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论文

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论文

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

□邹诗鹏

摘要: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主题在于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超越资产阶级政治国家并完成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完成从君主制经共和制到民主制的转变。将国家哲学批判引向市民社会批判,建构人民主权及其民主制的现代制度理念,进而为唯物史观开辟社会政治理论地平。文本的社会政治观已经有别于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国家内部制度的批判,构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关激进政治思想的文本基础。

关键词: 马克思; 黑格尔; 国家法哲学; 人民主权; 观念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是马克思1843年夏在克罗茨纳赫小镇形成的作品,又称《克罗茨纳赫手稿》。关于《批判》,马克思研究界一直以来缺乏定论。最早关注此著的科尔纽并没有专题性地展开解读,其《马克思恩格斯传》第1卷第六章《转向共产主义》,虽然包含了对这一著作的分析,但同马克思其他早期著作相比,篇幅过于单薄,其《马克思的思想起源》中虽有一节2页篇幅分析《批判》,但显然强调其过渡性及不成熟性,更没有给予理论上的明确定位。实际上,此后学术界对此著的把握和定位,大体上没有超过科尔纽,或只是停留于“转向唯物主义”之类一般性判断[注] 较细的学术前史可参见杨学功:《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210—215页。普列汉诺夫曾作过如下判断:“马克思阐明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从批评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2年,第145页)但对普列汉诺夫而言,这一判断并不是其解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结果,而应是依据《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马克思本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著述中的有关表述。 。

分析学术界相对不那么重视《批判》的原因,大概有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其理论“分量”难以确定。《批判》虽系《莱茵报》之后马克思的首部作品,且夹在《莱茵报》与《德法年鉴》之间,《批判》多被定位为一部过渡性的作品,而此时马克思仍然被看成是费尔巴哈主义者,作品的理论属性或并不突出。其二,《批判》也不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全部内容的解读。事实上,马克思只是解读了其中的“国家内部制度”部分(也就《法哲学原理》的1/6篇幅),如此少的篇幅似乎不足以说明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系统批判。其三,《批判》从属于《德法年鉴》时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不少研究者认为,《导言》因在激进政治及其共产主义思想方面更为突出,其地位不仅较《批判》卓著,而且二者之间还不能看成是导言与文本的关系。但在笔者看来,《批判》在马克思本人的理论探索中仍有重要地位。这部作品毕竟是马克思在经历《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的难事”并“从社会舞台回到书斋”,从理论上深度分析批判社会现实,进而自觉走向唯物史观的作品,且是第一次正面批判黑格尔国家哲学的作品。正是通过国家内部制度批判,马克思揭示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观念论法哲学的保守主义的政治基础,《批判》也是形成《导言》中的激进政治并转向共产主义(而不是走向可能的民粹主义)的文本基础。由于马克思在更早些时候已经在现代思想的本质方面(即社会政治方面)区别于费尔巴哈,因而,其《批判》不能看成是现成性地受到费尔巴哈思想影响的作品[注] 科尔纽曾指出:“马克思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虽然受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但却前进了一步,超过了费尔巴哈,赋予费尔巴哈的机械唯物主义和沉思的理论以能动的、革命的内容。”(科尔纽:《马克思的思想起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4页)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对话对象是黑格尔而不是费尔巴哈,如果以自觉超越费尔巴哈的思想来把握《批判》,那么,《批判》中那些激进的和彻底的民主与政治解放思想就更加从属于《导言》。 。总之,《批判》的理论主题是需要深入讨论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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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批判》的理论主题,就是瓦解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超越资产阶级政治国家并完成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将国家哲学批判引向市民社会批判,把握人民主权及其民主制的现代制度理念,进而为唯物史观开辟社会政治理论的地平。《批判》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的难事”后,再次短暂探索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作品。通过这部作品,马克思完成了对诸多保守主义思潮(特别是基督教国家哲学、实证哲学、浪漫主义、历史法学派及其历史主义)的批判,也完成了同青年黑格尔派在社会政治立场上的决裂。《批判》对黑格尔国家哲学首次展开了系统批判,揭示了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观念论本质,并确定了以市民社会批判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实现了从抽象的哲学与形而上学向批判性的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转变,奠定了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及其批判性研究传统,为随之而来的《德法年鉴》时期鲜明的激进政治批判打下了理论铺垫,初步实现了从启蒙自由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因而是唯物史观形成的重要环节。

如下从四个方面分析《批判》的理论主题。

综合考虑后,汤国安等[11]设计了一种借助ArcGIS软件,利用欧氏区域分配提取面状河流中轴线的方法,该方法所提取的中轴线连续、光滑,且与相邻的线状支流保持有拓扑关系。但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对于较大的水系其面状河流的长宽比往往很大,河流最窄处的宽度相对于河流的长度非常小,因而在欧氏距离变换前选取变换分辨率时很难同时兼顾。实际提取运算中会出现无法有效栅格化面状河流边界线的情况最终导致方法失效的问题,在实际运用受到了较大限制。

一、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观念论根基的批判

通过自觉地吸取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逻辑,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逻辑背后的观念论根源,不是国家及其理念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及其理念。马克思确定了从市民社会到国家与法的唯物主义及其政治哲学,并把握为社会存在对意识的决定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说明了财产关系与法的内在联系,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就是财产,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实在内容。“如果特殊的职能和活动指的是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国家的职能和国家的权力,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私有财产,而只是国家财产。”[1]270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不是权利,而是占有,法的规定是外在的规定。马克思反对从“私人等级”确定法,而是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对黑格尔观念论的自觉批判,以及对市民社会本身的历史考查,使马克思发现了被黑格尔轻视的市民社会本身的巨大意义,被黑格尔蔑视地作为“物质生产资料总和”的市民社会,在马克思这里开始获得一种具有历史本体意义的肯定。虽然马克思此时尚未将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也没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把握私有财产,没有将财产关系同生产关系联系起来,但是,正是有了《批判》的抽象国家观批判及其提出的“物质国家”[1]283,有了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主谓颠倒”,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才得以从容地将市民社会看成是物质生产资料的总和,并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前提。《批判》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判断,为唯物史观奠定了现实地基。

《批判》中有关市民社会批判的思想,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环节。《批判》本身尚未对黑格尔有关市民社会乃物质生产资料的总和的贬义判断作肯定性的和存在论性质的判断,也没有明确提出应对市民社会本身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两点决定了市民社会批判在唯物史观中的实质意义。但是,如果不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思想逻辑颠倒过来,那就无法真正展开和表述唯物史观。对此,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有明确交代,且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32。换句话说,对于唯物史观的表达,越来越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关联起来。

在有关唯物史观的表述中,马克思越来越习惯于直接按照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以及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层级表述,在那里,市民社会在完成对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的定义之后,本身也可以从表述中抽离出来,而马克思也越来越少地使用这一概念。这当然同这一概念在当时与“资产阶级社会”概念的同构有关。然而,作为市民社会内涵的“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在黑格尔那里还是消极乃至于否定的意义,但在马克思这里却获得了一种肯定的和具有历史存在论性质的确认,并由此扬弃了市民社会概念本身。关于马克思历史生产的理论,一般都只是追溯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但是,如果没有在1843年已经展开的对市民社会的社会政治性质的揭示,马克思就不太可能在《形态》中将市民社会从容地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关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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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连同《德法年鉴》时期,意味着马克思从一个单纯的启蒙自由主义者,在经过激进民主主义的洗礼之后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也由此蕴含着唯物史观的种子。从青年时代、博士论文时期直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一直认同的是法兰西启蒙传统并受到法国大革命鼓舞的自由主义者,青年马克思一度对康德、费希特以及卢梭的热忱,实是对于法国启蒙思想的认同;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研究伊壁鸠鲁的原子自动偏斜说,伊壁鸠鲁本人被近代思想史称为古希腊伟大启蒙思想家,马克思研究伊壁鸠鲁,意在表明不被绝对性所决定的自由意志,表达了青年马克思对自我意识及其意志自由的自觉追求。青年马克思一度是知性进化论者与社会改良主义者,对实证科学同样着迷,因而,其对伊壁鸠鲁原子说的探索也意在从认识论方面巩固启蒙自由主义。但是,《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涉及“社会舞台”及其碰到的物质利益的难题,使其放弃了社会改良主义进而转向激进政治思想,包括认同法兰西启蒙的激进政治思想,《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进而从共和思想转向了激进政治思想。《德法年鉴》时期,应该是马克思一生中最为激进的一个时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最为激进的时期,马克思也没有像当时的赫斯与青年恩格斯那样,从自由主义直接转向共产主义,马克思在激进民主主义上有意地做了一次“逗留”,其实质是从民粹向激进民主的转变,实质上是对民粹状态的一次集聚,并直接提出了人民民主的观念,进而推进从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历史性的转变。

因为认同于激进民主,青年马克思有意拉开了与黑格尔哲学的距离。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观念论基础。马克思认定德国需要一场法国大革命式的革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很早就清醒地意识到费尔巴哈在政治上的不成熟,而且因为笃定于自己的理论志向,马克思试图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观念论基础,从而发掘其背后的革命力量。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线是抓住费尔巴哈主谓颠倒逻辑,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颠倒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并进一步展开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批判。大体说来,国家批判指向于资产阶级的政治批判,指向于资产阶级官僚机构,从宗教批判并转向政治批判与意识形态批判。市民社会批判指向于古典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及其私有制。从作为利己主义本质领域的市民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再到物质资料生产领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实际上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变。从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论域里的市民社会,到揭示市民社会的阶级本质,再到形式上接受黑格尔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因为正是通过对黑格尔观念论基础的揭示与批判,马克思日益自觉地趋向于唯物史观。从《莱茵报》时期经历的“物质利益的难题”,到市民社会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总和的界定,正是唯物史观生成的经验基础。对黑格尔而言,市民社会还只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马克思则越来越自觉地将它看成是哲学概念,而在确定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进而规定了历史生产之后,进一步说,在将市民社会批判转变为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后,马克思逐渐舍弃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并明确地视之为具有资产阶级性质、并由国民经济学及其旧唯物主义所表达的专门概念。在唯物史观的理论结构中,市民社会概念直接由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取代。仅仅通过市民社会概念是不可能表达唯物史观的。

㉓F.艾伦·内廷、彼得·M.凯特纳、史蒂文·L.麦克默特里:《宏观社会工作实务》(第三版),刘继同、隋玉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125页。

二、初步实现了从道德伦理语境向社会政治语境的转变

在黑格尔那里,抽象的法、道德与伦理,都是特种的权利,是自由的体现,且在内涵与真实性上逐次提升:在抽象法的阶段,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由,自由意志借外物(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在道德阶段是主观的自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到伦理阶段则是意志自由体现得最为充分,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既通过外物、也通过内心而实现。对于意志自由,黑格尔特别反对经验心理学以及知性化的研究,也反对自然法传统,在他那里,意志自由具有总体性,是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方式,诸如人权与人格,都是意志自由的规定。“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3]46。一般而言,传统的政治理论道德化的基本途径,就是政治领域的宗教化。但马克思堵住了这一道路,“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1]283马克思径直地从国家制度入手展开批判,也撕开了黑格尔有关国家与意志自由的所谓本质联系,批判了由国家展开的伦理学及其话语,并且,当马克思要求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主谓颠倒时,他不仅无意于将伦理引入市民社会,而且本身就要拒绝承认市民社会同某种可能的道德原则的关联。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伦理国家的普遍原则,其实无法统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的特殊原则,而伦理国家实质上遮蔽了国家的政治性质,相比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马克思还是强调政治国家。与此同时,马克思通过市民社会对于国家的决定关系去应对政治国家,即把形式主义的国家政治还原为物质国家,并进行积极的理解。如何进行积极的理解,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主体的替代,即将市民社会的政治形式即资产阶级社会,历史地替换成无阶级社会(共产主义),这一方式是彻底的政治与社会解放;二是客体条件的根本改善,即通过物质经济的发展推进市民社会的自我改变,促使资产阶级社会积极地向社会所有制转变。《批判》中强调的显然还是前一种理解方式,即主体替代方式。

这一主题从上述第一方面分延而来,却具有独特的学术理论价值,值得展开分析。大体说来,黑格尔以自身的方式超越了康德道德学说,并转向基于国家的伦理学,其所论述的国家主要也是伦理国家。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内部制度的批判,则超越了伦理国家,并确证了政治国家,并在政治理论传统中再次确证了国家的政治性质。

通过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所强化的制度形式的批判,马克思展现出了对建基于民主制的基本现代制度文明的基本追求。《批判》解读的主要部分是黑格尔国家内部制度,对制度的思考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关键。在黑格尔那里,制度本身被规定为理性,但正因如此也成为德国思想界争论不休的议题,实际上已经沦为空谈。人们可以看到,正是黑格尔赋予了那些被启蒙思想抛弃了的制度形式以新的存在意义,如君主制、官僚制、等级制以及长子继承制。在黑格尔的国家内部制度形式中,君主制支配王权,官僚制支配行政权,而等级制及其长子继承制支撑的则是立法权。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本身已不可能从属于作为主观自由的道德阶段,却又以知性的方式归属于伦理。然而,黑格尔的国家的伦理化(或伦理的国家化)实际上剥夺了市民社会的伦理归属。从很大程度上说,黑格尔超越了康德那里以人为本体的道德形而上学,转向了以国家为本体的伦理形而上学,但这一形而上学无法反映到市民社会层面。的确,黑格尔不可能提出市民社会本身的伦理重建问题。但问题本身却梗在那里,只要真正地关注现代社会转型,就总是绕不过去。在黑格尔那里,作为物质生活方式的总和的市民社会,是一个非反思的并且在理念上被排斥的定义,市民社会本身不可能被视为一个具有整全效应的伦理结构。

有的研究认为,通过颠倒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批判》已经明确提出并运用了唯物史观,下这个判断恐怕得要慎重。在《批判》中,马克思的重点是对作为抽象法的具体化的国家内部制度的批判(本质上是王权批判及其拓展),至于市民社会这一在黑格尔那里作为实在法的领域,马克思还只是运用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逻辑”予以“正名”,在那里,市民社会仍然只是从属于政治与法哲学批判的领域,还没有深入市民社会内部。而真正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则已经不再是在政治与法哲学批判,而是在历史分析及其政治经济学批判意义上实现的,这已经是在《形态》,而不是在《批判》乃至于《德法年鉴》时期。第一次以历史分析方式剖析市民社会的,是在《形态》,而且正是通过这一分析与阐释,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唯物史观。至于因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看成是被黑格尔式的国家所规定的对象领域、从而认定马克思并不承认市民社会存在实在法,则是对马克思的完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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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将黑格尔式的伦理国家还原为政治国家,不只是为了将国家政治化,而是要求直面被黑格尔视为特殊原则的市民社会本身的复杂性。也因为这一原因,马克思很快意识到必须对利己主义原则展开针锋相对的批判——这正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施蒂纳展开的批判主题之一。不过,市民社会乃至于人本身的道德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空场”。在《批判》中,“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哲学人类学性质的规定,延伸到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能够转化为针对市民社会展开分析的道德资源,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伦理规范。斯密及其康德已将道德引入市民社会领域,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时,并不打算将市民社会再次还原为斯密及其康德。就此而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包含着伦理与道德的双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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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黑格尔是否超越了康德式的道德范式并达到了伦理范式,或康德那里本来就存在伦理范式,也无论马克思本身就批判了黑格尔的伦理范式,现代社会转型的基本方向,还是从道德范式向伦理范式的转变,进而也是伦理范式同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深度融入。连同所有权、市民社会、分工、社会团结以及时下流行的公序良俗等课题,就有了被充分讨论的空间,相关理论资源的激活与重理自然从属于这一空间。在这个意义上,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过渡到马克思当时揭示的政治国家,有益于克服道德化的政治传统,但转向一种激进的社会政治理论之后,如何吸纳并建构自身的伦理学并蜕变为先前的道德主义,则是马克思面临的任务。

三、深入批判专制国家,强调民主制以及主权在民的制度追求

《批判》揭露了基督教国家特别是普鲁士国家的专制本质及其褫夺人的自由的本性,与青年黑格尔派在宗教批判问题上划清了界限,批判了黑格尔把封建王权看做是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的思想,通过吸收利用卢梭等的“人民主权”思想,深化了对民主制的认识及其与君主制的截然区别。“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制度的猜破了的哑谜”[1]281。“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1]281“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1]281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中任何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因而民主制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

在马克思那里,民主制乃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种完善的政治形式。《批判》时的马克思,对青年时期已经形成、并在《莱茵报》时期有所加强的共和主义思想展开了反思。事实上,在展开对君主立宪制及其专制主义批判的同时,马克思也对当时盛行的代议制及其共和主义展开批判。马克思批判了代议制与共和主义的资产阶级性质。从马克思对黑格尔有关代议制的相关讨论可以看出,马克思最后还是接受了普遍的和直接的民主。如何建构普遍的和直接的民主,除不断强调人民民主外,马克思没有做更多的论证。但问题仍是开放的。普遍的和直接的民主,本身就是当时激进民主主义的口号,但是,与当时赫斯、恩格斯等希望通过各种激进的和极端的方式迅速转向共产主义有别(马克思事实上直接批判了赫斯与恩格斯),马克思在激进民主主义上的逗留,更多地是在人民观上做文章,即“如何使人民成为人民”,而不是如罗伯斯庇尔等那样,借民粹主义上台,实际上却是利用、愚弄和坑害人民。民粹化现象显然是民粹主义者兴风作浪的借口,但导致民粹化的社会现实矛盾却是必须直面的。因此,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乌合之众”,从黑格尔那里的“贱民”到马克思通过《批判》(及其《导言》)所强调的人民与无产阶级,反映了马克思对19世纪40年代欧洲就已经形成的民粹主义的思虑、分析与应对。在很大程度上说,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民粹主义(及无政府主义)地壤,但马克思主义本身又在不断克服来自于民粹主义这一极“左”思想的侵蚀,马克思对民粹主义的批判,正是始自于《批判》。而且,相比于《导言》的激进政治思想,《批判》对民粹主义批判的价值更为凸显,也正因如此,作为正文的《批判》构成了对《导言》激进政治思想的某种平抑。《批判》与《导言》之间还是存在有机而内在的联系的。

人民逻辑的不断强化,带来对人的理解的不断深化。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近代启蒙运动重视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的遗产,吸收了卢梭等人的平等思想,批判了黑格尔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观念论解释,提出应当从现实的人的活动把握人的本质,强调要在现实的个人与国家关系中把握政治国家中人的解放问题。《批判》强调从现实的人出发揭示人及其社会关系中的奴役现象,这一思想既超越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抽象的个人观,也超越了黑格尔以国家淹灭个人的抽象法权观,实际上也超越了费尔巴哈的自然的个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达到了基本的哲学人学自觉,这一人学思想,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得到了更为自觉而具体的把握与表达,也为《形态》提出的作为历史前提的“现实的个人”以及“世界历史中的个人”等概念奠定了思想基础。

0.001 %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0.002%普萘洛尔片剂(研碎,生理盐水溶解后过滤;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0.003%维拉帕米(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林格溶液(自制)。

对于传统社会的吏治腐败现象,黑格尔主张纳入官僚制进行治理,而且特别强调对于作为普遍等级的官僚制进行道德教育。在马克思看来,这实是自欺欺人。因为“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消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官僚的‘职务’就是他的‘实体性’关系和他的‘饭碗’”[1]310,吏治腐败的本质还是在于政治制度,在于越来越突显的统治与被统治阶级之二分的国家制度,而且其本身就是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伦理国家转向政治国家,进而转向人民国家。“要使国家制度不是完全被迫改变,要使这种假象最后不被暴力粉碎,要使人有意识地做他平日无意识地被事物本性支配着做的事,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运动即它的前进运动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这时,进步本身也就成了国家制度。”[1]315

马克思分别对这三种制度形式展开了批判。对王权的否定正是通过否定君主制实现的,但君主制无法同民主制抗衡。“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民主制。”“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1]280如此判断可视为对柏拉图所主张的政治制度之优劣判断的颠覆,在柏拉图那里,最好的制度就是开明君主制,而最坏的制度则是民主制。在马克思之前,法国启蒙运动及法国大革命,已经从现实历史上埋葬了君主制,但是对于很多国家而言,君主制依然被保留下来。黑格尔显然力图在现代德国的建构中肯定和保留君主制,其把君主立宪制的形成看成是古希腊那种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的“尚未分化的实体性的统一”,看成是现代世界中“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3]287。对马克思而言,君主立宪制本身表明“政治国家还不是物质国家的形式”[1]284,马克思显然要求将政治意识贯穿于每一位公民,并将直接民主制看成是制度文明的基础。

在马克思那里,官僚制批判从属于整个国家与法权关系的批判性分析,是传统社会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等级制批判的具体化,是王权及其君主制的必然结果。不过马克思将其纳入最难分析的行政权中。马克思揭示了官僚制的社会政治本质。行政权批判必然要落实到官僚制批判中,行政权所考察的无非是“作为官僚制的行政机关”。在王权之下,诸如行政权概念、同业公会、自治团体、咨议机关、市民社会、行政“考试”、薪俸、等级制、吏治及其道德教化等,不过是官僚机制的唯物主义、唯灵论或者干脆就是宗教形式,本质上都是专制的工具,并没有其自身独立的职能及其功能。因而,在通过这些工具性的组织或观念实施行政权时,就产生了而且必然会产生腐败。依马克思的分析,腐败是王权治下的行政权的必然产物。马克思不相信通过既有的王权制度的改革就可以消除腐败,消除腐败必然要求从王权统治向人民民主,并且是最广泛的和彻底的直接民主的决定性的转变。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不过是提供了腐败的理论温床,实际上,就连法国大革命所实现的共和制,也免不了腐败,因为腐败同样是资产阶级行政权无法摆脱的现象。不过,出于绝对消除腐败的意志,也使得马克思走上了彻底的民主制,也导致其不太可能真正深入行政权内部。设想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制的确是可以消除腐败,但是,反过来说,正因为十全十美的民主制本身的乌托邦性质,使得腐败的根除更不可能,马克思所超越的制度文明,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或限制了腐败现象。与此同时,马克思对道德教化的批判表明,道德教化本身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僚制呈现出腐败。马克思的上述批判很容易被人看成是虚无主义,不过,对人的解放的承诺与追求,通过将无产阶级看成是历史的主体,马克思免除了这样的误解,应对官僚制的毕竟是民主制。

本文利用处理多分类问题的两种拆分策略在鸢尾花数据集上进行对比研究,比较两种拆分策略的优劣性,为后续多分类问题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官僚制实质上从属于王权,形式上从属于市民社会,官僚制是虚假意识形态的组织支撑。马克思对从属于王权的行政权展开批判,而官僚制又是从属于行政权的,因而对行政权的批判直接体现为对作为工具的官僚制的批判,因为王权的针对性,这种批判看上去带有民粹主义的味道。但马克思并没有忽视官僚制本身的社会力量,在批判现实的官僚制沦为的“唯物主义”时,马克思设定了一种基于人民民主基础上的社会管理模式。与此同时,马克思其实洞察到为韦伯等所看到的官僚制的科层化现象。官僚制的本质就是“在它本身以外的一种内容的’形式主义’”[1]300,“官僚政治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1]302。但马克思显然已经重视到官僚制本身的物化特征。可以说,正是由于马克思将官僚制批判与物化自觉地关联起来,开启了现代科层制及其理性化批判,一般将法兰克福学派展开的合理性批判追溯到韦伯,但实际上应该前溯至马克思。马克思当时关注的主要课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制度所导致的官僚制的消极意义,包括任性与腐败,而且如果没有马克思在此前已经提出的异化思想,人们很难从韦伯的物化思想本身获得一种反抗的力量。

四、通过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完成了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是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批判的继续,也是对西方法哲学批判的决定性的革命。马克思显然没有给予历史法学派较高的评价,实际上,马克思轻蔑地称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及其学说是“18世纪唯一轻佻的哲学”,说其是“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的历史学派的自然人,他的自然法教科书就是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1]97-98。借批判胡果,马克思指向的是胡果的弟子,同时也是马克思法学教师的萨维尼,萨维尼持续巩固了历史法学派。但在马克思看来,萨维尼式的历史法学派的反动性质昭然若揭:“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的鞭子——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1]454马克思主要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实证主义及其保守主义。在法学史上,萨维尼有关历史法学派的《宣言》续写了罗马法的辉煌,并真正在民族国家或国家学的意义上定义法学。而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既包含着对罗马法的质疑,同时也非常清晰地同民族主义拉开了距离,历史法学派对现代大陆法学的影响不言而喻。不过,现代大陆法学越是高抬历史法学派,便越是对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如鲠在喉,且怨结甚多。自展开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开始,马克思对实证主义的轻蔑态度就一直没有改变过。但是,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恐怕不能延续这样的轻蔑。从某种程度上说,黑格尔法哲学是在经历萨维尼之历史法学派对自然法的否定之后,重拾自然法并延续罗马法精神的努力,是重新统合两大法学传统的一次努力,支撑黑格尔法哲学的不再是实证主义,而是抽象的观念及其抽象法。在《批判》中,马克思已经洞察到西方自柏拉图到黑格尔观念论法哲学及其君主专制的保守主义本质。因受法国大革命与自然法传统的影响,以及当时的激进民主主义立场,马克思同黑格尔保守主义的国家法哲学彻底决裂。萨维尼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是推崇实证主义的,而对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也是马克思最早对实证主义所展开的批判。

无论过多地关注定在法(Law)的现代法学传统是否认识到并且愿意承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现代法学依然产生了巨大影响。无论现代法治化到什么程度,都必须反思实在法得以形成的国家大法(宪法,Constitution)及其最本质的社会权力关系。马克思则将现代法权关系清晰地命名为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由此要求在法的分析中贯彻阶级分析方法,并从中提升作为未来历史主体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马克思展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的一个了不起的抽象。但无产阶级这一概念也应当纳入人民主体的定义中进行把握。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马克思提出,处理立法权与国家缺度、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唯一途径,是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对行政权的批判,包括对官僚制的批判,都贯彻着这一思想。在国家的演进逻辑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那种拒绝承认质变的国家进化论。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立法权(实质上是王权)决定国家制度的观点,其认为国家制度乃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之间斗争的产物,重要的事情并不是在政治国家框架内处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是首先必须确立“人民的国家”。

如何把握马克思对西方法哲学传统的革命,本身也是当代法哲学家们关注的问题。但其中误解大于理解。依照现代西方法哲学通常的理解,历史法学派对于整个法学的现代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黑格尔的国家法哲学则进一步巩固了这一传统。但马克思在其思想的开端,则自觉地批判了历史法学派与黑格尔国家法哲学,在很大程度上,马克思则很容易看成是阻碍西方法哲学转向现代法哲学传统的人物,某些现象似乎也强化了这样的理解。在黑格尔法哲学的现代把握方面,则是将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看成是自由主义传统的阐释性或批判性的延展,因而并不属于马克思所批判的保守主义传统。然而,这些理解或把握方式却是将马克思同时推向了其政治批判的另一个极端,即因为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及其政治统治方式的批判,从而就将马克思看成是拒斥一切制度文明的无政府主义者,而无视马克思本人对无政府主义同样深入全面的批判。就此而言,把握马克思青年时期的政治批判思想依然具有紧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马克思而言,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在一个由重新解释并定义的人民主体所建构的现代人类社会中,不仅市民社会,而且国家都要求被置于基本的法治社会框架,换句话说,今天通行的治理理念,本身就是马克思展开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的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有必要厘清《批判》与《导言》的关系(实际上,解读《批判》,还应与同一时期其他的作品,特别是《论犹太人问题》结合起来,限于论题,这里只分析其与《导言》的关系)。《导言》写于1843年末到1844年1月,是在《批判》完成半年之后《德法年鉴》时期的作品。此时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意图(包括通过这一批判所打开的论域)越来越显著。虽题为“导言”,但实际上是独立发表的论文,论域更宽,政治意图更加明显,其完整性也超过了作为手稿的《批判》,的确不能看成是通常意义上的导言与正文的关系。但也不是如一些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二者并无关系或不构成导言与正文的关系。从内容上看,《批判》对英法启蒙传统及其德国保守主义的分析、以及对法国大革命的肯定,正是《导言》所确定的激进政治思想的前提;前者还原市民社会的世俗基础及其政治本质,包括抽掉官僚制的普遍等级,《导言》才顺理成章地提出,作为未来历史主体的无产阶级,何以必然扬弃现实的市民阶级即资产阶级社会,并以共产主义扬弃资产阶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与此同时,《批判》对黑格尔伦理国家的批判及其对国家的政治性质的揭示(同时也是从伦理国家向政治国家转变之进路的揭示),也为《导言》对于国家的政治批判铺开了道路,有了《批判》,《导言》中有关将批判的武器变成武器的批判便属理所当然。写在《批判》半年之后的《导言》看上去的确有些像结论,不过马克思本人称之为《导言》还是有道理的,《导言》清晰地表达了马克思这一时期展开的政治与法哲学批判的主旨,与之相比,《批判》则是基于此主旨而表现出来的文本支撑。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Disintegrating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Theoretical Theme of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ZOU Shi-peng,

Fudan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theme of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needs to be determined. The theoretical theme of this text is to disintegrate the ideological basis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o transcend the bourgeois political state and complete the revolution in the tradition of the Western philosophy of right, and to complet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monarchy, economic republicanism to democracy. Bringing the critique of national philosophy to the critique of civil society, it constructs the modern institution concept of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its democracy system, and in turn, opens up a theoretical horizon of social politics for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views of this text are different from Feuerbach. The criticism of Hegel’s internal system constitutes the textual basis of the radical political thought in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Introduction”.

Key words :Marx; 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idealism

作者简介: 邹诗鹏,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暨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授

收稿日期: 2019-04-02

DO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3.06

中图分类号: B516.35; D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023(2019)03-0044-07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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