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中垄断与竞争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定量分析_行政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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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竞争,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矛盾。一方面,自由竞争的发展会导致垄断,而垄断则会加剧再竞争,从而形成更大规模的垄断;另一方面,竞争会使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市场调节的作用得以发挥;但过度竞争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影响规模经济的形成与效益。而企业垄断一般地说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其单位成本较低,但垄断往往会阻碍价格机制在资源合理分配上应发挥的作用,容易出现寡占企业对市场支配力的滥用,阻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从而破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现实中看,已出现了许多需要研究的垄断与竞争问题,如南京、武汉出现的寻呼机降价风波、南京新百降价风波、南京空调大战等问题。所以,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研究垄断与竞争的问题,趋利避害,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下面本文就防止过度竞争、消除行政垄断危害、限制企业垄断等问题从质和量两方面谈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防止过度竞争

过度竞争可出现价格的和非价格的过度竞争。过度的价格竞争是由于企业间以价格为基本手段竞争过度的一种情况。它会造成价格波动大,价格偏低,经济效益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积累和技术进步;过度的非价格竞争是企业间在品种、质量、服务等方面竞争过度的一种情况。它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如过度的广告等推销费用。另外,过度竞争还会降低规模经济效益,加剧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自发性。

从上可见,过度竞争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我们应尽量避免它。但在现实生活中要判断是否是过度竞争,并非易事,我们可试从下面不同角度进行质和量的分析。

首先,从竞争的结果标准来看,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必然存在,竞争的结果——社会平均利润率也必然存在,这就要求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应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所决定的平均利润。在行业内企业间进行竞争时,由于企业自身条件的不同,可取得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但从总体上看,该行业的企业基本取得了社会平均利润率所决定的平均利润,那么这种竞争就不是过度竞争。若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已使该行业的实际平均利润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那么这时竞争就过度了,低的程度越大,过度竞争的程度越大。比如南京近年开办的金店,由于网点增加到数百家,竞争十分激烈,出现了大面积亏损而得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的情况。

判断过度竞争的结果标准,关键是合理地确定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行业的实际平均利润率指标。计算平均利润率可有三种口径,即平均工资利润率、平均成本利润率和平均资金利润率。在这里,我们应采用平均资金利润率的口径计算。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前两种口径的指标所固有的缺点,使之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既能反映资金消耗,又能反映资金占用,还能促使企业节约资金和重视投资效果。其计算公式为:

其次,从竞争的行为标准来看,某些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亦可导致过度竞争。价格竞争的基础,在于生产者的成本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上。这个差额的大小为企业价格竞争的定价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区间,每个企业的产品定价都要受上述区间的制约。在正常情况下,限制在上述区间内的价格竞争,属正当的价格竞争。若超出上述区间,如故意把其价格定得低于生产者成本价格,以排挤实力不如己的同行企业,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就会产生过度竞争。在南京寻呼机降价风波中,我们则应看其率先降价企业降价后的价格是否在其经营成本之下,若低于经营成本,则属不正当行为,造成了过度竞争。另外,参与竞争的企业之间还必须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企业之间要公平地进行竞争,必须具有机会均等的竞争条件、真实可靠传递迅速的价格信号、畅通无阻的流通渠道和企业“人格”的独立化。若竞争的双方具备的竞争条件不同,亦会导致过度竞争。比如我国某些国营大中型企业,本来设备精良、资金雄厚,理应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由于其机制尚未理顺、改革尚未完成、独立的“人格”尚未完全建立,结果在与一些条件好的小企业如乡镇企业的抗衡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出现了“小吃大”的过度竞争局面。蚌埠果糖厂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项目,设备是从国外引进的,属中型企业,在近年与乡镇企业的竞争中却被迫停产,就是一具体实例。

最后,从竞争的结构标准看,企业数目众多,且规模较小,普遍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亦可导致过度竞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品的生产具有不同规模经济的要求,对于规模经济要求比较低的产品生产,其企业规模较小、数目较多是正常的。但对于规模经济要求比较高的产品生产如有些高科技产品生产,若企业规模较小,企业遍地开花、数目较多就属不正常现象,而这往往是生产力水平低、区域分割等诸因素造成的。这种规模经济要求高的企业之间往往竞争激烈,易出现过度竞争的情况。

从上可见,过度竞争应有三个方面的判别标准。它们不仅是判别过度竞争的标准,而且是防止过度竞争应注意的重要方面。从判别标准上看,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最主要的应看其结果标准,因为行为和市场结构的状况所导致的过度竞争最终反映到竞争的结果标准上;从防止过度竞争的重要方面看,应着重研究竞争行为和市场结构两个重要方面。研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重大影响的市场结构类型,对于基尼系数小于30%的完全竞争市场,要注意防止过度竞争行为的发生。对出现过度竞争情况的,要采取措施提高基尼系数,提高市场的集中程度;对不公正、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通过深化改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解决。

二、建立和保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消除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建立和保持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就要限制垄断,反对原有体制下实际存在的各种行政性垄断和新体制下可能出现的企业性垄断。我国现存在垄断的特点是存在着行政垄断市场,这是原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造成了各部门、各地区相互严重分隔,各守一方,这实质上也是垄断。由于这种垄断不是通过市场而是国家和地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而人为造成的,因而这种垄断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危害甚大。改革以来,这种行政垄断已有减轻,但离消除其危害的目标还相差甚远。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由于条块分割,行政壁垒的存在,使得生产要素缺乏流动性,从而阻止企业达到最佳规模,导致不同部门和地区的企业不能按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进行生产要素分配,严重影响了部门、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经济分割阻碍跨地区分工和专业化发展,出现“诸候经济”,使重复建设增多,易出现过度竞争的混乱局面;行政性垄断使企业对各级行政部门依附性强,使某企业靠行政部门的优惠过日子、参与竞争,使之难于真正进入市场,还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比如武汉寻呼机降价风波,率先降价企业降价后的价格并未低于其经营成本,但由于其在房屋租金等多方面享有优惠,因而具有了较大幅度降价的可能。总之,行政性垄断使企业竞争的起点不公平,实质上抑制了竞争。

从上可见,行政性垄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但这种行政垄断程度有多大,这是我们应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从量的角度加以分析。在这里,我们把分属不同部门、地区所管企业进行分类,计算其所有企业或代表性企业要素使用效率的离散程度,以间接地测试行政壁垒的高度或分割程度。f为不同企业使用要素的数量。一般地说,若行政壁垒高,要素的流动性就差,不同企业之间的协作就少,要素使用效率高低波动就大,离散程度就大;反之,就小。(若比较测试不同部门、地区的行政垄断程度时,还应计算离散系数指标。)当然,影响要素使用效率离散程度高低的因素很复杂,这是我们应注意的。在这里,由于我们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来选择企业加以计算,因而在存在行政壁垒的情况下,行政垄断程度就成了影响离散程度高低的重要因素,就可以间接地测量行政垄断高低的程度。

要打破和消除行政垄断,最根本的措施是深化改革。从企业的角度看,应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行股份制,把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与此同时,已建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要规范化、国际化,防止其运行中出现扭曲和“犯规”现象;从政府的角度看,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要防止其表面转变,实则仍当“婆婆”的现象,使政企真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

三、建立和保持市场竞争秩序,必须限制新体制下可能出现的企业垄断

解决新体制下可能出现的企业垄断问题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人们已能认识到行政垄断的危害,但对企业垄断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性认识还远远不足。其实,不论是行政性垄断还是企业性垄断,都会抑制竞争,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竞争的激烈进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定程度的寡占企业的出现将难以避免,这已为世界发达国家的事实所证明。这使防止寡占企业滥用对市场支配力,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了。寡占企业在其扩大的过程中可通过垂直性集中(即全面控制原材料、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企业间合并)、水平性集中(即同产业企业间的合并),以及生产的多角化等形式来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这就会增强寡占企业对市场的支配能力,使其滥用对市场的支配力变得容易。比如垂直性集中的寡占企业可垄断性地支配特定的投入要素市场,阻止新企业进入其后续阶段的产品市场;亦可抬高投入要素价格,将后续阶段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排除、驱逐出市场。而且靠“内部相互补助”提供产品,使某个市场领域获得暴利,其它的市场领域亏本,进而排除、驱逐后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等。水平性集中的寡占企业则可利用与之竞争的企业数目减少,采用暗中配合的形式控制市场,谋取高额利润,以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

在寡占企业的垂直性集中和水平性集中的过程中,随着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卖者集团之间、卖者集团与买者集团之间以及买者集团之间的“合谋行为”有可能产生,特别是容易出现卖者集团之间的卡特尔暗中配合行为。在诸多的卡特尔中,价格卡特尔是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行为。这种价格卡特尔由于往往遇到法律的制约,因此一些寡占企业自然会使用暗中配合的方式来协调价格,以限制竞争,获得垄断利润。如价格领导制——即随某企业的调价,其它企业也调价;有意识的平行调整——即没有明显的企业追随调价的表现,但存在着默契。由于这种“共谋行为”在有潜在的或刚刚进入的集团外新企业时,往往采取联合降价的形式,排斥和压垮集团外企业,使之不能进入;在集团外企业进入的危险性小的时候,又哄抬价格,谋取垄断利润。由于交通、通讯的发展,增加了预防共谋的难度,加上正常的交流信息与共谋难以分清,这就更增加了司法、法律操作的难度。

从上可见,寡占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和滥用这种能力的行为,就会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抑制竞争。因此,我们必须限制企业性垄断,防止其危害性。

要限制企业性垄断,我们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首先,我们必须具体考察企业对市场的垄断程度,看其对市场支配能力的大小。这主要看其市场力量(指市场参与者左右市场的能力)的大小、产品性质(包括有形产品等级、规格、包装等,还包括无形产品商标、信誉、服务)的差别、市场壁垒(指影响市场要素流动的障碍)的高低和市场信息量(指市场参与者掌握市场信息的程度)的大小。一般地说,市场力量大、产品性质差别大、市场壁垒高、市场信息掌握程度高,垄断度则高,反之则低。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度,从量的角度看,我们可进一步通过拥有绝大部分市场占有率(如70%)的少数几个企业个数来衡量,企业个数越少,市场集中度就越高,垄断度就越大;也可用集中率、基尼系数和赫佛因德指数等指标来衡量。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30%是完全竞争市场;在30%—70%之间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大于70%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度最大,这时,应注意防止其垄断行为的发生,若出现垄断行为,应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其集中度。要特别注意防止在同行业内形成全国性的唯一的大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合理规模、市场情况、生产力布局,使同一行业内保持一定数量的多个企业。对若干个企业合并而产生的更大规模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要限制和反对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以防止寡占企业市场支配能力的恶性膨胀。

其次,我们还应重视对寡占企业暗中配合行为条件的研究,以便有重点地及时调查了解,采取措施,防止其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力的不良行为。形成暗中配合的一般条件是:①企业或前几位企业数目较少;②企业或前几位企业市场份额均匀;③各企业的费用水平比较同一化;④信息交流较方便;⑤能够严格地限制进入行为;⑥产品差别性较弱;⑦产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小;⑧产业技术进步较稳定;⑨需求成长较稳定。在上述条件中,往往只需具备几个条件就能达成暗中配合。在上述条件中,反映市场结构状况的条件对价格暗中配合影响很大,需进一步分析:①如果存在一个市场份额占有率很大,没有能力与其对抗的大企业市场,市场集中度很高,首位企业便是领导市场价格的企业;②如果市场上有几家具有优势的大企业成为市场寡占的核心,且市场份额和费用曲线接近,则其中任何一个核心企业都可能成为领导价格的企业;③在中等集中度寡占市场上,企业数目相对较多,集中度比前两种市场要低。因企业实力接近,企业数目较多,暗中配合难度增加。从上可见,要限制卡特尔的暗中配合行为,就要研究其形成的条件,特别是要对反映市场结构状况的第一、二种情况要给予密切注意。

南京空调大战和新百降价风波就是在一定的价格配合条件和市场结构状况条件下出现的,这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1993年南京空调大战是由于具有前几位市场占有率的经销空调商家,为了对付占南京最大市场占有率的以经销进口空调为主的商家联合起来而采取联合降价的竞争行为。由于这几家商家暗中价格配合的条件基本具备,联合起来后所占市场集中度相对提高,具有了与以经销进口空调为主的商家的竞争条件,从而导致了一场空调价格大跌的过度竞争。南京新百是南京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之一,它与中央商场等几家具有优势的大企业成为市场核心企业,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具有领导价格企业的条件。当新百拆迁改造时,它采用大幅度降价策略,导致消费者蜂拥而上,引发了一时南京市场连锁降价风波,对某些小商家来说出现了过度竞争。

总之,在垄断与竞争的问题上,我们要促进竞争,但反对过度竞争;要发展规模经济,但反对行政垄断和企业垄断,反对其窒息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我们在破除旧的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和法规,强化国家对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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