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监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_职工代表大会论文

论职工监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_职工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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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0)04—0007—05

国有企业原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在改革中又着手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企业职工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两种制度具有内在联系

在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原本毫无联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使二者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1.新时期重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结束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也在谋求新的发展,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正确处理好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项重要内容。

恢复职代会制度是国有企业谋求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198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会同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工状况调查。发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为此,党中央强调要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让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管理者。

上述情况说明,在新的时期,职工劳动者的问题提上了企业发展的议事日程。

职工劳动者是一个很独特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楚的。但是,在国有企业里,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之间虽然有区别,但又统称为职工。随着新时期的到来,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出现了分化。因此,虽然没有废弃职工这个概念,但事实上职工中的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职工劳动者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各种问题。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发展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发展逐渐导致了公司制的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公司在治理中往往由股东委派董事会进行决策,委派监事会进行监督。产生的董事、监事就是股权董事、股权监事。但在战后,公司里出现了非股权董事、非股权监事。包括几种类型的人:相关的专家学者、公司所在地社区的代表、公司里的员工代表。他们都不是股东,也不是由股东直接委派的。但是,如果他们能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对企业的监督,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大量的非股权董事和非股权监事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尤其是员工代表,他们作为劳工董事、劳工监事,同时又是内部董事、内部监事。事实上,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又颁布了若干涉及到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设置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做了规定。这些职工董事、监事也都具有前边介绍的劳工董事、监事的特征。

3.在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在国有企业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便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制度,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实事求是地说,对此是有争论的,即“老三会”与“新三会”的争论。有人主张,既然有了新三会就应取消老三会。还有人主张,在新三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一定要有职工代表。但是,在立法中坚持了职代会制度,又规定要新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之所以要这样强调通过职代会,进而通过职工董事、监事来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是与公司建立以后应正确处理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在企业管理的层次上设置的制度。一般认为,参与管理活动应受出资者委托。出资者承担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因此要注重在管理层次上开展活动,减小风险。而劳动者并没有出资,通过劳动可以得到收入,没有风险,为什么还要参加管理层次的活动呢?事实上,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职工劳动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学术界有这样一种观点,企业出资者的投资是可以分散和转移的,而职工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持有者却没有分身术。如果企业不景气,劳动者难以回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更加明显。如果劳动者不得不逃避企业的风险,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强调了两种制度的相互关系。首先,强调要注重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作用。“文革”以后,企业曾经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后来又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后者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的权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事实上,一个企业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企业作为法人,应当通过一个完整的治理结构来对企业负责。这个结构应该包括股东的投资责任、董事会的决策责任、经理的日常管理责任、监事会的监督责任、工会和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责任等。因此,不应单纯强调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是要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作用。其次,对老三会与新三会的争论做了结论。明确指出老三会和新三会都不能取消,通过“双向进入”的办法减少实际工作中的摩擦。即党委书记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兼任董事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担任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再次,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公司法》规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公司设置职工董事。这次中央全会决定,国有控股公司也可以设置职工董事。还有,逐步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目前,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的做法,要过渡到通过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发挥作用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总之,上述新的提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相互关系。

二、两种制度相互关系的实质是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现象上看是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但是从深层次考察则是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从职工董事、监事的设置范围考察。

所有的各种类型公司,如果设置监事会就要设置职工监事。而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限制则比较严格,只能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里,设置职工董事。但是,实际上有些非国有控股的公司能否设置职工董事,仍然是可以考虑的。如果公司的职工与出资者协商并得到认同,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设置职工董事。因此,是否设置职工董事,实际反映的是职工群众的权利、地位和作用的状况。

2.从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考察。

产生的渠道和程序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委派的,但是职工董事、监事不是由股东会委派的,而是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特殊的要求。

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人选,应该是工会的代表和普通职工的代表。其中普通职工的代表应是中层以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

人员的数量和比例有不同的考虑。职工董事、监事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也应考虑到他们所代表职工劳动者的群众性。如在董事会中应占到1/3、1/5,在监事会中应占到1/2。甚至有一些国家还规定,劳工董事、监事可以由工会来任命和安排;董事会中如果经理人员增加了,劳工人员也应相应地增加等。

3.从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考察。

对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往往首先强调“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因为,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对职工董事、监事采取歧视的做法,基本原因就是,认为他们不是股东的代表,而是职工劳动者的代表。这从反面表现了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

职工董事不仅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而且享有特殊受保护权以及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等。为保证职工董事、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对其职务岗位、任期应有特殊保证,以至参与、监督的任期可以特别延长。在涉及到劳工权益问题表决的时候,尽管职工董事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他们是少数。如果按照一般的表决规则,他们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很难扭转多数董事作出的决定。因此,有的国家赋予劳工董事特殊的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以减少董事会决议引起的与劳动者的矛盾。当然,作为职工董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这种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同时,也应避免两种行使权利上的失衡,既不要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行使,又不要滥用自己的权利。

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又是责任,最基本的责任与所有的董事、监事是一样的。要把公司的发展做为基本的责任。但是,职工董事、监事作为内部董事、监事,一般要比外部董事、监事承担更多的责任。

不仅如此,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职工董事有着特殊的建议权、否决权和起诉权,相应地也就承担进一步责任,并会记录在案。这些反映了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有着一种特殊的、直接的、更多的联系。

4.从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考察。

职工董事、监事是职工和职代会推选出来的代表,他们的整个活动要以职工劳动者为依托,并通过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加以体现。因此,很多企业里都建立了职工董事、监事的议事、咨询、调研制度,培训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罢免、更换制度等。

综上所述,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相互关系,实质上是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努力实现职工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出资者权益的“双赢”目标

正确认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以更好地实现职工劳动者和企业出资者双方的产权权益。在这里,关键是职工董事、监事作为代表,如何与职工劳动者在权益上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而与企业的兴衰成败在权益上紧密地联系起来。

1.通过政策中介加以实现。

职工董事、监事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时,如何体现广大职工劳动者的意愿和要求,策略的选择非常重要。有的职工董事、监事在活动中强调具体的指标,就指标论指标。而恰恰在具体指标上,容易引起不同争议。较好的选择是,首先搭建参与、监督的链条,把自己行使的权利通过政策原则这个中介,渗透到具体的参与、监督中去。在政策原则上有了共识,具体指标的争议往往迎刃而解。

如学会运用激励优于控制的原则。很多企业把支付职工劳动者的工资作为控制成本的手段,但是一些优秀的公司则把工资的发放作为激励职工劳动者提升自身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后者往往使公司、劳动者双受益。

又如学会运用兑现承诺比设计激励更重要的原则。有些公司也懂得设计激励,但在兑现时往往因为主观、客观的各种原因使承诺难以兑现。这样,对职工劳动者的权益和公司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反之,对双方则都是有利的。

再如学会运用合理分配劳资比例的原则。合理的劳资分配比例,能够使劳资之间的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的发展。否则就会影响劳资关系,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劳资分配的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键是劳资分配比例应使职工劳动者与企业出资者都能接受,能够双赢。

2.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实现。

职工董事、监事的参与、监督,实际上属于产权制度问题。在国有企业里,原来的所有权是统一行使的。政府作为代表,从出资到决策,到日常管理等等,都是自己来行使。

在企业改革中,出资者把决策权交给了董事会,把日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了经理,而且还设置了监督机构,工会和职代会组织职工对管理进行参与、监督等。这样,就把原来统一的所有权进行了分解,而且重新组合在一起。这种所有权的分解和重组,实际上就是产权制度的创新。产权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职工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出资者的权益。

有些经济学者做了一些实施方案的设计。如以否决制构造董事会与职代会之间的制衡关系的方案等,都是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或尝试的。

3.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加以实现。

职工董事、监事的参与和监督活动,尽管要注意策略的选择,要通过制度的创新,但是最终应落实在产权权益上。通过建立资产纽带,更好地实现职工劳动者与企业出资者双方的产权权益应是最终的目的所在。

在这方面,可供选择的途径和办法是很多的。职代会的活动应当向经营管理领域延伸,具体而言,可赋予职代会传统职权一些新的内容,如更多地审议那些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此外,在职代会的指导下更好地开展群众性的生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等。

再有,通过职代会形式,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劳动者分享企业利润、劳动者持股、技术股本化、劳动股本化等制度。这些新的资产纽带形式是实现职工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出资者权益双赢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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