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诘难论文,意义论文,反例论文,葛梯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4)05-0126-007
一、葛梯尔反例
(一)背景知识
通常认为,从柏拉图开始,包括康德在内的西方传统知识论对“知识”的定义都是JTB,即:知识是有理由的(justified)真的(true)信念(belief)。这就是所谓“知识的三元标准定义”。知识的三元标准定义主张,任何知识都包含三个要素:(1)P是真的,(2)S相信P,(3)S相信P是有理由的(注:对“justified”的翻译有“有理由的”、“(被证明是)正当的”、“(被证明是)合理的”、“(被证明)为真的”、“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有效的”、“经过辩护的”、“确证的”等。笔者认为,在知识的三元标准定义中,“justified”应译为“有理由的”或“有根据的”。因为传统知识论都主张错误的命题可以作为推理的前提,而由错误的前提所得出结论只能被认为是“有理由的”、“有根据的”或“经过辩护的”,而不能认为是“(被证明是)正当的”、“(被证明是)合理的”、“有效的”、“确证的”等。此外,在有些关于知识的三元定义中,没有用“justified”,而是用“evidence”或“reason”(参见John Hospers:Argument Against Skepticism,in Louis P.Pojman(collected):Philosophy:the quest for truth,fourth edition.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P.174.)。此外,本文把“justification”译为“辩护”。)。且当以上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我们才能说“S认识P”。
葛梯尔(E.L.Gettier)于1963年在《分析》杂志上发表的《有理由的真信念是不是知识?》一文,针对知识的三元定义,提出了两个反例。
第一个反例为合取反例(conjunctive case):
“假定史密斯和琼斯一起申请一个工作,并假定史密斯对下述的合取命题有强的证据(evidence):
(a)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并且他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
史密斯有关(a)的证据,可能来自于公司总裁断然地告诉他说琼斯将被录用,以及他十分钟之前曾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命题(a)蕴涵:
(b)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
假定史密斯了解从(a)到(b)的蕴涵关系,并且在具有强证据(a)的基础上接受(b)。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史密斯是有理由相信(b)是真的。
然而,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史密斯并不知道,是史密斯自己,而不是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并且,他同样不知道,他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因而,尽管史密斯推论出(b)的命题(a)是错误的,然而命题(b)却是真的。因此,在这个例子中,下列所有的陈述都是真的:(1)(b)是真的,(2)史密斯相信(b)是真的,而且(3)史密斯有理由相信(b)是真的。然而,同样清楚的是,史密斯并没有认识到(b)是真的,因为(b)的真是由于史密斯口袋里硬币的数目,而史密斯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口袋里硬币的数目。他对(b)的相信,是基于对琼斯口袋里硬币的数量,同时,他错误地相信琼斯是将得到那份工作的人。”[1-p36-37]
第二个反例为析取反例(disjunctive case):
“假定史密斯对下列命题有强的证据:
(f)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轿车。
史密斯的证据可能是:在他过去的记忆中,琼斯一直拥有一辆小轿车,这辆小轿车是福特牌的,而且琼斯刚刚还用福特车接送过他。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史密斯有另外一个名叫布朗的朋友,他现在在哪里,史密斯完全不知道。于是史密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方,并构造了如下三个命题:
(g)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波士顿;
(h)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
(i)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布雷斯特-列陶维斯克。
这三个命题都是被(f)所蕴涵。假定史密斯知道他构造出来的这三个命题中的每一个都为(f)所蕴涵,在(f)的基础上接受(g)、(h)和(i)。史密斯是从一个有强证据的命题中正确地推出上述命题的,因此,他完全有理由地相信它们,尽管史密斯并不知道布朗在哪里。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想象二种情况。第一,琼斯不拥有福特车,他现在所开的福特车是租来的。第二,由于纯粹的巧合,(h)中所说的地址,真的是布朗所在地,而对这个情况史密斯并不知道。如果这二个条件成立,那么史密斯并不知道(h)是真的,尽管(1)(h)是真的,(2)史密斯相信(h)是真的,(3)史密斯有理由相信(h)是真的。”[1-p37~38]
葛梯尔反例的实质是:某人有一个合理的但却是虚假的信念P,借助这一信念进行推论,他有理由相信某种碰巧为真的东西,并由此获得一个合理的真信念,但这一信念却不是知识。葛梯尔通过这两个反例试图说明,即使知识的三个条件(有理由的、真的和信念)都被满足,它仍然可能不是知识。因此,它表明知识的三元标准定义是不完备的,“这并不构成命题为真的充分条件”[1-p38]。
(二)对葛梯尔反例意义的通常看法
哲学家普遍认为,葛梯尔反例向传统知识的三元定义提出了挑战。葛梯尔反例的出现在知识论领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它“粉碎了”[2-p6]有关知识的传统看法,“展示了我们的知识概念是多么的不当”,甚至有人称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当代知识论的特征”[3-p13~14]。因为“在大致下一个十年(即20世纪70年代——引者注)的时间里,知识论的几乎所有进展,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它们作出反应。”[4-p93]知识论者普遍认为:“葛梯尔问题是知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为知识的分析设置了一个明显的障碍。”[3-p14]葛梯尔的那篇短文,也前所未有地成为引用频率最高的文章[5-p40]。据索普(Robert Shope)统计,到1983年止,人们就构造出98个截然不同的“葛梯尔型反例”[6]。
由此可见,哲学家对葛梯尔反例是多么重视,评价是多么高。对葛梯尔反例的如此评价,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1.葛梯尔反例的意义是有限的,因为JTB定义不是全部知识的定义,也不是知识的重要定义,此外,葛梯尔反例也没有普遍的意义。2.葛梯尔反例产生的根源在于一个武断、二个混淆、三个错误的假设以及对JTB定义错误的理解。
二、葛梯尔反例的意义是有限的
(一)JTB定义不是全部知识的定义
在《知识论:古典和当代读物》里,普杰曼(Louis P.Pojman)认为知识有三种不同的类型[7-p2]:
第一种是亲知的知识(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它是关于人、物、地点、感觉或信念等的知识,是主体通过与实在对象进行直接的经验接触而形成的知识。例如,“我非常了解我的朋友”,“我熟悉北京”,“我感觉有点痛”等。其英文表达式是:S knows X。其中,X是直接宾语。意思是说,主体S知道(了解、熟习等)某事或某人X。
第二种是命题的知识(propositional knowledge),又称为描述的知识(descriptive knwledge)。这是一种知道什么的知识。例如,“你知道太阳明天将会升起”,“我知道1+2=3”,“他知道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了美洲”等。其英文表达式是:S knows that P。其中,P是某一陈述或命题。意思是说,主体S知道某一陈述或命题P。命题知识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推论性知识(inferential knowledge)又称论证性知识(demonstrative knowledge),二是非推论性知识(non-inferential knowledge)又称直接的、基本的或直接的知识。按照命题的知识与经验事实的关系,命题知识还可分为关于数学、逻辑等的形式知识或先天知识和关于世界存在状况的经验知识两种。
第三种是能力的知识(competence knowledge),又称为技能的知识(skill knowledge)或过程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这是一种知道如何(know how)的知识。例如,“你知道如何讲英语”,“我知道如何去邮局”,“他知道如何开车”等。其英文表达式是:S knows how to D。其中,D代表动词不定式。意思是说,主体S知道如何做什么。由于能力既可来源于学习,也可来源于本能和设计者的智慧,因此,动物和机器都有能力的知识,例如,“蜘蛛知道如何捕捉苍蝇”,“电脑知道如何查到文件”。
虽然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之间有联系的一面:熟悉某人(某物或某事)无疑与知道关于这个人的一些事实有关,并拥有把这个人从其他人或物区分开来的能力;知道某一事实则依赖于对特定对象的亲知。然而,它们之间却有显著的不同,表现在:我可能有关于北京的很多命题知识,却不足以说“我熟悉北京”,就是说,亲知的知识主体必须与所亲知的对象直接接触才能获得。同样,如果我们不会骑车,纵使我们可能有很多关于骑车的命题知识如“手应怎样放,脚应怎样踩踏板,身体应该如何”等,却不能说我们知道如何骑车,只有我们会骑车,我们才能有如何骑车的知识。所以,不可把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混为一谈。
因此,虽然大多数哲学家都同意知识的三元定义是知识的标准定义,并对这一定义表现出少有的共识[3-p13],但知识的三元定义仅是关于命题知识中的经验知识的定义,而不是所有知识的共同定义。葛梯尔反例的意义仅局限于经验的命题知识中。
(二)JTB定义不是知识的重要定义
尽管葛梯尔认为柏拉图本人在《泰阿泰德篇》(Theaetetus)和《美诺篇》(Meno)里主张有理由的真信念是命题知识的定义[1-p36],然而,通过对柏拉图哲学的知识概念作了详尽地考察后,卡普兰(Mark Kaplan)认为,柏拉图的知识不是命题,而是非命题的对象(nonpropositional objects)或永恒的形式(the eternal Forms),即与意见相反的对象的原因。此外,柏拉图主张“知识回忆说”,这也不同于我们所说的来源于经验的命题知识。因此,柏拉图并不主张有理由的真信念是命题知识的定义。
同样,卡普兰认为,笛卡尔也不信奉有理由的真信念。笛卡尔主张知识是必须的、不可击败的(necessity infallible),他所认为的知识是通过不可错的、内在的才能获得的。从葛梯尔的语境来看,他认为真的命题与假的命题是相类似的,所有的辩护都是可击败的(fallible),但有时可击败的辩护的信念可以当作知识,有时则不能。因此,尽管笛卡尔重视命题知识,他的命题知识不同于葛梯尔所说的命题知识。葛梯尔反例对笛卡尔的知识论是无意义的。
不仅西方哲学史没有提供JTB知识定义的根据,卡普兰同样认为当代知识论也没有提供这样的支持。因此他断言:有理由的真信念,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都不是知识的重要定义。[8]。
(三)葛梯尔反例不存在普遍的意义
葛梯尔反例不存在普遍的意义,首先,它所依赖的原则,即错误的命题能够证明人们的其他命题,是成问题的。梅尔斯(Robert C.Meyers)和斯德蒙(Kenneth Stem)说:“所有葛梯尔型反例都完全依赖于这样的原则:纵使证据p是错误的,人们也能以它为证据来接受命题h。”[9-p147]由于葛梯尔反例中作为证据的命题是虚假的,因此导致建立在它之上的命题也是虚假的。就认识的要求而言,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够是有缺陷的[10-p266~269]。因此葛梯尔反例是多余的。[11]。
其次,葛梯尔反例中信念的“真”是偶然达到的。从结构上说,这种偶然性依赖于双重的“运气”。不仅前提中的理由是碰巧的,而且结论的真也是碰巧的。索萨(Ernest Sosa)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认为葛梯尔反例中“有理由的真信念”来自于一些偶然的、与其辩护无关的理由[12-pxii]。因此这些哲学家主张,葛梯尔型的反例并不能反映实际的辩护情况,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从而也无法对传统的知识分析构成挑战。
对以上意见,笔者完全赞同。虽然费德曼(Richard Feldman)写了一篇名为《葛梯尔反例中的一个所谓缺陷》论文,对葛梯尔反例的意义作了辩护,认为反例存在是必然的与合理的,但笔者认为他的辩护是乏力的。下面我们看一看费德曼的论述。
费德曼试图通过稍微修改葛梯尔的反例,来证明即使并非根据“错误原则”(即并非从作为证据的虚假命题出发),也能得出类似葛梯尔反例的结论。费德曼首先以葛梯尔反例为出发点:
假定纳格特先生告诉史密斯(他们同在一个办公室),他拥有一辆福特车,并且甚至展示了车证(实际上他并没有福特车)。再假定纳格特在与史密斯的交往中,迄今为止一直是诚实的、可信赖的。让我们把所有这一有关证据的情况称为m。史密斯因此有理由相信纳格特先生拥有一辆福特车(r),并且有理由相信在他的办公室中有人拥有福特车(h)。这里,m与h是真的,但r是假的。因此,葛梯尔反例出现了。史密斯有一个有理由的真信念h,但他显然并不知道h。
在这例子中辩护h的是r。不过由于r是错误的,因此这例子所依据的原则即为“错误原则”。由于r是错误的,因此它什么也没有辩护。因而,如果该原则是错误的,则所谓的反例也不成立。
费德曼认为,我们能够对反例稍加修改,使得史密斯辩护h的命题是真的,并且他认识到这一点。为此,他做了如下的修改:
假定史密斯从m中演绎出有关其判断的泛化命题n:办公室中有人告诉史密斯,他拥有一辆福特车,并甚至展示了车证。此人迄今为止在与史密斯的交往中一直是诚实的、可信赖的。
费德曼认为,在这里,n是真的,并且史密斯也知道这一点,因为他正确地由自己知道为真的m中演绎出它来。因此,正如纳格特的证据m辩护r一样,在这个例子中,n辩护了h,在n的基础上,史密斯相信h:办公室中有人拥有福特车。这一例子中,n为史密斯辩护了h。这样史密斯有一个有理由的真信念h,他知道他的证据是真的,但仍然不知道h。[13-p17]
笔者认为费德曼的“泛化”的例子反把问题弄“糊涂”了,在他的n中,“有人”是指谁?如果是指纳格特,则n仍是错的;如果是指那位拥有车的人,则葛梯尔反例不再是反例。而且从论证的角度上看,用“有人拥有一辆福特车”代替“纳格特拥有一辆福特车”,提高了命题的真实可能性,却降低了论证的说服力。因为原本要证明“纳格特拥有一辆福特车”,现在只证明“有人拥有一辆福特车”。因此费德曼的“泛化”反降低了论证的力度。此外,从正确的思维与有效的交际的理论看,泛化不是一种正确而又恰当的方法。例如,如果一个外国人想通过2004年1月第一次出版的世界地图册来了解中国的一些情况。假设地图册上写着:“中国的人口超过1亿。”事实上,中国人口2003年就已经超过13亿,由于“超过13亿”蕴涵“超过1亿”,而“超过1亿”不蕴涵“超过13亿”,即二者不是等价的。因此,虽然“中国的人口超过1亿”这句话是真的,但它会误导人,它会使这个外国人认为中国的人口只有1亿多。这种误解不是来自这个外国人的理解力,而是来自这句话的客观语境,因此这句话是不恰当的。在费德曼的泛化中问题也是一样,“纳格特”或“那位拥有车的人”蕴涵“有人”,反过来则不蕴涵。
三、葛梯尔反例产生的错误根源
(一)对JUSTIFIED的武断看法
JUSTIFIED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言之有理的(excusable)、可以理解的(understandable),也可以理解为完美的或绝对的理由(perfect or absolute justification),或绝对的确定性或不可击败的证据(absolutely certain or infallible evidence),等等。而葛梯尔却武断地用“辩护”(justification)代替齐硕姆的“充分的证据”(adequate evidence)和艾耶尔的“确信的权力”(right to be sure)[1-p35~36]。然而,艾耶尔可能不承认史密斯有权力确信琼斯将获得那个工作;齐硕姆也可能不承认史密斯过去所数的硬币数可以作为“充分的证据”。
为了驳斥他所引用的齐硕姆和艾耶尔论述,葛梯尔必须证明齐硕姆的“充分的证据”与艾耶尔的“确信的权力”是相同的,而且还必须证明齐硕姆的“充分的证据”及艾耶尔的“确信的权力”与他的“理由”是相同的。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葛梯尔的这种武断的等同,因此,他对齐硕姆和艾耶尔的有关知识的必然和充分条件的驳斥也就站不住脚。
(二)二个混淆
1.把有语境知识和无语境知识相混淆
任何知识,都是相对于特定的语境来说的,因此任何知识都是有语境认识。有语境知识因为与语境相关,因此是相对的,它的真假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语境知识以认知者所拥有的证据作为是否有知识的标准,它不涉及其它未知的证据或实际的事态。例如,“昨天下雨了”、“这里的人们生活有翻天覆地的变化”、“美国的总统是林肯”就是有语境知识。然而,有些正确的认识结果受主体以及时间、地点等客观语境影响很小甚至看不到它们的影响,因此人们常把它们看作无语境知识。无语境知识以证据的客观为基础,它不涉及认知主体获得了什么证据,它强调一种无主体的证据,这种证据是借助上帝之眼来获得的。例如。“水是由氢元素和氧元素构成的”、“=625”、“A=A”就被认为是无语境知识。无语境知识由于不受语境的影响,因此是绝对的、静态的知识,而不是动态发展的。
葛梯尔二个反例中史密斯的结论性信念“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和“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都是有语境知识,其真假随证据以及主体等的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而葛梯尔则主张它们都不是知识,这其实是把有语境知识看作是无语境知识。
2.把认知者语境与评价者语境混为一谈
虽然都是从有语境知识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知识,但由于认知者语境与评价者语境不同,特别是认知者所拥有的证据与评价者所拥有的证据不同,因此,对一种有理由的真信念是否为知识的判断也就会不同。
把认知者语境与评价者语境混为一谈,是葛梯尔反例出现的原因。在第一个反例中,史密斯关于“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的证据是“公司总裁断然地告诉他说琼斯将被录用,以及他十分钟之前曾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而评价者(即我们)的证据则是“是史密斯自己,而不是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以及史密斯“口袋里有十个硬币”。由于二者的证据不同,因此,对“那位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是否为知识的判断也就不同。在第二个反例中,史密斯对“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的证据是“在他过去的记忆中,琼斯一直拥有一辆小轿车,这辆小轿车是福特牌的,而且琼斯刚刚还用福特车接送过他”,而评价者的证据则是“琼斯不拥有福特车,他现在所开的福特车是租来的”以及“布朗在巴塞罗那”。由于二者的证据不同,因此,对“要么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是否为知识的判断也就可以不同。在这二个反例中,由于认知者的证据不同于评价者的证据,因此,对知道三元定义中的“有理由”的理解也应不同。从史密斯的角度来看,他所获得的认识结果都应该是知识。从评价者来看,却不是知识。
(三)三个错误的假设
葛梯尔反例是建立在三个错误的假设上:
1.“错误的证据(defeasible evidence)能构成人们对一个命题接受的证据”的假设。葛梯尔说:“对个人来说,有理由地相信事实上是错误的命题,是可能的。”[1-p36]梅尔斯和斯德蒙说:“所有葛梯尔型反例都完全依赖于这样的原则:纵使证据p是错误的,人们也能以它为证据来接受命题h。”[9-p147]他们反对葛梯尔的这种假设,主张当且仅当命题P是真的,才能成为另一个命题h的证据[9-p147~160]。阿姆斯特朗(David.M.Armstrong)也说:“对这种错误证据的拥有不能构成对知识的拥有,我认为,很明显,它们作为证据力量太弱,不适于用来作为合适的证据。”[11-p152]他还进一步认为:“一个命题p能证明另一个命题h是合理的,当且仅当P被人知道是真的。”[11-p152]对此,笔者完全赞同。
2.辩护的演绎原则即PDJ(the principle of deduction for justification)假设。葛梯尔说:“对任何一个命题P,如果S有理由相信P,并且P蕴涵Q,S由P推出Q,且把接受Q作为这种推论的结果,那么,S就有理由相信Q。”[1-p36]这一原则又称为辩护的闭合原则(the closure principle)或辩护的传递性原则(the transmissibility principle)。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有理由相信P,并且你有理由地相信P蕴涵Q,那么,你就有理由相信Q。
笔者认为,PDJ是错误的。因为:(1)证据只能证明不包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而不能证明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例如,证据只能证明“今天会下雨”或“今天不会下雨”,而不能证明“今天要么下雨,要么不下雨”,或“今天既不下雨,又不天晴”。(2)证据、理由、相信、辩护等有程度之分,辩护的演绎原则却认为它们没有程度的差别。以“缸中之脑”的怀疑主义论证为例,如果用p代表“你正坐在电脑前写论文”,用q代表“你不是缸中之脑”,那么你对p的相信可以从感知的、逻辑的、记忆的等许多方面加以证明,而对信念q,你是不能找到适当理由的。这就是说,尽管你有理由相信p,并且相信p蕴涵q,却由于p与q的辩护程度不同,你不能合理地相信q,因此,辩护的演绎原则是错误的。正由于理由的演绎原则是错误的,因而葛梯尔反例没有证明知识不是有理由的真信念,而只是证明有理由的真信念的知识理论与PDJ原则不相容。
3.“错误的命题是不能被认识的”假设。葛梯尔认为,我们能认识的只能是真的命题。这个假设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如果我们问:“错误的命题是不能被认识的”是否是错的时,就会自相矛盾。
笔者还认为,命题不论真假都能被认识,不能认识的是实际的事态(注:实际的事态是某种我们所创造出来的东西或被诠释出来的东西,是为了证明我们的观点是合理的东西。(actual state of affairs)。实际的事态不是命题,它们既不真也不假,它们不能作为我们信念的任何理由,也不能驳斥任何作为知识的信念。然而,葛梯尔在第一个反例中却说:“史密斯并不知道,是史密斯自己,而不是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并且,他同样不知道,他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在第二个反例中他告诉读者说:“史密斯有另外一个名叫布朗的朋友,他现在在哪里,史密斯完全不知道。……由于纯粹的巧合,(h)中所说的地址真的是布朗所在地,而对这个情况史密斯并不知道。”既然这些事态都不知道,那怎么能以它们作为证据来证明史密斯所获得的有理由的真的信念不是知识呢?这显然是把第一人称的知识与第三人称的知识混为一谈,借上帝之眼来评判史密斯是否获得了知识。再者,是怎样的知识概念使葛梯尔断言史密斯能说“布朗在巴塞罗那”却不知道这一事态?由此可知,葛梯尔用非命题的实际的事态来驳斥有理由的真信念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四)对JTB定义的错误理解
葛梯尔反例的产生在于对JTB定义中的“真的”作了分裂的理解,没有保证前提、推论或结论都是真的,而仅仅认为只要结论是真的就行了。因为如果保证了真的连贯性,则不会以错误的信念为前提;如果前提都是真的,则葛梯尔反例就不会产生。例如,如果没有“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并且他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以及“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轿车”这些错误的前提,就不会有葛梯尔反例。对此,陈嘉明先生有深刻的洞见,他说:“只需在第一个条件‘P是真的’加上一个进一步的限定,即‘P,包括其前提,是真的’,则知识与信念的区别就能进而从前提方面得到保证”[14-p45],从而就可以消除葛梯尔反例了。其它类型的葛梯尔反例都与此相似。
此外,葛梯尔反例产生的原因,还有(1)相信一个错误所予(given)。如琼斯给出他拥有一辆福特车的假证据;错误地把一只狗看成是一只羊[15-p45注2]。(2)不适当的推理(非充足理由地推理)。如由琼斯开福特车,以前一直有福特车,有车证等等,并不能必然地推出琼斯拥有福特车。
由于葛梯尔反例产生于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混淆中,因此葛梯尔问题是个伪问题。
当然,葛梯尔问题虽然是个伪问题,没有以往所认为的那种伟大意义,但却从反面推进了知识论的发展。这场长达40年的争论丰富了知识的概念,修补了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甄别了知识与信念,区分了第一人称知识与第三人称知识,分析了合理性、蕴涵性和演绎等概念,并在一些技术性的方面推动了知识论的发展,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收稿日期]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