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概念的定义与会计的本质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论文,属性论文,本质论文,定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定义”,就是指“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即指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形式逻辑定义的方法是指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概念=属+种差”。[①a]现结合会计概念的几种定义,对应用定义公式应注意事项评述于下:
1.公式中所用“属概念”,必须是“逼近属”,而以下几种会计定义所用的“属概念”,都未“逼近属”:
(一)“会计是……在每个企业……建立的一个……经济信息系统。”[②a]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这个概念的下属概念层次应当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这个定义中的“经济信息系统”,实际上指的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属概念”,与“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这个“种概念”之间,还隔了一层“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这个“逼近属”的“属概念”,因而成了不是“逼近属”的“属概念”。原因是,同西方会计一样,把“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财务会计)和“财务计算信息系统”(管理会计)这两个“种概念”,合并“升级”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它们称为“会计信息系统”)一个种概念,或者说,变成了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下定义。
(二)“会计是对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③a]其中“企业经济管理活动”这个“属概念”,也就是“对人流、物流、财流加以科学地计划、组织和调节”的那个“类概念”——“企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活动。“企业管理”是一个学科理论的抽象概念,“企业管理活动”是一个实际工作的具体概念,二者不同“类”。而“企业管理”概念与“企业管理信息”这个“类概念”是根本不同“类”的。三个不同“类”的大概念(简称“管理”、“信息”、“工作”),它们的本质属性各不相同,它们的概念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它们各自的类、属、种左右上下关系如下图(见下页)。
从图中可以看出,要为“会计核算信息”这个概念下定义,只有用“财务管理信息”作为“属概念”,根本不能用不同“类”的“企业管理”或“企业管理活动”概念作为“属概念”,因为它们各自的本质属性完全不同,相互之间根本没有“属”“种”关系,无法找出“种差”。
要使“会计是……一种企业经济管理活动”这个判断成立,第一,“会计”必须是“会计工作”,它才能“活动”;第二,会计管理体制必须与财务管理体制混合,“会计工作”中的“会计”,必须是包括“财务管理”的“大会计”。这样,把“会计”这个学科的抽象概念,“偷换”成“财会工作”这样一个实际工作领域里的具体概念,从目前我国财会工作管理体制看,这个判断好象说得过去。但从逻辑角度看,都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违反了概念定义规则,也未解答什么是会计的问题。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企业管理信息”关系示意图
(三)“会计是各单位……的一种经济管理工具。”其中“经济管理工具”这个“属概念”,与“会计核算”这个“种概念”没有“属”“种”关系,不包含这个“种概念”的任何属性,无从据以揭示“种差”。
“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工具”这个判断,只揭示“会计”这个事物对“经济管理”这另一个事物所起到的是什么作用,并未揭示“会计”这个事物本身的本质属性。所以,它不是给“会计”下定义。“会计核算”对“经济管理”(主要是“财务管理”)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由于实施程序控制的“会计控制”,在客观上起到“财务监督”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管理工具”,尚无不可;二是通过核算提供会计信息所起的作用,就是“管理工具”作用。
(四)“现代会计是一个……对一个实体……进行……的控制系统。”[①b]这个定义的“属概念”——“控制系统”,虽表明为一个实体的“控制系统”,但是个大概念,其层次分类应当是:控制系统→经济控制论系统→经济管理系统,[②b]紧接着的分类层次是:经济管理系统→企业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各层次的共同属性应当是“控制”。显然,具有这种“控制”属性的是“企业管理系统”属下的“财务管理系统”,而不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属下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因为“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这个事物的“内部结构”,不能“产生”这个事物作为“施控主体”对另一个作为“受控客体”事物实施这种“控制”的功能,它用于内部程序控制的“会计控制”,只是正确完成自己的“核算与反映”职能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它作为“施控主体”对外实施上述这种“控制”的功能,它并不具备这种功能属性。所以,用具备这种“控制”功能属性的“控制系统”作“属概念”,无法定义根本不具备这种“控制”功能属性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因为它们之间毫无“属种关系”,而且根本不是一“类”,无法找出“控制”性质的“种差”。即使改为给“财务管理系统”下定义,所用“属概念”也只能是“逼近属”的“企业管理系统”,而不应当是高于几个层次的“控制系统”这样一个大概念。
2.公式中所用的“种差”,必须是完整确切地揭示被定义概念特有的本质属性。
“会计是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通过记帐、算帐和报帐等所用的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的财务过程、状况和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综合地核算和反映,并据以向有关管理、决策部门提供所需会计信息的一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①c]
以上定义所揭示的“本质属性”,都是“财务计算”、“业务核算”、“统计核算”等其他“种概念”所没有的,是反映“会计核算”特有的本质属性的一个合适的“种差”,内容比较完整、确切。
以下几个定义,在揭示“本质属性”方面,多少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管理而在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范围内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②c]这个定义所揭示的“本质属性”,有三点值得商榷:第一,“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管理”,不仅不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这个“种概念”的直接目的,也不是“企业经济信息系统”这个“属概念”的直接目的,而是“企业管理系统”这个不同“类”概念的目的。如果说“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向“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能被利用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种提供信息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作用,应当看作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终极目的,也由于这种终极目的,在“企业管理系统”所属其他子系统(“种概念”)中都存在,不属“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所独有,因而不构成这个系统的“种差”,不是这个系统独有的“本质属性”,没有必要纳入定义。其实,使用会计信息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还有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单位。他们使用的目的,亦非仅上述终极目的。因此,将定义中“提供财务信息为主”改为“提供使用人需要的会计信息”即可表达原来含义。第二,“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意味着可能还包括部分“人事信息”、“物资信息”,这样,“企业经济信息”这个“属概念”(母项)所划分的三个“种概念”(人、财、物三种信息;子项),就会互相逾越,不符合概念划分的子项不应互相逾越而应互相排斥的逻辑原则。其实,会计核算所应用的人事、物资信息,是从价值角度经过加工,最后以货币计量的财务性质的信息,不应作为非财务信息看待。第三,“提供财务信息”,是“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财务会计)和“财务计算信息系统”(管理会计)的共同属性,不是“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独有的本质属性。
(二)“会计是对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与分析,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具有反映和控制职能的经济管理活动。”[③c]这个定义有以下三点值得商榷:第一,以“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即“企业管理活动”)为“属概念”,其“种概念”应当是“人事管理活动”、“物资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活动”,“不能推出”“会计核算活动”定义,只能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属概念”,为“财务管理活动”下定义。第二,“种差”中“核算”“反映”活动,乃“会计核算”职能活动,非管理性活动,亦非“财务管理活动”属性。第三,“种差”中其他各项,均非“会计核算活动”,亦非“财务管理活动”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在人事、物资管理活动中,也要根据人事、物资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决策,也要对人流、物流实行控制、监督,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因此,在为“财务管理活动”下定义时,必须明确这些活动的对象是资金,即明确对经济业务所反映的资金进行预测、决策、控制、监督,以与对经济业务所反映的物资、人事进行预测、决策、控制、监督相区别。
用“企业经济管理活动”或“企业经济管理工具”作“属概念”,所以“不能推出”会计核算本质属性的原因,主要是“属”“种”概念不是同“类”,核算没有管理属性。有的同志认为,“说会计是管理工具、管理活动,就不如说是管理工具中的量具,或管理活动中的货币计量活动,更扣住会计这一概念的特性,更贴切。”[①d]会计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使抽象的价值,变成“观念的价值存在”,作为这种量具,是它的历史功绩,也是它的本质属性之一。但是,这种“量具”属性,只是它“生产”会计信息的一种内部机能,作为“活动”,是会计核算人员利用这种“量具”“生产”会计信息的一种核算活动,从这个意义说,“量具”倒可称为核算工具。财务管理人员所利用的,只是经过“量具”“计量”后“生产”出来的会计信息,不是财务管理人员直接利用这种“量具”去“计量”什么管理工作,所以,说“量具”是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工具也不确切。
(三)“现代会计是一个以认定受托责任为目的,以决策为手段对一个实体的经济事项按货币计量及公认原则与标准,进行分类、记录、汇总、传达的控制系统。”[②d]这个定义有以下三点值得商榷:
第一,“受托责任”这个概念很大,受托人很多,包括“纳税人、人民”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非仅指“业主”;委托人要求很高,总的说,“要求将托付的资源,用得效率高,效果好,……对社会不产生消极影响”[③d]。这个要求,已经超出西方关于“不能只顾投资者取得最大的利润而要使各方面的人感到满意”的“委托管理价值观”范围,达到“不仅要考虑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还要考虑防止污染等社会利益”的“生活——质量价值观”的境界。按照这个境界,用“受托责任”概括已不适当,而用“企业责任”概括为好。这个要求实际上是国家、社会及有关集团和投资人共同对企业的总要求,体现在企业的各种计划、指标、措施上。企业的各个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共同“完成和认定”这些“受托责任”。这是企业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和目的,体现在各个部门的具体责任和目标上。这种企业的总责任和目标,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单独承担和达到,会计核算部门也不例外。即使主要的“受托责任”,如利润、综合反映在会计帐表上,会计核算部门也无权对其是否“尽责”作出“认定”,更不能以此作为核算目的。如果“以认定受托责任为目的”的含义,是指会计提供会计信息,作为企业认定“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依据,则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并非会计信息一种,因而不是会计的“独有”“目的”,而这种“目的”,实际上是对会计信息的用途要求,要求“生产”适合“认定受托责任”需要的会计信息,并非会计核算本身的目的,不宜写入定义。
第二,会计核算的直接目的,是“生产”(核算)合乎使用者需要的“产品”——会计信息,至于使用者利用信息干什么,比如,企业管理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进行“认定”“受托责任”,都只表明“会计核算”这个事物对“企业管理”事物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不是“会计核算”自身进行“决策”、“认定”,而是“会计核算”为“企业管理”进行这种“决策”、“认定”提供条件。因此,不能把这种“决策”,说成是“会计核算”自身所采取的“手段”,以免与自身的真正手段(货币计量、会计方法等)相矛盾;也不能把这种“认定”,说成是“会计核算”的“目的”,以免与自身的上述直接目的相矛盾。
第三,这个定义所揭示的“种差”,既包括“企业管理”的属性(“认定”“受托责任”、“决策”),又包括“会计核算”的属性(货币计量、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二者都不完整,并缺乏“控制”性质的属性。因此,这样一个庞杂不全的“种差”,它反映什么事物的本质属性;这个事物作为“种概念”,它与哪个其他“种概念”比较得出这种“种差”;它与“属概念”——“控制系统”的共同属性是什么;……等等,都看不清楚。
注释:
①a 《辞源(哲学)》定义条目。
②a 《财会通讯》1992年第4期第4页。
③a 《经济大辞典(会计卷)》第1页。
①b 《财会通讯》1992年第6期第11页。
②b 《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第202页。
①c 《财务通讯》1993年第12期第57页。
②c 《财务通讯》1992年第4期第4页。
③c 《经济大辞典(会计卷)》第1页。
①d 《财务通讯》1992年第4期第5页。
②d 《财务通讯》1992年第6期第11页。
③d 《财务通讯》1992年第6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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