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思路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武汉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对策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处在一个新的关键阶段,如何进一步深化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武汉作为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是有名的老工业基地,仅市属工业企业就有1030家,职工 173万人,总资产300多亿元,产值占全市工业72%, 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进一步深化其产权改革思路,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不仅对武汉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而且对于推动全国改革,都是十分必要。
一、武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与问题
武汉是国内产权制度改革较早的地区,从1985年至1995年,已历时10年,经历了自发萌芽、起步和发展三个阶段,通过企业兼并、出售、破产、嫁接、批租、改制等多种形式,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了武汉特色的五个一批和三个三模式。所谓五个一批,就是破产转让及国有民营一批,引进外资嫁接一批,股份制改造一批,发展企业集团壮大一批,开发三产转向一批。所谓三个三就是三化、三统、三原则。三原则是产权市场面向所有企业、一面开放原则,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原则,资产转让、债务、人员一起走原则;三统是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的程序和办法;三化是产权交易市场化,产权改革向法制化发展,产权制度逐步规范化,求质不求量。五个一批和三个三模式改革标志着全市企业改革由过去放权让利、政策调正向理顺产权关系转变,由承包向股份制、授权经营责任制转变。经过多年实践,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通过破产、拍卖、租赁、兼并、批租等形式,产权转让了一批国有企业,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294对企业实行了兼并, 占企业总数的15.3%,盘活存量资产7.5亿,消化亏损1.7亿,职工6万多人, 原东啤兼并武汉啤酒厂组建东啤集团,生产能力提高50%,规模进入全国同行业10强;出售企业6户,(全民1户、集体5户)金额6300万, 安置职工3000人,转移债务2400万元;继1993年国有企业百年老厂武汉火柴厂破产,拍卖给私营企业后,1994年上全市法院受理破产企业38户,26家已终结,其中国有企业分别占45%和65%,资产达3亿多元,债务近8亿元,职工近2万人;同时于1994年底出台武汉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 在规范破产行为,资产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化了企业产业结构。据统计全市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筹集社会资金21.47亿, 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不足问题。武汉冰川集团股份公司,1992年股份制改造以来,投资2800万用于技术改造后,年产值增达1.2亿元,利税2000 万元,纯利1800万元,同比增长92%、185%和238%。
3.通过引进嫁接了一批老企业。截止1994年底,全市工业三资企业达1256户,投资规模23.36亿美元,协议外资6.4亿美元,1994年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项目100个,总投资2.2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三资企业的49%和40.1%,协议外资额占当年国家下达武汉技改投资的1/3以上。 武汉瓷厂与美台港合资合作先后开办了5个生产性企业, 建成了中南地区最大的陶瓷精品生产基地,武汉与香港新世纪集团合资建立的武汉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老企业改造,在国内利用外资史上创造了一个奇迹,受到赞誉。
4.在中小企业实行多种形式并举,促进了产权改革。目前全市有近300家企业实行了国有民营或公有私营、个人承租及合作经营等, 使多数企业由亏转盈,启死回生,使国家收回一批资金,并作为新的资本汇入企业,不仅促进了企业结构调整,也焕发了企业活力。
但从总体上看,武汉产权改革主要是在中小企业范围内进行的。由于我国产权改革思路是围绕物质财产权展开的,因授权承包模式的局限和股份制缺陷,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而对中小企业改革又因停留在所有制客观要素方面,没有从主观要素劳动所有权方面界定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方面进行,而只是集中在缩小国有企业活动领域,改变公有制结构,为非国有经济让出阵地方面,从而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存在着许多深层问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统一,思想较混乱。首先是产权明晰问题,谁是所有者,谁是主人,劳动者如何实现所有者权利,体现主要翁地位,还不清楚;企业劳动者与国家及国家管理者与企业经营者究竟是什么关系,还不明确;西方国有制能否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国有制企业改革的参照系,股份制究竟是派生模式还是基本模式,也认识不一,界线不清,在实践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其次,在领导部门对加快武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产权改革难度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动摇公有制基础等消极看法,往往企业机制改革大胆,抓产权改革绕弯不前,对企业扭亏,结构调整只沿袭老办法,依靠行政推动搞些简单合并之举,不敢在产权上动真格。其三、本位主义严重,对自己所属企业兼并或购买其它地区行业部门的企业大力支持,反之则消积不问或“寸土必争”,坚决反对。其四,亏损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宁可坐等救济,也不愿产权重组和流动,而优势企业则小富而安,没有长远发展观念,对产权重组、兼并之类没有兴趣,小农思想严重。其五,企业劳动者思想混乱,总觉得地位不如前,改革改掉了主人翁地位,所以只顾眼前工资福利,不关心企业生存发展等。
2.国有资产产权虚置,代理所有者缺位。其一、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本应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但现在却是由行政主体政府代理,这样所有者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一体化,所有者职能被掩盖,所有者地位被忽视,形成了产权主体缺位,所有者虚置的状态。尽管实行政企业分开改革,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由于所有者仍处在政府管辖之下,无论怎么分开,也总是摆脱不了行政束缚。其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机构,本身也有一个所有者缺位问题,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国家经营,由于是通过政府任命且董事长与经理又集于一人,并且往往由原企业领导充任,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新型的翻版和头衔转换而已,这种所有者代表依然同政府联在一起,而不能明确其责权利关系,也无法改变其地位。其三、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低估,国家股处于虚置状况,同股不同权,有些企业以承包不到期为由,在合资中为吸引外资,使外方无偿占有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利润,有的境外企业由于企业内部财务不健全以及投资失策,也造成资产流失,如长动集团于志安事件,就是一例。
3.产权市场发育滞后,功能单一,交易不规模。其一、产权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前不进行资产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一些企业利用《破产法》不完善,大搞破产运动“吃破产饭”,有的企业不是先偿还债务,而是先分后破,有的以破产为名,实则搞假破产真逃债,代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不仅不对破产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使破产成为疲债、逃债的途径。其二、产权交易规模不大,功能不全,与全国其他城市比,武汉产权市场起步早,但发展慢,显得落后和功能单一。目前虽相继成立了多家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但作用发挥不够,组织管理和协调力差,交易活动多局限于市内,跨地企业、外商企业进入市场少,远未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多功能、开放型资本市场。在人才市场方面,虽然成立了华中地区人才交流中心,但只停留在一般管理人才方面,经理市场,劳动者就业市场只处萌发阶段,劳动能级评估与占有市场更未形成。
4.政策不配套。武汉产权改革虽制定了五个一批,三个三改革模式,但相关配套政策并没跟上,有的制定了文件,但未出台,有的还未提及,有的出台但需要完善,如在资产评估上,过份强调资产保全与增值,对人员安排,土地重估使用上重视不够,在兼并出售企业时,很少考虑资产的有效价值和未来收益,以及历史包袱解决,往往因评估过高而难于出售等;此外评估机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素质不够,出现瞎估乱评现象,没有规范,或有规范也不能到位,而劳动者能级评估则更是如此,处在可有可无地位。
总之,以上问题从根本说,就在于改革思路判断的偏颇,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没有从所有制主客观要素结合上求索,从而产生出种种难解的结。因此,要解决问题,必须大胆求索,开辟新途。
二、武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思路与模式构想
根据武汉在全国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针对武汉上述改革状况,其深化思路是,应由股份制、授权经营模式转向劳联制模式,即在公有制前提下建立一种劳动者联合体法人产权制,从而理顺国有企业内部各层次的产权关系、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界定产权规则,使国有企业成为具有独立市场交易主体、自主支配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财务责任的商品生产者,也就是说,通过劳联制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化和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合理化,从而建立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
所谓劳联制即以公有制为前提,以劳动者能力所有制为依据,根据劳动分工和竞争原则集中起来的不同能级的劳动者,通过联合占有公有财产,组成法人企业(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并按劳动者产出能级拥有公有财产份额及产出成果,参与企业管理与增值分配,以补偿社会生产力和个人劳动力再生产,不断扩大社会财富,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促进全社会发展的形式。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实行全民资产劳动能级占有制。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建立,破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存在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了平等占有社会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平等机会,但是,这种占有只有通过劳动和劳动能力才能实现,劳动能力强占有的份额就多,劳动能力弱占有的份额就少,公有的生产资料财产在这里只作为劳动的前提,提供平等占有机会,而不是占有的依据,只有劳动的现实能力才是占有社会资产的唯一根据,并以此形成人人都应遵循的规则,从而成为劳联制的出发点。
2.劳动成果劳动者先有制。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只是作为劳动占有的前提存在的,本身不创造价值,唯一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因此,劳动者个人通过劳动所获的成果,当然也就理所当然的首先归个人所有。这一归属性构成了劳联制内含的又一基本要素。
3.剩余劳动成果的社会转让制。劳联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联合劳动才能成立,劳动者个人能力才能同生产资料结合,被劳动者直接占有,才不会被他人奴役、雇佣,以谋取劳动者用于发展生产提高生活质量的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劳动者个人劳动成果,要想不被侵占,就必须把个人劳动所得的剩余部分,让渡给社会,实行国家代理所有权制度,这样既防止了劳动剩余被他人侵占、劳动被奴役,又不断补充和扩大了全民财产,为劳动者提高生活,发展生产提供了保障和制度基础,所以这种劳动者剩余劳动价值的社会让渡性,就构成了劳联制的基本要素之一。
4.劳动者生产与经营职能分离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通过劳动能力占有的那一部分社会生产资料,只是劳动力同社会生产资料整体的局部性直接结合,不可能进行社会化生产,也不可能生产出完整的社会化、商品化的产品,要实现社会化生产和完整的劳动产品,必须把属于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社会生产资料让渡给联合体组织,把自己那一部分经营管理职能让渡给联合体经营者,实行生产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离,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化生产,并生产出完整的社会化商品化产品,发挥劳动者占有全民所有资产的效用。
5.全民资产能力占有责任制。由于劳动者以其能力大小强弱,占有社会资产进行有利于自己生活水平提高的生产,劳动者要持续不断的拥有这个前提条件,就不仅要不断地提供更多的劳动剩余,而且要不断的增强其占有能力,因此,对其占有的社会资产负有经营责任。企业发展壮大,经济效益好,占有全民资产增多,证明劳动者能力的增强;企业发展萎缩或停滞不前,甚至经营失败,说明劳动者占有能力不足和经营者选择不当,需要通过市场对劳动者能力占有份额和经营者进行重新评估,企业资产需要通过市场选择,重新组合,形成新的劳动者占有联合体,组成新的企业,从而使劳联体内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具有独立承担企业风险的责任。
由于劳联制的上述内含,使其具有两大特点:
1.具有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立性特征。由于这种企业产权模式,是通过劳动者能力集中和占有,产生的所有制主客观生产要素直接结合而实现的法人产权制度,因而,它不同于由股份制经过股权过渡分散化过程,演变而来的现代西方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也不同于承包制企业的那种简单化的两权分离,而是来源于劳联制本身,即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天然分离,从而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提供了外部条件,二是劳动者能力的个人占有,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提供了内在依据。正是由于这种内部原因,而不是来自外部性强制,使劳联制企业主体具有二重性,即多元化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特征,而一改过去产权归属界定不明,主体不清的问题,使企业法人所有权与最终所有权能较彻底的实现分离,而真正独立化,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2.产权结构内部合理化特征。这种产权模式,不仅使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交易主体,而且在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安排上,能够实现所有者、代理者、经营者即劳动者、国家和企业间三者关系的合理化。
从所有者说,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和全民生产资料占有者,其身份具有二重性,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在公有制条件下,他是一个完整的劳动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他既是所有者,又是生产者,作为所有者他是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分子,作为生产者,他只有为社会提供财富才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分子,才有劳动权。因此,一方面,向社会提供剩余劳动是其取得劳动权的依据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前提,不劳动、少劳动,也就失去了其劳动权利和所有者地位的依据,从而也就失去了其地位和权利。因此,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在这里是同其劳动贡献直接相关的;不劳动,既意味着自动放弃其能力与公有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机会,而不发挥劳动潜力,既意味着自动放弃其能力占有更多劳动成果的机会,因而,就被排除在占有公有生产资料平等机会之外,排除在可能更多占有劳动成果的机会之外。这就是说,劳动者虽然享有天然的就业机会,享有保护和增进个人福利的机会,但并不等于有天然的就业权,工资权、福利权、劳动保护权,只有劳动才享有这些权利,具有这种地位。另一方面,劳动者作为个人劳动所有者,对其向社会提供的剩余劳动和财富,具有索取监督权,以保证其成果不被侵占和浪费,以保证其失业即被排除在公有生产资料占有机会之外时,能够享有生存的安全。这样,就克服了以往改革要么把劳动者推到雇佣者地位,要私盲目地肯定其主人地位,而产生的劳动者权利界定偏差。
从代理者说,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代表,也只是一种机构,不可能有人格化的所有者。而不能是所有者的代表人格化,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者,首先是强烈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从本质上讲,他们同其他非所有者一样,并不内在地关心国有财产的增值,而总是关心他们从事管理所能得到的个人利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在代理条件下所有者目标与代理者目标之间的矛盾。这样,如何使国有资产管理者能真正代表全民所有者利益,关心国有财产保值增值就成为问题,其要害是不仅在与国有资产管理者可能会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而且更严重的是他们对经营者根本起不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相反会发生合谋效应。实行劳联制,国有制财产的实现方式发生了变化,它不是直接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以劳动剩余索取权的方式实现,而首先是通过劳动者个人占有转向社会化占有的过程实现的。这一个人向社会占有的转化,既是劳动所有权的弱化,又是劳动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必要形式,是为保证劳动所有权实现而付出的剩余所有权代价,而不是劳动所有权的否定和丧失。劳动所有权与国有财产的这种关系,必然产生一种所有权关心和监督管理者要求,强化对管理者约束,从而克服代理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矛盾。
从经营者说,在劳联制模式下,经营者的法人地位得到确认和加强,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代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宏观产权与微观产权的分离,通过劳动者占有及向经营者让渡,使经营者成为生产资料实际占有人代表,具有法人所有权;一方面由于劳动能力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与让渡,使经营者拥有劳动力法人所有权,从而使企业经营者拥有了独立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完整法人所有权,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经营者,这样,经营者就直接受到国家和劳动者两方面的约束,同时又作为两方面的代表和中介人地位,形成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职能不受任何一方干扰,从而克服了过去经营者要么强调国家利益,忽视劳动者利益,要么站在企业劳动者一边,共同对付国家的忽左忽右一边倒偏向,而成为负责的有效率的企业经营者。
由于劳联制的以上特点,使其既区别于股份制、授权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也区别于工团企业制模式。从股份制模式说,股份制是一种从资产关心出发的产联制,强调的是资产联合及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劳联制是一种资产联合基础上即资产社会化基础的劳动联合制,强调的是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前者侧重于资产,后者侧重于劳动;前者是一种所有制主客观生产条件分离下的资产权利要求,后者是一种所有制主客观生产条件结合下的劳动所有权表现。就授权模式说,授权模式是建立在代理所有者完全负责前提基础上的一种产权模式,强调的是代理所有者权利,忽视了所有制生产者与所有制权利者间的关系与约束关系,忽视了劳动者主权,忽视了劳动主体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全增值的作用,忽视了劳动者内在积极发挥。而劳联制模式则在肯定代理所有者权利义务合理性基础上,强调所有权生产者与所有制权利者的关联与制约关系,强调代理所有者缺陷,强调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积极性,从而有效地弥补和克服了授权模式的不足。就企业制模式说,劳联制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前提的,而企业制主张集团所有,否定了全民所有制;劳联制对所有权的追认性主要是通过监督机制及在监督失灵下的消积性劳动体现,而企业制则表现为资产与劳动的退出上,在性质上两者是不一样的。正是由于劳联制模式,相对于其它模式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就奠定了其作为国有制企业产权改革基本模式的必然性。
根据劳联制以上内容特征,我们构想武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两种所有权结合方式改革。主要是围绕劳动所有权这个基本点,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独立的法人产权和市场交易主体。具体是:
①劳动者以市场为中介,进行个人能级评估,并根据劳动分工,市场选择进入企业,按能级水平占有相应国有资产份额,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并结合成劳动联合体,进行社会生产和计酬劳动。
②由劳动者能级形成的企业劳动联合体,通过劳动者占有转移,实际占有国家交给的公有生产资料,并长期固定于企业之中,形成企业法人资产,不能随意收回和平调。
③企业对其拥有的资产具有充分支配使用权,不仅有日常生产经营权,而且有资产处置权,包括承租、出让、租赁等项权利。
④企业拥有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和的可交换性,其他企业不能同时占有。
⑤企业拥有的这种资产,表现为由劳动者创造并交给社会的不可分的法人财产,并由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
⑥企业以这种资产为资本金,作为其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基础,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
2.所有者改革,主要围绕劳联制5大特征进行,具体是:
①以劳动者个人能力作为占有公有财产、从事社会生产的依据,结成联合劳动共同体,形成以企业为单元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并同其他企业单位以平等的交易主体地位进行交换,实现劳动产品商品经济形态转换。
②企业所获得的成果为企业劳动者所有,作为再生产条件,在再生产进行前,先行扣除简单再生产部分,使社会生产条件和劳动力条件恢复并回归社会和劳动者,所剩部分为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其一部分为企业组织与协作力创造的成果,归劳动者集体所有,一部分为劳动者个人创造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③划归劳动者所有部分,按劳动者能级大小和实际贡献,设立内部帐,进行再分配。
④划归企业联合体所有部分,按资源差异力,市场力、经营力和协作力贡献程度进行再分配,资源差异力、市场力创造部分为社会所有企业占有;经营管理创造部分,根据经营者能级分别记入个人内部帐户,为经营者个人所有;协作力创造部分按劳动者能级可划入个人内部帐户,也可作为企业发展基金部分或公益金部分。
⑤记入内部帐户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成果,再分为社会化部分和个人部分两块,其中,社会化部分包括整体与局部社会化两部分,具体包括:
其一:国家社会管理职能支出,如公共安全等。
其二:国家社会经济管理支出。
其三:公有财产发展性支出,包括生产性与公益性发展支出。
其四:公有财产代理基金支出。
其五:企业发展性支出,包括生产性与公益性发展。
其六:企业经营者佣金支出。
其七:其他公益性支出等。
3.代理所有者改革,主要围绕代理结构进行,以明确代理者职能、作用范围、以及所负责任和承担义务,改变过去代理者缺位,责权不清的局面。具体是:
①把国家行政职能与代理所有者职能分开,成立专门行使全民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和为全国人大授权分立的独立的国家经济机构与国家政府机构分开。
②把国家代理所有者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成立全民资产宏观经营机构,进行资产经营。
③把国家资产实物经营与资本经营职能分开,建立国家资本经营体系,形成国家资本市场,并同劳动者能级占有相对接。
④赋予国有资产管理者较高的独立的利益,包括收入、社会地位和声誉等,以此形成较强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动机,使其获得的动力与其担负的职责相平衡。
⑤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是受全民委托代理所有者职能的受托者身份,其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尽可能多的增值,对那些具有较强外部性、公益性的社会目标和社会经济职能,应由政府财政部门来承担。
⑥把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利益,与其履行所有者代表责任和义务的绩效内在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应的经常性的客观评价国有资产管理者实绩的机制。
4.经营者改革,主要围绕经营者性质、功能及利益进行,以明确经营者身份及责任义务,具体是:
①明确经营者身份。经营者是企业法人代表,是由资产与劳动力所有权的让渡而形成的人格化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起着决定性作用,事实上取代了所有者而成为企业的最高决策人,即代表企业进行注册登记,运用企业合法权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履行企业法律责任的人。经营者身份是随着企业的法人地位确立而确定的,只有当他代表企业才是经营者,否则就是一般的人。因而,经营者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是法律确定的,其更换也要履行法律手续,不能随意更换。
②确立经营者权利和责任。其一,经营者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是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的人,因此,经营者必须能对企业经营活动自主进行决策,同时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失败,经营者的利益、名誉、地位都要受到影响,并根据情节受到不同的民事惩罚。其二,经营者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并用其成果即经济效益提高程度来证明存在,及其权利要求理由。所以,他的所有决定及行为都要首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问题。其三,经营者主要任务是利用和组织各种人、物力资源创造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是企业的总指挥。其四,经营者要有强烈的追求企业长远发展的动机,要把企业长远发展与短期利益结合起来,必须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的要求,不然就不是真正的经营者。
③经营者利益独立化。经营者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只是企业利益的代表,既不是企业劳动者代表,也不是资产所有者代表,更不是政府代表,这种独特地位,要求经营者利益独立化,这是确定经营者主体,制约经营者行为的制度基准,也是经营者承担其职能的前提。因此,经营者利益不仅要与劳动者利益分开,也要同代理资产所有者利益,同政府利益分开。
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市场,形成合理的经营者阶层成长机制,促进经营者队伍发展。
5.产权重组与监督机制改革。主要围绕所有者、代理者、经营者三者制衡原则进行,具体是:
①建立劳动者能级评估机构,形成合理的劳动者能级占有体系。
②建立劳动者占有进出制度,形成劳动者对全民资产占有选择机制。
③建立全民资产劳动能级占有监督机制,保证和维护劳动剩余社会化让渡的顺利实现,以不被侵占和浪费。
④建立全民资产管理者监督机制以使其对全民资产真正负责,并使其公开化,可以评价监督。
⑤建立经营者行为束约机制,以使其能履行独立的经营责任,不发生行为偏移和失控,使国家和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
三、武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调整的对策与建议
根据上述思路,总的想法是在多模式试点情况下,把劳联制模式作为一种基本模式进行试点,并逐步加大力度,取得成效,围绕这一思路,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澄清思想混乱,树立劳动者主权。当前产权改革中思想混乱,问题很多,但根本上和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产权明晰问题,二是两权分离问题,这两个问题不澄清,就难于解开产权改革的死结。产权要明晰到那里,这个问题看起来十分明确,但非明确的问题,实质上是国家与劳动者间的产权关系问题,国有资产保全增值与发挥劳动者潜力,劳动者主人翁地位问题,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才能处理好企业产权改革,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能力是否财产问题,即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对象才是财产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是把劳动能力作为财富范畴的,这也是符合马克思思想的。因为,生产是人与自然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着他自身的自然。因此,不仅外界物质是生产利用和改造的对象,而且人本身的力也是生产利用和改造的对象,说劳动能力是生产的主观条件,不是要利用和改造的对象,因而不能形成占有权,即不能作为财富形式是不对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一样,都既是生产条件,又是财富存在的形式,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作为一种前提条件,直接同劳动力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成为占有财富的唯一依据。因此,劳动创造的财富自然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是生产与财富的主人,这也是劳动所有权的真谛。产权明晰,就应明晰到劳动者那里,这应是不言而喻的。二是劳动者与国家是个什么关系,劳动者既然是生产的主人、财富的主人和所有者,当然也是国家主人,国家是劳动者剩余财富的代理者,是劳动者借以能直接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公有财产得以维护保存与壮大的体现者,及保卫者和管理者,两者的关系是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关系,即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或原始产权与派生产权关系。因此,一方面劳动者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使个人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其劳动创造的财富剩余,只有交给社会,才能保存和发展公有制这个同劳动直接结合的前提,而国家是社会的代表机构,因而,也是剩余劳动财富的代表。另一方面,劳动者把属于个人的剩余财富交给社会、交给国家,是为了获得劳动的前提条件,是为了获得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和拥有占有权,是为了其劳动成果不被社会个别阶层和他人侵占而破坏这种结合前提,从而真正实现所有权,而对其剩余财产权的自主性放弃。因此,这里就发生了两种转变,即由保证劳动前提的占有权,产生剩余财产的社会转让,形成国家代理权;由防止他人侵占,保证转让的公有财产实现,不仅产生在劳动者间的劳动较量而由此形成的代理者监督权,而且产生劳动者对代理者的监督权,即对自己所有权的追认性权利。以往那种只知国家所有者,不知劳动者为真正的所有者;只强调国家委托代理关系,只讲国家监督,不讲劳动者与国家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讲劳动者监督,以代理者替代所有者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所有权的侵害,只能造成产权关系的混乱和界定不清。因此,要承认和重视劳动者主权,不仅要实行国家监督,而且要实行劳动者对国家代理者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强化、硬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明晰,树立起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才能调动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保证和壮大公有制。
关于两权分离问题,首先应明确的是,由于劳动者向社会出让的财产权利只是产权,而不是所有权,国家只是所有权代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此这里的两权分离,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代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宏观产权与微观产权的分离。其次,这里的两权分离不仅包括生产资料财产的两权分离,也包括劳动力的两权分离,只有这种两权分离,才使劳动者把其劳动权实现为整体结合性劳动权,才能找到劳动与资产的真正的结合点,使企业成为真正拥有两权的法人产权,才能形成完整的企业法人财产。这种两方面的两权分离,是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的过程,也是劳动者进行劳动联合,形成企业整体劳动力的过程,因此,企业法人财产权是这两种所有权分离后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现有观点却只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作文章,而不是从两方面理解,结果是无论怎样讲分离,也是难于说清楚的,要么导致劳动者主权的丧失,要么导致“一厂二主”、“多权并立,”使来于劳动者的国家所有权丧失。所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澄清这种混乱的观念,才能树立起劳动者主权观念和公有制主体地位,才能把握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正确方向。
2.通过清产核资和能级评估,界定两权,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就是确立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其实质就是要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界定和理顺所有者与企业间的关系,将企业法人财产权从所有者初始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创造出所有权财产的新的实现形式。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的基础,而清产核资、能级评估、界定两权,则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前提,对国有企业而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后,企业拥有国家和劳动者让出的两种财产经营权,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权,并据此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所有者承担财产和生活质量保全和增加的责任,所有者按投入企业的资财和能级贡献量,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财产收益、重大决策、管理者选择等权利,并以所出财产和贡献度对企业经营承担责任。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所有者以投入和留企收益为限,不涉及其他财产;劳动者将承担能级重估、原占公有生产资料份额的丧失,进入市场进行再占有选择和重新组合的风险。这样,国有企业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后,国有资产不仅能做到有人负责,而且是有条件的负责,同时能大大增强劳动者潜能发挥,使企业成为能自负盈亏责任的市场主体。
3.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合理、高效、有序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按照三分开原则进行,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代理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价值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二是在成立武汉国资委的基础上,明确三点。①要明确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协调各方关系,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国有资产劳动集体占有与授权,把劳动者集体占有资产与资产管理人结合起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等。②要明确性质,国资委作为全民所有者身份管理国有资产,在性质上同专司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是不同的,政府是一个在人大授权下分立的行政机构,国资委是一个在人大授权下分立的财产管理机构。因此,它不应归属于政府,作为行政序列中的一个分支,而应同行政、司立法平行的分属于人大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并应在人大下形成行政、法院、检察院、国资委四权分立结构与格局。③明确现有组成的过渡性,现在国资委组成是由市长牵头,各经济行政主管局参加为主体的结构,应逐步改变这种组成结构,组成由国家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党的代表以及银行法人,社会经济专家为主体的结构。三是在政企职能分开基础上,通过国资委委托授权,划分政府管理经营的财产范围,把属于公益性强的那部分国有财产交给政府管理经营,使政府成为能真正履行以公有财产为主体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①计经委合并,成立社会经济规划等机构;②撤消行业局,成立协会、评议会等法人中介机构;③保留和加强公用交通、住宅、工商、财政、税收等机构;④成立市予算储备委员会,使银行企业化,从政府中真正独立出来;⑤成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⑥成立科技开发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形成经济方面四委六局结构。四是按授权委托原则建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有五种形式。即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和大企业。根据我市实际,可采取以下方式建立:①结合机构改革,将现有行业管理机构内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分离出来,组建对直属企业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第一步可选择国有资产比重大的医药、一轻,机电等部门进行试点,然后推开,但要防止翻牌现象。②将市级投资公司如银行系统的投资公司、财政投资公司等改造成国资委所属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财政投资公司等改造成国资委所属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但不随着取消原企业法人资格。③在完善长动、武建、华航集团等授权经营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大企业或集团进行试点。④目前已成立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不断改进完善,并向总公司方向发展。至于政府管辖的部分国有资产,也应政企分开,可独立经营,也可控股参股经营,这里暂不作多论。
4.按劳联制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占有与管理监督体系。主要是建立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两大系统。一是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国有资产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社会专家、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注册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增值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评价,提出任免、奖惩建议,但不直接干予企业经营,只对派出机构负责。二是按照国有资产来自劳动者原则,建立资产社会化评保监察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委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管理者进行监督,以解决所有者与代理者间的平衡关系。评监会基层组织由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选组成,并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组成行业和全市的评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代理者管理人员对所有者财产的侵占,评价其管理效能、管理人员业绩,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并对所在企业、行业劳动者及国家负责。该监评体系直属人大,并作为国资委并行部门行使职权。在当前由于从上而下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已经颁布实施,而由下而上的评监制度尚未形成,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应着重这种监督机制的建设并尽快使之成为事实,行使其权力。
5.以劳联制模式为基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产权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家企业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乡镇企业产权、混合经营产权、私人经济产权、合资企业产权、外资企业产权,也包括劳动产权。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本身并不创造任何新的经济形式和产权主体,只是明确界定劳动所有权与国家代理者产权的关系,只是对已存在的属于不同主体的财产集中与组合,是在企业内部塑多元产权主体的一种途径。事实上它只不过是劳联制基础上的一种派生形式,是一种公有制为主体的多所有制结构的再组合,既要求以公有制主客观主体关系明晰化为前提,也要求以非国有经济形式相对发达为条件,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必须以劳联制为基本模式,必须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扩大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结合武汉实际,我们建议:①国有大中企业以劳联制为基本模式进行公司化改造,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尖端技术、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改为政府独资、劳动者联合占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方式;二是对从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以国家控股、劳联体占有为主,并向社会发股票集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对竞争性的企业先改造成劳联制再组成国家、与其他多个法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对新建、扩建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直接组成劳联制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五是对亏损而有发展前途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先分清责任,再作处理,由国家负责的应由国家补亏,由企业负责的采取债权投资作股,然后按劳联制模式进行公司化改造。②合理调整国有资产结构,改革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我市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属小型企业而且技术落后,管理不好,效益很差,对这些企业应以下方式进行改革。一是对有前途效益好的企业,应通过改革向集团化方向发展;二是对发展前途不大的企业,采取并、转、租、卖方式或国有民营方式进行改造,收回资金,从而使国有中小企业在保持一个合理水平上,不断向集团化方向发展,从而保证公有经济在量与质上的主体地位;三是在制度环境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同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化方向发展,并鼓励其同国有大中企业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改造。
6.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全产权交易机制。一是在武汉产权交易中心基础上,尽快成立武汉产权交易公司,交易公司可挂靠国资委,其经营人员由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以扭亏基金、市内外投资为来源,以搞好市直接投资项目的产权转让和新建项目建设,对暂时亏损而有前途的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对亏损严重的企业通过破、并、卖等措施,盘活存量,对效益好牌子响的企业经过包装向国内外上市发展,形成跨地跨国集团经营规模,同时对部分资源性资产如土地、房产、交通线路等实行竞价交易。二是建立劳动者进出能级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能力占有资产进退市场。三是在完善人才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建立经营者市场,为经营者队伍形成和成长,开拓道路。
7.强化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统筹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一是合理解决企业债务负担,对由财政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经审检改为贷改拨;对企业之间形成的债务,经协商同意改为股权,同时建立债务托管机构,使一批企业债务转移到托管企业,以便减轻压力,轻装上阵,改变面貌。由于政府决策失误产生政策性亏损的,经清理由银行用呆帐准备金冲销或一次性豁免,并通过企业改制重新评估企业资产,用资产增殖部分冲销部分亏损,并相应减少资金量,允许企业进行易地改造和开发三产,所得资金用于技改和冲亏,同时国家应拿部分资金补充企业,增加企业元气。二是解决老企业社会保险费积累不足问题,通过测算将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划出一部分交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持有,并变更企业资本金数量,在企业五个一批改造时,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企业保险金来源。三是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企业所办子弟学校,生活后勤,医疗等服务性事业及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应加快与企业脱勾,或由政府承接,或由社会自治组织承接,或成立新企业。四是富余人员问题,应允许企业把占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富余人员,经过能级评估,竞争选择,推向社会,由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再就业保障,并制定财税、信贷、房地产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富裕人员兴办三产或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再就业,同时,有计划地通过市场,安排部分劳动力到新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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