曲阶段”,才完全符合王氏的原意。二、戏剧或戏曲的“形成”和“成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其定义也是不一样的。例如,新版《辞海》的戏剧定义是:“综合艺术的一种。由演员扮演角色,当众表演情节、显示情境的一种艺术。在中国,戏剧是戏曲、话剧、歌剧等的总称,也常专指话剧。在西方,戏剧即指戏剧。”按照此定义,只要“由演员扮演角色,当众表演情节、显示情境”就是戏剧。我认为,我国春秋时代的“优孟衣冠”,就标志着戏剧形成了。但这不是“戏曲”,戏曲必须有歌唱。按照王氏为戏曲所下的定义:“戏曲者,谓以歌舞演故事也。”那么,我认为,至少产生《拨头》(兰陵王)、《踏摇娘》等的北齐、隋末,戏曲已经形成了。王国维认为中国的戏剧和戏曲何时形成,他没有明确说。《上古至五代之戏剧》一章中的“戏剧”一词是泛指,不能据此断定,在上古时代他就认为已形成戏剧。但他把北宋的大曲和有歌曲的宋杂剧明确称为“戏曲”,则可以断定,他认为北宋时戏曲已经形成,不待到了元杂剧和元南戏的出现才形成戏曲。王国维认为,元杂剧和元南戏是成熟的戏曲(即真戏曲)。他所说的成熟戏曲,是指元杂剧、元南戏、明传奇等等,即“后世之戏剧”。其定义是:“然后世之戏剧,必合言语、动作、歌唱,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在这里,他虽说是“意义始全”的“戏剧”,实为“意义始全”之“戏曲”,因为“歌唱”是其必备之条件。这是他为“真戏曲”所下的定义,与“谓以歌舞演故事”的定义是不完全相同的。光从字面上看,似乎区别不大,但未成熟的戏曲,可能只有“动作”和“歌唱”,而无“言语”(说白);也可能只有“言语”、“歌唱”,而无“动作”或动作极为简单,三者皆备而演故事,“戏剧之意义始全”;三者缺一或缺二,就不全。如果结合其对元杂剧、元南戏特点的分析,何谓“意义始全”之戏曲,就更加明白。当然,在今天看来,他为我国成熟之戏曲所下的定义,也还不怎么完整和准确。我以为,我国成熟之戏曲定义,应该是:演员通过(生、旦、净、末、丑等)脚色,并运用(唱、念、做、打、舞等)综合艺术手段当众表演长篇故事的艺术。所以,冯氏所说的“在戏曲形成之前,中国没有真正的戏剧”这句话,只有改为“在戏曲成熟之前,中国没有真正的戏剧”,才符合王氏的原意。
冯氏还说“由于时代和个人的局限,他(按指王氏)的戏剧理论也存在着种种偏差。“这些偏差“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戏曲史学科的发展。”〔20〕说他受时代和个人的局限,其戏剧理论也存在种种偏差,这是对的。一个人成就再大,也不可能没有局限和偏差。例如,他把发展成熟的戏剧、戏曲,称为“真戏剧”、“真戏曲”,用词上就有些不当,不够科学。因为“真”是与“假”相对的,既是“真戏剧”和“真戏曲”是指成熟的戏剧和戏曲,从字面上看,自然不成熟的戏剧和戏曲,就是“假戏剧”和“假戏曲”,因而也就可理解为不是戏剧、不是戏曲了。冯氏将王国维的“戏曲”与“真戏曲”、“戏剧”与“真戏剧”混淆起来,也许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但是,说王氏的理论偏差“束缚了戏曲史学科的发展”,“扰乱了人们对总体戏剧发展的认识”。我认为,则有失公允。任何学术研究,都要求后人在前人已取得的成就基础上前进,努力纠正前人的偏差,不断地有所突破和提高。如果后人被前人所囿,不敢越雷池一步,甚至对前人的局限和偏差亦奉为皋圭,那是后人自己的水平和胆识问题,怎能怪罪前人、要前人负责呢?
注释:
〔1〕《戏曲考原》。
〔2〕〔8〕《宋元戏曲考》第一章“上古至五代之戏剧”。
〔3〕〔4〕〔5〕《宋元戏曲考》第五章“宋宫本杂剧段数”。
〔6〕〔7〕〔9〕〔10〕《宋元戏曲考》第七章“古剧之结构”。
〔11〕《宋元戏曲考》第八章“古剧之渊源”。
〔12〕〔13〕《宋元戏曲考》第十一章“元剧之结构”。
〔14〕〔15〕《宋元戏曲考》第十四章“南戏之渊源及时代”。
〔16〕《宋元戏曲考》第四章“宋之乐曲”。
〔17〕〔18〕〔19〕〔20〕冯建民《王国维戏剧理论再检讨》,载江苏省文学艺术研究所《艺术百家》199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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