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市场化”腐败问题防治研究——兼论绍兴市预防与构建反腐败体系之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绍兴市论文,权力论文,腐败问题论文,体系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684(2009)06-0021-07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制度不健全而导致腐败的可能性也在进一步加强,因此,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反腐形势不仅有积极的样本示范作用,而且可以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反腐乃至我国反腐走向提供一定的思路。基于这样的考量,本文选择了绍兴作为本研究的样本,这是因为:首先,绍兴属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绍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7年绍兴的GDP为1972亿元,是1978年的175倍。其次,绍兴有着良好的反腐经验,有着比较健全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尤其是绍兴的有些做法,对于防止权力的异化,尤其是权力的市场化有良好的作用。正是这种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有力保障了群众的权利,带来了群众的发展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绍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权力的异化:腐败的本质
1.权力关系与权力的正当性。权力源于拉丁文“autorias”,是指权力主体使得权力客体服从的一种社会力量。权力与个体、集团、阶层、阶级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它要随着组织的变化,社会的变迁,不断赋予权力统治的合理性。关于权力的论证往往集中在权力的正当性上。权力的正当性按照其运行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权力发动的起始正当性、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权力结果的正当性。权力发动的起始正当性又可以分为: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正当性、形式的正当性、主体的正当性;权力发动的起始正当性再加上良好的社会氛围以及良好的个人道德素质共同构成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而这一切也就可以形成权力的结果正当性,即有一个良好的权力行使效果。
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在古代,无论东西方,“天命观”、“君权神授”等权力来源的论证都曾经风行一时。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之下,整个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文明史,以专制为标志,几乎可称为“权力史”,那个时期权力概念中包含了充分的利益内容和特权内容。到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风行,关于权力源泉的正当性,通行为“人民主权说”,即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权力源自社会,源自权利,权利包容权力。权力应该促进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实现。形式的正当性: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权力是诸权合一,往往表现为帝王、诸侯、官员命令的形式。而资产阶级革命后,关于“人民主权说”的实践就在于对外是民族国家的独立,对内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在现代民族国家里,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之下,权力的形式,必须体现分权制约,必须是以法律确定。法治的要求是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得滥用权力。内容的正当性: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力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在于保障帝王、贵族的既得利益。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权力对外必须代表本民族的利益,对内必须保障人民的福祉,促进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的实现。主体的正当性: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权力主体的正当性往往来源于继承和上级官员的任命。正是这种由上而下的继承和任命的体制,使得许多不具有道德理性和知识理性的人也充当了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权力的行使主体必须具备道德理性和知识理性。知识理性要求权力的行使主体具备某一方面的知识;而道德理性要求权力主体符合社会的公正良俗,要经过选举或考任。
权力的来源、内容、形式、主体四个方面的正当性构成了现代权力行使的宏大框架——民主和法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这个框架内进行。任何一方面对于权力框架的扭曲都必然会造成权力的配置不当,造成对于权力关系的破坏,也就是权力的腐败。但是仅仅有着制度的构架并不能够完全遏制腐败,西方宪政国家也存在腐败就是这样的原因。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还有良好的反对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权力执行者的良好道德才能够真正遏制腐败。不过一个良好的制度对于培育良好反对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权力执行者的良好道德是一种关键性的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宪政国家尽管存在腐败,但是腐败现象较少,而一些非宪政国家存在严重腐败的原因。上面论述的是一个理想的权力行使模型。尽管在这样的框架之下,也存在腐败的可能,但是由于制度的界定,腐败往往是个别的现象,更多的是个人道德品质的沦丧,即使有着制度的漏洞,也非根本性,对于这样的腐败的防治在于培育职业道德,加强外在监督。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制度本身在多个方面缺乏正当性,比如形式、主体等,出现的腐败很可能是比较严重。这样的腐败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合理性或者制度的缺失,这样的腐败的防治的关键在于宪政制度的建设。
2.腐败的本质:权力的异化
要想真正遏制腐败,必须有着良好的制度、良好反对腐败的社会环境以及权力执行者的良好的道德,其中制度是决定性的,因为制度决定了权力的运行。腐败产生的原因,固然有着个人的品质因素,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但是制度的不健全才是决定性的,不健全或者不良的制度才是导致腐败的真正原因。不健全或者不良的制度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够按照民主和法治的要求运行,而产生异化,这样的国家权力运行不一定必然导致腐败,但是这种权力配置的异化,很容易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产生腐败,我们知道,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所以本文认为,腐败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的异化。国家权力的异化按照其阶段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制度导致的权力架构异化和权力运行的结果异化,或者按照其与腐败的关系来说,一个是腐败的本质前提,另一个则是腐败的结果。
制度导致的权力架构异化一般而言可以包含以下几种形态:一是权力观念的异化。其代表的思想是“权力专制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这两种观念的核心在于摈弃“法律至上”的观念,往往表现为权力至上、法律观念淡漠、法律信仰迷失、崇尚法律暴力、践踏法律权利,等等。二是权力形式的异化。这是权力观念异化在国家体制上的体现,其典型表现在于在国家体制中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不分立、即使是有所分立也是表面形式的,行政权一权独大,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都行政化。就拿司法体制而言,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不分,导致司法权缺少独立的品格,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司法权的工具化、司法权的利益化、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权的等级化。三是权力内容的异化。即权力的核心或最高目的不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自由、平等、公正价值的传播,民主、宪政制度的实现,而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四是权力主体的异化。权力的行使主体资格要求很严格,必须具有社会公认的道德理性和知识理性。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进入国家权力体制内。比如司法机关,由于某些政治任务的需求,一些不符合司法工作条件的人员也进入司法队伍。不合格的人员充当司法人员,其结果是司法权主体的缺位。权力观念、形式、内容的异化以及权力主体的缺位,其结果在于扭曲了正常的权力关系。而不正常的权力关系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权、钱、色、情、势的干扰,必然产生腐败。
权力运行的结果异化,也就是腐败的结果,腐败的结果往往表明腐败的种类。美国政治学家阿诺德·J·海登海姆在《对腐败性质的分析》一文中将腐败的界定分为三种。一是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腐败。持这种意见的学者主要是从人们与公共职位的关系以及公职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来确定腐败。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腐败。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通过把自己的公职视为一种经营单位从而以非正常的手段尽量扩大它的利益,并使之成为一个“最大化的单位”的活动。三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腐败。持此种意见的学者认为,腐败就是为了个别或特殊的利益而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1]海登海姆概述的这三种对于腐败的认识,为人们认识腐败的特征提供了多种可以进行比较的角度。事实上,我们通过观察可以发现,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是具有第一和第三种腐败的特征,即以公职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损害对象。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共利益可能是直接的公共利益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公共利益,比如对于公共形象的损害等。是否以市场为中心,则是区别腐败性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基于比较的角度,本文试图以第二种腐败为标准进行进一步划分,来对腐败进行认识。根据腐败行为的指向,可以分为“交易型”司法腐败行为和“非交易型”的腐败行为。交易型的腐败行为是指政府官员把手中的权力与别人的东西进行了交换,主要包括权权交易行为、权钱交易行为、权色交易行为、权情交易行为、权势交易行为。这里面又可以分为政治型的交易行为和经济型的交易行为。政治型的交易行为包括权权交易行为、权势交易行为、权情交易行为,等等;而经济型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权钱交易行为,当然也不排除以政治型的交易行为实现经济型的交易行为,这是间接的交易行为。经济型的交易行为根据其交易的规模可以分为一般性质的交易行为和市场化的交易行为。一般性质的交易行为主要指的是这些权钱交易行为尽管客观存在,但是在整个行业或者整个社会还是零散的、非普遍性现象。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指的是这样的交易行为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现象。从社会上来看,人们已经普遍认为这种腐败行为是必然存在而且普遍存在的。这样的行为权力寻租现象中的权力市场化行为,即权力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一个要素,一种成本。而非交易型腐败行为是指腐败行为与交易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这些行为同样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关系。非交易型司法腐败行为主要有“工作懈怠型”腐败行为、“贪污型”腐败行为、“作风型”腐败行为以及“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利益型”腐败行为。前三种腐败行为比较好理解,最后一种腐败行为主要指的是滥用权力,其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利益,比如利用权力对他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等等。
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体腐败和集体腐败。个体腐败是指腐败的主体是个体的人员,而不存在与其他人员的共谋与组织。集体腐败的主体是指某一些人员共同参与甚至是以集体名义参与了腐败案件。比如,在现实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些冤、假、错案便是集体腐败的结果。
二、权力市场化:当今腐败的重要的特征
权力市场化指的就是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即这样的交易行为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从社会上来看,人们已经普遍认为这种腐败行为是必然存在而且普遍存在的。这样的行为权力寻租现象中的权力市场化行为,即权力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一种要素,一种成本。从当今中国的腐败现象来看,权力市场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征。之所以有着这样的论断,是因为权力市场化在当代中国的腐败现象中不仅有着其深厚的制度原因,也有着其现实的注解。
从制度上来看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中国高度集中的行政集权制形成了权力垄断,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制度的资源。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有着中央、地方的区别,也有着立法、司法、行政的划分,但是从本质来说,还是行政权力一家独大,地方只能以中央政府的意志为意志。在改革之前,尽管可以存在腐败现象,但是往往是体现在政治性质的,或者个人的贪腐现象;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大量的经济活动需要官员审批,而官员的这种权力又极少受到实质性的监控,以至于这种不受控制的权力极易进入市场,形成商品化、资本化最终导致市场化。
其次,地方政府的利益化促进了权力市场化。在新一轮现代化浪潮中,地方政府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中央的收权,以及包括分税制的实行,拿走了地方大部分优质税源,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捉襟见肘。在维持政府运行、政绩指标的压力乃至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促使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官员权力市场化。地方政府的思维,超越公共管理的思维,往往更像“经济机构”。现在大量存在的不顾环境保护,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不管劳工保护,片面维护资方利益;房地产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侵占耕地和房屋拆迁危机,更是凸显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不同利益格局。
再次,权力的世袭化和权力的圈子化也促进了权力市场化。当今,我国的政府机关中大量存在权力的圈子和权力的世袭现象。权力本来是属于公共性质,一旦圈子化和世袭化,带有私人性质,必然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现象都极大促进了权力的市场化。
从现实的腐败现象来看,大量的现实证明了权力市场化是现今很重要的一种腐败现象。
第一,腐败交易现象继续扩大,已经蔓延到立法领域。以前的腐败存在于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现在竟然在立法领域也出现。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勾结外商,利用立法职权收受贿赂被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立法领域中官员受贿的案件。第二,集体腐败现象也在蔓延。在绍兴、重庆、福建等地的地产、交通领域都出现了集体腐败现象,在其他一些领域或地区也出现“集体腐败”。如,浙江岱山盐业局受贿窝案中贿赂犯罪案件达28件38人。集体性腐败现象的阶段性爆发表现出该领域权力市场化的严重程度,乃至于腐败机制的形成。第三,“官员领取红包”问题引人注目。陕西山阳县委、县政府几位主要官员在一水电站开工仪式上进行剪彩时领取工程投资方负责人所送红包,在四川省最大的“书记卖官案”开庭审理中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称自己作为领导每次开会都会给其发钱的新闻,使一些干部变相收受贿赂的方式及其灰色收入的来源显现和被质疑。[2]第四,侵占农民耕地和拆迁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更是凸显权力市场化。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因侵占农民耕地和拆迁导致的上访风潮。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断刺激房地产业的兴盛发展,抬高房价,恰是其增加自身收入,拉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的最佳途径,而一些腐败官员,也可从中得利。2009年6月27日的上海倒楼案中,就据说出现了官员参股的行为,尽管事后调查公布没有官员参股,但是人言烁烁,其影响也是极大。[3]第五,在一些社会问题中,也呈现权力市场化的倾向。在治污问题上,地方政府缺少治理污染的动力。当今的劳工保护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热衷于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往往表现为不热心;在劳资纷争方面,更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此类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第六,从腐败的金额上来看,也越来越大。陈同海单笔受贿金额就达到1.6亿元;[4]山西繁峙县出现亿万反贪局长的案件;[5]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涉嫌受贿的数额为2226万元;从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广东化州老家搜查出的藏在19个密码箱内的现金赃款高达人民币2500余万元;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案金额为6800万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则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6]简言之,无论从制度根源还是现实状况来看,权力的市场化已经成为当今腐败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三、遏制权力市场化腐败现象的思路
我们知道,权力滥用和私欲膨胀是产生各种腐败现象的温床,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产生腐败,使得权力产生异化。权力异化使原本有规则可循的权力特殊化、商品化、市场化,使得这些权力为私所谋、为利所用,败坏了风气,引发腐败。形成权力市场化的因素固然很多,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本文认为,体制、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权力市场化的主要原因。第一,权力架构不能贯彻权力制约原则。比如权力配置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权力过大、过分集中,乃至形成权力垄断。第二,公众参与不到位。权力运用是否得当与公开的程度有关。我国现行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民主程度很低,群众参与性不足导致在决策事项中基本上是少数人说了算,乃至于暗箱操作等滥用权力行为的存在也就不可避免了。第三,现有的权力制约机制不科学、不健全、不规范。有些权力运行的程序存在有漏洞或者不健全的地方,这样就为一些不法官员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第四,滥用权力的风险小、成本低。现行法规对一些腐败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治手段。第五,监督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形成立体型的监督机制。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形成合力,很多情况下只是形式上的监督,显得无力,震慑作用不大。
要想遏制权力市场化腐败现象,本文认为应该有以下三种思路:第一,是从原则上来讲,以宪政的思考来探讨遏制腐败的根本办法,这是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宏观的思考;第二,是在此基础之上,来探讨构建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建设,这也是遏制腐败最为直接的办法,我们通常谈到腐败的遏制,往往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第三,就是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谈论反腐败文化的建设。基于本文的篇幅和主旨,反腐败文化的建设本文不涉及,仅仅涉及以上两个方面。
1.宪政——遏制权力市场化腐败的根本思路
腐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人类永恒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在不同的环境之下,腐败的程度还是不一样的。拿司法腐败来说,仅1998年度,全国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有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有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22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8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7]去年还暴出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件。当今我国法院法官的声誉在民众中实在是令人担忧,而在美国,自美国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院法官受到弹劾的共11人,其中4人被定罪,7人遭到弹劾。[8]在美国法官的声誉一向良好,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相比较而言,之所以有着这样的差异,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有着良好运行的宪政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宪政制度的核心在于抑权,在于从制度上遏制人的恶性膨胀。可以说宪政制度是反对腐败的根本制度。由于我国的现实状况,走西方的宪政的道路从目前来看,还是比较有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结合西方宪政的先进经验,建立自己的宪政体制。在这个方面,新加坡的“有限”民主体制,给我们一个比较好的启示。新加坡的民主体制仅仅开放民众监督权,而并不开放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国内政局的动荡,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民众对于政府的监督,以防止其腐败。事实上,近1~2年在我国,也悄然地通过某些方式来实施这种事实上的社会监督权。比如网络反腐开始成为公民实现监督权的形式之一。一些贪官的落马与民间反腐网站和网民的不懈追究不无关系,如湖南郴州群蛀案的暴露,以及2008年末网上连续几位“最牛”局长的曝光等。
2.加强对易出现腐败的权力运行环节的控制是控制权力市场化的必要措施
构建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建设,是遏制腐败最为直接的办法。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我们党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第二,要完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第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以上这三点要求仅仅是建立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比较宏观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具体落实,在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在建立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系方面,绍兴市除了常规性的一般做法之外,有两个做法比较特殊、也有成效,尤其是针对权力市场化。
(1)“五有一化”规范乡镇权力运行
浙江省绍兴市,在狠抓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着眼于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将规范乡镇权力运行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着力点,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五有一化”的乡镇权力规范运行新模式。去年以来,绍兴率先创造性地推出“五有一化”规范乡镇权力运行的试点。①在此基础上,推行“五有一化”的规范模式,即有规则、有程序、有监督、有测评、有追究、公开化。有规则,即梳理完善权力运行相关制度。针对排查出来的权力风险点,绍兴按照科学分权、合理明权、有效制权的要求,指导乡镇对现行权力运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该调整的予以调整,该完善的予以完善,该增补的予以增补,并由乡镇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以乡镇党委议决事规则为核心以及财务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管理、集体资产处置管理、招投标、工程变更与验收、支持经济主体奖励、干部竞争上岗、后备干部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各类先进评选、政务公开等10+x(x为各乡镇结合实际另增项目)制度,确保权力运行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从源头上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同时,明确党委会议事必须事先确定议题,正式议题应在会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送交各位委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议题需逐项表决,党委书记必须末位表态。有程序,即以程序固化制度,针对重大事项决策、人事讨论、财政资金使用、工程联系单验收等重要制度,确定相应的运作流程,并将程序固化为简捷直观的流程图,要求严格按流程运作,避免了按老习惯、老手势、随意性带来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执行制度的自由裁量权。有监控,即对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乡镇纪委参与党委议事决策、用人酝酿的全过程,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讨论、财政资金使用安排等全过程,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纪要;开发《乡镇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即时上报软件系统》,使上级党委、纪委和乡镇纪委能及时通过该系统了解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有测评,即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测评,探索建立《乡镇权力运行规范指数评估办法》,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有追究,即根据《乡镇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者采取告诫、批评、停职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公开化,即通过多种途径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在此基础上,绍兴市指导诸暨市出台了《镇乡(街道)权力运行规范指数评估办法》,开展自我检测评估,并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健全规范,深化完善,确保对症下药,使权力运行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五有一化”推进了乡镇的决策程序化、操作流程化、监督制度化。
(2)“阳光”下的权力②
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浙江省绍兴市在全国率先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实现了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和土地出让的集中交易与监管。
简单来说,绍兴的招投标工作可以用十六个字来概括:市县联动、权力制约、程序合理、交易明确。所谓“市县联动”指的是绍兴市本级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后,所属各县(市)也相继建立了招投标平台,实现了市县联动建设招投标平台,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公共资源,还权于市场。所属诸暨市在全省率先统一建立了乡镇和重点部门招投标分中心,将乡镇、部门以及行政村市级限额以下项目统一纳入分中心,形成市、镇、村三级联动网络。“权力制约”指的是在体制层面,绍兴市设置了立体型招投标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了监督、管理、承办三方相互制约的格局。一是建立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由市长亲自担任招管委主任,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长任招管委副主任,各招投标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招投标市场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是招管委下设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全市招投标市场的监督工作,由市政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招管办主任,招投标中心主任任招管办副主任。三是招投标中心在招管办领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由原分属于建设、国土、体改、财政等职能部门的四个中心整合而成,是集中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大类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受理各类交易信息,检验交易资格,组织开展各类招投标活动。这种三层管理体制,理顺了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的关系,真正实现了管办分离、机构分设、职责分开。“程序合理”指的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绍兴市招投标中心现阶段着力通过一整套制度化的工作,打造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平台。第一是流程标准化。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在努力确保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从2006年起对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开展了流程标准化工作,为构建公开、制衡和数字化的工作机制创建了基础条件。第二是管理精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去年开始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岗位进行了重新调整设置,把采购文件编制、审查、采购活动实施以及标后复核确认等相关工作岗位进行了分离,实现了每一个环节都有主办人员,即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监督,使具体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交易明确”是指为了保证交易的公正合理,招投标中心的交易信息都最大程度的公开。从去年起,绍兴招投标中心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在初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评标办法等。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限制性和倾向性条款的出现,在供应商中反应良好。此外,绍兴市招投标中心近期还对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式进行了创新,结合最低评标价法,在详细的技术分析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把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再加上商务报价,以最终评标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既符合了评标标准的有关规定,又可以在谈判过程中把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规定得细致周全,广泛赢得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好评。
绍兴的招投标,通过制度设计形成监督、管理、承办三方相互制约的格局以及相应的权力运行程序,使得招投标权力一直健康地运行在阳光之下;在乡镇行政权力中,对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乡镇纪委参与党委议事决策、用人酝酿的全过程,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它们有着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面对的场景都是最容易出现权力异化,权力市场化的地方;第二,都是通过排查权力的风险点,找出最容易出现权力异化的关节点,以有的放矢。第三,都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使得权力运行有规则,阳光化,最终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权力的市场化。
四、结语
“腐败”通常指的是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反公认的道德、纪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不同国家,腐败产生的原因虽不尽一致,呈现出的特征也各不相同,然而,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无论在何种性质的国家,腐败都有其共同之处,产生腐败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既权力和私欲。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告诉我们,所有的腐败现象都没有离开权力和私欲,所有的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以权谋私,世上没有无权力的腐败和无私欲的腐败。当今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力市场化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腐败现象,遏制权力市场化腐败行为乃是当务之急,在这一点上,绍兴的经验给了我们良好的启示:排查权力的风险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手段。
[收稿日期]2009-09-21
注释:
①在“强镇扩权”过程中,绍兴已有28个省级和市级中心镇。这些中心镇,因为众多审批事项的下放,拥有更多的权力和更多的资金。而在普通乡镇,一般每年可支配资金也有几百万元。权力增大的同时也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如何规范权力运行,降低用权风险?在随后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干部群众认为试点“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只要严格执行应该会有效果”的占82%。分析表明,乡镇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是乡镇干部屡屡触“线”的主因。这种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制度、程序、监督、激励约束、透明度等方面的缺失。比如,在重大事项决策上,有的通过书记办公会议,有的通过党委会,有的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有的党委书记一人说了算,或在小圈子里拍板定事,五花八门,缺乏规范;在权力运行中,乡镇往往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作决策、抓落实时不重程序;在权力规范,又缺乏及时有力的问责,造成约束缺失。这些都要求乡镇政权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优化治理方式,提高乡镇党委、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②2002年11月30日,依据“统一监管、公开交易”原则,绍兴市成立了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成立了市招投标中心。这是全国地市一级第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实现了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和土地出让的集中交易。迄今,这个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已走过7年。据统计,7年来,全市共完成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四大类交易上千亿元,增效节资超过200亿元,平均增效节资率达14%左右。